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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境外發行優先股已獲證監會核準

民生銀行12月2日晚間公告,公司今日收到證監會的批複,核準公司在境外發行不超過1億股優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完成發行後的優先股可在港交所上市。

此外,證監會亦核準公司境外發行的優先股在觸發事件發生時強制轉換為普通股,轉換後的普通股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民生銀行表示,公司董事會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有關批複的要求及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辦理本次境外優先股發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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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公布

14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李克強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

一是規範項目核準行為。《條例》規定,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

二是規範項目備案行為。為了防止項目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四個方面的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條例》規定,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項目建設進度等基本信息;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四是優化服務。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業辦事,《條例》規定,項目核準、備案原則上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辦理;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項目在線監管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以及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3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已經2016年10月8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11月30日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辦理。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線平臺管理辦法。

第五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六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

核準機關應當制定並公布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

第八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準機關。

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第九條 核準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準機關應當書面征求其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複。

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準機關承擔。

第十條 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準期限。

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擬變更已核準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作出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第十四條 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複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條例,但通過預算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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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核準11家企業IPO 籌資總額將不超過50億

12月16日,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準了11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將不超過50億元。

其中,上交所5家(中國科技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凱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華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傑克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榮晟環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中小板2家(廣東翔鷺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視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4家(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華凱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歐普康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將有東莞市華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凱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普康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直接定價發行。上述企業及其承銷商將分別與滬深交易所協商確定發行日程,並陸續刊登招股文件。上述11家企業的籌資總額將不超過5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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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核準新華保險變更股東 複星系持股5%

新華保險12月19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保監會《關於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股東的批複》(保監許可[2016]1259 號)。中國保監會批複核準上海複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合計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資格。

公告於2016年8月11日發布了《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提及本公司H股股東上海複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複星國際有限公司、Fidelidade-Companhia de Seguros,S.A.、Peak Re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鼎睿再保險有限公司)、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以下合稱“上海複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因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過5%事宜尚需獲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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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核準8家企業IPO 籌資總額將不超過72億

12月23日,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準了8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將不超過72億元。

其中,上交所4家(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艾迪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中小板1家(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3家(廣東雄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誠邁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大通信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將有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誠邁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直接定價發行。上述企業及其承銷商將分別與滬深交易所協商確定發行日程,並陸續刊登招股文件。上述8家企業籌資總額72億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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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核準5家企業IPO申請 籌資不超過26億元

12月30日,證監會核準了5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將不超過26億元。

其中,上交所3家,包括法蘭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華達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1家,深圳同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1家,常熟瑞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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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核準14家企業IPO 預計籌資不超過48億元

1月6日,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準了14家企業的首發申請。

其中,上交所7家(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奇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數據港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百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中小板2家(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英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5家(東莞金太陽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恒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飛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昂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奇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將直接定價發行。

上述企業及其承銷商將分別與滬深交易所協商確定發行日程,並陸續刊登招股文件。上述14家企業籌資總額不超過4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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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核準10家企業首發申請 籌資總額不超41億元

證監會1月13日消息,當日,該會按法定程序核準了10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不超過41億元。

其中,上交所5家,包括杭州新坐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正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歐派門業股份有限公司、茶花現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洋熱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1家,高斯貝爾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4家,包括北京思特奇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揚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拓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匯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將有杭州新坐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洋熱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思特奇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拓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直接定價發行。上述企業及其承銷商將分別與滬深交易所協商確定發行日程,並陸續刊登招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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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核準12家企業IPO批文 籌資總額不超55億元

證監會2月17日核發12家企業IPO批文,預計籌資不超55億。

其中,上交所主板:浙江誠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牧高笛戶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隆達特種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中小板:廣東皮阿諾科學藝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道道全糧油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創業板:江蘇捷捷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博士眼鏡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維業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光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將有牧高笛戶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皮阿諾科學藝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直接定價發行。

上述企業及其承銷商將分別與滬深交易所協商確定發行日程,並陸續刊登招股文件。上述企業籌資總額不超過5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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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風太多 能源局要求六地不得核準新風電

22日,第一財經從國家能源局網站獲悉,2017年風電投資監測預警結果顯示內蒙古、黑龍江、吉林、寧夏、甘肅、新疆(含兵團)等省(區)為風電開發建設紅色預警區域,將不得核準建設新的風電項目。

根據國家能源局近期發布的《2017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今年將著力解決棄風、棄光、棄水等突出問題,促進電源建設與消納送出相協調,提高清潔低碳能源發展質量和效益。優化風電建設開發布局,新增規模重心主要向中東部和南方地區傾斜。嚴格控制棄風限電嚴重地區新增並網項目,發布2017年度風電行業預警信息,對棄風率超過20%的省份暫停安排新建風電規模。

能源局近期公布的2016年風電並網運行情況顯示,2016年,全國棄風較為嚴重的地區是甘肅(棄風率43%、棄風電量104億千瓦時)、新疆(棄風率38%、棄風電量137億千瓦時)、吉林(棄風率30%、棄風電量29億千瓦時)內蒙古(棄風率21%、棄風電量124億千瓦時)。紅色區域中的另外兩省——黑龍江、寧夏的棄風率分別為19%和13%。

上述六地合計棄風電量為433億千瓦時,約占總棄風電量的87.1%,相當於2016年新增並網容量的22.4%。

國家能源局今日發布的《關於發布2017年度風電投資監測預警結果的通知》要求,紅色預警的省(區)不得核準建設新的風電項目,並要采取有效措施著力解決棄風問題。電網企業不得受理紅色預警的省(區)風電項目的新增並網申請(含在建、已核準和納入規劃的項目),派出機構不再對紅色預警的省(區)新建風電項目發放新的發電業務許可。

此外,能源局要求暫緩建設新疆準東、吐魯番百里風區、酒泉二期第二批風電項目,已投入運行或在建的輸電通道重點用於消納存量風電項目。雲南、浙江省繼續推進2016年開發建設方案,不再新增建設規模。

與此同時,為有效增加京津唐地區清潔能源供應,河北省能源局要加快推進承德基地二期風電項目的建設工作,確保在2017年底所有項目全部並網運行,並根據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範區規劃的建設進度,有序推進張家口基地三期風電項目的建設工作。張家口、承德地區不再建設零散風電項目。

山西省能源局要根據線路建設時序和運行調度情況、受端市場消納和調峰情況合理確定晉北風電基地項目的年度建設規模,有序推進項目建設。晉北地區不再建設零散的風電項目。

此外,對明確最低保障小時數的省(區),能源局要求其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和《關於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實施細則,於4月底前報能源局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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