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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鬆綁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評價改採巿價法 掛牌公司獲利波動大 投機風險拉高

2013-10-14  TWM
 
 

 

上市櫃公司財報正式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實施不到一年時間,金管會日前拋出有意檢討不動產入帳規定和後續評價方式,讓原本交易冷清的資產股突然熱絡起來,包括士紙、新紡、南紡、勤益、黑松、農林、大同、台肥、南港、國泰、新光等坐擁大筆土地的公司,頓時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根據IFRS規定,企業對於帳上的不動產,在開始導入時,可選擇成本法或市價法入帳,前者是依照歷史成本,也就是當時的購買價格;後者則是經公正鑑價後,按市價入帳。

擁精華土地 增值空間大然而,過去金管會擔心上市櫃公司經營階層會利用市價法操弄損益和淨值,進而影響股價漲跌,因此對市價法給予很高的限制條件,使得二○一二年IFRS開帳日(轉換日)開始,僅有二十家公司改用市價法重新入帳,且只允許投資性不動產,自用性不動產不在許可範圍內。

而且金管會要求增值部分必須直接算入保留盈餘(不列在損益表),並限制股利分配,至於後續評價則一律採用成本法(即開帳日的入帳金額),和國際上慣用的市價法沒有接軌。

對此,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營運長周建宏表示,參考國外先前實施的情況,開帳日選擇成本法的公司還是多於市價法,台灣不是特例,只是後續評價方式台灣走自己的路;而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江美艷則認為,過去台灣鑑價環境不成熟,金管會怕經營階層操弄損益,才會「只做一半」,「先求有、再求好」。

如今金管會從善如流,決定完全和國際接軌,讓企業對於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評價,可以採用市價法,持有大量不動產的上市櫃公司,將可認列增值利益,如果土地持有成本低、時間長,且坐落在精華區,估計每股稅後純益(EPS)將大幅增加,尤其是開帳日採用成本法入帳的公司。

據了解,金管會早在第三季就針對所有上市櫃公司進行問卷調查,詢問各財會主管對不動產入帳方式的看法和可能的影響。不過《今周刊》私下了解發現,這些問卷回函多半建議維持「不調整」的意願,顯示財會主管們對於市價法抱持著觀望的態度。

宜有配套 預防股價炒作一位上市製造業會計主管表示,實施市價法有三個「麻煩」,一是出具財報時,每次都要找鑑價單位評估,徒增作業時間;二是倘若土地上面有建築物,重估增值後反而會增加折舊費用;三是萬一土地價值大幅下跌,損益表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無法凸顯本業辛苦經營的成果。

這位主管認為,採用市價法評價意願很強且動機不單純的公司有三種,一是借款太多,負債比太高,達不到銀行團對財務結構的要求,透過不動產增值可以改善財務比率;二是準備要上市櫃的公司,用來粉飾財務報表,以拉高承銷價;三是老闆(大股東)想要操弄股價。

而不願具名的市場中實戶則表示,金管會打算接軌國際的想法值得鼓勵,但是就投資角度來看,資產股如果帳上土地都用市價評估,則該有的價值都呈現出來,反而「缺乏想像空間」,主力想要炒作股價的意願就會降低。唯值得慶賀的是,「現在的金管會對股市態度很偏多」。

未來一旦不動產後續評價實施市價法,市場該如何因應?周建宏認為,首先金管會應建立配套措施,防止經營階層炒作股價,而投資人除了關心EPS外,還要了解損益表的內涵和結構,尤其是不動產評價方面的財報附註內容。

江美艷則補充表示,投資人過去只看「損益表」的習慣,應轉換到「資產負債表」;從只計較損益的想法,改為重視企業資產和負債品質的觀念。她強調,由於市價法會讓企業獲利明顯波動,因此對短線投機客而言將拉高風險,中長期的投資者則不必太過擔心。

20家已採市價法入帳的公司勤益(1437)、程泰(1583)、大同(2371)、良得電(2462)、國建(2501)、新建(2516)、彰銀(2801)、台壽保(2833)、聯邦銀(2838)、新產(2850)、三商壽(2867)、富邦金(2881)、國泰金(2882)、台新金(2887)、新光金(2888)、三商行(2905)、欣陸(3703)、太欣(5302)、惠光(6508)、中鼎(9933) 坐擁金雞母!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占股本100%以上的公司股票代號 公司名稱 投資性不動產

淨額(億元) 股本

(億元) 比率(%)

3252 海 灣 15.16 2.00 757.8 4416 三 圓 30.51 6.00 508.5 1437 勤 益 73.1220.40 358.5 8913 全 銓 15.72 4.97 316.5 2035 唐 榮 104.50 35.00 298.6 2913 農 林 175.43 66.74 262.9 2905 三商行 174.10 68.12 255.6 2362 藍 天 177.16 70.10252.7 5607 遠雄港 37.59 17.00 221.2 2514 龍 邦 122.53 56.32 217.6 5601 台聯櫃15.59 7.20 216.5 5530 龍 巖 75.41 39.91 189.0 1903 士 紙 46.75 26.00 179.8 2420 新 巨 26.59 15.26 174.2 1503 士 電 84.40 52.10 162.0 1419 新 紡 47.5930.00 158.6 1234 黑 松 79.51 53.58 148.4 3051 力 特 46.47 32.53 142.8 5203 訊 連 13.07 9.44 138.5 3703 欣 陸 112.24 84.12 133.4 2923 F-鼎固 222.27 174.03127.7 1315 達 新 27.08 22.00 123.1 註:以上市櫃公司財報為主,未考慮各別不動產買進時間、地段和增值潛力。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新報》(TEJ)

撰文‧張弘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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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鼓勵理財產品直接投資 國泰君安稱利好股市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1568

牛氣沖天的股市可能又迎來重大利好!

據多家媒體消息,銀監會加急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文中提到允許以理財產品的名義獨立開立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相關賬戶,鼓勵理財產品直接投資(債券、股票等)。

根據海通此前的測算,未來幾年新增理財規模在20萬億以上。目前居民儲蓄總規模約在 50 萬億,假定有一半左右被理財取代,則未來幾年新增理財規模在 20 萬億以上。按照 35%配置非標、60%配置債券、5%配置股票的比例,20 萬億新增理財就會帶來 12 萬億新增債券投資需求、1 萬億新增股票投資需求。

不過,據騰訊財經,銀監會內部人士很快否認了該意見稿利好股市的解讀。該人士表示這是誤讀,並表示直接投資不是直接融資,和股市無關。

華泰證券銀行業分析師林博程對騰訊財經表示,征求意見稿里提到,理財產品可以投資股權項目和股權基金,而不是直接投二級市場,並且只是針對高凈值客戶開放。

騰訊財經稱,早前銀監會就提出銀行以理財產品的名義開設證券賬戶,但規定只能投一些固定收益率的產品,如優先股、ABS,不能投向二級市場的股票。這次征求意見稿等於追加了股權投資,而且還帶有限制。

路透也援引知情人士評論稱:“為防止出現交叉性金融產品的風險擴散,規定理財資金運用應以直接投資形式為主,杜絕出現多重嵌套的投資模式。”

那麽,銀監會此次新政到底是否會對股市有影響呢?新財富銀行業“一哥”、國泰君安分析師邱冠華指出,該政策對股市是10倍降準量級的重磅利好。一方面,無風險利率將加速下行,部分資金或脫離理財進入股市;另一方面,銀行會受損,但銀行股將受益。

邱冠華指出,無風險利率加速下行,將促使15萬億元到期存量理財資金和未來新增資金重新分流,預計相當一部分會脫離理財產品而流入股市,進而有助提升A股估值。

原本的理財資金大多具有風險偏好中等偏低的屬性,以銀行股為代表的低估值藍籌容易成為青睞的對象,使得嚷嚷多年的“銀行存款不如買理財,買理財不如買銀行股”這一定律得以首次實現,進而利好銀行股等低估值藍籌。

為了便於理解,邱冠華還舉了一個通俗的例子:

一對小夫妻,老公風險偏好高,喜歡炒股;老婆風險偏好低,喜歡買理財。如今,銀行理財已經不再剛性兌付,也有風險。這時老公對老婆說:親愛的,理財再也不保險了。幹脆一起把錢湊過來,趁股市正好,一起炒股吧。如果你還是放心不下,部分銀行股的股息率也有7.0%,老婆那部分錢就幫著買銀行股吧。在老公的風險輔導下,老婆的風險偏好日漸提高,甚至有一舉趕超老公之勢,慢慢覺得股息率不夠刺激了,幹脆一把all in 民生銀行。民生銀行應聲上漲,12月底一舉突破10.03元目標價。就這樣,這種案例成千上萬,A股新增資金源源不斷……(註:以上故事純屬虛構,主要為了通俗說明問題)

邱冠華糾正了市場的一些誤讀。他指出,事實上,《征求意見稿》對A股新增資金的貢獻路徑並非是通過理財通道入市,恰恰是脫離原來的理財業務,部分重修分流而進入股市。

國泰君安一直是A股的“死多頭”,國泰君安首席宏觀分析師任澤平曾在報告中指出,股市5000點不是夢。這份報告用詞特別,“文學”氣息濃厚,研報觀點與詩句“交相輝映”,在提到上述論斷時,他說:黨給我智慧給我膽,千難萬險只等閑。

以下為大智慧阿斯達克通訊社的報道:

大智慧阿思達克通訊社12月4日訊,大智慧通訊社獲得的銀監會的一份文件顯示,銀監會加急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商業銀行 征求意見,力求從根本上解決理財業務中銀行的“隱性擔保”和“剛性兌付”問題,推動理財業務向資產管理業務轉型,實現理財業務的規定健康發展。

銀 監會文件稱,為更好化解銀行理財業務的潛在風險,推動理財業務回歸資產管理業務本質,銀監會創新監管部起草新的管理辦法(即征求意見稿)。因為近年來,隨 著我國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持續深入,銀行理財業務創新不斷湧現,產品形式日益豐富,發售對象不斷拓展,產於主體持續增多,風險銀行有所上升,2005年 1月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經不能使用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

銀監會創新管理部指出,當前 銀行理財業務的最主要問題在於預期收益率型產品仍是理財產品的主流,客戶認為預期收益率即為實際收益,銀行具有“隱性擔保”職責,應該“剛性兌付”;但銀 行認為投資者應該對投資風險“買著自負”,雙方分歧明顯,一旦發生風險,可能會影響到銀行的聲譽和正常經營。

銀行銀監會指出,化解理財業務 的風險在於真正落實風險承擔主體。銀監會要求對實質由銀行承擔風險的,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計算風險資產,集體風險準備;對於“非標”資產,要求銀 行有相應的風險緩釋機制;同時銀監會還鼓勵銀行改變理財產品的主流形態,引導商業銀行發現組合管理類的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產品以及與資產不存在期限錯配的項 目融資類產品,使得風險和收益真正過手給投資人。

據銀監會測算,征求意見稿實施後雖然會給銀行理財業務帶來陣痛,但不會對理財業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長遠看利大於弊,而且有利向真正的資產管理轉型。

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理財業務定位,鼓勵直接投資;為實現理財產品與實體經濟直接對接,銀監會允許以理財產品的名義獨立開立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相關賬戶,鼓勵理財產品直接投資。

2, 明確業務開展的十項基本原則;一是客戶利益至上原則,為客戶利益履行充分的受托責任;二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公平對待客戶;三是風險隔離的“柵欄”原 則,實現“五分離”的風險管理要求;四是統一經營與授權原則;五是專業化原則;六是產品獨立性原則;七是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則;八是市場 化與公平交易原則;九是“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十是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審慎監管政策的原則。

3,明確理財產品的分類,推動產品轉型;明確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類型包括結構性理財產品、開放式和封閉式凈值型產品、預期收益型產品、項目融資類產品、股權投資類產品、另類投資產品以及其他創新產品等。

4,規範理財網頁運營管理,盡職履行受托職責;商業銀行需要在研發設計、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會計處理、信息披露、理財托管、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管理、產品質押和轉讓等九個方面忠實盡責的履行受托管理人義務。

5,建立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做好風險緩釋;要求商業銀行對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納入總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中。對理財業務實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建立前、中、後相互分離制約的管理機制。

6,加強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提升監管力度;商業銀行不得發售未獲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

7,明確法律責任以及違規處罰的監管規定;細化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違規經營行為的處罰規定,對重大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責令商業銀行暫停發行新的理財產品,建議調整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人,明確處罰依據,提升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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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全覆蓋表外業務風險 要求銀行限額管理和資本計提

11月23日,銀監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新《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銀監會表示,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

與2011年相關規定相比,新《指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隨著市場發展,新產品的出現,對產品進行分析、風險進行識別和計量,根據識別和計量的結果出臺管理措施同時進行撥備、資本計提等,這些都是是審慎監管的一貫要求。”一家股份制銀行風控部門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總體而言,新《指引》的相關監管措施會促進表外業務的規範發展。

業務定義範圍擴展

對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的監管,2011年3月銀監會就發布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新《指引》對於表外業務的定義並未調整,為“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的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能夠引起當期損益變動的業務。”

不過,其涵蓋的業務分類有所變化。2011年監管中的表外業務僅包括擔保類和承諾類,而新《指引》則將擔保承諾歸為一類,再新加入了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從詳細的業務範圍來看,擔保類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銷售與購買協議等,承諾類則主要是貸款承諾等業務。

代理投融資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托,為客戶提供投融資服務但不承擔代償責任、不承諾投資回報的表外業務”。其包括的業務主要為委托貸款、委托投資、代客非保本理財、代客交易、代理發行和承銷債券等。

中介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托,提供中介服務、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收付、財務顧問、資產托管、各類保管業務等。

中國人大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渺對第一財經表示,新《指引》拓展表外業務內涵,主要是因為近年來,銀行表外業務模式有了較大的變化,一些創新模式湧現,風險也在積聚,需要將其全面納入監管。

銀行業表外業務的快速增長,與近年來“非標”的興起不無關系。此前,監管就出臺多個政策,對“非標”進行“疏堵”。

不過,從銀監會對表外業務已有的統計來看,銀行表外業務增長依然迅猛。2015年末,貸款在城商行資產中占比已經降至38.2%,並呈連續下降趨勢。表外業務合計10.3萬億元,高出各項貸款1.6萬億元,同比增速36.6%,持續保持高速增長。

其中,表外業務以承兌匯票、金融衍生品及委托貸款為主,全年承兌匯票增長15.6%,委托貸款增長33.6%,金融衍生品增長191%。

盡管僅有城商行的表外業務統計數據,不過依然可以折射出商業銀行仍有表外業務繼續高增長的動力。

“堵”始終是權宜之計,如何“疏導”並掌握全部的風險所在才是最為有效的監管。

新《指引》提出銀行表外業務開展需要遵循五大原則,其中第一原則就是全覆蓋,要求銀行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分類管理、實質重於形式、內控優先、信息透明等,也是在引導銀行表外業務發展更加規範。

此外,銀監會也要求銀行建立表外業務管理的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

限額管理與資本計提

新《指引》要求銀行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對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表外業務,應當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前述股份行風控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限額管理在銀行內部是廣泛使用的,無論是客戶層面還是行業層面,銀行內部都會設定相應的要求,因此監管提出限額管理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在董希渺看來,新《指引》還有一條是較為重要的,可能會對銀行有較大影響。即要求商業銀行對擔保承諾類以及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投融資服務類及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計提減值準備,並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

對表外業務進行計提減值準備和資本的計提,其中的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上述股份行風控負責人稱,對於銀行表外業務風險,這一原則是要貫穿始終的,即如果銀行有實質性的承擔風險,就需要按照監管的要求去規範。

至於表外業務計提的標準是怎樣的,該負責人表示,對銀行實質性承擔風險的,根據產品的特征、具體的產品來計提相應的撥備和資本。

不過,表外業務的計提和扣減與表內資產依然會有所不同,新《指引》規範的依然是以表外之名行表內之實。

對於表外業務風險的特征,新《指引》相關規定也體現了“穿透”監管的實質。表外業務其風險具有複雜性和隱匿性,對此銀監會要求銀行對複雜交易結構的表外業務中承擔的風險進行實質評估和審查。

加強銀行信息披露,亦是“穿透”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托協議的約定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總體和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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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監會擬修改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汽車貸款業務管理,促進汽車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起草了《關於修改<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對十方面內容做出了修改。其中,根據意見稿,汽車貸款發放將實施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制度,貸款人發放的汽車貸款金額占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比例,不得超過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行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以下為全文:

關於修改《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第四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四、刪除第十五條第四項。

五、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證明借款人主體資格的法定文件”。

六、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汽車貸款發放實施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制度,貸款人發放的汽車貸款金額占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比例,不得超過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行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七、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信用評級系統,審慎使用外部信用評級,通過內外評級結合,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級別”。

八、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它有效擔保。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信用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九、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十、第十、十一、十七條中的“資信”修改為“信用”。

本決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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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擬聘大狀研追討四DQ議員

1 : GS(14)@2017-08-02 06:10:18

【本報訊】因宣誓案被撤銷立會議員資格的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面臨被追討在任議員期間的薪酬、議辦開支等合共逾千萬元。立法會行管會尚未決定是否追討,立會主席梁君彥去信行管會,諮詢是否外聘資深大律師提供相關法律意見,據知獲行管會內半數成員支持,料取得法律意見後,行管會或在8月底的會議討論追數安排。4名被DQ議員是在梁君彥重新監誓後,在過去一個會期、約近9個月時間履行議員職務,故4人堅持沒理由退還薪津,部份建制派議員亦明言對全數追討逾千萬薪津有保留。


陳克勤:一定要追


行管會成員謝偉俊早前公開建議向法庭拿指引,決定追討薪津開支是否恰當,避免日後爭議,梁君彥其後去信行管會成員諮詢是否須外聘資深大律師以取得法律意見。行管會成員之一的民建聯陳克勤回覆《蘋果》稱,同意外聘大律師提供意見,認為「追一定要追」,要按判決行事,認為應與梁游的處理方法不同。公民黨陳淑莊認同尋求大律師意見,重申反對追討4人已預支款項,強調有關資源是用於履行立法會工作,不應追討。有行管會委員認為,若要外聘資深大律師索取法律意見,可考慮找何沛謙。■記者陳雪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801/2010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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