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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司法腐敗案調查 公檢法都涉及,前市委書記也栽了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0144

“這里也有一刀。”被害人袁達力的母親指著自己的腹部。 (南方周末記者 羅歡歡/圖)

三名辦案法官沒事,三名審委會成員被查;據接近辦案法官的人士透露,審委會否定了合議庭意見,作了輕罰決定。

開庭前的賠償協議約定,證人不得作不利於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言;果然,有證人出具證言,承認之前的證言不真實。

2015年6月4日,湖南省益陽市外宣辦發布消息:益陽市政法系統7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他們包括:2個檢察官、3個法官和2個看守所民警,均被指與3年前發生的一起命案有關。

2015年5月13日,湖南省紀委宣布原省委副秘書長、曾任益陽市委書記的馬勇正接受組織調查。

審委會否了合議庭?

益陽市赫山區法院被帶走的3名法官都不是一般人——原院長謝德清,原副院長王茂華和刑一庭庭長劉非,均是該案一審審理時,該院的審判委員會成員。

而直接審理此案的合議庭三名成員,審判長彭輝、審判員姚和平、人民陪審員蔡俊青只是被叫去問話,至今安然無恙。

根據一審判決書,法院查明的事實是:

2012年11月4日0時許,被害人袁達力和朋友劉輝、葉曙明等人在益陽市一家名為“扇貝王”的海鮮店吃夜宵,因劉輝坐壞了凳子扶手,與老板胡雙福發生爭吵。後經協商,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

袁達力感覺賠了錢很沒面子,說了狠話威脅胡雙福。胡雙福的大兒子胡勛燾拿起夾在衣服里的刀追向袁達力,小兒子胡勛恒緊隨其後。在扭打過程中,胡勛恒屁股被刺中一刀,袁達力身中5刀倒地。

後經法醫鑒定,袁達力被人用刀刺傷胸腹部致心臟破裂、肝臟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引發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2013年8月1日,益陽市赫山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胡勛燾有期徒刑5年,胡勛恒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據接近姚和平的人士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辦案法官之所以能安全著陸,在於他們堅持判處主犯胡勛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見;不過,該案上了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合議庭的量刑意見被否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據接近赫山區法院的人士透露,在兩種情況下,案件會提交該院審委會審理:一是,合議庭意見與庭長意見不一致;二是,案件重大、社會影響廣泛,由院長提議上審委會。

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強化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規範審委會職能,都是重點內容,以去“判者不審、審者不判”的行政化弊端。

此案為何上審委會,審委會對此案的具體影響,官方尚未有明確的說法。南方周末記者上中國裁判文書網查看,發現本案一審判決書並未載明審委會的參與情況。

南方周末記者確認,2015年6月1日,謝德清、王茂華和劉非三人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被湖南省紀委帶走。另據媒體公開報道,今年4月,謝德清被舉報賭博,王茂華被舉報攜情人到三亞旅遊,已經被免去了院長和副院長職務。

從輕處罰的理由

與三名法官同在6月1日被省紀委帶走的,還有益陽市第一看守所所長傅力可和第一看守所民警楊超。

2012年11月24日,胡勛燾被逮捕,就羈押於益陽市第一看守所;其弟弟胡勛恒被刑拘後,獲得取保候審。

被告人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證據,其中有兩份胡勛燾的立功證據,一份稱,胡勛燾在看守所里檢舉他人犯罪;另一份是立功受獎證書,稱胡勛燾在四川5.12地震救災中立三等功。

法庭認定了所有五份證據,而“看守所內的立功”對量刑起了作用。

判決書在陳述完合議庭意見後,有一大段“本院認為”的內容,闡明了從輕和減輕處罰的理由:兩被告人投案自首,並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和諒解,被害人也有過錯等。

據澎湃新聞報道,有兩個交叉消息源證實,胡勛燾的立功行為系造假,具體方法是“移花接木”,將一個制毒販毒者的線索“做”到了胡勛燾頭上,成了他的一個特大立功。

此外,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李欣健,赫山區檢察院監所科副科級幹部周力軍,目前正在接受益陽市檢察院監察室的調查。

2013年5月3日,益陽市赫山區檢察院向赫山區法院提起公訴,李欣健是該案的公訴人;據南方周末記者確認,周力軍在該案提起公訴期間,一直擔任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後來才被調至監所科。

檢方認為,胡勛燾、胡勛恒兄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

根據刑法,故意傷害致死的情形,起刑點是十年,最高可適用死刑;刑法還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此案在赫山區法院審理,意味著排除了判無期及死刑的可能性。一審判決顯然又低於法定刑。

有不願具名的益陽市法官分析,其他五人是被湖南省紀委調查,而李欣健、周力軍僅僅是被益陽市檢察院監察室調查,因此,他們二人可能只是存在瀆職行為,並未參與案件中的違法運作。

開庭前簽訂的協議,用15萬元換取更有利於被告人的新證言。 (南方周末記者 羅歡歡/圖)

多賠15萬證人改口

“1、2、3、4、5”,袁達力母親莊冬元在兒子被殺時穿的血衣上,找到了被匕首刺穿的5個洞口,實在不相信捅了5刀,刀刀命中要害,卻只是失手殺人。

不過,此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而被害人家屬也沒有申請抗訴,當年案件開庭時,袁家甚至沒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命案發生後的第三天,即2012年11月8日,胡雙福的妻子施梅祿與被害人父母就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書”,以90萬元換取死者家屬的諒解。

莊冬元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開庭前,對方的律師又找到了他們,願意在之前簽訂諒解書的基礎上,再簽一個補償協議。胡家願再支付15萬元,

南方周末記者看到,這份簽於2013年6月24日的新協議,對被害人父母(乙方)提出了四點要求,均與法庭作證有關。

比如,乙方必須客觀真實地以證明的形式向司法機關陳述“新的案件事實”;還必須監督兩位目擊證人劉輝、葉曙明客觀真實地確認乙方證明內容的真實性;並且,乙方及兩位證人在協議生效後均不得再實施不利於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行為。

據莊冬元回憶,當時這份協議就是由對方律師擬好,他們負責簽字。此外,對方律師還交代他們在庭審時說話,一旦說話“15萬就沒了”。

被告人律師所在的律所主任塗金華不認可袁家的說法。他一再強調,這份協議擬定的原因在於,受害者家屬一直鬧事,並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他看來,既然最終目的都是要錢,於是雙方商議擬定了這份協議。對於約定目擊證人不得實施不利於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行為,他表示時間已經太久,對於具體條款已經記不太清了。

南方周末記者註意到,被告人律師向法庭提交的五份證據,第一份證據恰好是2013年6月24日出具的。

被害人家屬、親友,及證人劉輝、葉曙明證實:胡勛燾與袁達力在奪刀過程中,失手將袁達力刺死;胡勛恒是在袁達力倒地死亡後因被袁達力刺傷憤而對其實施了磚砸腳踢的行為;證人劉輝和葉曙明還承認向公安機關做了不真實的證言。

葉曙明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自己當時簽完字就後悔了。他堅稱當時在公安機關所做的證言並無不實,之所以願意出具這份新的證言,是因為有死者家屬勸他“人已經死了,刑也會判,能多賠些錢就多賠點”。

前市委書記和浙江商人

在五份證據中,有一份證據別有意味:益陽市浙江商會請求對兩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胡氏兄弟的父親胡雙福,是益陽浙江商會的副會長。多位益陽市官員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案發時的益陽市委書記馬勇與益陽浙江商會陳清之間關系並不尋常。

58歲的馬勇在益陽任職多年,2007年出任市長,2008年任市委書記,2013年又調往長沙,任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正廳級)。

一位益陽市處級官員用了“任性”來形容這位昔日領導的為官風格,為此他特別舉出一樁例子作為佐證。

2011年,馬勇的親戚找到時任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鄧豐迪,要求對一個項目的招投標進行幹預。鄧並未馬上答應,而是發短信向馬勇請示。當天下午,鄧豐迪便接到通知,已經被免去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一職,被調至益陽市統計局擔任紀委組長。

關於馬勇和浙江商會的關系,一位原益陽日報記者至今仍記得一個細節。有一次,浙江商會通知他去采寫馬勇書記視察香港城的新聞,到了現場才發現,只有馬勇一人在香港城的工地上,連秘書都沒有帶,“當時我就知道這條新聞沒法寫了”。

彼時,香港城的拆遷正陷入僵局,開發商陳清請求政府幫忙,馬勇孤身一人前來視察,“表明了此事在政府內部並未達成共識”。

2014年12月8日,陳清被湖南省紀委帶走配合調查;半年後,馬勇落馬。

香港城如今是益陽市中心最顯眼的爛尾樓。三年前命案的發生地,也正是位於香港城,胡雙福開設的“扇貝王”海鮮店,諷刺的是,這也是香港城唯一一家營業過的鋪面。

益陽市檢察院、益陽市公安局和赫山區法院均以案件仍在調查為由,拒絕了采訪。

據被害人姐姐袁英和目擊證人葉曙明透露,湖南省檢察院已經重啟對兇案的調查,他們都在6月7日前後被找去問話,問題事無巨細,問話時間長達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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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21個公檢法公號集體預警:小心朋友圈里的紅包陷阱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4909

春節臨近,新一輪的紅包大戰激戰正酣,微信、支付寶、QQ相繼宣布投入數以億計現金和卡券,最新加入戰團的是百度。

石家莊檢察微信公號截圖。 (微信截圖/圖)

就在紅包即將漫天紛飛時,2016年1月19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號發出《春節,這6種微信紅包千萬別碰》警示,文章提醒說六類紅包千萬別碰:需要個人信息的紅包不要碰;分享鏈接搶紅包是欺詐;與好友共搶紅包需謹慎;高額紅包不可信;警惕“AA紅包”;拆紅包輸密碼恐有詐等等。

臺州司法微信公號截圖。 (微信截圖/圖)

類似警示文章,在“南寧網警”、“余杭司法”、“龍巖公安”、“安陸檢察”等20多個政法類微信公號也先後發出。幾乎就在同一時間,中國法院網和多家媒體也刊發了《警方:謹防微信紅包詐騙 分享鏈接搶紅包是欺詐》的文章,提醒大家要謹慎使用微信紅包。

這麽多善意的提醒並非是“談紅包色變”。由北京市公安局與360互聯網安全中心聯合打造的獵網平臺發布了《2015年網絡詐騙趨勢研究報告》。該報告顯示,社交工具是網絡詐騙信息傳播的最主要途徑,占比59.3%。報告認為,有人利用微信這一社交工具進行詐騙是互聯網詐騙的新趨勢。

南方周末記者用“微信紅包”+“騙局”等關鍵詞在互聯網檢索發現,被紅包詐騙的案例並不少。在眾多新聞中,媒體報道比較集中的有兩種:在紅包鏈接植入木馬病毒和冒名詐騙。

據《青島早報》報道,市民邱先生在微信群里點開某公司的紅包鏈接,搶到了200元的現金禮包。不過對方要求,如果想要兌換取現就必須輸入姓名、身份證號和銀行卡號等信息。當邱先生輸入個人信息後,很快他便收到了信用卡被刷走1000多元的短信通知。原來他點開的不是紅包而是手機木馬病毒。

除了木馬病毒這麽高級的技術詐騙外,還有一些假冒的欺詐。據騰訊相關報告稱,“目前越來越多的網絡黑產分子開始借助社交關系鏈來進行假冒欺詐”。原來一些騙子在黑市上購買用戶的個人隱私信息和通訊錄後,會盜用用戶的頭像和名字,假冒成本人在其社交圈內行騙。

因為單個紅包有200元錢最高額度的限制,很多騙子開始利用微信轉賬詐騙。被冒名騙的最慘的就是福州的陳女士。一天之內,她被詐騙了449萬。

2015年5月,福建某公司財務陳女士收到公司“董事長”添加微信好友的請求。因為頭像顯示是董事長何某,陳毫不猶豫地添加該人為好友。之後,“董事長”通過微信告知陳女士,他正要參加一新的招標項目,需要繳納49萬元保證金,並發了一個銀行賬號要求陳轉賬。不久,陳將向董事長的賬戶上轉賬49萬元。當天“董事長”又以其他借口,向陳要了400萬元。陳後來打電話向老板核實情況,才發現被騙。

福州警方對此解釋,是騙子通過計算機木馬病毒盜用該公司財務人員的QQ、微信等互聯網社交工具賬號,刪除賬號內的公司負責人頭像後,又用與該負責人相同的頭像、網名等資料重新添加財務人員為好友,達到以假亂真、冒充老板的目的。

如果你給朋友發的紅包被陌生人領走了,那很可能是遭遇了類似的紅包任意領取的漏洞。2015年年初,烏雲網曾公布了微信紅包的漏洞。漏洞的名稱為“微信紅包隨便領”。發布者說,經過程序寫入一分鐘就領取了200塊的微信紅包。

微信每個紅包地址都有一個ID。這個ID的前10位是固定的,中間是日期,後面10位是紅包ID。只要修改後面的數字就能打開其他任意用戶的紅包。烏雲網公布後,騰訊作為廠商回應這個漏洞的危害等級高,兩個月後漏洞被修複。有人利用微信紅包詐騙現象還被央視“3•15”晚會曝光。

被微信紅包詐騙也絕非個案。2016年1月,騰訊研究院發布了《移動支付網絡黑色產業鏈研究報告》。報告顯示,2015年新增的支付類病毒超過32.6 萬,全年被支付類病毒感染的用戶高達2505萬,平均每天就有81000 多人遭受支付類病毒的侵害。但針對微信用戶,因為微信搶紅包被詐騙的具體數據,微信方面並沒有公布。

河南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督總隊有關人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原本僅作為社交平臺的微信,用戶多聊天互動,缺少防備意識,實名機制亦不完善。如今進軍支付領域,資金來往漸密,安全隱患便凸顯了,用戶對“微信紅包”習以為常後,之前無意間的聊天就可能成為騙子實施騙局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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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等公檢法辦案將有權查看 10月1日起實施

9月20日消息,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危險”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可批準對其凍結保全。

《規定》中指出,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並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該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6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條 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五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二)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三)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四)凍結電子數據;

(五)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六)其他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條 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並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一)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計算機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

(三)原始存儲介質位於境外的;

(四)其他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

對於原始存儲介質位於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

為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第十條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在筆錄中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一)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

(三)通過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

(四)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第十二條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協助凍結通知書,註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絡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解除凍結的,應當在三日內制作協助解除凍結通知書,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

(一)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二)鎖定網絡應用賬號;

(三)其他防止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的措施。

第十三條 調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註明需要調取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通知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並附電子數據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第十五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

第十六條 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複、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拆封過程進行錄像,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進行檢查;有條件的,應當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且無法制作備份的,應當註明原因,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註明檢查方法、過程和結果,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進行偵查實驗的,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註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

三、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

第十八條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並移送。

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說明。

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並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第十九條 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以及計算機病毒等無法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應當附電子數據屬性、功能等情況的說明。

對數據統計量、數據同一性等問題,偵查機關應當出具說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者進行補正。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後三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數據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據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借助多媒體設備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並就相關技術問題作出說明。

四、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

第二十二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並註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二)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三)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五)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第二十三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驗證:

(一)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

(二)審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查看錄像;

(三)比對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四)與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

(五)審查凍結後的訪問操作日誌;

(六)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條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註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四)電子數據檢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制作電子數據備份,並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制作備份且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第二十五條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存儲介質的關聯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報告,參照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二)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註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條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存儲介質,是指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硬盤、光盤、優盤、記憶棒、存儲卡、存儲芯片等載體。

(二)完整性校驗值,是指為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破壞,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校驗數據完整性的數據值。

(三)網絡遠程勘驗,是指通過網絡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勘驗,發現、提取與犯罪有關的電子數據,記錄計算機信息系統狀態,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偵查活動。

(四)數字簽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驗證電子數據來源和完整性的數據值。

(五)數字證書,是指包含數字簽名並對電子數據來源、完整性進行認證的電子文件。

(六)訪問操作日誌,是指為審查電子數據是否被增加、刪除或者修改,由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對電子數據訪問、操作情況的詳細記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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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臺灣式電信詐騙”:冒充公檢法 騙不來錢要罰抄“劇本”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11-11/105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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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某某(人名),知道公安局為什麽要找你嗎?之前我們寄發協查公文,通知你來進行到案說明,你怎麽沒有出面處理……”這樣的電話,或許你也曾接到過。冒充公檢法詐騙,多被稱為“臺灣式電信詐騙”案件,由於此類案件的服務器、窩點及犯罪嫌疑人在國外,具有非接觸性和隱蔽性等特點,打擊抓捕難度不小。

近日,公安部指揮浙江等地公安機關成功破獲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3個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共抓獲冒充公檢法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101人(大陸76人,臺灣25人),涉及案件135起,涉案金額達2000余萬元。

“臺灣式電信詐騙”的團夥是如何構成的?詐騙窩點是如何運轉的?為何這類詐騙如此猖狂?記者采訪了辦案民警和在押的部分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

團夥如何形成?

各類團夥組成“公司”,3個月轉移窩點

在溫州市甌海區看守所,記者見到了在押的部分犯罪嫌疑人。

現年39歲的臺灣籍男子董某某,是此次專案被押解回國的一名團夥管理者,與他一起在柬埔寨窩點被抓的還有其他26名人員。作為詐騙窩點的組織管理人員,董某某不僅負責人員管理、與臺灣轉賬窩點等的聯系,同時也負責境外窩點人員的生活采購等工作。

詐騙分子往往將話務行騙窩點稱為“公司”,董某某被抓時,其所在“公司”就設在柬埔寨某地一棟三層的別墅內。

“臺灣式電信詐騙是集團化運作的犯罪產業,這樣一個‘公司’的運轉,需要多個分工明確的分團夥支撐,它們之間可能是隸屬關系,也可能為互利關系,還有可能是單項服務關系。”溫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盧立錕說,“詐騙話務窩點的實際出資人為‘金主’,通常是臺灣人,依據所騙錢款數額獲取提成;撥打電話實施詐騙的是‘話務員’,具體分為一線、二線、三線;在話務窩點負責網絡線路和設備維護的是‘鍵盤手’或稱為‘電腦手’;轉賬窩點稱為‘水房’,一般設在臺灣;提供銀行卡的人稱為‘車商’,取款人員為‘車手’……”

為逃避打擊,這種團夥過一段時間就會換人換點。“第一個窩點在金邊,從2016年3月初開始,到5月下旬結束。第二個窩點從今年6月初開始,也是在金邊,距離第一個窩點有20分鐘左右車程。”犯罪嫌疑人莊某說。

“3個月是比較劃算和安全的周期,‘公司’人員也要替換。”已經有近兩年詐騙經驗的董某某說,“除了支付房租、吃住等日常費用,還要給線路提供者、收販銀行卡的團夥等付費。一般來說,‘公司’組建的第一個月需要詐騙200萬元人民幣左右的業績,收支才能打平;第二、三個月則需要170萬元至180萬元人民幣的詐騙業績來維持收支平衡。”

窩點如何運轉?

每晚都開會總結,幾天騙不來錢要罰背“劇本”

“臺灣式電信詐騙”分工明確、流程清晰:一線話務員使用網絡電話,並根據被害人信息直接撥打電話,冒充公安機關來核實身份,告知其名下銀行卡涉嫌洗黑錢,待受害人上鉤再轉到二線話務員;二線話務員則聲稱為專案組辦案人員,告知受害人涉嫌洗錢,核實受害人的銀行卡賬號和余額;三線話務員則假冒最高檢工作人員騙取密碼,並與“水房”對接,由“水房”將受害人銀行賬戶內的錢轉走。

“我們按照北京的工作時間實施詐騙,‘公司’電腦等設備也都按北京時間進行設置。每天北京時間8點半柬埔寨時間7點半開始撥打受害人的電話,柬埔寨時間下午4點半結束。”董某某介紹。

“在話務人員實施電話詐騙前,需要有幾方面的準備工作。”辦案民警陳豐向記者介紹,“‘菜單’就是所說的‘料’,即受害者信息,一般包括受害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具體地址,需要臺灣‘金主’提前提供給話務窩點;根據‘菜單’涉及的地域信息,話務窩點的‘鍵盤手’聯系改號平臺提供者,使得受害人手機顯示的號碼為當地公安的號碼;‘鍵盤手’還要時時與線路提供者保持聯系,保障通話質量。”

戴某某是被押解回國的一名“鍵盤手”,同時也負責做窩點詐騙人員的業績:“一線話務員能提成5%,二三線分別提取8%,車商提取15%—20%……每天晚上,窩點都會開總結會,一二三線分別召開,對於騙術比較‘高明’的錄音還會分享學習,同時也會分析沒有詐騙成功的案例;對於連續多天沒有詐騙成功的人員,還會罰背‘劇本’或者手抄。”

據犯罪嫌疑人介紹,一線人員多為大陸人員,二三線以及管理者一般都是臺灣人員。一般情況下,詐騙分子不能自己離開別墅,這是為了防止引起當地居民註意而被舉報,窩點人員需要的生活用品等由管理者代為購買。

為何猖狂難禁?

線路租借、呼叫改號、信息泄露,監管還須合力

當前境外詐騙窩點並非傳統意義上的“聚人施騙”,各個分團夥通過即時聊天工具、網絡電話專用分機等工具相互溝通,導致被害人被騙時深信不疑、錢款被快速多次轉移提現,也導致警方在擴人擴線方面難以突破。但本次專案在線路商環節、改號平臺環節抓獲了嫌疑人。

胡某,從事線路出租業務,主要提供境外線路接入服務。“我手上有5條國際線路,從上家以每分鐘0.2元—0.3元的價格租入,以每分鐘0.25元—0.32元的價格租出,獲利20%左右,兩年間共賺了40余萬元。”胡某說,“這些線路多是從國外公司租來的,當這些公司租用運營商的線路出現剩余時,我們就可以轉租到。但是其源頭還在三大運營商,因為運營商通過技術改進,就可以強制顯示國際代碼或未知代碼,從而防止詐騙分子利用漏洞改號。”

胡某告訴記者,很大比例的線路提供商存在“灰線”產業,雖然不清楚買家的具體工作,但是由於買家提供的價格比正常服務高出很多,線路提供者對買家從事的活動往往心知肚明,在客觀上給詐騙行為提供了渠道。

記者了解到,被用於改變呼叫號碼的VOS軟件,具備“呼叫控制功能”,可以進行改號。被詐騙團夥利用的多是盜版版本,其獲取非常容易,而且通過認證技術可以防止對盜版軟件的攻擊,價格在幾百元不等。

此外,公民信息泄露問題值得關註。詐騙分子口中的“料”,多來源於金融、電商平臺及快遞行業,銀行流出的信息更“優質”。

公民信息屢遭泄露,線路租借監管不力,呼叫改號操作簡單,為電信詐騙提供了便利。改變這些情況,單靠公安部門的打擊遠遠不夠,更需要工信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管,運營商履行職責、嚴格內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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