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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薛兆坤重投業界

1 : GS(14)@2010-07-06 22:58:45

http://realforum.zkiz.com/post.php?type=post&fid=12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人員薛兆坤(男)重投業界,為期四個月,由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註1及2)。

工商東亞融資於2004年擔任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保薦人及牽頭包銷商,證監會調查其相關行為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

證監會發現,工商東亞融資曾參與《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不容許的穩定價格行動(註3)。證監會於2008年就此對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採取紀律處分(註4)。證監會亦發現,薛身為工商東亞融資的負責人員,建議進行上述穩定證券價格行動,違反相關規定。

薛有違身為工商東亞融資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因為他理應知道,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該宗上市不符合可進行穩定價格行動的條件,因此不應建議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在市場上為該上市公司的股價提供支持。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薛同意他不應向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的高級管理層建議進行有關穩定股價行動,違反相關規定;[/li][li]薛同意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li][li]由於證監會的調查及紀律處分,薛的牌照申請已受影響;及[/li][li]薛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
[ol][li]薛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於2001年2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融資,目前並非證監會持牌人。[/li][li]工商東亞融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目前並非持牌法團。[/li][li]香港法例第571W章[/li][li]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經紀)有限公司,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有關紀律處分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6月6日的新聞稿。[/li][/ol]
2 : GS(14)@2010-07-06 22:59:11

2008年 6月 6日
證監會與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及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解決合規事宜證監會與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解決若干合規事宜(註1)。

根據有關的解決方案:
[ul][li]證監會向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施加罰款3,800萬元;[/li][/ul][ul][li]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將聘請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檢討他們的內部監控和合規制度;[/li][/ul][ul][li]證監會將於協議簽定後三年內釐定檢討工作的時間安排;及[/li][/ul][ul][li]如發現兩家公司在協議簽定後三年內出現嚴重的違規或缺失情況,其牌照或會被撤銷。[/li][/ul]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 "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被處以罰款,並已表示感到遺憾,是對過往所發生的事件的適當處理方法,但更重要的是,兩家公司均願意建立良好的合規作業方式。 證監會認為,這安排對市場以至所有投資者均具積極意義,且有前瞻作用。"

證監會發現,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在2002至2004年間出現以下的不合規情況:
[ul][li]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的高級職員(現均已離開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的行為令人覺得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曾以不適當的手法支持某隻上市股票;[/li][/ul][ul][li]曾分別兩次未能為工商東亞證券的自營交易活動和工商東亞融資的企業融資活動推行有效的職能及資訊劃分措施;[/li][/ul][ul][li]工商東亞證券一家分行未能在適當的時間向客戶支付回佣。相關客戶事後已獲得回佣。[/li][/ul][ul][li]工商東亞證券一家分行曾發生無牌交易活動、未經授權的交易活動,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轉撥客戶款項。[/li][/ul]
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均承認證監會就以上不合規的行為而得出的調查結果, 並對其不合規的行為表示遺憾。

證監會在決定與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解決合規事宜時,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均實施了內部監控和合規措施(當中若干重要環節已由在諮詢證監會意見後所委任的獨立評估機構進行檢討),確保類似的不合規情況不會再次發生。例如,工商東亞融資和工商東亞證券均已改善其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並已提升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職能及資訊劃分制度;[/li][/ul][ul][li]自2005年起,工商東亞融資和工商東亞證券均委任了全新的管理團隊;[/li][/ul][ul][li]兩家公司均主動向證監會匯報上述若干不合規行為,並就有關事宜進行內部調查;及[/li][/ul][ul][li]在調查及紀律處分階段,工商東亞融資和工商東亞證券均與證監會充分合作。[/li][/ul]


備註:

1.  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是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
3 : GS(14)@2010-07-06 23:03:09

工商東亞前負責人 違規判禁足業界
  2010年7月6日

【明報專訊】多番被證監會處分及罰款的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再有前負責人遭受處分。證監會昨日宣布,禁止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前負責人關保傑重投業界5年,罰款22.8萬,禁止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人薛兆坤重投業界,為期4個月。

兩人的違規活動,同樣發生在2004年。薛兆坤被指建議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在市場上「支持」一上市新股股價,有違《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股份涉及工商東亞2004年保薦上市的一隻新股。根據資料,工商東亞在 2004年曾與大福證券,聯席保薦創業板公司浪潮國際(已轉板)上市。

倡公司支持一上市新股

關保傑則被證監會指控有利益衝突,因他於工商東亞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秘密帳戶,從中買賣一上市公司股份獲利,但沒有向工商東亞披露。

工商東亞在2005年,就歐亞農業事件與證監會和解,但要支付3000萬元;至2008年,工商東亞融資及工商東亞證券,再因在2002年至 2004年間的涉及多項違規問題,被證監會罰款3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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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罰工商東亞前要員
【本報訊】證監會 08年向工商東亞融資及證券公司罰款 3800萬元後,昨日再向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人薛兆坤採取紀律處分,禁止他重投業界,為期 4個月,今年 6月 29日至 10月 28日生效。
證監發現,工商東亞於 04年擔任一間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時,曾參與《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不容許的穩定價格行動,薛身為負責人員,建議進行上述行動,違反相關規定。資料顯示,工商東亞在 04年沒為主板上市公司安排上市,只負責安排創業板公司浪潮國際( 596)上市。證監早於 08年就同一個案向工商東亞融資及證券罰款及採取紀律處分。薛兆坤今次同意證監紀律處分。
關保傑 5年內禁返業界

另證監亦禁止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前負責人員關保傑重投業界,為期 5年,並罰款 22.8萬元。關氏在工商東亞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操作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的秘密賬戶,但沒有向工商東亞披露。他亦通過上述秘密賬戶,向工商東亞買入股份為自己賺取利潤,構成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操守準則》第 6項一般原則(利益衝突)。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37

證監會禁止關保傑重投業界並處以罰款

1 : GS(14)@2010-07-06 23:02:1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前負責人員關保傑(男)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由2010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並罰款228,000元(註1及2)。

工商東亞證券於2004年進行了多宗買賣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證監會調查該等交易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註3)。

證監會發現,關在工商東亞證券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操作於工商東亞證券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的秘密帳戶,但沒有向工商東亞證券作出適當的披露。此外,他亦通過上述秘密帳戶,向工商東亞證券買入股份,為自己賺取利潤。關的行為構成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操守準則》第6項一般原則(利益衝突)(註4)。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關坦白承認過失,接納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li][li]關通過繳付罰款,交出所賺取的不法利潤;[/li][li]本案的紀律處分程序已歷時甚久;[/li][li]關自2005年起已非證監會持牌人;及[/li][li]關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
[ol][li]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於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證券,自離開工商東亞證券後,並無持有牌照,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li][li]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經紀)有限公司。[/li][li]有關證監會對工商東亞證券的紀律處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6月6日的新聞稿。[/li][li]《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2003年4月版)第6項一般原則訂明,持牌人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而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39

林兆鑫自爆獄中曾想自殺 計劃明年刑滿重投醫生本行

1 : GS(14)@2010-08-14 13:05:0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4343666

【本報訊】被喻為富豪御醫、但因私吞香港大學 400萬元捐款及診金的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短短服刑 11個月後便獲假釋,引起社會各界譁然。林兆鑫昨首次透露,監獄生涯曾令他想過自殺了斷,「最初入監嗰陣情緒好低落,好短嘅時間內有過死嘅念頭」。最後他信奉了基督教才決定要積極面對人生,他計劃明年初刑滿後重投老本行,繼續行醫。
記者:梁維建、馮永堅

去年 9月被判入獄 25個月的林兆鑫,參加「釋前就業計劃」獲准提前離開監獄,入住中途宿舍。他昨向記者表示,入獄初期情緒十分低落,曾一度想過自殺,其後得到一名牧師開解,再決定信教,心境才逐漸開朗,最後打消自殺念頭。林兆鑫直言這是他的人生轉捩點,希望重獲自由後能做義工以回饋及貢獻社會,「經過呢次事件(入獄)後,可以認清好與壞,要做自己開心安樂嘅事」。
慈善基金顧問職「自己搵」

早前有消息指林兆鑫是獲富豪朋友「厚待」聘請做文員,才可假釋出獄,他指現時正在一個慈善基金擔任顧問工作,又說有關工作是自己搵,暗示沒受朋友恩惠,「係自己寫信應徵,申請咗一段時間先有回覆」。他指,聘用他的慈善基金「話事人」處事十分低調,不想宣傳;他又解釋該基金所做的善事是多方面,包括派專業人士到內地陝西、寧夏等貧窮地方考察,並進行土木工程、醫療及教育等工作。
林兆鑫要在中途宿舍完成餘下六個月刑期,明年 2月可重獲自由,他稱屆時或會做老本行,繼續行醫。回憶獄中歲月,他指監獄內並非像電影、電視劇情節般黑暗和複雜,又說常利用空閒時間寫作,「每日都寫番啲人生經歷同波折落日曆度,有成十幾個 chapter(篇章)。」
嘆茶看報關心「惡菌襲港」
連日來成為傳媒追訪對象的林兆鑫昨晨如常離開懲教署於大窩坪的中途宿舍,坐巴士到黃大仙,再轉港鐵到中環歷山大廈的星巴克「嘆茶」,但十分關心醫療新聞,他閱報時看到「惡菌襲港」報道時,即興奮地說:「好嘢喎,搵到呢個新病毒嗰 Gene(基因),我哋做醫學,好多不明病毒都唔知道個 Gene,今次搵到,香港大學幾好嘢。」
為免工作地點曝光,林昨再向僱主請假,嘆茶後他前往告羅士打大廈搭電梯直上 38樓,避開記者尾隨。據悉,林的長女在該層的德輔大律師事務所工作。至晚上將近 8時,林才乘巴士返回中途宿舍,向在埸等候的記者說自己的工作頗辛苦,又希望記者不要再追訪。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281

證監會終身禁止Jugurtha Harchaoui重投業界

1 : GS(14)@2010-09-11 16:06:25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7
證監會終身禁止Jugurtha Harchaoui重投業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Jugurtha Harchaoui(男)重投業界。Harchaoui是美林(亞太)有限公司及Merrill Lynch Futures (Hong Kong) Limited(統稱美林)的前任董事總經理兼高級交易員(註1)。

證監會在調查美林一本特種期權交易簿冊(該簿冊)的估價數據被更改的活動後,作出這項紀律處分。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間,Harchaoui 透過竄改定價模型的波幅數據,更改該簿冊的估價數據,並多次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進入電腦系統內更改多項定價參數。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Harchaoui為掩飾其行為,指示其組內一名初級交易員,在Harchaoui因病休假期間,每天使用一個被事先竄改定價模型的電腦程式,計算出該簿冊的估價數據。假若該電腦程式未被揭發,該簿冊內被推高的估價數據便應會在Harchaoui為期兩個月的病假期間作直線攤銷。

由於Harchaoui更改該簿冊的估價數據,該簿冊所錄得的價值遭人為推高約2,500萬美元,導致美林內部未能如實報告該簿冊的實際虧損。

證監會早前已就這宗事件所引致的監管事宜對美林採取行動(註2)。

證監會對Harchaoui作出上述紀律處分時,考慮到Harchaoui行事不誠實,並且濫用其高級人員職權,指示下屬進行更改該簿冊的估價數據的活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705

證監會撤銷秦炳輝的牌照並禁止其重投業界五年

1 : GS(14)@2010-10-24 15:20:52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撤銷秦炳輝(男)(註1)的牌照,並禁止秦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直至2015年10月18日為止,原因是秦所進行的衍生權證交易,具有使這些衍生權證的市場成交額遭人為推高的作用。

證監會對Macquarie Bank Ltd(麥格理銀行)發行的衍生權證(麥格理權證)在2004年及2005年的交易活動進行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在該等交易進行期間,發行商麥格理銀行為減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提供了佣金回贈安排(註2)。

秦經當時的僱主秦志遠證券有限公司(秦志遠證券)(註3)進行麥格理權證的交易。秦志遠證券實際上向秦收取低至0.05%的經紀佣金,而麥格理銀行就麥格理權證交易提供的佣金回贈,則可高達交易額的0.25%(註4)。

秦在短時間內多次以相同或相若的價格買賣同一衍生權證。這些交易得以帶來利潤,純粹是由於麥格理銀行的佣金回贈與秦志遠證券提供的經紀佣金折扣之間的差額所致。

證監會認為秦的交易有可能誤導其他投資者,因為該等交易使有關麥格理權證的成交額遭人為推高,造成了麥格理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這是證監會就有關事件所採取的最後一項執法行動(註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274

證監會終身禁止Pauline Ellen Cousins重投業界

1 : GS(14)@2010-11-19 21:23:0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33

證監會終身禁止Pauline Ellen Cousins重投業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Pauline Ellen Cousins(女)重投業界;Cousins是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的前任董事總經理兼負責人員(註1及2)。

在2002年至2006年間,Cousins向一名客戶先後提供合共四份虛假的投資組合估值概要。Cousins利用這些屬於其他客戶的概要來誤導該客戶,令該客戶以為自己有一筆175萬元的款項投資於一項與投資有關的保險計劃。實情是Cousins未經該客戶授權,將這筆款項投資於一家高科技公司的股份,而這家公司其後遭接管資產。

證監會對Cousins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行動之前,曾將Cousins的個案轉介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其後,商業罪案調查科對Cousins展開法律程序,結果Cousins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四項提供虛假資料的罪名成立,於2009年12月被判監禁21個月。



備註:

1. Cousins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在2002年至2006年期間隸屬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Cousins的牌照於2006年2月被撤銷,目前並無持有任何證監會牌照。

2. 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並於2002年至2006年期間經營上述業務。其牌照於2006年2月被撤銷,目前並無持有任何證監會牌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648

吳國良設定收市價遭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三年

1 : GS(14)@2010-12-25 13:13:3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4
2010年 12月 23日
吳國良設定收市價遭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三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吳國良(男)重投業界,為期三年,由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2日止(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吳於2008年4月3日收到一名客戶的指示,要求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團)的收市價設定在一個較高水平。彩虹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吳同意執行上述指示,並於交易時段的最後三分鐘內發出15個彩虹集團股份的買盤,各買盤的價格均高於當時市價,得以確保彩虹集團股份以該客戶期望的價格收市。

證監會認為吳行為失當,不再是繼續獲發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考慮過以下因素︰[ul][li]吳的失當行為損害了市場的穩健運作;[/li][li]吳早前被裁定一項虛假交易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註2);及[/li][li]吳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1.  吳之前是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
2.  吳在2010年5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虛假交易罪名成立,於2010年6月9日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2月4日2010年5月27日2010年6月9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27

前中信嘉華銀行僱員偽冒簽署被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

1 : GS(14)@2011-01-01 17:52:0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7
前銀行僱員偽冒簽署被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中信嘉華銀行)前僱員任阡睿(女)偽冒同事簽署銀行文件,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由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註1)。

本案經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介證監會處理。根據金管局所得證據,任蓄意規避僱主中信嘉華銀行有關核實銀行文件的內部監控程序。中信嘉華銀行的內部監控程序規定,銀行文件須經由指定銀行主任簡簽,以核實文件的準確性及真偽。2006年8月至12月期間,任曾六次偽冒中信嘉華銀行三名人員簡簽合共13份銀行文件,當中包括:
[ul][li]銀行發出網上銀行服務用戶密碼的紀錄冊;[/li][li]多份客戶身份證影印本;[/li][li]客戶購買銀行本票的有關文件;及[/li][li]由某一公司客戶發出的一項交易指示。[/li][/ul]
任承認在有關文件上偽冒同事的簡簽,目的是加快處理有關交易及避免麻煩同事。

證監會在決定禁止任在上述指定期間重投業界時,曾考慮以下因素:
[ul][li]任偽冒簽署一事屬不誠實行為;[/li][li]任的失當行為持續達五個月;[/li][li]任沒有因偽冒簽署而獲利;  [/li][li]並無客戶因此蒙受損失;[/li][li]任向金管局及證監會承認責任,並對失當行為表示悔意,表現合作;及[/li][li]任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ol][li]於有關時間,任受僱於中信嘉華銀行,以有關人士的身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任目前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亦沒有獲發證監會的牌照。[/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389

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重投業界

1 : GS(14)@2011-02-04 12:26:1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男)(註1)重投業界,張較早前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審裁處在2010年9月9日裁定,張及劉燕艷(張當時的女友)進行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麗寶)股份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對張作出了若干命令,包括頒令張交出推算其從內幕交易所賺得的利潤,並建議證監會向張採取紀律行動(註2)。

證監會是依據審裁處的裁定及建議作出上述紀律行動。

在 2008年2月21及22日,張在明知百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百麗)將會提出全面現金要約,以高於美麗寶最後成交市價的價格收購美麗寶股份的情況下購入美麗寶股份。張先前從劉取得有關消息;劉在諾頓羅氏律師事務所(諾頓羅氏)任職見習事務律師,而諾頓羅氏當時在百麗收購美麗寶的交易中擔任百麗的法律顧問。



備註:

  1. 張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證監會已於2008年6月11日撤銷其牌照,因此張目前並無持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2. 審裁處的報告書載述了在2008年2月18至22日期間有關美麗寶股份交易的事宜。審裁處報告書第一部(日期為2010年9月9日)及第二部(日期為2010年10月13日)均載於審裁處網站(www.mmt.gov.hk)(報告書只有英文版)。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860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張小明進行虛假交易而禁止其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3:2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禁止張小明(男)
重投業界,為期12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至2012年2月17日止。張是工商東亞集團前任行政總裁及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
人員(註1、2及3)。
工商東亞融資於2004年擔任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保薦人
及牽頭包銷商,證監會調查工商東亞融資的相關行為後,決定對張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證監會發現,在該公司上市的首兩天,工商東亞融資透過本身的自營帳戶買入
該公司的股份,從而在市場上為該公司上市後的股價提供不恰當的支持(註4)。
證監
會的調查發現,張以本身在工商東亞集團任行政總裁的身分,決定為有關股份的市場提供支持並指示下屬執行購買股份的指示;這些買盤造成了減輕該公司股份沽售
壓力的效果,因而為這些股份的自然供求及價格營造虛假且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
條(虛假交易的罪行)。
證監會基於上述調查結果決定對張作出紀律處分,同時考慮到張以往從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以及完成本案執法程序所需時間,於是決定禁止張重投業界12個月。張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處分決定。

2011年2月18日,上訴審裁處駁回張的申請並確認證監會對張的紀律處分決定。上訴審裁處在裁定中表明:"……證監會完全有權裁定張的行為構成《證券及
期貨條例》第295條下從事虛假交易的罪行。在本案中,證監會無需先取得法院確認張曾犯罪的刑事裁決,方可裁定張曾作出等同上述虛假交易罪行的行為,並據
此對張作出紀律處分……"。
上訴審裁處拒絕接納張指稱虛假交易中沒有受害者的說法:"虛假交易的最主要受害者是那些誤信市場當前的交易活動是真實的,以為有關股份確有需求,因而入市購買的投資者……其他受損害的還有市場的廉潔穩健、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以及市場的股本資金成本。"

備註:
張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於2003年2月至11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融資,目前並非證監會持牌人。工商東亞融資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在2009年10月已不再是持牌法團。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Justice Saunders)、何炘基教授及胡經昌先生組成。上訴審裁處的網站www.sfat.gov.hk將登載有關裁定理由。請參閱證監會在2008年6月6日2009年11月17日2010年7月5日發出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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