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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小客車使用權可抵債 法院目前已處置12輛車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7-07/1125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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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小客車使用權可抵債

法院目前已處置12輛車其中3輛車6年使用權抵77萬元欠款 價格期限由當事人協商。

繼帶牌拍賣後,北京法院對京牌小客車又有了新的處置手段。日前,北京一中院在執行辦案過程中查封、扣押了一定數量的京牌小客車,如果按照傳統的拍賣方式處置,這些小客車將面臨處置周期長、財產變現慢等問題,小客車的價值也會受到貶損。經過辦案實踐,一中院探索了新的執行方式,在不轉讓車輛所有權的情況下,以車輛使用權抵償債務。

12輛汽車被“以用抵債”

宏氏公司欠航氏公司77萬元,在兩家公司仲裁一案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宏氏公司因經營困難,除了有3輛機動車可供執行外,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

昨天上午,申請人航氏公司和被執行人宏氏公司來到法院,以宏氏公司名下3輛車6年的使用權作價抵償債務簽訂和解協議。在簽約前,法官特別就協議中車輛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費用等問題進行了提醒,並要求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明確。在執行法官的協調、指導下,77萬元的債務最終通過“以用抵債”的方式實現。

除了宏氏公司和航氏公司外,昨天還有另外一起案件的當事人也以相同的方式簽訂了和解協議。在王強(化名)與納氏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北京高院終審判決生效後,因納氏公司沒有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強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執行。

執行中,北京一中院對納氏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經查,納氏公司名下沒有銀行存款,也沒有不動產登記,該公司名下有車輛登記記錄,法院依法進行了查封,並實際扣押了一輛京牌阿爾法黑色小型普通客車一輛。經評估,這輛車價值人民幣60萬元。

雙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以車輛抵償債務。在執行法官的協調、指導下,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將該車6年的使用權折抵60萬元的債務;對於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費用,也在和解協議中一並作出規定。

據了解,一中院已通過這種方式處置了12輛小汽車。

“以用抵債”系有權折價

據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長馬來客介紹,北京一中院辦案實踐發現,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以車輛所有權抵債請求的情形屢見不鮮,被執行人希望盡快以京牌小客車抵債從而免除債務拖累、申請人希望盡快實現債權的願意十分強烈。但直接以車輛所有權抵債、將車輛帶牌作價過戶至申請人名下,明顯與現行政策相抵觸,因而不具有可行性。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這種訴求,一中院會明確告知他們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有的案件當事人在雙方磋商的過程中,則提出了一種不轉讓小客車所有權、僅轉讓使用權並以使用權收益抵償債務的方案,請求法院準許。

馬來客說,按照傳統的拍賣方式處置,依照現行法律和政策要求,將面臨處置周期長、財產變現慢的問題,小客車的價值也不可避免的將因此受到貶損。一中院經過論證,摸索出“京牌小客車以用抵債”的新型處置方式,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簽署執行和解協議,將小客車使用權益作為執行標的予以折價,同時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風險分擔,最大限度地消解機動車限購政策對京牌小客車司法處置的影響,充分保障和提升司法查封小客車的使用價值與變現價值。

當事人協商決定使用期限

據介紹,“以用抵債”的具體做法,首先是以執行和解制度為依據,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否願意抵債、以何種價值抵債、使用權轉移期限、車輛年檢等手續如何處理等問題,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在簽訂協議前,法官會主動釋明,提醒當事人依法完善和解協議,包括和解協議中關於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等問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車輛必須符合交通管理部門關於車輛上路的所有要求;雙方對於如何使用車輛的規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提醒、監督當事人務必將上述內容作為必備條款納入和解協議之中。

需要註意的是,在簽訂“以用抵債”後,法院不會解除對車輛的司法查封,會提醒申請人辦理抵押登記,充分保障申請人權益。為避免申請人因車輛被另案查封、或者被執行人擅自將車輛抵押給第三人而遭受損失,法院在雙方轉移車輛使用權後並不解除對車輛的登記查封,而且提醒申請人辦理抵押登記,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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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怎麽辦?民法典草案首提費用繳納問題

全國老百姓密切關註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問題,在民法典中又增加了新的表述,並首次提及費用繳納問題。

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先作一個原則性規定。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跟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49條相比,這一次新增的“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表述引人關註。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民法典草案,既是對此前物權法的延續,即原則性規定了屆滿自動續期的作法,同時增加了新提法,即首次提到了費用的繳納問題。

但這是否意味著將來會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進行收費呢?薛軍認為,從這個新增表述,還看不出要繳費,在具體操作上,其實跟以前比沒有突破。續期之後是需要續費,還是費改稅,國家還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或者法規來明確這個問題,現在的表述,還是把問題留給將來。

薛軍認為,因為這個問題涉及所有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國家非常謹慎。未來,不排除國家考慮通過一定的房產稅,以持有稅的形式和環節來進行調節。

浙江大學法學教授王冠璽也認為,現在考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是否收費的問題,確實要十分謹慎,在高房價背景下,這對房子持有者會產生很大影響。而且也存在很多爭議,假如你從別人手中購買了一個使用年限已經四五十年的二手房,已經為高房價付出了很多,土地使用權只剩下二三十年,如何續費是個很大的問題。

王冠璽還認為,續期是否繳費這次沒有寫清楚,所以不好判斷,但確實為日後可能需要繳費開了一個口子。至於未來走向,王冠璽建議,根據居民房屋的套數、人均住房面積等條件征收房產稅,是一個合理方向,這對那些擁有多套住房、占有多余人均社會資源的投機客來說,是一個調節手段。

但王冠璽同時認為,如果考慮征收房產稅,這就涉及稅法的問題,需要另外規定,這就跟物權法修改沒什麽關系了。

2016年今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註。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引人註目的是,《意見》在多處對公眾關心的土地與房屋財產問題,作了說明和安排,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細化規範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

2016年12月23日,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國土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針對溫州當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會商後回複,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此外,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複函中指出,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照上述過渡性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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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小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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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使用權屆滿續期收費?孫憲忠:不能從物權法規定往後退

8月30日和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引發多位與會人員熱議。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7日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根據黨中央批準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

沈春耀稱,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物權編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此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在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表示,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我們不能從物權法的規定往後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住宅70年到期自動順延,這是我2006年提的方案,物權法149條采納了。至少我們目前應該認識到這個條文不能往後退,再增加一些內容就麻煩了。”孫憲忠說。

2016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註。當年12月23日,原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針對溫州當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部和住建部會商後回複,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孫憲忠說,2016年溫州想再收一次出讓費,老百姓意見非常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就是無條件的,還要收費老百姓不滿意。實際上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不是封建國家或者私有制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所有權,歸根到底是人民的權利,現在收了一次錢,再收幾次錢從社會主義法律思想上說不過去。

他表示對目前立法方案有點不滿意,因為現在立法方案後面又加上一句話“關於收費問題有待國務院另行規定,關於是否減免再做規定。”本來物權法149條是沒有這句話的,現在加上這句話問題就來了,認為收費是應該的,至於怎麽收、如何減免由國務院規定。

“建議這句話萬萬要不得。”孫憲忠說。

歐陽昌瓊委員說,編纂民法典是為具體的法律法規提供一個基本遵循。比如城市住宅用地的問題,至少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提出一個帶有指向性、原則性的意見。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期滿以後如何自動續期,應該有一個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據,而不是反過來,等住建部門提出意見,國務院作出決定以後再來修改民法典里面關於住宅用地的條款。

“比如,自動延期的提法,比物權法更進了一步,但自動延期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也就是收不收錢,如果收錢,收的錢叫費叫稅還是叫租,至少有一個原則性、指向性的規定。”歐陽昌瓊說。

馮忠華委員說,關於住宅建設用地期限屆滿續期問題,目前的規定給大家兩個信號,第一個是自動續期,這是不能回避的。第二個是費用征繳或者免除,由有關法律規定,給大家的印象就是一定要收費了,只是征繳還是免除差別,是不是這種政策取向還要研究。另外一定要和當前正在研究的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如果這里做一個明確規定,對下一步房地產稅立法工作也會有積極意義。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說,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問題),國務院當然要研究,現在續期的費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來減免,按照這個考慮,把立法的很多工作推給了國務院,這不是一個好方案。按這個方案最後會發現困難還在那里,而且立法沒有往前推進,沒有進展。建議類似這樣的問題慎重研究,而且要有表態。

“住宅權70年自動到期是繞不開的問題,現在的立法還是有繞著困難走的味道。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權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住宅早已到期,這在廣東、浙江已是個問題,到現在沒有一個解決方案。”周光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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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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