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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房地產“限售”政策出臺 四區五縣統一執行

據承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消息,承德在市區(雙橋區、雙灤區、營子區、高新區)、興隆縣、灤平縣、豐寧縣、承德縣、平泉縣範圍內,能夠提供本市一年(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上述區域內向其售房。

以下為通知原文:

承市政字〔2017〕40號

承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調控措施穩定全市房地產市場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區管委會,禦道口牧場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依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目前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在認真落實好《承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承市政字〔2017〕27號)等調控措施的基礎上,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商品住房限購措施

在市區(雙橋區、雙灤區、營子區、高新區)、興隆縣、灤平縣、豐寧縣、承德縣、平泉縣範圍內,

能夠提供本市一年(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上述區域內向其售房;

對於引進人才和駐承單位、來承投資創業的外地戶籍人員等,經其服務所在地縣區政府認定後,可不提供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1套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新購買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證滿二年後方可轉讓。補繳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二、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河北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委員會商定,對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要求:

首次購買普通住房且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對已擁有1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

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三、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

各縣、區要認真落實好《承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暫停辦理全市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置換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各縣、區要加大對商品房價格的管控力度,引導開發企業理性定價,對新建商品住房預(銷)售價格實行指導,對申報價格明顯高於周邊在售項目價格和本項目前期成交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項目,暫不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予辦理合同網簽備案;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價金,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

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自取得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並進行銷售。

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不得超出備案價格對外銷售。

嚴格執行新建商品住房(預)銷售合同網簽備案撤銷程序,不得以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等方式進行商品房轉讓。

住建部門要切實強化交易資金管理,2017年度內市縣區商品房預售資金和二手房交易資金全部實行監管。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

各縣、區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建立購地資金審查制度,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合規自有資金購地。經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金融部門審查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消土地競買資格,並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參加本市範圍內土地招拍掛。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開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和上市節奏,盡快形成市場有效供應。

六、開展整頓規範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行為專項行動

住建、國土、市場監管、公安、物價、城管、人行和銀監等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全過程聯動監管,持續整頓規範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行為。

要深入開展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囤地炒地、惡意炒作、捂盤惜售、哄擡房價、變相漲價、價外加價、捆綁搭售,以及違反明碼標價制度、不按規定執行價格申報及備案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

開展整頓房地產中介專項行動,打擊中介機構發布虛假房源及不實價格信息、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提供虛假證明、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虛假宣傳誤導市場預期,以及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違法違規行為。

嚴格管理房產類公證業務,防止為違法銷售行為進行公證。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處理,及時將相關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予以公開曝光。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個人,移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

七、做好市場監測分析和輿論引導

各縣、區要繼續落實好房地產交易信息日報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確保數據及時完整準確。加強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和研判,建立預警機制,做到提前預警。全面準確、及時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切實做好市場輿情監測,正確解讀政策,嚴厲打擊以各種形式制造、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消費的行為,並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各類新聞媒體、網絡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穩定市場預期。

八、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各縣、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控房價、防泡沫、防風險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政府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房地產調控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將對執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規範房地產企業經營行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為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問責。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承德市中心支行負責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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