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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或引同股不同權政府傾向支持 業界籲設日落條款

1 : GS(14)@2017-10-29 23:35:55

■財庫局局長劉怡翔



【本報訊】為引入同股不同權而建議設立的創新板,或被政府否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昨指出,現時同股不同權建議傾向引入主板,意味創新板最終難出爐,政府並會就同股不同權與港交所(388)及證監會商討投資者保障事宜,有市場人士認為應設日落條款、增加小股東任命獨董數目等。記者:周家誠



創新板諮詢期間,曾有市場人士批評該板吸納質素參差公司,而且跨主板收購合併等活動勢現混亂,諮詢期已於8月完結,現時總結尚未出爐。



劉怡翔暗示設新板困難

劉怡翔昨出席活動時透露,現時同股不同權較有機會在主板上進行,並會在《上市規則》另設專章,又解釋設立新板須分析與主板切割出現的問題,暗示操作上或遇困難。他又指,就引入同股不同權與證監會及港交所已有較深入分析,未來數周將會盡快審視研究,待有共識後便可以公佈修訂諮詢文件。此外亦會檢視未有盈利公司應以甚麼方式及門檻上市,探討範疇將包涵創新板。支持設立創新板的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認為,設立創新板引入同股不同權制度,本身更清晰,不會令投資者產生任何誤解。若在主板上執行,現有上市條例或會限制同股不同權企業發展,例如須跟足上市要求;加上與其他公司一同設在主板供投資者進行交易,或會產生混亂,但總體而言歡迎同股不同權出爐,「始終有好過冇」。至於支持在主板進行同股不同權的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指出,諮詢文件反映不少持份者對創新板有意見,故此最終在修改上市條例下進行,是較合理做法。他建議,同股不同權架構公司應讓小股東任命獨董以增公司透明度;同股不同權並須設日落條款,隨着公司成長須以同股同權為最終目標;違反股東利益罰則須更重等。


建議增獨董加強透明度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出席活動時亦指出,創新科技、互聯網、醫療等新經濟公司有設立同股不同權趨勢,下一步是與證監會及港交所研究迎合這些企業之餘,同時做好投資者保障設計。立信德豪董事林鴻恩認為,香港司法制度未有設集體訴訟,但可以其他方式補救,例如增獨董比例以加強公司透明度、獨董由小股東推選、設立同股不同權日落條款、股東售股即喪失高投票權股份等。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則認為,在股票編號加英文字母、加強投資者教育等是方法之一,但現實是投資者未能以投票「炒董事」,始終是缺陷。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71024/2019255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3342

「同股不同權」 張華峰籲設「日落條款」

1 : GS(14)@2017-12-26 13:00:28

【明報專訊】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議員張華峰發文,表示議論多時的「創新板」諮詢終於有了定案,一向被香港拒諸門外的「同股不同權」新經濟新股,未來終可名正言順地落戶主板。但是他對於拒絕引入「日落條款」這點有保留。他認為引入日落條款較恰當,因為「新經濟」企業經過10年發展,理應已建立一套完善的內部營運和管理制度,不用再過度倚靠一個或一小撮始創人。

企業上軌道後應平衡投資者利益

不少金融界人士均對「同股不同權」不設日落條款表關注,證券業協會主席張為國日前指出,有需要設立日落條款保障投資者。

張華峰發表的文章則認為, 儘管「同股不同權」本質上難言公平,但這次證監會和港交所合力訂定的上市要求和監管措施,總算可釋除投資者部分疑慮,令「市場發展」和「有效監管」不再相互排斥,得以雙軌並行。然而對於港交所以擔心敵不過海外交易所競爭為由,拒絕引入日落條款,這點他有所保留。

他在諮詢回應中提出加設日落條款,建議「同股不同權」公司在上市一段時間後(例如10年),須交由全體股東表決應否延續「同股不同權」制度。他指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籌集資金,有責任平衡始創人和投資者利益,在適當時候交由全體股東檢視和表決「同股不同權」制度的存在價值,絕對合情合理。假如投資者認為始創人的存在和貢獻對公司發展至關重要,需要靠「特殊權益」去保障,自然會投票支持保留「同股不同權」制度。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7283&issue=2017122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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