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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改委PPP操作文件沖突?文件起草專家否認

10月27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傳統基礎設施領域 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下稱“PPP工作導則”),對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的操作細則進一步規範。

部分PPP市場人士發現,發改委的PPP工作導則和近期財政部出臺的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操作細則有些沖突、“打架”現象,引起了一些擔憂。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飛參與了PPP工作導則部分起草和討論工作,她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發改委PPP工作導則和財政部相關文件並不存在直接沖突。

市場人士認為,發改委PPP工作導則沒有提到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可承受能力評價(下稱“兩個評價”),而這是財政部近期文件里著重強調的內容,因此發改委在弱化財政部力推的兩個評價。

劉飛解釋,雖然發改委PPP工作導則沒有提到上述兩個評價,但其他部委(如財政部)有相關規定還要適用其規定,不存在弱化兩個評價的含義。

PPP工作導則提出,為提高工作效率,對於一般性政府投資項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包括PPP項目實施專章,內容可以適當簡化,不再單獨編寫PPP項目實施方案。

對此,部分市場人士認為,財政部強調的PPP項目實施方案被並入了可行性研究報告。

劉飛認為,發改委文件里提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包含PPP實施方案,但只是針對“一般基礎設施項目”,而且是“可以”而非“必須”,因此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自行選擇是否將PPP實施專章並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另外,有專家認為,發改委PPP工作導則規定只有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定的社會資本,在實施過程中采購工程和設備時不需要再招標。這與財政部近期文件沖突,財政部規定通過其他方式選定的社會資本在采購工程和設備時不需要再招標。

劉飛表示,發改委只是重申了招投標法的現行規定,而財政部近期公布的《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對於涉及工程建設、設備采購或服務外包的PPP項目,已經依據政府采購法選定社會資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方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所以,兩者並不存在沖突。

在PPP推進中,財政部和發改委非常重視統籌協調合作。今年財政部和發改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積極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順利實施。

有分析人士認為,近期財政部出臺的PPP項目財政管理辦法和之前征求意見稿相比做了很大改動,特別是減少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內容。同樣,發改委PPP工作導則對財政部職權範圍的事情都沒有提到,這說明兩個部門比較克制,沒有正面沖突。在PPP項目執行階段,兩部門的很多觀點趨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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