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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民事未了局:「告那幫混蛋!」

http://www.yicai.com/news/2011/12/1246214.html

光裕的下一個對手不是一個,而是一群。

12月15日,4名散戶將在北京二中院起訴黃光裕、杜鵑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與此同時,在北京、上海,還有更多因黃光裕內幕交易受損散戶準備起 訴索賠。

這個準備已久的訴訟恰好發生在新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表態之後。12月2日,郭樹清首次發表其對資本市場的看法,稱將對內幕交易和證券期貨犯罪始終保 持零容忍。

「小偷從菜市場偷一棵白菜,人們都會義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進成千上萬股民的錢包,卻常常不會引起人們的重視。這就是內幕交易的實質,也是防範 和打擊這種犯罪活動的困難之所在。」郭樹清說,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和證券期貨犯罪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

若開庭前沒有變數,這起訴訟將是國內首起散戶起訴上市公司內幕交易索賠案件。一旦先行者獲得成功,倣傚者眾。

「在美國律師界,面對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給中小投資者帶來損失時,有一句話:告那幫混蛋」,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說,「我們的目的是讓證券 欺詐者付出高額代價,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此前,來自北京、濟南的4家律師事務所就成立了中國反證券欺詐律師團,開始為因投資涉嫌虛假陳述上市公司的股票而遭受損失的散戶維權。

但維權不僅是口號。散戶們可以運用的法律是什麼,索賠金額如何確定,依然迷霧一片。

索賠金額猛增至700萬

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因內幕交易等罪獲刑14年。

其終審判決書顯示,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科技集團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兩次在重組信息公告之前,指令他人開立個人股票帳戶進行公開市場操 作,獲利3億多元。

公訴結束後不到半個月,小股東們開始行動。

2010年9月13日,持有中關村股票的散戶李岩就黃光裕、許鐘(原中關村科技集團董事長)因內幕交易給其造成的損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索 賠。

李岩稱,2007年6月13日,他以每股10.39元購買了500股中關村股票,並於兩天後以每股10.08元賣出,損失155元。

而根據黃光裕的判決書,其在該信息公告前的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指令他人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累計購入中關村976萬餘股,獲利 348萬餘元。

但就在開庭當日,該案代理律師張遠忠突然變更訴訟請求,審判長隨即決定休庭。之後,索賠金額提升至數十萬,而李岩又突然撤訴。

如今,李岩再次位列原告4人當中,但索賠額高達89萬餘元,4名散戶的索賠總額達700餘萬元。

李岩的代理律師張遠忠告訴記者,之所以索賠額不斷暴漲,「是因為發現了新的證據」。

4名散戶拒絕了採訪,代理律師張遠忠亦不願多談其訴訟策略。

張遠忠稱,目前有權起訴黃光裕索賠的投資者範圍是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期間和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間與黃光裕做反向交易 的投資者,以及2008年5月8日至11月7日買入中關村股票而2008年11月7日以後還持有或已經賣出但有損失的投資者。

據本報記者瞭解,在北京、上海等地,還有散戶準備起訴黃光裕索賠,但數目仍「屈指可數」。他們的代理律師也均諱莫如深,不願詳談。

為何不受理?

2009年4月,「中國股市維權第一人」、上海律師嚴義明在辦公室遭到3名歹徒毆打,肩胛骨骨折。事後,嚴義明認為他的被打可能與上市公司東方集團 有關。

直到現在,仍有幾十名東方集團流通股和原始股股東在繼續主張自己在東方集團股改時應享有的權利,但法院事隔兩年都未立案。嚴義明也已淡出此事。

遲遲無法立案的原因與此類案件的法律環境有關。

我國法律認定的證券欺詐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 釋,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司法解釋則未見蹤影。

「目前國內也只開庭審理過對虛假陳述上市公司的索賠判例」,張遠忠說。握在起訴黃光裕的散戶手裡的法律武器只有《證券法》第76條:內幕交易行為給 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在1998年12月我國頒佈的第一部《證券法》中,就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

然而,2001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下發了一份《關於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 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

「這是因為民間索賠呼聲強烈,但法院沒有審理這類案件的經驗」, 北京敦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關建梅說。

閘門很快放開,幾個月後,最高法院就發佈通知,宣佈可以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

這一通知經過完善,成為了2003年1月9日頒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成為至今為止唯一規定了詳細操作 準則的法律文件。

但這一文件本身充滿爭議,因為這一司法解釋為法院受理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設立了一個前置條件,即虛假陳述者必須先被證監會、財政部行政處罰或被法 院判有罪。

「這與民事訴訟法相違背,民訴法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條件外,法院不能增加阻止立案的前置條件。」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說。

至於最高法院設置這一前置條件的原因,「此類案件數量眾多,且專業性要求高,如果全部放開,法院根本忙不過來」,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易本軍說。

在上海律師宋一欣看來,這一前置條件亦有其對散戶有利的一面,就是「更有利於散戶取證」,宋一欣告訴記者。有了行政處罰和法院判決,虛假陳述的證據 可謂板上釘釘。而根據普通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散戶去調查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證據可謂難上加難。

直到2007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才明確了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受理依據。高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對於 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

到底該賠多少?

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之前,曾有散戶陳寧豐訴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結果卻以原告撤訴而告終。

「這就是為什麼各界都在關注黃光裕案。」律師關建梅說。

中國反證券欺詐律師團目前鎖定了3起案件,全部涉嫌虛假陳述,「這3起案件在法院立案應當不會有問題」,律師關建梅說。

其中五糧液(代碼:000858)案已在成都市中院立案,為了審理此案,成都中院特意從審理過多起證券欺詐民事索賠案的青島中院引進了一套軟件,青 島中院曾用這套軟件計算銀廣夏案中的賠償數額。

賠償多少是個難辦的問題。「應該把因證券欺詐帶來的損失與大盤本身的風險區別開。」律師李金星說。

「內幕交易帶來的損失與虛假陳述帶來的損失又完全不同,不能使用同樣的計算方法」,黃光裕案散戶代理律師張遠忠說。

整整10年前,散戶彭淼秋起訴嘉寶實業案是國內第一起散戶獲賠案,當時他與嘉寶實業公司及部分董事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彭淼秋獲得補償款800元。

「直到現在,庭外和解都是散戶索賠訴訟的大多數解決方式」,律師關建梅說,「但這也是另一種勝利」。

800元的補償款帶來了另一個尷尬,即散戶的獲賠甚至都不夠解決律師的差旅費。目前中國反證券欺詐律師團的策略是「不計成本,哪怕只有1個人提起訴 訟也要代理」,「將來不排除採取類似基金的形式,徵集到一定人數以後再啟動訴訟」,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說。

證監會主席郭樹清

關於內幕交易的最新表態:

當前市場監管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仍然是防控和打擊內幕交易。

他指出,現階段我國的內幕交易有兩種情況: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關係,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觀意識不甚明確,沒有認識到這是 與貪污、盜竊、欺詐性質相近的犯罪行為。

「小偷從菜市場偷一棵白菜,人們都可以義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進了成千上萬股民的錢包,卻常常不會引起人們重視。這就是內幕交易的實質,也是防 範和打擊這種犯罪活動的困難之所在。」郭樹清稱。

他表示,將繼續改進監管手段和方式,嚴懲操縱市場、欺詐上市、利益輸送、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好市場三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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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民事賠償案挑戰司法

2014-08-11 NCW  
 

 

由於缺乏賠償責任認定和邊界等法律解釋,光大證券民事賠償案進退維谷◎ 財新記者 蔣飛 文jiangfei.blog.caixin.com 光大證券現在左右不是人——承認內幕交易,面臨不知額度的賠償 ;不承認內幕交易,等於對證監會處罰提出異議,光大證券並不想這樣做。

8月5日,61起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四位律師代理原告方投資者。

而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原負責人楊劍波訴證監會的案件將於近期宣判。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2013年「8·16」烏龍指事件為內幕交易行為,楊劍波作為主要當事人被處以市場禁入的處罰。

光大證券也被罰沒款總計5.2億元,此外其綜合評級也於今年從AA類降為C類,光大證券並未對行政處罰提出異議。

原告方代理人、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嚴義明在庭審中指出,應以判決形式提高證券違法犯罪的成本。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則辯稱光大證券當日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不存在主觀故意,且其交易行為與原告方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

抗辯隱情

在8月5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令人驚訝的是,光大證券完全推翻了證監會行政處罰中對此案內幕交易的認定。

從辯護詞可以看出,光大證券認為,「8 · 16」事件當天,公司在發現錯單交易後進行對沖交易是合理的交易行為,符合國際市場一般操作慣例。公司在進行對沖交易時保持著與交易所和監管部門的溝通。而在下午的大單對沖交易發生前,已經有媒體中午在網上發佈消息稱,光大發生的烏龍指錯單交易導致上午指數權重股上漲。

不過這些辯解理由沒有被證監會接受。證監會堅持認為,光大證券應當在對沖交易之前,向市場正式公告說明市場異常波動的原因,因此構成內幕交易。

原告方律師表示,既然證監會沒有改變行政處罰決定,其中有關內幕交易的認定無需質疑,應作為本案審理依據。

「他們(光大證券)是想拖延時間, 」嚴義明對財新記者說, 「楊劍波的主要訴訟請求是撤銷內幕交易認定和行政處罰,這可能會對本案有影響。光大證券現在不承認內幕交易的定性,是想讓法庭關注楊劍波案的結果。民事賠償追訴的期限是兩年,現已過去將近一年,拖下去對其有利。 」去年11月15日,證監會正式公佈針對光大證券的行政處罰,投資者追訴賠 償責任的兩年期限從這一天開始計算。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發出指定管轄通知也稱,起訴人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為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法院的通知與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同步發佈,顯示在當前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與證監會在此案中溝通積極。

財新記者此前獲悉,證監會曾希望光大證券仿照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欺詐上市案」中設立投資者先行賠付基金的做法,但光大證券認為「8 · 16」事件中很難認定哪些投資者受損以及受損的金額,無法預計究竟賠償額度,一旦邁出這一步恐怕收不回來。最終光大證券拒絕了相關建議,這也意味著遭受損失的投資者要獲得救濟,只能走司法途徑。

民事賠償的不確定性也成為光大證券在本案中激烈抗辯的主要原因。從已經提起訴訟的61起案件來看,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涉及股票、ETF、股指期貨等多個品種。 「一旦有一個投資者勝訴的判例出現,光大證券潛在需要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大於其當日通過對沖交易實現的收益或減少的損失,甚至超過證監會的5.2億元罰款。 」一位證券業人士對財新記者說。

侵權責任難題

「本案案情很複雜,證券市場的交易受各種因素影響,好比北半球一隻蝴蝶拍拍翅膀,就會在南半球引起一場風暴。

目前法律上還沒有對內幕交易的侵權責 任作出清晰的界定。 」主審本案的上海二中院法官在審理期間說。這位法官身邊堆著厚厚一疊的證據材料,不斷提問要求原被告雙方澄清有關交易的事實細節。為了便於陳述和理解,書記員需要經常切換在大屏幕上顯示的PPT文件。

不管光大證券烏龍指案是否最終被楊劍波一案的法官認定為內幕交易,光大證券當日的錯單交易對市場產生了擾動是一個事實。但難點在於如何確定受損的投資者之損失與這一錯單行為及對沖交易之間的對應關係。 「一般侵權責 任中的一些原則,無法照搬到證券市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葉林對財 新記者說。

2003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此後,只要證監會作出虛假陳述的行政處罰,投資者都可以據此向侵權人追究責任。

但是11年來,這項司法解釋也暴露出種種不足,各方都在呼籲儘快修改。

侵權責任的一個關鍵要件是相關性,但在隱蔽性強的證券侵權案件中,證明這種相關性並不容易。證券交易採取的是集中競價而非對手交易,侵權一方的獲利,並不直接對應被侵權一方的損失。雖然內幕交易等侵權行為建立在一方的非法信息優勢之上,使得其他投資者處於相對的信息劣勢而蒙受損失,但具體到每一個投資者的實際損失上,其關聯性只能採取推定的辦法。

在8月5日的庭審期間,原告方的另一位代理律師、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多次強調,認定相關性應本著三個原則 :同時、善意和反向。

「同時」 ,主要是指投資者與光大證券同時進行了相同或者相關聯的證券的交易操作。

「善意」 ,是指投資者並不知悉內幕信息或者有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反向」 ,是指投資者與光大證券進行的是反向交易。即當光大證券賣出股票或者做空股指時,投資者進行的是買入(持有)或者做多交易。許峰特別指出,這裡的「反向」是就整體而言,如果其委託人進行的是頻繁或者高頻量化交易,同時存在同向和反向操作,只要其中存在反向交易就可以認為受到內幕交易的影響產生損失。

葉林告訴財新記者,這裡的善意和反向原則,借鑑的是台灣地區有關法律的精神。關於善意原則爭議應該不大 ;至於反向原則,其他國家和地區有的學者提出了不同意見。

據財新記者瞭解,不同聲音可能是基於類似這樣一種邏輯 :假設某股票存在一個利好消息,無論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者,市場總會有賣者,這些賣者可能會因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買單而更容易賣出,其決策並不受到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影響。但是同一時間的其他買入者,將受到來自於內幕交易者的競爭,而在更高的成交價上成交。因此,至少可以說合法的同向買入者也是受害者。

廣西師範大學趙曉至在2012年的一篇學術論文中,也認為反向原則運用在內幕交易侵權責任認定中是合適的。

但是他同時提供了一個需要注意的視角——反向交易的交易對手,既包括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包括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同向交易的其他投資者。因此內幕交易行為的獲利,必然小於反向交易者蒙受的損失總和。

光大證券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了這一問題。對此,許峰認為, 「同向交易賺了白賺,但是反向交易的損失必須由光大證券承擔。 」一些法律界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本案中內幕交易的侵權責任,應當區別 於為了禁絕內幕交易而施加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應當嚴懲,目前證監會的行政法規以及刑法都有明確的規定,追責力度不小 ;但是民事賠償這一部分,至少單純地從立法思路來看,責任過於擴大化反而不利於讓投資者得到切實的補償。 」一位法律界人士說。

妥協方案

「在查處一個案子之後,民事賠償部分與其曠日持久地打官司,不如建立一種切實可行、富於效率的機制,讓被侵權的投資者能夠儘快得到合理補償。 」法律界人士說。

8月5日庭審結束時,主審法官徵求雙方意見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原告方代理律師嚴義明表示, 「這要看被告的態度。 」而光大證券的代理律師表示,需要徵詢委託人意見。

一些法律學者站在中間立場上認為,中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在證券領域的侵權責任方面仍然處在起步階段。以內幕交易為例,一方面缺乏司法解釋造成賠償責任的認定和邊界無法確定;另一方面在更深層次上,立法思想也不清晰。

「內幕交易對整個市場公平正義的危害是實實在在的,但是要具體到對每個投資者的侵害程度上,很難界定。所以單個的投資者去起訴會遇到困難。妥帖的做法是讓這種行為沒有好處,比如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然後把罰沒 款放到基金裡,以合適的方式分配給適格的受損投資者, 」葉林對財新記者說,「問題是現在的罰款進了國庫,沒有還給市場,某種程度上激化了投資者與光大證券之間的矛盾。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做出這樣一個判例恐怕並不容易,庭外和解或許對於雙方都是更現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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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訴訟:千萬賠償已罕見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4239

環境損害的民事賠償案件並不少見。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案件庫中,搜索“民事案件”,共有2370條記錄。

早在1990年12月14日,武漢市中院便審理了一宗水汙染民事訴訟,武漢兩家水廠將大量不達標汙水直接排入當地一湖泊,危害原告正常漁業生產,被索賠135萬元。

官司打了一年多之後,湖北省高院二審判決其中一個水廠償付漁場經濟損失17萬多元,而另一個水廠負責承擔其他如漁場打井、水汙染監測等費用。

在這個案件庫所列的審理時間中,這應該是最早的一宗環境民事訴訟。而在1991年5月31日,另一起有關大氣汙染的案件在遼寧省富順縣法院一審判決。當地一個碳黑車間排放廢氣,導致附近的一名農民的西瓜秧苗出現異常,後產量減少一半,經濟損失達11360元。

這個案件持續了4年,直到1995年底,撫順市中院終審判決,判決賠償原告7571元。

而最近大熱的土壤汙染,在1997年的河北省保定市出現了一宗訴訟。當地一家染化廠排放汙水,汙染了一個生產隊的耕土、機井,後調解無效,訴至法庭。保定市中院一審判決兩個被告單位賠償原告打四眼機井費用18萬元。

其他環境領域亦有涉及。諸如跨界傾毒問題,沈陽冶煉廠與雞西市化工局駐綏芬河辦事處,以協議方式將前者有毒工業固體廢渣非法轉移至雞西市,嚴重汙染環境。1995年,雞西市中院一審判決沈陽冶煉廠賠償經濟損失25079元余,並有其他賠款。而2000年廣西貴港市中院一審判決了一宗生態資源破壞案件。四個被告企業因抽水采礦,損害原告房屋,共同賠償26萬多元。一年後廣西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上這些是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案件庫中,各個環境領域出現得最早的判賠案例。

2002年,環境訴訟領域出現了一起賠償額上千萬的案件。天津市海事法院一審判決,判處9家造紙及化工企業賠償漁民養殖經濟損失1365萬多元。2013年終審時,天津高院將賠款金額改為669萬多元。這是我國第一例海水汙染導致漁民蒙受嚴重損失的案件。

此後數年,各地多有出現“首例”環境民事訴訟。如2005年7月29日,包頭市中院一審判處一家內蒙古的造紙企業向原告包頭市供水總公司賠償汙染損失288萬多元。該案件為我國黃河流域首起水汙染賠償案。

賠償額比較罕見的是,2009年9月1日,山東省臨沂市一家化工企業排放大量含砷有毒廢水,致河流嚴重汙染。後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3714萬元的經濟損失。

而最近的一宗民事賠償案件是在2014年8月12日,福州市中院二審判決,認定被告福建省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煙氣排放不達標,賠償村民各類農作物損失、人身傷害等共計近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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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創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先河 “光大烏龍指”六類投資者可獲賠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0-01/950884.html

9月30日開庭共涉及全國範圍內61個相關案件,均為光大證券烏龍指引發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其中8名投資者中的6名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共計296124元。

 

每經記者 王一鳴

 

全國首例投資者勝訴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已誕生。

國慶長假前最後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二中院”)對原告張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6名投資者勝訴。

據悉,9月30日開庭共涉及全國範圍內61個相關案件,均為光大證券烏龍指引發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其中8名投資者中的6名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共計296124元。

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嚴義明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全國首例股民勝訴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屬於一種進步,對未來的同類型案件有著極大借鑒意義,並促進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

訴訟時效至11月14日截止

“本次判決的時間點有些晚,當然,法院判決晚也有客觀因素的影響。這畢竟是中國首例投資者勝訴的內幕交易案,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需要大量的研究、思考、斟酌以及學習他國的做法以求最後作出最公正的判決。”嚴義明闡述,同時,法院認為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訴訟一案與本案存在一定關聯,在作出本案判決前需等待參考楊劍波案件的訴訟結果。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則向記者稱,法院判決勝訴後,更多的投資者正來向他在咨詢。“現訴訟時效還剩1個多月(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15年11月14日),對於之前觀望的眾多投資者來說,準備訴訟的時間就比較緊張。”他坦言。

據上海二中院披露,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股票,實際成交72.7億元。在當日下午13時開市後,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至14時22分才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

同年11月,中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跟風買入受損自擔風險

在外界最為關註的因果關系認定層面,上海二中院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本案認定的依據。

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系。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至於損失計算,則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而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據此,上海二中院對8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張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其中,張某等6名投資者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不過,亦駁回了王某等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原告方代理律師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光大證券方面並未當庭提出上訴,如光大證券未在10月15日前上訴的,則本判決將生效,光大證券需要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履行賠償責任。如果光大證券提起上訴,案件將進入二審程序。

根據上述相關判決書,王智斌梳理了以下六類投資者可依法向光大證券索賠:

1、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開買IF1309的股指期貨投資者;

2、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開買IF1312的股指期貨投資者;

3、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買入50ETF的投資者;

4、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買入180ETF的投資者;

5、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買入上證50成分股的投資者;

6、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買入上證180成分股的投資者。

 

下為經嚴律師同意選用的《判決書》(節選)






  • 每日經濟新聞
  • 何劍嶺
  • 每經記者 王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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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建議刑法增設“民事偽證罪”

偽造遺囑、偽造合同、偽造簽名......現實法律生活中偽造民商事法律文書以及相關法律實施的現象層出不窮,但這些偽造變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書並沒有刑事責任。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歐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憲忠建議修改刑法,增設民事偽證罪,從而促進社會誠信。

孫憲忠說,現行法律只是規定了偽造國家機關法律文書和其他涉公法律文書的犯罪與刑罰,但對於偽造變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書的行為,卻沒有規定刑事責任。

“雖然依據法律這些行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在實踐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無法懲治當事人的主觀惡性,也無法解決社會誠信這個重大利益受到損害的問題。”

孫憲忠認為,在法律基本不予以懲治的情況下,這些不正當的行為越來越多。因此,他建議通過在刑法中增設民事偽證罪,彌補這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到底有哪些民事領域作偽證的行為是不受我國刑法懲治的?

孫憲忠列舉了一些從社會調查中發現的情況,比如:偽造合同,當事人自己簽字蓋私章;偽造其他共有人簽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偽造變造非國家機關制作的人身權法律證件,如涉及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證據,婚姻關系方面的法律文件;偽造、變造遺囑;偽造非法人組織的章程、出資協議、股權協議等。

孫憲忠認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是一般的民事活動比如合同、房屋所有權過戶、結婚離婚、子女收養等,還是特殊的民事活動比如發起成立公司、公司註資、股權轉讓等行為中,如果民事主體不具備涉公因素時,大量偽證行為就無法得到刑事懲處,因此造成的社會損害無法彌補。

“比如當事人偽造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共同偽造,那麽依據民法規則,這個合同是無效的,但無效之後在民法上就不會再有其他法律後果。”

孫憲忠認為,這些具有明顯惡意,而且也給我國社會秩序造成很大損害的行為,從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中,看不到任何規制的條文,所以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上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這個法律上的漏洞,現在已經到了必須彌補的時候。

為此他建議,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增設關於民事偽證罪的條文。

其中列舉的民事偽證行為共三種——一是直接偽造、變造民事法律根據有可能導致其他民事主體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二是雖然自己沒有制造但是使用了這些偽造、變造的法律依據;三是在涉及他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場所作虛假陳述作偽證等,比如制作公證文書的場合、司法人員調查取證的場合以及法院作證的場合等。

對於民事偽證罪,孫憲忠認為,一般情況下處以罰金、拘役、管制為足夠,但如果作偽證導致他人民事權利受損嚴重的,作偽證者應該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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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師協會就鴻茅藥酒事件聲明:防止民事糾紛刑事化

4月16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就“鴻茅藥酒事件”發表聲明。聲明稱,我們正在設法聯系譚秦東的妻子,以進一步了解案情,我們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同時聲明呼籲,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聲明全文如下: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關於鴻茅藥酒事件的聲明

2018年1月25日,中南大學麻醉學專業碩士畢業生譚秦東醫生的妻子收到其丈夫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的《逮捕通知書》,該案源於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的一篇名為《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

中國醫師協會認真閱讀了《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我們認為刑法應當謙抑。據此,我們正在設法聯系譚秦東的妻子,以進一步了解案情,我們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我們呼籲:

1.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

2.對於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

3.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特此聲明。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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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失職點解冇人要負責?」鉛居民誓民事控政府

1 : GS(14)@2016-06-06 02:58:10

【鉛水報告】【本報訊】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批評政府部門集體失職,11個屋邨、約3萬個公屋戶受害至深,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則堅持無官員需要負個人責任。「鉛居民」昨斥政府毫無悔意兼不負責任,要求政府盡快換水喉,並決定提出民事訴訟,向有關部門索償。惟有法律界人士指,居民需提供醫學證據證明鉛水影響健康,存一定難度。記者:紀靜雯 譚靜雯食水苦主大聯盟聯同3名受影響的葵聯邨居民舉行記者會,葵聯邨居民吳太批評,政府在事件上卸責,「搞咗成年,但乜都冇做過」。對於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昨日稱沒有官員要為事件負責,她直斥:「司長話冇人要負責任,咁係咪要我哋自己負責任?因為係我唔小心飲咗你啲水!」



兩歲女停飲鉛水懂說話

吳太表示,去年揭發鉛水事件時,自己曾驗出血鉛超標,其2歲半的女兒的檢測結果雖未有超標,但女兒發展一直遲緩,懷疑是受鉛水影響,「連詞語都講唔到,但停咗飲鉛水3個月後,佢可以講到句子,精靈咗,完全變咗另一個人」。居民李小姐是長期病患者,一直擔心鉛水影響健康,惟政府只為兒童驗血,對其他居民完全沒有跟進,「報告話係集體失職,點解冇人要負責?」她批評水務署應負最大責任,「佢話認知不足,咁又何必要做水務署?」她認為政府道歉毫無作用,應盡快更換水喉及跟進所有居民健康情況。食水苦主大聯盟召集人尹兆堅表示,正搜集多個受鉛水影響的個案,律師團隊與他們研究民事索償的理據,包括血鉛超標、購置濾水器的費用等,按不同類型分別入稟法庭,亦計劃申請法援,冀望一年內可進行訴訟。



須有醫學證據證明損失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鉛水報告確認「鉛凶」是使用含鉛焊料,索償對象首先是房署或房委會,與居民為業主及租客的關係,「業主租間屋畀你都要確保石屎唔會冧、啲水飲落去唔會有事」。承建商、水喉匠等與鉛水邨居民雖然無直接合約關係,但房署與承建商簽訂合約時列明要用無鉛焊料,故居民可向追討承建商、水喉匠等的疏忽責任。不過,他認為,要向相關人士索償最困難之處,在於受鉛水影響的居民需證明損失,包括要提供醫學證據。鉛水報告建議為全港公共屋邨重新驗水,但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昨稱,現時無逼切需要為全港屋邨重新驗水,強調新成立的5人專家小組會就驗水方法、水質標準等進行研究,預計在6至9個月提全面驗水方案。



無人問責 市民鬧爆

蘇太︰林鄭應該趁呢個機會落台,跟住宣佈參選特首,咁咪體現問責制囉。咁樣係有承擔,到時可能有人選佢都唔定。周先生︰政務司長唔係監管整個制度嘅咩?點解會由得個制度腐化?點樣責無旁貸?盧先生︰佢就講咗個問題,但係責任冇人承擔,咁係好大漏洞。葉先生︰有制度但係冇被執行好,點解冇人需要負責?資料來源︰節錄香港電台《千禧年代》內容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602/1963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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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民事索償 難追究政府責任

1 : GS(14)@2017-01-21 03:33:12

【本報訊】食環署以青年新政及香港民族黨可能售賣鼓吹港獨產品,或危害公共秩序為由,取消該兩個政治團體在維園年宵攤位的租約。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楊岳橋表示,雖然食環署在合約中訂明,倘相關租賃人士因被終止協議而蒙受損失,該署一概不負責,但楊認為受影響的租賃人士可考慮循民事追討損失,「每一個決定都應該要合理,佢(食環署)要提供多啲嘅理據令人信服,否則,佢哋(租賃人)可以循民事上尋求有冇方法,逼食環署提供多啲理據及試吓索償」。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青政及香港民族黨可考慮循民事向食環署索償,「以普通合約兩個party咁告佢,當然到最後取消合約係咪合理,交由法庭決定。如果法庭決定不合理,違反合約,就可以追討一切損失」。


未行使公權力

不過,他認為今次事件未必適合以司法覆核追討政府責任,「司法覆核需要政府機構行使公權力時候,我哋先至可以司法覆核佢,但今次純粹係以租同被人租嘅合約,咁可能未必適合司法覆核」。■記者謝明明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120/199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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