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養老“並軌”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透露了這一消息,這一改革預計涉及約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新華社發 大巢/圖)
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簡稱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這意味著,養老金雙軌制正式廢除。
該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根據決定,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決定顯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我個人認為,大家不要對這個養老金並軌抱太大希望,從制度上並軌了,不一定能從結果上並軌。並軌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金未必會變少,企業人員跟他們的退休金差距不一定能縮小。”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向《羊城晚報》表示,建立職業年金後,如果所在單位是全額撥款單位,職業年金由財政全額補貼,這是有保障的。“因此,並軌後,公務員的職業年金會在很大程度上彌補養老金的減少。”
決定提出,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對改革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對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對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中央人民政府網站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