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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礦業(1028)無限期擱置上市的原因

我發覺香港的報紙沒有談過這問題,也發覺其它香港雜誌只看報紙,我本星期才看到三星期前的是<<新世紀週刊>>,發覺事情不只市況差,甚至是原來大股東有牽涉及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哄抬股價欺騙投資者等事件。

後來恆鼎(1393)也想購入,但最後卻是新世界購入了私募基金的股權,雖然它聲稱不想在香港上市了,但有新世界的購入,可能會再次透過他的公關力量,把股份在香港上市,請大家注意。

但我記得我是看過招股章程的,但現在港交所披露易網站已未能找到該公司的招股章程,有時一些重複號碼的舊上市公司如浩倫農業(未轉主板前編號8011,後給建星環保紙品(現百田石油)用了)及正如這號碼的另一家上市公司卓越置業資料也被洗掉,為何港交所要刪除這些文件呢?可否解決這問題並重新把這些文件上網呢?

詳情請看這個文章,並節錄如下。

舉報指天源礦業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趙浩富涉嫌曾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操縱股市。招股說明 書上顯示,趙浩富在勘探及採礦行業有九年工作經驗。 2000年至2005年期間,他曾擔任河北臨城縣興融煤礦的總經理;2005年後,他著手經營閆家莊鐵礦和果木南溝鐵礦兩個礦山,其中果木南溝鐵礦後被興 業礦產出售。趙浩富實際持有天源礦業51%股份,為絕對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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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趙浩富曾向投資者提供的身份證明信息,他曾在2009年7月將名字由“趙 超波”改為“趙浩富”,在此前他還曾使用過“趙俊唐”的名字。而 “趙俊唐”這個名字,恰好出現在了中國節能科技公司(China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INC.,下稱中國節能)股票操縱案中。如果指控屬實,根據香港聯交所的規則,趙俊唐沒有資格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

 

  舊案翻出趙俊唐

  這起在2006年事發的詐騙案,主角是一位名為Chiu Wing Chiu的中國人,其他被告還包括Lai Kun Sim(又名Stella Sim),Sun Li和Jun Tang Zhao等六人,其中Jun Tang Zhao與趙浩富曾使用過的姓名“趙俊唐”發音一致。

  這從未登上美國領土的七人,憑借著被收購的一家納斯達克上市公司,通過設立多個賬戶營造虛假交易,哄抬股價,買空賣空股票,獲利超過2500萬美元。

  根據本刊獲得的美國紐約東區法院的庭審材料,2004 年6月,中國節能收購了納斯達克上市公司Rim Holding, Inc.,並于同年8月更名為中國節能,被收購公司當時幾乎已無任何資產。公司改組後,由Stella Sim兼任董事及總經理,Sun Li擔任總裁。但判決書顯示,Chiu Wing Chiu是中國節能這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根據納斯達克的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需擁有至少400名股東,每名股東持股不少于100股。于是,Chiu Wing Chiu委托其美國代表人,向搜集到的400人名冊裏,每人免費贈送了100股股票。

  在此之前,中國節能的股票價格已經出現了非正常上漲。2004年11月24日 至2004年12月9日期間,中國節能的股價由每股12美元上升至 每股28美元。但交易數據顯示,幾名被告的交易賬戶包辦了中國節能“買入”交易量的56%,在不正常上漲的頭十天和頭三天,被告的賬戶更是包攬了交易量的 70%和90%。

  在成功地哄抬了股價後,幾名被告開始出售他們手中的股票。2005年春季後,Chiu Wing Chiu等人開始採用買一贈一、贈送股權的方式進一步刺激交易、哄抬股價。

  同時,Chiu Wing Chiu等人還利用納斯達克可以向公司雇員和提供咨詢服務的人發放S-8股份的規則,向並未給中國節能提供真實服務的公司和相關人士贈送S-8股份,其中 Chiu Wing Chiu和Stella Sim共計被贈予70萬股,Jun Tang Zhao被贈予15萬股。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間,通過分批出售股份,幾名被告共計獲利超過2500萬美元。

 最終,美國法院判決Chiu Wing Chiu等幾人退回其非法所得,並處于一定金額的民事罰款。然而,案發之後,由于被告拒絕出庭,美國法院能做的只是凍結幾名被告賬戶裏的39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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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在接受本刊記者電話採訪時,趙健欽信誓旦旦表示,這一詐騙案與他和弟弟趙浩富絕無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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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盡管表面上趙浩富是天源礦業大股東,但是在投資者看來,趙健欽才是實際控制人。“談判時都是哥哥表態和做主,弟弟雖然也在場,但很明顯做決定的是哥哥趙健欽。”接近天源礦業的知情人士告訴本刊記者。

  這位知情人士還透露,另一位被告Stella Sim也被懷疑出現天源礦業的管理架構中。因為在與投資者往來的郵件中,一名天源礦業的重要員工英文名也為“Stella Sim”,負責公司的主要行政事務往來。

  趙氏兄弟與中國節能的關係草蛇灰線。在天源礦業的招股說明書上,天源礦業的核 心實體——興業礦業最早是由注冊于英屬維京群島的Precise Power成立的一家外商獨資企業,由趙浩富控制。隨後,Precise Power將其中1%的股權轉讓給臨城縣利源礦業有限公司,99%的股份轉讓給由趙浩富、陳志慶、劉輝和Standlink、Start Well共同持股的永佳公司。

  根據美國法院的起訴書,Precise Power董事長和絕對控股大股東“Jun Tang Zhao”正是六名被告之一。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趙氏兄弟曾向三家投資基金承認,他們與詐騙案確有關聯,但二人辯稱,這是哥哥趙健欽曾經服務的公司出的問題,與弟弟趙浩富無關。

  這一解釋顯然並沒有令天源礦業的投資者信服,一些投資人進而對天源礦業所謂的“大型鐵礦”真實性開始產生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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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記者經過多方調查了解得知,閆家莊鐵礦儲量技術報告由河北地勘局第十一地質大隊(下稱十一大隊)出具,但並沒有嚴格遵守流程和規范,在內部也被認為是一份“商業”報告。

  十一大隊一位副總工程師告訴本刊記者,該地質大隊曾做過閆家莊鐵礦的普查工作,但是詳查工作是由另外一家“邯鄲天地勘探資源有限公司”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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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份報告在十一大隊內部引起了很多老地質專家的質疑和不滿,認為報告存在一定水分。由于鑽孔和取樣都不是十一大隊親自操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為造假創造空間。

  該隊一位已退休的老地質專家對本刊記者表示,“有時有的鑽孔並未見礦,礦主會把其他地方的好的岩心挪到鑽孔裏,造成出礦的假象。一般技術人員可能很難發現其中問題,只有老地質人員能發現其中的貓膩。”

  引起了老地質專家懷疑的是閆家莊鐵礦取樣結果過于均勻和穩定。“根據我的經 驗,這一區域這個類型的礦產不應該有這麼大,也不應該這麼富,品位不 應該這麼穩定。個別區域出現富礦是完全可能的,但不可能這麼穩定。變質沙礫岩裏的條帶礦不可能每個樣本都這麼穩定,因為礦帶是一條一條的,並不平均分布, 所以不可能連續十幾個樣本都是一個品位。但是,他們所提供的幾百甚至上千個樣本都保持了比較高的穩定性,這我們就要懷疑了。”一位老地質專家對本刊記者 說。

  按照正規程序,如果閆家莊鐵礦的技術報告能通過大隊的技術委員會審議,應該會繼續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進而再上報國土資源部。實際結果是,這份報告提交到十一大隊的技術委員會審查時,就被否決了。

  “所有的鑽孔即便是同時施工,也不可能一下子完工,就好比蓋房子都有先有後。我們這裏有個老總一看,47個鑽孔同一時間完工,不可能。大隊也發現這個問題,覺得有水分。當時主要是對這個疑點產生了懷疑。”前述老地質專家向本刊記者透露。

  十一大隊的地質專家還普遍認為,按照經驗,邯邢地區幾乎不可能有像閆家莊鐵礦這樣大的鐵礦。“單個礦體有八九千萬噸就了不起了,全部加起來也就三四億噸的總儲量。”一位專家說,有技術人員想去閆家莊鐵礦見識下如此大規模的鐵礦,卻被該公司拒絕,“不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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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口余生

 

  由于重新打孔取樣的要求被天源礦業拒絕,加上諸多專業人士對此項目的質疑,最終恒鼎實業放棄了從天源礦業的股東手中購買股份的想法。隨後,三家投資基金在天源礦業是否違約和如何退出上與趙氏兄弟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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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世界的出現,解決了這一困局。通過承銷商洛希爾引薦,新世界一方願意接手三家投資基金手裏的可轉債,還希望買下趙浩富等人手中的股份,從而實現天源礦業再度上市。

 

  經過艱苦談判,新世界最終同意按照40%的收益率認購三家投資基金的可轉債,這一收益率盡管低于天源礦業承諾的違約賠償回報率,但三家投資基金決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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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雖然已號稱完成了第一階段擴展計劃,現場的大量洗選設備仍處于調試階段。總經理劉輝說,預計要到7月中下旬才能完成調試,從而進入大規模生產。

  天源礦業在引入新的投資者新世界後,本來決定盡快重啟上市。不過,就在本刊記者7月上旬在河北採訪結束即將回京之際,總經理劉輝表示,天源礦業上市計劃已發生變化,董事會一致決定,不再繼續推進上市計劃。

  “我們現在自己做鐵礦挺好,挺賺錢的,今年能賺一個多億,明年能賺兩億多。弄上市太麻煩了,還得每天應付這個舉報那個報道的。”劉輝表示。

  天源礦業圍繞著上市上演的這場大劇尚未完全落幕。

  曾經向往上市後美妙前景卻在後來驚出一身冷汗的數位投資者事後反省,對一個礦業公司的投資絕不可迷信國際投行的信譽和所謂專業技術公司的獨立報告,必須要對報告來源和真實性進行細致地審定,以擠幹儲量的泡沫和水分。

(2)

根據上市規則13.51b條規定:

發行人如委任新董事或監事或其現有董事或監事離職或調職,事後必須立即通知本交易所。發行人必須同時作出安排,以確保其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公布有關董事或監事的委任、離職或調職事宜。發行人宣布有關董事或監事的新委任、離職或調職的公告中,必須包括該等人士的下列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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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法定或監管機構對其作出的任何公開制裁的詳情;

(i) 若其在任何時候被判定破產或無力償債,對其作出上述判決的法庭;若其破產或無力償債獲得解除,其獲解除之日期及條件;

...

(m) 在不違反《罪犯自新條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相若法例的條文下,有關任何下列罪行的定罪判決詳情(包括每項罪行的詳情、將其定罪的法庭、定罪日期及判處的刑罰):

(i) 涉及欺詐、不誠實或貪污;

...

而(n)條稱已稱必需披露詳情,按他們所稱的情節屬實,他是必需交代這件事的發展的。但我不記得在招股書是否有提及,如果沒有提及,趙先生除非在香港政可算違反此等規則,但我並無在上市規則找到法律依據,說明犯了官非不能做主席,只是可能對投資者觀感不佳,請問新世紀周刊是否有研究過上市規則呢?

如果是這樣,主席換了名稱,就查不到他的東西,導致披露有遺漏,港交所又看不到問題批准上市,這是否港交所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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