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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存在的理由

2012-9-17  TCW



日前一份調查顯示,超過半數上班族最喜歡的工作形態,是「上下班打卡制」,也就是可以準時上下班,而「責任制」則被視為無良老闆剝削勞工的工具,不少上班族對此深惡痛絕。

不過輿論只把「責任制」歸咎於老闆惡質,這種主張未免太簡單了。唯有拋開價值判斷,客觀的分析「責任制」為何存在,才能了解問題本質。經濟學告訴我們,雇主付給勞工的報酬,取決於勞工對產出的貢獻,但勞工對產出的貢獻要怎麼衡量呢?

如果是推銷員,雇主可按照他成功的賣出多少產品而給予報酬,因賣出多少產品很容易觀察,就像以前家庭手工業「按件計酬」,做出多少件東西就可以拿多少錢,其實是一樣的。

但如果員工對產出的貢獻很難量化,雇主就得改用其他指標來間接衡量員工貢獻,其中一種指標就是「工作時間」。

例如,一個秘書的工作要倒茶送水、收發公文、送往迎來,要精準的衡量她對產出貢獻太難了,所以企業主聘請秘書,就會用較簡單的方式,也就是按「工作時間」來支付報酬,這樣就省下了計算她到底倒多少水、收發多少公文的麻煩。現實裡秘書多半是領月薪的原因就是如此。

也就是說,用「工時」來衡量員工貢獻,是因為員工的工作性質,很難清楚的量化。通常這些工作只能指定一個大概範圍,例如秘書負責做什麼事情,多半只能有概 括性描述,不可能完全用合約一一列出。只要想像一下,雇主在和秘書簽約時,規定秘書該倒溫度幾度的茶水、臉上該掛多少笑容、送公文的步行速度須每小時幾公 里等,雇主和秘書議合約時要付的代價會有多大。

因此這類難以量化的工作,企業多半是用「這段時間我就付你這些錢,你大概就是做這些工作」這種籠統方式來處理。這有點像是企業每隔一段時間付一筆錢給員工,員工則負責「承包」許多難以在勞動合約上一一載明的工作。這就是「責任制」為何存在的原因。

反過來說,員工同樣也是以「我大概就是做這些工作,而這段時間你就付我這些錢」的方式,來接受聘用。這也像是員工將自己的體力、智力「打包」出售,這樣就省下了一一去和雇主討論,到底要做什麼樣的工作、用什麼方式、什麼速度來做這些工作的麻煩。

因此,只要存在著無法清楚量化的工作,就會有「責任制」。除非每個人的工作性質都像推銷員,可以清楚而簡單的量化,雇主與員工就不必用「統包」方式合作, 每個員工都按件計酬,但這是不可能的。「責任制」好不好,每個人都可自行評判,但了解它存在的原因,將有助於人們做出更明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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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要實施責任制:官員推諉扯皮、態度惡劣將被追責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辦法明確,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系,造成嚴重後果的都應追究責任。

全文如下: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系,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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