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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汙訴訟舉證責任 應改為被告 兩百多名受害者 等不到「遲來的正義」

2015-12-21  TWM

纏訟多年,中石化與RCA汙染案今年終於判賠;學者建議仿效美國,舉證責任由原告轉為被告,才不會讓官司拖太久。

北有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南有中石化(中國石油化學公司)兩大汙染案,都是經濟發展下的產物,多年纏訟下來,今年一審先後判賠,但金額卻與求償極為懸殊,遲來的正義何時才能到?

中石化台南廠接手的台鹼安順廠,三、四十年前排放戴奧辛和汞,造成環境汙染。台南地方法院十二月初宣判,中石化與經濟部要賠償一.六億元給三一二名受害者,創戴奧辛公害賠償人數和金額雙高的紀錄。揭發此案的中華醫事科大護理系副教授黃煥彰以「遲來的正義」來形容,但這條正義之路迢迢,足足花了七年。

原告舉證難 官司一拖再拖無獨有偶, RCA汙染案纏訟更超過十年;一九七○至九二年設立的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物質,汙染土壤與地下水,導致員工與居民超過兩千人罹癌;今年四月一審判RCA及其接手的公司要賠五.六億元給受害的四四五人,雙方都不服,已提起上訴。

多年後喚回的正義,不但挽不回受害者失去的健康,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中石化案已有三十多名原告離世,RCA案更有兩百多位原告往生,協助打官司的學者們都非常焦急。

為何求償會如此困難?黃煥彰無奈地說,中石化案拖這麼久,主要是無法舉證毒物與受害者健康直接關係,「被告只要要求舉證戴奧辛直接與疾病關聯,原告就得忙半天。」長年協助RCA案求償的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信行也說,RCA案最困難在於,被告沒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只要說「資料全部燒掉了」,原告就一點辦法都沒有。

比照美國 由被告舉反證

因此,黃煥彰建議,應該比照美國作法,由被告舉證反證;陳信行也主張,透過修法逆轉舉證責任來解套。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二十六至三十七條,即有「證據揭示(civil discovery)」的規定。陳信行說,這項立法精神是讓原告與被告在證據獲得上有相同的地位。在審判前,不需要法院參與,就可請相對人提出完整的事證資料,以補本身證據資料不足的舉證風險。

陳信行解釋,由於被告握有全部資料,原告在舉證上有困難,這個制度將舉證責任轉到被告身上。他認為,不只環境安全,其他如食品安全和職業安全等,由於公司握有最完整的資料,都應該一體適用。

在攸關公眾安全的訴訟中,受害者與加害者在資源上有很大的不對等,法律如何與時俱進,以落實公平正義,仍待努力。

撰文 / 林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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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購地弊案延燒 疑點待釐清 套利、圖利檢舉函舉證歷歷 辜仲諒捲入三案

2016-06-20  TWM

辜仲諒捲入三項重大弊案,其中內湖購地及高買國寶集團抵押品兩案, 均來自內部人員匿名檢舉。追查各項交易細節,諸多亟待釐清疑點也逐漸浮上枱面。

六月八日的一趟大規模檢調搜索,讓中信集團實際負責人、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瞬間捲入三項重大弊案,包括被指在二○○三至○七年間挪用三億美元至私人掌控帳戶、一五年在內湖購地套取巨額私利、同年中信人壽高價購買亞洲廣場二樓圖利國寶集團等。各項指控,特偵組皆在第一時間對外說明,並迅速約談相關人等,顯然有備而來。

檢調搜索約談過後,中信金也立即發表四點聲明,全然否認上述指控。然而據了解,除了挪用三億美元一案之外,其餘內湖購地及亞洲廣場兩案,分別是來自兩封中信內部人員的匿名檢舉函。知情人士透露,兩封檢舉函「對於交易細節舉證歷歷、內容相當具體。」因此,收到檢舉的金管會沒有花費太多時間,就能迅速移交檢調偵辦。

事實上,經《今周刊》訪查,檢舉函中「舉證歷歷、內容具體」的兩樁不動產交易案,的確存在諸多疑點。

疑點一:漲太凶?

不到兩年 土地飆漲六八%首先在內湖購地案方面,案情所指的對象,是一五年七月中信銀以總價五十一.四億元,向長虹建設及永約開發購買內湖區安康段十三之一、十三之七地號土地,並計畫由長虹建為地上十層、地下四層的中信銀自用大樓。

特偵組所質疑的「辜仲諒套取私利」,關鍵就在這塊土地離譜的價格漲幅,以及永約開發的神祕角色。

從價格來看,十三之一與十三之七地號的兩塊土地緊緊相鄰,其中,長虹建設在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每坪九十四萬元的價格,買進十三之七地號、一一○二.七七坪土地;至於永約開發,持有的是十三之一地號,同樣是在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買入、面積同樣是一一○二.七七坪,買進價格也與長虹相同,均為每坪九十四萬元。

兩塊土地,賣方都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轉投資的盛至公司。

令人質疑之處,就在於這兩塊土地的身價飆漲,尤其是永約開發所持有的十三之一地號土地,更在不到兩年的時間之內,價格飆漲六八%。據中信金與長虹對此交易案的歷次重大訊息說明,在中信金付給長虹、永約開發共五十一.四億元的交易總額中,負責建造大樓的長虹可分得三十四億元。換言之,永約開發的售地所得約達十七.四億元,換算之下,每坪約達一五八萬元。

一三年十月買進、一五年七月賣出,短短二十一個月,每坪價格從九十四萬元跳升到一五八萬元,以總面積坪數計,永約開發因為中信銀的高價買地就能獲利七億元以上。那麼,永約的背後究竟是誰?

疑點二:設人頭?

永約代表人與中信關係密切特偵組指稱,永約開發即為辜仲諒的人頭公司,這個說法或許不是空穴來風。從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名稱登記為永約開發的公司,國內目前僅有一家,代表人為劉興欣,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某透天厝的二樓。無論怎麼看,這家門前馬路只有五米寬、登記資本額僅一百萬元的小公司,似乎都沒有主導巨額土地交易的財力。

然而台北市政府公司登記顯示,永約開發成立於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也就是買下安康段土地前六天,當時地址在大安區、代表人為畢浩丹;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永約開發變更地址至高雄市,代表人也變成難以判斷身分的劉興欣。

畢浩丹何以被視為本案「關係人」?他曾在○六年辜仲諒所涉的紅火案中,被檢調懷疑握有祕密資料而遭境管;當年中信集團經營職棒球隊的「中信鯨育樂」公司,目前董事長也是畢浩丹,這一次交易,永約開發又是由畢浩丹成立。

於是,整起購地案的疑點,逐漸構成了足以朝向弊案推論的情節:辜仲諒由他人成立人頭公司永約開發,先買進十三之一地號土地,在自己能夠掌控中信銀購地決策的情況下,以高價向自己的人頭公司買進土地;這,就是特偵組的質疑劇本。對此,中信金在聲明當中指出,相關購地案「一切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且由外部機構進行鑑價,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絕無舞弊情事。」疑點三:太好賺?

七個月內獲利六六%

不過,上述購地案其實不是中信金與永約開發第一次合作。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中信銀買進內湖區安康段十五之二地號土地,賣方也包括永約開發,至於另一位賣方,則是由長虹建設董事長李文造次子李耀民擔任董事長的聯虹建設。

中信銀買地、永約開發與長虹老董次子的建設公司賣地,這樣的組合,如今看來也難免令人多做聯想。

由於聯虹建設並非長虹子公司,因此並未公告這筆土地的前後交易相關細節,但《今周刊》根據實價登錄資料發現,這筆總面積六四○坪的土地,原本同樣是由永約開發與聯虹建設各持一半,其中,永約是在一三年十月以每坪八十六萬元購入三二○坪,聯虹建設則在三個月後以同樣的價格購入另外三二○坪。至於當時的賣方,同樣也是黎智英的盛至公司。

在一四年五月的中信金公告中,表示這筆土地將用於興建地上七層、地下三層的自用大樓,建物總面積約三○八八坪,交易總額為十二.八九億元。營造業人士估計,若以每坪建造成本十二萬元來算,則此大樓的建造成本總額約為三.七億元,也就是,中信銀用於購買土地的金額約在九億元左右。

以此計算,這六四○坪的土地,中信銀可能是用超過每坪一四三萬元的價格購入,而被懷疑是辜仲諒人頭公司的永約開發,則在七個月內獲利六六%,賺進一.八億元。

當然,中信金的這筆交易同樣也經過外部機構進行鑑價,但畢竟主角相同、過程相似、也有短期價格飆漲的結果,因此必然也是中信金未來必須進一步對檢調說明的未解疑雲。

在這樁購地案中,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是中信銀委託估價機構之一;而在中信銀向長虹、永約開發購地的交易案,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公司則是收取一千兩百萬元經紀費用的經紀商。戴德梁行董事總經理顏炳立,也成為此次風暴的檢方偵訊對象。

當年促成中信銀內湖購地案時,顏炳立曾對外表示「成交量就藏在價格裡!」以此說明本案對市場的指標意義;而在中信人壽一五年十月以每坪二百萬元、總價十五.六八億元標下亞洲廣場大樓二樓時,戴德梁行同樣擔任經紀商,顏炳立當時則說:「隋棠(指亞洲廣場二樓)帶著嫁妝嫁掉了,接下來就看志玲(指新光三越A8和曼哈頓大樓)了。」疑點四:假投報?

商辦急凍 高價買樓更詭異當年中信人壽以高價自國寶服務公司手中買進亞洲廣場二樓後,一周之內,新光三越A8與曼哈頓大樓標售案相繼流標,當時降至冰點的商辦市況,凸顯出中信高價買樓的不合理性,這樁交易,也成為這次中信金另一個涉案重點。檢調質疑,中信人壽高買亞洲廣場二樓,圖利賣方國寶服務公司。

商仲業者透露,當初國寶服務標售過程中,包括龍巖及不少旅館業者都有去看過案子,但因考量租客穩定性不高,所以沒有出手投標;最後中信人壽溢價一.七億元自國寶服務手中買下亞洲廣場二樓,的確令外界跌破眼鏡。

而更令人意外的是,在此驚人高價之下,本案當時宣稱的租金報酬率仍達三.六七五%,遠超過金管會對壽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所規定的二.八七五%。

《今周刊》記者六月十三日下午實地到亞洲廣場訪查發現,原本地下三樓到地上五樓的商場竟完全空置,中信人壽買下的二樓也未對外出租,手扶梯被關閉,各個樓層也都拉下鐵門不讓外人進入,如今只剩五樓有三間商家苦撐,其他樓層只留下空蕩蕩的隔間,與大樓外熱鬧的北車商圈人潮形成強烈對比。以現狀來看,當時宣稱的三%以上報酬率絕無可能達成。

經過六月八日的大動作搜索之後,六月十四日,特偵組持續傳喚總統府前祕書長、中信金最高經營顧問廖了以,以及台壽保大股東台灣金控董事長李紀珠、台壽保前董事長朱炳昱等。案情延燒、疑雲未解,辜仲諒能否挺過這次風暴,仍難定論。

辜仲諒小檔案

出生:1964年

現職: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經歷:中信金副董事長、 中信銀董事長、 中信金總經理

涉及官司:

海外結構債交易案(紅火案)二審判刑9年8月,目前更審中;另中信金被特偵組指於2003至07年間疑挪用集團3億美元至辜仲諒私人帳戶,為中信銀於14及15年內湖購地疑涉高價套利,旗下中信人壽疑涉高價收購國寶集團擔保品。

撰文 / 梁任瑋、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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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訴萬科案進展:萬科申請延長舉證期45天獲批

投資者訴萬科撤銷董事會決議糾紛案有了新的進展,萬科申請延長該案舉證期限獲得法院批準。據法院的《延長舉證通知書》顯示,因被告萬科公司申請,經法院審查,認為案情複雜,同意被告所請,延長該案的舉證期限45天。

8月8日,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郭捍東律師聯合代理的投資者袁女士(持有1萬股)、張先生(持有1.11萬股)分別訴萬科撤銷董事會決議糾紛兩案有了新的進展。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悉,當日,兩位律師收到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兩份《延長舉證通知書》(落款時間2016年7月22日)。

上述兩案於2016年6月28日為鹽田法院收案,7月5日由法院正式受理,但開庭時間尚未確定。據了解,袁、張訴萬科兩案的訴訟請求為判令撤銷萬科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十二項董事會決議。宋一欣曾表示,法院受理立案的案由是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根據宋一欣和郭捍東兩位律師提供的資料顯示,投資者提請訴訟的具體理由是,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疑似”存在關聯關系的情況下,在“6·17董事會”之前不及時信息披露,卻簡單地不負責地以存在關聯關系為由,申明回避對萬科一直存在爭議的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而萬科在知悉張利平“疑似”存在關聯關系情況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會專項審議其申明,又不及時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遲對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而是放任其回避表決,此項行為及其“通過”的十二項議案,構成了對廣大萬科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侵犯。

從萬科公司申請舉證延期的時間上看,應在2016年7月中旬,這與萬科管理層準備向監管部門舉報寶能系的時間大體吻合。對此上述兩位律師認為,萬科管理層當時可能預估,其有可能在萬科股權之爭中不戰而勝,而延期舉證能使該兩案無疾而終。

從實際情況來看,萬科的舉報信發出之後,引發監管部門關註並成立領導小組,深圳證券交易所下關註函,深圳證監局約談雙方負責人,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態涉及信息披露問題。之後,恒大大舉買入萬科股份,8月8日晚間萬科公告稱,恒大持股達到5%。至此,萬科的股權之爭劇情進一步複雜化,棋局仍撲朔迷離。

“袁、張訴萬科兩案,系萬科的中小投資者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進行的公益性訴訟,與萬科內部大股東之間利益之爭無涉,也不持立場。”兩位律師同時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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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步承認秘密使用反釣魚程序 躲避監管部門調查舉證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3-05/1081496.html

優步承認秘密使用“反釣魚”程序 以躲避調查舉證

優步公司近來負面新聞不斷:被控竊取谷歌的無人駕駛技術、長期對職場性騷擾投訴置之不理、總裁向一名司機爆粗口……

3日,媒體又曝出,在與監管部門的“貓鼠遊戲”中,優步秘密使用反“釣魚”程序,躲避交通監管部門的調查舉證。優步隨後承認了該程序的存在。

【反“釣魚”】

美國《紐約時報》3日以4名優步前任和現任雇員為消息源報道,優步有一個綽號為“灰球”的秘密程序。它可以依照優步平日積累的大量數據,對叫車者是否為“釣魚”執法者作出判斷,並“取消”被其認定為“釣魚”者的用車請求。

報道說,“灰球”的使用獲得優步法務部門認可,優步在包括美國波士頓和拉斯維加斯、法國巴黎、澳大利亞、意大利、中國和韓國等許多城市和國家“偷偷地”使用這一程序。

優步當天即承認了“灰球”的存在。但按照優步的說法,“灰球”的用處在於保護司機,“很少”用於躲避執法檢查。

優步稱,這款程序“拒絕違反我們服務條款的詐騙者的用車要求”,包括“企圖對司機進行人身傷害的、競爭對手想要擾亂我們業務的、或是對手與政府人員共謀誘騙司機上當的”行為。

優步拒絕公開在哪些城市使用了這一反“釣魚”程序,只說在一些城市使用“灰球”,並且是當地政府部門沒有禁止優步運營的城市。

【爭議不斷】

作為“分享經濟”概念的知名企業之一,優步市值估計已達到680億美元。但許多國家和地區尚未出臺規範私家車搭載乘客行為的法規。一些城市明令禁止優步運營,全球各地的出租車行業更是抵制優步對市場的“入侵”,一些地區甚至因此發生暴力事件。

最近一段時間,優步公司被控告剽竊技術,被指管理不當、風氣不佳,形象一再受損。

2月中旬,去年底從優步離職的工程師蘇珊·福勒在社交媒體上指責優步管理層無視女性員工對性騷擾的投訴,並且存在性別歧視風氣。優步聯合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特拉維斯·卡蘭尼克隨後致歉。

2月23日,谷歌母公司字母表公司旗下的無人駕駛汽車企業Waymo在舊金山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優步及其子公司奧托竊取關於自動駕駛技術的商業秘密。

2月28日,卡蘭尼克搭乘一名優步司機駕駛的汽車時,因對方抱怨優步的一項計費標準陡降,卡蘭尼克粗暴咒罵對方。當時行車記錄儀拍下的視頻被彭博社公開。卡蘭尼克隨後道歉,表示“作為領袖我必須從根本上作出改變,成長起來”。

優步此前被指為吸引更多司機加盟而誇大收入預期。今年1月19日,優步同意支付2000萬美元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就此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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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舉證門檻高  入罪可判監

1 : GS(14)@2016-12-07 07:49:44

【本報訊】控方今次引用控告被告廖永威的是《商品說明條例》中「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一般用於美容院銷售美容療程所作的不當行為。有法律界人士指,以往倫敦金的案件通常控以詐騙罪,但本案未有錢銀交收的情況下及事主供稱案發時「好驚」,則可以此例控告。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相關條文於2013年7月才實施,要成功舉證此罪門檻頗高,必須要證明涉案人在該次銷售過程中曾施加威嚇或壓力,並且若不服從會伴隨一些後果。陸說,由於現今不少銷售員推銷產品時只會以死纏爛打、「呃呃𠱁𠱁」居多,鮮會作出威嚇,要證明曾使用「具威嚇行為」並非容易,故過去成功入罪的個案不多,但一經定罪可判監。根據法例,本罪經審訊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資料顯示,去年4月「靚一世」3名女職員疲勞轟炸一名女顧客同意購買36萬元療程套票,被裁定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成,除其中一人判社會服務令外,另兩人判監3個月,成為首宗定罪及判刑案件。■記者蔡少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207/1985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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