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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嚴打操縱市場 證監會對朱康軍股票操縱案罰沒逾5億元

據新華社消息,針對朱康軍操縱“鐵嶺新城”“中興商業”股票的行為,中國證監會2日對外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朱康軍違法所得約2.678億元,並處以約2.678億元的罰款。

經查明,朱康軍在操縱“鐵嶺新城”和“中興商業”兩只股票中,先後控制陳某明等42人的49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並在其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影響兩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分別獲利約1.797億元和8802萬元。

從公布的具體違法情況來看,朱康軍以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等方式影響股價的行為明顯。在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期間,“鐵嶺新城”共有72個交易日。在此期間,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持股數量占該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比例在10%以上的有46個交易日,占總交易日的63.89%;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有34個交易日,占總交易日的47.22%。

同時,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買入“鐵嶺新城”申報與賣出“鐵嶺新城”申報之間存在成交情況的有28個交易日,占總交易日的38.89%。

在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間,“中興商業”共有332個交易日。在此期間,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82個交易日,占總交易日的24.70%。朱康軍控制的賬戶組買入“中興商業”申報與賣出“中興商業”申報之間存在成交情況的有67個交易日,占總交易日的20.18%。

證監會認為,朱康軍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表明其具有明顯的操縱意圖,且其涉案行為均服務於其操縱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這一不法目的。為此,朱康軍在聽證階段提出的辯解理由缺乏證據支持,也與證監會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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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墨龍:實控人張恩榮父子涉嫌內幕交易等被罰沒1.53億元

5月15日,山東墨龍公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恩榮及其子張雲三涉嫌內幕交易和超比例減持未公告,被罰沒1.53億元。與此同時因信息披露違法,山東墨龍等18人收到了證監會的罰單。

證監會行政處罰提前告知書顯示:

一、張恩榮涉嫌超比例減持“山東墨龍”未信息披露

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墨龍)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張恩榮分別於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減持“山東墨龍”股票1390萬股、3000萬股,減持比例分別為1.74%、3.76%;副董事長、總經理張雲三於2016年11月23日減持“山東墨龍”股票750萬股,減持比例為O.94%。張恩榮、張雲三系父子關系,兩人作為一致行動人,在上述期間累計減持山東墨龍股票5140萬股,合計占山東墨龍總股本的比例為6.44%。張恩榮、張雲三所持山東墨龍已發行的股份比例累計減持5%時未進行報告和公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張恩榮、張雲三涉嫌內幕交易“山東墨龍”股票

(一)山東墨龍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發生重大虧損並持續至2016年全年重大虧損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山東墨龍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發生重大虧損並持續至2016年全年重大虧損的信息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即“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山東墨龍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發生重大虧損並持續至2016年全年重大虧損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二)山東墨龍發生重大虧損內幕信息的形成過程

2016年10月10日左右,山東墨龍財務部經理丁誌水、財務部副經理楊俊秋向財務總監楊晉匯報了公司三季度的財務情況,當時財務報表顯示公司存在重大虧損(截至三季度虧損2.19億元,公司於2017年3月31日發布公告確認公司截至三季度虧損的事實)。隨後楊晉向總經理張雲三匯報了公司財務情況,在張雲三的授意下,10月17日左右,楊晉要求丁誌水、楊俊秋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整,以達到盈利目的。丁誌水與楊俊秋商議確定後,楊俊秋安排財務人員劉洪濤修改了公司財務系統的相關數據。公司於10月27日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為前三季度盈利834萬元,並預計全年盈利600萬元至1200萬元。

2016年10月、11月,公司經營狀況依舊沒有好轉,處置子公司股權和工業園一塊土地的計劃沒有實際進展。公司因要償還到期銀行貸款,資金壓力一直較大。

2016年12月30日,東營銀行400萬美元的貸款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當面簽字。自2005年張恩榮已將公司管理權交給張雲三,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職權均授權張雲三代為履行,自己很久不過問公司經營,由於當時張雲三精神和身體不好,外出看病,楊晉便直接到張恩榮家,請張恩榮當面簽字。經協商,東營銀行工作人員到張恩榮家履行了簽字手續。

2017年1月11日傍晚,楊晉和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國煥然到張恩榮家,匯報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請張恩榮想辦法籌措資金,希望資金到位時間不能晚於1月18日。

2017年1月25日,公司召開總經理辦公會,通報了公司發生重大虧損的情況。同日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均同意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之前楊晉與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有過溝通。017年2月3日,公司發布《2016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及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

綜上,2016年10月10日,山東墨龍財務報表顯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公司發生重大虧損,該時點為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起點;2017年2月3日,公司發布《2016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及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預計公司虧損4.8億元至6.3億元,該時點為內幕信息敏感期的終點。期間,內幕信息知情人為張恩榮、張雲三、楊晉、丁誌水、楊俊秋、劉洪濤、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會計師等人。

(三)張恩榮、張雲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山東墨龍”。經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張恩榮”賬戶截至2月3日公開重大虧損信息,避免損失金額20,324,100.00元,“張雲三”賬戶避免損失金額17,929,425.00 元。據悉,張恩榮賣出“山東墨龍”股票所得資金,主要用於借款給山東墨龍,借款金額為2.1億元,其中2017年1月18日借款1.5億元,2017年3月30日借款0.6億元。張雲三賣出“山東墨龍”股票所得資金,主要用於借款給山東墨龍,借款金額為O.6億元。張恩榮證券賬戶為本人開立,本人操作。辦理股票轉托管是授權趙洪峰完成。張雲三證券賬戶為本人開立,授權妻子張新蘭操作。

賬戶交易特征分析顯示,“張恩榮”賬戶為新開立賬戶,開立目的僅為減持所持有的“山東墨龍”股票,之所以轉托管,是考慮到可以得到稅收優惠。“張雲三”賬戶為新開立賬戶,原賬戶在北京,為“山東墨龍”原始股份上市時開立。為方便使用,於公司所在地營業部新開立賬戶。該賬戶部分減持“山東墨龍”股票,除用於借款給公司外,主要是用於打新股和買理財產品。

張恩榮、張雲三稱減持“山東墨龍”股票,均為了向公司提供周轉資金,支持公司發展。但二人均不能合理解釋其作為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在信息未公開前賣出股票的原因。事實證明,2017 年2月3日信息公開當日股票價格下跌8.89%。張恩榮、張雲三作為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有強烈交易動機,利用公司虧損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之際賣出股票,獲取更多資金。張雲三刻意隱瞞公司實際虧損的事實,同期賣出公司股票獲利。張恩榮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雖長期不過問公司經營,但在減持前與公司財務負責人楊晉有過接觸,且不能合理解釋自己在不了解公司經營情況下就願意減持股票並借錢給公司的原因。

證監會擬對張恩榮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張恩榮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0,324,100.00元,並處以60,972,300.00元的罰款。二、對張雲三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929,425.00元,並處以53,788,275.00元的罰款。

另外,5月12日,公司及張恩榮、張雲三、楊晉、趙洪峰、林福龍、國煥然、肖慶周、郭洪利、約翰·保羅·卡梅倫、王春花、秦學昌、冀延松、權玉華、郝亮、樊仁意、張九利、鄭建國、丁誌水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一、山東墨龍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報告涉嫌虛假記載2015年以來,為了粉飾季度報告、半年報財務數據,公司在真實財務數據的基礎上,通過調增《借出明細表》中的銷售單價虛增暫估收入,同時少結轉銷售成本(包括暫估銷售成本和已開票收入對應的銷售成本),從而實現凈利潤的虛增。經上述調整後,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從虧損調整為盈利。

(一)山東墨龍2015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涉嫌虛假記載

2015年一季報實際凈利潤為-1,945.54萬元,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2,411.49萬元,多結轉成本6.72萬元,導致凈利潤虛增2,404.77萬元。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總經理張雲三、財務總監楊晉,其他責任人員為董事張恩榮、林福龍、國煥然、肖慶周、郭洪利、約翰·保羅·卡梅倫、王春花、秦學昌,監事郝亮、樊仁意、張九利,董事會秘書趙洪峰和財務部經理丁誌水。

2015年半年報實際凈利潤為-7,182.72萬元,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7,318.97萬元,少結轉成本895.08萬元,導致凈利潤虛增8,214.05萬元。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總經理張雲三、財務總監楊晉,其他責任人員為董事張恩榮、林福龍、國煥然、肖慶周、郭洪利、約翰·保羅·卡梅倫、王春花、秦學昌,監事郝亮、樊仁意、張九利,董事會秘書趙洪峰和財務部經理丁誌水。

2015年三季報年初到報告期末實際凈利潤為-9,247.24萬元,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2,167.73萬元,少結轉成本8,351.34萬元,導致凈利潤虛增10,519.07萬元。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總經理張雲三、財務總監楊晉,其他責任人員為董事張恩榮、林福龍、國煥然、郭洪利、約翰·保羅·卡梅倫、王春花、秦學昌,監事郝亮、樊仁意、張九利,董事會秘書趙洪峰和財務部經理丁誌水。

(二)山東墨龍2016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涉嫌虛假記載

2016年一季報實際凈利潤為-5,828.78萬元,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4,140萬元,少結轉成本2,000 萬元,導致凈利潤虛增6,140 萬元。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總經理張雲三、財務總監楊晉,其他責任人員為董事張恩榮、林福龍、國煥然、郭洪利、約翰·保羅·卡梅倫、王春花、秦學昌,監事郝亮、樊仁意、張九利,董事會秘書趙洪峰和財務部經理丁誌水。

2016年半年報實際凈利潤為-14,627.68萬元,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10,000萬元,少結轉成本5,801.64萬元,導致凈利潤虛增15,231.64萬元。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總經理張雲三、財務總監楊晉,其他責任人員為董事張恩榮、國煥然、楊晉、郭洪利、王春花、秦學昌、冀延松、權玉華,監事郝亮、張九利、鄭建國,董事會秘書趙洪峰和財務部經理丁誌水。

2016年三季報年初到報告期末實際凈利潤為-21,897.21萬元,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6,049.28萬元,少結轉成本17,582.29萬元,導致凈利潤虛增22,731.56萬元。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總經理張雲三、財務總監楊晉,其他責任人員為董事張恩榮、國煥然、楊晉、郭洪利、王春花、秦學昌、冀延松、權玉華,監事郝亮、張九利、鄭建國,董事會秘書趙洪峰和財務部經理丁誌水。

二、山東墨龍涉嫌未及時披露重大投資事項

根據舉報線索,山東墨龍分別於2014年12月、2016年6月對子公司壽光懋隆新材料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增資4億元和3億元,山東墨龍2013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為26.74億元、2015年度經

審計凈資產為24.33億元,未披露事項涉及金額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但是公司沒有及時披露,而是分別在2014年年度報告及2016年半年度報告中進行了披露。其中2014年12月的增資信息未及時披露,已過2年的追溯時限。董事會秘書趙洪峰是未及時披露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公司定期報告、公司出具的說明、相關明細表、相關憑證、董事監事高管的任職情況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山東墨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張雲三、楊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張恩榮、趙洪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四、對林福龍、國煥然、肖慶周、郭洪利、約翰·保羅·卡梅倫、王春花、秦學昌、冀延松、權玉華、丁誌水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五、對郝亮、樊仁意、張九利、鄭建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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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證券:因涉嫌違法違規案 被證監會罰沒305.8萬元

海通證券5月24日晚間公告,公司23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案,證監會責令海通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0.97萬元,並處罰款254.8萬元;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左秀海、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徐曉嘯、朱元灝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證監會告知書顯示,經查明,海通證券涉嫌違法違規事實包括:

2015年5月,海通證券當月即先後為上海司度實際控制的資產管理計劃開立了證券賬戶及信用賬戶,5月11日,海通證券與富安達基金簽訂《融資融券合同》,致使上海司度得以開展大規模的融券交易。

1.海通證券為上海司度融資融券設立資管計劃。2015年1月,上海司度韓嘉 睿、高紹根與海通證券徐曉嘯以及其主管左秀海見面,向海通證券介紹上海司度 已經在中信證券、國信證券開展了融資融券業務,希望能在海通證券開立信用賬 戶,申請10-20億元的融券額度進行日內回轉交易。海通證券當時只能提供幾千 萬元券源,韓嘉睿和高紹根表示可以先開立賬戶進行少量交易,上海司度將采用 韓嘉睿團隊的交易策略進行交易,希望海通證券能為他們鋪設外部接入系統,左 秀海表示若符合盡職調查可以提供。此次見面後,雙方初步達成上海司度用中國 設立的投資平臺到海通證券開立融資融券賬戶交易的意向。

2015年4月,上海司度高紹根提出希望以成立資管計劃方式在海通證券開立 信用賬戶,並向海通證券左秀海、徐曉嘯發送“千石資本——天澤58號資產管理 計劃”資管計劃合同讓其進行審核,但是北京千石創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 供主動型管理產品的說明,無法立即開立信用賬戶。經海通證券徐曉嘯、朱元灝等人推薦,高紹根等選定富安達基金作為“富安達——信拓城一號”管理人,海 通證券作為托管人以及證券交易經紀商,上海司度作為委托人。資產管理合同經 過富安達基金、海通證券、上海司度蓋章確認後,海通證券托管部收集三方公司 資料,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開戶手續,開立名為“富安達基金 ——海通證券——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的聯名賬戶。該資管計劃成立後, 富安達基金設立資金賬號和密碼後,告訴海通證券協助投資顧問直接連接海通證券的系統。

2.上海司度外部接入系統未經富安達基金直接連接海通證券。2015年5月,海通證券與上海司度簽訂了設備托管協議,完成了為“富安達——信拓城一號資管計劃”進行了外部接入的申請、測試以及上線部署工作。上海司度托管在海通證券的設備一共三臺服務器和一臺交換機。

3.富安達基金實際是該計劃名義上的管理人。富安達基金為該產品提供事後風控、估值、登記、結算等服務,即在每日交易結束時按照規定對該計劃交易情 況進行風控分析,查看個股交易是否超過合同約定比例,只要符合合同約定,富安達基金不幹涉該計劃的交易過程。

告知書指出,海通證券、富安達基金為“富安達——信拓城一號”開立信用賬戶出具不實說明。海通證券在資管計劃協議確定後開始準備成立賬戶事宜。由於“富安達—— 信拓城一號”資管計劃成立後要求立即開立信用賬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開立信用賬戶必須要有主動管理情況說明函,否則賬戶開立需要滿足交易半年的要求。 2015年4月20日,經海通證券朱元灝與富安達基金黃高林溝通,並明確“富安達海澤一號資產管理計劃”(即富安達——信拓城一號資產管理計劃)為富安達基金主動管理型產品,後富安達內部討論蓋章確認,於5月8日形成主動型管理情況說明函。同日,海通證券嵊州營業部為“富安達——信拓城一號”開立普通賬戶,5月11日開立了信用賬戶。

證監會表示,海通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 第(七)項“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的業務合同中載入規定的必要條款”所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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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因融資融券業務違規 被證監會罰沒近3.7億元

中信證券5月24日晚間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公司兩年前在融資融券業務中違規為客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證監會責令中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1655849.78元,並處人民幣308279248.9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笪新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宋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人民幣10萬元罰款。

據介紹,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在中信證券開立普通證券賬戶,一直未從事證券交易。根據《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 融券業務客戶征信授信實施細則》(2010年3月發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以下 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在公司開戶滿半年(試點期間,開戶滿18個月)” 為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之一,中信證券在司度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的情況下,為司度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於2012年3月12日為其開立了信用證券賬戶。

2012年3月19日,中信證券與司度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致使司度得以開展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由當時中信證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負責人宋成牽頭制定,由分管副總經理笪新亞簽批實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證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幣52,886,294.80 元,融券成本人民幣47,263,484.17元,凈融券收益人民幣5,622,810.63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證券向司度收取交易傭金人民幣89,428,768.96元,扣除交易所規費人民幣33,395,729.81元,凈傭金收益人民幣56,033,039.15元;共計收 益人民幣61,655,849.78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第十一條“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 融券”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所述行為。

2015年中信證券曾受到證監會的調查,因該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規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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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華澤重組案未盡責,國信證券將被罰沒2800萬

證監會對國信證券歷時4個月的調查塵埃落定。5月21日晚間,國信證券公告稱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在*ST華澤重組過程中,作為保薦機構及財務顧問未能勤勉盡責,國信證券最終面臨合計2800萬元的處罰。

調查發現,國信證券出具的《華澤鈷鎳恢複上市保薦書》、《華澤鈷鎳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和《華澤鈷鎳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之2014年度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涉嫌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公司在核查上市公司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和應收票據、以及利用審計專業意見等方面未勤勉盡責。

對於國信證券保薦業務行為,證監會責令公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於國信證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行為,責令公司改正,沒收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收入600萬元,並處以1800萬元罰款。另外,對於相關當事人龍飛虎、王曉娟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於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行為,責令公司改正,沒收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收入600萬元,並處以1800萬元罰款;對張苗、曹仲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這份處罰起源於五年前的一場借殼上市,國信證券受托擔任這場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

*ST華澤的前身為*ST聚友。因2004年至2006年連續三年虧損,*ST聚友自2007年5月23日起暫停上市。2013年陜西華澤欲借殼*ST聚友登陸資本市場。

作為財務顧問方,國信證券於2013年2月8日出具了對*ST聚友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的第一份專項核查意見,2014年對*ST聚友的重大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盈利預測實現情況等公布了多份核查意見。

2014年初華澤鈷鎳實現上市,國信證券在2014年1月3日發布了*ST聚友的恢複上市保薦書。但在上市後的第二年這家公司業績就變了臉,未能完成預定的盈利。Wind資訊顯示2014年其凈利潤為2.12億元,2015年凈利潤來了一個反轉——大幅虧損1.55億元,在隨後的2016年、2017年凈利分別虧損4.04億元、1.15億元。國信證券也在2015年4月、2016年5月分別發布對華澤鈷鎳2014年盈利預測承諾實現情況的核查意見和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

*ST華澤重組前後以及上市後財務的重大變化引起了監管層的關註。2018年1月23日證監會對*ST華澤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指出,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華澤鈷鎳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等四項違法事實。

作為財務顧問,國信證券也難逃“問責”。2018年1月30日,證監會向國信證券下發了《調查通知書》。國信證券發布公告表示,系因2013-2014年擔任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事項的獨立財務顧問及其申請恢複上市的保薦機構,涉嫌違反相關規定而被立案調查。

4個月後調查完畢。5月21日證監會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國信證券將被罰沒2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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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躍醫療董事長吳光明涉嫌內幕交易 被罰沒近3700萬

5月25日,魚躍醫療公告稱,董事長吳光明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吳光明內幕交易“花王股份”,短線交易“魚躍醫療”、“萬東醫療”。綜合吳光明上述兩項違法事實,證監會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吳光明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190977.21元,並處以27772931.63元的罰款。

魚躍醫療表示,本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僅針對吳光明個人,與公司無關。目前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正常,不受影響。

魚躍醫療當日收報22.13元,漲1.98%,成交額4.1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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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嚴厲查處外匯違規行為,上半年共罰沒3.45億元

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工作部署,在深化外匯管理改革開放、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同時,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針對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企業轉口貿易等重點主體和業務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上半年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下一階段,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繼續深化外匯管理改革,推動金融市場開放,服務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保持外匯行政執法跨周期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嚴厲打擊地下錢莊、非法外匯交易平臺等違法違規活動,保持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責編:顧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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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華澤遭頂格處罰後又被移送公安,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被罰沒2880萬

持續三年的“華澤鈷鎳案”案落。8月3日證監會公布,已完成對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澤鈷鎳,即*ST華澤,000693.SZ)虛假陳述案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證監會專門與公安機關進行了會商,決定將華澤鈷鎳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證監會已對保薦機構國信證券及其從業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2880萬元。

前後三年 *ST華澤案落

此案要追溯到三年前。根據7月30日華澤鈷鎳發布公告稱,2015年11月和2016年2月,證監會先後對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擔保事項立案調查。經查,華澤鈷鎳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根據有關規定,華澤鈷鎳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違法犯罪行為,中國證監會已於2018年7月27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回看華澤鈷鎳,它與陜西華澤鎳鈷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華澤)、陜西天慕灝錦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慕灝錦)、陜西臻泰融佳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臻泰融佳)、陜西星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王集團)構成關聯方。

王濤、其父親王應虎、其妹妹王輝(以下簡稱王濤家族)分別擔任華澤鈷鎳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王濤和王輝分別持有華澤鈷鎳15.49%和19.77%股份,為控股股東。華澤鈷鎳持有陜西華澤的全部股權。王濤家族持有星王集團全部股權,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董事始終由王濤或王應虎擔任。

2018年1月23日ST華澤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調查認定,華澤鈷鎳在2013、2014年度和2015年上半年累計發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8.9億元、30.4億元、14.9億元,分別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84%、258%、106%,截至2015年6月30日關聯方資金占用余額達13.3億元。為掩蓋關聯方長期占用資金的事實,王濤等人將37.8億元無效票據入賬充當還款。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針對前述信息,華澤鈷鎳作為上市公司沒有及時披露。

對華澤鈷鎳下達行政處罰書的同一天,證監會對該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下達了市場禁入決定書,時任華澤鈷鎳董事長的王濤面臨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副董事長王應虎面臨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郭立紅面臨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稱,華澤鈷鎳違規披露、不批露重要信息的背後隱藏著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利益輸送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集中反映了華澤鈷鎳公司治理嚴重缺位、內部管理十分混亂,也反映了市場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獨立性缺失、執行業務準則不到位、職業懷疑不足等突出問題。華澤鈷鎳案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截至8月3日華澤鈷鎳股東戶數達6.8萬戶,其凈資產為負值,為-14.6億元。上市以來其直接融資達20.92億元,其中在2014年1月3日定向增發募集資金達18.91億元。今年3月21日該股複牌以來,*ST華澤連續26個交易日跌停,其股價從12.5元跌至3.31元。其估值遭遇多家基金公司下調為0.00元。

國信證券被罰2880萬元

國信證券作為華澤鈷鎳恢複上市的保薦機構,收取保薦費用100萬元,簽字保薦代表人為龍飛虎、王曉娟。其《華澤鈷鎳恢複上市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2013年12月31日,國信證券出具的《華澤鈷鎳恢複上市保薦書》記載“截止2013年9月30日,陜西華澤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占用或向實際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的情況,也不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項。”經查,截至該恢複上市保薦書出具日(2013年12月31日),通過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達8.2億元。

不僅如此,國信證券在2013年度和2014年度持續督導的工作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成都聚友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華澤鈷鎳前身,後更名為華澤鈷鎳)和國信證券簽訂《重大資產重組之財務顧問協議》(下稱《財務顧問協議》),約定由國信證券擔任華澤鈷鎳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收取財務顧問費用600萬元。2013年度和2014年度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書均由財務顧問主辦人張苗和曹仲原簽署。

在《財務顧問協議》中,國信證券表示,在經核查,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未發現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占用,截止本報告出具日,該承諾(註:指全體股東不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承諾)持續有效,仍在履行過程中”。

但事實顯然並非如此。截至2013年末,華澤鈷鎳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8.2億元。截至2014年末,華澤鈷鎳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11.5億元。國信證券未能發現華澤鈷鎳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和采用無效票據入賬掩蓋資金占用的事實,在其出具的保薦材料及相關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2018年6月21日,證監會已對國信證券及其從業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2880萬元。具體而言,證監會依法對國信證券保薦業務違法違規案作出處罰,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龍飛虎、王曉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國信證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罰,沒收業務收入600萬元,並處以1800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苗、曹仲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證監會稱表示,保薦制度和獨立財務顧問制度是資本市場中發行上市和重大資產重組過程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過證券公司等市場中介機構勤勉、專業、審慎的核查工作發現欺詐或者阻止、防範欺詐行為的發生,使中介機構切實擔負起“看門人”責任。實踐證明,中介機構勤勉盡責良好狀況的實現有賴於多方面的激勵約束機制,其中,通過嚴格的監管執法壓實責任至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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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杜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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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處罰5宗操縱市場案 高勇操縱精華制藥遭罰沒18億

2018年8月10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以下為主要內容:

1、證監會處罰5宗操縱市場案 包括民間配資等“加杠桿”操縱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0日表示,證監會對5宗操縱市場案件做出行政處罰。其中,證監會依法對高勇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387,345.82元,並處以897,387,345.82元罰款;依法對王仕宏、陳傑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對王仕宏、陳傑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依法對褚連江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沒收褚連江違法所得425,428.65元,並處以2,127,143.25元罰款;依法對謝一峰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沒收謝一峰違法所得6,543,998.61元,並處以19,631,995.83元罰款;依法對郁紅高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責令郁紅高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其違法所得5,842,003.07元,並處以17,526,009.21元罰款。

上述案件中,高勇控制利用2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子賬戶及14個自然人賬戶,通過信托計劃等方式放大資金杠桿,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封漲停、連續交易等手段對“精華制藥”實施了操縱行為;王仕宏作為時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場外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做市業務部負責人,與陳傑串謀,通過做市商專用證券賬戶及陳傑實際控制賬戶,利用國泰君安做市商地位,在做市交易過程中采用在收盤前10分鐘以主動低價申報賣出成交等方式打壓或鎖定股價,對“福昕軟件”等14只股票實施了操縱行為;褚連江控制利用相關賬戶組,通過盤中虛假申報買入後反向賣出等方式對“百川股份”等8只股票實施了操縱行為;謝一峰控制利用公司賬戶、私募基金賬戶及其他個人賬戶組成的賬戶組,采用盤中拉擡、虛假申報及大額封漲停等多種方式對“紅宇新材”等7只股票實施了操縱行為;郁紅高控制使用40個賬戶,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賬戶間交易及虛假申報等方式,對“經緯紡機”等4只股票實施了操縱行為。

上述案件顯露出市場操縱行為的一些新特點,其中較為顯著的是,有些違法行為人為獲取更大的資金優勢,通過民間配資、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途徑“加杠桿”實施操縱,所動用的資金量往往非常巨大,在個股盤中交易快進快出,極易引發市場異常波動,釋放虛假的市場信號,嚴重幹擾投資者正常的交易決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操縱行為通常會積聚個股風險,而這些操縱行為所借助的資金杠桿渠道往往存在結構化設計和強行平倉機制,在大盤下跌或者個股風險釋放過程中可能會觸發股價下跌的連鎖反饋,發生價格踩踏,進一步加劇市場風險,其危害不容小覷,必須嚴厲打擊。我會將繼續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從嚴打擊各類操縱市場行為,依法嚴懲違法行為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證監會:目前在進一步研究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0日在發布會上通報了上半年規章規範性文件制定情況。高莉表示,資本市場是法制保障、規則導向的市場。完善資本市場的制度規則,夯實資本市場制度基礎,是確保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繁榮發展的根本大計。2018年上半年以來,證監會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緊密結合實際,大力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共制定出臺規章9件、規範性文件23件,並有5件規章履行公開征求意見程序。

一是適應資本市場改革開放需要,制定修改相關制度規則。包括,制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四部規章,制定試點紅籌企業發行上市、持續監管、保薦機構盡職調查、會計處理、存托協議指引以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規定等十二部規範性文件。研究起草《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擬有序擴大證券業對外開放。

二是積極完善上市公司制度,會同國資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制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研究起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決定》,針對上市公司監管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作出規範。

三是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制度體系,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指引(試行)》,充分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的“監管工具箱”作用;制定《證券期貨業場外市場交易系統接口》金融行業系列標準,實現對證券公司櫃臺市場業務的統一監管。

四是進一步強化證券期貨行業機構監管,集中發力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行業制度建設,密集出臺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夯實新階段證券期貨行業規範發展的基礎。研究起草《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擬全面系統整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相關要求,規範證券公司股東行為。

五是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制度建設,修訂《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制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和民用航空器實施細則》,進一步豐富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管的“工具箱”,為誠信監管裝上“牙齒”。

此外,證監會還修改完善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重點解決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的問題。制定《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監管指引》等,對相關領域進行引導、規範。

這些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出臺,完善了資本市場制度規則,健全了市場運行的體制機制,對於從根本上優化市場體系結構,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提高市場質量,具有重大意義。

(以上內容根據現場速記整理而成)

責編: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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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賬戶卷入巨額操縱案:操盤者被罰沒18億,戶主黃曉明“連坐”嗎?

盡管黃曉明的工作室替其否認出借證券賬戶,卷入20億股價操縱大案,但外界還是趕著送“實錘”來了。

8月10日,證監會例會披露,對高勇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高達17.9億元。據披露,2015年1~7月,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縱精華制藥股價,這20億資金除了一方面源於其控制的信托賬戶,另一方面則是來源於黃某明、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等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詳見第一財經8月10日報道《“異常波動”期間違法案逐漸落定,證監會18億天價罰單開給杠桿操縱》)

證監會處罰一出,黃某明立刻被外界鎖定為娛樂明星、人稱“教主”的黃曉明。第一財經記者曾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得到確認,黃某明確系外界所熟知的黃曉明。且記者發現,黃曉明這一名字曾出現於精華制藥2015年中報的前十流通股東名單之中,持股的時間段與高勇操縱精華制藥出現高度重疊。

母子牽涉其中

8月10日,證監會例會披露高勇操縱市場案細節,黃某明的名字出現在出借賬戶的自然人名單中,這讓外界猜測,黃某明就是黃曉明。

有接近監管層人士此前談及該操縱案時曾表示,黃某明是位“一線明星”,並私下向記者透露其正是外界所熟知的黃曉明,記者也在精華制藥的2015年的中報中找到了關於“黃曉明”名字的蹤跡,得以佐證。

在精華制藥2015年中報中,黃曉明曾以143.66萬股的持倉位列該公司第九大流通股東,時至當年的三季報中,黃曉明又從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消失,記者進一步向前查證發現,當年精華制藥的一季報中,黃曉明未出現在重要股東名冊。

這意味著,黃曉明名下的證券賬戶大可能是在二季度前後短暫且大額的買賣了精華制藥,這與高勇操縱精華制藥的時間段落(1-7月)出現了高度重疊。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披露的細節顯示,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中,高凈值自然人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後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同樣由高勇作出決定並具體實施。公開信息顯示,黃曉明母親正好名為張素霞。

證監會披露,高勇分三個時間段操縱精華制藥。第一階段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大量買入並鎖倉;第二階段在5月25日至6月4日,精華制藥批股重組進展並複牌,高勇又以55.24元的均價連續9日買入,繼續鎖倉;到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開始集中清倉跑路,並在6月19日期間,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方式繼續維持精華制藥股價。

證監稽查調查出,到2015年7月22日,除薛某賬戶仍然持有“精華制藥”外,高勇所控制的其他賬戶組所持精華制藥均全部賣出,共計賣出2535.62股,賣出金額16.84億元。也就是說,若黃曉明持有的143.66萬股均在7月22日前賣出,賣出金額將接近1億元。而這1億元,多少歸黃曉明,多少又歸高勇,外界則不得而知了。

“戶主”罰不罰

因為操縱精華制藥股票,證監會向高勇開除了高達17.9億元的罰單。高勇一人被罰。其操縱的證券賬戶背後的所有人又是否需要連坐?這樣以“代客理財”形式存在的股價操縱,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呢?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記者表示,操縱案件一般只認誰幹壞事,就是誰控制賬戶和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不論賬戶所有權人和資金來源。“除非有證據證明,賬戶所有人明知高是為了操縱還提供了賬戶和資金,如果還有分成,那就構成共同操縱,但證據很難取得,否則容易錯罰無辜。”該人士稱。

另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則認為,將自己賬戶委托給他人理財,目前也是要承擔違法責任的。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結算”)6月發布的《關於加強證券違法案件中賬戶實名制相關主體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黃某明將賬戶委托給他人操作被處罰,中國結算可對涉案賬戶采取自律監管。該人士還表示,如果賬戶委托他人操作,但對他人操縱行為毫不知情,責任會輕微一些,但如果知道他人操縱或授權操縱,那責任的認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具體還要看實際的情況來判斷。”他稱。

中國結算在《通知》中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采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采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註對象等處罰措施。

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采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具體起止時間以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書為準。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

不過對於是否違反實名制,目前監管認定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爭議。當前有一派觀點認為違反,也有一派認為不違反,理由是操縱者控制的賬戶實際上等同於其自己的賬戶。類似的概念還有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概念,以及信托法名義持有人的概念,還有交易所“過橋減持”的制度安排等等。

“實名,不只是自己的名、還是他人的名那麽簡單,這是一個或許在幾年內都將扯不清的問題,”有接近監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只能是視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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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杜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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