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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上腦

有市民司法覆核梁振英 指梁沒有遵守宣誓內容 要求推翻特首任命 (20:39)

過往曾就市建局收樓提出司法覆核的市民李格度,今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聲稱特首梁振英沒有遵守向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的宣誓內容,而他自人大釋法當日、即今年11月7日起,已不是香港的特首,要求法庭推翻他被委任為特首的任命,並要求梁退回薪金給香港政府。惟司法覆核申請書沒有進一步交代理據。
(19/12/2016 明報即時新聞)

好彩今晚食得少, 否則噴晒出嚟。

香港人均計, 好有可能是全球提出司法覆核最多的城巿, 成為一哥, 嘆為觀止。我當然不知這位仁兄另闢甚麼蹊徑, 抑或想到絕世屎橋而沾沾自喜, 可能見到梁游案的判決, 就依樣畫葫蘆, 以為同樣的法律原則也適用。大佬, 特首選舉(假選舉真欽點都好), 最後, 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法》第45條)。就算香港法院有權宣佈行政長官宣誓有問題, 也無權推翻任命, 所以, 覆核嚟做乜?  而且, 行政長官的宣誓, 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面前, 或在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監誓的人面前,作出誓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A條), 監誓權根本不屬特區政府, 有效與否的裁決也屬中央。 

從《基本法》的條文, 也可印證這看法。第52條列出行政長官必須請辭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如果不肯辭職或嚴重違法, 就運用《基本法》第73條(9)的權力: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 九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講到底罷免是「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提出司法覆核嚟把鬼? 好喇, 面對司法覆核, 梁振英必然用公帑請那一兩個御用大炮代表他, 申請人輸硬兼賠訟費, 賠得起就益咗啲大炮, 賠唔起一樣益咗啲律師, 不過由納稅人畀錢。所以, 呢個大哥, 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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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也成王

「長洲覆核王」挑戰葉劉宣誓

【明報專訊】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昨表示,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港英時代任職入境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他計劃周一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以葉劉淑儀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不忠誠為由,要求法庭取消她的議席。葉劉淑儀回應說,任職港英政府期間,從沒宣誓效忠英國或英女王,又批評郭沒查清楚便興訟,浪費法庭時間。

葉劉否認曾宣誓效忠英女王

郭卓堅日前表示,將於周一以宣誓不忠誠為由,要求法庭取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的議席。他昨日再向傳媒表示,打算把葉劉淑儀同樣列為司法覆核對象。他批評葉劉淑儀在港英時代任職入境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擁護英皇制誥,這違反人大釋法中對議員宣誓效忠中國及其香港特區的要求,故他認為葉劉就任立法會議員時的宣誓是不忠誠和失實。

葉劉淑儀回應說,她在港英時代以加入政府成為政務主任,後來成為入境處長,從沒需要宣誓效忠英女王或英國。她批評郭卓堅浪費法庭資源,濫用法律程序。對於盧偉國被人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議員資格,葉劉淑儀指根據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就香港實施《中國國籍法》的解釋,所有香港中國同胞即使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而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因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分,根據《中國國籍法》亦不予承認,他們仍是中國公民,故盧根本不存在所謂效忠問題。
(20/11/2016 明報)

我相信訴訟是會上癮的, 像吸毒一樣, 試過之後就會躍躍欲試, 也有同儕效應, 見到別人提出司法覆核, 自己不能提出, 真的若有所失, 癮到(下三濫術語叫師父到)無其他方法可以頂得到, 於是又攪盡腦汁去創新, 提出別人想不到的理據去訴訟。有時我覺得法官也有責任, 對胡亂提出訴訟的人總是過份寬宏, 賠訟費很多時都過寬, 導致有些人肆無忌旦地不斷玩司法程序。

推論及挑戰葉劉宣誓效忠英女皇的想法可謂fundamentally faulted, 呢條友一廂情願地推論葉劉在做入境處處長時曾經宣誓效忠女皇, 他錯在那裏呢? 入境處處長在《基本法》第48(5)條列為「主要官員」, 「主要官員」上任時就要按《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但在殖民地時代,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裏, 根本就沒有「主要官員」這種明文法的用詞及概念, 也沒有「主要官員」的誓言。以前只有三種人在就任時需要宣誓效忠英女皇, 分別是港督、司法人員及行政局(以前的名稱)議員。葉劉並非其中一種, 所以她沒有說謊, 她不曾宣誓效忠女皇。

港督就任時宣誓包含三種誓言:

《效忠誓言》(Oath of Allegiance)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定當依法竭誠向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及其世襲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效忠 願主佑我。

《受任誓言》(Official Oath)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獲委為 ,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力,盡忠職守,努力服務。願主佑我。

《司法誓言》(Judicial Oath)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在獲委 的職位及可能獲委任《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任何其他司法職位時,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力,盡忠職守,努力服務,並依從香港法律與習俗,以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為全體民眾主持正義。願主佑我。

法官要作出《司法誓言》, 所以也要效忠女皇。

至於行政局議員, 在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8(1)條這樣訂定的

(1) 行政局議員須於獲委任後盡快作出盡職誓言,以及作出效忠誓言或行政局誓言。 (由1986年第32號第3條修訂)
(2) 行政局的當然議員亦須於獲委任後盡快作出受任誓言。
......

殖民地時代的行政局議員要作出《盡職誓言》(Oath of Fidelity), 《盡職誓言》無需效忠女皇。

《盡職誓言》

本人 ,獲委為香港行政局議員,謹此宣誓︰本人定當隨時依照所需,及憑本人之最佳判斷,坦率地向總督提出本人之意見與建議,務求香港之公眾事務,均有良好之管理;又本人除獲得總督之授權外,決不直接或間接將行政局之事務或議程,或將本人以該局議員身分而接獲之任何文件,或獲知之任何事情等之性質或內容,加以洩露,並在一切事務而言,本人自當盡職為一忠實之議員。願主佑我。

行政局議員也要作出《效忠誓言》或《行政局誓言》。選擇前者要效忠女皇, 選擇後者則不用 。

《行政局誓言》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定當維護香港法律,並且必定以行政局議員身分,衷誠而確實為香港市民效力。願主佑我。

但當時身為行政局當然議員(ex officio members)的官員, 因為要作出《受任誓言》, 所以就要宣誓效忠女皇了。葉劉在九七前不曾因為官職而成為行政局當然議員, 所以她確實未作過宣誓效忠女皇的誓言, 她第一次成為行政會議成員是在2012年。在這情況下, 不論覆核王的法理依據能否成立, 在事實上他已搞錯了, 當真申請司法覆核, 就必敗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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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王初嘗苦果

明報今天這則新聞: 覆核梁宣誓被拒 郭卓堅料付300萬訟費, 300萬訟費誇張了, 100多萬就總要。新聞的首段這樣講:

明報專訊】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長洲居民郭卓堅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特首梁振英就職特首宣誓時讀漏「香港」兩字,質疑宣誓是否有效。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拒絕受理郭的司法覆核,並頒令沒有法援的郭須為對方支付訟費。郭估計涉款約300萬元,不擔心會破產,「有乜所謂啫,我乜都無,呢次爭取我唔係為自己,我係為大眾」。

老老實實, 阿伯你覆核上腦, 走火入魔, 為的是受心魔驅使, 實質與大眾無關。與大眾有關的只是訟費賠不起, 就要從公帑中拿, 因為代表梁振英的一眾大狀團, 是由律政司延聘的。大眾科款, 由阿伯去過覆核癮。正確講, 是大眾無可奈何地被拖落水。

本來我外遊在即, 已沒有太多時間去寫文了, 但近日可以寫的題材不少, 尤其是阿伯敗訴兼賠訟費這一宗。去年我寫過這一篇: 司法覆核上腦, 預言他敗訴兼賠訟費, 今天判辭上載了, 希望對那些對司法覆核樂此不疲的人是當頭棒喝。訴訟不是免費午餐, litigious一啲都唔過癮, 睇你仲有冇下次。梁振英宣誓時漏讀了一次「香港」這兩個字, 根本是slip of tongue/slip of pen之類的無心之失, 就算在法庭上證人宣誓或作供, 法官宣讀判辭或頒佈書面判辭, 間中也有遺漏/錯誤, 有時也要補充/堪誤, 根本就不值得為此大造文章, 玩這種遊戲是要找數的。

我去年也寫過另一篇關於這位覆核王挑戰葉劉淑儀的文: 覆核也成王, 那一單就更衰, 因為是憑空指責葉劉宣誓效忠英女皇, 連事實也搞錯了, 如果他不撤回申請, 又要再敗訴兼賠訟費了。葉劉不能動用公帑迎戰, 自掏腰包, 阿伯又無錢賠, 惹到這類官司真的倒霉, 遇到這些vexatious litigant, 欲哭無淚。今天開車聽收音機, 無獨有偶, 國會也提出議案要修訂法例, 至使那些提出無理訴訟的人在敗訴時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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鏢埸非禮案的刑期覆核

今天好忙碌, 回到家裏已下午五時, 客仔又特別多, 有個還寫了4頁紙, 都一一回覆了。新聞又特別多, 寫了一單, 還有這一單: 飛鏢場東主非禮改判囚兩年 上訴庭斥行為近乎強姦, 早兩日的新聞, 今天頒判辭, 但司法機構網頁尚未上載。我去年寫過這篇評論: 寫在鏢場非禮案覆核上訴之前, 所以對這件案特別關切。上訴庭的判辭這樣描述: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was the respondent’s conduct towards an obviously unconscious and vulnerable woman. The respondent’s conduct fell just short of rape.  Clearly, a deterrent sentence was required. (p.20)

阻嚇性刑罰是甚麼?

Starting point for sentence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 appropriate starting point to be taken for sentence is 4 years’ imprisonment.

Discount

The respondent is entitled to a discount from the starting point of ⅓ to reflect his plea of guilty. In addition, we are satisfi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give the respondent a further discount of 3 months’ imprisonment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he has performed 136 hours of the 240 hours of Community Service to which he was subject. Finally, given that the respondent, a man of good character, is now to be sent to prison, having been spared that punishment when he was sentenced on 18 October 2016, and having regard to the fact that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some 38 months ago and that the respondent was not charged for 15 months after his arrest, we are satisfi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afford the respondent a further discount of 5 months’ imprisonment.

上訴庭卻沒有對受害人飲了被告提供的兩杯酒後昏迷, 而之後法醫在血液中找到安眠、鎮靜藥的因素考慮在內。據被告人(在判辭中的答辯人respondent)同意的案情, 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落藥, 這也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最後那5個月的折扣其實可以免除, 現在豈不是對他過份仁慈了?(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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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申請覆核內幕交易案的刑罰判決

1 : GS(14)@2010-08-20 23:14:3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7


2010年 8月 19日

證監會將申請覆核內幕交易案的刑罰判決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判處早前在一宗建議收購案內幕交易罪成的陳柏浩(男)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阮偉明裁判官早前裁定陳一項內幕交易罪名成立,控罪指陳在2008年5月2日至6月19日期間進行寰宇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寰宇)股份的內幕交易,當時陳代表寰宇的控股股東商討一宗建議收購(註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裁判官指出,陳在有關收購交易公布後隨即出售手上的寰宇股份,獲利約120,000元。隨著今天法院作出社會服務令,陳無須付還或交出從內幕交易所賺取的不法利潤,還可保留這筆款項。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內幕交易屬嚴重罪行,直接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削弱市場信心。在本案中,陳的罪行明顯涉及案中擬進行的主要交易的重要股價敏感資料,陳嚴重違背誠信,在對廣大投資者不公平情況下取得利益。證監會將會立即申請覆核裁判官今天的刑罰判決(註2)。"

裁判官同時命令陳向證監會繳付合共44,478元調查費用。


2 : GS(14)@2010-08-20 23:14:47

2010-8-20 HT
證監不滿內幕交易輕判 要覆核
撰文:蘇麗珍
欄名:投資博客

自從2008年證監會開始就內幕交易進行刑事檢控以來,5宗案件被定罪的被告,大部分都被判監禁,而且全部要罰款。不過,昨日有一位被判觸犯內幕交易人士,就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毋須交出從交易所賺取的不法利潤,可保留款項。

證監會不滿量刑,表明將申請覆核裁判官刑罰判決。

被告可保留不法利潤

涉案的被告是息影女藝人葉蘊儀前夫陳柏浩。而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阮偉明,因為審理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姪女襲警案,近期不時見報。

控罪指陳柏浩在2008年3月至6月期間,代表寰宇控股(01046)股東林小明及趙雪英,參與Goldwyn Management Ltd建議收購寰宇的談判。但他在已知悉Goldwyn提出收購價格的敏感機密資料下,於同年5月2日至6月19日期間,共購入了388萬股寰宇股份;於 6月19日,寰宇公布其控股股東正與獨立第三者磋商售股並停牌,翌日寰宇復牌,股價急升約40%,陳柏浩即沽所有寰宇股份,獲利約12萬元。

證監會就話,將會首先申請覆核裁判官的刑罰判決,才決定會否就此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翻查這宗案件的涉案時間,娛樂版其時曾廣泛報道林小明及趙雪英的婚姻問題,更估計賣盤一事與此有關。自同年6月寰宇指大股東洽售股份一事告吹後,控股權一直未有變,而趙雪英則於今年8月16日辭任執行董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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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385

菲夫婦居港權司法覆核 高院裁定夫得直妻敗訴

1 : GS(14)@2011-11-04 15:09:34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80057&d=1614
提出司法覆核的Domingo夫婦,80年代來港當家傭,並在本港結婚及誕下3名子女,其中兩人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資格。夫婦昨日未有到高院領取判詞。
判詞指,女申請人在06年12月至07年11月期間逾期居留,違反逗留條件;加上她在04至05間離港17個月,不符合居港7年的申請資格規定,故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但她的丈夫則從未曾離開香港,符合申請資格,故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重新審批。
兩人在06年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被拒後,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訴。至07年時,入境處提出容許他們居港從事任何工作,以換取他們放棄上訴,並指由當時起計,最快2014年可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兩人在08年再度申請被拒後,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庭指,上訴得直的丈夫仍需向入境處提出申請,需符合居港滿7年,及以香港為通常居住地的條件,始獲居港權。他又相信,政府不會即時處理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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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申覆核電視發牌

1 : GS(14)@2014-01-17 14:23:08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0117/news/ec_gom1.htm

【明報專訊】商人王維基旗下香港電視(港視)不獲政府發出免費電視牌照,早前已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去年在立法會「玩」拉布的社民連成員林翰飛,日前亦就同一事件入稟呈請司法覆核。他指政府未就決定提供充分理據,影響他接收資訊及選擇電視台自由。


稱選擇電視台自由受損

林在申請書表示,港視不獲發牌,與自己息息相關,並非「純粹多管閒事」。他稱正攻讀城大創意媒體課程,未來有意投身電視製作行業,發牌創造就業機會,對他有利。

林提出的理由包括行會決定有違「發牌無上限」政策、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港視條件不及奇妙電視與香港電視娛樂,以及錯誤考慮免費電視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因素等。

林又指已知悉港視已就相同事宜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其理據與港視有別,關注不同人士的利益,故要求與港視的呈請一併處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4290

覆核流動電視規管 港視指政策前後不一

1 : GS(14)@2014-11-27 16:43:04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1127/news/ww_ww1.htm

【明報專訊】本月透過新平台至今已開台7天的香港電視,去年失落免費電視牌照後,擬透過向中移動購入的流動電視牌開台,然而通訊局指根據《廣播條例》,港視要先取得免費電視牌照才可使用DTMB制式傳送流動電視予多於5000戶。惟港視指流動電視牌並不受《廣播條例》規限,興訟向通訊局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通訊局要求先取免費電視牌

代表港視的資深大律師高浩文指出,政府的流動電視諮詢文件、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政府給立法會的文件,甚至是流動電視的牌照條款等清楚表明,流動電視不受《廣播條例》(下稱條例)規管。該些文件亦指出,政府將以寬鬆手法規管流動電視,並准許其採用不同制式,亦無意為流動電視另設發牌機制。港視認為,政府於今年3月指港視要先取得免費電視牌照,才可使用DTMB 制式傳送流動電視,反映政策前後不一。

港視稱條例原意不包新電視技術

高浩文又指科技日新月異,條例當年訂立的原意並不包括利用新技術的流動電視,若要條例同時監管流動電視,當局應作相關修例。

代表通訊局的資深大律鄭若驊反駁指出,條例或有需要檢討,但條例已足夠處理本案的情,至於是否需要修例,應由當局決定,毋須由法庭裁決。通訊局一方今將繼續回應。

【案件編號:HCAL39/1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6582

政協鬧爆司法覆核娘娘還擊:小心車毀人亡

1 : GS(14)@2015-03-07 08:33:41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梁麗幗日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第二階段政改諮詢按人大常委8.31決定為基礎的合法性,被全國政協常委陳永棋及唐英年狠批。梁麗幗接受《壹錘定音》專訪時反駁二人指控,以駕駛喻政改,著他們要小心駕車,切勿走錯路線,以免車毀人亡。在北京出席全國政協會議的陳永棋,日前批評梁麗幗的做法「蹉跎歲月」,「玩另一種拉布」,更聲言「香港人去新加坡睇吓,自己覺得醜架」。梁回應稱,陳的說法漠視了對與錯,「好似揸快車,想快啲去到目的地,但係可能揸錯線」,質疑現時方向或不是基本法下的真普選,申請司法覆核正是為避免磋跎更多歲月。她又稱自己望向新加坡一定不會覺得醜,因為香港仍有良好獨立的司法體制,讓她們能申請覆核。她引用昔日唐英年對青年的批評「回敬」陳永棋:「揸車要小心,唔好一味揸快車,否則會車毀人亡。」至於唐英年呼籲她熟讀基本法,她指從新聞片段中看不到他有提出相關法律理據,難以反駁。另外,被問及佔領運動中最辛苦及難過的時刻,梁麗幗表示佔領結束後、港大近日退出學聯爭議使她最難受。梁解釋,她沒表達清晰立場,但事後感後悔,沒辦法為同學深入分析議題。她認為學聯制度上無致命性問題,但沒向同學交代,也沒解釋學聯會如何改善。梁表示會向學聯戰友道歉,但亦會向退聯關注組和其他同學道歉,因為沒引導同學進行有質素的討論。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307/1906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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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業擬就三跑覆核

1 : GS(14)@2015-03-27 08:51:15





【本報訊】三跑爭議亦成梁振英被追擊議題。人民力量陳偉業昨指,市民叫政府「回水」派錢1萬元好似「攞佢(政府)命」,但這個孤寒財主卻以逾1,400億元興建機場第三條跑道,平均每個港人要承擔2萬元,質問梁振英在行會作出此指令是引用哪條條例?以及是否與機管局達成新的財政協議?梁卻拒正面回應,只稱:「行政會議嗰日作嘅決定我哋已經公佈。權力係乜?根據《基本法》,任何重大事項係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陳追問時稱是問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作出興建三跑的決定是否基於《機管局條例》第20條?政府與機管局有否新財務安排?梁續沒正面回應。陳偉業會後稱,積極研究就三跑融資決定及逾1,400萬造價提出司法覆核,批評梁在答問大會的回應是「心虛」。■記者陳雪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327/1909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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