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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婦韓秀琴的PE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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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農婦以傳銷手段結合時新的PE概念,結下10餘億元的騙局,四個月內即破滅
財新《新世紀》 記者 陳慧穎

 

  2010年7月底完成工商註冊,11月30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短短四個月內,註冊在天津市靜海縣的天津天凱(天凱新盛)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從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的近9000人手中非法集資,涉案金額10餘億元。

  「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以前做過傳銷」,財新《新世紀》記者在靜海縣採訪期間,負責案件處理的政府官員在談及這家涉案公司法人代表韓秀琴 時,都要提及韓的上述特點。10餘億元的巨大騙局與文盲農婦,形成一種奇特的對比,傳銷手段結合時新的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則給中國的PE重鎮 天津投下了一絲陰影。

  據《人民法院報》報導,近年來,中國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據統計,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1000多億元,每年約以2000起、集資額200億元的規模快速增加。

  一面是方興未艾的PE行業,一面是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資,而過去幾年間的匯樂、紅鼎創投,還有現在的天凱等案件,屢屢將二者聯繫在一起。這讓PE行業相關的從業者、立法者和監管者陷入某種糾結,而對此感受最深的,恐怕要數天津市靜海縣新任縣委副書記、縣長冀國強。

  冀國強2010年底赴任靜海縣,此前曾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股權資產部(實業投資部)主任。

  「PE對中國中小企業的成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還是要大力發展。但是對借PE之名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政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為PE行業發展創造好的環境,同時也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另外,要廣泛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冀國強說。

  「天凱案這樣的事例,一定要揭示給廣大投資者看,這就是投資者教育。」 一位PE市場人士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

偵辦進行時

  「有群眾報告『天凱沒錢了,這個公司就是個騙子』。」靜海縣政法委張希峰書記回憶此前縣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的舉報說。

  幾乎同時,靜海縣有關部門還接到來自銀行反洗錢監控系統的報告,稱與天凱相關的賬戶出現大額資金流動的異常。靜海縣政府召集有關單位研究並向天津市政府匯報。「有關部門對案件給予明確答覆,定性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也得到了公安部的認可。」張希峰說。

  天凱被立案偵查後,法人代表韓秀琴等人被靜海縣公安局傳訊,隨後被採取強制措施。翌日,公安機關搜查了天凱位於天津市解放南路259號泰達大廈的市場部。目前,天凱的全部7名股東和若干通過網絡發展下線收取佣金的「網頭」已經被依法逮捕。

  經過三個多月的偵查,目前掌握的基本情況是,天凱非法集資案涉及29個省市自治區,近9000人,流水賬上反映出來的涉案金額達十餘億元之多。

  張希峰說,由於措施採取的果斷迅速,天凱案已依法凍結的資金、資產所佔涉案金額的比例,可能要高於全國同類案件的平均水平。

  不過,與偵破行動啟動時的快刀斬亂麻相比,後續工作則更繁雜和緩慢。天津市的公安、審計、金融辦等相關部門成立了專項領導小組,偵查機關派出多 支隊伍赴各地追繳資金和其他財產。此外,靜海縣政府還聘請了專業律師團隊為天凱案的處置提供法律諮詢,抽調近百人成立了20個工作小組,分赴涉案各省市開 展工作。

  「天凱的賬面管理非常混亂,有的錢打入韓秀琴個人賬戶,有的錢打入公司或者網頭的賬戶。會計跟出納對不上,網頭跟總公司對不上,集資人和網頭對不上。」張希峰說。

  靜海縣財政已經為處置天凱案支付了數百萬元的費用。張希峰還表示,天凱案處置的費用完全由政府承擔,不會從天凱案追回的金額中扣除。

「倒金字塔」

  非法集資的「龐氏騙局」,本質是以「下線們」的新錢支付更早期加入者的高額回報,利用人性的貪婪形成一座暴利的金字塔。但將天凱這座億元規模的金字塔倒轉之後再加以審視,其根基之薄弱令人震驚。

  韓秀琴40多歲,是靜海縣的農民。從網上散佈的天凱資料中可以發現,潘建國也是天凱的一員幹將,職務為天凱的常務董事、副總經理,曾代表天凱外出宣講。與韓一起做天凱公司的其他人中,不少也有傳銷的經歷。

  2010年7月30日,天津天凱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在靜海縣完成工商註冊,註冊資本1500萬元。不過,天凱並沒有1500萬元,這份驗資報告是支付了2萬元之後,由天津市渤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開具的。這家事務所的相關責任人目前也已經取保候審。

  從西祠胡同到天涯論壇再到趕集網,到處都有介紹天凱項目的帖子,QQ群也是「網頭」們發展下線的主要渠道。

  工商註冊是天凱勸誘投資者的第一個「法寶」,有些帖子上對如何在網上查證天凱的工商註冊資料還給予了詳細的指導。天凱還在宣傳中聲稱,自己得到了靜海縣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免除公司五年營業稅、提供辦公樓支持等。

  天凱對投資者承諾以月息3%至10%不等的固定回報,投資1萬元起。投資計劃中的項目,也非常符合目前投資的熱點。天凱的網上資料聲稱,其實體 項目分為短、中、長期三類,對應的代表性項目分別為天津靜海縣5800畝土地運營權、甘肅的九條嶺煤礦經營權以及內蒙古大型露天煤礦——這與近幾年對土地 和資源的炒作趨勢完全一致。

  天凱還在宣傳中稱,資金由中國銀行託管,如果項目沒有如期達到預期收益,會有託管銀行負責先行賠付給投資者,然後銀行再對公司實行控股,拍賣等手段去追討銀行為此賠付的錢。

  最初的兩個月,參與天凱集資的人並不多。靜海縣政府一位參與天凱案處置的人員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有些人曾到天凱在靜海縣的辦公場所實地考察,因辦公場所與他們心目中的形象不符,而沒有投資。

  2010年10月11日,一家新的公司天凱新盛註冊成立,註冊地仍舊在靜海縣,但辦公地點換成了天津市區高檔寫字樓。不知因為此前的傳銷性鼓動漸漸生效,還是因為新租的辦公室令投資者覺得安心,匯入天凱的資金數量在此後陡增。

倒塌之後

  真正有大量資金打入天凱,也就是在天凱新盛成立後的一個多月。天凱的計息方式是所謂的「上打息」,如實際打入天凱賬戶8.2萬元,合同、收據卻是10萬元,這給人造成一種已經實現盈利的錯覺,更能誘惑投資者。

  以三個月封閉期月息6%計算,天凱承諾的年化收益率達到72%,如果選擇與天凱簽署封閉期為1年的投資合同,月息可以高達10%,相當於投資一年翻了一番還多。

  不過,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看,從集資人員到天凱總公司,有相當一部分的資金會演變成中間提前發息或者網頭回扣。僅僅四個月的時間,天凱的「倒金字塔」就已經搖搖欲墜。

  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後,縣政府在官方網站發佈公告,聲明靜海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從未給予天津天凱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天凱新盛股權 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土地運營權、稅收減免、辦公用房支持、推薦項目優先選擇權等任何政策支持。公告同時指出,天凱未按有關規定到天津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 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進行備案,未與中國銀行天津靜海支行簽訂託管協議,未在中國銀行天津靜海支行開立投資基金賬戶。

  但仍有投資者拒絕接受這一現實,有人抱怨稱,要是政府不採取行動,投資本利就可以收回。

  這「天上的餡餅」本質是虛幻的,陷阱卻是真實的。靜海縣處置天凱案的相關人員透露,天凱公司後期確實投資了甘肅的九條嶺煤礦,也對內蒙古一露天 煤礦的股權實施收購。但稍加搜索就可以發現,九條嶺煤礦的資源已接近枯竭,這一問題遠非天凱計劃中所說的設備改造可以解決。同時,投資該煤礦所給付的價格 可比山東這家公司當年的買入價高出3倍多……其真實意圖,恐怕是要以此為「幌子」繼續招搖。

  僅就這類中長期投資而言,已完全不能解決天凱現金流枯竭的燃眉之急,加之「拆東牆補西牆」式的大量返息、還本、提成等巨額開支,天凱資金鏈斷裂、騙局敗露原只在朝夕之間。

私募邊界

  PE,即英文Private Equity的首字母縮寫。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籌集資金,投資於未上市的股權。PE投資本質上是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是有錢人的遊戲,但在中國,PE卻已經越來越多地成為非法集資活動的噱頭。

  2010年12月,上海匯樂創投集團董事長、天津德厚資本執行合夥人黃浩涉嫌集資詐騙1.78億元,一審被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無期徒刑 (參見本刊2010年第19期「匯樂糊塗賬」)。同年6月,紅鼎創投創始人劉曉人因集資詐騙1.41余億元,被浙江省湖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緩。

  農婦韓秀琴的資質遠不能與前兩者相比,但她製造出來的天凱騙局卻要比上述兩位更為壯觀。

  在今日中國,真正從事PE投資的管理者們,在募集資金的對象和方式上慎之又慎,受制於合格出資人有限的瓶頸,縱有基金募集計劃延期甚至無法完成的情況,也不敢越「公募」雷池半步。而PE作為非法集資的幌子,反倒愈發地好用。

  當PE概念剛剛為國人瞭解的時候,業界與管理層均秉承國際慣例,多有「PE無須監管」的論調。而在新的大背景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已經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範圍,以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相結合為原則,實現分類監管。

  在PE業界看來,每一起以PE為旗號的非法集資案,都是對行業聲譽的打擊。「天凱案又會成為主張對PE嚴加監管的人的口實。但我相信監管者不會混淆真正的PE與非法集資。」一位PE市場人士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

  發改委在今年春節後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當中,也對股權投資企業的合格投資人、募集行為作出 明確規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應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短信、講座、研討會等變相公募的方式一律不被允許,股權投資企 業不得承諾固定回報、投資領域僅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等。有關人士透露,發改委下一步還將出台指引,要求股權投資企業的單個股東投資不低於1000萬 元等。

  另一方面,鑑於目前非法集資案件數量金額雙雙上升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出台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這一司法解釋,進一步釐清了打擊非法集資的政策和法律邊界。其中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數額在100萬元以 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 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均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罪中「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要予以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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