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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跳腳無效 卡夫高價強娶吉百利


2010-02-08  今周刊





甜滋滋的糖果使人感覺幸福,一場苦澀的交鋒卻剛在各大糖果廠商間落幕。

一月十九日,英國老字號糖果商吉百利(Cadbury)董事會同意美國卡夫食品(Kraft)提出約一百二十億英鎊(約合新台幣六千二百億元)收購報價,合組全球市占率最高的糖果集團,但卡夫大股東巴菲特(Warren Buffett)卻上電視炮轟:「我覺得這是筆爛交易。」

二○○九年吉百利營收六十億英鎊,雖然不及卡夫的四分之一,但它在糖果產品和新興市場累積的優勢,卻是卡夫寧冒巴菲特嚴詞反對之不韙,霸王硬上弓的真正原因。

不過五年前,卡夫為了專注食品本業,將旗下數個糖果品牌以十四億八千萬美元(約合新台幣四百七十億元)賣給口香糖市場龍頭的箭牌公司(Wrigley)。哪想到二○○八年市場變化風起雲湧,箭牌反被瑪氏食品(Mars)吃下。

接著,韓國最大的糖果商樂天(Lotte)出資收購比利時巧克力品牌吉利蓮(Guylian);糖果戰爭越演越烈,繼而傳出包括卡夫、賀喜(Hershey's)、費列羅(Ferrero),乃至全球最大食品公司雀巢(Nestle),都打算出資購併吉百利,好與瑪氏抗衡。沒想到,最後圓了購併大夢的卡夫甚至一度棄守糖果事業。

購併糖果業救衰退營收 卡夫雖然貴為世界第二大食品公司,卻難置外於金融海嘯。根據卡夫的財報顯示,二○○九年前三季營收較前一年同期衰退了八%,亟須尋找未來成長的動力。放眼望去,無畏經濟寒冬的糖果業,可能就是卡夫的解答。

糖果業中,巧克力市場逆勢成長尤其引人矚目。英國市調公司Mintel International Group在報告中指出,即使是為蕭條所苦的美國市場,二○○九年巧克力銷售量仍較前一年成長二.八%;更別提鋒頭正健的中國市場,銷售量成長高達一八%。

吉百利搭著成長順風車,二○○九年全年本業營收比二○○八年成長五%,在新興市場營收成長更是超過九%。它成為卡夫橫刀奪愛的對象,並不讓人意外;反倒是臨陣棄甲的雀巢公司,儘管有錢也有意,最後不但退出角逐賽,還反手幫了卡夫一把。一月初雙方達成協議,由卡夫將美國與加拿大的冷凍比薩業務出售給雀巢,換回三十七億美元現金,這筆錢正好擴充了卡夫購併吉百利的口袋深度。

雀巢在最後節骨眼放棄,或許和其他經營戰略改變有關。《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和市調公司歐睿(Euromonitor)不約而同指出,這家以生產巧克力、冰淇淋等甜品聞名的食品產業巨人,由於主力產品利潤率漸趨下滑,高層決定將研發資源,改投入相對高利潤的機能性食品,如添加維他命、礦物質或益菌的保健食品。

受成本、弱勢美元牽制 購併並非萬靈丹,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引述研究指出,一九八○到二○○七年間,美國的超大型購併案加總起來,造成公司價值的損失高達四千一百億美元。但為什麼前述國際糖果大廠胃口依然大得出奇呢?

答案可能出在原物料掐住了糖果廠的咽喉。儘管原物料價格一度受挫於金融海嘯,但由於天候持續異常,國際糖價、可可價格迅速回揚,甚至相繼創下數十年來新高;國際的奶價雖然尚未回到二○○八年前的高點,上漲態勢卻也不減。

原 物料的兇猛漲勢讓國際間糖果、巧克力製造業者,全得承受極高的成本壓力,美國廠商尤甚。由於政府設限原料糖的進口配額,導致美國本土糖價比國際高出一倍, 迫使部分廠商不得不調降糖果中的含糖比率,以因應節節上揚的成本。卡夫、瑪氏、賀喜甚至聯名要求農業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開放進口更多零關稅食糖,否則只能以裁員或漲價因應。

大發新股讓股神不高興 然而,大廠間若能透過合併協力,便可能穩定原料供應鏈;而且,合併後內部也能藉由削減重複開支或採取節稅處理,將營運成本壓下來,進而減輕原料端的成本壓力。

此外,再加上美元匯率長期趨軟,無論瑪氏或卡夫,都需要獲得更多來自海外的強勢貨幣,好取得原料採買上的優勢。偏偏目前兩者主要的獲利來源仍在美國本土,因此他們相中的目標,都是在發展快速的新興市場中經營有成的品牌,無怪乎箭牌與吉百利會雀屏中選。

卡夫取得吉百利後,預計市占率將達一四.八%,微幅超越瑪氏的一四.六%,一躍成為糖果市場霸主。有趣的是,這兩樁收購案背後,嗜吃糖果的股神巴菲特都插上了一腳。

當 年瑪氏收購箭牌的過程中,巴菲特出手為瑪氏提供融資,他相信這筆投資準沒錯:「因為大家每天都在吃他們的產品。」但這一回,身為卡夫最大股東的巴菲特卻一 再公開表示不滿,一來卡夫出價太高,二來經營層打算發行大量新股,募集購併所需資金,向來重視股東權益報酬率的巴菲特極不樂見。

巴菲特愛吃糖果、巧克力、冰淇淋出了名,一生事業和糖果也有密切關係。他的第一筆收入來自於六歲時挨家挨戶兜售口香糖。他生平最為人津津樂道的一筆投資正是早年慧眼獨具看上喜詩糖果(See's Candy)賺現金的能耐。一家具有品牌影響力的糖果公司是巴菲特眼中的夢幻投資,只要價格合理的話。這說明了,除了能以較少有形資產創造較高利潤外,消費者對產品的情感依戀,也足讓公司具備持久性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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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比以前更加無效? 天知 - 價值投資者 BLOG

http://hk.myblog.yahoo.com/tin-knows/article?mid=622

在《信報》畢老林先生那兒看到一個有趣的話題,叫《Drive-by market》,源自Bespoke Investment Group的一篇文章。當中有一幅有趣圖片,值得深思。

圖中所示的是在S&P500裡頭有400只股票(80%)同一方向移動的日子數量。譬如,於1997年就有10()500只股票裡面有400只往相同方向走,而1998年就僅有1()。但近幾年,相同方向移動的日子漸漸增加,拿2008年為例,平均每星期就有一次。

現今市場,他們稱之為 “Drive-by market”,將投資者比喻為駕駛者,諷刺時下投資者不看前路(公司或經濟前景),又不看倒後鏡(歷史或走勢),只看側窗外的其他駕駛者去判斷方向。見人轉彎便轉彎,掉頭便掉頭,不必對地型熟悉,亦無須知道目的地在哪兒,只要反應夠快。

 

價值投資,是危是機?

這使得很多投資者氣餒,因為他們覺得如果每一只股票都向同一個方向走,只要捉到市場方向便行,因此漸漸向市場分析靠攏。

但我認為這對個別股票分析者或價值投資者更加有利,因為市場變得比以前更加無效了。股票短期升跌更不能反映其長期投資價值,它們只是隨大市波動,雖然以前一直都是這樣,但根據上圖的發現,現在是變本加厲了。

巴菲特先生說:『如果市場有效的話,我將淪為街上拿著鐵罐的無業遊民。』(I'd be a bum on the street with a tin cup if the markets were efficient.) 現在市場變得比以前更加無效,我輩價值投資者不會“失業”了。

有人亦說:『價值投資將變得越來越不可行,因為隨著科技的發達和資訊的流通,所有因素都迅速地反映在股票上,因此是價值投資的末日。』以我看來,只是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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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瑞仁「幫」國票買的股票無效 主管機關不表態 高興昌股東會成鬧劇

2011-10-10  TWM




楊瑞仁帶給國票的災難,不只負 債,還有高興昌。這筆楊瑞仁「幫」國票買來的股票,在高興昌的股東會上被當成無效。金管會與經濟部漠視,恐怕都是幫凶,高興昌股東則成了祭品。

撰 文.劉俞青

楊瑞仁給國票金帶來的,不只是遙遙無期的負債未還,還有高興昌的「災難」。

當時楊瑞仁掏空公司之後,把錢挪用給市 場主力,買賣高興昌公司股票,後來檢察官循線追討,總共為國票金追討回三二.五九%的高興昌股權。這批股票,從一九九八年四月起,陸續撥還給國票金,從 此,國票金成了高興昌的大股東。

今年九月二十七日高興昌召開股東會,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竟以所謂的「主場優勢」,片面認定國票金手上的股 權違反《金控法》第三十六條的轉投資規定,將其列為無效選票,再用奇怪的「禮讓」方式,「奉送」國票金三席董事。

從頭到尾,似乎將股東會當 成自家的閉門會議在開,而靜默的金管會與經濟部都成了幫凶,祭品則是全體高興昌的股東。

事實上,早在一九九八年,法院為國票金追回高興昌股 權之際,國票金就曾特地去函金管會釋義,當時金管會考量其特殊的歷史因素,明確表示「高興昌公司為貴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以上之事 業……」,幫國票金手上的股權驗明正身:這是有投票權的股票。

更何況,早在一九九八年高興昌的股東會,當時國票金只追回部分股權,但就其手 上僅有的股權投票,已經在上一任高興昌的董事會任期中,拿下兩席董事、一席監察人,如果這些股權都如呂泰榮這次的解釋是無效,那麼是否上一屆的董事會也屬 無效?

答案其實昭然若揭,但有趣的是,在這場近乎「胡鬧」的股東會中,看不到主管機關角色,才讓公司派挾「主持股東會」之優勢,行「無限擴 大自己股權權益」之便。而主管機關的消極態度,等於變相鼓勵遇到同樣問題的公司派,可以「有樣學樣」,才「造就」了日前高興昌股東會結果。

除 了高興昌,近幾年來令人印象深刻的還有金鼎證券股東會,也是類似案例,公司派咬定「要告你去告,反正任期三年一任,等到告完,這屆董事會任期已經結束」心 態,為所欲為。

有熟悉股東會議程的法界人士建議,如果遇到可能會有爭議的股東會,無論是主管股東會的經濟部也好,或是所有上市櫃公司的主管 機關金管會證期局,應派人赴現場,遇到爭議之處,可以立即解釋,客觀處理,以避免某一方隻手遮天。只要主管機關強力表態,相信這種「公司派股東會」的行 徑,就會大大減少。

但就不知主管機關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或是有另外的考量,始終選擇沉默,坐視類似的股東會一再上演,讓更 多的股東權益蒸發在市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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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盒打孖上 張玉珊搶救無效 欣宜自暴自肥40磅

2013-1-10  NM  
 

 

曾經係「肥人偶像」的鄭欣宜,親身示範由二百三十磅大肥妹,變成一百三十磅標準身材。長達九年的減肥歷程,欣宜自信心日漸爆棚,除hea住做機,飲食亦唔節制,早前拍攝曾志偉執導的賀歲片《2013我愛香港恭喜發財》,在片場試過一餐吃兩個飯盒,又跟大隊食消夜,短短開工十日脂肪嚴重失控,體重回彈到一百七十磅,腰圍脹到四十吋;原本跟修身堂去年拍攝的泳衣廣告,合約被迫爛尾,經理人陳淑芬亦忍唔住開口鬧欣宜唔生性。自認苗條

早前出席新城頒獎禮的欣宜,一條雪紡短裙加窄身短褸仔,粗腰象腿想遮都遮唔住,嚟緊還有兩個樂壇頒獎禮要出席,令幫她搵衫的形象師十分頭痛。「其實要幫欣宜搵衫唔容易,佢本身好鍾意著雪紡裙,覺得有公主feel,但係佢家陣咁嘅身形,只可以做肥公主,盞俾人笑!」知情人說。減肥成功初期,欣宜一直渴望可以變成銀幕索女,可惜心願至今未達成,早前與黃宗澤拍無綫劇《隔離七日情》,雖然角色重戲,卻要扮男仔頭記者,加上近期體形回彈,即使在電影演出,亦只能扮後生版肥姐的搞笑角色。「以前知道有大騷演出,欣宜會好積極減肥,等自己瘦啲上台靚啲,但依家佢無咗呢股動力,最弊嘅係佢經常同人講話自己根本唔算肥,喺加拿大,佢呢類身材叫苗條。」欣宜身邊人說。

暴飲暴食

肥姐在生時曾經講過,因未能給予欣宜健全的家庭,故縱容女兒暴飲暴食,欣宜體重從此一發不可收拾,高峰期達230磅,腰圍60吋。

連吞兩隻雞髀

曾經有人目睹只有幾歲的欣宜,跟隨肥姐返電視城工作時,一口氣連吞兩隻雞髀兼狂飲五支益力多。

鮑魚做早餐

欣宜體重全盛期高達230磅,當時的她以卡路里極高的鮑魚做早餐,每餐食三個人分量,膽固醇嚴重超標。

歎萬元富貴餐

03年,16歲的欣宜一心進軍樂壇,搵來張玉珊幫手減肥,但減肥期間,欣宜被發現忍唔住到富豪飯堂偷食逾萬元一席的富貴餐,菜式包括天九翅、吉品鮑等。

擦大碟意粉

一度成功控制體重在130磅的欣宜,因為忍唔到口又懶做機,導致體重翻脹,試過被拍得與男友到中環蘇豪區撐枱腳,獨吞一大碟意粉,放工時與助手到佐敦食火鍋。

唔逼得

肥到爆錶,欣宜所屬的唱片公司、幫她的張玉珊以及經理人陳淑芬,齊齊開聲叫她勤力減肥。「同輩之中,同佢鬥得最激烈係巨聲幫林欣彤,今年欣宜成績的確唔錯,但身形輸晒,陳太一路都想幫欣宜喺紅館開演唱會,所以好緊張要佢keep好身形!「唔知係咪壓力太大,每次公司同欣宜傾,提佢控制吓體重,總之一講到『肥』字,欣宜就喊晒,搞到大家都唔敢逼佢。」一名唱片員工說。在曾志偉執導的賀歲片《2013我愛香港恭喜發財》中,欣宜角色要暗戀戲中的謝天華,戲份不輕。「因為肥姐關係,志偉好睇欣宜,開賀歲片都有預埋佢,仲比之前多咗好多戲,上年嗰部只係客串兩日,今次就開足十日工,可以同謝天華做對手。但因為佢嘅身形,角色好有限制,志偉唯有安排佢扮肥妹,走佢媽咪後生時嘅戲路。」

愈食愈失控

試過同許廷鏗開餐,兩個人食五人分量,自暴自棄的欣宜,愈食愈好胃口。「可能唔使再扮靚女,欣宜更加放肆,加上呢排天氣凍,佢胃口更加大,喺片場放飯,試過一餐食兩個飯盒,佢份人好有衣食,一粒米都無剩,兩盒飯食到乾乾淨淨,有時拍完戲收工,欣宜又會跟大隊去食消夜,唔係打冷就係火鍋。平日欣宜鍾意飲咖啡,以前一定用脫脂奶,但依家連cream都照落,唔肥就假!」由十六歲開始減肥,欣宜最高紀錄試過減走一百磅,只可惜近年的她反叛性格再次現形,長輩說話更左耳入、右耳出,即使體重脹番到一百七十磅,欣宜亦懶懶閒,book了時間上修身堂做機,亦經常臨時甩底。「減肥本來就有平台期,減到一定磅數,想再減落去係唔容易,同樣如果體重升番上一定磅數,一樣一發不可收拾。」知情者說。原本跟修身堂簽下二○一二年拍攝泳衣廣告合約,因欣宜體重有升無跌,已經胎死腹中。「個廣告期已經改咗幾次,Shirley(張玉珊)又唔想逼佢,咪由份合約不了了之!」

有人跟唔敢食

本週一(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半,欣宜由列提頓道寓所坐的士到中環,她在文華酒店落車,行了兩條街去到環球大廈一間手機店鋪,幫手提電話黐保護貼。幫電話扮完靚,欣宜行過隔鄰的鴻福堂打算買嘢食,但由於發現有記者,最後欣宜買了一支豆漿就走人。之後去到中環修身堂樓下的Starbucks,欣宜想再入內買嘢食,見記者仍尾隨,唯有打消念頭,餓肚上修身堂做機。

慣性反叛

自小在單親家庭成長的欣宜,性格一向反叛,剛滿18歲已經唔理肥姐反對,日日掛住瘟仔,仲做埋煙民,肥姐過身後就更加無王管,auntie陳淑芬亦管唔掂。

晚晚瘟仔

剛滿18歲的欣宜,唔理肥姐反對,跟「童星」林寶麟拍拖,當時仍在溫哥華留學的她,日日放學唔願返屋企,同男友周街蕩,肥姐更試過棒打鴛鴦,兩母女因此吵大鑊。

台北扯煙

05年,欣宜隨肥姐到台北公幹,晚上趁媽咪返酒店休息,即相約友人夜蒲,其間更煙癮大發,當街扯煙,而且手勢相當熟練。

豪放啜仔

08年,肥姐過身,欣宜與男友Mark同居,二人更不時將情慾親密照放上facebook,相中的欣宜衣著性感,跟男友又攬又錫,相當豪放。

激嬲陳淑芬

10年,欣宜拍《隔離七日情》期間,將自己的低胸照,以及玩Bosco腋毛的相片放上網,當時身兼欣宜經理人及監護人的陳淑芬,一怒之下踩上欣宜屋企訓話,後來她索性玩失蹤,唔聽陳淑芬電話。

暗藏危機

長期暴飲暴食,除令欣宜體重急升,身體健康同時響起警號,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令小小年紀的欣宜已暗藏「三高」危機。

滿面暗瘡

15歲本值青春期的欣宜,唔肯戒口狂食煎炸垃圾食物,搞到滿面青春痘,直至開始減肥療程,飲食變得清淡,面上暗瘡才漸漸減退。

幾十粒膽石

04年,17歲的欣宜與肥姐到新加坡旅遊時,突然感到腹部劇痛,半夜入院,經醫生診斷後,發現膽部嚴重含膿,生了幾十粒膽石,要即時做割膽石手術。

三高人士

曾經以鮑魚做早餐的欣宜,年紀輕輕已成為三高人士,包括高血壓、高血糖兼高膽固醇,6歲的欣宜膽固醇已達30歲成年人水平,嚴重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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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膠原蛋白被疑無效 廠家:安全可靠

http://www.infzm.com/content/90819

5月19日,微博認證為北京積水潭醫院燒傷科主治醫師的「燒傷超人阿寶」微博稱「作為一個燒傷醫生,我想我對皮膚和膠原的瞭解必絕大部分人都多。我可以負責的說:所有口服的膠原保健品,全部是騙人的,無論他宣傳的療效是什麼。」

該微博一出,迅速在網絡上引起熱議,「燒傷超人阿寶」得到了「營養醫師王興國」等醫學界人士的支持,截至24日下午,該微博已被轉發56000多次。

膠原蛋白是一種生物高分子物質,廣泛存在於人體骨骼和皮膚中,隨著人年齡增長,體內膠原蛋白合成逐漸減弱。

那麼,口服膠原蛋白能補充人體膠原蛋白嗎?微博認證為大連市中心醫院營養科主任的「營養醫師王興國」撰文表示,吃膠原蛋白並不能直接增加體內膠原蛋白合成,「但它對身體(包括皮膚、關節、骨骼、臟器、肌肉等)具有一定營養作用(在試驗動物中尤其如此)」,不過,「沒有證據(理論也不支持)它的營養作用會超過雞蛋、大豆等普通食物中的蛋白質。」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副教授朱毅表示,「膠原蛋白產品,求安慰不差錢可用,糖尿病、腎病及肝病患者不宜服用,面膜有一定保濕功能,皮下注射短期有效。」

而據《新京報》5月22日報導,「燒傷超人阿寶」接受採訪時對膠原蛋白的作用機制有更具體的解釋,「蛋白質經過口服進入腸道內,分解成氨基酸和小分子的多肽,不可能吃了膠原蛋白產生的氨基酸就會定向地去補充膠原。所有的蛋白質最後都會分解成氨基酸,不管是從膠原蛋白裡來的,還是從雞蛋裡來的,最後的結果都是一樣。」換言之,吃的是膠原蛋白,但吸收的並不是膠原蛋白,而是氨基酸,不會起到膠原蛋白的作用。

第一財經日報》報導稱,中山大學營養系教授朱惠蓮表示,口服膠原蛋白是否有效,能否被人體吸收,主要取決於分子量大小,不同分子量的效果必然不同。「總的來說,小分子量比較容易吸收。」

南方醫院皮膚科專家梁燕華則稱:「目前市面上膠原蛋白產品都是重組的小分子片段,這種片段是否還具有原來蛋白的效果,能否被人體吸收,作用於皮膚組織,還有待實驗證明。」

中國廣播網5月24日報導,多家涉及生產膠原蛋白產品的上市公司對此作出回應。東寶生物(300239)事務代表表示,該公司生產的膠原蛋白產品是安全可靠的,有監管部門頒發的食品安全許可證,屬於符合標準的產品。此外,也有專家認為其有效。

而東方海洋(002086)事務代表則表示,「(膠原蛋白產品)不是一個藥,他是一個食字號的東西,我們不能承諾它就能治什麼病,不算療效,只能算是對人體綜合提高免疫力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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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214合約法(十二) 非法及無效合約 (上)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2/14/%E6%B3%95%E5%BE%8B140214%E5%90%88%E7%B4%84%E6%B3%95%E5%8D%81%E4%BA%8C-%E9%9D%9E%E6%B3%95%E5%8F%8A-%E7%84%A1%E6%95%88%E5%90%88%E7%B4%84/

法律140214
合約法(十二) 非法及 無效合約 Illegal and Void Contracts (上)
蕭律師執筆

在此講中,我們會討論合約在某些情况下會構成非法,和某些合約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例下會變成無效。我們會討論:

1. 法例列明為非法;
2. 由於違反公共政策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而成為非法;
3. 法例及普通法列之為無效;
4. 不合理的貿易限制unreasonable restraint of trade使之無效。

〈非法合約〉
1. 法例列明為非法
合約可以清楚由法例禁止。***
在Re Mahmoud and Ispahani, CA1921案中,
原告同意售買亞麻子油linseed oil與被告,被告後來拒絕提貨。原告控訴被告拒絕收貨。 當時法例列明:未經許可出售亞麻子是非法的。被告買家在達成立約前,欺騙性聲稱他得到購買許可,而確實獲授權的賣方卻相信了。針對無辜賣家的起訴,法庭裁定買方不需為不收貨而負責,因為該合約是明確被禁止的。

有時禁止是穩含的。
在Cope v Rowlands, 1836案中,法例規定作為一個經紀,必須先獲取有關執照,否則從事經紀業須罰款二十五英磅。 被告無牌替客人從事經紀工作。雖無明文禁止,經紀與客人的合約被裁定為非法,因為發牌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

2. 反之, 法庭可以詮釋合約而裁決禁止是為了行政的需要而非禁止合約。
在Learoyd v Bracken, 1894案中,法例規定經紀處理股票時,須出具一份繳付釐印的合約便條contract note,否則罰款二十英磅。 法庭裁決:經紀即使沒有符合法例要求仍可得取經紀佣金;“法例並沒有取締合約,其目的是保障稅收而已。”

在考慮非法的後果前,必須分清楚合約(1)形成時是非法,和(2)執行時是非法。
上述(1)的情況,該特定的合約是完全禁止的,如上述Re Mahmoud案。在(2)中,合約是合法的,但雙方以非法方式執行之而使之非法。

Ashmore, Benson, Peace Co Ltd v A.V. Dawson Ltd, CA1973: 原告雇用被告的貨車運送二十五頓貨物。被告用鉸接式貨車articulated lorry去運載,而法例規定此種貨車的最高載重量是二十噸。法庭裁定合約是合法,但執行是非法。

Shaw v Groom, CA1970:由房東發出的租簿未有依法例提供所需資料,但這並不影響房東追討租客所欠房租的權利。 驗證的原則是:究意非法程度是否影響合約的「核心」。***

3. 在普通法下為非法合約
有若干合約由於對社會有害,或違反公共政策,在普通法下被視為是非法的。 其他較少傷害性的就被視為無效void(後面討論):

(A)從事犯罪、侵權和欺騙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兩個盜匪協議在公路上截劫旅遊車(Evert v Williams, 1725)、協議發表一則誹謗性文章(Apthorp v Neville Co, 1907),或協議以高價收購股票以操縱股票市場(Scott v Brown, CA1892)。

(B)直接或間接促進淫業的合約是非法的,如一個妓女協議租用一輛馬車或車廂作此用途 (Pearce v Brooks, 1866)。
但對性道德的態度隨着時代而轉變,所以色情文學作者以交易是非法和不道德作辯護(合約無效)作為拒付廣告費的理由不獲法庭接納:Armhouse Lee Ltd v Chappell, CA1996

(C)損害公眾安全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在戰時與敵對商人貿易的合約、或友邦視為非法的合約 (Foster v Driscoll, 1921)。

(D)損害司法公正的合約是非法的。一般而言,協議不起訴、隱藏可逮捕的罪行是非法的,而且更是一種刑事罪行。 但「私人」罪行,如毆打,是可以協商和解的(McGregor v McGregor, CA1888);如果事件的性質是大眾所關心的事則不可。
Keir v Leeman, 1846:A以刑事程序起訴七名被告,控告他們騷亂和毆打正替他強制執行法庭命令的執達吏bailiff,追收這七人欠他的欵項。 在審判前,七人中其中兩人X及Y答允清還欠A的欠欵及A所支付的律師費,以換取A在開審時不起訴他們二人。 據此協議,A在案件開審時不提證供,亦同意法官對X及Y二人寫入“無罪”的紀錄。當二人沒有依承諾而被A控訴時,二人認為「和解」是非法、因而協議是無效的辯護獲法庭接納。 首席大法官Denman說了一番小罪行可以和解後,續說:「當罪行的性質是大眾所關心的事,和解就不可能有效。在此案中,所涉的傷害不是個人的,而是連同騷動與妨礙公職人員執法。這是大眾所關心的事。」

(E)促成貪污腐敗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協議獲取公共職位(如太平紳士)或勳銜(如大紫荊勳章)等(Elliot v Richardson, 1870)。

(F)欺騙或騙取國家或政府稅收的合約是非法的

在考慮行將討論非法的後果前,應注意以上曾叙述「合約合法,執行時非法」的原則,同樣適用於與公共政策有關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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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219合約法(十三) 非法及 無效合約2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2/19/%E6%B3%95%E5%BE%8B140219%E5%90%88%E7%B4%84%E6%B3%95%E5%8D%81%E4%BA%8C-%E9%9D%9E%E6%B3%95%E5%8F%8A-%E7%84%A1%E6%95%88%E5%90%88%E7%B4%842/

法律140219
合約法(十三) 非法及 無效合約2
Illegal and Void Contracts 2
蕭律師執筆

〈非法的後果〉
首先考慮的是合約雙方的意圖。 如果合約在形成時是非法的(如合作去犯罪及法律明言禁止的合約),雙方不能起訴獲取合約上的權利。*** 即使合約看來是合法,但卻要達致一個非法的目的,其結果與前述相同。
如果合約形成時是合法,但一方(而非另一方)利用合約作非法用途,清白的一方可以據合約起訴。****

Oom v Bruce, 1810:1810年,原告代替一個俄羅斯貨主在英、俄兩國開戰後替船上的貨物購買保險並繳付保費,貨船已離開聖彼德堡並在赴英途中。但原告完全不知道,並在當時情況下也不可能知道,兩國已經開戰這件事。 船隻及貨物被俄羅斯當局扣押並帶回聖彼德堡。原告成功起訴並取回保險費。大法官認為被告顯然知道兩國已開戰,但卻利用合約去達成非法目的,而原告的權利不應受到被告犯罪意圖而受影響。 大法官認為假如原告也知兩個已開戰,合約就真的成為非法了。

所以,基於合約是否在成立時已是非法,和合法合約達成後以非法手段執行之,其後果就大有分別。

1. 成立時非法
(a)合約無效,任何一方不能控告對方。

(b)金錢與物品在合約下交付與轉讓不能追討。
Taylor v Chester, 1869:原告將一張五十英磅鈔票的一半昨為還欵的抵押品。欠欵是在被告經營妓院所花的。被告拒絕交回半截鈔票,原告的起訴被法庭撤銷。法庭認為合約的基本性質是不道德,因此是不合法的。

但以上原則是有例外的。首先,追討的一方並不需要依賴該非法合約。
所以在Bowmakers Ltd v Barnet Instruments Ltd, CA1945案中, 原告在一份非法的租買合約hire-purchase contract下,將機器工具交付與被告。但被告將其中部份工具賣給與他人。 這個不法的售賣使租買合約終止,但原告只是以物主身份起訴而不須依賴非法的租買合約去追訴。

其次,雙方都參與非法交易。但雙方犯錯程度並不同等,犯罪較少的一方可以追討,譬如法例的目的是保護某一階級的人,而原告人是其中一分子。
又再舉例,法例禁止業主向租客收取潤金premium,租客可向業主依據非法租約向業主討回潤金:Kiriri Cotton Co Ltd v Dewani, AC1960。

第三,如索償人在非法合約執行前「懺悔」,懸崖勒馬,亦容許追討。法庭認為不一定要真的懺悔;由非法的勾當「撤回」已算充份:Tribe v Tribe, CA1996。

(c)相關的交易亦完全無效。
在Fisher v Bridges, 1854案中,A同意賣給B一塊地作抽彩獎票用途,那是非法的。 A正式以契約deed將那塊地轉到B名下,但B仍欠A£630。後來B再簽一張契約,同意將來會還給A£630。A起訴要執行此契約。B的抗辯是「原告很清楚知道,協議購買該地的意圖與目的是用作非法抽獎用途的」。 大法官認為既然契約的保證是來自最初的非法交易,涉事者又相同,兩者法庭都不能支持執行。

2. 執行時非法
合約成立時合法,但一方意圖利用該合約作非法用途(即一方無辜而另一方有罪),其結果是:
(a)有罪的一方不能追討損失:Cowan v Milbourn, 1867

(b) 有罪的一方不能追回已支付的金錢或已轉讓的產業,除非他的追討不須倚賴該非法合約;有罪的一方可以依據附屬合約collateral contract追討,如果主合約可合法地執行—- 有些合約如不依法例執行可變成非法。
在Strongman Ltd v Sincock, 1955中,原告是一間建築公司,同意將被告(一位建築師)的屋現代化。根據法例,工程未獲政府工程部許可而開工是非法的。在合約達成前,被告口頭同意他自己會獲取有關許可。原告施工用了£6,359,但實際只獲取有關部門批准使用£2,150。被告交付給原告£2,900,但以工程非法執行為由,拒付餘數£3,459。
追討結果失敗。 法庭認為原告無法避免違法的後果而將工程合法化的責任拋給被告。 但上訴庭認為原告既已在施工前將獲取有關牌照的責任付托與被告,因此原告可被視為「無辜者」,而法庭容許他以獨立理由追討。被告在施工前應允獲取有關牌照,而約因是原告保證替他施工,這便構成一個有效的附屬合約。

〈成文法下無效的合約〉
有若干合約是被法規明言無效的,眾所週知的是《賭博條例》。 這條條例規定賭博是非法的。 例外包括在社交場合或有執照的會所賭博或另經批准的賭博,如賽馬、六合彩。 若干種類的限制性貿易合同restrictive trading agreement亦被宣佈無效,在稍後會講述。

〈普通法下無效的合約〉
若干合約在普通法下是無效的:
(1) 攆走司法裁判權的合約無效。
妻子協議不去離婚法庭申請贍養費是違反公共政策,因而妻子仍可申請:Bennet v Bennet, CA1952。

(2)傷害婚姻地位的合約無效。一份合約限制一方結婚的自由(除非限制是雙方的)是無效的。但在雙方訂婚的合約中為將來可能的離異作出安排是有效的(Shelly v Paddock, CA1980)。

(3) 限制貿易合約表面prima facie無效。 此類限制引起不少訴訟,在下再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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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225合約法(十四) 非法 及 無效合約3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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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225

合約法(十四) 非法 及 無效合約3

Illegal and Void Contracts 3

蕭律師執筆

 

〈限制貿易合約 Contracts in Restraint of Trade上篇〉

有些合約限制個人經營一種貿易或行業,即是說,一方限制另一方將來選擇生意或行業的自由。 所有這類合約都違反公共政策,屬於表面上無效prima facie void,除非它們是合理和符合公眾利益的。 ****

貿易限制的學說實際上是基於公共政策,而這學說的應用,隨著對公眾利益的觀點轉變而時有不同。***

在依利沙白時代,無論什麽限制都無效。按那時的觀點,認為限制可產生壟斷。但漸漸社會對這個觀點有所改變,認為限制貿易活動在某些情況下,對公眾與合約雙方都是合理的。 如果賣方在一盤生意售出後,仍能在相同地方經營同樣生意,買方無疑完全受制於賣方;如果雇員在離職後仍可利用他在職期間獲得的商業秘密與聯繫資訊,對雇主也極不公平。

但限制的魔鬼並不只限於某一方。 如果將所有限制未來的競爭都視為非法,雇主可能盡量減少雇員,由是減少職位空缺。 所以1711年Mitchel v Reynolds的判例成了現今的法律。 這判例的精義著眼點於限制是否合理與公平。 毫無例外,廣泛的限制定必無效;部份限制,如果合理與可行,表面上有效。

在合約雙方,證明合理的責任落在被應允的一方promisee;有關公眾利益,舉證不合理的責任落在應允的一方promisor。

 

以下的交易落入「限制資易原理」的範疇:

雇主與雇員之間有關雇員離職後未來的行業的合約

一份合理限制雇員離職後的合約,雇主必須有某些產業利益值得保護,如商業秘密;這些限制不得寬廣到超出合理所需。

Forster v Suggert, 1918:被告受雇於原告的一間玻璃業公司當工作經理works manager。 他同意在合約終止後五年內,不會泄露他在雇用期間學到的製作秘密,亦不會在英國聯合王國從事相同行業。法庭裁決此限制合理。

如限制不是過分寬廣,雇員的職位在離職後仍有足夠影響力誘使顧客追隨他,雇主的生意聯繫可獲保護:Herbert Morris Ltd v Saxelby, HL1916。

限制獲法庭支持的有 牛奶派送者、啤酒廠經理、律師的文員;但不獲支持的有簿記經理,因他與雇客無個人接觸。

除了保護商業秘密與商業聯繫,法庭也會在雙方沒有合約關係下,將限制申延至保護其他的利益, 如拒絕一位女性申請賽馬會教練執照(Nagle v Fielden, 1966)、板球會取締曾參與商業“世界系列”的職業板球手(Greig v Insole, 1978)、藥劑師會限制會員的商業活動(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Dickson, AC1968)等。因與合約無關,於此略過。

 

限制的合理性也須視乎範圍與持續時間。

Mason v Provident Clothing Co Ltd, HL1913,對一位兜攬生意者(香港人俗稱「行街」)的限制不獲法庭支持,因為限制區域超出他雇用工作範國的一千倍。

但在Fitch v Dewes, 1921案中,對一位律師行的職員主管managing clerk,限制他離職後不得在他工作城市的大會堂七英里範圍內從事相同工作獲法庭認可。

還有其他先例說明限制過廣會導致限制無效

限制一個低級記者不能在倫敦半徑二十英里範圍內從事報館的工作(Leng& Co v Andrews, 1909)、一個在劍橋的屠宰商經理不能在店鋪半徑五英里內從事類似工作(Empire Meat Co Ltd v Patrick, 1939)、一個在倫敦的牙醫助理不能在英國或蘇格蘭任何牙醫雇主有可能拓展生意的城市內工作(Mallan v May, 1843)。

 

如果限制會損害公眾利益,例如剝奪某社區享用一些特別技能,法庭會視為不合理。

Wyatt v Kreglinger and Fernau, CA1933:在1923年,被告(雇主)寫信給原告(雇員),親善地說:在原告退休時,他可獲£200,條件是他不會與被告的棉花業競爭。原告對此的覆信失掉了。原告在九月退休時收到退休金;但到翌年六月,被告拒再付。原告控被告毁約。被告否認合約的存在,進一步認為即使有,基對於貿易的限制,該約也是無效。上訴庭判被告得直,但各位大法官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並不一致。Scrutton LJ認為被告並不受任何合約約束,£200只是一種獎賞,一個無償的應允;另外兩位大法官傾向相反意見。但三位一致同意,如果合約存在也是無效,因為限制太寬廣,而合約又損害公眾利益,因為棉花業對社區有利,而限制原告從事棉花貿易會剝奪社區應得的服務。

 

法庭亦傾向對雇員間接限制的合約視為無效。

在Kores Manufacturing Co Ltd v Kolok Manufacturing Co Ltd, CA1959案中,兩間公司製作相同的產品。 他們協議互不雇用雙方在過去五年內曾雇用過的員工。法庭裁定合約不合理地寬廣,因為不是所有雇員都知道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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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304合約法(十五) 非法及 無效合約4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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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304

合約法(十五) 非法及 無效合約4

蕭律師執筆

 

〈限制貿易合約 Contracts in Restraint of Trade下篇〉

  1. 買賣生意的合約

買方對賣方出售生意後,對其商業競爭的限制較諸對雇員的限制,一般較容易得到法庭支特,雖然兩者都應用相同的原則。

 

必須有一些產業的利益需要保護,但只是買入的生意須受保護。

在British Reinforced Concrete Co v Schleff, 1921,原告公司製造兼售賣造馬路的鋼筋水泥。被告只是賣、而並不製造較小規模的馬路環形鋼筋水泥。原告購買了被告的生意,被告答允不會在某一個時期內在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從事製造及售賣鋼筋水泥。 法庭裁決這個限制申延到「製造」而不只是售賣,太過廣寬而不合理,合約變成無效。這件案件解釋了限制競爭本身就是無效void per se。

 

製造商與製造商之間對生產與定價的限制

這類合約在普通法下表面prima facie是無效的,但法庭也願意支持合理的限制,如避免市場生產過剩:English Hop Growers v Dering, CA1928。

 

4.“獨家”合約

一間加油站同意必須購買油公司的石油,合約表面是無效的。

Esso Petroleum Co Ltd v Harpers Garage Ltd, HL1968是一件重要的判例。Esso分別與兩間加油公司訂立合約,後者同意只出售Esso的汽油,以獲取每加侖汽油在價格上的回扣rebate。其中一間的捆縛是四年半,另一間二十一年。上議院支持四年半的合約,認為二十一年時間過長及過份保障Esso的利益。

 

一個撰曲者同意在特定時期內替音樂出版商撰曲,如果限制是壓制性及單方面,就是貿易限制,表面上是無效的。

在Schroeder Music Publishing Co Ltd v Macaulay, HL1974中,原告是一位年青、藉藉無名的撰曲者,與被告(音樂出版公司)簽訂一份「標準」合約。在合約中,原告將他的作品的全球發行版權world copyright全部轉讓與被告。被告不一定採用原告的作品,但應允如採用其作品,將會給他一些版稅royalties。合約有效期是五年,但如版稅超過£5000則合約自動延長五年。被告可在任何時候給與原告一個月通知,即可終止合約,但原告對被告並無相應權利。上議院毫無困難裁定此類合約落入限制貿易範圍,而此份合約完全不合理,因為它結合原告全部的承諾,而原告對被告完全缺乏承諾。

 

〈無效合約的後果〉

以下討論的後果是關於合約在普通法下無效,但亦同時適用於成文法下無效的合約(除非有關成文法另有訂明)。後果如下:

 

(1)合約違反公共政策是無效的。在Wallis v Day, 1837案中,雇用合約內有一條條文,由於限制貿易而無效,原告可追討欠薪。

 

(2)可追回已付的金錢和已轉移的物業。

 

(3)分割。法庭有權將無效的條文割除,而執行合約的其餘部分。

如果分割的結果會令整個或相當份量的約因銷除,法庭就不會分割。同時分割也不容許改變了合約的整體意義。

在Goldsoll v Goldman, CA1915中,被告將仿珠寶生意售與原告,並應允不會在聯合王國及其他列明的外國地方從事真珠寶或仿珠寶的業務。由於後者的限制太廣泛,特別是售賣的生意只涉及仿珠寶,法庭將無效部分移除,保留有效的限制。

 

但在Attwood v. Lamont, CA1920,情況就有點不同。原告經營裁縫、製造女士戴的帽及男子服裝等等,分為各個部門,每部門各有主管經理。被告受雇為原告裁縫部門的首席裁縫師及經理,此部門與其他部門毫無關連。被告允諾離職後自己不會、也不會替任何人服務,在方圓半徑十英里內從事裁縫、製衣、一般布業、製造和銷售女帽、帽商、男士服飾用品、男女兒童服裝等。

一般而言,被告可被限制不當使用他在受雇其間在裁縫部門作為經理所獲得的商業資訊。地方法庭容許分割條文而執行可行條文,但上訴庭各位大法官一致拒絕分割。他們的觀點是:雙方訂立的是一份獨一、不可分割(single and indivisible)的協議,其目的是保護雇主全部的生意;那不是一連串的允諾去保護每一個部門,所以整個允諾都無效。

 

Littlewoods v Organization Ltd v Harris, CA1978: Harris 是一間叫Littlewoods的郵購公司。他在雇用合約中應允該公司在離職十二個月內「不能替GUS組群的公司工作」。Harris獲得到Littlewoods郵賺目錄的機密資訊。GUS是Littlewoods國內的主要競爭者,GUS不僅經營環球業務,並有其他生意;Littlewoods只經營聯合王國的生意。

上庭裁決:雖然解釋限制條文時、並配合簽訂合約時的環境,表面意義過分寬廣,但限制不可能只限於在聯合王國的生意,所以限制是有效的。大法官進一步引申,法律容許限制商業秘密與生意聯繫的不當使用,但如果限制多於所需就變成無效。在考慮這個問題時,法庭會考慮貿易的性質與範疇;它特別留意兩項因素:時間與面積。限制的時間愈長、空間愈廣,被應允者舉證的重量(證實限制是合理)亦隨之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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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304合約法(十五) 非法及 無效合約4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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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304

合約法(十五) 非法及 無效合約4

蕭律師執筆

 

〈限制貿易合約 Contracts in Restraint of Trade下篇〉

  1. 買賣生意的合約

買方對賣方出售生意後,對其商業競爭的限制較諸對雇員的限制,一般較容易得到法庭支特,雖然兩者都應用相同的原則。

 

必須有一些產業的利益需要保護,但只是買入的生意須受保護。

在British Reinforced Concrete Co v Schleff, 1921,原告公司製造兼售賣造馬路的鋼筋水泥。被告只是賣、而並不製造較小規模的馬路環形鋼筋水泥。原告購買了被告的生意,被告答允不會在某一個時期內在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從事製造及售賣鋼筋水泥。 法庭裁決這個限制申延到「製造」而不只是售賣,太過廣寬而不合理,合約變成無效。這件案件解釋了限制競爭本身就是無效void per se。

 

製造商與製造商之間對生產與定價的限制

這類合約在普通法下表面prima facie是無效的,但法庭也願意支持合理的限制,如避免市場生產過剩:English Hop Growers v Dering, CA1928。

 

4.“獨家”合約

一間加油站同意必須購買油公司的石油,合約表面是無效的。

Esso Petroleum Co Ltd v Harpers Garage Ltd, HL1968是一件重要的判例。Esso分別與兩間加油公司訂立合約,後者同意只出售Esso的汽油,以獲取每加侖汽油在價格上的回扣rebate。其中一間的捆縛是四年半,另一間二十一年。上議院支持四年半的合約,認為二十一年時間過長及過份保障Esso的利益。

 

一個撰曲者同意在特定時期內替音樂出版商撰曲,如果限制是壓制性及單方面,就是貿易限制,表面上是無效的。

在Schroeder Music Publishing Co Ltd v Macaulay, HL1974中,原告是一位年青、藉藉無名的撰曲者,與被告(音樂出版公司)簽訂一份「標準」合約。在合約中,原告將他的作品的全球發行版權world copyright全部轉讓與被告。被告不一定採用原告的作品,但應允如採用其作品,將會給他一些版稅royalties。合約有效期是五年,但如版稅超過£5000則合約自動延長五年。被告可在任何時候給與原告一個月通知,即可終止合約,但原告對被告並無相應權利。上議院毫無困難裁定此類合約落入限制貿易範圍,而此份合約完全不合理,因為它結合原告全部的承諾,而原告對被告完全缺乏承諾。

 

〈無效合約的後果〉

以下討論的後果是關於合約在普通法下無效,但亦同時適用於成文法下無效的合約(除非有關成文法另有訂明)。後果如下:

 

(1)合約違反公共政策是無效的。在Wallis v Day, 1837案中,雇用合約內有一條條文,由於限制貿易而無效,原告可追討欠薪。

 

(2)可追回已付的金錢和已轉移的物業。

 

(3)分割。法庭有權將無效的條文割除,而執行合約的其餘部分。

如果分割的結果會令整個或相當份量的約因銷除,法庭就不會分割。同時分割也不容許改變了合約的整體意義。

在Goldsoll v Goldman, CA1915中,被告將仿珠寶生意售與原告,並應允不會在聯合王國及其他列明的外國地方從事真珠寶或仿珠寶的業務。由於後者的限制太廣泛,特別是售賣的生意只涉及仿珠寶,法庭將無效部分移除,保留有效的限制。

 

但在Attwood v. Lamont, CA1920,情況就有點不同。原告經營裁縫、製造女士戴的帽及男子服裝等等,分為各個部門,每部門各有主管經理。被告受雇為原告裁縫部門的首席裁縫師及經理,此部門與其他部門毫無關連。被告允諾離職後自己不會、也不會替任何人服務,在方圓半徑十英里內從事裁縫、製衣、一般布業、製造和銷售女帽、帽商、男士服飾用品、男女兒童服裝等。

一般而言,被告可被限制不當使用他在受雇其間在裁縫部門作為經理所獲得的商業資訊。地方法庭容許分割條文而執行可行條文,但上訴庭各位大法官一致拒絕分割。他們的觀點是:雙方訂立的是一份獨一、不可分割(single and indivisible)的協議,其目的是保護雇主全部的生意;那不是一連串的允諾去保護每一個部門,所以整個允諾都無效。

 

Littlewoods v Organization Ltd v Harris, CA1978: Harris 是一間叫Littlewoods的郵購公司。他在雇用合約中應允該公司在離職十二個月內「不能替GUS組群的公司工作」。Harris獲得到Littlewoods郵賺目錄的機密資訊。GUS是Littlewoods國內的主要競爭者,GUS不僅經營環球業務,並有其他生意;Littlewoods只經營聯合王國的生意。

上庭裁決:雖然解釋限制條文時、並配合簽訂合約時的環境,表面意義過分寬廣,但限制不可能只限於在聯合王國的生意,所以限制是有效的。大法官進一步引申,法律容許限制商業秘密與生意聯繫的不當使用,但如果限制多於所需就變成無效。在考慮這個問題時,法庭會考慮貿易的性質與範疇;它特別留意兩項因素:時間與面積。限制的時間愈長、空間愈廣,被應允者舉證的重量(證實限制是合理)亦隨之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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