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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上訴終院

梁游申請上訴終院 促裁決立會處理宣誓權力

【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早前被高院裁定宣誓無效,取消二人立法會議員資格,二人其後提出上訴被駁回,兩人昨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二人在申請書中,要求終院就人大釋法是否實屬修例、立法會是否有權處理與議員宣誓相關的事務等問題作出裁決。

根據游蕙禎的上訴申請書,針對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游要求終院裁定本港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去決定釋法是否屬修法或屬部分修法,以及人大實際上是否解釋本港的《宣誓及聲明條例》而非《基本法》,並要求裁定釋法有否追溯力。另外,游認為除非立法會主席的宣誓裁決是侵犯民選議員的權力,否則法院不應干預他們的宣誓,游亦要求終院裁定立法會是否有絕對權力控制包括宣誓事宜在內的內部事務。

對於行政長官有責任執行《基本法》,游要求終院裁定這是否等同行政長官不用透過律政司直接興訟。至於梁頌恆,則於上訴申請書中要求終院釐清「不干預原則」可否應用在《宣誓及聲明條例》,及在裁定議員是否拒絕宣誓時監誓人或法庭的角色。

【案件編號:CACV224-227/16】
(29/1212016明報)

梁游決定上訴至終院, 昨天是限期28日內提出的最後一天, 按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涉及民事上訴, 需向上訴庭申請許可, 而「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或因其他理由, 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若批出許可, 就要在批出的3個月內交付保證金。這保證款額對每位答辯人不超過$400,000。這裏有梁游兩位上訴人, 有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兩位答辯人, 即是兩人的保證金加起來可達$1,600,000。他們籌夠錢了嗎? 我當然不知道, 現階段未籌夠也不是問題, 因為還有時間, 另外, 法庭也可暫緩執行有關指令。故此, $1,600,000的保證金額只是最壞打算。現時未夠錢, 若果批出許可, 還可繼續籌錢。當然籌到保證金並不表示會終極勝利, 終極再敗就只好破產了。萬一反敗為勝, 就有機會取回所有訟費, 納稅人科款。萬一上訴庭不批許可, 就只好向終院申請, 終院也不批許可, 那就一切都完蛋。若批出許可到終審庭正審後敗訴, 那就訟費越輸越多。爭產案有金主在背後支持的話, 起碼爭贏了可以在背後分錢, 有值搏率。梁游這一件毫無油水, 勝訴都無錢分, 何況敗訴居多, 所以捐錢的人是政治捐獻, 有殺無賠。

據報章報導, 這些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全部在上訴庭聽審上訴時處理了, 上訴庭會批出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嗎? 我相信會批出, 因為毫無疑問屬於「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成全佢哋, 畀佢死得眼閉, 畀佢再賠多啲錢囉。點解咁講? 因為釋法是武林聖火令, 是倚天劍屠龍刀, 號令天下, 誰與爭鋒? 通殺!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9839

離婚爭產案 終院一錘定音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1 : GS(14)@2010-11-13 10:23:5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4657140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就離婚夫婦分配財產頒下具深遠影響力的裁決。終院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保障婦女不會因打理家務而遭歧視,摒棄沿用多年的「合理需要」原則,裁定往後的離婚案中,離婚夫婦的身家原則上都須按「公平原則」均分。有法律界人士回應指,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記者:陳曉薇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香港過去的離婚案件,都會引用香港上訴庭 90年的「 CvC案例」,在分配財產時以「合理需要」為原則,即按前妻需要,將前夫部份財產分給前妻,餘額全部留給前夫。本案涉及 47歲內地清華大學女畢業生與 48歲商人丈夫的離婚案,上訴庭 08年的判詞,採用英國上議院 01年「 White v White案例」中的「公平原則」,裁定離婚夫婦財產均分。
法官擁酌情權分資產

終院認為,「 CvC案例」表明毋須以公平及公義的原則分配財產,原則上已犯錯,不應跟隨。終院為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保障婦女在負責持家時不被家庭崗位歧視,更應引用「 White v White案例」,讓離婚夫婦享用婚姻中共同創造的資產。代表丈夫一方的大律師曾提議採納澳洲 84年的「 Mallet v Mallet案例」,考慮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從而釐定財產分配方法,但終院以兩地有關的成文法字眼大異,不予接納。
惟終院強調,改用新例判案,不代表身家一定要均分。事實上英國法院引用「 White v White案例」後,絕大部份判案最終亦非均分。本港法庭在合計夫婦總資產後,應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列出的原素,如財政需要或賺錢能力等進行考慮,在適合情況下,法官可運用酌情權,拒絕使用「公平原則」平分資產,轉而考慮前妻年齡、謀生能力或生活質素等財政需要,釐定財產分配。
判詞又指,一般離婚案,財產根本不夠滿足前妻財政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毋須均分,前妻可按需要獲分所得部份;只有雙方合計財產超過按需要而分配的金額,法庭才要進而考慮「公平原則」是否合用。終院最後判本案商人丈夫上訴失敗,他與前妻各獲分得約 268萬元財產。
勝方:判決追貼國際

本案義務代表清華女畢業生的律師何珮芝昨指,女方纏訟多年,昨獲悉裁決後感到非常高興,認為終於獲得公平對待。何表示,終院裁決改變以往在考慮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時,側重考慮賺錢能力的不公平之處,把打理家庭與賺錢能力作同等看待,為下級法庭日後判案,清楚釐定原則;而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
拆解法:簽婚前協議

身兼立法會議員的律師謝偉俊指,英國最近亦有案例首次承認婚前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他相信隨着今次判決,將有案件就婚前協議法律效力問題在本港法庭提出討論。他認為婚前協議可保障夫婦雙方,令財產差距較遠的夫婦為免不被分身家而不結婚。他贊同夫婦簽定婚前協議,應成為趨勢。
案件編號: FACV16/08
終審法院判詞重點

•資產不論來自送贈或承繼,抑或在婚前或婚後獲得,法庭都可運用酌情權,考慮是否納入共同資產計算。惟婚姻時間越長,離婚夫婦更不應以此理由扣減共同資產
•法庭應按雙方需要,包括年齡、工作能力及需否照顧老弱,考慮身家應否均分
•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不應列作考慮財產是否均分
•在離婚訴訟中,離婚夫婦指控對方不是的行為,除非十分「明顯及嚴重」,否則法庭不應考慮在財產是否均分時列為考慮,以免引起不公
•基於婚姻常被視作公平的合夥關係,婚姻長短對財產是否共同產生有重要的取決原素
•離婚夫婦在婚姻中各有付出,法庭認為他們不應依賴各自的付出而衡量財產分配

資料來源:終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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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詐騙罪撤銷 律政司上訴終院駁回 17圍標檔主:沉寃得雪

1 : GS(14)@2010-11-26 10:46:2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35&art_id=14702443


【本報訊】大埔墟街市熟食檔 19名檔主, 04年進行競投檔位時圍標,預先分配檔位,協議不會彼此競逐,最終以底價投得檔位。 19名檔主其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囚,其中 17人上訴得直脫罪。律政司昨向終審法院上訴,但被即日駁回。代表檔主的律師指,檔主的做法不涉欺詐等不誠實成份,不構成刑事罪行。勝訴的檔主高興說:「終於沉寃得雪。」
記者:黃幗慧

食環署表示會研究判詞,並諮詢律政司意見。身兼大埔墟街市商戶協進會主席的涉案檔主張志強對判決感到高興。他說一直對官司有信心,被控的商戶過去心情一直沉重,又要支付龐大律師費,幸得顧客支持。另一經營粥店的檔主黃德興笑言:「終於沉寃得雪。」他被定罪後,曾入獄廿多天,後取得保釋等上訴。
協議不互相競爭

提出上訴的律政司昨指,競投在 04年 7月進行,涉案的檔主本身能優先競投檔位,他們事前開會兩次,預先分配檔位予指定檔主,並協議好在競投時不互相競爭,令檔位以底價成交,目的就是要確保每個檔主都能以最低租金投得檔位,取得經濟上的利益。全部 40個檔位中,只有 4個成功公開競投,最終是以底價的 1.8倍成交。檔主明知沒有權這樣做,他們相互之間的協議就是欺騙食環署,令署方以為有真正及具競爭性的競投,做法不誠實。
但代表部份檔主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檔主的做法不涉及暴力、欺詐、誤導等不誠實成份,他們純粹協議不競投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聽取雙方陳詞後,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昨即日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但押後宣佈判決理由。
涉案的 19名檔主原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監 6至 12個月不等。其中 17人今年 3月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上訴庭當時指,若食環署欲保護自己利益,可要求競投者在競投前保證不會圍標。
案件編號: FACC4/10
2 : GS(14)@2010-11-26 10:46:46

涂謹申:圍標合法 賣地崩潰
2010年11月26日

【本報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終院昨日的判決影響深遠、重大,可能令政府公開拍賣土地制度崩潰。他指出終院判決形同把圍標合法化,日後數個大型地產發展商可能拍賣前私下協商,拍賣時只有一家發展商出價,即使明知有圍標行為,執法機構也不能採取行動,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後果十分嚴重。他今日會緊急約見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要求當局研究如何補救。
3 : 龍生(798)@2010-11-26 12:26:16

一早己經合法, 的業主立案法團, 招親標都係圍標,
無人圍標反而係奇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760

終院斥強拍審理慢損業主

1 : GS(14)@2011-05-25 22:08:59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10525/News/ec_gou1.ht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92

鏞記清盤案 大少遺孀准上訴終院

1 : GS(14)@2015-02-05 19:27:40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205/news/ec_gol1.htm

【明報專訊】燒鵝老字號中環鏞記酒家已故第二代掌舵人甘健成,生前向高院申請將鏞記母公司清盤,原審法官指由於鏞記的母公司於海外註冊,亦無香港業務,故無權處理有關申請,判甘健成敗訴。甘健成其後由遺孀代表向上訴庭上訴亦告失敗,昨向終院申請上訴,獲終院受理,並已排期於10月7日至8日審理。

終院認為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決定受理甘健成一方提出上訴,屆時將處理本港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海外公司的清盤申請,亦會處理上訴庭是否有權推翻原訟法庭就甘健成被胞弟甘琨禮欺壓的裁決。遺孀一方昨透露,若最終獲判上訴得直,仍傾向要求把母公司清盤。

【案件編號:FAMV49/1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7634

終院駁回地建會入則上訴

1 : GS(14)@2016-05-21 18:08:11

【本報訊】政府針對「發水樓」問題,於2010年宣佈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地產商入則時必須提供對發展地盤土地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的證明,否則圖則可能不獲批核。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為此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法例就「地盤」定義模糊,要求推翻規定,但不成功,早前再提上訴,昨被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屋宇署認為,根據《建築物條例》,「地盤」意思是建築圖則提交時,申請人必須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之土地,但上訴人地建會認為,條例並無就政策內容作明示或暗示屋宇署的講法,更指「地盤」的解釋,只是申請人選擇放在圖則上的實際範圍。不過,終審法院接納政府的說法,指屋宇署在審批建築圖則時,必須考慮地盤範圍、位置及性質等重要因素,否則沒有真正發展機會的人士也向署方提交建築圖則,將對屋宇署造成沉重的行政負擔,導致真實及真正的發展項目在審批過程中受延誤。判詞指,由於呈交圖則預期是真正計劃的發展工程,法例沒有預視地盤會有假設性,故「地盤」的正解,只能是申請人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之土地,終院因而裁定,政策有合理需要,地建會敗訴。案件編號:FACV19/15記者:蔡少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520/1961988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0795

終院曾定免入則條件 城大不符

1 : GS(14)@2016-05-24 10:33:56

【本報訊】城市大學綠化天台坍塌疑沒有向屋宇署入則申請肇禍,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援引終審法院判詞,直指只有工程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並且在建築物內進行,才可獲豁免入則;但城大的相關工程,兩項條件都不符合,沒有理由可以獲豁免入則。


■張達明昨接受有線電視訪問,引述終院案例。有線電視畫面

為汀蘭居案頒判詞


發生綠化天台坍塌事故後,屋宇署一直未有交代究竟城大的天台綠化工程,是否需要入則申請,各大學亦對天台綠化是否需入則各有各說。有線電視新聞昨日引述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終院2007年曾經就一宗官司頒下判詞,指明工程要豁免向屋宇署入則,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是不得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第二是工程必須在建築物裏面進行。該宗官司涉及信和向恒隆購入「汀蘭居」酒店後,交收時認為貨不對辦,要求取回定金,其中一項指控是天台工程無入則。當時終院就頒下有關判詞,又指《建築物條例》的原意是保障公眾安全,應該要從嚴解釋豁免條文。張達明在訪問中直指城大的綠化天台工程,兩個條件都不符合:「因為第一,佢(城大綠化工程)喺天台上面,但終審法院講天台上做嘅工程,其實並不受到豁免;第二,當我哋睇到佢(城大)成個綠化工程咁大範圍,講緊係萬幾平方英呎,即係3個籃球場咁大,好明顯呢個綠化工程係會增加樓面負荷,其實係必然對樓宇結構有影響。」■記者黎國剛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523/19623797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1308

終院准替補機制覆核上訴

1 : GS(14)@2016-09-30 08:05:52

【本報訊】特區政府針對2010年五區公投,通過替補機制禁止立法會議員自願辭職後半年內參加補選。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長洲居民郭卓堅指替補機制違憲,提出司法覆核,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郭卓堅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獲受理,排期至明年6月20日審訊。終院認為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的公眾重要性,並對律政司提出議員辭職引發補選、造成變相公投的說法有所保留,認為兩者難以混為一談。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郭卓堅陳詞,直指投票及參選是市民固有權利,政府卻設立替補機制,限制市民選舉權利,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如果法例單單因議員辭職便禁止他參加補選,條文明顯違憲。潘熙認為即使有限制,亦應合乎比例,平衡公眾利益與個人權利,不能對辭職補選的議員過份嚴苛。況且議員辭職參與補選有不同原因,政府不應一刀切剝奪所有辭職議員的參選權利。潘又強調,現時沒有足夠證據指控議員濫用選舉制度。律政司代表答辯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派出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詞,指訂立替補機制是為了防止議員故意辭職補選、從而引發變相公投,政府有其合理目的。


法官:補選不等於公投

法官表示,假若政府推出替補機制是為防止議員因政治目的而濫用舊制度,法庭不適宜裁斷政府目的是對是錯。惟法官質疑律政司指辭職補選等於濫用機制的說法,認為辭職補選不一定會引伸出現公投,並指議員辭職可以有不同原因,法庭難以劃下界線決定何謂濫用選舉機制。案件編號:FAMV13/16■記者楊家樂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930/1978649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0657

宣誓覆核案今判決 梁游或失議席 料上訴至終院

1 : GS(14)@2016-11-15 08:05:10

【本報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引發特首聯同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二人議員資格被取消,議席懸空。法官閱畢與訟各方就人大釋法的補充陳詞後,將於今下午頒判詞。有法律學者指,最終的裁決及影響有多個可能性,但無論結果如何,敗訴一方都很大機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或在上訴聆訊前,要求暫緩執行判決。記者:黃幗慧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將於今下午3時半頒下判詞,據了解,梁頌恆及游蕙禎隨後會先與律師團隊開會,待了解判詞內容後,才決定下一步行動。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為梁、游二人是拒絕或忽略宣誓,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所列明的後果,即二人會即時被取消議員資格,議席懸空。但梁、游則認為宣誓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


敗訴者或申請暫緩執行判決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查詢時指,無論哪一方勝或敗訴,最終的實質裁決及影響都有不同可能性,法官裁決後,可能就如何執行判決、命令的用字等,要求各方再陳詞。無論結果如何,張認為敗訴一方很大機會上訴,為免判決即時影響現時的狀況,敗訴一方同時可能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判決。張舉例指,如政府勝訴,政府有可能會準備補選事宜,敗訴的梁、游或因而申請暫緩執行判決,以等待上訴結果。但假如政府敗訴,政府或會上訴及申請暫緩執行判決,法官決定是否批准暫緩時會考慮政府有否理據、或先讓梁、游就職後再等最終上訴結果。張補充,如梁、游勝訴並成功就職,但至終審時敗訴收場遭取消議員資格,二人其間在議會作出的決議,都不會受影響。至於若梁、游敗訴,他們作出暫緩申請前,政府會否「快刀斬亂麻」執行判決,另一名律師指,敗訴一方應盡快作暫緩申請。如法庭判政府敗訴,將宣誓事宜交回立法會自行處理,主席或會按人大釋法內容,追溯裁定梁、游拒絕宣誓或宣誓無效,即時取消二人資格,屆時或會引發另一宗司法覆核案爭議主席的決定。另張達明指,若法庭今日的裁決涉及人大釋法內容,多名遭市民質疑宣誓有效性及被提出司法覆核的非建制派議員,他們的司法覆核案或受今日的判詞影響。



曾鈺成

曾鈺成:不得重新宣誓非絕對

此外,上屆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昨在《am730》的專欄稱,若有人將人大釋法的內容解讀為宣誓無效即失去議員資格、一律不得重新宣誓,那讀漏「香港」二字的黃定光、讀錯Administrative為Administration的石禮謙也要失去議員資格,曾認為這理解顯然是荒謬。曾指不得重新宣誓並非絕對,要視乎宣誓人在宣誓時是否故意不符規定,但人大釋法內容卻沒有說明監誓人可以裁定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規定而等於拒絕宣誓。曾認為,《基本法》及相關法例都沒有授權立法會主席或秘書,以議員宣誓無效為由,宣佈褫奪議員資格,如果釋法「作出了這項賦權,就是對原有法律的重大修改」。案件編號:HCAL185、HCMP2819/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15/1983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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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被拒 梁游擬向終院申請

1 : GS(14)@2017-01-18 07:57:23

■梁頌恆及游蕙禎昨稱會到終院申上訴許可。王心義攝



【本報訊】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被指宣誓無效遭高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被駁回後,早前再以書面陳詞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下判詞駁回有關申請,並下令兩人支付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33.5萬元訟費。兩人領取判詞前受訪,梁坦言已預計申請上訴許可失敗,將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揚言:「呢個亦都唔係結束,呢個係戰爭嘅開始。」


李志喜加入法律團隊


大批傳媒昨晨在高院門口等候梁頌恆及游蕙禎,有市民撐黃傘到庭外支持。梁游還未得知判詞結果已經接受傳媒訪問,直言已猜到上訴申請失敗,透露將有新的法律觀點及理據上訴至終院,但拒透露詳情,僅笑稱:「唔會未開始打仗已經話晒佢哋(律師團隊)啲策略畀人聽。」梁頌恆又指會聘請一位英國御用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加入法律團隊。被問到眾籌500萬元仍未達標一事,梁頌恆坦言籌錢是一個困難,但沒正面回應若眾籌失敗會如何處理,只稱「因唔夠錢開庭,咁大個仔都冇聽過」。上訴庭在判詞指,不接納梁游的上訴觀點,認為不干預政策不適用於本案,並解釋只有法庭有權就《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要求作出判決,立法會主席及監誓人員只負責宣誓的行政事宜。至於梁游質疑今次是釋法為名,修法為實,上訴庭則稱「一國兩制」下,香港須聽從人大釋法,又指梁游以香港的普通法去審視中國實行的大陸法不恰當。至於立法會行管會向梁游追討所領取的議員薪金及預支津貼一事,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表示秘書處至今仍未收到兩人歸還款項,將待相關司法程序完成後才展開追討。對於「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昨入稟要求他用公帑為4名牽涉宣誓風波的議員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打官司,梁君彥稱行管會已投票決定不會負擔相關費用。案件編號:CACV224-7/16■記者蘇曉欣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117/1989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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