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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將首次向中辦國辦派紀檢組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6329

十八大以來,中紀委不僅“打老虎”馬不停蹄,範圍也不斷擴大,從在職官員延展到“大老虎”、退休高官以及紀委內部人,方法上的創新可圈可點。 (CFP/圖)

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具有重要影響的7家中央和國家機關就要設立中央紀委派駐機構了!

新華網12月11日消息,為加強黨內監督、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在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機關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7家派駐機構。

黨章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

據了解,中央紀委派駐機構,統一稱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是由中央紀委派出、駐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的常設機構。

人民日報消息,在2004年之前,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雙重領導。2004年,根據中央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中央紀委監察部對36家雙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2005年對20家單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之後,經歷兩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目前中央紀委監察部共對52家中央和國家機關設置了派駐機構,其中雙派駐34家,單派駐18家。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目前,在140多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中,中央紀委監察部設置了52家派駐機構。將對尚未設置派駐機構的80多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派駐機構,實現派駐機構的全覆蓋。

值得註意的是,中央紀委向黨的工作部門和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派駐紀檢組,在黨的歷史上尚屬首次。有業內人士認為,新設7家派駐機構,是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的重要一步。

此外,不同以往的派駐機構實行“點對點”的單獨派駐,此次派駐機構將采取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形式主要分兩種:一是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單獨設置派駐機構;二是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歸口設置派駐機構。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對新華網表示,“過去,中央紀委主要是向中央國家機關派駐紀檢組,從來沒有向黨的工作部門和人大、政協機關派駐過紀檢組。”這7家單位都是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影響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中樞,權力集中、地位重要,對其加強監督非常必要和迫切。

同時,據中紀委網站消息,中紀委副書記、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副組長陳文清對中紀委向中辦國辦派紀檢組進行了解讀。

陳文清表示,中央和國家機關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中樞,權力集中、地位重要,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腐敗案件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加強監督非常必要和迫切。目前中央紀委監察部主要是向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沒有向黨的工作部門派駐,也沒有向人大、政協機關派駐。這次改革,要通過新設、調整等方式,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

“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就是要把監督執紀的觸角延伸到各個部門和單位,確保黨內監督沒有例外”。陳文清強調。

新京報消息,此前,中紀委監察部一直沒有在黨的工作部門和人大、政協機關設置派駐機構。初步統計,十八大以來查處的50余名省部級及以上高官中,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共3人: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全國政協副主席蘇榮、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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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印發《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意見》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對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作出具體規定,是做好新時期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意見》的制定實施,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把好選人用人關,大力培養、大膽使用忠誠幹凈擔當、謀改革促發展實績突出的幹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委(黨組)要把防止幹部“帶病提拔”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體現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堅持原則,敢於負責。要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少數”,堅持人選標準,嚴格履行程序,切實做好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要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保護作風過硬、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貫徹《意見》不力的,嚴肅問責追責。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準確領會《意見》的精神實質,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聯系,形成工作合力,把制度規定落到實處。在地方領導班子換屆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意見》規定,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意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及時報告黨中央。

《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斷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黨委(黨組)對選人用人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分別承擔直接責任和監督責任。要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好幹部標準,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大力培養、大膽使用忠誠幹凈擔當、謀改革促發展實績突出的幹部。黨委(黨組)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要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實行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在意見上簽字制度。考核評價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有關領導幹部,要把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堅持經常性、近距離、有原則地廣泛接觸幹部,深入了解幹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現,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識別幹部。通過調研、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等渠道,及時掌握幹部的德才表現、重要情況和群眾口碑,註重了解幹部在重大事件、重要關頭、關鍵時刻的表現。多與幹部談心談話,改進談話方法,提高談話質量,觀察幹部的見識見解、稟性情懷、境界格局、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健全完善日常聯系通報機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紀檢監察、審計、信訪、巡視、督導等執紀監督方面信息和網絡輿情反映的幹部有關情況,建立幹部監督信息檔案。

三、註重分析研判。充分運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況,根據幹部一貫表現,突出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作風表現、履行選人用人職責、廉潔自律等情況的綜合分析,發現線索,查找問題。根據問題線索,及時對幹部進行談話或函詢,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對幹部有關問題及其性質、程度等進行會診辨析、篩查甄別,作出判斷。對現任黨政正職、黨政正職擬任人選、近期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問題反映較多的幹部要重點研判。開展經常性分析研判,黨委(黨組)書記應當註意聽取研判情況匯報,並有針對性地參加專題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幹部情況。

四、加強動議審查。規範動議主體職責權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幹部標準的人選。堅持先定規矩後議人選,按照以事擇人、按崗選人的要求,對領導班子優化方向、擬選拔職位資格條件和人選產生範圍等進行充分醞釀,在此基礎上比選擇優,研究意向性人選。對納入考慮範圍的有關人選,提前審核其政治表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重視研究不同意見,認真進行分析,對有問題疑點經核實不影響使用的,可以列為意向性人選。積極探索領導班子成員在動議環節實名推薦幹部辦法和差額醞釀黨政正職崗位人選辦法。

五、強化任前把關。考察工作要突出針對性、增強靈活性、提高有效性,針對不同考察對象的具體情況,細化考察內容,改進考察方式,力爭考察結果全面、客觀、準確。選好配強考察工作人員,明確考察談話保密與承諾責任,營造講真話的氛圍,提高考察質量。根據考察對象履歷、家庭關系、社會背景等情況,抓住重要行為特征,有針對性地找知情人談話。適當拉開考察與會議討論的時間間隔,采取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實地走訪、家訪等辦法,廣泛深入地了解幹部。改進考察對象公示和任職前公示方式,探索擴大公示內容、範圍和延長公示時間,充分接受幹部群眾監督。強化審核措施,做到幹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前移審核關口,做到動議即審,該核早核。對發現問題影響使用的,及時中止選拔任用程序;疑點沒有排除、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或任用。對一時存疑、暫未使用的幹部,要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查清問題、作出結論,為那些受到誣告、誹謗、陷害的幹部澄清正名,嚴肅處理打擊報複、誣告陷害行為。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保護作風過硬、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對那些想幹事、能幹事、敢擔當、善作為的幹部要旗幟鮮明地撐腰鼓勁、大膽使用。

六、嚴格責任追究。充分發揮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作用,認真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等各項監督制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經常性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幹部“帶病提拔”問責機制,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權限,實行責任追究。要逐一檢查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幹部在政治品質、道德品行、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違規違紀行為影響使用,但由於領導不力、把關不嚴、考察不準、核查不認真,甚至故意隱瞞、執意提拔,造成幹部“帶病提拔”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考察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凡因幹部“帶病提拔”造成惡劣影響的,連續出現或大面積出現幹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幹部“帶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時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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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加快研究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協調推動全國國土規劃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實施機制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提出,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加快研究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協調推動全國國土規劃,協調推進市縣“多規合一”和省級空間規劃改革;要確保主要指標順利實現,各有關部門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將《綱要》中可分解到地方的約束性指標落實到各地;推動重大工程項目加快實施,簡化《綱要》中重大工程項目審批核準程序並優先保障規劃選址、土地供應和融資安排;推動重大改革政策盡快落地等。

意見全文:

關於建立健全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實施機制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編制,已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為更好發揮《綱要》引領和約束作用,確保各項目標任務有效落實,把規劃藍圖變成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實效,現就建立健全《綱要》實施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開放和創新發展為動力,最大程度地激發全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要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在各級黨委(黨組)的堅強領導下,更好履行政府責任、提升政府效能,建立健全《綱要》實施機制,形成全體人民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生動局面。

(一)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把該放的全部放給市場,把該管的切實管好。推進全國統一市場建設,促進公平競爭和要素自由流動,最大限度提升經濟運行效率;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強化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環境保護等責任,創新宏觀調控方式,合理配置公共資源,保障《綱要》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二)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堅持“全國一盤棋”,正確處理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關系。建立《綱要》實施橫向縱向協調聯動機制,強化對全局性、戰略性及跨區域、跨領域目標任務的統籌協調。發揮地方各級政府的積極性,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地方因地制宜推進《綱要》實施。

(三)堅持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相結合。堅持系統設計和辯證思維,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推進,在整體推進中實現重點突破。在抓好《綱要》各項目標任務落實的同時,圍繞關鍵領域、重點環節和難點問題,著力在優化結構、增強動力、化解矛盾、補齊短板上取得突破,不斷提升發展的整體性和協調性。

(四)強化《綱要》統領和約束作用。《綱要》是黨的主張、國家意誌和人民意誌的有機統一,是指導未來5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維護《綱要》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把推進《綱要》實施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各類規劃、計劃、政策的制定實施要服從和服務於《綱要》實施。

二、明確實施責任主體

(五)明確目標任務工作分工。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有關職責分工,制定《綱要》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實施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綱要》各項目標任務落地。

(六)強化領導責任和實施職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將《綱要》重大任務落實情況和下一年度實施計劃列入黨委(黨組)和政府會議年度重點事項,主要負責同誌為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按照分工抓好主要指標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政策(以下簡稱“三個重大”)的落實工作。

(七)加強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已有國家級重大規劃戰略、重大改革舉措、重大工程項目協調機制作用,加強協調與合作,形成更加高效的工作推進機制。

(八)發揮群團組織凝聚社會力量的重要作用。群團組織要積極搭建廣大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綱要》實施的交流平臺,積極推動落實《綱要》各項保障職工、青年、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權益的目標任務,動員各方面力量推動《綱要》落實。

三、抓好重點任務落實

(九)確保主要指標順利實現。各有關部門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將《綱要》中可分解到地方的約束性指標落實到各地,並加快完善相關指標的統計、監測和考核辦法。要加強對預期性指標的跟蹤分析和政策引導,確保如期完成。地方各級政府要將《綱要》章節指標納入工作分工、監測評估、督查考核範圍。

(十)推動重大工程項目加快實施。要加大對《綱要》中重大工程項目的推進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將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發布。要簡化《綱要》中重大工程項目審批核準程序並優先保障規劃選址、土地供應和融資安排,具備條件的重大工程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要結合財力可能,統籌安排《綱要》中重大工程項目所需財政支出。

(十一)推動重大改革政策盡快落地。要做好《綱要》提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舉措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年度政府工作報告的對接工作,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時保質完成任務。創新推動《綱要》提出的試點示範任務,及時跟蹤進展、總結經驗。要建立健全重大政策決策咨詢協調機制,提高政策制定的系統性與協同性。

四、健全相互銜接的規劃體系

(十二)年度計劃要充分體現《綱要》年度實施重點。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將《綱要》提出的25個主要指標納入年度計劃指標體系,並做好年度間綜合平衡。《綱要》主要指標的年度實現情況以及上一年度《綱要》總體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實施重點,都要納入年度計劃報告,按程序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十三)專項規劃要細化落實《綱要》特定領域目標任務。各部門要根據《綱要》重點領域的發展任務和戰略部署,做好專項規劃編制實施工作。各重點專項規劃均應在2016年年底前出臺實施。各部門另行報批並印發實施的專項規劃要加強與《綱要》和重點專項規劃的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跨“十三五”時期專項規劃與《綱要》的銜接工作。

(十四)區域規劃要細化落實《綱要》特定區域目標任務。相關部門和地方要根據《綱要》明確的重點區域發展任務和戰略部署,做好區域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規劃期到2020年的區域規劃須於2016年年底前出臺實施。規劃編制主體要按年度監測評估重大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

(十五)地方規劃要細化落實《綱要》涉及本地區的目標任務。地方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要與《綱要》密切銜接,貫徹落實《綱要》涉及本地區的目標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加強《綱要》實施的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問題和風險,並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綱要》主要指標和“三個重大”落實情況,以及地方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

(十六)加快構建有利於國土空間合理開發和高效利用的空間規劃體系。充分發揮主體功能區作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基礎制度的作用,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加快研究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協調推動全國國土規劃,協調推進市縣“多規合一”和省級空間規劃改革。加快完善主體功能區政策體系,落實好《綱要》關於生態屏障建設、有效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優化城鎮空間布局等重大部署。

五、營造《綱要》實施的良好氛圍

(十七)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加強規劃編制、實施、監測評估、監督考核全過程的輿論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地區各部門要創新和豐富宣傳形式,及時報道《綱要》實施新機制新做法,充分反映新進展新成效。加大《綱要》實施國際傳播力度,準確解讀中國發展形勢、經驗與成就,廣泛贏得國際社會理解和認同。

(十八)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創新服務和監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廣“互聯網+政務服務”,將《綱要》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重要內容。著力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有序流動、平等交換,積極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環境。

(十九)強化規劃法治保障。積極推進發展規劃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辦法。加快研究制定規劃研究起草、執行落實、監測評估、督查等各環節工作制度和辦法。各地區各部門要強化依法合規意識,加快推動薄弱環節和領域立法。

六、強化《綱要》實施監測評估

(二十)加強動態監測分析。密切跟蹤國內外形勢變化,根據需要適時調整《綱要》實施重點、政策舉措及保障機制。加大對困難地區、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針對可能存在風險的地區和重點領域,制定工作預案,防範系統性風險滋生蔓延。創新和改進統計工作,充分利用各類信息和數據資源,提高《綱要》實施監測分析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準確性。

(二十一)建立年度監測評估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綱要》跨年度滾動實施機制,組織開展重點任務實施情況年度評估並向國務院報告。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本領域重點問題,適時開展專項評估。各地要切實做好地方總體規劃年度監測評估。逐步將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各類規劃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監測評估範圍。充分發揮國家“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工作機制作用,根據需要可委托開展第三方評估。

(二十二)完善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機制。《綱要》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結果要按程序報批。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地方總體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工作,完善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財經委員會的報告機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各類規劃都要開展中期評估及總結評估。要充分借助智庫等專業資源,全面開展第三方評估。

(二十三)健全動態調整修訂機制。基於《綱要》監測分析及評估結果,確需調整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提出調整方案,按程序報批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各地要嚴格規範地方總體規劃調整修訂機制,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隨意調整主要目標任務。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各類規劃的編制主體負責向審批主體提出修訂調整建議。

七、完善監督考核機制

(二十四)強化人大監督作用。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綱要》實施情況和中期評估報告,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認真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及時報告整改結果。要高度重視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鼓勵人大代表跟蹤監督《綱要》實施情況,充分發揮代表建議和代表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對《綱要》實施的推動作用。

(二十五)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各實施責任主體要及時發布《綱要》實施進展情況,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暢通公眾監督渠道,更好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對《綱要》實施的民主監督作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貿易投資促進機構、智庫等社會力量的專業化監督作用。建立利用互聯網等新媒體監督《綱要》實施的有效機制。

(二十六)加大督查力度。圍繞《綱要》主要目標任務及“三個重大”,強化聯合督查和信息聯動應用。將《綱要》實施情況納入國務院大督查內容,建立《綱要》實施專項督查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地方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督查。各級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審計監督。

(二十七)加強規劃實施考核評價。強化年度評估、中期評估、總結評估及專項評估結果的運用,將《綱要》實施情況納入各級領導幹部考核評價體系,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幹部晉升和懲處的重要依據。針對各地區各部門實際,研究提出差別化、可操作的考核內容及權重。探索將規劃實施考核結果與被考核責任主體績效掛鉤。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綱要》全面順利實施的特殊重要意義,明確實施責任、創新實施機制、狠抓規劃落實,廣泛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開創發展新局面,確保“十三五”時期各項目標任務有效完成,堅決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偉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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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後”劉超當選四川綿陽市長,曾履職國辦、中辦近10年

據四川在線報道,10月28日,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閉幕。根據大會議程和本次會議選舉辦法的規定,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劉超為綿陽市人民政府市長;顏超、王明華、經大忠、蔣麗英、羅宗誌、趙迎春、羅蒙為綿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此前據四川《綿陽日報》消息,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綿陽市第七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全會選舉彭宇行、劉超、付康等10人為中共綿陽市第七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彭宇行為中共綿陽市委書記,劉超、付康為中共綿陽市委副書記。

劉超簡歷

劉超,男,漢族,1971年11月生,遼寧阜新人,2009年6月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1993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9.09━1993.07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3.07━1994.07公安部幹部、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實習鍛煉

1994.07━2000.10公安部戶政管理局、治安管理局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其間:2000.01-2000.10借調到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三局四處工作)

2000.10━2002.12國務院辦公廳副處級幹部(其間:1998.09-2001.07在北京大學法律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律碩士學位)

2002.12━2007.08國務院辦公廳正處級幹部、副局級幹部

2007.08━2009.07中央辦公廳副局級幹部(其間:2006.09-2009.06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9.07━2009.07中央辦公廳正局級幹部

2009.07━2011.09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掛職)

2011.09━2012.03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

2012.03━2012.11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統戰部長

2012.11━2013.03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成都天府新區籌備組組長

2013.03━2015.03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成都高新區黨工委書記

2015.03━2015.07綿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代市長

2015.07━ 四川省綿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市長,中國(綿陽)科技城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全國青年聯合會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2016年10月12日在中共綿陽市第七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當選為中共綿陽市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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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充分發揮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意見共7部分,分別從總體要求,推動形成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進一步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加強科技成果產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加強組織實施等方面予以論述。

意見強調,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遵循4項主要原則:堅持價值導向,實行分類施策,激勵約束並重,精神物質激勵結合。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等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在全社會形成知識創造價值、價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循環,構建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意見指出,從4個方面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引導科研機構、高校實行體現自身特點的分配辦法,完善適應高校教學崗位特點的內部激勵機制,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重視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

意見明確,該意見適用於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其他單位對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勞動者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收入分配辦法。

全文如下: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氛圍,現就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充分發揮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統籌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等不同科學門類,統籌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全創新鏈條,加強系統設計、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在全社會形成知識創造價值、價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循環,構建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二)主要原則

——堅持價值導向。針對我國科研人員實際貢獻與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權激勵等對創新具有長期激勵作用的政策缺位、內部分配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明確分配導向,完善分配機制,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其創造的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緊密聯系。

——實行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創新主體、不同創新領域和不同創新環節的智力勞動特點,實行有針對性的分配政策,統籌宏觀調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識價值實現的有效方式。

——激勵約束並重。把人作為政策激勵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產權等長期激勵,健全中長期考核評價機制,突出業績貢獻。合理調控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類型單位收入水平差距。

——精神物質激勵結合。采用多種激勵方式,在加大物質收入激勵的同時,註重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大力表彰創新業績突出的科研人員,營造鼓勵探索、激勵創新的社會氛圍。

二、推動形成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員收入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資水平正常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體現科研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承擔政府和社會委托任務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水平,並建立績效工資穩定增長機制。加大對作出突出貢獻科研人員和創新團隊的獎勵力度,提高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強化績效評價與考核,使收入分配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

(二)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對不同功能和資金來源的科研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在績效評價基礎上,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力度。完善科研項目資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對目標明確的應用型科研項目逐步實行合同制管理。對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智庫,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

(三)鼓勵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合理收入。積極探索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價值的有效方式。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時,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完成人之間的收益分配比例。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通過合同約定知識產權使用權和轉化收益,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逐步提高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準,增加科研人員的成果性收入。

三、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

(一)引導科研機構、高校實行體現自身特點的分配辦法。賦予科研機構、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權,科研機構、高校要履行法人責任,按照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制定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勵辦法,突出業績導向,建立與崗位職責目標相統一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合理調節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實驗設計與開發人員、輔助人員和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等的收入分配關系。對從事基礎性研究、農業和社會公益研究等研發周期較長的人員,收入分配實行分類調節,通過優化工資結構,穩步提高基本工資收入,加大對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的績效獎勵力度,建立健全後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反饋機制,使科研人員能夠潛心研究。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和科技成果轉化業績實現激勵和獎勵。對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以理論創新、決策咨詢支撐和社會影響作為評價基本依據,形成合理的智力勞動補償激勵機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大對科研輔助人員的激勵力度。科學設置考核周期,合理確定評價時限,避免短期頻繁考核,形成長期激勵導向。

(二)完善適應高校教學崗位特點的內部激勵機制。把教學業績和成果作為教師職稱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專職從事教學的人員,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的比重,加大對教學型名師的崗位激勵力度。對高校教師開展的教學理論研究、教學方法探索、優質教學資源開發、教學手段創新等,在績效工資分配中給予傾斜。

(三)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對科研人員實行崗位管理,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崗位等級的結構比例,建立各級專業技術崗位動態調整機制。健全績效工資管理,科研機構、高校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賦予財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間接經費的統籌使用權。合理調節單位內部各類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外,單位內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範圍。積極解決部分崗位青年科研人員和教師收入待遇低等問題,加強學術梯隊建設。

(四)重視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結合科研機構、高校分類改革和職責定位,加強對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建立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的經費撥款制度和員工收入調整機制,對評價優秀的加大績效激勵力度。對有條件的科研機構,探索實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約定的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撥款、績效工資水平和分配辦法。完善科研機構、高校財政撥款支出、科研項目收入與支出、科研成果轉化及收入情況等內部公開公示制度。

四、進一步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

(一)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在知識價值分配中的激勵作用。根據科研項目特點完善財政資金管理,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對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和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點的勞務費、間接經費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可結合科研人員工作實績,合理安排間接經費中績效支出。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科技經費監管制度,探索在有條件的科研項目中實行經費支出負面清單管理。個人收入不與承擔項目多少、獲得經費高低直接掛鉤。

(二)完善科研機構、高校橫向委托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人員經費使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執行;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科研機構、高校應優先保證科研人員履行科研、教學等公益職能;科研人員承擔橫向委托項目,不得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完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智庫項目,探索采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使用。修訂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加大對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補償和科研人員績效激勵力度。

五、加強科技成果產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

(一)強化科研機構、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轉化長期激勵的法人責任。堅持長期產權激勵與現金獎勵並舉,探索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加大在專利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面的激勵力度。科研機構、高校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內部管理與獎勵制度,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方案,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予以免責,構建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機制。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作為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涉及股權註冊登記及變更的,無需報科研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審批。加快出臺科研機構、高校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在企業上市時豁免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持的政策。

(二)完善科研機構、高校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管理制度。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幹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後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後解除限制。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快制定具體落實辦法。

(三)完善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尊重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收入與科技成果、創新績效掛鉤的獎勵制度。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按照合同約定薪酬,探索對聘用的國際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市場化薪酬制度。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方式進行激勵。

(四)完善股權激勵等相關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準,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準,可開展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絡平臺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制取得報酬。

七、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聯動。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加強幹部學習培訓,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熱情。

(二)先行先試。選擇一些地方和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先期開展試點,鼓勵大膽探索、率先突破,及時推廣成功經驗。對基層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錯機制。

(三)加強考核。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制定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考核和評價管理辦法,建立第三方評估評價機制,規範相關激勵措施,在全社會形成既充滿活力又規範有序的正向激勵。

本意見適用於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其他單位對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勞動者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收入分配辦法。國防和軍隊系統的科研機構、高校、企業收入分配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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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堅決遏制隱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規範舉債融資行為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意見提出,硬化地方政府預算約束,堅決制止無序舉債搞建設,規範舉債融資行為。結合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全國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合理評估全國政府債務風險水平。積極穩妥化解累積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決不允許新增各類隱性債務。

《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的要求,實現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審查批準預算、決算和監督預算執行是憲法和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人大依法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對規範預算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要看到,過去政府預算審核管理和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重點主要是赤字規模和預算收支平衡狀況,對支出預算和政策關註不夠,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政策實施效果關註不夠,不利於發揮政策對編制支出預算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不利於提高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就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論斷新舉措新要求,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完善、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了科學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實施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是依法加強和改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內在要求,是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預算審查監督制度的重要舉措,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政策實施效果的客觀需要,也是對預算法、監督法關於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特別是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監督規定的細化深化。人大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有利於強化政策對支出預算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使預算安排和政策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有利於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效發揮財政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提高支出預算編制質量和預算執行規範化水平,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有利於加強對政府預算的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更好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支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二、總體要求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工作中,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憲法和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為依據,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保障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1.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首要原則,把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擺在講政治的首要位置,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認真負責、不折不扣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使支出預算和政策更好體現和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

2.堅持圍繞和服務黨和國家大局。牢牢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定不移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開展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監督工作,使財政預算和政策更好服務於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3.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鬥目標,推進完善支出預算和政策,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解決制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和瓶頸問題,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惠及全體人民,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4.堅持依法開展審查監督。嚴格按照憲法和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賦予的預算審查監督職權,通過法定程序、運用法定方式,加強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監督工作,提高審查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督與支持相統一,人大通過依法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推動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5.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結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制約事業發展的關鍵問題等,加強對相關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提出有效、可行的意見建議,著力推動解決突出矛盾,推動建立健全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加強對支出績效和政策目標落實情況的監督,推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6.堅持積極探索與紮實推進相結合。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及財政預算管理水平,既紮實做好基礎性工作,為深入實施改革舉措創造條件,又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認真研究總結預算審查監督經驗做法和規律,深化拓展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監督的內容,探索創新方式方法,確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主要內容

政府預算反映國家的戰略、規劃、政策,反映政府的職責、活動範圍、方向。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據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預算法等法律規定制定的財政支出安排措施,包括財政支出的方向、規模、結構和管理制度等。支出預算是政府根據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預算法等法律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編制的,對各種支出作出統籌安排,並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後執行的財政支出計劃。人大通過審查監督支出預算和政策,保障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按照黨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預算法、監督法規定,人大對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審查支出預算總量,重點審查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黨中央確定的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審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續性,更好發揮政府職能作用。審查支出預算結構,重點審查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黨中央就各重要領域提出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切實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

2.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加強對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的審查,保障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確定的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推動政府健全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機制,合理確定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範圍。加強對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督促實現支出績效和政策目標。

3.部門預算。重點審查監督部門預算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情況;項目庫建設、項目支出預算與支出政策銜接匹配情況;部門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實現及評價結果應用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

4.財政轉移支付。重點審查監督貫徹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轉移支付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匹配情況;轉移支付對促進實現各地區財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情況;專項轉移支付的清理整合情況;專項轉移支付的整體績效情況。監督轉移支付預算執行和政策實施,重點是預算批準後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批複下達以及資金使用績效與政策實施效果情況等。

5.政府債務。硬化地方政府預算約束,堅決制止無序舉債搞建設,規範舉債融資行為結合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全國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合理評估全國政府債務風險水平。地方政府債務審查監督要重點審查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情況;要根據各地的債務率、利息負擔率、新增債務率等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結合債務資金安排使用和償還計劃,評價地方政府舉債規模的合理性。積極穩妥化解累積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決不允許新增各類隱性債務。

加強對政府預算收入編制的審查。政府預算收入編制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根據經濟政策調整等因素科學預測。強化對政府預算收入執行情況的監督,推動嚴格依法征收,不收“過頭稅”,防止財政收入虛增、空轉。推動依法規範非稅收入管理。

四、主要程序和方法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按照總結、繼承、完善、提高的原則,在鞏固完善現有程序和方法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健全程序,創新方式方法,提高可操作性和運轉效率,提高審查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1.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等重要會議精神,明確目標任務,掌握部署要求,做好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堅持黨對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領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要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2.充分聽取意見建議。每年在政府預算草案編制前,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專家智庫等社會各界關於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各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要結合聽取意見建議情況,與本級政府財政等部門密切溝通,認真研究提出關於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

3.深入開展專題調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根據年度工作要點和監督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政府關於重點支出預算和政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重點支出預算和政策專題調研,提出有針對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見建議。

4.探索就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根據預算法,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專項批準,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就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要按照前面第一項規定要求,向黨中央或者本級黨委請示報告。

5.探索開展預算專題審議。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每年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重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等,對有關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以結合開展執法檢查、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等,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草案、相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有關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調查研究,更好發揮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專業特點和優勢。根據需要,可以引入社會中介機構為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

6.推動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預算決算決議。通過聽取報告、開展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等形式,推動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積極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預算決算的決議。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應當聽取政府財政等部門落實預算決算決議的工作安排情況通報,並將有關情況發送本級人大代表。

7.及時聽取重大財稅政策報告。對於事關全國或者本級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稅政策,各級政府在政策出臺前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中,政府財政等部門出臺增加收入或者支出、減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情況,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8.加快推進預算聯網監督工作。要適應信息社會發展要求,加快推進預算聯網監督工作,實現預算審查監督信息化和網絡化。要充分利用預算聯網平臺,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提升審查監督內容的翔實性和時效性,增強審查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組織保障

各級黨委要進一步提高對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把握工作方向,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支持和保證人大依法行使監督權,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依法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通過法定程序貫徹落實好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要積極作出安排,深入紮實開展審查監督工作。在政府預算草案編制前和編制過程中,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要加強與政府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及時將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情況反饋給政府財政等部門,使預算草案更好地回應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在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中,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法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初步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和報告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上,各代表團、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著重圍繞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保持預算的統一性和完整性。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有關審查監督情況。

各級政府要主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積極創造條件,認真落實改革措施。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積極改進完善預算報告、決算報告和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編報工作。預算報告、決算報告應當重點報告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報告重大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調整變化情況,報告收入、支出安排及赤字、債務規模等財政總量政策與國家及本區域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宏觀調控要求的一致性情況,報告支出預算、決算和政策實施的主要情況,報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和實施情況。逐步改變相關重點支出與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層層掛鉤、先確定各領域支出總額再安排具體項目的做法。支出預算原則上要反映各項支出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支出方向及績效目標等情況,增強重大增支政策出臺的預期性。支出決算要重點報告和反映支出預算調整情況、支出完成預算情況、重大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與政策實施效果情況。支出預算和決算要列示重大政府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項目表。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報。在保持預算報告、財政預算草案紙質文件提供方式基礎上,探索以電子化方式提供預算文件。各級審計機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的意見建議,形成監督合力。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和政策執行的審計監督,並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時予以重點反映,為人大常委會開展支出決算和政策審查監督提供支持服務。各級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各預算部門單位,要積極做好落實改革措施的具體工作。要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政府要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基礎上,按照地方黨委工作安排,加強對支出預算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債務等的審查監督,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探索創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程序機制,不斷提高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針對性和有效性,不斷提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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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首派局長慰問家人趙紫陽逝世十年 中共態度軟化

1 : GS(14)@2015-01-19 01:00:27





■趙紫陽逝世十周年,骨灰仍無法入土為安。



今日是因六四下台的中共前總書記趙紫陽逝世十周年,趙家人昨對《蘋果》證實,他們正考慮將親人的骨灰入土為安時,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派局長級高官到家裏溝通,表示中央合適時會安排,要趙家人等一等。來者態度很好,讓趙家人感到當局態度明顯有變。十年前習近平的母親曾代表全家給趙送花圈,事件惹外界揣測。但京城異見者認為,目前看不到習要為趙平反的可能。


「昨天田紀雲(前副總理)來了。」趙紫陽的女婿王志華昨接受《蘋果》記者電話訪問表示,今年是父親去世十周年,家裏(北京富強胡同六號)無特別安排,但像往年一樣開放給外人悼念,近兩天陸續有人前往祭悼,多為父親生前好友、同事,當局也沒禁止,「只要家裏有人,想進來都能進來」。



骨灰入土仍要等一等

王志華證實,日前中辦派人到家裏溝通,因他們正打算把父親和母親骨灰合起來找地方安葬,讓兩老入土為安。「他們知道了,主動來溝通,過問這個事。」王透露,來人要他們暫勿打算,稱當局會找「合適的時機」安排,要趙家等一等,不要急。但來人並未提出骨灰安置的具體方案。



■趙紫陽與夫人梁伯琪生前合照。

■趙紫陽八九民運時到天安門廣場與學生對話,右二為前總理溫家寶。

■習近平(左)及母親齊心。


■趙紫陽二○○五年病逝,習母齊心曾致送花圈,並寫有「齊心率子女敬挽」。

習母2005年送花圈致祭

「說實話,我們不會考慮送八寶山。」王志華說,「我們的原則是喪事家辦。我們希望按中國的傳統,入土為安。我們也不附加其他的條件。」王認為父親骨灰放家中已十年,母親去世也一年多,「作為子女後輩,我們有責任處理好。」王志華透露,來者是中辦秘書局長,此舉多年罕見。被問到是否表示習近平對趙紫陽另有看法,王坦言稱:「他們是主動來溝通的,以前這麼多年,從來沒有過,而且態度也很好,我們確實感覺有變化。」二○○五年趙紫陽去世時,習近平的母親齊心曾送花圈致祭,輓聯落款是「齊心率子女敬挽」,其時習近平是浙江省委書記,是習家唯一位高權重的子女。不過,新華社前記者、《炎黃春秋》總編輯楊繼繩對本報表示,趙紫陽的問題是六四,六四定性不改,相信當局對趙的評價也難有變化,中辦的舉動是否代表習近平有新考慮,很難判斷。習近平對趙可能有自己的看法,但要改變中共既有結論,目前不太可能。北京維權人士胡佳指,聯繫到這兩年習近平對政治異見的嚴酷打壓,看不到習要為趙平反的可能。趙紫陽前秘書鮑彤對本報表示,中國人講究入土為安,趙紫陽的骨灰在家放了十年,當局不能說「現在沒空考慮這個問題」,就讓人家一直放在家裏,「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應該由他的家人決定。現在既不讓人家入土,又不給出怎麼安置,是不人道的。」鮑彤認為,國家領導要管國家大事,「比如說六四真相如何,這是國家的大問題,政府有責任公佈。」《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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