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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仁、洪奇昌背信定讞 留下三大爭議 台糖售地案判決 讓全台公務員剉咧等

2013-04-01  TWM
 
 

 

台糖售地案二審定讞後,本刊由公開資料發現台糖土地並非只租不售;名律師宋耀明也分析,判決對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與前立委洪奇昌的背信認定,似乎還有商榷空間,全案未來可能對公務員及國營事業員工的職務造成重大影響。

撰文‧王耀武

三月十三日,纏訟四年的台糖售地案(簡稱台糖案)二審宣判,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前立委洪奇昌上訴,兩人維持三年十個月及兩年四個月的原判決,全案定讞。

在核四停建風暴與全台缺水危機的話題中,這項判決並未引起太多關注,但這件判決開啟的先例,未來有可能牽動全台三十四萬名政府及國營事業員工,任何人就算不在其位,當繼任者執行可能不合時宜的原定計畫,還是有法律責任。

在厚達九十五頁、總字數多達九萬字的二審裁判書中,法官提到吳乃仁等人的犯罪事實,是吳乃仁、洪奇昌及春龍公司負責人潘忠豪明知當時台糖規定其長期土地政策均是「只租不售」,吳卻變更規定、「轉租為售」,因此觸犯背信罪。但,台糖真的從不賣地,只收租金?

爭議一:土地只租不賣?

十二年來已賣出二千四百筆本刊查閱台糖年報,發現二○○三年度年報中,光是出售土地價值超過三億元的,就有六筆交易,除了部分交易對象為台電、縣政府等公務機關,另有將土地售予彰化基督教醫院;金額最大的一筆,則是賣給新竹建築經理公司,處分價格高達二十二.五億元,為公司帶來近二十一.八億元的利益。

其實自○一年來,台糖透過標售賣出的土地總數相當驚人,翻開厚厚交易紀錄,歷年來一共交易超過二千四百筆,平均每年賣兩百筆土地!

尤其是隨著房地產行情自十年前谷底翻揚,公司開發資產的利益也逐漸增加,例如在台糖案發生前後的○四年及○五年,土地業務的營收都比原預估值大增二十億元,金額各近五十億元。因此,法官為何沒有採納為數可觀的紀錄為證,堅持認定台糖土地使用原則是「只租不賣」,留給外界斗大的問號。

「台糖怎麼可能只租不售呢?這跟一般的認知不符。」曾擔任總統馬英九辯護律師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宋耀明指出。

當本刊以台糖案情主動詢問他的見解,宋耀明分析:「台糖這麼多土地,以台糖業務根本用不了這麼多地,出租是最低度的使用方法,只能收租金,承租人也不會進行有效投資,非常浪費。如果把土地處分掉,資金用以做其他投資或使用,如投資報酬率高於收租,並沒有背信的問題。」此外,在標售時,除了春龍之外,還有陳國楨等四人團隊以六億二六八八萬元成為最高價,但由春龍公司引用「意定優先購買權」得標。由競標情形觀察,似乎也沒有裁判書所指其他廠商「投標意願低落」,進而影響競標價格的情形。

引發訴訟的交易時程,也是令人費解的疑點所在。

爭議二:離職後才賣地

前董事長也涉背信?

○四年八月間,春龍公司標下台糖霧峰工業區土地前,台糖董事長已由龔照勝接任,總經理則是魏巍;換句話說,當春龍標得土地的事實發生,吳乃仁已卸任近八個月、換跑道成為證交所董事長。已經卸任的董事長,還有沒有影響公司決策的能力,應否為此交易負責,是第二個大問號。

因為在吳乃仁卸任董事長後,該筆底價六.二四億元的土地尚未標售,依台糖內控機制,若六個月內未標出去,須重新評估底價是否符合最新市價。○四年六月,半年期限屆滿,台糖承辦人員再度評估結果,仍維持原定底價,後來才由春龍於同年八月得標。

若依裁判書觀點,法官認為吳乃仁即使卸任,仍以吳在任時「意定優先購買權」的設計,讓春龍取得第一優先的承購地位。

但此案例一開,日後公務員即使在任內沒有執行計畫的事實,當繼任者執行可能不合時宜的原定計畫,還是可能因此成為被告,影響範圍恐將大幅擴張。

若已不在任的吳乃仁必須為此負法律責任,那麼當時「意定優先購買權」是經董事會通過,當屆董事會中,由經濟部派任的十二位董事及六位監察人,可能也將負有連帶責任,似乎就不只是吳乃仁、洪奇昌兩人須入監服刑這麼簡單。

被問到吳乃仁卸任仍有刑責的問題,宋耀明分析:「吳乃仁卸任後,台糖公司在八個月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才公開標售,由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得標,則在這八個月中,台糖公司卻未發現吳乃仁的刻意安排?過去堅決反對的台糖公司人員也沒有阻止公開招標,以防止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到底是吳乃仁的安排有問題?還是其實沒問題,八個月後台糖還是按照計畫賣掉土地?」宋耀明表示:「縱使吳乃仁有做各種安排,以利於春龍公司以低價優先承買原本只租不賣之土地,但吳在○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已卸任,當時土地尚未賣出,為何八個月後台糖仍然公開標售,讓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到土地?判決未交代,從判決書上看,法官也沒調查。法官不好奇嗎?」爭議三:洪奇昌是共犯?

缺乏背信合理性認定

此外,陪同潘忠豪拜會吳乃仁的洪奇昌,因為什麼事證成為背信罪被告?是另一個讓外界不解之處。

在判決書內,只提到兩人自從一九八三年籌組「黨外作家編輯聯誼會」時就已熟識;後來共同創辦《新潮流雜誌》時,洪和吳二人同為民進黨新潮流系的政協委員,每個禮拜都會固定見面。但除了這段黨外歷史,判決書內並未提及有哪些事證,足以證明洪奇昌和吳乃仁有共同背信的聯絡。

由於洪奇昌和台糖之間並沒有委任關係,裁判書中也未提及事後洪奇昌有再針對此提議和吳乃仁接觸;如果只憑兩人屬於同派系,來認定洪奇昌也在這樁交易中涉及背信,似乎難以充分說明合理性。

對此,宋耀明分析,洪奇昌是否是背信罪的共犯,也還有商榷空間,他指出:「洪奇昌替春龍說項,希望買台糖土地,更希望價錢越低越好,台糖縱使違反規定,用低的價格出賣給春龍公司,春龍公司是吳乃仁等台糖人員背信行為圖利的對象,不會成為背信的共犯,這個『對向犯』的理論,最高法院闡述過很多次了。」面對洪奇昌、吳乃仁已經定讞、不得上訴的官司,能有多少翻盤機會?宋耀明直言:「再審和非常上訴機會不是很好。」他指出,過去提起再審成功的訴訟件數極少,「屈指可數」。洪奇昌自己也說:「我還能做什麼?就提出新事證,……最後他(法官)不接受,也沒辦法。」但這個判決可能造成許多公務員面臨行事無從拿捏的困境。

台糖售地案大事紀

2002.4 吳乃仁就任台糖董事長。

2003.5 洪奇昌拜會吳乃仁。

2003.9 台糖月眉廠召集土地評估小組,針對霧峰工業區32筆土地進行地價評估,通過以接近平均公告現值之3130元/平方公尺估價。

2003.10 台糖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中討論,通過評估地價,核定底價金額6億2387萬餘元。

2003.12 吳乃仁卸任台糖董事長,由龔照勝接任。

2004.4 台糖內控機制規定,6個月內土地未標售須重新評估底價之期限截止;各級承辦重新評估後,仍維持原公開標售及原底價。

2004.6 台糖承辦提出「土地買賣延長地價有效期間申請單」。

2004.8 土地公開標售。

2006.3 檢調開始調查售地案。

2009.6 本案起訴。

2012.2 一審依背信罪判處吳乃仁3年10月、洪奇昌2年4月。

2013.2 民事法庭要求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助查核底價。

2013.3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背信罪部分不得上訴。

9位董事出席做成決議

僅董事長須扛責?

通過標售底價時台糖董事 是否出席

姓 名 職務

吳乃仁 台糖公司董事長 是葉鴻展 台糖公司總經理 是陳世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祕書 否張桂林 經建會部門計畫處處長 是周 嚴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 是許景河 欣伯國際集團董事長 是蔡淑珠 中央銀行業務局副局長 是賴杉桂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是王運銘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執行祕書 否葉俊榮 行政院研考會主任委員 否張春雄 義守大學副校長 否林裕發 製糖產業工會聯合會理事 是陳田義啟安建設公司董事長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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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投資內幕交易定讞:不再是緩刑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2370

在證監會嚴打內幕交易犯罪的背景下,博盈投資案是最近被判決的一起案件。這一次,涉案主角罕見地被處以實刑,而不是緩刑。

不出意外的話,36歲的李民俊,將在監獄裡待到2019年。

2014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決,湖北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0760.SZ,2014年6月5日起更名為斯太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簡稱「博盈投資」)原董事、董秘李民俊犯內幕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兩個同案犯罪者——李的丈夫宋保剛,表妹涂春苗——則分別被判以緩刑。

2014年7月10日,該案審判長漆愛君法官對南方週末記者介紹,三位被告人均認罪服法,沒有提起上訴。

在證監會日益強調嚴打內幕交易犯罪的背景下,這是最近被判決的一起案件。與近年來的同類案件相比,這一次,涉案主角罕見地被處以實刑,而不是緩刑。

與此同時,6月27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通報該部門近三年來內幕交易等案件的執法工作情況時稱,證監會「持續保持對內幕交易等案件的高壓態勢」,立案數量較快增長——2011-2013年,立案分別是48件、70件和86件,並「不斷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精準買入

博盈投資的前身,是成立於1978年的湖北車橋廠。1997年6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3年,時年26歲的李民俊,進入當時博盈投資的實際控制人——金浩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浩集團)工作。2007年9月,她開始出任博盈投資的董事會秘書,上任之初,她的名義年薪只有7.75萬元,也沒有股權激勵。2011年12月,李民俊兼任公司董事,年薪已漲至64.57萬元。

金浩集團的總部位於北京,李民俊及時任博盈投資董事長楊富年等兩人,日常工作地點在北京。

2011年10月,博盈投資的控股股東發生變更,實際控制人隨之變為羅小峰、盧婭妮二人。

變化由此而起,實際控制人對博盈投資的業績並不滿意。

司法文書顯示,在2012年6月22日,羅小峰「帶著很大的怒氣」來到北京,第二天早上,楊富年、李民俊等過來陪他吃早飯。羅小峰對楊說,他進駐投資這麼久了,還不看到公司的發展前景,楊必須得給公司做一個項目,以進行公司的優化重組。做成了,獎勵;做不成,楊必須主動辭職。期限是三個月。

會後,自覺壓力巨大的楊富年,加快推進重組。當時準備了兩個方案,一個是與知名柴油發動機製造商奧地利斯太爾公司合作;一個是加拿大的金礦項目。

作為公司董事、董秘,李民俊受命準備上市公司申請停牌的資料。正是這個過程中,她將博盈投資將進行重組的消息,告訴了丈夫宋保剛,表示可以讓自己的表妹——遠在大連一家期貨公司工作的涂春苗,幫忙買一些股票。

李民俊夫妻迅速籌措了169萬元,在當年7月1日,星期天,委託朋友周先生將錢匯到了涂春苗的丈夫的賬戶裡。

後來的庭審中,李民俊自陳,如此輾轉幾方,為的就是「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在買賣博盈投資的股票」。

第二天,7月2日,股市開盤。涂春苗操作丈夫的證券賬戶,買入博盈投資33萬餘股,即3300餘手(每手100股),每股均價約5.07元,總成交額168.70萬元——也就是將169萬元基本全部買光。

值得一提的是,涂春苗的丈夫開設在銀河證券的這個賬戶,此前已經有兩三年沒有買賣股票的記錄了。

正在這一天,博盈投資的股價一路攀升,以每股5.28元漲停收盤,成交4萬餘手。此前一段時間,博盈投資股價「波瀾不驚」,日成交量多時2萬餘手,少時不到1萬手。

楊富年後來自述,7月2日的漲停,「當時我就懷疑可能是斯太爾項目走漏了消息」。隨後幾天,博盈投資股價有漲有跌,但成交量明顯放大。

7月6日,星期五,博盈投資開始停牌,直至同年11月5日復牌並發布重組預案。

司法文書顯示,楊富年當時還有一定的猶疑,「7月6日停牌確實有點倉促,但當時我手裡有奧地利斯太爾和加拿大金礦兩個項目,至少能做成一個。另一個原因就是羅小峰一直催促,我急於想證明自己的能力。停牌提交的是加拿大金礦項目的材料,到10月初這個項目因故停止了。10月底,我們決定緊急啟動斯太爾項目,10月29日,我們報送材料的內容就是斯太爾項目方面的。」

證監會認定,博盈投資的這一重組信息,在11月5日公開披露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2012年6月23日至同年11月5日為「內幕信息敏感期」。李民俊作為博盈投資董事、董事會秘書,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復牌之後的博盈投資在11月5日至8日,連續4個漲停,股價已飆升至7.74元。公司再次申請停牌,直至同年11月21日再次復牌。

按李民俊的要求,涂春苗在11月21日當天,將所有的博盈投資股票賣出,獲利86萬餘元,獲利超過50%。

錄刑五年

一位接近案件的人士告知南方週末記者,博盈投資在停牌前後的異常波動,以及涂春苗丈夫賬戶的「精準操作」,引起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關注,並開始初步調查。

李民俊的這一作案,較為複雜,具體實施有「兩地、三組、四人」,即北京方面的李民俊與其丈夫宋保剛;宋保剛與其朋友周先生;大連的涂春苗,還有她操控的其丈夫的賬戶。

兩個多月後,也就是2013年2月4日,證監會才正式對李民俊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立案調查,隨後不久將案件移交給公安部。

同年3月6日,公安部對李民俊等立案偵查。具體承辦的,是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一局(即北京分局)。

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成立於2003年12月,直接承辦證券期貨領域重特大刑事案件,並在北京、大連、上海、武漢、深圳、成都六地,設立直屬分局。

接近案件的人士介紹,雖然博盈投資的公司註冊地在湖北,但李民俊等人的日常辦公地、生活地,均在北京。同時,北京也是此案的「犯罪行為發生地」之一。

3月15日,涂春苗在其大連家中,被警方帶至大連市公安局訊問;同日,李民俊、宋保剛也在北京被警方抓獲。

楊富年後來在證言中自陳,「2013年3月16日的下午,李民俊突然給我打電話說自己犯了錯誤,在去年7月2日的漲停前,沒抵制誘惑,買了咱們公司的股票。」

這意味著,當時的李民俊還有一定的通訊自由;並且將情況告知了博盈投資公司。

但是,博盈投資自始至終沒有公告關於此案的任何信息。即使是在3月26日發佈的關於李民俊辭去董事、董秘的公告裡,也只是以一句「由於個人原因」帶過,並「衷心感謝李民俊女士在任職期間對公司所作出的貢獻」。

按照2007年1月30日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毫無疑問,博盈投資違反了上述規定。對此,斯太爾(博盈投資)董事會秘書辦公室沒有回應南方週末記者的問詢。

2013年9月27日,證監會在新聞發佈會上對此案進行了簡單的通報。公安部門對李民俊等人的偵查結束後,將此案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2014年3月21日,此案開庭,李民俊、宋保剛、涂春苗當庭表示認罪。他們的律師,則都請求法庭對三人「適用緩刑」。

5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決,認定三人均已構成內幕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並於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引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於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者,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庭認為,此案中,李民俊是主犯,且「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62萬元;宋保剛、涂春苗為從犯,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19萬元;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6萬元。

鏈接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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