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億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殘保金)在降低企業負擔大浪潮下接連調整。
繼去年擴大小微企業免征範圍和設定征收標準3倍上限後,近日財政部發文稱,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這將讓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未足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企業直接受益。
研究殘保金的上海財經大學曾軍平副教授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殘保金制度還有進一步調整空間。殘保金征收目的在於保障殘疾人就業,因此殘保金應該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多的企業獎勵,並對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多征殘保金,以此來促進殘疾人就業。
減負基調下密集調整
所謂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以此倒逼企業按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來安排殘疾人就業。
自從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範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以來,殘保金已經在4年里有過3次調整。
隨著近些年經濟增速放緩,企業減稅降費呼聲越來越高。
關註殘保金的上海財經大學副教授溫嬌秀曾告訴第一財經,按照職工平均工資來繳納殘保金給用人單位帶來較大負擔。
她舉例,比如2014年,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北京市的用人單位需繳納殘保金41712元,天津市的用人單位需要繳納51120元;當年全國31個省份中,殘保金計算基數最高的是江蘇省,其用人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需要繳納的殘保金高達57985元。
對此,國家實施的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一組合拳中,就涉及殘保金。
財政部發文稱自2017年4月1日開始,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同時首次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018年4月1日,財政部再發文將上述3倍上限降至2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馮俏斌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由於近些年工人平均工資增長較快,殘保金總體收入也快速增長,並伴有大量結余。
根據財政部數據,2010年至2014年殘保金收入從162億元增長至284億元,結余資金也從約104億元增至212億元。
保障就業而非為了收入
作為社會弱勢群體,殘疾人由於自身發展能力受到限制,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情況下很容易陷入貧困和被邊緣化狀態。在這種背景下殘疾人就業問題尤為重要,這不僅意味著收入增加,也是他們融入社會實現自身價值的關鍵。
隨著2007年殘保金制度逐步推開,殘保金在促進就業方面的威力逐步顯現。一個最明顯的數據是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下稱按比例就業)和占比的攀升。
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公布數據,2016年城鄉持證殘疾人就業人數為896.1萬人,其中按比例就業66.9萬人,成為農業種養加、靈活就業外最主要渠道。
在當前降低企業稅負背景下,殘保金繳費負擔降低而引起用人單位的“逆向選擇”問題也值得關註。
曾軍平告訴第一財經,目前存在的一種現象是一部分用人單位出於各種原因寧願繳納殘保金也不願意安排殘疾人就業,繳納“殘保金”反而成為其拒絕接納殘疾人就業的“正當理由”。這也是近些年殘保金制度小幅調整的原因之一。
有專家認為,由於殘疾人事業預算經費定的過低、支出範圍缺乏靈活性、就業失業覆蓋面較為狹窄導致了結余資金過高。而結余資金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殘保金並未充分用於殘疾人就業失業發展,這顯然不利於殘保金對殘疾人就業促進作用的發揮。
專家建議優化殘保金支出結構和使用效率,擴大殘保金適用範圍和覆蓋面,讓更多人的殘疾人參與到康複訓練、職業教育與培訓活動中來,享受殘保金帶來的政策性福利。並加強對殘保金使用的監督。
曾軍平認為,殘保金使用也應該多用於獎勵那些安排殘疾人就業多的用人單位,進一步鼓勵他們接納殘疾人就業。同時加強征管,確保那些沒有安排或沒有足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足額繳納殘保金,體現制度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