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發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與修訂前的規定相比,《辦法》的主要變化在於對城市商業銀行對內和對外投資的審批權的變化,銀監會將城市商業銀行境內和境外投資的審批權下放至了地方銀監局。
對於境內投資,原規定和修訂後的《辦法》都要求,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但對於城市商業銀行境內投資的審批權則下放至了銀監局,根據修訂後的《辦法》,城市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而原規定則要求城市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
對於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投資,原規定和修訂後的《辦法》都要求,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
銀監會同樣將城市商業銀行的境外投資審批下放至銀監局。根據修訂後的《辦法》,城市商業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而原規定則要求由申請人所在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
此外,《辦法》還規定,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
對於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要求,《辦法》規定,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10.5%;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辦法還《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占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對於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的主要條件,《辦法》規定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改委網站8日發布通知,發改委以交通領域作為深化投資項目審批改革的重點,除涉及國務院、中央軍委事權外,對能用規劃實行有效管理的項目最大程度下放審批,僅保留少部分重大項目和中央投資為主項目的審批權限,同時加強規劃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下放政府投資交通項目審批權的通知
發改基礎[2017]189號
交通運輸部、鐵路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經報國務院批準同意,我委以交通領域作為深化投資項目審批改革的重點,除涉及國務院、中央軍委事權外,對能用規劃實行有效管理的項目最大程度下放審批,僅保留少部分重大項目和中央投資為主項目的審批權限,同時加強規劃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政府投資交通項目審批事項
(一)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非跨省的新建(含增建雙線)普通鐵路項目,鐵路總公司投資為主的由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地方和社會投資為主的由省級政府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均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二)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新建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三)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四)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交通行業直屬院校、科研機構等中央本級非經營項目(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除外),由行業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二、強化規劃引領和約束作用
在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同時,我委將強化規劃引領和約束作用,提高“管”的有效性;提升行政服務質量和水平,增強“服”的主動性。加快實現從微觀轉向宏觀、從審批轉向監管、從項目安排轉向制度供給,更好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
(一)完善規劃體系
借鑒城市軌道等交通項目審批權下放後以審批建設規劃作為管理手段的經驗,我委將強化交通規劃編制、審批和組織實施,重要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實現簡政放權後的有效管控。編制和完善鐵路、公路、內河高等級航道、沿海港口、民用機場、油氣管道等中長期布局規劃,編制綜合交通五年發展建設規劃,編制或審批國防交通、城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內河高等級航道、沿海港口、空管系統等專項建設規劃,建立健全“中長期布局規劃+五年發展建設規劃+年度實施方案”相結合的規劃管理體系,更好指導交通行業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和項目建設實施。
(二)強化規劃實施監管
我委將聯合有關部門形成多方聯動、共同監管工作格局,加強組織協調,層層分解、細化落實規劃任務,明確各級責任主體,全程跟蹤了解規劃實施進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政府監管服務平臺,運用市場、信用、法治等手段協同監管,切實保障規劃有序實施。
(三)提升服務保障能力
對於下放的審批事項,我委將加強對承接單位的業務指導,開展規劃、管理、技術等方面人才培訓和交流,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完善交通項目有關報告編制和評估等規範,積極研究支持規劃實施、項目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協調解決跨部門、跨領域等重點難點問題。
三、有關要求
本次下放到省級政府的審批事項不得再行下放,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審批或決定的事項不得再行轉移。請各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責任,完善制度辦法,規範審批行為,加強能力建設,切實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決策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5日
為了讓扶貧更加“精準”,中央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急需調整,比如資金與脫貧成效掛鉤,給地方花錢更多自主性。
3月24日,財政部、扶貧辦等六部委聯合公布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是朝這個方向邁出一大步。
《辦法》將統籌整合使用各類扶貧資金,發揮整體效益。並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並把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財政部部長肖捷在今年全國兩會答記者問時表示,今年擬安排補助地方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861億元,比去年增長30.3%。
如何使這861億元中央專項扶貧資金高效使用,實現精準扶貧?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辦法》首次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定位為“主要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
對比此前相關法規,此次《辦法》有了幾點重大變化。
首先,資金安排上更加註重脫貧成效。
根據《辦法》,861億元資金分配主要考慮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與之前的法規相比,脫貧成效首次被獨立提出,脫貧成效好的地方資金分配將更多,這也將改變之前扶貧效果差反而獲取更多扶貧資金,而扶貧效果好反而獲取扶貧資金減少的怪狀。
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成效等。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其次,資金使用範圍因戶施策、因地制宜,同時縮減項目管理經費。
由於各地情況不一,此次《辦法》在資金使用範圍上較之前法規有所淡化,更加強調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但這並不意味扶貧支出沒有約束。
《辦法》規定,各省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並由縣級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不超過1%項目管理費比例較之前更加嚴格。此前規定是地方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
和此前法規相一致,《辦法》列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得用於9項支出,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等與扶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最後,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
此前法規只是提出逐步把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而現在則完全將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級,有利於地方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另外,《辦法》鼓勵地方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辦法》要求,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再獲“特權”:進口醫療器械審批權下放海南,進口醫療器械可以在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指定醫療機構使用。
4月2日,國務院發布文件稱,為進一步支持海南省試點發展國際醫療旅遊相關產業,國務院決定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暫停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先行區醫療機構臨床急需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註冊的醫療器械,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實施進口批準,在指定醫療機構使用。
這一“特權”的獲準,對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來說,是九大“黃金政策”的落地。
201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複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這是目前全國唯一由國務院批準、以醫療旅遊為主導的、致力於發展現代服務業的第三產業園區。同時,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被賦予了九大“黃金政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稱之為繼博鰲亞洲論壇的“第二樂章”。
2016年6月29日,海南省政府副省長陸俊華在“2016世界醫療旅遊與全球健康大會”開幕式上,詳述了這九大“黃金政策”:加快醫療藥品器械註冊審批;對國外依法批準上市、未獲得我國批準的藥品,進口註冊申請可按照新藥註冊特殊審批管理規定的要求實行特殊審批;根據自身的技術能力申報幹細胞臨床研究等醫療技術研究項目;境外醫師在先行區內執業時間試行放寬至三年;允許境外資本在先行區內舉辦醫療機構;確需進口的關稅稅率較高的部分醫療器械和藥品可適當降低進口關稅。
不過,也有專家表示,醫療政策的目的除了改善民眾的健康,也要提高公平性。
2009年啟動的深化醫改方案中稱: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是艱巨而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有重點地推進。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在改革初期首先著力解決公平問題,保障廣大群眾看病就醫的基本需求,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國家法律法規是不是應在所有地方、對任何人都一視同仁?如果確有需要,也應只是加快審批,而不能簡化審批。”一位醫療器械專家表示。
“作為健康產品,人人都權利享受,不是說只有海南沒有的健康產品,在海南就可以直接批,其他省份不能。人都是一樣生病的,難道還要到海南看病?”另外一位醫療領域專家表示。
對於進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引入,國家已經加快了審評審批的速度。2015年8月,國務院出臺《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改革大幕正式拉開。
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要求加快臨床急需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以及公共衛生方面等急需的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早期、中期指標顯示療效並可預測其臨床價值的,可附帶條件批準上市,企業應制定風險管控計劃,按要求開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