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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轉股政策是向市場屬性的回歸

近日,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的《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意見》的發布意味著新一輪債轉股正式啟動。本輪債轉股與上世紀90年代實施的政策性債轉股不同,是為配合供給側改革的“去產能”、“去杠桿”、“降成本”、“調結構”而出臺的積極應對措施,同時,對商業銀行探索債權風險化解途徑、投融資體制改革也提供了契機。

《意見》指出,轉股企業由實施主體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確定,明確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指定或幹涉轉股企業的確定。同時,《意見》明確了四類要禁止的範圍,即不得為僵屍企業、惡意逃廢債企業、債權債務關系複雜且不明晰的企業、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轉股企業實施範圍的明確,為商業銀行債轉股思路的形成和決策的安排提供了方向,債轉股企業所處的領域、經營狀況、轉股後達成的目標等因素是否明確,是影響債轉股方案設計以及商業銀行債權保障的重要環節。只有設置相對明確的轉股企業範圍,無論采取負面清單的方式,還是采取明確鼓勵債轉股企業範圍的方式,都會為商業銀行結合轉股企業的特征制定更為有效的債轉股方案創造條件,並增強債轉股方案的可行性。

《意見》明確了支持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為商業銀行選擇債轉股的實施主體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也進一步增加了債轉股實施的可操作性。債轉股實施主體為現有機構或新設機構的探討一直存在,不同方式各有利弊。明確債轉股實施主體存續方式的政策,有利於商業銀行結合自身實際設置既符合自身利益又有利於債轉股實施的債轉股實施主體。

債轉股資金來源問題是債轉股方案設計中的核心問題。《意見》明確提出通過市場化方式募集資金開展債轉股,要向適用於股本投資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募資,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發行專項用於債轉股的金融債券,探索發行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企業債券”。政策拓寬了債轉股資金的來源,將對轉股方案的落地、實施產生積極影響。同時,不同的資金來源,也將對商業銀行提供與債轉股對接產品的方式產生影響。

《意見》還明確了鼓勵銀行向非本行所屬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實施債轉股,支持不同銀行通過所屬實施機構交叉實施債轉股、銀行所屬實施機構向本行債權開展債轉股的,應符合相關監管要求。對於債轉股的實施方式在明確依法合規前提下采取原則性規定的方式,有利於商業銀行基於債轉股企業的實際,在充分考慮自身風險防控要求、平衡責權利關系的基礎上,對債轉股企業采取管控程度差異化的方式,依法依約行使股東權利,實現對自身債權的充分保障。

此次《意見》的發布對前期各方一直關註的債轉股政策進行了明確,增強了債轉股方案的保障程度。債轉股涉及企業、銀行、政府的利益,需要政策支持消除各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對於債轉股給予政策支持的範圍越廣泛、支持方式越明確,能夠更好地消除各方利益沖突,從而提升債轉股方案順利實施的可能性,實現企業、銀行、政府的共贏。此外,本輪債轉股強調法治化和市場化,應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對現行法律法規涉及債轉股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債轉股的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如能夠對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投資的限制、公司法對投資形式的規定等作出修改、完善,將為債轉股的實施提供更為有利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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