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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明憲前夫涉欺詐葉劍波高院脫罪 另涉盜竊區院候審

2009-03-20  AppleDaily





【本 報訊】海域集團前主席、息影藝人傅明憲前夫葉劍波,被指開設空殼公司,偽造生意往來,谷大營業額至28億元,以詐騙銀行貸款,及誘騙投資者購買集團債券案 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結。陪審員以7比1裁定葉劍波所有罪名不成立。由於他涉另一宗盜竊案,排期7月在區域法院開審,仍需還押監房的葉劍波仍未「甩身」。記 者:黃幗慧

50歲的葉劍波,原被控一項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兩項串謀造假賬、四項公司董事發表虛假陳述及兩項欺詐共九項罪名。欺詐罪 最高刑罰可判囚14年,其餘控罪可判囚10年。案件在高院經過31日審訊,陪審團昨退庭商議5小時,以7比1大比數裁定葉劍波所有罪名不成立,兼得堂費。 面對如此裁決,有份參與調查的警員坦言「唔滿意」,難掩失望之情。

蓄鬍子的葉劍波,開庭前木無表情,正襟危坐犯人欄內。他得悉全部罪名不成立後,亦沒有半點歡容或意外,只顧向前望。其前妻傅明憲以及親友,都沒有現身法院。

警指沒有實質交易證據

控 方指,海域集團開設空殼公司金亮,聲稱集團子公司僑立化工向金亮購入化工原料,在04年7月至06年5月間,雙方交易近2.6億元。僑立化工再將貨品轉售 給5間空殼公司,04至05年間,銷售額共5.1億元。控方稱,僑立化工向金亮買貨,但金亮竟然反向僑立付款,故懷疑6間公司根本沒有真正交易。海域在 04年度的營業額被誇大至28億元,海域化工在04至05年度的營業額被誇大至10億元,令銀行提高信貸額,誘騙投資者購買集團的債券。辯方解釋,金亮其 實擔當兩個角色,首先金亮向僑立化工供貨,僑立化工將貨物賣給內地客,5間「空殼公司」其實是代表內地客處理交易的「窗口公司」。由於內地客以人民幣付 款,此時金亮擔當人民幣兌換的角色,替窗口公司將人民幣兌換成港幣後,才將港幣轉交給僑立化工。辯方指交易的確存在,只是金亮的重叠角色,令人誤會貨款最 終回流至僑立化工手上。負責調查的商業罪案調查科昨在庭外指,辯方一方面指金亮負責兌換人民幣,但沒有單據、文件等實質證據支持。

稱租用貨倉作示範送貨

控 方亦指,警方搜查集團的貨倉,發現聲稱是化工原料的貨品,全都是水泥,而貨倉只是短暫租用兩個月,以便核數師檢查時「做戲」。但辯方解釋稱,租用貨倉只是 用作向核數師等人示範送貨情況,並非造假。本案另一被告郭志毅(52歲),案發時為集團子公司僑立精細化工銷售經理,曾簽發送貨單。他被控一項串謀造假賬 罪,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被問及是否還他清白時,郭說「你講o架咋。」海域集團在97年上市,一度被看好。在06年初,海域因計劃發 債,當時集團副主席許浩明及財務總監,建議更換更有名氣的核數師,故由摩斯倫.馬賽會計師事務所,更換至羅兵咸永道,結果發現集團賬目異常,引進德勤作為 獨立第三者為集團進行獨立核數,結果問題越揭越多,最後由德勤報警。06年7月24日,停牌的海域及海域化工獲委任臨時清盤人,葉劍波之前10日已避走內 地,但曾是廣東省政協港區委員的他,卻高調現身於廣東省政協會議。香港警方與內地公安聯絡,葉劍波最終在07年9月,由公安送到皇崗口岸交予本港警方拘 捕,還柙至今。去年7月,海域化工獲律師黃英豪注資,10月復牌,易名香港資源控股。海域至今一直停牌。案件編號:HCCC67、1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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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毒脫罪離奇暴斃大法官獨家親述喪子痛

2010-6-17  NM





本週日是父親節,但身為前高等法 院大法官的阮雲道卻並不好受,因為他的次子阮家輝剛於本月六日晚,被發現離奇暴斃於窩打老道的住所內。

二○○○年七月,阮家輝因藏有兩粒 fing頭丸而被警方拘控,但最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不予起訴,只須阮家輝以簽保及守行為了事。此消息爆出後,曾引起軒然大波,連部分司法界人士及立法會議 員,也加入斥責政府的做法儼如官官相衞的行為。

阮家輝自藏毒罪脫身後,便火速返回美國繼續其大學學業,並完成了碩士課程後返港,但據知其愛 好濫藥陋習始終不變。

到本月六日,更被發現離奇暴斃家中,本刊找到其父親阮雲道,他承認兒子死得突然,並黯然道出喪子之痛。

本 月初,窩打老道六十八號的龍翔大廈十樓的一個單位已傳出陣陣惡臭,十樓其餘三個單位的住客捱不住惡臭的滋擾,均已先後向管理署投訴及致電報警。

至 警員接報到單位拍門調查時,單位內一直未見有人應門,但其間仍聽到電視機聲浪。由於當日到場的警員只屬初步調查及未有入屋搜查令的許可,故在無人應門後, 唯有收隊及着大廈管理員聯絡單位業主到上址開門。

至本月六日,單位所屬業主,即前高等法院原訟庭大法官阮雲道與大兒子Patrick抵達上 址,雖然阮雲道已開啟了單位的鐵閘,但木門由於採用了新式的密碼鎖,故阮雲道也不得其門而入,阮唯有找鎖匠來強行爆開木門的密碼鎖。

死去多 日才發現

據鄰居張生表示,本月六日傍晚,他看見阮雲道與大兒子在單位門外等候鎖匠爆門時,兩人情緒愈來愈顯得煩躁不安,直至木門被爆破的一 刻,一股惡臭味即時從單位內湧出,並散布在走廊內,恐怖情景令他也不敢再八卦多看,立即掩鼻及關門。

不過約個多小時後,張生再從防盜眼望出 去,已見有警員到場調查,「初時都唔知乜事,只見警員出出入入,仲忙到凌晨至收隊。」當張生知道仵工從單位抬出一個大黑色膠袋時,才知上址的獨身男住客已 在家中暴斃了多日,難怪傳出陣陣惡臭。

一名知情的探員向本刊透露,當日警方從阮家輝屍體的死狀及現場環境判斷,覺得阮家輝的死因非比尋常。 由於現場大門及鐵閘已上鎖和屋內沒有打鬥痕跡,警方已首先排除是謀殺,但由於找不到遺書及自殺工具,所以也一併排除了自殺可能。該探員指出,阮家輝的屍體 被發現時,雖已發脹及開始腐爛,但仍見到他口角有白沫流出,因為其家人反映他生前無重大疾病,且卅一歲正值青壯之年,加上探員發現阮之前有過藏毒紀錄,故 現場警員曾經懷疑阮家輝致死原因或與服食過量毒品有關,不過最後結果要等驗屍報告才能確定。

否認兒子吸毒

上週六,記者在置富 花園找到一臉憔悴的阮雲道,他承認警方正在驗屍,目前仍未有報告給他,但當記者問阮家輝的致死原因是否涉及服食過量毒品時,他即面黑黑地強調兒子早已戒 毒,並估計說兒子是死於意外,至於是什麼意外事件,他一直未有說明,「我知佢成功戒除毒癮,佢性格樂觀,又有固定女友,應該無感情問題,而且現場都唔見有 遺書呀,警方同我講沒有可疑。」阮雲道其後漸漸平靜地說:「都已成事實,我都接受咗,所以心情平復好多。你哋係咪一定要報導?我唔係好想……驗屍報告我都 未收到,所以至今唔知死因喎。」阮雲道再次重申兒子並不是因為酒精中毒或為毒品所害,隨後便快步步入置富花園其中一座的大堂內。

本刊透過警 察公共關係科查詢,發言人表示警方已安排進行驗屍,驗屍結果暫未能確定死因,將再作進一步化驗。

未戒除毒癮

不過阮家輝生前一 名友人Ida卻向本刊爆料,指阮自○八年回港後,工作了一段短時間後便一直游手好閒,而他服食軟性毒品的惡習,也一直沒有改變,且毒癮像越來越深。

「佢 一向愛wet愛蒲,都成日蒲蘭桂坊,仲一早染晒頭髮添,卒之二○○○年賴咗嘢,好彩佢老豆係大法官,逃過一劫,唔使坐監外,仲可以大搖大擺返美國繼續學 業。」Ida指阮家輝回美國後,不但沒有痛定思痛而去戒掉濫用軟性毒品,反而有恃無恐繼續沉淪下去,「佢九歲就去咗美國寄宿留學,無父母响身邊,無王管當 然容易學壞啦。」Ida指一直自由自在的阮家輝,其走上自毀之路是她意料之內。「幾個月前已見佢消瘦好多,估唔到佢最後搞到咁……」

對於兒 子的頹廢生活,阮雲道其後接受本刊訪問時,卻有另一番解說:「係,佢九歲開始响美國寄宿留學,但我哋一直有保持書信及電話聯絡,感情一向好好,佢時不時都 叫我去美國陪佢,可惜我太忙行唔開……佢好孝順,上個月我仲見過佢,無乜異樣呀。」

阮雲道也否認兒子一直游手好閒,不過卻承認兒子未有全職 工作「佢早排有幫美國大學做研究,好似係IT嘢。」但當記者反問阮雲道,於文學院畢業的家輝,正在進行什麼IT的研究時,阮雲道再次表示不太清楚。

據 一些司法界中人透露,阮雲道其實一直渴望兩名兒子可繼承他的衣鉢及從事法律工作,但大兒子Patrick選擇了金融業,而次子家輝則是文學院碩士畢業,與 法律工作是風馬牛不相及,但亦被父親安排到好友清洪的律師樓任職暑期工,不過家輝始終對法律工作沒有興趣。「家輝曾想過入娛樂圈,呢樣嘢阮雲道唔係好贊 同,所以兩父子曾因此有過冷戰時期。」

律政司放生

最令阮雲道失望的,在二○○○年七月尾,當時廿一歲的阮家輝在中環美國銀行 中心Star East的士高內,被反毒品巡查行動的探員搜出他身上藏有兩粒fing頭丸,隨即被警方拘控。其後,阮雲道找來好友兼刑事案重炮手清洪大狀來幫兒子辯護, 並使出罕見的招數,主動去信向律政司求情,並以多個理由,如被告阮家輝年紀尚輕,所犯罪行並不嚴重及從來無犯罪紀錄等來要求律政司不提起訴。律政司高級助 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定國,接到清洪的首封要求信件後,便拒絕了他的要求,並排期聆訊阮家輝,控罪是觸犯《危險藥物條例》,最高刑罰是可被判入獄三年及罰款十 萬元。

不過當清洪再發第二封信給律政司後,當時的刑事檢控專員,亦即接替阮雲道出任此職的江樂士取得梁愛詩同意後,便運用了酌情權,同意撤 銷阮家輝的藏毒罪名,以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及不留案底了事。

此結果一出,即引起軒然大波,連帶部分司法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也直斥律政司 所為與官官相衞無異。阮家輝成功脫罪後,便返回美國波士頓的沙福克(Suffolk)大學繼續其學業。

對於梁愛詩和江樂士當日放生兒子,而 可能間接令他不用接受強制性戒毒,這樣是否反而害了他,阮雲道語氣無奈地說:「當日件事係律政司決定,我唔會評論,不過佢返美國前,係有睇過精神科醫生, 確定佢戒咗毒後,至俾佢返美國o架,而佢亦都知錯。」

但當記者追問阮雲道是否確切了解家輝在美國留學的生活習慣時,阮則顧左右而言他。

據 認識他們兩父子的司法界人士透露,自○八年,阮家輝從美回港後,阮雲道就顯得相當頭痛,因阮家輝的神情一直表現得呆呆滯滯,即使與父親出席飲宴時,家輝的 表情也是呆若木雞,雖然阮雲道多番追問過兒子有否再吸毒,但家輝卻一直否認。「Peter(阮雲道)曾經向友好訴苦,話家輝响屋企都唔會聽電話,行為及神 情有點異常,曾勸佢返美國同媽媽居住,但家輝就喜歡响香港獨居,點知就真係出咗事。」

退而不休

司法界都知道,以阮曾任首位華 人刑事檢控專員及曾是接任律政司司長熱門人選的資歷,阮原可勝任至終審法院法官的職位,但因兒子藏毒案件拖累,二○○○年後,阮雲道的法官仕途一直未有寸 進,令一向事業心重的他頗受打擊。

阮於上年四月退休,雖然無官一身輕,但他亦出任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兩個會的主 席,另外,還擔任上市公司中聯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高級顧問一職。

看來,沒有了月薪約廿萬餘元的大法官工作,一向人脈網絡廣闊的阮雲道也 可以在商界另闢天地。

當記者問及父母婚姻問題有無影響阮家輝時,阮雲道只說太太在美國居住,兩人並沒有離婚。而太太得悉次子逝世消息,已於 上週趕回港及協助處理家輝的身後事。最後記者問他,兒子身後事如何處理,「我哋係天主教徒,唔會搞打齋儀式,我諗佢已經上咗天堂。」

他說全 家人會在本週三下午兩點到富山殮房,待家輝遺體火化後,再送兒子最後一程到寶福山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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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殺父脫罪 葉氏一家撐到底

2004-6-17  NM




上市公司葉 氏化工主席葉志成一家在四個月內經歷大變,老父病危,一家憂心忡忡之際,卻鬧出兩姊妹謀殺親父的噩耗。專程從美來港見老父臨終一面的九女葉美玲,在她生日 那天,拔掉老父的氧氣喉,二家姐葉鳳梅亦攬上身說是她指使,終於雙雙被控謀殺,葉家上下為此四處張羅。律政司最後決定撤銷起訴,葉氏一家如釋重負,事件告 一段落,但下半世差點要在監房過活的葉鳳梅依然認為,香港應准許安樂死。上週六傍晚,一部部名貴房車魚貫駛入山頂加列山道的Kelletteria C號獨立屋,這間豪宅的屋主,正是葉氏老四葉志成,新居入伙不久,加上兩位姊妹甩難,於是便在新居開派對。到訪的親人,個個笑容滿臉,很難想像,葉家上下 在數日前,還被二姊和九妹惹官非一事困擾着。二姊葉鳳梅由當大律師的女兒姚定莊及幼子姚進莊陪同前來,只見她容光煥發向記者揮手,心情明顯十分愉快。甚少 露面的八子葉子軒載着高齡的母親黃蘭到兄長的新居,最遲來的則是獨自駕車前來,葉氏化工另一董事六女葉鳳娟,葉的司機隨後拿着一袋二袋由超級市場買回來的 食物和飲品回來。一眾人等逗留至晚上十時才離開,走時仍高聲談笑,餘興未盡。

有幸脫罪上週五,兩姊妹鳳梅和美玲脫罪後,在法院門外被十多名 記者包圍時,已禁不住掛起笑臉,她們坦言感到「好開心」,更和葉志成大方地讓記者拍照後才乘車離去。葉鳳梅返回舂坎角的寓所不久,於一時許駕車前往金鐘太 古廣場接女兒。記者上前訪問她,戴上寬大帽子的葉鳳梅拉下車門玻璃窗,向記者小聲地說:「你哋唔好咁樣企喺度問,條街好多人望住。」當記着告訴她「我哋做 嘢慣晒㗎嘞」,她即說:「我無做過嘢,我唔慣噃!」她還說自己沒有手提電話,更即時攤開自己的手袋讓記者過目。她不諱言,事件對她打擊很大:「我唔識點形 容事件對我傷害有幾深,但試過因此失眠。」記者問她,她和九妹是否跟老父感情最好,葉鳳梅說:「我哋喊成咁,仲使問?」雖然之前惹來官非,但她仍毫不猶疑 的點頭認同,香港應准許安樂死。但當記者再問她的家人是否支持她和九妹的行動時,她並無回應,只說:「我依家心情仍然好亂,唔想亂講嘢,亦唔想你哋為 難。」

單純似師奶葉鳳梅下車後,跟着急步離開,準備前往中環恒生銀行總行和九妹美玲會合,卻不識路,甚至連自己身在何方也搞不清楚。正如認 識葉家的人,這樣形容葉鳳梅和葉美玲:「佢哋好單純,可以講係名副其實嘅師奶。佢哋一家好齊心,關係好好,唔係裝出嚟嗰種。佢哋好緊張單案,希望盡可能提 供資料協助啲律師,亦都聯絡好一啲知名人士做準備,替佢兩個做人事擔保。」據葉鳳梅的鄰居稱,她是一位好鄰居,從不會為其他鄰居帶來麻煩,對子女很好。已 離婚的她,閒時會到灣仔街市買餸,心情好時會晨早外出打高爾夫球,週日還會陪愛女跑步。葉鳳梅想不到,會有被追訪的一天,除了因她涉嫌謀殺親父外,亦因她 有個上市公司主席的弟弟葉志成。其實葉氏一家一向低調,葉志成過去甚少接受訪問,直至十 二年前他取得青年工業家獎,他才首次向傳媒披露自己的出身。他在行內,也屬於低調一族,其家人更可說是隱形,怎料一現身便兩度成為報章頭條。葉志成尚未做 到家家採用其生產的乳膠漆,但這宗謀殺疑案卻令戶戶知曉葉氏化工這個名字。

關鍵十分鐘二月廿七日早上,葉氏四姊妹,包括次女鳳梅,六女鳳 娟,七女鳳英和九女美玲如常到養和醫院病房探望老父葉容,望着病危的老父,眾人均感到難受。十多分鐘後,葉氏姊妹通知護士,說老父有異樣,護士趕至,只見 葉容沒有呼吸脈搏,同時發現他的氧氣喉被拔去。壽星女美玲說是她拔去老父的氧氣喉,鳳梅則自認是她指使胞妹行事。護士按葉氏姊妹的指示,在浴室找回被拔掉 的一截喉管。十分鐘後,醫生宣告葉容死亡,四姊妹辦妥手續後相繼離開。三個小時後,醫院管理層通知警方,警方根據現場環境調查,認為有可疑,將葉鳳梅和葉 美玲拘捕。其實,八十四歲的葉容近年多次進出醫院,醫生估計葉容最多只可活多兩星期,有些更說他就連事發當日也捱不過。數日前,葉容更試圖自行拔氧氣喉, 醫生之後決定停止對他治療,只替他注射鎮靜劑及止痛劑吊命。葉容的求生意志很薄弱,多次向子女明示或暗示他不想捱下去,因此醫院職員對於葉容去世一事,其 實都不以為然,但始終要依規矩報警。辯方的版本是,葉容當時已去世,兩被告為了令老父「去得好睇啲」才替他拔喉,好送他上路。由於驗屍報告根本無法確定拔 喉時葉容是否仍然在世,就算葉容當時仍活着,亦不能確定拔喉是導致他身亡的原因。既然沒足夠證據入罪,律政司因此決定撤銷起訴兩被告。

低調 君真葉氏低調和團結的「特徵」,三十年如是。葉志成於一九七一年以四千元在堅尼地城北街創業,開設第一家公司恆昌石油行,妹妹則負責接聽客戶電話落單。在 北街開車房的老街坊憶述,他當年和葉志成年紀相若,廿多歲小伙子,理應有偈傾,但葉志成卻老成持重不多言,兩人甚少「打牙骹」。「佢做生意好勤力㗎,成日 揸住架單車周圍送貨,做生意最緊要有腦有計,抵佢發達啦!」他說葉志成、葉子軒兩兄弟感情不錯,一齊運貨捱世界,至於葉容,則甚少露面。

他指葉志成除了勤力老實之餘,亦非常君真:「久唔久我咪問佢攞罐火水嚟使吓囉,要俾錢㗎,十蚊八蚊罐,無打折頭㗎!街坊街里都冇情講。」他看着葉志成最初 租用他隔鄰的單位,幾年後便已買入同一條街另一個大兩倍的單位,生意越做越大。記得多年前葉的妹妹結婚,當時街坊還笑說其妹夫是「駙馬爺」,「嫁」入豪門 飛黃騰達。老街坊多年不見,一見便是在報章頭條。在北街做了三十年收買的陳婆婆亦說,葉家不會主動與街坊攀談,她甚至搞亂以為葉志成的家人是伙記。就連老 街坊也沒有印象,更何況不認識他一家的你我他,相信葉氏一家可以繼續低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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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脫罪, 郁個官!

看到坊間有律師討論長毛案的脫罪, 鼓吹律政司應該對長毛沒有申報收受了黎智英250,000元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後脫罪一事上訴, 嚇我一跳, 以為自己弄錯了, 於是今天把該案的判詞速讀一次。我相信這律師是不懂刑事案的, 也許只懂做申請佔領清場宣讀法庭文件, 然後繞場拍照。否則, 連控方不能對法官的事實裁斷作出上訴也不知, 就有點無知了。

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這判辭, 寫得洋洋灑灑, 交足功課, 判辭中對各項法律觀點都作出充足分析, 儼然是一篇高院的判辭。以我猜測, 他應該很快可以上高院暫委, 這篇判辭, 是考核功夫的功課。控方對法官在案情事實上的判斷, 把合理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 根本就不能以上訴來扭轉結果, 因為大原則是寧縱無枉。相反而言, 定了罪的被告反而可以由上訴庭重新審視案情事實而上訴得直。

當然, 如果李官要把長毛定罪, 我相信他同樣可以洋洋灑灑寫一篇。問題是法官不是要千方百計找理由把他定罪, 只要他覺得條友雖然古惑可疑, 佢代個黨收錢的講法並非絕無可能, 咁就唔應該釘。相反, 如果李官聽完吳文遠含糊不清的證供, 覺得是鬼話連篇, 既不可信也不可依賴, 那就另計。這就很多時要看法官對事實的推論。控方可對法官事實裁斷的案件上訴可謂絕無僅有, 譬如法官明顯搞錯了案情事實而採用錯誤的法律觀點。

在判辭的第105段, 李官分析了構成合理疑點的理據, 而並非法官只憑自己的喜好和印象(impression)來判斷。該段這樣寫:

105. As regard the nature of the 1st Payment, with respect there is force in the closing submission of Mr Pun, SC (who argued this part of the defence for the defendant) that there were similarities between that payment and the other payments from Mr Lai in that none of them had stayed in the defendant’s bank account. To the contrary, all of them had been withdrawn in their entirety almost immediately upon receipt. The proceeds of the 1st Payment were withdrawn by instalments within a few days upon receipt and transferred to Ms Tong who, according to Mr Ng, was helping the defendant in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NTE Branch of LSD. The proceeds of the 2nd Payment were paid into the bank account of LSD four days after it was received by the defendant. There is evidence before this court, not contradicted by the prosecution, that the proceeds of the 3rd Payment were used for the legal costs of LSD members. As regards the 4thPayment, the cashier order in the defendant’s favour was subsequently replaced by a cashier order in favour of LSD. Before that, there was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had tried to pay his cashier order into the bank account of LSD. Therefore, there is a discernible pattern which provides some circumstantial support to Mr Ng’s assertion that the 1st Payment, even though having been paid into the defendant’s account, was in fact intended for LSD and used for its purposes.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contradict Mr Ng’s evidence that the 1st Payment had been used for the purpose of LSD.  

那些要求律政司上訴的人, 可惜得把口講(甚麼破壞香港廉潔形象、黑金政治等), 不如實際寫個上訴理由出來, 讓大家觀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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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脫罪, 無得郁

昨日律政司發聲明, 表示長毛收受黎智英250,000萬捐款沒有申報一案, 脫罪後律政司不能上訴, 解釋十分清楚, 我是看明報這報導的: 長毛收款案 律政司棄上訴 稱裁決基於法官考量事實證供。其中一段這樣講:

律政司發言人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對區域法院法官就某裁定無罪的裁決,律政司長只能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而該類上訴只限法律事宜(matters of law)。

在另一段, 明報這樣報導: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一般而言,刑事檢控案件的被告被判無罪後,除非律政司發現裁判官錯誤演繹法例,否則一般不能上訴,故今次律政司不能上訴亦屬「正路」。

我在《長毛脫罪, 郁個官!》一文已評論過, 現在再講是提出案例出來印證。Happy Zenith在該文的留言引用了大公報的一篇評論來問我, 我寫這一篇是順便回應該文的看法, 而並非對號入座。

《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 跟《裁判官條例》第105條都涉及案件呈請式的上訴(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 雖然兩條例所用的字眼不相同, 目的及背後的法律理念卻是一樣, 都是涉及法律觀點(point of law)才可以用呈請的方式來上訴。法律觀點其實也可以包括案情事實, 如果法官在案情事實方面作出有悖於常理的看法, 也屬犯了法律上的錯誤。這看法當然不是我講的, 而是殿堂級的法官的看法。終審法院在李民偉(音譯)一案, 在這方面作了分析, 請看判辭這兩段:

18. An 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 under s.105 of the Magistrates Ordinance is not an appeal by way of rehearing. (See Lord Widgery CJ in Harris Simon & Co. Ltd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1975] 1 All ER 412, 417b dealing with a similar provision in England.) It is a review by the appellate court on the limited ground that there is an error of law or an excess of jurisdiction.

19. Where a magistrate has come to a conclusion or finding of fact which no reasonable magistrate, applying his mind to the proper considerations and giving himself the proper directions, could have come to, this would be regarded as an error of law. Such a conclusion or finding is often described as "perverse" (See Lord Goddard CJ in Bracegirdle v. Oxley [1947] 1 KB 349 at 353; Lord Widgery CJ in Harris Simon & Co. Ltd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at 417d; and Lord Bingham of Cornhill CJ in R v. Mildenhall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Forest Heath District Council (161) JP 401 at 410 E-F.) This is the case where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magistrate, in reaching his conclusion or finding, has misdirected himself on the facts or misunderstood them, or has taken into account irrelevant considerations or has overlooked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See Lord Denning MR in Re D J M S (a minor) [1977] 3 All ER 582 at 589c-e.) In such a case,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intervene and the magistrate's conclusion or finding would not be allowed to stand.

LI MAN WAI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FACC No. 6 of 2003

李運騰法官在判辭中詳細分釋了判長毛無罪的理據, 我在先前的評論也引用了該判辭中李官所指的疑點所在, 李官的結論並非“perverse”, 並無違反常理, 所以不屬法律犯錯(error of law), 控方就不能上訴了。

如果控方在不悖於常理的事實裁斷上可以上訴, 就等同叫法庭介定甚麼叫合理疑點, 合理疑點是從來都沒有人介定過的一種虛無的法律概念, 這概念與寧縱無枉的刑事舉證責任息息相關。但李官在判辭裏清楚分析了法理及案情, 理由並不虛無。那位中小型律師會會長, 恐怕只用了中小型的智慧, 沒有全面理解判辭及刑事法的法律理念, 就大聲疾呼叫律政司上訴, 豈不是在自暴其醜。我覺得律政司也應該常規性地多發一些訊息, 使大眾更清楚了解法庭的判決, 以免那些盲毛胡亂鼓動幾句, 市民就熱烘烘起來。The blind leads the blind....As the lost lead the way, another heart is led ast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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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脫罪, 無得郁之二

我本來以為這課題已完結了, 已沒有討論的餘地, 因為律政司表示了在法律上不能為長毛案上訴, 殊不知有讀者在上一篇把陳律師鍥而不捨的討論連結給我看, 還要我評論。我猶豫, 因為我不想挑起筆戰, 要挑也要找個值得挑的課題, 否則只會浪費時間。反正以前為這課題寫過兩篇, 我就再寫這篇作結。

為了方便討論, 我引用「港人港地」報導陳律師的講法:

陳曼琪質疑,立法會議員權力過大,不受法律約束,法治制度及根基被動搖,有走向人冶的危險,法律的公信力也受到嚴重打擊。她促請立法會需盡快堵塞立法會議員申報制度的大缺口。

陳曼琪建議律政司基於該案判決對社會負面影響極大,需鍥而不捨地再次重新考慮。「其實,我覺得有一個法律觀點需釐清的。一個人以立法會議員身分收錢的法律定義是什麼?『個人』的法律定義是否包括與他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連繫的第三者呢?associated third party ? 這是法律問題需釐清!」


如果陳律師講的是政治評論, 我就一定不答嘴。每個市民都可以對立法會議員的行為作出批判, 如果現行規管立法會議員不端行為的規則不夠, 而應加強堵塞漏洞, 以建立足夠公信力, 有誰會提出異議? 但以律師身分來提出需要釐清法律問題, 那就需要嚴肅正視了。陳律師提出來要釐清的法律問題在長毛這件案是其中一個課題嗎? 我恐怕不是。

長毛這件案的審訊過程中有不少法律爭議, 沒有一點涉及陳律師倡議律政司去上訴由上訴庭去釐清這一點。控辯雙方對於議員可以收取及「代收」捐款毫無爭議, 議員收取了捐款必須申報, 立法會已有清晰的「個人利益登記指引」, 如屬議員「代收」對政黨的捐獻, 卻無需申報, 控方對這些原則沒有爭論, 控方只是游說法官否定長毛收黎智英這250,000屬「代收」。判辭第78段介定了這些基礎:
“Accepting on behalf” (代收)
78. There is one proposition raised by the evidence of PW1 which appears to be common ground, that is to say that if a Member received a donation which was in fact intended for someone else rather than the Member personally, in other words if the Member only received the donation on behalf of a third person (“代收”), then Rule 83 of ROP would not be engaged and there would be not a duty to make disclosure of that donation pursuant to that rule. PW1 in his evidence cited a precedent concerning LegCo Member Alan Leong to that effect. In that incident, it was accepted that Mr Leong had received a donation on behalf of Alliance for True Democracy and he had not made any disclosure of that donation as a Member. The CMI looked into the matter and resolved that the non-disclosure was not a breach. I say that the proposition appears to be common ground firstly because the prosecution has not asked the court to reject the proposition whilst the defence relies on the proposition in the defendant’s defence. The prosecution’s attack on that defence is on the factual level, submitting that the defence evidence in this aspect should be rejected. Secondly, I note that the prosecution has laid no charge and raised no question in respect of the 2nd Payment (HK$50,000) from Mr Lai through Simon, even though the defendant was named as the payee on the payment cheque,[87] there being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had subsequently withdrawn the money and paid it into the bank account of LSD. Thirdly, apart from PW1’s evidence, I also take into account the common stance of the parties. Lastly, as a matter of construction of the relevant rules of the ROP, I agree that if a Member receives a donation on someone else’s behalf, then he is not accepting the donation “as a Member” and in those circumstances Rule 83 would not be applicable. I note that there may an interesting legal issue which has not been addressed by counsel, namely “who is to decide whether an interest was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pursuant to Rule 83 of ROP, is it a matter for the court or is it within the exclusive cognizance of LegCo?” However, since my view on the proposition is the same as that of CMI, the point does not need to be resolv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trial.

我想陳律師提出要釐清的事項, 在上面這段判辭已講清講楚, 是一個事實裁斷的問題而並非法律問題(套用李官的原話: The prosecution’s attack on that defence is on the factual level)。簡單講, 控方叫法官不要相信長毛在「代收」捐款, 控方認為長毛假借「代收」之名來「袋錢」。辯方卻叫法官接納長毛是「代收」捐款。整件案都沒有一個律政司可以以呈請方式提出上訴的法律事項, 上訴庭可以釐清一個在審訊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沒有爭議過的法律議題嗎?上訴庭又怎樣可以釐清事實裁斷?

讀者問我陳律師的質疑站得住腳嗎? 我覺得陳律師除了要認真閱讀李官的判辭之外, 還要重新學習甚麼叫案件呈請式的上訴, 她在這方面的法律概念屬fundamentally faulted。

如果有人問我長毛扺唔抵釘, 我覺得條友呢件事根本係出古惑, 釘咗佢我就話你都有今日, 抵你死。但睇咗李官篇判辭, 寫到滴水不漏, 我又無話可說。咁講標少豈非搖風擺柳, 看風駛?。非也。法律的看法尚有案例可循, 事實裁斷卻沒有必然結論, 我會審視法官判案的心路歷程, 而不是看end result。昨天讀了女護士在迪士尼偷糖被定了盜竊罪而上訴得直的判辭(HKSAR and PANG Shuk-king (彭淑琼)), 對於高院法官Campbell‑Moffat批評原審裁判官黃國輝的講法, 我向老伴講那是rhetorical nonsense, 我也不是在看end resul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6322

男菲傭脫罪 兇手逍遙

1 : GS(14)@2011-06-09 22:29:32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5326553
【本報訊】中文大學新亞書院文學院前院長及著名歷史學家孫國棟,其女兒及女婿 2003年身中多刀伏屍沙田排頭村家中。周身債務兼自知將被炒的男菲傭,案發後翌日離港返菲,臨走前向妻子承認殺死僱主。男菲傭被押返香港高等法院受審,陪審團昨一致裁定他謀殺罪名不成立。兇手逍遙法外,死者未能沉寃得雪,他們的同學低頭飲泣訴說:「公道伸張唔到,但事件未完,仲會繼續。」 記者:黃幗慧
2 : 亞力士(1473)@2011-06-09 23:57:05

陪審團昨一致裁定他謀殺罪名不成立<----- 唔係想抽死人水 但係一致裁定 d證據應該幾弱
3 : 龍生(798)@2011-06-10 00:34:51

係....表證上擺明係佢...居然都仲會放生左

我會視為技術上失誤....差佬及控方應該要負點責任
4 : GS(14)@2011-06-11 09:54:07

所以其實都唔知邊個殺,可能佢地兩個做錯了事呢,個傭人驚到唔知點呢?
5 : 龍生(798)@2011-06-11 21:53:44

法律總有遺漏的地方, 無辦法, 只好放生佢....
6 : GS(14)@2011-06-12 11:37:50

但連血跡都無就..
7 : 龍生(798)@2011-06-12 14:16:54

嗯, 抹掉都應該會查到的

所以我視之為差佬太懶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700

婦藏千枚假郵票脫罪

1 : GS(14)@2012-07-20 15:34:22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719/16527934
【本報訊】六旬無業婦人為幫補家計,經鄰居介紹「筍工」,每日幫人到郵局寄包裹,以賺取每次100元報酬,詎料介紹人附上的1,300多枚面值50元的郵票全是假郵票,婦人因此惹上官非。裁判官接納她可能根本不知郵票是假的,判她兩項罪名不成立。
64歲被告張婉媚(圖)被控於2010年12月3日及4日,分別使用185枚及管有1,120枚面值50元的假郵票。根據油塘分局郵務員證供,當日他目睹被告將雙面膠紙貼於郵票底部後將19個包裹寄出。包裹輾轉到達分局局長手中,局長發現包裹上的郵票有可疑,於是報警。被告翌日再到郵局投寄,因而落網。
暫委裁判官劉偉聰接納政府法證化驗師證供,指一般人難以用肉眼分辨該批郵票的真偽。劉官亦接納被告口供指無論郵包及郵票均是介紹人給她,她不知道該批郵票是假郵票。
案件編號︰ KTCC1801/1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0368

控無牌辦旅團 石信之妻脫罪

1 : GS(14)@2013-07-17 00:42:47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30716/news/ec_goh1.htm






【明報專訊】著名指揮家石信之與妻子石劉麗雲主理的香港合唱團,涉於前年安排逾50人共8天的歐洲之旅,遊覽之餘,同時出席本港女高音歌唱家鄭穎芬於維也納舉行的音樂會,詎料有團友投訴其營辦素質欠佳。合唱團及石劉麗雲早前分別被控無牌經營旅行業務等,昨經審訊後脫罪。劉稱籌辦旅程只為推廣音樂,「發夢都無諗過會畀人告」。

裁判官裁決時說,報稱合唱團公司主席的被告石劉麗雲(64歲),於前年7月28日至8月4日統籌「維也納金色大廳之旅」,她沒有收報酬,全程費用均由鄭穎芬資助,實報實銷。此外,控方沒法證明香港合唱團有規律地營運旅行業務,本案屬單一事件,同時接納辯方的訟費申請。

8天旅費每人逾1.9萬元

有份策劃旅程的團友李志雄供稱,他與鄭穎芬聯絡石劉麗雲籌備今次活動,並邀請石信之任鄭穎芬音樂會的指揮,8天行程每人費用1.9萬多元,李與妻子的行程費則全由鄭支付,後來二人額外各付4000多元,作為遊覽維也納附近城市的費用。

出發前,石劉麗雲安排團友簽署旅遊保險等文件,出發當天團友到達機場,始知她沒安排導遊,而她及石信之已在維也納安排音樂會事宜。李續稱,石劉麗雲「根本無能力搞旅行團,卻攬埋做」,其食宿安排差劣,又經常對老人和小孩「日鬧夜鬧」。旅程期間,80多歲團友跌倒,她不但沒有安慰,反而斥責對方,惹來全團公憤。

「團友」不滿安排差投訴

此外,當團友身穿禮服往欣賞鄭的音樂會,石劉麗雲卻沒有安排旅遊車接載,眾人要從酒店步行20分鐘到金色大廳。李對行程深感不滿,故回港後向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投訴石劉麗雲,揭發香港合唱團無牌經營旅行業務。石劉麗雲於庭外表示,事件讓她意識到日後要小心交友,舉辦類似活動會更為防範。

【案件編號:KTS3714-5/13】
2 : GS(14)@2013-07-17 00:43:02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30716/news/ec_goh2.htm
不收報酬毋須領牌
  2013年7月16日

【明報專訊】有大律師表示,若有組織或負責人因代辦團友的旅行業務而具商業性質,例如收取團友報酬,就必須申領牌照。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若負責人擔任參與旅行者的聯絡、交通、食宿等安排,理論上必須申領牌照。不過,若有組織或負責人或義務安排旅行事宜,就不應視為旅行代理商。他舉例說,假如準新郎新娘安排親朋好友到海外參加其婚宴,並代辦機票酒店等事宜,便毋須申領牌照。香港合唱團有限公司網頁顯示,該公司是香港政府註冊的非牟利團體,石信之為藝術總監,其妻為主席。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3349

醉女生被姦後身亡 涉案官二代竟脫罪

1 : GS(14)@2016-08-07 02:13:32

湖南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女生佩佩(化名),在19歲生日的前兩天死亡。經湖南長沙縣警方初步查明,王姓男子與醉酒狀態下的佩佩發生性行為,涉嫌觸犯強姦罪。今年5月,長沙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沙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王男不予起訴。佩佩的媽媽表示,周一已經向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公訴。長沙市檢察院今日發佈,已對該案進行立案覆查。事發於去年5月5日晚,佩佩和同校4名同學一起宵夜,大家共飲了8樽白酒。佩佩醉酒後,3名男同學將其抬入酒店,同學王男一人留下。第二天,佩佩被發現已經死亡。王男就讀於湖南工程職業技術學院資源系環境班大二年級,其父為重慶市大足區區政府官員。王某供稱,當晚他電話約佩佩吃飯被拒絕。隨後,同校的熊X再次邀約,最終由同學易X把佩佩約出來了。當晚9時左右,一行五人會合後一起前往學校附近大排檔宵夜。佩佩喝兩小樽白酒已顯出醉意,王男背着佩佩離開夜宵攤。佩佩當時說,回寢室洗澡怕摔跤。王男問佩佩:「帶你去酒店行不行?」到了酒店,王男連同兩名同學一起抬佩佩進入房間。王某供述,在此過程中佩佩一直沒有說話,眼睛時而睜開時而閉上,神智不清醒,不能支配自己言行。到房間後,他與佩佩發生性關係,約1分鐘後,王男發現佩佩處於生理期,終止了性行為。王男供述,當晚和沒有知覺的佩佩發生性關係後,他還洗了澡,下樓買了一包煙,又返回酒店與佩佩同床睡覺。次日清晨6時過後,一覺醒來的王男發現佩佩「不對勁」,不說話也喊不醒,趕緊打電話喊來前一晚的同伴,等他們到達酒店後,才召喚救護車並報警。急救員到達後,發現佩佩已死亡。王男被補後否認強姦罪,指與佩佩是戀人關係,早在2014年9月和10月期間,雙方陸續談戀愛10多天,並曾在學院發生過性關係。佩佩母親訴說,第一次見到死去的佩佩時,她的臉是腫着的,嘴唇發黑。她說警方告訴家屬,在現場取證時,酒店床單上「全是血」。佩佩父親則說,女兒喝酒,他們是知道的,但佩佩已經成年,且「乖巧聽話,並不是隨隨便便的女孩子」,家人就沒有阻止她。逢年過節一家人在一起時,佩佩也會和長輩們一起喝酒。對於「佩佩和王男是男女朋友」的說法,家屬更是質疑。佩佩母親說,去年五一假期,佩佩回家探望外婆時還對家人表示沒時間談戀愛,課程比較多,她還要努力準備專升本自考。佩佩的閨蜜稱,不知道佩佩有男朋友。警方則告訴家屬,根據佩佩和王男之間的短訊推測,王男是在追求佩佩。解剖報告則顯示,佩佩心血中乙醇濃度382.0mg/100ml,乙醇中毒致死血濃度一般為400-500mg/100ml,綜合案情及毒物檢測結果分析,死者佩佩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的特點。上海澎湃新聞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806/1972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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