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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番探討、論證,出於謹慎考慮,我們還是將自然人持股變更為企業持股。」12月23日,福建一家擬上市的中外合資企業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
這家製造業企業計劃在2012年申請中小板IPO,此前為了規避企業法人股東在分紅、減持套現方面發生的雙重稅負,其內資股東已將所持股權變更為國內自然人股東。然而,由於國家尚未出台法規明確中方發起人可為自然人,該公司為避免節外生枝,只得將持股方式變為原樣。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發起人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為數不少,但大多在上市前將企業變更為內資,即使IPO時仍然存在,其形式也有較大差異,可比性效果已經大打折扣。」負責這家公司上市輔導的投行人士表示。
通過梳理此類上市公司發現,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發起人自然人股東現狀,可謂紛繁複雜,各種說法更是莫衷一是。
限制式通道
深交所曾以問答的形式公佈,以發起方式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況下,其中方發起人不得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屬於境內內資公司的股東,因境外投資者併購境內公司的原因,導致中方自然人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該中方自然人的股東身份可以保留。
這與國家有關部委的規定一脈相承。國家四部委還在《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暫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事實上,目前在A股IPO的外資上市公司中方自然人股東,相當一部分是境外投資者併購後留存的。
2010年10月15日上市的大金重工(002487.SZ),其自然人股東金鑫、張智勇於2003年8月28日與新加坡公民蘇榮寶簽訂合資經營合同,蘇榮寶通過認繳註冊資本成為持有26.01%股權的第二大股東,大金重工也隨之成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給證監會的核查意見是,金鑫、張智勇作為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大金重工享有股東地位已滿一年,並經有權機關批准同意,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政策的依據是,根據商務部等六部委2006年出台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十條第3款的規定:被股權併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乾 照光電(300102.SZ)也是如法炮製,2008年2月20日,外國投資者Sequoia Capital ChinaⅡHoldings, SRL與乾照光電及其中方5名自然人股東簽署股權認購及投資協議,一舉晉身持股22.56%的第三大股東,公司類型由此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
另一種存在方式則是,境內自然人可以通過增資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股東。
按照向日葵(300111.SZ)IPO公開資料,2009年6月18日,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後的向日葵,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發行5000萬股,註冊資本變更為45800萬元,並在同年6月23日得到浙江省商務廳的批覆。
隨後,商務部辦公廳就上述浙江省商務廳批准事項,於2009年7月3日出具《商務部辦公廳關於答覆向日葵向境內管理層人員增發股份問題的函》批覆:「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股份,無禁止性規定」。
由於商務部批覆的權威性,此後這種方式被廣泛複製,而此前, 樂普醫療(300003.SZ)在2004年的增資過程中,已成功讓境內自然人蒲忠傑和蘇榮譽,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成為股東。
雷池難越
雖然國家有關部委明確規定,新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含通過外資併購設立)時,中方股東不得為自然人,但境內自然人成為新設中外合資企業股東的例子卻不勝枚舉。
而截至目前,全國多數省份均已先後出台地方性的政策,允許甚至鼓勵新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時有中方的自然人股東。
比 如,針對長榮股份(300195.SZ)的律師核查意見表明,2004年5月20日,台灣有恆與境內自然人李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自2004年6月1 日台灣有恆將其持有的長榮股份49%無償轉讓予李莉,公司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不變。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頒發的變更後外商投資企 業批准證書。
律師核查意見認為,李莉作為內地自然人持有合資企業股權,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不符,但符合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內容為「允許自然人與外商合資、合作辦企業」文件精神。
浙 江眾成(002522.SZ)也是同一類型,2001年10月,中方自然人陳大魁與外方廣國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浙江眾成,其依據亦是浙江省工 商局於2000年2月20日頒佈的文件,其中有「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的規定。
可是,儘管對自己的歷史沿革振振有辭,但無一例外,包括長榮股份、浙江眾成在內的同類型公司,在上市前齊刷刷變成了內資企業,
「缺少普遍意義的範例,沒有操作細則,保薦機構對境內自然人參與設立的外資企業IPO顧慮重重,誰也不敢賭一把。」前述投行人士如此解釋這些上市公司「臨陣變節」的原因。
但律師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幾乎眾口一詞認為,此種行為對發行上市不構成法律和政策障礙。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集團(杭州)事務所律師等皆表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未將境內自然人明確列入中方合資主體範疇,也未明文禁止,而此類企業在設立時均得到有權機構的批准,自然人也未隱瞞其真實身份。
此外,隨著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發行與上市、B股股票對境內自然人的開放,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現象已普遍存在,並且各地都先後放開了境內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的合資限制。
由此,不少業內人士建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其歷史淵源和經濟、法制背景,應該進行修改,以彌補法律和政策的執行力不足。
「目前的法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之間往往存在衝突矛盾,容易造成實際執行中標準尺度不一,給具體操作帶來很多不必要困擾和疑慮。」上述投行人士稱。
7月22日,第一財經記者從上海市稅務局了解到,7月8日上海金稅三期系統正式上線以來,總體運行平穩有序,取得初步成功。
金稅工程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電子政務工程,是國家電子政務“十二金”工程之一,是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工程的總稱。自1994年開始,歷經金稅一期、金稅二期、金稅三期工程建設。
2013年金稅三期工程率先在廣東、山東等6省(市)國地稅局試點,現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廣,去年在擴大到14個地方國地稅局,今年上海、北京等6地也被納入,計劃今年10月完成全部省份推廣。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總經濟師蔣旭濤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金稅三期工程看起來只是系統的調整,其實內涵更大。稅務總局在全國推這個系統,是為了規範各地稅務辦稅流程,統一規範稅收執法,提高納稅服務,最關鍵是深化數據共享與利用大數據。
金稅三期工程不僅僅與企業相關,也關系到每個老百姓,這體現在對自然人的全員建檔。
蔣旭濤介紹,按照金稅三期工程統一標準,上海在今年2月上線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網上建檔,企業的財務部門需要填個人詳細資料,這就是自然人的全員建檔,將解決自然人涉稅信息采集、建檔應用難題,提升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水平,而且也為個稅改革、房地產稅改革鋪路。
“大家關心的個稅、房地產稅改革想要在全國推廣,首先需要全國統一的基礎數據,這必須通過稅務總局這個平臺來做,而這個平臺就是金稅三期工程。” 蔣旭濤稱。
上海推金稅三期工程與其他地方有所不同。
蔣旭濤告訴本報記者,與其他地方的國地稅分開辦公不同,上海國稅和地稅是合署辦公,稅務總局對金稅三期系統和原上海綜合征管系統進行差異化分析後,實現211個本地化改造要求。
去年底,《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下發,推動國地稅深度合作。上海國地稅一家的獨特優勢,也在金稅三期工程創新探索上被寄予厚望。
金稅三期工程大大提升了企業辦稅便利。
比如,備案類減免稅流程之前無法當場辦結,現在納銳人可以即時辦結,節約了納稅人辦稅成本。代開發票業務辦理也更快,金稅三期系統上線後,增加了銀行卡刷卡繳稅、網上銀行查詢繳稅等,節約了納稅人辦理時間。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處長蔣國榮對第一財經記者介紹,7月8日金稅三期系統上線以來,全市辦稅服務廳共計辦理涉稅業務203萬筆,半個月以來,全市56個辦稅服務廳全部處於滿負荷運行,但系統依然保持較好的穩定性。
同樣在7月8日,上海市”線上”辦稅服務也全面升級,推出網上申報客戶端和網上辦稅服務廳。
網上申報實現了全稅種覆蓋,網上辦稅服務廳基本上與線下辦稅服務廳業務相近,現已推出印制發票審批、發票驗舊、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等35個涉稅事項,年底將推出總計41個涉稅事項。
蔣國榮介紹,線上辦稅服務升級後,初步統計,半個月以來納稅人總計通過網絡申報324萬筆,網上辦稅1.9萬筆。
蔣旭濤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網上涉稅事項辦理約占總業務量11%,這個百分比還是比較低,我們希望這一比例提高到70%以上。
蔣國榮表示,針對部分辦稅服務場所出現擁堵現象,下一步將增設窗口、加派人員,嚴格落實服務舉措,優化完善金三稅務系統應用。另外,進一步拓展網上辦稅功能,將更多的辦稅事項從實體大廳向網上延伸。
2016 年 9 月 21 日 下午,*ST山水獲悉:截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通過大宗交易及二級市場交易, 吳太交、周曉艷、趙明賢、林寧耀合計買受公司10,122,200 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 4.999954%;其中,吳太交持有公司 2,622,200 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29526%; 周曉艷、趙明賢、林寧耀各持有公司 2, 500, 000 股股份,分別占本公司總股本的 1.234898%。
根據吳太交、周曉艷、趙明賢、林寧耀四人的承諾, 吳太交及其一致行動人與山水文化、山水文化的主要股東黃國忠、鐘安升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山水文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一致行動關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 吳太交及其一致行動人已於 2016 年 9 月 21 日下午向公司提交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根據上述《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來 12 個月內將繼續增加*ST 山水不少於 8,000,000 股股份。
2016 年 9 月 20 日 ,吳太交、周曉艷、趙明賢、林寧耀四人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為保障公司持續、穩定發展,提高公司經營、決策的效率,各方擬在處理有關公司經營發展且需要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重大事項時采取“一致行動”。
大智慧11月4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於10月31日至11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的《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根據《應訴通知書》顯示,法院已受理59名原告起訴公司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索賠金額合計609.81萬元。
7月26日曾披露大智慧虛增約1.2億元利潤被證監會罰款60萬元,經查,大智慧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方式提前確認收入,以“打新股”等為名進行營銷、延後確認年終獎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等方式,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0666億元,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大智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
寶光股份12月8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第二大股東西藏鋒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鋒泓”)發來的《澄清函》,函件具體內容如下:
西藏鋒泓於2016年12月7日在東方財富網寶光股份股吧上發現關於西藏鋒泓與上交所問詢函涉及的八名股東之間關系的不實信息,西藏鋒泓在此聲明:西藏鋒泓與上交所問詢函涉及的八名股東不存在一致行動關系。
此外,西藏鋒泓針對上述不實信息澄清如下:
1、西藏鋒泓作為有限合夥人投資了上海祺展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持有其1.74%份額,經查詢合夥協議,其他有限合夥人中有一名合夥人姓名為“趙勇”,但經比對上交所問詢所涉及的八名股東之一的趙勇身份證號,證實該二者並非為同一人。
2、經核實,西藏鋒泓股東王玉珠女士並未投資參股北京中農興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農興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王玉珠應為同名人士。
3、經核實,西藏鋒泓法定代表人張雪蓮女士並未投資或任職於輝南縣祥龍谷物種植專業合作社。經查詢,輝南縣祥龍谷物種植專業合作社投資人超過300人,所涉張雪蓮應為同名人士。
西藏鋒泓樂意接受市場與中小股東的監督,但凡是散播不實信息擾亂市場,對寶光股份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西藏鋒泓絕不姑息。西藏鋒泓將采取向公安機關報案等途徑,由相關有權機關調取相應證據,使違法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A股
*ST中發獲紫光系第三次舉牌,緊逼*ST中發大股東
沈寂近半年的紫光系,再度舉牌*ST中發(600520),不僅罕見發動紫光系主要下屬公司參與舉牌,還高調表態未來1年內將繼續增持,與大股東持股比例差距有望進一步縮小。
12月27日晚間,*ST中發(600520)公告,8月1日至12月26日,紫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紫光通信、西藏春華、西藏通信、健坤投資買入公司792.63萬股,股權占比5%。交易完成後,紫光系與一致行動人共計持股15%。
紫光方面表示,擬於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同時,承諾在本次增持後6個月內不減持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
從2016年初紫光系開始積極圍獵“殼”公司。紫光集團董事長趙偉國曾對媒體表示入股系財務投資。截至三季度,紫光系入股上市公司約20家,但構成舉牌的上市公司並不多,且很少出動西藏春華、西藏通信、健坤投資全面參與舉牌。相比之下,紫光系1月便出面舉牌*ST中發,並不斷增持,而股價從首次增持至今已經上漲約24%。披露顯示,本輪紫光方面增持合計斥資約1.73億元,買入*ST中發集中在12月,成交價20.21-23.5元/股,增持成本相比8月已經擡高。
面對紫光系增持,*ST中發大股東一致行動人瑞真商業6月24日進行增持反擊,鞏固控股地位,合計持股比例升至20%,並表態自2016年6月29日起12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不少於總股本的1%。截至12月26日,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已增持至總股本的21.69%。
作為安徽本土最大的房地產企業文一集團掌門人,2016年6月周文育控制的瑞真商業以1.5億元代價,收購上海宏望100%股權,獲得三佳集團70%股權,實現間接控股*ST中發。11月瑞真商業進一步受讓三佳集團30%股權,從而實現間接持有三佳集團全部股權。
隨著紫光系與*ST中發大股東三佳集團方面持股比例差距已經再次縮小。*ST中發後期股權爭奪走向值得關註。
宏磊股份獲自然人陳家榮舉牌
12月27日,宏磊股份(002647)公告稱,陳家榮於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26日,通過自身證券賬戶增持增持宏磊股份的股票10,987,181股,占總股本的5.0037%,是繼牛散景華、二股東深圳民眾創新控股有限公司後又一位大比例增持宏磊股份的投資人。陳家榮表示,舉牌宏磊股份是作為長期投資,並不謀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地位。
陳家榮為京基實業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京基實業”)創始人,京基集團副總裁,目前京基實業主營業務為證券交易與投資控股,其投資還將拓展到文化、金融等領域。12月15日,美圖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京基實業斥資約9.3億港元認購1.09億股,成為美圖公司的最大基石投資者。
值得註意的是,宏磊股份實際控制人在2016年4月完成更換,其主營業務由傳統的銅業運營轉型為第三方支付與互聯網金融。2016年9月,宏磊股份14億元收購廣東合利子公司廣州合利寶90%股權。廣州合利寶擁有國內僅有的23 家全國性第三方支付牌照之一,是廣州市唯一的全牌照支付企業。
綠地集團金融版圖擴張,已獲第三方支付牌照
在收購杭州工商信托19.9%股份、全資擁有綠地(亞洲)證券後,綠地集團金融版圖擴張並未止步。
12月27日,有媒體報道稱,綠地集團已經收購了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山東省電子商務綜合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山東電子商務公司”),占股50%以上。
央行官網顯示,山東電子商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董新建,業務類型為互聯網支付,業務覆蓋範圍為全國。
截至目前,該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尚未發生變更。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山東電子商務公司註冊資本1.01億元,其股東為山東藍海領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東藍海領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則為邦尼集團有限公司。
至此,“房企金融三巨頭”(恒大、萬達、綠地)均已完成對第三方支付的布局。早在2014年12月,萬達出資20億元收購快錢,占股51%;2016年9月,恒大收購廣西集付通支付,並更名為廣西恒大萬通支付。上述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均包括互聯網支付。
此前,綠地金融持有上海農商行4%股份、錦州銀行3.84%股份,持有杭州工商信托19.9%股份,並全資擁有綠地(亞洲)證券。12月21日晚間,綠地集團公告稱,出售所持上海農商行4%股權,由覽海控股接盤,股權轉讓款為18.9億元。
資本圈
中信建投首席經濟學家周金濤因病去世
被業界稱作“周期天王”的中信建投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周金濤12月27日因病去世,年僅44歲。
作為中國康德拉季耶夫周期理論研究的開拓者,周金濤曾因為成功預測了次貸危機,即所謂的康波衰退一次沖擊而聲名鵲起。2015年之後,周金濤成功預測了全球資產價格動蕩,並在2015年11月預言中國經濟將於2016年一季度觸底,大宗商品將出現年度級別反彈。
周金濤出生於1972年7月29日,1998年7月畢業於南開大學,獲世界經濟專業碩士學位。1998年7月至2009年12月,周金濤先後就職於渤海證券和長江證券;2010年1月進入中信建投證券,先後擔任研究發展部行政負責人和首席經濟學家。
周金濤曾預測,2016年四季度到明年初對中國資產是風險釋放階段,到了2017年下半年才可能有超跌反彈的機會。中國另一個財富機會將出現在2018年到2020年之間,這會是一個中周期的低點,也是中國房地產周期與庫存周期的低點。
2016年,周金濤抱病帶隊參與新財富評選,最終中信建投策略獲得2016新財富策略研究第五名。
今日輿情
根據新財富輿情小夥伴們的監測,從12月27日21時到12月28日11時,共有23條負面新聞登上今天的“上市公司負面新聞榜”,涉及24家上市公司。登上今日負面新聞榜首的是格力電器。
作為A股市場中的明星品種,與格力電器有關的消息都會受到投資者的密切關註。12月22日至12月27日的短短4個交易日當中,格力電器兩次出現超過千萬股的大宗交易,而且從22日的折價交易變為昨日的溢價交易,這不禁吸引了市場各方的目光。
12月27日,深交所披露的大宗交易數據顯示,格力電器以25.12元/股的價格成交1023.43萬股,成交金額為2.57億元。25.12元/股的成交價格較格力電器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格24.62元溢價2%。
值得一提的是,12月22日格力電器也曾出現在深交所披露的大宗交易數據當中。12月22日,格力電器是以21.78元/股的價格成交1902.83萬股,成交金額為4.14億元,該成交價格較12月21日的收盤價格24.2元折價10%。
公司負面新聞熱度TOP10
整合自證券時報、Wind、彭博環球財經、和訊股票、新浪財經、中國證券報、新財富輿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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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監管層正在研究加大對董監高及中介機構的責任,強化對違法違規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和責任賠償,以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的核心環節,信息披露違法也是資本市場三大違法類型之一。究其背後,違法成本過低是主要原因之一。除了行政處罰輕、民事索賠難、刑事追究不到位,處罰落點重法人輕自然人也是一大問題所在。
“上市公司作為法人主體, 其違法行為是由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自然人幕後操縱實現的。目前投資者索賠對提高違法成本有明顯幫助,但是索賠一般都是起訴公司而非股東或董監高,賠償責任落不到自然人身上,威懾力還是有限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臧小麗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公司在賠償投資者之後,還有一個環節一直都被忽略了,那就是選出股東代表來代表上市公司向有責任的個人高管來追償,即進行股東代表訴訟。不過在她看來,隨著法制環境的完善,特別是以投服中心為代表的公益性組織的活躍,未來股東代表訴訟也可能會漸成趨勢。
板子打到“人”身上
監管層對違法案件當中自然人的責任越來越重視。2017年2月3日,證監會公布了對益盛藥業(SZ.002566)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主體除了上市公司之外,還包括董事長、董秘等21名責任人,幾乎覆蓋公司全部董監高。不過,這只是去年以來眾多違法案件當中非常普通的一例。
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證監會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8824號建議中有關完善退市制度的建議進行了答複。退市過程涉及多方利益,監管層關註的是責任追究及投資者賠償,不能“一退了之”。
證監會表示,將落實對公司負有責任的董監高及相關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投資者賠償方面著力優化方便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機制和途徑,研究完善對退市違法違規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和責任賠償機制,強化對違法違規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和責任賠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目前對違法案例中上市公司責任的追究已經比較成熟,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法院作出相關判決後,投資者就可以啟動索賠。按照法律規定,證監會罰款金額一般有60萬元上限,單以行政處罰而言,威懾力較為有限。不過近年來A股市場投資者通過法律維權的意識不斷提升,索賠案例、人數、金額都有較大提高。
比如海潤光伏,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總計收到728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達到1.45億。這一金額對上市公司而言,是一筆不小的資金。海潤光伏今年1月25日發布業績預告稱,2016年經營業績將出現虧損,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預計為人民幣-3.8億元~-4.8億元。
臧小麗律師告訴記者,對於被處罰的高管或股東,投資者也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對個人高管的起訴實踐中存在一定障礙。首先,難以獲得涉案人員完整的個人信息,起訴到法院也很難被受理。第二,難以獲知被訴個人的居住信息及聯系方式,且就算獲得了也可能是一個非實際居住地址,因此法院只能對案件進行公告。“公告的時間非常漫長,起訴要公告、開庭也要公告,一個公告期就是兩個月,案子就會被拖的遙遙無期。”
另外,投資者是作為公司股東去起訴的,與涉案的股東或高管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起訴高管僅是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投資者單獨起訴高管的意願並不高。
她建議,由社會公益性組織比如投服中心,可以在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索賠訴訟完成後,作為股東代表,代表上市公司,向有責任的大股東或董監高再進行追償,讓最終的責任人真正負起責任。
他山之石——董責險
董責險的概念進入國內已經多年,但是發展非常緩慢。上海市金融法研究會副會長方樂華此前曾表示,在法治不健全的環境下,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人承擔的風險小,也就缺少投保的意願。
2016年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做出從重處罰,為了便利投資者索賠,其保薦人興業證券業組織進行“先行賠付”。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先行賠付制度還缺少救濟方式,存在法律缺陷。
“依據現行的先行賠付制度的設計,首發證券企業及其控股股東、董監高等,都是賠付的買單人,其實,讓這些相關人投保董事責任保險,在處罰決定生效後,由保險公司出面理賠,也是一項應當考量的方案。”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告訴記者,與上市公司相比,起訴自然人往往是比較難的,會遇到更加明顯的對抗性,不配合。而引入保險制度,既能減少“無力賠付”的情況,也能促進公司治理機制。
他告訴記者,從性質上講,董事責任保險屬於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保險。在海外,董事責任保險被認為是“將軍的頭盔”,是公司良好風險管理的表現。集團訴訟與董責險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發揮對公司治理的制衡作用。
董事責任保險,也稱“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出資購買,對被保險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公司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為不當(其中不包括惡意、違背忠誠義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違反法律的行為)而被追究其個人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責任抗辯所支出的有關法律費用並代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董責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包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現在所有A+H、A+B的上市公司董監高都購買了董責險。”宋一欣稱,國內此前已有相關理賠案例,比如廣汽長豐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2011年公司支付投資者索賠金額98萬元,但因為提前已購買董責險,公司最終獲得保險公司理賠80萬。
隨著法律條件的完善,以及監管處罰重心的平衡,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也不得不更加小心。
“對中國內地而言,監管法規還處在發展階段,中國證監會在推進市場改革的同時,強力監管也使投行、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IPO過程中承擔了重大責任。”美亞保險(AIG)總裁兼首席執行官鄭藝(Eric Zheng)對第一財經表示,新趨勢的出現,要求上市公司越來越需要仔細審視其董責險計劃及需求。
他告訴記者,目前僅有約10%的A股上市公司購買了董責險。不過可以看到,一些海外上市中國公司的醜聞促使越來越多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意識到董責險的重要性。隨著中國IPO規則的改革,中國A股上市公司也可能會面臨類似的情況,尤其是當前A股市場正從審批制向註冊制轉變。
“董責險會激勵公司高管去為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努力,而非僅僅是為了追求一個最安全的目標。”鄭藝以美國市場為例解釋稱,最優秀的董事往往也最為熟悉董事會的職責、義務及潛在的責任。這也意味著對於這些人來說,購買董責險成為他們決定是否加入公司董事會的先決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董責險能幫公司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加入董事會,從而提升公司治理。
隨著未來個人直接繳納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比重越來越大,自然人稅收征管體系正加速建設,而近日獲通過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總體方案》就是一個明顯的信號,這個系統可以讓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和財產涉稅信息,為自然人征稅奠定良好的信息基礎。
山東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我國在企業方面的稅收征管比較成熟,但對於自然人的稅收征管不健全,因此對企業相關的稅收征管相對容易,而由於對個人信息掌握不充足,對自然人征稅相對比較難。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誌勇認為,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一個過程。稅收管理和其他管理一樣,需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當個人直接繳納的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較低時,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建立的必要性不大。個人稅收的征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過機構稅收管理體系來進行。個人稅收收入規模較小時,這麽做符合經濟效率原則。
“中國經濟已經持續快速增長近40年,稅源已經在擴大,個人收入水平也在提高,近年來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速保持了較快的水平,直接稅比重逐步提高,財產稅體系建設也需要有對應的稅收管理體系,加快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已是當務之急。”楊誌勇稱。
根據財政部數據,2016年個人所得稅首次突破1萬億元,達到10089億元,同比增長17.1%。而正在立法中的對個人征收的房地產稅也被不少專家視為未來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之一。
為此,稅務系統開始加大了自然人稅收征管體系建設,首要解決的是建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這是自然人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這也是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的基礎。
目前我國企業法人和社會組織都有納稅識別號,但是自然人沒有。為此,2015年初的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納稅人識別號實現社會全覆蓋,這意味著今後自然人納稅人也將有自己的納稅信息“身份證”。
另外,該征求意見稿還新增了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定,強化了對自然人稅收征管措施。
比如,將稅收保全措施擴至自然人,即自然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匯款,或者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雖然目前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還在修訂中,但不少專家認為,該法修訂反映出稅務機關意圖加強自然人稅收征管。
一個可以直接觀察到的現象是,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工程——金稅三期工程去年推廣到全國各地稅務機關,這讓稅務機關更好掌握個人收入信息。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總經濟師蔣旭濤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按照金稅三期工程統一標準,上海在去年上線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網上建檔,企業的財務部門需要填個人詳細資料,這就是自然人的全員建檔,將解決自然人涉稅信息采集、建檔應用難題,提升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水平,並為個稅改革、房地產稅改革鋪路。
不僅僅在國內,稅務機關也開始掌握個人在海外的收入信息。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計劃7月1日起要求金融機構全面清查收集本國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這包括賬戶持有人名稱、賬戶余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資產)的收入等信息。
這些信息將被上報給國家稅務總局,為2018年與其他國家稅務機關互換金融賬戶信息奠定基礎。業內人士稱,此舉將通過國家間信息互換來使得本國居民海外金融賬戶透明化,進而為稅務機關未來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行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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