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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原常委景春華一審獲刑18年 受賄超6000萬

23日,據人民日報報道,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景春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景春華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華先後利用擔任中共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企業經營發展、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54.7598萬元。另外,景春華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635.713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春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景春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景春華

景春華簡歷

景春華,男,漢族,1956年2月生,山東廣饒人,1973年11月參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1973.11——1978.04,開灤礦務局唐山礦四采區井運區工人、井下青年突擊隊隊長;

1978.04——1983.11,開灤礦務局唐山礦黨委組織科幹部;

1983.11——1986.03,開灤礦務局唐山礦黨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其間:1982.09——1985.08在河北廣播電視大學中文專業學習,專科畢業);

1986.03——1987.06,開灤礦務局團委副書記;

1987.06——1992.08,共青團唐山市委書記;

1992.08——1995.03,共青團河北省委副書記(其間:1992.09——1994.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1993.03——1994.10參加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1995.03——1997.12,共青團河北省委書記(其間:1995.09——1997.05在河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1996.09——1997.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12——2001.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正地廳級;其間:1996.09——1999.07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學習);

2001.07——2002.03,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3——2006.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9.09——2004.08在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博士生班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6.07——2008.10,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書記;

2008.10——2011.01,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

2011.01——2014.04,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4.04 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改革辦主任。

2015.03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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