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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隱名持股人”可認定為安全生產犯罪主體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2/4725816.html

最高法:“隱名持股人”可認定為安全生產犯罪主體

一財網 秦夕雅 2015-12-15 15:18:00

許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背後,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汙賄賂或者失職、瀆職行為。懲治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同時,更要嚴懲隱藏在事故背後的公職人員犯罪。

12月15日,兩高對外公布了《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並於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實施。

《解釋》共17條,涵蓋相關犯罪主體範圍、定罪量刑標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汙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在發布會上介紹,實踐表明,許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背後,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汙賄賂或者失職、瀆職行為。懲治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同時,更要嚴懲隱藏在事故背後的公職人員犯罪。

《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汙、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汙、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隱名持股人將被追責

《解釋》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範圍。

針對現實中存在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充當“隱名持股人”的情況,《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確保刑罰效果。

入罪標準明確

此前對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此外,《解釋》對於相關罪名處第二檔法定刑的條件采用了“事故後果+責任大小”的規定方式,即原則上事故後果達到一定程度,行為人又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方可處以第二檔法定刑。同時,對於少數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責任人不處以第二檔法定刑難以作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情況,可以考慮適用《解釋》規定的兜底條款,處以第二檔法定刑。

六種情形從重處罰

《解釋》還明確了六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註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擾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值得註意的是,《解釋》還明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經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編輯:姚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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