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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法院撤銷登記 徐旭東經營SOGO生變

2010-1-21  TNM





徐旭東 小檔案

生日:1941年8月24日

家世:遠東集團創辦人徐有庠的二房長子

學歷: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經濟碩士、交通大學名譽博士

經歷:1970年進入遠紡任職,1993年接掌遠東集團,2002年入主太平洋SOGO百貨、遠傳電信,2006年因SOGO經營權案被起訴

現職:遠東集團董事長,旗下有8家上市公司,橫跨紡織、石化、水泥、營建、金融、百貨、觀光、通訊及運輸各領域

家庭:妻徐瑪俐為美國人,育有1子2女

遠東愛買基隆店十五日開幕時,該集團董事長徐旭東信誓旦旦說,遠東百貨不但持續在中國開店,還計畫在上海掛牌上市。這番宣示言猶在耳,隔天局勢竟有了一百八十度大轉彎,遠百在重大訊息公告,英屬維京群島(BVI)太平洋中控十一日遭BVI法院下令進行清盤。

高院裁定 入主屬違法

中控正是中國八家太百(SOGO)的控股公司,清盤命令等於對徐旭東的中國百貨版圖投下一顆震撼彈,陷入遭拍賣的險境。本刊調查,徐旭東取得國內SOGO經營權的合法性,同樣遭法院否定。

本刊調查,高等法院去年十月二十六日二審判定,八年前遠東集團入主SOGO控股公司太流的增資案,太流並未召開股東會與董事會,卻偽造議事記錄,向經濟部變更登記,台灣高檢署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文給經濟部,由檢察長顏大和具名,通知經濟部撤銷這項變更登記。因茲事體大,經濟部仍在公文簽核中,另將召集專家學者研議太流董監事與運作等後續方案。

高 院的判決與高檢署的撤銷通知,等於宣判遠東集團取得SOGO經營權,在司法上屬於違法,而當年太流增資案(股本從一千萬元變更為十億一千萬元,後又二度增 資至四十億一千萬元)、修正章程及解任章民強等三項變更登記,將依法撤銷。連帶地,遠東集團分三次增資取得太流九九.八%股權及兩屆董監改選與派任,均一 併撤銷。

回復原狀 衝擊經營權

而撤銷後,太流將回到變更前原狀,即章民強持股六成、太百四成。至於SOGO經營權是否回到太設章家的手上?遠東徐旭東是否丟失SOGO這塊江山?由於情勢非常複雜,存在著各種可能。

法界人士指出,其實章家有個祕密武器,就是祭出「假處分」,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凍結目前太流董事會及董事所有職權,讓被遠東控制的太流董事會無法召開,再另提一項民事確認官司,確認當初決定增資的董事會決議無效,且一併拿下董事會主導權。如此一來,章家藉由「以戰逼和」的方式,才能讓遠東吐出非法取得的利益。

知情人士分析:「章家曾把太流六成股權委託給李恆隆,後來發現他亂搞,又將六成股權申請假扣押,目前官司還沒確定,所以須等民事官司判定,才能重掌太流及SOGO。而在這之前,太流董事長仍是李恆隆,若李恆隆以太百的四成持股,逕自召開太流股東會,補正及追認增資程序,或直接處分太百股權,遠東集團仍有機會保住經營權。不過,這些都是險招。」

尋回失物 章家大叫好

增資案雖違法,但遠東集團入股太流是事實。一位會計師說:「一般會計原則是,遠東對太流的長期投資改列債權,等於太流欠遠東錢,太設章家可加計利息返還,雙方若談和,也可以債做股,完成SOGO股權交易。」

對此,章家次子章啟明說:「買回也可以,共治也行,一切以不影響SOGO營運現狀為原則。」章家很清楚,回復SOGO經營權原狀工程浩大,現正與律師研擬各種策略。

章啟明對父親章民強創辦的SOGO,丟失又找回,沒有一絲雀躍心情,唯恐又橫添變數,但對司法判決拍手叫好,「他們(指遠東徐旭東)一直說『合法』取得SOGO,如今司法判定『不合法』。」

當年太設章家因財務困頓,找上友人李恆隆、林華德等,不料竟丟失SOGO經營權,由遠東集團入主。

這樁撲朔迷離的經營權之爭,還捲入扁家,形同醜聞。直到高等法院去年十月二審判定,十二月十二日厚達二百頁的判決文出爐,才揭開貪婪的真相。

一人會議 決定增資案

依判決文,二○○二年九月間,章家原打算將太百股權賣給寒舍蔡辰洋及仙妮集團陳得福,取得一百億元挹注太設財務,但李恆隆等竟違背章家託付,反與遠東集團法務長黃茂德、財務長李冠軍簽密約,由遠東增資太流,將寒舍與仙妮集團摒除在外,使遠東順利取得太百經營權,藉此牟利。

而全案最關鍵的一天,也就是九月二十一日(中秋節)當天,李恆隆在北市仁愛路二段家中召開太流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太流增資案、解除章民強董事資格,但「實際上太流並無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議程」,也未通知法人代表章民強,另一太流董事、太百董事長賴永吉另有行程。

當天下午四時,李恆隆到同樣位在仁愛路二段的林華德家,與林華德、賴永吉碰面,告知開完會,並將董事出席簽到簿拿出來給賴永吉簽。

遠東集團旗下遠紡副理郭宗明依集團法務長黃茂德指示,前往李家看開會情形,「僅見李恆隆一人在場」,李將兩會議事錄草稿交郭攜回繕打製作,十一月十一日向經濟部完成變更登記。

郭明宗與黃茂德明知九二一會議未召開,反與李恆隆偽造會議記錄,決定讓遠東增資。郭明宗被判偽造文書,不得上訴。

遠東集團 兩岸百貨事業架構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註1:遠百透過旗下公司,間接投資台灣太百、中國太百和遠百。

註2:香港的太平洋中國控股(簡稱中控香港)透過子公司中控(維京群島),控有中國8公司。

中控清盤 徐旭東大驚

這 幾年來,遠東靠著SOGO百貨獲利不少。截至今年一月為止,單現金股利就進帳三十六億元,股票股利則達九千多萬股,以太流每股淨值十七元計算,總市值超過 十五億元。由於遠百、遠紡的太流持股超過二成,依法採權益法,須編合併財務報表,如今投資股本遭撤銷,這對二家財報均有重大影響。

最令徐旭東措手不及的,則是中控遭清盤。由於中控欠太設章家所屬的香港太控債務及利息約十八億元,去年八月經國際仲裁應清償,雖中控在財報上有提列,但未償還,遭太控申請清盤,BVI法院上週判准。

也就是說,徐旭東口中的中國百貨事業,SOGO的控股公司目前已被BVI法院指定的清盤人監管,接手公司大小印章及財務,待中控上訴確定,如終止清盤,清盤人將退出;但如未終止清盤,清盤人將處分中控資產,即中國SOGO百貨,以便償還債務。

太平洋建設近來推出很多成功建案,為公司賺了不少現金,如今章民強(右圖)又在SOGO案中打贏一仗,算吐了一口悶氣。

兩岸布局 因司法打亂

這樁官司跌破國內法界人士眼鏡,因中控資產大於負債,國內律師壓根想不出到BVI打清盤官司的討債策略。

據熟知BVI司法制度的人士透露,BVI非常重視商業誠信,一旦認定一造違反誠信,BVI的法院可以很快就作出裁決。

同樣的,徐旭東也沒想到,兩岸SOGO經營權,同時遭到國內外法院挑戰。

回應

針對高檢署發文撤銷增資太流的登記一案,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收到高院檢察署公文,會先就撤銷或廢止登記範圍進行了解,若有疑問則再發函請高院釐清說明後,即依法進行後續處理程序。

至於遠東百貨公司表示,沒有聽過這件事,無從回應。

SOGO太百經營權爭議史

2001.9

太百原經營者太設集團章家爆財務危機,找李恆隆等人協助。

2002.1起

章家委李恆隆設太平洋流通(簡稱太流),再將太百78%股權,和控有中國8家太百的中控香港6成持股,集中到太流。太百握太流4成股權,章民強有6成,信託登記給李。

2002.7、8

章家要賣太百,徐旭東致電章家表明意願,但章家已先和寒舍蔡家談妥,徐洽蔡談合作不成,轉與李恆隆等密謀增資太流,入主太百。

2002.9.21

李恆隆在家開1人董事會和股東臨時會,通過太百資本額從1千萬增至10.1億元案。知情的遠東集團人員幫忙李偽造會議記錄,後續又拿會議記錄去經濟部變更公司登記。

2002.9.24

李恆隆發函邀遠百參與太百增資。

2002.9.26

遠東集團匯10億元增資款入太流帳戶,取得99%太流股權、掌太百。

2003.2起

章家不甘太百被盜賣,狀告李恆隆、徐旭東。李、徐也生履約爭議,自此三方纏訟至今,官司從國內打到海外,李、徐後都遭起訴。

2008.8.29

地院判徐旭東無罪,但言明遠東集團不能以10億元入主,須另付款。

2009.10.26

高院判2002年9月21日的太流董事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是偽造。高檢署12月31日發函經濟部要求依法撤銷或廢止登記。

2010.1.11

中控香港在維京群島的子公司欠章家近6千萬美元,遭當地法院判清盤還債,官司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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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突破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23/100371990_all.html

 深圳和珠海橫琴新區成為中國統一商事登記制度的破冰之地。

  2012年3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出台《關於支持廣東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表示「支持廣東省在深圳經濟 特區和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開展統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在保障各類商事主體登記的地位平等、規則公平、標準統一等方面積極探索、積累經驗。」

  這份《意見》共五個部分32條,其中12條屬於首創性政策突破,19個條款涉及企業註冊登記方面,是迄今為止國家工商總局支持地方力度最大的文件。

  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突破現有法律法規的制度創新,絕非一日之功。此次國家工商總局支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落子在深圳和珠海,便是希望通過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同時較為穩妥實際地為廣東省及全國探索經驗。

登記亂象

  現行企業登記制度主要特點之一是市場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合二為一,營業執照被賦予企業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的雙重證明功能。這意味著企業登記前就需要經過各部門的層層審批。

  「目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中,究竟有多少項屬於企業前置登記,沒有人搞得清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周家東2010年撰文稱。

  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2007年全球商業環境報告》曾經對全球175個國家和地區進行排名。中國在「新企業建立」一項中排名第128位, 「行業經營許可」排名第153位,完成所有規定的註冊程序到合法經營平均要13個步驟、花費35天時間和相當於人均年收入9.3%的成本。中國取得一個建 築執照平均要蓋30個章,發達國家平均蓋4.1個章;中國要花363天,發達國家只要146天;中國要花一個人一年收入的126%,而發達國家只要 75.1%。

  這不僅對登記主體造成了不便,對負責登記的工作人員也是一種考驗。2003年,在中國工商管理學會主辦的「企業登記制度創新管理會」上,時任北 京市工商管理局註冊處副處長的況旭介紹,「我們把十幾部法規、幾十部規章和上千個文件整合在一起,搞了一個字典。僅登記表格就有100多種。」

  目前,自行整理一本「字典」,依然是各地工商部門在受理企業登記時的「經驗」。但這依然沒法徹底解決工商部門的困境。因為企業登記機關與有關行 業主管部門之間經常發生意見分歧,造成核准登記的障礙,同時,企業登記與前置審批又互有交叉。繁瑣的前置審批又造成大量無證經營。而無證經營的責任,最終 又由基層工商部門承擔。在核准環節,基層工商人員同樣壓力巨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副局長劉衛兵就曾抱怨,「從現行法規看,核准人應該具備律 師、會計師的能力,得通曉土地管理、衛生管理、煙草管理等各種管理的相關法規,但實際上不可能達到這個程度。」

廣東先試

  地處改革開放前沿的廣東,市場行為遠比內地活躍。與香港毗鄰的深圳特區,對商事登記制度的國際慣例相對熟悉,與國際接軌的需求也更為強烈。廣東省政府在2010年明確提出「支持深圳市開展商事登記制度先行先試工作」。

  深圳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從2010年啟動調研,並開展了有關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前期探索,如在電子商務、互聯網類公司以及前海地區試行註冊資本 認繳制,在部分行業試行企業法人住所與經營場所相分離等措施。2011年8月,深圳市政府專程向國家工商總局上報了《關於深圳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納入國家 工商總局改革試點計劃的請示》。

  而作為「特區中的特區」,毗鄰澳門的珠海橫琴新區雖然只有106.5平方公里,但因為是新區,目前企業數量不多,且多以外資為主,開展商事登記 改革的條件得天獨厚。在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也明確規定,橫琴新區可以在企業登記制度上進行改革創新。

  在國家層面,早在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商事登記法》列入立法規劃,此後國家工商總局一直開展實務性研究,卻遲遲未有實質突破。

  直到2011年9月,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貫徹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的意見》中,明確「積極研究探索建立統一的商事登記制度,保障各類商事主體登記的地位平等、規則公平、標準統一」的態度。

  這與廣東省近年來主張的「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保持一致。廣東省政府甚至號召「各地、各部門向工商系統這種創造性的做法學習,特別是要勇於打破與市場機制不相適應的部門權力利益格局」。

  此後,廣東省開始積極向國家工商總局請示匯報,提出一系列落實「寬入嚴管」原則的改革創新思路,並組織了專門人員對接總局的各職能司局。

  接近廣東省委人士向財新記者透露,在2012年「兩會」召開前,廣東省委書記汪洋曾要求各部門「提要求」,便於在「兩會」期間「要政策」。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在「兩會」期間抽出時間,專門組織召開局務會議研究制定《關於支持廣東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意見》,此項改革最終水到渠成地落戶廣東。

改革起步

  此次商事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將市場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相分離,這是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共識。此次深圳和珠海的改革,核心亦在此。

  兩地改革措施包括,營業執照僅為商事主體資格憑證,取消經營範圍登記,一般經營項目由企業章程記載、登記機關備案,只有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才需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一般經營項目無需前置審批即可完成企業登記。

  這亦是國際慣例。比如香港和澳門,除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行業實行必要的管制,一般行業只需滿足條件即可成立,准入和監管部門分離,責任明晰。

  企業拿到營業執照,不辦理相關行政審批就生產、開業,相關部門該如何監管?對此疑問,深圳市市場監管局註冊分局副局長王淑傑表示,實行「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相關行政審批和監管部門均可通過電子平台,即時查詢到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註冊登記信息。

  此外,深圳和珠海橫琴還在商事登記中實行較為寬鬆的政策,比如註冊資本制度實行認繳制,無須驗資,這大大降低了企業准入門檻。兩地還將改革商事主體住所登記和經營場所登記制度。據廣東省工商局人士介紹,本次改革的大方向是「對企業准入減少限制」。

  在具體操作層面,國外實行商事登記制度的國家,多實行註冊官制,即由註冊官簽發執照,多用書面審查或者形式審查的方式,由企業對信息的真實性負 責。而中國目前採取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的方式,當企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會對相關公務人員追責。在深圳的改革試點,將會實行商事主體年度檢驗報告備 案制度,構建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網上登記及電子營業執照等。這為深圳改革逐步實現形式審查奠定了基礎。

  《意見》也提出,將「保障各類商事主體登記的地位平等、規則公平、標準統一」。不過從深圳和珠海橫琴已經公佈的措施來看,《意見》中的「統一」二字仍缺乏具體細則落實。

  目前中國的商事主體類型主要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據報導,在商事登記時,不同 主體登記的具體項目和數量也有所不同。「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有5項,公司的登記事項有8項,非公司企業法人的登記事項有10項,外商投資企業的登 記事項則有14項。市場准入存在差別待遇。」

  財新記者獲得的一份《關於試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稱,在立法模式層面,發達國家及中國的港澳台地區,商事登記制度對各類商事主 體的登記基本是統一立法,而且要求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不同的商事主體之成立可以有不同的條件,但其登記程序和登記事項應當基本統 一。針對各類商事主體「標準統一」的問題,廣東省工商局有關人士答覆,「只有商事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分離之後,各類商事主體實現統一登記才存在可能。」 該局提供的資料也提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構建,突破了現行法律法規體系,涉及面廣、影響大,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做好整體設計 (特別是立法)和統籌規劃(配套的管理體制改革及制度建設)。」

  在缺乏國家層面的《商事登記法》情況下,在3月21日宣佈試點的新聞發佈會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鄺兵和珠海橫琴新區管委會主任牛敬均表示,會在近日「專門研究此項改革(統一登記)的具體實施問題」。

  廣東省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盧炳輝坦言,此次工商總局支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落戶深圳和珠海,正是「依託特區立法優勢和政策先行優勢,既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又積極穩妥、注重實際,立足以特區之『特』,為全省乃至全國探索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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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什麼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31/100375254.html

  企業的生生死死躲不過工商登記這一關。在現行法律規定下,一方面,企業登記機關負有將企業各登記事項公佈於眾的義務;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這些登記事項,享有查閱權。在這兩面夾擊下,企業似乎成了公眾視野中的「透明人」,五臟六腑都能瞧得清清楚楚。果真如此嗎?

  要談查閱權,就不免有一連串的追問:誰可以享有查閱權?可以查閱哪些材料或信息?查閱的目的是什麼?追問至此,就會碰到最根本的問題:現行的工商登記制度,到底是用來幹什麼的?

  職企業登記之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雖然自上至下都在談觀念轉變,強調服務市場的定位,但是現有的制度設計與法律條文規定卻未必如此。名義上是為了服務公眾,但是從具體做法上看,觀念還沒有轉換過來,還是從管理的角度出發的。

  該怎麼看工商登記制度的市場服務定位呢?

  有人提出去行政化的說法。的確,在不少國家,職司工商登記或商事登記的機構,並非行政機構,而是民間機構或商人自治機構,但也要看到,同樣也有不少國家,掌管工商登記的是公權力機構,類似於中國。因此,工商管理機關的去行政權力,不是關鍵。

  服務市場是從功能角度的定位,也就是說,哪些企業需要登記、什麼時候需要登記、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登記以及登記之後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等問題,都應取決於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生存與運作的內在需要。

  一句話,以市場運作規律為依歸,登記機關在其中只是一個輔助性角色,夾雜有行政權力的管理職能,不應是市場定位下的工商登記制度的應有內容。

  明確這一前提後,就會發現,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內容是與此相牴觸的,如企業年檢時還需要提交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材料。如果是完全出於服務市場的目的,提交這些材料就是沒有必要的,因為企業的經營情況是動態的。

  另一方面,如誰可以代表或代理企業在什麼權限內對外簽訂合同,對交易安全至關重要,此等事項是否需要登記,在現行規定中卻缺失依據。

  在法定的必要的登記事項之外,應當給企業一定的自行選擇,決定哪些事項登記,哪些事項不登記。比如,登記法定代表人和經理的權限有多大,登記某個人是公司的常駐對外代表等。

  登記的目的是公示,就是為了讓別人看。商事登記的效力才是最核心的問題,任何人基於登記信息作出的判斷,都會獲得法律的保護。

  從登記者自己的角度,可以規避風險,比如對未獲授權的人,打著企業的旗號所做的交易,可以不負責任;而從交易相對方的角度來看,登記便於識別,由登記機關所提供的信息,交易相對方均可以獲得信賴保護,進而可以進一步安排與該企業在相關交易上的決策。

  也就是說,查閱權僅僅只是手段,絕非制度的目的。為了方便所有的潛在交易者都可以查詢,原則上所有人都可以來查。

  而且,從企業內部的角度來看,登記的大部分信息都是一些必要性材料,不會涉及到商業秘密,原則上也無妨全部公開。

  企業提交到登記機關的材料,不管是必須提交的還是自願提交的,原則上都在可查閱的範圍之內。

  這樣看來,在真正的以服務市場為定位的工商登記制度下,即使是藉著對市場進行監管的名義,工商登記機關的手也不能伸到企業內部來摸摸——否則就伸得太長了!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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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出賣工商登記信息遭刑事調查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6-01/100396237.html

 北京警方5月23日在公佈一項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項抓捕行動成果時透露,一名律師因出賣工商登記信息被刑事拘留。

  據警方通報,2009年10月至今,叢某在沒有正常代理業務的情況下,以律師身份和「冒領」的其所供職的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從工商部門「非法調 取」企業工商檔案及法人信息。此外,叢某還幫助外地律師查詢工商信息,或者在網上購買相關企業的法人信息,然後以每條利潤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 「非法對外出售」,共獲利4萬餘元。今年4月20日,叢某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警方的這一行動引起了法律界質疑。依據刑法相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 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從警方披露的案情看,叢某的身份與犯罪主體不符, 而他查詢的企業工商檔案也不屬於公民個人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網站顯示,叢某的律師執業資格處於暫緩登記狀態。他的一位朋友告訴財新記者:叢某已結束被羈押狀態,警方給出的理由是證據不足。不過,此消息尚未獲得警方證實。

  與此相關的是,今年以來,各地工商機關紛紛抬高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查詢門檻。從5月21日開始,北京市工商行政部門執行新的規定:政法機關和本企 業工作人員持證件和介紹信可以查詢信息;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持法院立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律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 料;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詢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有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資料。

  從事非訴業務的律師,今後為盡職調查等查詢工商信息將非常麻煩。而從事訴訟業務的律師受到的影響更大。在不少案件中,律師掌握相關信息後,方能 制訂恰當的訴訟策略。而具體到辦事環節上,起訴一家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北京市有的法院或者有的法官,要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以便對被 告主體和登記地點進行審核。

  有北京律師介紹,從去年開始,股東個人身份信息對外屏蔽。今年春節後,更多信息不再提供查詢,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入資核查單、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審計報告、股東出資名錄、股東會決議、轉股協議、章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經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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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權工商登記

2013-04-01  NM
 
 

 

政府放權,工商登記程序瘦身,長期威脅民營企業家的註冊資本類犯罪何去何從◎ 本刊記者 任重遠 文即將到來的工商登記改革,將大大簡化行政程序,全面放權社會。長期懸在民營企業家頭上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虛報註冊資本三項罪名,有望借此減弱,甚至迎來去罪化的修法契機。

根據3月14日公佈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改革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制度,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情形,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

一位來自工商行政系統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改革方案將保留當前深圳、珠海試點中關於註冊資本制度的規定,註冊階段不再驗資,營業執照也不記載 “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甚至企業年檢制度,將來也可能取消,全面還權社會。

工商登記瘦身

“這次改革對工商部門影響非常大,前置許可等取消後,登記程序將大量簡化,可能很多人都沒什麼事做了。 ”前述工商系統人士告訴財新記者。

以《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2008年第一版) 》為例,從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到出租車、旅行社、人才中介服務等領域的特許經營,共110項企業登記需要取得前置許可。即由交通、文化、衛生等主管部門先行審批後,再由工商部門進行審查登記。

在不少學者看來,這不僅嚴重增加了企業和公共服務成本,也超出了工商部門的監管能力,徒然增加權力尋租空間。據前述工商系統人士透露,此前的兩年,工商行政系統內部已對此進行過多次討論,並形成了職能轉變的基本共識——將管理權充分放歸市場和社會。

2013年3月1日,深圳、珠海兩地的試點正式實施,全國性的改革方案也已初步形成,待完善成熟後對外公佈。作為本次工商登記全面瘦身的一部分,註冊資本登記將遵循相應邏輯,取消驗資 程序和最低實繳額度限制。這無疑是對當前註冊資本認繳制的深化,並有望以此為杠杆,撬動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虛報註冊資本三項罪名的去犯罪化。

1993年 《公司法》頒佈前夕,正值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在經濟雙軌制的背景下, “官倒” 、皮包公司等現象嚴重。為保障公司資產可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確立了極為嚴格的法定資本實繳制度,股東全部繳納出資並驗資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且不得抽回資本。其中,以生產經營和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10萬元。這一過高的公司登記門檻,限制了資本的流動性和有效利用率,在那個資本相對短缺的年代,更帶來“墊資搭橋”行為的泛濫。

大量企業主為成功註冊公司,往往選擇虛報註冊資本,或者臨時拆借資金完成登記,事後歸還。隨著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和1997年新《刑法》的出台,上述行為被確認為犯罪,從而成為衆多企業主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原農凱集團公司董事長、上海首富周正毅,格林柯爾集團創始人顧雛軍,愛多VCD 創始人胡志標等商界名人的落馬,都有註冊資本類犯罪的指控。

2005年 《公司法》修改後,註冊資 本制度登記由實繳制變為登記制,股東可在滿足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前提下,首次出資20%,其餘部分兩年內補齊。最低資本額也較之前明顯下調,對有限責任公司降為3萬元。在法律責任方面,僅保留對抽逃出資的刑事追究,將虛報 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降為行政處罰。

遺憾的是,這一改變並未通過 《刑法》修訂予以統一,現行 《刑法》依然保留了 “兩虛一逃”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虛報註冊資本罪)三項罪名,實踐中也時有追訴。

本次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也再次成為上述罪名 “去罪化”的契機。

畸形刑事追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湧認為,無論是1993年 《公司法》規定的法定資本實繳制度,還是《刑法》對 “兩虛一逃”行為的嚴厲追訴,都源於立法者對 “公司註冊資本”的過度迷信,認為公司的信用和清償能力能夠通過註冊資本來體現。事實上,公司的清償債務能力始終處於不斷變化之中,更有效的衡量標準應該是公司淨資產。因為一個註冊登記時註冊資本上億元的公司,可能現在正在虧損,而一個幾十萬元起家的小公司,也可能已經資產殷實。

2005年《公司法》修改後,登記註冊時對資本的要求大大降低。但很多企業主依然選擇通過虛報註冊資本或虛假出資,來放大登記簿上的資本數額,很大程度上也是基於這一迷信,希望用較高的註冊資本來更好地展現公司實力,或者獲得某些特定領域的准入資格。

本次工商登記改革,有望保留當前深圳、珠海試點的相關規定,註冊階段不再驗資,營業執照也不記載 “註冊資 本和實收資本” ,以此來疏導 “兩虛一逃”行為。

但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立法上的修改依然必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即認為,這次改革,在實質上摒棄了現行 《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額的限制,應當先行對《公司法》進行修改,否則會影響法治權威。而在社會危害性方面,如沒有造成權利人利益的重大損失,就沒必要對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啓用刑事追責。因此,應在 《刑法》上嚴格限制上述罪名的適用條件,以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為常規手段。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肖中華更曾撰文指出,現行《刑法》對公司資本制度是一種錯位保護,應對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兩罪予以廢除。

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也對上述觀點提出支持。事實上,註冊資本類三項罪名,容易被選擇性適用,成為打擊報復企業主的工具,也成為企業內部紛爭時彼此鬥爭的武器。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梁雅麗律師告訴財新記者,虛報註冊資本等犯罪的實際執法情況與立法初衷相去甚遠,本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設的罪名,在實踐中往往成為公司股東之間互相攻訐的工具。尤其在個別地方政府的介入下,成為打擊企業主的手段,即 “經濟問題,刑事解決” 。

梁雅麗說,實踐中因債權人利益受損而就註冊資本類犯罪立案的情況非常之少,反而是在股東們爭奪公司所有權的過程中,常產生類似舉報。 “這幾個罪名立案標準比較低,而且正因為是股東,更瞭解具體情況。只要立了案,舉報一方就會占據主動。真查起來,一般在稅務等方面也會查出其它問題,單以虛假出資定罪的情況反而很少” 。

2012年曝光的“真功夫”內部股權鬥爭中,蔡達標亦被控抽逃出資罪,一場家族企業的內鬥,最終演變為數人出庭的刑事審判(參見本刊2012年第39期“審判 ‘真功夫’ ” ) 。

此前的2004年,原國家863計劃數字化總體組副組長、深圳瑞博計算機網絡公司創始人杜光東,亦因經濟糾紛被異地追訴,終因虛假出資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後雖經改判無罪,也已空受三年牢獄之災。

工商限權放權

目前,就“兩虛一逃”三項註冊資本類罪名的徹底廢除,學界仍然存有爭議。

但在嚴格限制刑事追責方面,則早已達成共識。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主任張遠煌告訴財新記者,即便不修改現行《刑法》 ,通過對《刑法》總則中犯罪概念的正確考量,也能大大減少對 “兩虛一逃”行為的定罪。

“對 《刑法》的適用不能過於機械,必須充分考慮抽逃資本的原因和後果等因素,如社會危害不大,就算形式上符合了 《刑法》分則規定的追責條件,也不應認定為犯罪。 ”張遠煌說。

據他研究瞭解,幾乎所有因 “兩虛一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是民營企業家,主要是中小型企業的負責人。

在相當程度上,這是由於國企、民企結構失衡,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狹窄等問題 導致的。 《刑法》必須謙抑,對刑事手段介入市場經濟領域的泛化傾向更要保持應有警惕。

這一觀點,也已得到部分檢察官的認可。2013年1月,北京市門頭溝區檢 察院公訴處處長郭紅梅曾向媒體介紹,2012年8月移送到該院的虛報註冊資本案件中,相關的25家企業都是典型小微企業,社會危害不大。本著寬嚴相濟的原則,除兩名嫌疑人因有前科構成累犯外,其餘29名嫌疑人都未被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也同時向法院提出了 “單處罰金、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與此同時,工商登記改革中弱化註冊資本制度的傾向,尤其驗資制度的取消,則被普遍報以高度評價。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軍告訴財新記者,驗資與公司是否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無關,除了能給驗資機構創造唾手可得的收入,並無實際用處。其他主要的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都沒有這一制度。資本確定和資本維持的關鍵,是非貨幣出資的價值評估應當公允。關鍵是評估環節,而驗資本身並不能防止評估“摻水” 。實踐中,由於證明難度大,驗資機構因虛假驗資而承擔責任的案例極少,法律責任對其約束很弱。

隨著此次工商登記瘦身放權,對公司資產和信用的檢驗將全面回歸市場。

相應法律的修改,亦應提上日程。

本刊記者王婧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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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改革廣東樣本

2013-04-01  NCW
 
 

 

“凡是許可部門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都應

放權給企業和市場”

◎ 本刊記者 王婧 文地處改革開放前沿的廣東,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在深圳和珠海兩地實施商事登記改革試點。

2012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關於支持廣東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意見》中明確提出: “支持廣東省在深圳經濟特區和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開展統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 ”一年後,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 、 《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出台並逐步完善,而試點範圍亦擴大至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和佛山市順德區四地。

3月22日,廣東省工商局開會研究,“下一步將加強商事登記理論研究,在總結評估的基礎上推廣成熟的經驗做法,爭取把廣東省改革的成果納入國家商事登記立法” 。

改了什麼

深圳、珠海兩地商事登記改革,最直觀的是啓用了新版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等事項。

在營業執照左下角,用“重點提示”注明有關商事主體經營範圍、出資情況、營業期限和許可審批項目、年報及監管等信息的查詢方法。

新版營業執照種類亦大幅精簡。此前廣東省使用的各類營業執照(登記證)達18種,改革後,除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企業集團登記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暫不調整,其餘15種營業執照精簡為4類,分別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 、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

這背後,是商事登記制度從“審批許可”向 “核准登記”的轉變。深圳市一家專業財務代理公司在接受財新記者咨詢時稱, “先在網上對公司名稱進行核名,然後帶著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公司章程去工商部門就可以登記,一般三天之內就能辦下來。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王淑傑告訴財新記者, “從流程上,我們可以實現一支筆業務。即材料交到窗口後,審核人員審核完後就可以發執照了,改變了以往多級審查的程序。同時審批材料也大幅度減少,驗資報告、經營範圍需要審批的事項等均不需要提交。 ”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不再作為登記事項,改為備案事項,由章程、協議、申請書等確定。此外,根據深圳和珠海的特區立法,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註冊資 本認繳登記制。登記部門只登記全體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也無需提交驗資證明。

廣東省工商局有關人士介紹,本次改革的大方向是“對企業准入減少限制” 。與之對應的是,對企業的監管方式亦有所改變。改革之後,商事登記部門只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內容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商事主體須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無需進行年度檢驗。年報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註冊資本實繳情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若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或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由登記機關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此外,深圳和珠海橫琴均通過特區立法,進一步明確了商事登記機關和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之間的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劃分監管責任,以切實解決此前 “重准入輕監管”而產生的各部門間職責不清、監管錯位缺位等問題。試點的各市政府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簡稱信息平台) ,用于發佈商事登記、許可審批事項及其監管信息,實現信息互通。

為什麼改

與香港毗鄰的深圳特區,對商事登記制度的國際慣例相對熟悉,與國際接軌的需求也更為強烈。深圳率先從2010年啓動調研,並確定商事登記改革的重點是將市場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相分離。

這亦是國際慣例。比如香港和澳門,除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行業實行必要的管制,一般行業只需滿足條件即可成立,准入和監管部門分離,責任明晰。

3月1日,在新的商事登記制度啓用當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徐友軍在新聞發佈會上稱, “深圳發展30多年,商事登記制度即企業登記制度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此前的工商登記制度,要求“先證後照” ,即先到主管部門取得行政許可證,再到工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據統計,與營業執照掛鈎的前置審批項目共134個。

早在2003年,在中國工商管理學會主辦的 “企業登記制度創新管理會” 上,時任北京市工商管理局註冊處副處長的況旭介紹, “我們把十幾部法規、幾十部規章和上千個文件整合在一起,搞了一個字典。僅登記表格就有100多種。 ”在本次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前,自行整理一本“字典” ,依然是各地工商部門的“經驗” 。有商事登記部門人士抱怨,在改革之前, “核准人應該具備律師、會計師的能力,得通曉土地管理、衛生管理、煙草管理等各種管理的相關法規,但實際上不可能達到這個程度” 。

截至2013年2月底,深圳市共有市場主體近100萬戶。若採用傳統的“人盯人、地毯式、保姆式”監管模式, “一年最多能監管18萬戶,傳統的監管方式已經到了山窮水盡、黔驢技窮的地步。 ”徐友軍說。

“凡是許可部門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都應放權給企業和市場。 ”一年前,廣東省工商局宣佈開始試點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時表示。這與廣東省近年來主張的 “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一致。廣東省政府甚至號召各地、各部門學習工商系統這種創造性的做法, “要勇於打破與市場機制不相適應的部門權力利益格局” 。

影響幾何

這項改革最大的受益者無疑是企業。

在深圳,若按此前的商事登記制度,註冊企業首先需要各項行政許可。

申請人若自行辦理,費時費力。若找中介機構代辦,根據企業經營範圍不同,費用至少在3000元到5000元不等。而現在,多家中介機構表示,若客戶將企業此後的財務工作交由他們,工商註冊可免費代辦。

廣東省工商局提供的資料顯示,此前的企業註冊資本制度設計, “存在一些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 ,比如:驗資手續繁瑣,期限過長;雖允許股東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出資,但因公司尚未成立,設立之初無法完成過戶轉讓手續,公司首期出資實際僅限于貨幣出資,限制了這些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貨幣出資比例等限制不符合公司經營的實際等。

這些“不相適應”最終導致一些驗資機構出于逐利目的,與投資人串通,以墊資的方式驗資,或出具虛假驗資報 告等,滋生大量 “兩虛一逃” (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違法行為,是 “影響社會信用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制度性問題” 。改革後實施的註冊資 本登記認繳制,有助于積極破解註冊資 本存在的“玻璃門”難題,疏導“兩虛一逃”等違法違規行為。

也有人認為,改革措施讓商事登記幾乎變得零門檻,可能會導致“皮包公司”增加,甚至會助長不法分子以開公司的名義詐騙。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說,很多人用註冊資金多少來判斷企業能做多大的事,這其實是個誤區。一個公司的創新能力、今後的發展規模,跟當初有多少註冊資金毫無關係。 “比如穀歌、蘋果都是在倉庫、車庫做起來的。在成立之初沒多少註冊資金,但這毫不妨礙他們五年十年後成為行業翹楚” 。

華南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鄭方輝稱,廣東的商事登記改革讓企業獲得了更大的自主權,增加了股東與企業“自決”的權利, “而自由的企業制度,是一個國家發揮創造力的基礎” 。

廣東省工商局亦表示,改革之後,“讓市場的歸市場” ,實際上對企業誠信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亦會引導公衆在相關信息披露平台上去查詢公司信息,這有利於引導商事主體自主經營、誠信經營,營造誠實守信的經商環境。

本刊記者符燕豔、實習記者鄒子健對此

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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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業內稱為樓市監管提供幫助

http://www.infzm.com/content/96134

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1月2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

會議指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

會議做出如下三個決定:

一,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

二,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依法依規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島」。

三,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保證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目前,包括土地在內,不同城市間的不動產信息查詢並非完全通暢,這也致使一些監管政策在執行上不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樓市限購政策,監管部門可以掌握購房者在本區域的房屋信息,但對其外地房屋擁有情況的信息可能不能詳盡瞭解。

此次不動產信息登記被提上議程,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和相關的房產稅不可避免的再次受到關注。有專家以及業內人士認為,將促進住房信息聯網建設,為樓市監管提供幫助。

將促進住房信息聯網建設

近些年,在房價高漲和「房叔」、「房姐」頻出的背景下,住房信息聯網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也被寄予了監控異地炒房、房產稅徵收,甚至是反腐的希望。

2010年4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首次提出加快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據《人民日報》報導,原計劃是在2011年底實現40個主要城市聯網,但直到2012年6月底,才實現這一目標。此外,住建部曾有消息稱,計劃於2013年6月底前,將聯網擴展到縣市一級,聯網城市達到500個,而這一計劃至今未有消息。

有專家認為,聯網遭遇困難原因複雜:一是一些城市住房信息聯網工作起步比較晚,信息的完整性和整合度不夠,有些地區的住房信息還是紙質檔案,未錄入電子信息庫。二是各地技術標準、平台條件及人才素質不統一。三是一些地方或部門不願意主動配合。

而據《新京報》報導,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表示,此次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對於個人住房信息的聯網,技術上是可以支持的,比如採用統一軟件、統一的登記規範等。「可以說,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對於住房信息聯網會有促進,但不能說,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個人住房信息就一定會馬上成功聯網,畢竟住房信息聯網還需要解決很多問題。」

「首先,需要跨地區的共享,各個地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該共享,這對於徵稅、住房保障的認定都是非常需要的。」樓建波說。

第一財經日報》報導,中原地產研究總監張大偉認為,不動產登記系統及房屋價值動態評估系統,是房產稅全面開徵的兩大必要技術前提。目前看一、二線城市的房屋價值動態評估系統都在網簽後逐漸完善。如果不動產登記系統能夠建立,房產稅的推進將會明顯加速。

張大偉表示,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將為樓市監管提供幫助,會進一步推動房產稅的開徵。「這一政策類似於人口普查,將是其他所有長效調控政策的基礎。一旦不動產統一登記可以實現,那麼其他政策的出台將非常快,對市場投資者的心理影響非常大。」

「建立全社會房產、信用等基礎數據統一平台,推進部門信息共享,也會對市場部分灰色房源存量有威懾作用,可能會出現部分拋售。一旦房產稅試點增加,對多套房擁有者的心理影響將非常大,也有可能給部分市場帶來一定的存量供給。」張大偉說。

每日經濟新聞》報導,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還指出,該登記制度,從不動產的識別、認定、管理和交易上都會發揮較大作用。「統一登記制度建立健全了,對類似『房姐』、『房叔』肯定會產生巨大的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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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統一登記:貪腐者的噩夢

http://www.infzm.com/content/96437

千呼萬喚的住房個人信息聯網,兩年推進無果。這一任務隨即從住建部轉移到國土資源部肩上,籌備中的不動產登記管理局將完成這一讓不動產信息透明化的使命。

一週前,50歲的東莞厚街鎮官員林偉忠被調查。一位與他共事多年的官員向媒體透露,早些年,林偉忠曾抱著一大紙箱舊房產證去房管局換新證。林偉忠只是一名鄉鎮科級官員,卻擁有上百套房產。

中國許多貪腐現象都與價格過高且藏污納垢的房地產市場密切相關,過去一年因房產案件落馬的貪官層出不窮。三中全會後,中國國務院宣佈的一項看似簡單的措施,可能會令仍處於隱藏狀態的貪官驚慌失措。

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這被視為本輪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中三大基礎性制度建設工作之一。

新計劃的核心內容是將過去分散在近10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的登記,統一整合由中國國土資源部負責。中國政府希望,到2014年6月底出台不動產登記條例,並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中國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玨林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稱,這是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中的重要一環,國土資源部或將成立專門的辦事機構承接此項工作,而一旦不動產得到登記,只要輸入姓名和身份證信息,就可查詢所有城市名下住房信息與農村宅基地信息,高房價和貪腐問題或都能迎刃而解。

但過去兩年,住建部整合住房個人信息網絡遭到強烈抵制,讓人們對更為宏大且雄心勃勃的不動產登記計劃也頗感疑慮。任志強即稱,「過去是無數部門在管理中國的不動產,現在要歸到一個部門去管,這非常難。」

住房信息聯網為何難產

在西方國家,不動產登記通常是一套和稅務、金融、工商立體交叉的基礎工程,而在房產信息不透明的中國,這卻被民眾披上了「反腐」的外衣。

事實上,此前住建部和國土部都有自己的聯網信息系統,只不過各自為政。2010年6月,住建部就開始啟動全國40個重點城市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對聯網城市的房地產交易、個人住房產權信息變更等進行實時監控,中國政府曾經一度計劃在2011年底實現全國聯網,但此後因種種原因,推進緩慢。

2012年年初,住建部部長姜偉新部署工作任務,要求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40城市個人住房信息的聯網工作,其住房信息系統由三個子系統組成,即個人住房信息系統、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和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分別承擔了北方區和南方區的數據採集、聯通和傳輸工作。北方中心設在北京,南方中心設在成都,住建部通過這兩個數據中心的實時更新,對各城市的房地產交易、個人住房產權信息變更等進行實時監控。

他們希望最終的聯網,不僅僅是全國各地房管部門的聯網。住建部文件裡要求為公安、民政、規劃、土地、金融、統計等部門提取相關信息預留數據接口,在未來,房地產稅、住房保障、對犯罪嫌疑人資產的控制,乃至城市規劃、統計調研等等都可以利用這個系統。

儘管目標宏偉,但在推行過程中十分艱難。一方面,中國房地產發展較快的同時,管理卻未能跟上,各地對於房產信息採集的標準、程序、內容等有較大差異,而中國不動產登記需由過去紙質信息錄入成電子信息,造成不少障礙。另一方面,國人將房產作為儲蓄使用,是家庭的最大財產,也是個人隱私的最大部分。這意味著財產公開的房產查詢面臨空前的阻力。

住建部政策研究室房地產處處長趙路興即對南方週末記者稱,沒有誰明確反對,但地方政府和多套房擁有者是不積極的。他稱,除商品房以外,各地還存在大量的其他房產可能未錄入住房信息系統,包括名目繁多的保障房、房改房、自建房等,信息錄入資金及技術均有門檻。

河南潢川縣在一份公開文件中就曾稱,該縣有近5萬卷、約有五十多萬條住房歷史數據,僅硬件配置、網絡接入、軟件購置以及這些歷史檔案的錄入,預計資金就達到了56萬元,但該縣負責房地產信息登記的機構是一個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根本無力負擔。

其他一二線城市,有大量老舊房產資料並未實現電子化。「以前的資料根本沒有底檔,沒法輸入,或者本來就是手工的東西,要輸入可能兩年都輸入不完。」任志強稱,很多二線城市的人並不辦房產證,「比如說太原,才60%的人辦了房產證,40%的房子都不辦房產證,這客觀上也給住房信息登記造成了困難。」

在北京,有大批房屋屬於中央部委及軍隊,產權及管理體系也並未統一,住建部門也並不掌握其權屬信息。北京市房地產協會秘書長陳志則稱,地方政府更為擔心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將對樓市構成衝擊,進而累及土地財政,「出現鄂爾多斯、營口那樣的鬼城,地方政府難道傻嗎?地方官員需要眼前的利益,一旦房屋過剩的基本情況被中央瞭解,他們哪還有機會賣地?」

有媒體報導稱,住建部為此選擇讓步,與40個首批聯網城市簽訂的「數據採集和使用安全協議」裡,承諾不設房屋產權查詢端口,亦不擁有查詢權限,個人住房信息的查詢權仍保留在地方政府。

2013年3月15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40個城市的住房信息聯網已完成,計劃2013年6月底完成500個城市的住房信息聯網工作。然而到了6月30日,主管部門卻不再透露任何進展。

更少為人所知的是,不動產登記的主角在那時已經悄然更換了。

誰來管不動產?

在住建部個人住房信息聯網擴圍「遲緩」的同時,國土資源部也已對土地登記信息聯網工作進行全國試點。和住建部的工作方式類似,國土資源部開始編制了統一的「土地信息統一登記指導條例」,全國土地登記查詢系統由副部長胡存智主抓,地籍司具體負責。

2011年5月,國土資源部確定浙江省為先行試點省份,紹興市和寧波市是浙江省內的先行建設單位。與住建部以房屋產權為登記對象不一樣,國土部業務對象是土地之上的不動產登記,涵蓋宅基地、建設用地、耕地、林地等。

兩年後的2013年4月,胡存智在紹興市主持召開土地信息登記聯網推廣會,稱紹興與寧波試點均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各省要充分借鑑紹興試點模式和查詢系統建設經驗,力爭在6月底前部署開展此項工作。

幾乎在同一時間,中國國務院公佈了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宣稱要整合現有房屋、土地、林地等登記職能,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是重要內容之一,國土資源部的角色逐漸凌駕於其他所有部門。

然而即使很多國土系統的人士都沒有想到,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不動產登記隨即被整合到國土部門了,「我們都感到很驚訝。」成都市國土局負責人對南方週末記者稱,以土地為載體的不動產涉及面太大,他們才剛開始研究相關條例。

南方週末記者從多個地市國土局瞭解到,從2013年11月底開始,已經有部分省市開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前期調研,調研內容包括登記發證部門和具體流程、登記機構工作職責、登記發證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政策和技術手段、登記發證信息數據庫建設及利用、登記發證檔案資料管理、對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想法和建議等七大方面。

參與過住建部《房屋登記辦法》制定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稱,「房地合一」算是不動產登記的第一步,此次要求將各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整合成統一的標準,實現全國聯網。

在過去,中國的不動產分類複雜,不同類型的不動產歸屬不同的部門。許多城市,「房、地」實行分開登記,土地部門發國有建設用地證,房產部門發房產證,林業部門發林權證,農業部門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而像這樣不動產登記的部門近10個。

中國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玨林認為推動這項登記體制更主要的目的,在於實現本次三中全會上提出的兩個重要政策目標。首先是為尚處於起步階段的房地產稅提供基礎支持,意在令地方政府收入逐漸降低對土地銷售的過度依賴,並打壓過熱的房地產行業。

同時,一種全國範圍的申報體系亦被視為開展農村土地改革的前提,即賦予農民更多租賃、出售和抵押其賴以生存的土地的權益,這也是三中全會的要務之一。

這一點亦被陳志認同,他認為作為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基礎數據,住房信息直接關係到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判斷是否精準,住房調控政策是否科學,也直接關係到實施房地產稅的時間表,「過去十年中國房地產調控之所以失敗,就是因為沒有精確的數據支撐,主管部門連自己的家底都不清楚。」陳志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

據《中國經營報》報導,作為統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國土資源部已有方案籌備設立「不動產登記管理局」,設立該局之後,由住建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分別登記的房屋產權、國有林地使用權、草原草場承包權、農村承包地、國有林地承包權、海域使用權等,均將陸續整合到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登記。

而目前設立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探討中,還部分涉及「發證」職責歸併的內容。在這一領域,此前國務院已經提出基本原則明確為登記機構、簿冊、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行業管理和不動產交易監督等職能,繼續由相關部門承擔。

王玨林亦認為國土資源部將會成立專門機構承接此項工作,未來該機構除負擔整合登記職能外,還將擔負對外提供查詢等社會服務職能——這勢必將催生一場革命,讓林偉忠或房叔房姐都難以遁形。

當然,這也是一柄雙刃劍。原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總裁孟曉蘇即稱,住房信息聯網的出發點本應是服務居民,利於徵收房產稅後的退稅,「非說是為限購和加強對居民的管控,這是好經讓這歪嘴和尚念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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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記區域突破

2014-09-29  NCW
 
 

 

作為地方法規,信托受益權登記後能否真正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力,以及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能否取得優先處分和受償權等關鍵問題,尚未得到司法檢驗 ◎ 財新記者 劉卓哲 文liuzhuozhe.blog.caixin.com 備受關注的信托登記將于近日實現區域性破題,信托受益權在二級市場流轉有望得以解決。在看上去很美的背後,全國性平台亟待落地,而從產品登記到真正意義上的信托登記,道路還很長。

9月3日, 上海浦東新區政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下稱上海自貿區)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信托登記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意在推動上海自貿區建立完善信托登記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權流轉機制。《試行辦法》將于10月3日正式實施。

《試行辦法》通過了浦東區政府立法和備案程序,是國內首個與《信托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具有突破性;但由於尚屬地方性法規,適用管轄範圍有限,對於信托受益權登記後能否真正取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力,以及信托受益權質押登記能否取得優先處分和受償權等關鍵問題尚未得到司法檢驗。

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師李晹認為,上海自貿區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但前景不容樂觀,“北京、上海、深圳前海都想做全國平台,但首先還是要監管層表態,決定由誰來做;其次,要有制度安排,信托登記制度的相關辦法亟待出台”。

接近銀監會非銀部的人士透露,《信托登記制度》(草案)還在商討中,會里傾向于先看各地平台搭建情況,再定全國平台在何地,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下稱北金所)、中債登和上海登記中心都在做,“上海這次算是走在前面了”。

一位“央企系”信托公司人士指出,信托最原始的功能是資產隔離,信托登記首要解決的是財產隔離,其次才是信托流轉,加上並沒有公允的第三方對於信托產品價格的理性估值,這種信托受益權轉讓與現有的面簽轉讓差別不大。

信托登記難解

信托登記不是新問題。早在《信托法》頒佈十周年(2011年)紀念研討會上,就有法律人士指出,信托登記制度是信托關係確立的基礎,也是保障信托投資人利益的客觀需要,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已經成為制約信托發展的重要障礙。

信托登記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對有關財產已設立信托的事實向社會予以公佈。就登記的基本內容而言,信托登記理論上大體可分為三類,即信托產品登記、信托文件登記、信托財產登記。

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2013年信托業年會上提出信托治理八項問題,信托產品登記體制建設亦在其中。他總結,信托產品登記系統應有四個功能:產品公示、信息披露、確權功能和交易功能。

銀監會今年下發的《關於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下稱99號文)中,將信托登記系統搭建工作提上日程;中國信托業協會在今年的一次工作會議上提出,信托產品登記為年度重點工作。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光祥表示,信托登記使得信托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有利於實現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同時,依法對抗第三人,具有信托公示的效力;也可以盤活信托存量,解決詬病已久的信托產品流通性問題。

北方某信托公司研究員直言,雖然《信托法》已頒佈十幾年,但配套的信托登記制度長期缺失,使得財產類信托難以開展,信托公司不約而同地選擇了資金信托。

“現在談信托登記,其實就是信托產品登記,充其量是為信托受益權流轉提供一個信息平台。”前述研究員表示。

一位信托公司財富(營銷)中心人士指出,由於信托產品私募性質明顯,即便有投資者希望在持有到期之前轉讓 產品,他們也更傾向于自己尋找受讓人,再到公司面簽轉讓協議,完成受益權流轉。“有時候,信托公司也會幫客戶尋找接盤者,成熟的信托公司都有自己的忠實客戶群體。與其把產品信息公佈于一些平台上,那倒不如客戶內部消化。”前述“央企系”信托人士直言,假設信托登記可解決資產隔離的問題,那麼希望轉讓信托的人有兩種:第一種是真缺錢,希望提前兌付;第二種,可能是轉移風險,這就存在破產預期的情況下惡意資產轉移,“這種情況就很複雜”。

區域性探索

2006年6月,上海浦東新區成立了國內首家信托登記中心——上海信托登記中心(下稱登記中心),但一直只是地區性平台。信托登記中心主要負責辦理信托各項登記手續、信托登記事項的公告、依法提供外部人員查閱、信托登記事項的注銷等事務。

據接近登記中心的人士透露,由於無法找到盈利點,又是政府主導行為,原先的登記中心領導已另謀出路,“可以說,近十年的發展並不理想”。

2013年9月,上海自貿區掛牌以後,登記中心依托自貿區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積極探索推動信托登記制度創新。

2014年7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中增加了“支持在區內 建立完善信托登記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權流轉機制”的內容。9月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區管委會正式下發了《試行辦法》。適用地域範圍包括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區。

9月18日,登記中心在成都召開了2014年理事會,出席的會員單位理事代表包括上海信托、中誠信托、興業信托、中融信托、中海信托、中鐵信托、中原信托、華寶信托、杭州工商信托、四川信托等機構代表。

相關負責人介紹,上海出台關於信托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是登記中心成立後取得的最大突破,“各信托公司表示積極支持登記中心的工作,爭取在《信托法》修改中,細化信托登記制度規定”。

地處華東地區的某家信托公司高管向財新記者透露,《試行辦法》適用地域的信托公司高度重視此次信托登記,公司已在做信托產品信息統籌匯總工作,在不涉及客戶隱私的前提下儘量做到信息公開透明。

《試行辦法》中,明確了登記中心將制定信托受益權登記業務細則,在報經銀監會同意後實施。“考慮到銀監會尚未最終確定全國性信托登記平台的選址和建設方案,登記中心的未來發展還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接近起草《試行辦法》人士的介紹。

前述“央企系”信托公司人士指出,《試行辦法》中缺少信托受益權轉讓定價細則,“在缺少公允第三方估值體系時,引入做市商制度或是一個辦法”。

李晹指出, 超過12萬億元的信托管理資產規模中,集合信托計劃不超過30% ;假設10% 的集合信托計劃持有人有轉讓需求,那該市場最大是3600億元。

“如果這個規模的產品都到登記平台登記,登記平台公司用自由資金先接下來,再轉讓不失為一種好辦法。這樣,登記平台不僅僅是一個信息匯總,而是有一定盈利模式,可持續性才更強。”李晹說。

爭做全國性平台

2013年,上海屠光紹副市長到浦東新區調研後,成立了專門的全國信托登記平台建設工作小組,並將相關工作納入“2014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重點工作安排”中,積極與銀監會溝通協調並獲得支持。

北金所副總裁白雙鸝認為,建立統一的信托產品二級市場有利於降低融資方的融資成本,有利於改變信托產品普遍短期化的特點,真正實現信托制度中長期功能的發揮,有利於信托產品向標準化發展,有利於規範信托公司和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約束作用,完善信托的監管體系。

“北金所在2012年開始探索信托產品登記制度,打造發行、交易統一的系統平台。建立信托市場交易平台是大勢所趨,在信托一級市場存續規模逼近10 萬億元關頭,信托行業需要高效的二級市場交易平台。”白雙鸝說。

今年年初,深圳前海方面表示,也在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權轉讓市場。

財新記者瞭解到,根據初步方案,上海市以及浦東新區兩級政府醞釀將登記中心改為公司制的全國性信托登記服務機構,逐步開展信托受益權集中登記、信托合同登記、信托受益權轉讓及質押融資等業務。

2014年,登記中心在推動《試行辦法》地方立法取得實質性進展的同時,主要工作就是配合銀監會積極爭取全國信托登記平台落戶上海。“目前上海、北京等都在積極爭取籌建該平台。”接近銀監會的人士稱。

登記中心人士介紹,正積極與上海市高院等地方司法部門溝通,爭取在信托登記、信托受益權質押等領域形成有效的司法判例,以形成示範作用。同時,登記中心已重啓與中債登合作,依托中債綜合業務平台優勢,進行後續業務合作探討,在完成信托受益權流通轉讓平台一期建設後,將逐步擴充完善功能。

按照監管層的預期,全國性信托登記轉讓平台年內就會落地。接近銀監會的人士透露,在區域性競爭中,上海走在了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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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信托登記平臺落戶上海 萬億非標資產有望盤活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0519

非標資產,信托產品,信托,信托登記

滬深等地方機構對全國性信托平臺的爭奪戰落幕。《經濟參考報》近日獲悉,全國信托登記、轉讓的平臺將以國家級信托登記平臺公司的形式,落戶上海自貿區。組建該平臺是信托業整體利好,它將解決信托產品流動性的短板,有望盤活國內數萬億元信托非標資產。

《經濟參考報》報道稱,獲悉新公司或將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登)控股,上海等地的多家機構參股,公司具體職責、領導團隊等尚未最終確定。昨日一位接近中債登人士向該報表示

“監管層基本敲定在上海建全國信托登記中心,但是並沒有確定由誰來幹。鑒於前期中債登在信托登記方面已經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並有實質進展,現在看很可能由中債登來牽頭,並控股新公司。”

中國信托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國信托資產規模約為12.95萬億元,今年一季度末資產規模就超過11萬億元,成為國內第二大金融子行業。目前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上海信托登記中心在內的第三方信托產品轉讓平臺已存在。但從實際交易內容看,還存在區域性、項目少,交易慢的問題。市場普遍預期,一旦登記制度建立,11萬億規模的信托資產便得以盤活,信托受益權轉讓市場潛在商機更不容小覷。

此前,北京的中債登、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以及天津、深圳都雄心勃勃,希望建立全國性的跨區域信托登記平臺。今年伊始,深圳市政府以“一號文”的形式下發了關於該市金融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文件指出要“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權轉讓市場”。在今年4月的“2014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重點工作安排”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推進小組指出,要推進組建公司制的全國性信托登記服務機構。

信托登記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對有關財產已設立信托的事實向社會予以公布。就登記的基本內容而言,信托登記可分為三類,即信托產品登記、信托文件登記和信托財產登記。而信托受益權,是信托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托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根據《信托法》相關規定,信托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一位信托公司負責人此前向《經濟觀察報》透露,“跨區域、全國性”的信托交易平臺突然走熱,與銀監會即將推出的“信托登記制度”的風聲有關。一位信托公司的法務主管則是表示,全國性信托轉讓平臺遲遲未能建成,主要原因還是登記制度的缺失。看好此平臺的人士認為,它將幫助投資周期動輒1-3年的信托產品增加隨時變現的渠道。

用益信托分析師帥國讓向《經濟參考報》表示,預計在上海自貿區信托登記平臺的“統領”下,各家產權交易中心必將朝大一統局面前進,屆時數萬億元規模的信托非標資產即可流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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