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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長賦:農民可依法有償退出承包地 ,但需足夠長歷史和耐心

“‘三權分置’的核心問題是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11月3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農業部部長韓長賦稱,未來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大趨勢。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下稱《意見》),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下稱“三權”)分置並行視為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韓長賦認為,《意見》把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雙方在承包地上權利厘清了,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化解流轉中產生的糾紛,確保農業的健康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發布會上提問關於三權中的承包權、經營權性質所屬以及農民是否能退出承包地,韓長賦做出相關回應。

六成承包地完成土地確權

在發布會上,韓長賦稱,十八大以後,中央部署在農村全面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是為了“確實權、頒鐵證”。

確權有兩方面的好處。韓長賦說,一方面是讓農民放心,土地承包權是農民的,而且是長久不變的,不會因其出去打工就失去這個權利,這能夠讓農民放心地轉移就業、流轉土地;另一方面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心里都有底,流轉時間可以長一點、穩定一點,也便於新主體拿到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長遠預期。

韓長賦表示,確權跟“三權分置”配套,都屬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目前已在2545個縣(市、區)、2.9萬個鄉鎮、49.2萬個村開展,完成確權面積7.5億畝,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0%。不過,無論土地的經營權如何流轉,承包權都屬於農戶,這個基本原則是搞“三權分置”和土地流轉過程中必須要繼續堅持的。

在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中,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那麽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派生出來的承包權、經營權又應該屬於什麽權利?《第一財經日報》在會上進行了提問。

對此,韓長賦回應稱,農戶的承包權屬於用益物權。農戶流轉土地給新的經營主體,把經營權轉讓出去,現在實行合同管理,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雙方要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來規範運行,農民集體以及政府的農業經營管理部門可以加以指導。

他認為,這個制度安排可以從法律和政策上使多方的權益得到保障,特別是承包農戶的權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強迫或者限制他們流轉土地,但是需要按規定備案。

農民退出承包地需歷史耐心

在日前頒布的《意見》中,盡管提到過“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但是進一步強化承包權仍然出現在字里行間,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

那麽農民是否可以退出承包權?本報對此進行提問。

韓長賦回應稱,依據文件和政策,如果農民確實有這個真實意願的話,可以依法有償退出。現在全國的一部分縣搞試點,試點涉及的農戶也不多。

而且在農民退出承包地的問題上,“現在只有少部分農民有這個意願。進城農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夠長的歷史過程與足夠的歷史耐心。其中原因在於,農村人口多,農民舉家進城是少數,多數是年輕人在城市打工,父母、孩子在農村生活。特別是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的情況,城市的就業也不那麽寬松。農民進城就業,在他還沒有足夠穩定時,還要保留其承包地,使得他能夠進退有據,所以探索也應當是審慎的。”韓長賦說。

局部土地流轉增速放緩

在“三權分置”後,土地流轉比例是否會提高?韓長賦表示,土地經營權流轉戶數和面積逐步增加是大趨勢,不過近期局部地區的增速會有所放緩。

現在全國土地流轉面積占承包地面積的比例約為三分之一,沿海發達地區約二分之一。土地流轉的比例要從實際出發,順其自然,因勢利導,決不搞行政命令、不下指標、不搞一刀切。

對於各地方土地流轉的比例出現差異,韓長賦分析,由於有些地方城市化進程較快,二、三產業的就業渠道多,流轉得快一些;有些地方不夠發達,可能就慢一點。總體來說,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程度,要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而局部地區增速放緩的主要原因,則在於農產品價格方面的變化和勞動力成本的上升,確實有少數經營主體的經營狀況出現了虧損,也有個別出現了退地現象。最近農業部門已經開展調研,一方面引導經營主體更好地應對風險,一方面通過指導合同履行減少糾紛,韓長賦說。

近年來大量農業人口轉向二、三產業,家家包地、戶戶種田的局面已發生改變。土地承包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農業生產者的構成也發生了變化,2.3億農戶雖然是土地承包者,但很大一部分已經將承包的土地流轉出去。目前全國已有270多萬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它們不一定擁有土地承包權,但流入了較大規模的土地搞農業,擁有土地經營權,它們才是真正的農業生產經營者。

韓長賦認為,在實行“三權分置”之後,需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處理好傳統承包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二者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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