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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尋求法院對聯洲國際集團(0048)前任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1 : GS(14)@2011-08-06 15:08:4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88

證監會尋求法院對聯洲國際集團前任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聯洲國際)三名涉嫌犯失當行為的前任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註1及2)。

證監會尋求法院頒令取消黃偉光(男)、李嘉渝(男)及植浩然(男)出任董事的資格,以及下令他們賠償聯洲國際的損失,估計總金額為21.3億元(註3)。黃、李及植均為聯洲國際前執行董事。

證監會就以下事項提出指控:

a) 根據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對聯洲國際若干應收帳款進行的獨立評審,在截至2007年9月為止,聯洲國際合共25.5億元的應收帳款(存疑的應收帳款)的可收回性似乎令人存疑。這些應收帳款包括貿易債項、承兌票據的付款及其他投資的預付款。存疑的應收帳款涉及八家拖欠款項的公司(存疑帳款債務人)。聯洲國際最終就存疑的應收帳款作全數減值撥備,所入帳的損失為26億元。

b)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有至少七名存疑帳款債務人的董事及/或控制人是由黃委任的代名人董事及/或銀行簽署人,他們均按黃的指示行事。

c) 當聯洲國際宣稱依據承兌票據及投資協議向存疑帳款債務人支付款項後,該等存疑帳款債務人即時將款項轉移至其他存疑帳款債務人,及受黃控制或與黃有關的其他公司或人士。大部分款項最終於同日匯返聯洲國際集團,似乎是循環交易。其他款項最終被轉移至與黃有關的公司。

d) 總括而言,存疑的應收帳款所涉及的資金調動似乎與聯洲國際的財務簿冊及紀錄所載的目的不相符,有關交易疑為虛假交易。

e) 黃、李及植批准進行有關交易並簽署有關支票,導致出現存疑的應收帳款。證監會認為他們在致使或批准聯洲國際進行有關交易並支付大量資金之前,沒有進行適當查詢及盡職審查。證監會並認為,黃、李及植因此導致或准許聯洲國際的資金被錯誤應用或誤用,令該集團蒙受不必要及不合理的虧損風險。

證監會指出,聯洲國際因存疑的應收帳款而招致損失,是因為其三名前董事:

  * 違反其誠信責任,即須誠實地及以集團的最佳利益行事,及避免利益衝突的責任。
  * 違反普通法中以應有和合理的技能、謹慎和勤勉的態度行事的責任。
  * 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第3.08及3.09條。


證監會的呈請書摘要可於證監會網站 (www.sfc.hk) 查閱。
2 : GS(14)@2011-08-06 15:18:08

We'd be amazed if they ever collect a penny, even if the order is granted. The defendants can just go through personal bankruptcy while they are serving (part of) the disqualification time. This does not preclude the possibility of criminal charges for fraud or false accounting in the case.

我們覺得這判令是理所當然的,但在判令的時才需要賠償是驚奇的。當他們被人取消資格的時候,被告可以透過自行破產就可避免責任。在這案件中,這不能避免詐騙或假帳而被刑事檢控的可能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707

珠寶行前經理受賄二十七萬元以批出鑽石訂單判囚三年

1 : GS(14)@2010-09-30 22:26:04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70.html
一名珠寶行前經理,收受非法回佣共約二十七萬港元,作為向供應商批出購買鑽石訂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Isabel Jalbaud,別名Ellie Ho,五十二歲,寶國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寶國」)前出口經理,亦受命須向「寶國」及其鑽石供應商Schachter & Namdar Asia Limited(SNA)各支付十三萬港元。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稱,鑑於被告違反誠信,長時期觸犯嚴重罪行,故判處她入獄乃適當刑罰。
法官續稱,判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並無案底及其求情理由,故將刑期減至三年。
Jalbaud較早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一項串謀詐騙。
甘智怡,二十九歲,SNA前營業代表,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她較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另一項欺詐罪則紀錄在案。
法官將甘的案件押至十月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甘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寶國」於案發時是一間珠寶零售商,在尖沙咀經營兩間珠寶店。SNA是一間總部設在以色列的鑽石供應商。
二○○六年十一月,Jalbaud代表「寶國」經由甘向SNA批出購買鑽石訂單。
在最初數次交易,甘從「寶國」收取全數貨款。但當甘於二○○七年一月中向Jalbaud收取貨款及取回寄賣的貨品時,Jalbaud向她索取回佣。
Jalbaud向甘表示,若甘拒絕給予回佣,她不會支付仍未清繳的款項及延遲退回寄賣的貨品。甘其後答應Jalbaud的要求。
案情又指,甘按Jalbaud的建議,就每一宗交易準備兩份手寫發票,以詐騙「寶國」及SNA。較少折扣率的一份發票交給「寶國」,而另一份較多折扣率即約百分之四至七的發票則交予SNA。
「寶國」因而支付較高的款項,SNA卻少收了貨款,而差額成為了給予Jalbaud的回佣。
Jalbaud亦向甘作出威脅,若她停止支付回佣便會揭發她們之間的非法行為。兩人的貪污勾當一直維持至二○○八年Jalbaud離職時才終止。
二○○七年一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寶國」與SNA進行了合共三十七次鑽石交易。期間Jalbaud收受由甘提供的賄款合共約三萬四千七百四十八美元(約二十七萬港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麗明及尹穎茵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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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英 v 海途(中國)

1 : GS(14)@2011-03-19 13:41:39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5663&currpage=T
2 : GS(14)@2011-03-19 13:42:23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091229/00202_020.html
執業律師賀英昨遭高院頒令破產。呈請人為河北省窗口公司燕山發展旗下的海途(中國),債項牽涉收購重建跑馬地樂苑大廈項目的3,660萬元判定賠償(現連本帶利累積至1億元)。賀英原本堅持他正就上述索賠案,控告當年代他打官司的齊伯禮律師行,一旦勝訴,對其債權人更為有利,故要求擱置破產呈請,但遭高院拒絕。
3 : GS(14)@2011-03-19 13:42:40

http://www.hotfrog.hk/Companies/ ... E%E5%BE%8B%E5%B8%AB
賀英陳國炎律師事務所
香港, 中區, 干諾道中19-20 號馮氏大廈12 &14 樓
電話號碼: (852) 25252047
網站 - 沒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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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明 v. 官永義等-中聯石化(0346)、永義國際(1218)

1 : GS(14)@2010-11-26 16:35:06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3911&currpage=T
2 : GS(14)@2011-03-19 12:53:51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618&currpage=T
3 : GS(14)@2011-05-22 12:30:12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6464&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775

五人涉沙田區議會補選賄選被判刑

1 : GS(14)@2011-04-25 16:21:30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9.html
一名在二○○九年沙田區議會補選(大圍選區)中落敗的候選人及另外四名人士,就該次補選串謀行賄登記選民,及作出其他舞弊和非法行為,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刑。
李躍輝,四十四歲,醫生及上述補選的落敗候選人,及蔣世昌,五十五歲,美林街坊商戶及職工福利會(「福利會」)秘書,分別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及十二個月。
同案被告梁駿業,四十二歲,「福利會」主席,及張勝佳,四十四歲,公司董事,各被判囚二十一個月;而余惠慈,三十七歲,「福利會」司庫,則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被告精心計劃和部署犯案,故須判處各人監禁以示阻嚇,不准緩刑,以維護選舉公平廉潔。
五名被告早前被裁定共十項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罪名成立,包括五項舞弊行為及五項非法行為。
案情指,李躍輝於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向選舉事務處遞交一份提名表格,登記成為上述補選的候選人。有關補選於同年三月二十九日舉行。
二○○九年一月初至三月二十八日期間,「福利會」舉行十二場晚宴,招待一千五百七十八名會員,當中九百八十一名為登記選民,費用支出逾一百萬,而每名會員只需支付二十元入場費。五名被告在該晚宴上提供或支付用於提供食物、飲料及娛樂的全部費用,以誘使有關選民投票予李躍輝。
李、蔣、梁及余於二月五日至三月二十九日投票日期間,分別多次以同一理由向有關選民提供早餐食物及飲料、抗流感針免費注射服務、三十八團一天本地遊或適用於李躍輝診所的一百元醫療贈券。
案情透露,李、蔣、梁及余發布不符合規定的選舉廣告印刷品,包括一分宣傳免費抗流感注射服務的單張、兩本列出健康指引的書籍及兩份宣傳一本新書的單張。
蔣、梁和余又作出非法行為,即製造環保袋而招致選舉開支。
案情指,李招致的選舉開支共逾二百萬元,超出四萬八千元的選舉開支上限。但李只向選舉事務處申報約三萬四千元的選舉開支。
廉署發言人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助選人員及選民在公共選舉中須遵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發言人稱:「賄選乃嚴重罪行,違法者須負刑事責任而被起訴。」
發言人續稱,廉署已就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推出一系列維護廉潔選舉的教育及宣傳計劃。廉署並會就其他公共選舉,推出相應的教育及宣傳計劃。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曾藹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國棟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122

Jail for fraudster Chiang

1 : GS(14)@2011-06-18 14:19:26

http://www.thestandard.com.hk/news_detail.asp?art_id=112144&con_type=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906

美林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港元

1 : GS(14)@2011-05-15 12:20:4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48
美林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港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美林(亞太)有限公司(美林)於2007年向72名客戶銷售兩隻指數掛鉤票據所涉及的內部監控系統有所不足,對美林作出譴責並罰款300萬港元(註1、2及3)。

證監會經調查後作出上述決定。調查發現,美林有72名客戶曾於2007年間投資於有關的指數掛鉤票據,但美林並沒有適當地評估當中逾40名客戶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證監會對此提出關注。此外,證監會亦關注到,美林在客戶同意認購指數掛鉤票據之後才向他們提供產品的主要資料,而且沒有備存足夠的文件紀錄以說明其向客戶提供意見的理據。

美林同意根據一項和解計劃提出回購建議,按100%的投資本金向客戶回購他們所持有的未到期指數掛鉤票據,並於美林收到客戶接納回購建議的有效表格後30天內支付回購款項(註4及5)。估計回購建議所涉及的總金額為3,674,405美元(約相等於28,660,359港元)。

此外,對於早前經美林買入指數掛鉤票據但已贖回票據,而贖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的客戶,美林同意向他們提出支付補發款項的建議。

美林將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覆核客戶就美林分銷及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該兩隻指數掛鉤票據除外)及提供相關投資意見而作出的投訴(註6及7),同時會委聘獨立核數師檢討美林的內部分銷系統及監控措施。

證監會確認,美林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宜方面一直充分合作,而且已開始自行檢討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



備註:

1. 美林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美林於2008年9月被美國銀行收購。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規定,中介人必須按照客戶以往曾買賣的投資產品種類、交易的頻密程度及所涉金額、在相關市場上有多少年的交易經驗,及客戶對在相關市場上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的認知,了解及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
3. "票據"是指以下兩隻由美林發行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i) 5 Year Quarterly Callable USD Quanto Accrual Notes with Knock-In Linked to Nikkei 225 Index;及(ii) 5 Year Quarterly Callable USD Quanto Accrual Notes with Knock-In Linked to Tokyo Stock Exchange Mothers Index。
4. 美林將根據和解計劃,向早前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票據建議。每名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須將其票據轉讓予美林,並簽署協議免除美林的責任及放棄向美林索償。此外,美林將根據和解計劃,向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並已收取較投資本金為低的票據贖回款項的合資格客戶,提出補發款項的建議。每名接受補發款項的合資格客戶須簽署協議,放棄就有關票據向美林索償。每名接納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最終將可取回投資本金名義價值的100%。經美林買入有關票據並已贖回票據,而贖回金額是相等於或高於投資本金的客戶,將無權按是項和解計劃提出索償。
5. 有關和解計劃的詳情,請瀏覽美林網站www.ml.com或致電美林的投資者熱線+852 2844 5382。
6. 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
7. 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是由證監會制訂,目的是確保美林深入覆核有關交易,從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關於這些交易的投訴。美林將以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所有關乎美林分銷及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或就這類產品提供投資意見的客戶投訴,但有關投訴以關乎自2007年1月起達成的分銷、銷售或提供投資意見協議,以及美林之前及自2011年5月9日起計6個月內所接獲的投訴為限。
8. 美林曾遭證監會紀律處分,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5月31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319

郭展榮 v. 21控股(1003) 及 陳尚偉

1 : GS(14)@2011-03-06 11:30:00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463&currpage=T
2 : GS(14)@2011-03-06 11:30:55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10303/00202_044.html
樂家集團(01003,現稱21控股)創辦人兼前主席郭展榮九五至九八年間借出合共8,300萬元予樂家兩附屬公司,但其後只收到3,850萬元還款,郭遂興訟向21控股及樂家另一前主席陳尚偉追還餘額4,450萬元。21控股指借錢的只是附屬公司,而非整個集團,故拒承擔還款。但高院昨認為貸款是借給樂家供整個集團使用,判21控股須還款,至於針對陳尚偉的申索,則被駁回。

針對陳尚偉申索被駁回

郭指,之後接手成為公司主席的陳尚偉曾承諾確保樂家會償還案中貸款,該承諾源於○○年三月的交易,陳當時同意以6,000萬元向郭購入1億股樂家,法官昨指沒有文件證明郭所指交易,最終駁回針對陳的申索。

法官昨指郭展榮開出的首3張借款支票是開給樂家的,之後雖直接開票給附屬公司,但法官相信這只為方便,而貸款亦有在集團的綜合會計帳目入帳,樂家九九年的年報亦顯示貸款利息是由集團支付,事實上樂家亦把○○年三月配股所得2,500萬元還給郭,因此法官認為,款項是借給樂家供整個集團使用,控股公司需要還款。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247

證監會歡迎李王佩玲女士獲再度委任為非執行董事

1 : GS(14)@2010-07-17 13:52:25

...well, we suppose someone's got to. She's also an NED of Henderson Land and Cheung Kong Infrastructure, for whom her law firm does business, and Great Eagle and Tom Group.

...好,我假設有人會應該做的,她是恆基地產及長江基建的非執董,其任職律師行的客戶則包括鷹君及TOM集團。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81

2010年 7月 16日

證監會歡迎李王佩玲女士獲再度委任為非執行董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歡迎財政司司長再度委任李王佩玲女士為證監會非執行董事,任期兩年,由2010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

證監會主席方正博士表示:"我很高興能繼續與李女士共事。李女士在過去四年提供不少真知灼見,對證監會的工作貢獻良多。我深信李女士憑藉其豐富經驗及專業知識,將會繼續為證監會及香港金融市場帶來裨益。"

李女士於2006年8月1日首次獲委任為證監會非執行董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85

中國富強(0290)借款予認購德興(0611)可換股債券

1 : GS(14)@2011-03-19 13:47:2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0316/LTN20110316557_C.pdf根據德興上一份通函,借款人為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這2億可換股債券淵源自2010年1月26日,但並未完成,截止日為2011年3月17日。(按: 剛剛公告完成了。)[url=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0316/LTN20110316557_C.pdf][/url]
According to a past circular from Tack Hsin, the borrower is owned by "China Nuclear Construction Group Company". The $200m CB deal was announced back on 26-Jan-2010 and has still not completed. The current deadline is 17-Mar-201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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