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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案》已有國際範例 國內也有法源依據 速推「限額理賠」 別幫貪婪業者買單

2014-08-25 TWM  
 

 

金管會原本計畫比照日本接管問題壽險的方式,推動「保單不全額賠償」措施,且研議已久,但最後卻礙於擔憂保戶無法接受,沒有上路。

事實上,台灣若要比照日本辦理,已有法源依據和各界共識,端視政府有無決心。

撰文‧張舒婷、歐陽善玲

這次金管會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接管國寶、幸福人壽,約莫一個月的作業時間內,沒走漏風聲或引起紛亂,讓各界對金管會的魄力另眼相看。

但美中不足的是,金管會原本計畫將比照日本接管問題壽險模式,推動「保單不全額賠償」措施,雖研擬腳步從未間斷,最後卻胎死腹中。

所謂「保單不全額賠償」,是為避免經營不善的壽險公司,用低價或不合理的預定利率搶賣保單(一般情況下,預定利率愈高,保費愈便宜)。保險公司一旦遭接管,高利率保單將打折,保戶無法全額領回,可避免其他無辜民眾買單。事實上,台灣若要比照日本辦理「保單不全額賠償」,已有法源依據。《保險法》一四九條之二規定:「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業者以優惠價格、佣金促進保單銷售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彭金隆說,該法條即符合日本精神。一九九七年,日本的安定基金接管問題壽險業者「日產生命」後,公帑已耗盡,此後連續接管數家問題壽險,即採取保單限額理賠的方式。

既然有國際範例在先,甚至連法源根據都有了,為何最後仍無法推動「保單不全額理賠」?

據了解,係因金管會高層考量到,以台灣目前的社會氛圍,尚未成熟到接受這種作法;更擔憂一旦兩家壽險公司合計約五十三萬名保戶走上街頭抗爭,將耗費更龐大的社會成本。

「以目前台灣保戶水準,未必能理性到接受保費無法全額領回。」本身即為國華人壽(現已被全球人壽收購)保戶的彭金隆舉自己為例,十多年前,國華人壽也屬於「績優生」,當時自己購買其終身險保單時,也只是純粹想買個保障,詎料國華人壽竟走向被接管的命運。「保戶的心態一定是:『這是金管會核准的保單,如今業者倒了,就叫我回家吃自己?』對多數當事人來說,一定很難接受。」彭金隆表示。

國寶、幸福人壽一定不乏有像彭金隆如此單純的保戶,只是,要全體民眾概括承受五十三萬名保戶的權益就公平嗎?政府作為問題壽險公司的最後擔保人,等於變相鼓勵業者升高經營風險,最終卻讓納稅人幫不肖業者買單。

比較問題壽險和一般壽險的商品,以終身健康險為例,三十歲男性購買幸福人壽「帳戶型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年繳保費約一萬元出頭;而富邦人壽的「安心寶倍終身健康保險」,年繳則需一萬五千元。

表面上,兩張皆為終身保險,且幸福人壽的保費較低,但富邦的保障內容較多,包括壽險保障、意外身故及全殘扶助保險金等。

再看看保險內容更單純的儲蓄險,二○一二年七月、今年四月及六月,國寶、幸福及富邦人壽分別推出「得意年年增額終身壽險」、「幸福美滿增額終身壽險」及「好富利增額終身壽險」,雖然保額及年繳保費皆不同,很難一眼判斷優劣;就預定利率比較,三張保單皆為二.二五%,也沒有明顯高低差異。

政府須未雨綢繆 不能只靠安定基金儘管如此,但問題是,多數民眾購買保險前,一定會請「專業人士」協助、提供建議。據了解,一般保險經紀人公司推銷國寶及幸福人壽儲蓄險商品,佣金收入約為二六%,而富邦人壽佣金只有二○%。

在利潤考量下,保險業務員可能優先銷售國寶、幸福人壽的商品;且當客戶質疑保險公司體質時,多數業務員會打包票回應,「放心,政府一定不會讓保險公司倒,保單權益絕對不會受到任何影響。」衝著「有政府當靠山」的心態,業務員昧著良心推銷問題壽險的保單,坐視國庫失血,也形同政府眼看著業者、業務員、保戶形成的「三角貪婪結構」耗費公帑,卻束手無策,最終還是由小老百姓買單。

政大金融系教授殷乃平表示,一旦安定基金財源不足,台灣自會朝日本模式進行,但政府最好直接杜絕問題壽險公司的存在。彭金隆則建議,除了透過立即糾正措施,加速剩餘的問題保險公司自救,也應盡快納入保單不全額理賠的措施,才是長遠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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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協會首推投資人保護範例 增強持有人會議效力

9月2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組織銀行、券商等51家主承銷商召開座談會,會議涉及了產品創新、註冊發行、後續管理、對外開放等多項內容。

在參會人士看來,此次承銷商會議中,註冊發行方面,最重要的一條創新之舉在於即將推出《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下稱《範例》),這是此前未有過的。

今年以來,在“三期疊加”的新常態下,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債券違約概率有所上升,這對債券市場防範信用風險,切實保護投資人權益提出了更高要求。

交易商協會稱,為進一步貫徹中央關於債券市場發展的系列政策精神,完善投資人保護相關措施,交易商協會系統總結和梳理了國內外信用風險案例,充分借鑒了境外投資者保護契約條款及境內銀團貸款合同相關經驗,廣泛征求了市場各類參與機構以及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意見,形成了《範例》,向市場公布。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範例》梳理七類風險形成四類條款,全環鏈多角度保護投資人利益。並且,首次引入“違反約定救濟工具箱”和“資產池承諾”條款。

首先是針對七方面信用風險事件,形成四類投資人保護條款。

具體而言,針對國內外特別是債務融資工具違約案例,總結出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治理結構不穩定及重大資產轉移等七方面風險點,設計了“交叉保護條款”、“財務指標承諾”、“事先約束條款”和“控制權變更條款”四大類基本條款,將七方面風險事件作為持有人會議觸發情形,並分別設置了對應的投資人保護安排。

其次,事先約定處理程序和各方權責,增強持有人會議效力。通過事先在募集說明書中以條款的形式進行明確了投資人保護條款涉及的核心要素,約定了發生觸發情形後的處理程序,和發行人、投資人以及主承銷商的各方權責,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解決了目前投資人反映突出的“即使開會表決通過,發行人照樣不執行”的問題,增強了持有人會議可執行力。

第三,分類細化觸發情形和違反約定責任,便於市場各方權衡選擇。

通過對各類條款的觸發情形進行了細化,各方可根據發行人具體情況遴選相應指標,並確定相應閥值。同時,由於不同類型條款違反約定責任的嚴重程度不同,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市場波及效應均不同,因此針對不同類型條款設置了差異化的違反約定責任類型,區分必選項和可選項,供市場成員結合具體情形權衡選擇。

據本報記者了解,《範例》首次引入“違反約定救濟工具箱”和“資產池承諾”條款,更好的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國外的投資人保護條款一般針對違背承諾事件設置回售權,該方法快速有效,但同時也對發行人造成提前兌付的資金壓力。為緩解直接要求贖回帶來的發行人資金壓力,權衡各方利益,《範例》提出了包括“增加擔保、提高票面利率、回售權、不新增債務”等多種措施的“違反約定救濟工具箱”,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允許發行人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投資人獲得一定的補償或者賠償,更好的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此外,《範例》創新設置了“資產池承諾”條款,發行人可通過承諾相關資產作為本期債項償債資金來保證兌付資金需求。一方面,發行人只需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承諾,由主承銷商行使相關的監管責任,手續相對便捷;另一方面,在極端情況下投資人如需進行資產保全,法院從法理判定上也會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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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9月9日發布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條例首次引入“違反約定救濟工具箱”和“資產池承諾”條款,為緩解贖回壓力,提出了包括“增加擔保、提高票面利率、回售權、不新增債務”等多種措施的“違反約定救濟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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