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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莎普愛思,後有鴻茅藥酒:“神藥”灰色生存

如果不是外界質疑風波再三而起,或許多數消費者還被蒙在鼓里,以為熟悉的鴻茅藥酒或僅僅是保健酒。然而,它的真實身份是“藥”而非“酒”。既然是藥的話,宣稱由67味中藥配制而成的鴻茅藥酒,到底安全性如何?至今仍顯得撲朔迷離。

前有莎普愛思,後有鴻茅藥酒,“神藥”宣傳是非不斷,這也同時考驗監管底線。

 

是藥而非酒

一位名為譚秦東的作者,因為寫了一篇《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遭到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的跨省追捕。涼城縣公安局的最新案情通報是,接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報警,經查,譚秦東稱鴻茅藥酒是“毒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018年1月25日,譚秦東被檢方批準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鴻茅藥酒的品牌方所有者和生產方,是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地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暫且不論譚秦東是否涉嫌損害商業信譽,但事件中的另一主角鴻茅藥酒,自身在廣告宣傳上迷霧重重。

據鴻茅藥酒官網介紹,鴻茅藥酒是一款有著國藥準字的OTC藥品,適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腎虧腰酸、脾胃虛寒、婦女氣虛血虧癥狀。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信息顯示,鴻茅藥酒是屬於酒劑類非處方藥,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15020795。

既然是藥的話,為何鴻茅藥酒長期外界營造的是保健品形象呢?作為廣告大戶之一,鴻茅藥酒近年來活躍於各大屏幕上。類似於“每天喝兩口,健康長壽”、“逢節氣註意養生”等這樣的廣告宣傳語深入人心。甚至在一些電視劇上,鴻茅藥酒也被植入其中,常常和食品一起被擺在餐桌上。對於不熟悉鴻茅藥酒的人而言,或會簡單認為這是類似於保健酒的藥酒。

鴻茅藥酒在廣告違規宣傳上,似乎早有前科。如在2008年5月到2018年12月,鴻茅藥酒廣告因“以專家和患者名義為產品做功效宣傳”等,連續多月被遼寧和江蘇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次數超過59次。

再如在2015年,新《廣告法》實施當年,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宣傳。鴻茅藥酒卻成為上海被查處的違反新《廣告法》第一案。

據《健康時報》報道,記者通過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藥酒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次數十次。

安全性存疑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事務部副主任舒長林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鴻茅藥酒’本質上屬於藥品,不是一般的酒和保健品。其廣告行為必須符合《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的規定。”

“按照《廣告法》第3、4、8、9條和《藥品管理法》第60條之規定:必須客觀真實地介紹‘鴻茅藥酒’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基本信息,且必須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不得通過欺騙等手段誤導消費者。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如果‘鴻茅藥酒’存在上述任一行為,涉嫌違法。”

除了廣告宣傳是否違規外,身為藥物的鴻茅藥酒,藥材安全性目前也飽受外界質疑。據公司官網介紹,鴻茅藥酒有著279年的傳承歷史,由67味中藥配置而成。細數名單中的中藥成分,不乏何首烏、附子、烏藥、半夏等常見含毒性的中藥材。

這些中藥材的安全性如何?另外,關於鴻茅藥酒宣傳的適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腎虧腰酸、脾胃虛寒、婦女氣虛血虧癥狀,是否有真正的臨床數據支撐,第一財經記者也向鴻茅藥酒發布了采訪函,但截至發稿之際,遲遲不見回複。

從事保健酒行業多年的李姓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像鴻茅藥酒本身不是保健酒,卻當做保健酒或酒來賣的做法,其實在行業內一直爭議很大。

“鴻茅藥酒配方上的藥材成分之多,安全性到底如何?公司到底有沒有相關的數據支撐。因為每個藥材的化學成分都不一樣,在浸泡的過程中會不會產生負面作用,這都需要警惕的,何況鴻茅藥酒的配方上含有動物以及植物成分。就像我們自身的保健酒,雖然是國家審批的保健酒,但在安全性問題上,我們還是花了幾年的時間進行臨床研究,同時在宣傳的過程中,也會提醒消費者如何恰當飲用。”上述李姓人士表示。

“神藥”風波不斷

鴻茅藥酒已不是第一款引發市場風波的“神藥”。在此之前,另外一款非處方藥“莎普愛思滴眼液”,無論是藥品有效性,還是廣告合規性也陷入巨大的信任危機。此後,引來監管層介入。

不管是鴻茅藥酒,還是莎普愛思,在宣傳上,都擲出過不菲的廣告金額。

落到鴻茅藥酒自身,本身也折射出中藥現在的發展困境。第三方醫藥服務平臺麥斯康創始人史立臣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目前,中藥臨床療效的證據級別較低,大部分中成藥缺乏充分的臨床試驗研究,尤其是高級證據級別的臨床研究。

在史立臣看來,缺乏相關的臨床數據支撐,某種程度助長了中藥企業誇大宣傳之風, “中醫藥式微,而西藥見效快,療效明確,患者更傾向於使用西醫和西藥治療,尤其是目前很多三甲醫院的醫生基本都是西醫院校畢業,對中醫的用藥原理並不清楚,所以基本不用中藥治療病患。對於中藥,因為缺乏教育和引導,病患患病後基本不先做考量,這導致中藥,尤其是中成藥銷量難以拉升。”

“為了提升中成藥業績,很多藥企基本是通過廣告模式拉動,但因為批準的中成藥有明確的治療範圍,經營者認為這阻礙了銷量的提升,就通過擴大治療範圍或者誇大療效的方法做廣告宣傳,這種模式一直延續至今。”史立臣表示。

但不管如何,面對接連不斷的神藥風波,已給業界敲響了警鐘,必須重新審視非處方的廣告宣傳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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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師協會就鴻茅藥酒事件聲明:防止民事糾紛刑事化

4月16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就“鴻茅藥酒事件”發表聲明。聲明稱,我們正在設法聯系譚秦東的妻子,以進一步了解案情,我們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同時聲明呼籲,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聲明全文如下: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關於鴻茅藥酒事件的聲明

2018年1月25日,中南大學麻醉學專業碩士畢業生譚秦東醫生的妻子收到其丈夫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的《逮捕通知書》,該案源於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的一篇名為《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

中國醫師協會認真閱讀了《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我們認為刑法應當謙抑。據此,我們正在設法聯系譚秦東的妻子,以進一步了解案情,我們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我們呼籲:

1.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

2.對於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

3.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特此聲明。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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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近日,記者就鴻茅藥酒有關監管情況,采訪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

一、很多人認為鴻茅藥酒是保健食品,並不清楚它是一種藥品,請您介紹一下鴻茅藥酒的註冊審批情況。

鴻茅藥酒為獨家品種,現批件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於1992年10月16日批準註冊,原批準文號為“內衛藥準字(86)I-20-1355號”。2002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換發批準文號,該品種批準文號換發為“國藥準字Z15020795”。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兩次再註冊,現批準文號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鴻茅藥酒藥品標準收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制劑》第十四冊,處方含有67味藥味,規格為每瓶裝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為: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

二、鴻茅藥酒是如何成為非處方藥的?

我國於1999年發布《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並按照該辦法開展非處方藥的目錄遴選與轉換。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處方藥,是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分批從已上市的標準中遴選產生;2004年之後公布的非處方藥,是按照《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由企業對已上市品種提出轉換申請,經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價後確定轉換為非處方藥。

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三、“是藥三分毒”,鴻茅藥酒作為非處方藥,使用中需要註意什麽?監測到哪些不良反應?

非處方藥本身也是藥品,因而具有藥品的屬性,風險與獲益並存,有些非處方藥在少數人身上也可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所以,非處方藥也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如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不良反應,應及時停藥,嚴重者應及時去醫院就診。

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四、針對公眾的質疑和擔心,國家藥監局采取什麽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一是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註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匯總近五年來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報告。二是嚴格按照說明書(功能主治)中規定的文字表述審批藥品廣告,不得超出說明書(功能主治)的文字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三是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持續加大對該企業日常檢查和飛行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如發現違反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藥品批準文號。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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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錯藥就得停!鴻茅藥酒迷思與非處方藥的廣告特權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針對“鴻茅藥酒”事件相繼發聲後,遭便衣警察跨省抓捕並被拘三個月的廣東醫生譚秦東,終於在4月17日走出了看守所。

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的情況通報。通報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去年底,譚秦東在網上發了一篇帖子,稱“鴻茅藥酒”是酒劑類中藥,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並在標題上指鴻茅藥酒是“毒藥”。很快,制藥廠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到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局報案,引發了跨省抓捕風波。

如今風波暫平,但是鴻茅藥酒讓中國人知道了一個事實,有一種“酒”不是酒,而是“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國家藥監局”)在4月16日就此作出表態。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表示,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是藥三分毒,無論是中藥和化學藥品,都是階段性服用,而不是長期服用。而且非處方藥也存在不良反應。”一位中藥類專家對第一財經表示。

廣告,非處方藥常勝武器

由於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在缺少醫學專業人員的指導和監護下,存在不合理使用的風險,尤其是在廣泛、頻繁、長期使用的條件下。喊出“每天喝兩口”的鴻茅藥酒,是否會給身體帶來風險?

在莎普愛思滴眼液廣告誇大宣傳之後,鴻茅藥酒繼續登場,這些都反映了中國在非處方藥廣告監管層面存在的問題。

第一財經查詢到內蒙古自治區藥監局(下稱“內蒙古藥監局”)為鴻茅藥酒審批過1192個廣告批件。在內蒙古藥監局審批過的【蒙藥廣審(視)第2017120232號】鴻茅藥酒廣告中,廣告內容呈現了非藥品宣傳詞,更超出藥品說明書:“鴻茅藥酒、每天兩口”、“中老年健康需要每天呵護”、“270余年養生上品”、“逢節氣註意養生”等廣告用語,這些都被內蒙古藥監局審批過關。

“‘養生’之類的詞不能用在藥品上的。鴻茅藥酒是藥,不是保健品也不是食品。雖然它的成分有很多味藥材都有毒,但這並不違背中藥理論,因為中藥理論原本就是以藥之偏糾身體之偏。例如,附子有毒,在炮制過程中會有減毒增效的功能。鴻茅藥酒是否有毒,仍需要科學數據來支撐,但它是‘藥’的這一性質必須明確,不能像保健品或者食品那樣進行廣告宣傳。”上述專家表示。

但是本應避免的字眼,卻充斥在鴻茅藥酒的很多廣告詞中。有媒體通過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做過不完全統計,結果顯示,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但是內蒙古藥監局卻在專家評估後聲稱,這些廣告是合法的。

2018年3月8日,內蒙古藥監局發布信息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召開鴻茅藥酒廣告審評論證會並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2017年12月22日,自治區局召開了鴻茅藥酒廣告審評論證會,對已審批的鴻茅藥酒廣告進行審評、論證。會上,組織法律界、醫藥界、廣告界等專家對鴻茅藥酒廣告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了評審、論證。結論為:鴻茅藥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的有關規定。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7年3月13日發布了《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其中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廣告的審查工作。”

事實上,中國的《廣告法》經修訂後的如下: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但是這些規定,在內蒙古藥監局審批過程中,如同虛設。

“我國媒體廣告中,充斥大量藥品廣告,是非常不正常的,也說明藥品市場太不規範,公眾素養需提高。”一位藥品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藥品廣告宣傳標準,由原工商局發布,是判斷依據。非處方藥能否做廣告,國際上沒有統一做法。但即使允許做廣告的國家,也是審查、處罰、媒體限定非常嚴格。

緣何鴻茅藥酒屢次突破監管紅線,且不顧其藥品的本質屬性,讓消費者“每天兩口”?

這緣於非處方藥定義本身。

非處方藥也是藥,指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因此,非處方藥又稱為櫃臺發售藥品(Over the counter drug),簡稱OTC。

眾所周知,處方藥由醫生開出,而非處方藥可以自行購買。作為直接面向大眾的藥品,誰的傳播力度大,誰的市場銷量也就大。於是乎,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廣告量級也有了巨大差別。

“盡管都是需要國家相關的部門審批拿到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後才能發布廣告。但是與處方藥相比,在廣告宣傳上,非處方藥的廣告可以登上大眾媒體,而處方藥只能通過專業媒體。”一位參與非處方藥遴選的專家表示。

由於非處方藥是依靠品牌競爭,又可以在大眾媒體上進行廣告宣傳,因此消費者可以根據以往使用的經驗和大眾媒體的介紹加以選擇,逐步形成了龐大的非處方藥市場。

2016年,國內零售藥店市場規模為3377億元,其中藥品(不含藥材類)銷售規模為2447億元,非藥品銷售規模為930億元。再細看藥品零售市場,RX(處方藥)銷售規模為1196億元,占比48.9%;OTC(非處方藥)銷售規模為1251億元,占比51.1%。

在零售藥品市場占比一半以上的非處方藥,又在廣告宣傳上享有一定“特權”,倘若藥品廣告存在虛假和誇大,而廣告審查監管部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將誤導消費者的選擇,給身體健康帶來隱患。

非處方藥的風險

中國原沒有非處方藥一說。非處方藥的管理模式也是從其他國家引入,是方便老百姓用藥的一個方式。

此外, 盡管國食藥監安[2004]101 號文件“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非處方藥轉換處方藥的程序, 但目前還存在信息不足、難於開展等一系列問題。因此, 對於非處方藥而言, 遴選與評價轉換階段均有可能存在潛在風險。

從1999年至2004年,中國主要采取遴選方式確定非處方藥目錄。遴選主要是以當時成冊印發的國家藥品標準為根據,由政府部門組織專家集中遴選出相關的品種作為非處方藥。截至2008年,中國自對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分類管理以來,共公布了4610種非處方藥,其中70%以上是中成藥。

這4600多種非處方藥中,絕大部分為2004年以前為配合我國藥品分類管理的需要,由醫藥專家按照“應用安全、療效確切、質量穩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則,從藥典、部頒標準等國家標準中遴選而來。

2004年4月7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 《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標誌著我國從非處方藥遴選階段進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階段。

“非處方藥與處方藥的生產是一樣的,只不過它是經過長期臨床驗證了其安全性。必須遵循上市5年、應用安全、療效確切、質量穩定、使用方便等遴選原則。化藥(即西藥)要根據國外的文獻資料,中成藥要沒有毒性等。”上述參與遴選的專家表示。

這名專家同時表示,由於遴選階段缺乏企業提供的相關研究數據,可能對某些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了解出現一定偏差;此外,即使在評價轉換階段,由於企業提供資料的片面性, 廣泛信息的不足及認識的局限性,也有可能出現個別結果的偏移。

同樣是為了解決醫療評估技術等歷史遺留問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曾對1962年以前所批準的OTC藥品進行大規模回顧評價。

“現在很多的病人使用非處方藥進行自我診治,比如感冒發燒、體溫升高,自己買點非處方藥就行了。可是發燒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會存在其他疾病,這個時候使用非處方藥就可能掩蓋了問題。” 中山大學中山眼科中心、眼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課題組長何明光教授表示。

事實上,有專家認為,非處方藥不合理使用的常見原因是自我診斷或判斷不準確,藥物選擇不當,以及對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的閱讀和理解不充分;同時缺乏藥師的指導;不能及時終止自我藥療,出現多種藥物同時使用等。

更有專家表示,是否要重新考慮非處方藥的目錄?將國人不能自我診斷的非處方藥重新納入處方藥,以保證用藥安全。

至於藥品廣告,有藥品專家建議,藥品的本質屬性是用來治病,只有針對疾病時才使用,為何需要廣告?國家層面應該把藥品的所有廣告停止。藥品不像汽車等消費品,需要廣而告之來提高銷量。

目前,國家藥監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這次能否引起對過往非處方藥進行全面盤點,仍需要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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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專家阮齊林詳解鴻茅藥酒抓捕案法律界限

針對廣東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警方抓捕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4月16日晚發布消息,表示正在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並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

17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發布消息,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隨後,在被關押三個多月後,譚秦東重獲自由。公安部、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也先後發布消息,表示將依法開展案件核查工作。

案件發展至今,究竟該如何從法律上對案件作出判斷,第一財經1℃記者專訪了著名刑法學家阮齊林。阮齊林認為,此案的民法與刑法的界限清晰,從現有信息來看,譚秦東的“吐槽”文章屬於評論性質的內容,並不符合損害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應屬於民事法律調節的範疇。

公安、檢察、藥監部門先後作出回應案件

譚秦東案被披露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各主管部門先後作出反應。4月16日晚,國家藥監局發布消息,介紹了鴻茅藥酒生產、審批的相關信息。國家藥監局介紹,我國於1999年發布《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並按照該辦法開展非處方藥的目錄遴選與轉換。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處方藥,是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分批從已上市的標準中遴選產生;2004年之後公布的非處方藥,是按照《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由企業對已上市品種提出轉換申請,經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價後確定轉換為非處方藥。

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國家藥監局還介紹,非處方藥本身也是藥品,因而具有藥品的屬性,風險與獲益並存,有些非處方藥在少數人身上也可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在獲悉譚秦東案的信息後,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具體措施包括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註的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匯總近五年來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17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發布消息稱,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部、內蒙古公安廳也先後發布消息,回應了本案進展。公安部表示,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註的“鴻茅藥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則表示,對社會和媒體廣泛關註的“譚秦東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高度重視,已經依法開展案件核查工作。遵照公安部要求,自治區公安廳責成涼城縣公安局立即按照檢察機關意見,依法對該案事實和證據進行核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此案刑法民法界限清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著名刑法學專家阮齊林向1℃記者表示,適用刑法條文,追究刑事責任,應該做到實施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譚秦東被指控的損害商品聲譽罪,按照刑法的規定,應該為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商品的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這一犯罪應該帶有強烈的主觀惡意。

譚秦東作為一名醫生,其發布的“吐槽”鴻茅藥酒的文章,並沒有捏造事實,而是對鴻茅藥酒的功效、廣告宣傳行為發表評價和評論性內容。

阮齊林說,從目前情況來看,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力度非常大,並確實也出現了諸如“有病治病,無病保健”等誇大藥性的宣傳力度,有人據此稱其為“神藥”,甚至認為鴻茅藥酒將藥效說的“神乎其神”。譚秦東作為一名有醫學知識的專業人員,根據他的專業知識,結合已經出現的針對鴻茅藥酒的公開信息,做出一個帶有專業性的分析,哪怕是“吐槽”、質疑了鴻茅藥酒的內容,其行為也依然是一種評論性語言,即使有一些過激的評價,也屬於評論行為。鴻茅藥酒作為產品廣告方,既然用如此大的力度進行廣告宣傳,就應該對這種評價有一定容忍度。從現有的信息來看,譚秦東的行為從罪名的構成要件來看,也不能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此事的刑事、民事界限是非常清晰的。

如果鴻茅藥酒方面認為譚秦東發布的文章,致使其商品銷售受到影響,造成了其出現經濟損失,更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向譚秦東進行民事索賠。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被告雙方是平等的法律關系,雙方可以在法庭上互相出示證據,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從目前各類信息來看,此事屬於民事法律調節的範圍,不該隨意的就通過刑事手段進行解決。刑法的謙抑性即體現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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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看到了被處罰2600多次的鴻茅藥酒,明知虛假宣傳,但維權真難

鴻茅藥酒大力度的廣告宣傳中,包含了對於功效的突出表述。廣東醫生譚秦東對此進行吐槽,其他消費者也對此提出了質疑,並最終訴諸法律,結果如何呢?

第一財經1℃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2年至今,該網收錄的有關鴻茅藥酒的司法文書中,與此有關的共有3篇。其中兩起為消費者就鴻茅藥酒的質量、功效、廣告宣傳提出質疑引發的訴訟。但消費者最終均以敗訴告終,維權之艱難由此可見一斑。

部分司法文書也載明,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確實存在違法問題,有關機關並對廣告播出機構也作出了處罰,並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

消費者質疑功效但無直接證據

遼寧消費者夏凱是對此提出訴訟的消費者之一。

2016年3月25日,夏凱在沈陽維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保工北街店購買鴻茅藥酒6盒(4瓶/盒),單價999元,共計5994元。夏凱提出,在購買後,他的父母服用了這些鴻茅藥酒,但該產品沒有達到廣告宣傳的療效,且其父母出現多種不適,血糖、血壓明顯升高。鴻茅藥酒的銷售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存在虛假宣傳欺騙等手段。夏凱向沈陽市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銷售方和鴻茅藥酒生產方退還貨款5994元,懲罰性賠償給付17982元,總計23976元。

鐵西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夏凱提交了其父母出院記錄、出院小結,但不能證明住院所治疾病與服用涉案商品有因果關系,亦不能證明鴻茅藥酒生產方存在欺詐行為,且該商品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和銷售,經檢驗符合藥品標準,系合格商品,故對夏凱主張不予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

夏凱不服一審判決,向沈陽中院提出上訴,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鴻茅藥酒方面辨稱,其產品系經國家食藥監局核準的具有明確治療功效的甲類OTC藥品,其所作的宣傳為合規宣傳,其功能主治、禁忌、註意事項等在廣告及產品說明書中均有明確說明,包裝盒和說明書的內容均經過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核準的,夏凱父母所出現的不適癥狀與服用鴻茅藥酒無直接因果關系。

沈陽中院審理認為,夏凱提出鴻茅藥酒廣告中宣稱的祛風濕、止疼痛、調五臟、補氣血等沒有科學根據,但並無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對於鴻茅藥酒是否具備上述功效應由專門醫療鑒定機構加以鑒定,但夏凱在一、二審均未提供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證明上述主張。鴻茅藥酒系國家食藥監局核準發行、具有國藥準字號的甲類OTC非處方藥品,消費者可根據需要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鴻茅藥酒的功能主治、禁忌、註意事項等在廣告及產品說明書中均已進行了明確標註說明,並且鴻茅藥酒的包裝盒和說明書的內容均是經過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批準的,因此購買者應在了解服用者身體狀況並且全面了解該藥酒功能主治、禁忌、註意事項的情況下謹慎購買。夏凱未提交其父母入院治療的疾病與鴻茅藥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相關證據。據此,駁回夏凱的上訴請求。

消費者質疑鴻茅藥酒是否為“百年鴻茅”

來自北京的當事人張耀軍並未針對鴻茅藥酒功效提出質疑,而是對鴻茅藥酒的廣告語的內容提出質疑。張耀軍在訴訟中提出,2015年3月以來,北京電視臺播放的“鴻茅藥酒”廣告涉嫌虛假宣傳。因為鴻茅藥酒的廣告中宣稱其入選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鴻茅藥酒”是“百年鴻茅”。張耀軍認為,這些內容並不屬實,是在欺騙消費者。事實上,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批名錄中根本沒有“鴻茅藥酒”,其宣稱完全是虛假、欺騙。但在起訴後,“鴻茅藥酒”進入到擴展的名錄中。

2015年4月20日,張耀軍以EMS快遞向北京市工商局書面投訴舉報“鴻茅藥酒”廣告涉嫌虛假宣傳,要求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5月11日,張耀軍收到北京市工商局以辦公室名義於5月5日作出的《投訴舉報告知單》。

針對該告知單的內容,張耀軍認為:北京市工商局沒有認真履行廣告監管的法定職責,告知單答非所請,沒有就他投訴的“鴻茅藥酒”是否涉嫌虛假宣傳進行實質審查;該告知單對事實認定的主要證據不足;3、該告知單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告知單是由北京市工商局以辦公室名義作出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辦公室不具備獨立的行政執法行為能力,因此其程序違法。張耀軍認為,北京市工商局以其辦公室名義作出的被訴告知單沒有證據支持,程序違法,故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北京市工商局針對他的投訴作出的被訴告知單,責令北京市工商局對投訴舉報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張耀軍雖針對“鴻茅藥酒”廣告涉嫌虛假宣傳向被告進行了舉報,但是,因張耀軍目前無法證明其在舉報前受該廣告引導成為了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也無法證明該廣告對其權益產生影響。2016年2月,海澱區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其起訴。

電視臺播放鴻茅藥酒違法廣告被強執

這兩名消費者質疑鴻茅藥酒的功效、廣告宣傳,雖然最終均以敗訴告終,但並不代表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不存在問題。武漢市江漢區法院的一份行政裁定書披露了鴻茅藥酒廣告宣傳問題的冰山一角。

這份司法文書載明,武漢市工商局經調查核實確認,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10月19日,武漢電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在武漢電視臺1至7頻道電視上代理發布了“包括鴻茅藥酒在內的12則藥品、保健品廣告;這些廣告存在含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癥狀內容,說明有效率和治愈率,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內容不真實、不科學準確,欺騙並誤導消費者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均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武漢市工商局對武漢電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2017年6月6日,武漢市工商局向武漢電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送達行政文書,要求其履行這一行政決定,但武漢電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沒有如期履行。武漢市工商局向江漢區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但對鴻茅藥酒的2600多次處罰以及對相關廣告機構的處罰,並沒有讓鴻茅藥酒停止其銷售廣告的違法行為,有關直接政府監管部門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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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就鴻茅藥酒再註冊等提請政府信息公開

由於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其生產、註冊由藥品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廣告宣傳行為則由藥品主管部門及工商部門進行管理。鴻茅藥酒已被曝出存在2600多次廣告違法,但其廣告依然頻繁在各類渠道出現。它的註冊、生產審批也被提出質疑。內蒙古藥監部門目前尚未對外介紹這些情況。

第一財經1℃記者獲悉,4月17日上午,上海律師鄧學平向內蒙古自治區食藥監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的內容包括:許可及核準鴻茅藥酒再註冊為甲類非處方藥的依據;對鴻茅藥酒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

鴻茅藥酒目前是一種非處方藥,藥品的註冊、生產、廣告宣傳,都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鄧學平告訴1℃記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藥品主管部門負責其註冊、生產管理,也要對其廣告宣傳進行審批。工商部門則對其廣告宣傳是否符合廣告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從現有的公開信息來看,由於廣告宣傳行為違法,鴻茅藥酒已在近5年內被全國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門處罰。鴻茅藥酒的廣告宣傳行為遭到質疑,已有大量輿論提出,工商部門作出了處罰,藥品主管部門有沒有作出相應反應?鴻茅藥酒的註冊、生產信息究竟有沒有問題?這些成為另一個焦點。

據此,鄧學平向內蒙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的內容包括:許可及核準鴻茅藥酒再註冊為甲類非處方藥的依據;對鴻茅藥酒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鄧學平對1℃記者表示,他已在今天上午將申請材料通過快遞方式郵寄至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這份申請的理由主要包括鴻茅藥酒是非處方藥,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藥政部門審批,於2002年完成國藥變更,其後每五年需要申請再註冊。

根據2007年生效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鴻茅藥酒申請再註冊時,應當自行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如監測期內的相關研究成果、不良反應的監測、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進行系統評價,向藥品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藥品主管部門應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確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此外,《廣告法》、《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都對發布藥品廣告作了明確規定。鴻茅藥酒發布廣告前需經過藥品主管部門批準,藥品主管部門應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發現違法線索的,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提出建議。

之所以向內蒙古食藥監局提出這一申請,鄧學平解釋說,《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藥品再註冊申請由藥品批準文號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按照規定填寫《藥品再註冊申請表》,並提供有關申報資料。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藥品再註冊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註冊;不符合規定的,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此可見,這些信息均由內蒙古食藥監局掌握,所以向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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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安廳回應“鴻茅藥酒”事件:責成變更強制措施

對社會和媒體廣泛關註的“譚秦東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高度重視,已經依法開展案件核查工作。遵照公安部要求,自治區公安廳責成涼城縣公安局立即按照檢察機關意見,依法對該案事實和證據進行核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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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回應鴻茅藥酒事件: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註。

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4月16日消息,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註的“鴻茅藥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此外,據“內蒙古檢察”微信公號,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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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回應“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內蒙古檢察”微信公號4月16日消息,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

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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