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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托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獲審議通過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9月26日消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托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版)》於2016年9月20日正式發布實施。

辦法規定,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用於國家重點支持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房建設以及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借款人原則上為資產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發展前景較好的大中型企業。

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資產的信托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實收資本不低於12億元,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30億元。

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銀行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資本充足率符合銀監部門的基本要求。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提供擔保的大型企業凈資產不低於150億元;大型企業作為社保基金信托貸款項目擔保人,其信用評級不得低於償債主體信用評級;同一大型企業全部擔保金額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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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財富傳承:保險金信托漸成新寵

自兩年前的2014年5月4日,中信集團金融板塊旗下的中信信托和信誠人壽聯手推出全國第一支兼具資產管理和事務管理功能的保險金信托以來,該業務正在成為行業新寵,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客戶。

不僅是簡單的財富增值

所謂保險金信托,是服務信托的一種,屬於信托的本源業務,同時衍生出資管業務。中信信托副總經理、保險金信托業務創始人劉小軍表示,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的同時,將其在保險合同下的權益(主要是保險理賠金)設立信托;一旦發生保險理賠,中信信托將按照投保人事先對保險理賠金的處分和分配意誌,長期且高效地管理這筆資金,實現對投保人意誌的延續和履行。

25日,在由中信信托和信誠人壽聯合舉辦的中國保險金信托業務研討與展望論壇上,中國信托業協會紀委書記朱寶明表示,保險金信托是高附加值的“事務管理+資產管理”的單一信托產品,重點是實現委托人在保險理賠後對受益人如何獲取財產的管理意誌的延續,而不僅僅是簡單的財富增值。

對於保險金信托產品的功能,劉小軍表示:“客戶無論通過購買信誠人壽的年金保險產品,還是壽險保險產品,都可以將保險金納入信托進行管理,享受到家族信托式的財產保護和財富傳承服務。”

劉小軍進一步介紹說:“信托業與保險業跨領域融合,不僅為保險產品實現了更高層次的保障,更是為投保人實現長期、個性化訴求和托付,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使得保險的家庭財富傳承效果更加顯著,大幅提升了金融機構對終端金融消費者的服務品質。”

信誠人壽副總經理包虹劍稱,保險金信托在中國才剛剛起步,開始著手進行長期財富規劃。每份專業完整的規劃都可能惠及家族內外多名成員,時間或將長達數十年。

回歸本源業務 發力主動管理

近期頒布的監管新規也是在倡導信托公司往這些方向轉型。今年三季度,中國的信托業規模已進入18萬億元,但隨著中國經濟結構的轉型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國信托業原有外延式的增長已難以長期持續,精耕細作和不斷革新是今後的方向。

劉小軍說:“我們把保險金信托視為一種服務於家庭財富傳承需求的高附加值的服務,不但具有事務管理的內涵,同時具有資產管理的特征。”

事實上,在主動事務管理和資產管理方面,中信信托以家族信托業務為基礎進行衍生,推出了“保險金信托”、“專戶資金管理信托”等系列業務。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些業務以委托人權益為出發點,為委托人履行其對財富的管理意誌,為委托人進行投資組合、風險控制,實現財富增殖,把握和回歸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本源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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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創富到傳富 保險金信托的重要性正在凸顯

有數據顯示,中國高凈值人群正以每年接近GDP增速兩倍的增長率在成長。很多企業主和家庭開始從“創富”階段過渡到“守富”及“傳富”階段。

他們中有超過60%具有企業主背景,這些創富人群絕大多數已超過50歲。企業的接班人問題、創富一代自身的身體和婚姻狀況對企業未來走向的影響、財富的保值增值與分配;二代的婚姻風險、人身意外風險乃至接班、轉型與發展問題;更遠到三代的身心健康、教育、家族精神傳承等。如何穩妥有效地“傳富”,正成為其焦慮的並迫切需要找出答案的問題。

剩下超過三分之一的高凈值人群中則有一半是“金領”,雖然他們的收入來源與家庭/家族結構相對簡單很多,但這些人很多有境外學習或工作背景,乃至擁有境外居民身份,對於投資與稅收問題越來越敏感,從一個長遠的眼光,無論出自資產有序傳承、子女育成、贍養長輩、養老保障、消費規劃等角度,這群人也正積極尋求財富的有效節稅與合理分配的解決方案。

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往往是線條豐富、結構複雜、極具個體化的解決方案。在這些方案之中,必定出現的部分是保險規劃乃至保險金信托的安排。中國市場的保險金信托是隨著家族信托的興起而產生的。

保險金信托成為很多中國高凈值客戶試水建立完整家族信托的“敲門磚”,不是沒有原因的。

首先,保險+信托,比較簡單又有效地解決了“三權分立”問題。家族資產的所有權本來就是似是而非的,創富一代與兄弟姐妹乃至父母間的資產本身是很難分割的,這種模糊的心理和情感認定,很難經受住時間和家族不斷擴大的挑戰;在管理權方面,不僅涉及家族的資產由誰打理的問題,也涉及要傳承的資產是否與負債分割,不僅在意願分配的時候存在,且在實施的時候還有與當初期望同等的價值。所以,部分指定的資產由專業的第三方打理,不失為一個穩妥的方式。而保險+信托的方式,也體現了在相當長的時間(即國內家族信托與資產管理尚未達到國際水準的較長階段),事實上由獨立的兩家金融機構進行履約承諾與互相“監管”的事實。在受益權方面,保險金信托更體現了其直接、長期、明確,並且不受繼承權公證拖累的有效性。

其次,保險金信托本身的私密性和便捷性,令身故保險金或生存金的安排能更貼近投保人的意願,並無需提前(保險理賠未發生之前、信托資產未分配之前)公布或公證,其安排的更改也相對更私密與高效。近年來隨著一些著名遺產糾紛官司被八卦新聞傳播,國人們也逐漸清楚地認識到遺囑公證是不等於繼承權公證的,所以複雜關系下僅憑遺囑就順利傳富或分配遺產的情況很少見。而基於《信托法》保護的保險金信托,則避免了繼承權公證的繁雜手續乃至遺產披露的手續。這種安排更適合對家族信托有概念無實踐的高凈值人群。

第三,保險金信托的“門檻”通常要低於家族信托,同時具備高杠桿性。相比較動輒幾千萬元現金外加一定手續費的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通常折合年保費甚至不足百萬元就可設立,通過每年不斷地投入而增長,同時,一些終身壽險或定期壽險也達到了數倍乃至數十倍的保障杠桿。

最後,雖然保險金信托的資產是非常簡單的(僅涉及與保險給付有關的現金資產,不涉及任何股權、房產、收藏等複雜的家庭或企業資產),但其分配與傳承的原則和思考路徑與家族信托並無二致。都涉及到分配給誰、何時分配、分配條件與金額等。通過這種長期規劃與指定受益人,解決了很多現實中面臨的問題,如:

1.在複雜的婚姻與子女狀況中分別指定身前、身後的分配份額與條件;

2.激勵二代努力學習與上進(根據考取的學校及獲得的成績,分配不同金額的教育金);

3.創造二代們追尋夢想、試錯的機會(若幹次的創業金);

4.為二代的婚姻風險提供事先的有條件的隔離與分配;

5.通過不同的分配方式對三代的價值觀與行為進行引導與約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續;

6.通過約定方式、方法與標準,實現回饋相鄰或持續進行“心有余、力足夠、時不足”的公益項目。

高凈值人群在思考並設立保險金信托過程中,通常獲得的兩個最大的受益將是:

其一,保險保障是一個家庭保障的基石。盡管有些保險是不可能進保險金信托的(如重疾保險),但對保險金信托的梳理,也是對家庭保障結構的梳理與鞏固。沒有妥善進行企業與家庭資產隔離、尚未完美處理婚姻風險帶來的資產風險,從富貴到貧民可能只是一紙通知書的距離;

其二,當你真正開始思考傳承問題的時候,也是你真正面對家庭的責任、家族的發展、對下一代的期望乃至社會責任,而檢視豐富內心世界的時候。

(本文作者為信誠人壽副總經理、首席市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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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富之後如何傳富?可以試試保險金信托

“創富”之後,中國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群開始思考如何妥善地“守富”及“傳富”。在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家族信托也因此在近幾年開始在中國市場萌芽。但是,一方面由於高凈值人士對於家族信托還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家族信托的門檻普遍較高,令一些人士望而卻步。

那有沒有一種財富傳承的模式是既可以享受家族信托的各種好處,又可以利用“杠桿”來撬動家族信托的高門檻呢?保險金信托這種工具由此而生。

據了解,從2014年誕生至今,保險金信托受到越來越多高凈值人群和機構的重視。第一財經采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保險金信托運用“保險+信托”的模式,既可以運用保險的“杠桿效應”來降低家族信托的門檻,又可以享受家族信托進行個性化分配的形式,可以成為高凈值人群利用信托進行長期財富傳承的“敲門磚”。

保險金信托是什麽

平安信托零售產品部執行總經理康朝鋒對第一財經表示,經過近40年的創富時期,國內部分居民的財富已增長到一定水平,並且這些人也逐漸進入退休階段,如何順利把自身的財富傳遞給下一代,使得家族基業長青,正成為當前許多高凈值人士面臨的重要問題。

根據招商銀行及貝恩聯合發布的《2015中國私人財富報告》,已經開始考慮財富傳承的高凈值人群比重高達46%。

在說到財富傳承的時候,許多人第一個會想到的是家族信托。而要說到保險金信托,也必須先提到“家族信托”這個概念。

家族信托是一套私人財富管理的解決方案,作為法律與金融的完美結合,家族信托充分利用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與信托獨有的法律關系,能夠為委托人實現資產的隔離保護、財富傳承和保值增值等功能,如隔離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防範破產風險、避免姻親析產、減少繼承糾紛、對特定人士進行長期關懷、防揮霍等。在國外,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托已較為普遍,而在國內,這還是一片待開發的業務“藍海”。

但是,一方面由於對於家族信托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家族信托的門檻普遍較高,令一些高凈值人士對此並不“感冒”。

於是,一些保險公司就和信托公司合作將在美國、日本發展較快的保險金信托的概念引入。

所謂保險金信托,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同時,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將其在保險合同下的權益(主要是保險理賠金)設立信托。當理賠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理賠金交付信托機構為受益人設立的信托專戶,由信托機構依據信托合同管理、運用這筆信托財產,實現對投保人意誌的延續和忠實履行。

中信信托副總經理、保險金信托業務創始人劉小軍表示,保險金信托屬於事務管理+資產管理類信托。其重點是,實現委托人在保險理賠後對受益人如何獲取財產的管理意誌的延續,而不僅僅是簡單的財富增值。國內的家族信托門檻較高,而與保險巧妙結合後,能讓更多人享受到家族信托的服務。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李憲明撰文表示,事實上保險金信托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保險+信托”的模式,即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以指定信托機構為保險受益人或變更保險受益人為信托機構的方式,使信托機構成為保險受益人。委托人(投保人)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雙方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以指定信托機構為保險受益人的方式向信托機構交付信托財產。另一種則是“信托+保險”模式,即委托人委托信托機構設立信托,並以其合法所有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雙方在信托合同中約定,由信托機構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以信托財產支付保費、信托委托人作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信托機構作為保險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當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信托機構領取保險金,該保險金進入信托繼續作為信托財產由信托機構管理、運用、處分。

不過,從第一財經了解的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市場上現有的產品基本屬於第一種模式。

如何做到1+1>2

事實上,家族信托可以實現財富傳承的目的,一張終身壽險保單也可以實現財富傳承。那保險金信托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康朝鋒對第一財經表示,作為“保險+信托”的組合,保險金信托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資產保護、專業管理、財富傳承等功能,同時也可以利用保險的風險管理等功能,進而實現“1+1>2”的效果。

具體來說,首先,保險金信托將壽險理賠從傳統簡單的對直系親屬一次性分配,變成了一個可以以固定期限、個性化需求作為不同條件的分配。

李憲明稱,“一般的保險方式是保險事故發生以後,保險金直接賠付給指定的受益人,保險合同終止。受益人獲得巨額保險金如何使用、規劃都與保險無關。但通常情況下,保險金對應的保險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繼承人,可能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老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者等,這些弱勢群體繼承了巨額保險金後往往不能完全享受其帶來的利益,同時,還可能造成家庭糾紛等問題;或者因保險金對應的保險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繼承人的自制力、理財能力較差,在獲得巨額保險金後肆意揮霍或投資不利而導致該保險金被消耗。”

“通過保險金信托的模式,則可以使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巨額保險金得到信托的保障,信托機構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來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使被保險人既不用擔心保險受益人因上述原因所導致的糾紛、巨額財產被揮霍的情況,又能保障保險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繼承人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李憲明表示。

另外,保險金信托具有風險隔離的作用。業內人士表示,保險金信托實質上是家族信托的一種延伸,而風險隔離是家族信托的重要作用之一。例如,投保人生意失敗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由於信托公司為保險合同受益人,保險理賠金進入信托後,就歸屬於信托財產,從而形成一種有效的資產隔離。

更重要的是,保險所具有的“杠桿效應”可以讓家族信托的門檻不再那麽“高不可攀”。

“保險金信托使得家族信托不再是超高凈值人群的‘專享品’。”信誠人壽副總經理、首席市場官包虹劍表示。

據她介紹,家族信托的門檻可以高達3000萬元,即使現在部分信托公司門檻有所降低,但一般也要在600萬元左右,而且要一次性將這部分資金納入信托計劃。而同樣是1000萬元保額,由於保險具有天生的“杠桿效應”,根據被保險人年齡的不同,杠桿率可以從2倍到30倍不等,即最低可能只要40萬元不到的年保費即可達成,因此大大地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門檻。

“保險金信托最終將會成為家族信托的‘敲門磚’,以及幫助家族信托理念傳達的‘助推手’,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高凈值客戶‘入口’。”包虹劍表示。

事實上,多家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已紛紛開始布局保險金信托業務。信誠人壽和中信信托在2014年率先推出“傳家”品牌保險金信托的服務。此後,平安人壽、中宏人壽、中德安聯等保險公司以及中海信托、長安信托等信托公司亦蜂擁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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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需更重視保險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業務發展的背後,反映的是國內居民財富的不斷增長和中產階層的蓬勃壯大,反映的是居民日益個性化的財富管理需求,值得從業者和監管者深入思考並積極應對、引領。

所謂保險金信托是投保人將其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設立信托;一旦發生保險理賠或分紅,信托公司將按照投保人事先對保險資金的處分和分配意誌,管理、處置上述保險資金,實現對投保人(亦即信托委托人)意誌的延續和履行;按保險資金與投保人生存狀況的關系,保險金信托分為身故金信托和生存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實質上是家族信托業務的一個分支,是單一、他益信托,產品設計的原理和依據也是《信托法》的“破產隔離”制度,主旨是為了財富的保護和有效、有序傳承;保險金信托和資金類家族信托的區別在於信托財產的形式不同,一個是人壽保險合同權益,一個是現金。

保險和信托都是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保險產品基於大數定律,任何一款保險產品的設計都要求盡可能標準化,否則易造成偏差;而信托則可以通過一對一的信托合同來約定,能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同時《信托法》賦予信托“破產隔離”的法定效力,使得保險資金免受婚姻風險、債務風險、投保人死亡風險等等的沖擊,使得投保人(信托委托人)財富有可能經歷時空得以傳承。

保險與信托的結合,使得保險產品的財富傳承和保護功能更為周密和個性化,滿足了市場需求,有力促進了保單銷售;而由於保險的杠桿作用(人壽保單保額往往幾倍於保費總額),使得該類業務委托人的資金門檻更低,更為普惠,另一方面也構築了信托資管業務的潛在資金來源。

有些信托公司認為保險金信托不賺錢,重視不夠。筆者借此想就保險金信托業務對行業和社會的積極作用稍加展開:首先,保險金信托是一種具有高附加值特征的服務信托,是信托的本源業務,其核心是實現委托人在保險理賠(或分紅)後對受益人如何獲取財產的管理意誌的延續,從而在有序傳承、子女教育、贍養父輩、子女立業、養老保障等方面不受幹擾地體現投保人(委托人)的意誌,受托人除了提供基礎性服務外,還可以通過向客戶提供增值服務收取額外的服務費。信托公司在此類業務中不承擔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提升服務質量、水準和便捷性是核心競爭力所在。

其次,保險金信托業務可以衍生出信托資產管理業務。無論是身故金信托還是生存金信托,對信托公司而言,最為看重的是保險資金的歸集和投資管理;只是相較於一般的家族信托業務,保險金信托的資金歸集時間偏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業務的逐年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匯聚的資金如涓涓細流奔騰入海,可在十年之內匯集成不可小覷的資管資金池。源於信托本源業務而匯聚的資金池,與信托公司黏著性高,有助於形成信托公司的資產管理及投資能力。

第三,借助於保險的杠桿作用,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相比更為平民化,更容易被市場接受。市場上的家族信托業務一般資金門檻較高,動輒千萬元以上,定位在超高凈值客戶,受眾有限;而保險金信托的客戶只需年繳二三十萬元保費即可達到標準,門檻相對較低,受眾更廣,有利於擴大信托的客戶基礎。

第四,錢多也是麻煩事,保險金信托和其他家族信托業務一樣,具有財富保護和有序傳承功能,使得父輩的資金得以納入專業機構的有序統一管理,避免大額資金被挪用或被幼輩揮霍,減少家庭糾紛,增進社會穩定和睦。

第五,保險金信托和其他家族信托業務一樣,使得信托公司從投行業務、對公業務擴展到零售業務,一方面對信托公司的業務管理體系和風控體系提出了挑戰,另一方面也豐富了信托公司的業務線。

當然,要做好保險金信托也對信托公司的資質提出一定要求。中信信托2014年和信誠人壽合作推出國內首單保險金信托業務時,最擔心的事就是業務只做成幾單,而產品存續期限卻是幾十年。因為這等於給自己挖坑,如果業務不成體系,而在後續的幾十年時間里,有關業務人員紛紛離開公司,客戶的權益是難以得到保障的。聯系這些年來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的經驗,筆者有幾點建議可供信托公司參考:

一、要有專門的團隊負責保險金信托業務,讓業務流程化、體系化、規模化;

二、要開發專門的IT系統支持保險金信托業務,保險金信托業務涉及眾多零售客戶,每個客戶的需求又不統一,沒有IT系統的支持,信托公司現有體制和機制支持不了該業務的發展;

三、保險金信托業務無法實現當年盈利,信托公司要以戰略眼光看待這項業務,以5年以上的時間周期來考察該業務的戰略價值。

眼下,中國高凈值家庭從“創富”階段過渡到“守富”及“傳富”階段已成為普遍現象。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分別掌握著“信托”和“保險”兩大財富傳承工具,能否在市場潮流中運用好這些工具,推動國人財富有序、有效、和諧傳承,值得期待。

(本文作者為中信信托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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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搶灘”保險金信托背後:這個市場不好做

隨著我國高凈值人群對於財富傳承“未雨綢繆”的需求上升,一些保險公司和信托機構也已敏銳地嗅到了這塊“商機”,近幾年紛紛開始聯手布局保險金信托領域。

然而,由於保險金信托的“私人定制”特性及繁瑣性,業內人士直言“這個市場不好做”。

保險、信托紛紛布局

“總體看,我國保險信托業務發展空間相對較大,一方面,保險深度和密度呈現逐步上升態勢;另一方面,保險金信托實現了保險和信托制度的有機結合,有利於提升服務客戶的能力。”平安信托零售產品部執行總經理康朝鋒表示。

在對保險金信托業務市場前景看好以及信托業面臨轉型的前提下,多家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紛紛開始布局保險金信托業務。

據了解,信誠人壽和中信信托在國內最先開始觸及保險金信托業務,2014年率先推出“傳家”品牌保險金信托的服務。

信誠人壽副總經理、首席市場官包虹劍介紹,“傳家”系列保險金信托服務從2014年的不足60個保險金信托服務,經過兩年多的發展,到2017年1月已有累計超過500個高凈值客戶簽署保險金信托意向書(另有超過300個正在確立中)。

之後,平安人壽、中宏人壽、中德安聯等保險公司以及中海信托、長安信托等信托公司亦蜂擁而入。

中國平安表示,其保險金信托項目自2016年12月推出以來,意向客戶逾1300名,累計預計規模逾20億元。

包虹劍表示,整個保險金信托通常由一張或多張保單和一份信托合同組成。

據記者從市場上了解,目前,像平安人壽及中德安聯等大多數保險公司“嵌入”保險金信托的保險產品為終身壽險和年金保險對應的身故金。

以平安為例,平安人壽投保人和平安信托簽訂保險金信托合同,以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作為信托財產,並指定平安信托為唯一受益人。當發生保單身故理賠時,平安人壽將身故保險金交付於平安信托,由平安信托依信托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並於信托期間或終止時將信托利益分配給信托受益人。

而信誠人壽這樣進入保險金信托市場較早的保險公司除了上述兩種以外,目前還可以“獨家”提供年金類保險中的生存金進入信托賬戶的方式。

相關人士表示,將生存保險金納入信托,不僅是給予生存金更高的回報,更重要的是能夠讓信托的實質管理更早啟動和接入,提供時間更長,專業化、系統化、個性化更強的財富保護和管理,充分契合家族傳承所需要的延續性和長期性。

中國平安也表示,下一步準備擴大可以對接保險金信托的保險產品種類。

“不好做”的市場

不過,據了解,目前信誠人壽和中信信托仍然占據市場約九成份額,而整個市場也呈現合資格客戶多,最終簽訂信托意向書卻並不多的境況。

“保險金信托並不好做。理念大家都在講,但是實際上操作流程十分繁瑣。”包虹劍表示。

盡管作為嵌入保險金信托產品中的保險合同相對比較簡單,但是在保險金信托的流程中,保險公司也需要幫助客戶完成信托意向書(主要內容為客戶財富傳承的規劃)的簽署。

包虹劍告訴記者,“信托意向書並不是說簽幾個名字就可以解決,而是需要通過意向書的一項項問題來整體梳理自身的財富狀況及傳承意向,財富傳承的每一項問題都面臨選擇,例如什麽時點分、怎麽分,希望孩子拿這筆錢來做什麽,怎樣的分配方式能夠使得最終結果貼近自己的意願等等。整本信托意向書厚達30多頁。”

作為法律與金融的結合,信托方案的設計無疑是保險金信托中的一大難點。“定制化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好幾位,每個人分配的起始時間、金額、頻率和受益條件等都不一樣,需要很好的框架設計和後續運營管理能力。同時,條款中還要有防揮霍的設計,甚至考慮到法律政策風險,將今後信托方案如何基於法規變化而改動等條款都設計進去。”一名負責家族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

包虹劍表示,在這個過程中,有人在了解了保險金信托之後,屢次進行加保或者加投其他險種,或者將自己的股權、不動產等也納入到信托賬戶中。當然,也有人沒搞清楚保險金信托和偏向理財的一般信托產品之間的區別,還在糾結於產品收益率,最後打了“退堂鼓”。

“我還沒有要去做保險金信托的意向,因為對這個還不是很了解。”一名身家頗豐的高凈值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

事實上,對高凈值人群的“市場培育”工作,是保險金信托和家族信托業務從業人員所要面臨的一大挑戰。

業內人士表示,高凈值人群往往在進行選擇時更加謹慎,保險金信托的期限短則數十年,長則數百年甚至世代傳承,在選擇是否設立保險金信托以及衡量各個保險金信托產品時,高凈值人群對於保險金信托的性質、所涉法律稅務問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能否充分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以及如何在長周期內提供令客戶滿意的服務、自身資產情況的保密問題等都會進行慎重的考慮。

此外,人才缺口也是整個保險金信托業務需要面臨的挑戰。

包虹劍表示,由於保險金信托在中國尚屬於“新生事物”,因此不管在保險公司還是信托公司,熟悉整個操作流程的員工並不多。再加上保險金信托的整個流程十分繁瑣,客戶準備資料的時間較長,即使資料齊全後辦理保險金信托手續的時間往往也需要10個工作日左右。“我們去年‘開門紅’時有200多個合資格客戶,這些客戶讓我們整整忙碌了一年。”

同時,由於保險金信托的特殊模式使得在保險理賠發生之前保費通常留在保險公司而進入不了信托公司,使得部分信托公司人員對此項業務積極性不高。

制度規則仍待完善

“保險金信托在國內發展尚處於初級階段,目前只有少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相比之下,境外保險金信托發展較快、較成熟,信托、保險機構均可開展此類業務,以壽險為主要保險品種。目前主流模式以美國、日本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為代表。”康朝鋒表示。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李憲明表示,保險金信托最早起源於英國和德國,於20世紀初傳入美國。日本保險金信托發展於20世紀20年代,當時的日本受金融危機及自然災害的影響,民眾對資本市場並不看好,而更熱衷於投資保險業,保險金信托應運而生。

我國臺灣保險金信托的作用主要是為了財富傳承及規避遺產稅的繳納,根據《臺灣地區保險法》的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據了解,目前臺灣保險金信托已覆蓋至壽險、健康險、年金等眾多險種。

華融信托研究院袁吉偉撰文表示,上述三個國家或地區保險金信托業務的不同之處在於:美國保險金信托主要用於避稅,而日本、中國臺灣則更多用於財富傳承以及養老;業務操作模式也存在差異,日本保險金信托設立時需要在保險公司變更保險理賠金收款人,美國有更為嚴苛的要求,而中國臺灣則是以保險合同批註保險理賠金劃入信托專戶的形式明確保險理賠金的支付方向。

業內人士表示,我國保險金信托業務發展空間巨大,但仍面臨不少挑戰。除了前文提到的之外,相對於國外已較為完善的相關制度規則,我國目前還缺乏與保險金信托配套的法規及細則,一些保險金信托的操作流程上還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帶,諸如保險金信托的涉稅問題等,使其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康朝鋒也表示:“未來希望在險種、出資方式上可以像境外一樣更靈活。”目前,國內保險金信托僅是以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等作為信托財產。如果需要實現更完備的家族財富傳承,就必須將不動產、股權裝入信托,但目前國內信托登記制度、稅收制度不完善,股權或不動產轉移仍面臨較為沈重的稅費成本,嚴重制約業務的發展。

例如,設立家族信托後,信托財產要從委托人名下轉入家族信托,在現有的稅法體系下,如此操作股權和不動產均可能會被視為一次交易,而在之後分配時,如從家族信托轉入受益人名下,又將被視作第二次交易,會造成額外的稅務負擔。所以盡管法律沒有限制股權、不動產劃入家族信托,但由於稅收上的考慮,目前鮮有委托人選擇將股權、不動產等納入家族信托,因此現在國內的家族信托絕大多數仍是現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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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來首次修改:基金信披“一品一報”有望降低運營成本

14年後,公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有了更新版本。“這次(信披新規)更完善,投資者保護等針對性也更強。”北京某公募基金副總經理表示。

日前,證監會組織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披新規”)。

作為《基金法》的重要配套文件,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04年7月施行以來對加強監督約束、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規範基金運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業內人士也認為,公開信息披露是公募基金領先其他資管行業的重要制度優勢。

新規出臺後,業內人士頗為關心的一點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為單只基金只選擇一家報刊披露信息,降低基金信息披露成本。

“以前沒有具體的規定,大多數基金公司都會選擇一個產品在三家報刊披露信息,現在只能在一家,也就是’一品一報’。”滬上一家老牌公募基金資深人士告訴第一財經。

“一品一報”有望降低運營成本

近年來,隨著行業創新發展步伐加快,現行信息披露制度難以充分滿足投資者需求、適應市場創新發展和監管轉型的需要,已施行超過 14 年的《披露辦法》面臨一些問題亟需解決。

監管部門指出,主要是三方面問題,一是部分披露的信息內容與方式有待優化;二是投資者獲取信息的路徑不暢;三是監管約束引導機制有待加強。

業內人士頗為關心信息披露方式的變更,即新規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為單只基金只選擇一家報刊披露信息,降低基金信息披露成本。

“實際上有多少持有人會去看基金的信披呢?所以新規的必要性還是較大的,也能一定程度上減少基金產品運營的成本。”上述北京基金公司副總便表示。

現行做法是,每一個基金大部分會選擇三個報紙作為信息披媒體,每一個基金產品的信披費用平均約為15萬元/年,即一個基金產品每年需要繳付45萬元信披費用。

“目前一共是5400只基金,合計就是24.3億元人民幣。關鍵每個基金信披露費用都是由基金資產承擔,換句話說就是基金持有人承擔。如果一個5000萬規模的基金,一年信披費就是45萬占比1%。”集思錄副總裁鄭誌勇便認為。

上述北京基金公司副總8月5日對第一財經也表示,先前基金產品數量較少,規模都較大,現在基金規模變小,清盤基金數量也在增加,像貨幣類基金或者債券類產品,幾十萬對這些基金產品利潤的影響還是較大的。

“如果三選一,則可以降低67%的信披露費用,前提是目前15萬一年的信披費不漲價,如果從15萬漲到45萬,則《公募信披新規》不就無效。”鄭誌勇直言,省到就是賺到,降低基金運作成本才有利於投資者長期投資。

第一財經了解到,根據信披新規,新規簡化了在指定報刊披露的項目和內容,僅要求在紙質報刊披露基金募集的部分文件,不再要求在報刊上披露上市交易公告書、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摘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每日基金凈值等文件。

此外,信披新規也明確適用範圍為“公開募集”基金,將基金募集申請的審批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增加了基金行業協會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的規定等等。

模糊地帶將減少

記者了解到,修訂後總條款 41 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優化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制度,簡化報刊披露內容;(二)強調簡明性與易得性,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和提高投資者服務水平;(三)加強基金風險揭示及重要信息的披露,更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四)加強信息披露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大違規問責力度,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五)適應《基金法》作出調整。

除了簡化首發文件在報刊的披露,信披新規也首次引入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即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續募集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摘要以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形式,持續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證券行情系統查閱或複制。投資者購入基金時,應當確認已知悉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據悉,要求管理人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提供產品資料概要,是借鑒了香港證監會的經驗。

相關人士解釋稱,產品資料概要定位為基金招募說明書摘要,將基金核心信息以簡明方式展示給投資者,如同藥品銷售過程中的“產品說明書”。

在基金臨時信息披露的章節,信披新規增加了基金凈值誤差的相關條款:“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 零點五,基金份額凈值相對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超過百分之十”。

在鄭誌勇看來,基金凈值誤差,或者凈值變動過大主要是由於大額申購贖回導致,相關信披非常不錯。同時他也建議增加關於基金份額變動超過20%信息披露條款,這樣更有利基金組合主理人進行基金選擇。

“因為機構大額贖回,導致業績暴增或者大跌的,由於信披不是很充分,投資者此前了解不夠。因此新規對投資者而言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用比較明顯。”上述北京公募副總認為,新規基於基金持有人的更多的公平待遇,投資者保護意圖更為明顯。

“信披沒止境,信披程度越高有時對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也是一種負擔。但基金公司不害怕披露,也不害怕少披露,而是不知道哪些該披露哪些不該披露。這次信披新規相當於是減少了模糊地帶,對基金公司而言是好事。”他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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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蘇蔓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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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優乳業(1717)簽訂資金信托合同

1 : GS(14)@2011-05-07 20:48:58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105031428_C.pdf
這是一個好理由不信服澳優乳業運用你的金錢。 多餘的現金應回饋股東。
'...which is a good reason not to trust Ausnutria Dairy with your money.
Surplus cash should be returned to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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