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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展示易拉架的檢控

檢控拾紙皮阿婆之二一文的留言, 引申了這篇的課題, 事緣是在HKSAR and TSE MAN FEI (謝文飛) FACC 1/2016, 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 在街頭的易拉架檢控幾乎停頓了。在講下去之前先重溫一下案情, 我採用終審法院判辭的中文新聞摘要其中幾段:


1.  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管工,觀察到受僱於有線寬頻的答辯人,在一條政府行人天橋上,在附有四張有線寬頻海報的紙架前,向一名女士推銷有缐寬頻計劃。
2.  答辯人被控在未獲有關主管當局准許下,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招貼或海報,違反香港條例第132章《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1)(b)及(2)條。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答辯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裁定答辯人並沒有設置涉案紙架,但支持裁判官的裁斷,裁定答辯人當時正站在海報旁向一名女士推銷有線寬頻服務。控方辯稱因答辯人站在海報旁和在參照海報下進行推銷活動,所以答辯人曾「展示」該等海報。暫委法官並不接納控方的論點,並撤銷答辯人的定罪。
3.  本上訴提出的問題是,控方須證明何等行爲,才能夠證明「展示」這一罪行元素?上訴人(控方)辯稱,除了實質展示之外,展示亦包括以下情況的「感知展示」:當被告人「出示或陳示;或以字詞描述或解釋那已經在未獲准許下被展示的海報的内容;或任何其他涉及持續在未獲准許下展示有關海報的作爲或行爲」。
4.  本案爭議點關乎法例釋義,本院須根據條文的文意和目的,解釋第104A條的用語。
終審法院考慮到立法背景後採用狹義釋法, 即104A是針對實際豎立起易拉架海報的人來檢控。就算本案的被告在有線寬頻易拉架海報附近推銷有線的服務計劃, 也沒有證據顯示易拉架是他豎立的, 所以判他無罪。Star Chamber的留言說是食環署用了錯誤章節來檢控, 應該用第104條, 我不同意這講法, 因為第104條並非一條罪行。如果終審法院的判決頒佈後, 食環署就停止檢控, 那麼我就要批評該署有失職之嫌, 食環署理應向律政司索取指引, 指示怎樣檢控滿街擠塞的易拉架展銷活動, 而並非因為終院的判決而洗手不幹, 這當然與前線低級職員無關, 因為法律的釋義並非他們的職能。咁標少批評人哋講得咁口響咁巴閉, 咁點告先? 我教你幾種方法:

1. 見到有人在開工豎起個易拉架來開檔, 即是斷正, 告第104A。

2. 去到已經開了檔, 看不到誰人豎起個易拉架, 誰在推銷就問誰, 承認那個就告那個。嘩咁講仲邊有人認?

3. 沒有人承認就沒收易拉架, 權力來自第104C, 然後

4. (以本案而言)告有線寬頻(作為一個法人), 引用104D。

告公司當然會麻煩。第一, 你要搞清楚公司個名, 但每一間只需查一次, 以後就不用查。第二, 104D有抗辯理由, 如果法庭信納公司不知情就要判無罪。實際上你想下, 公司派個代表上去作供, 三兩條問題就KO咗佢, 試問派得邊個上去可以講到知唔知情, 你畀我問我就問到佢話乜都唔知, 乜都唔知法庭點信佢? 就算甩到104D, 都可以充公個易拉架, 再用民事索取搬運費。你話, 我免費教食環做嘢, 事在人為呀。

做乜無端白事講呢單嘢, 因為前線吐苦水, 跟住有留言討論, 我唔記得晒一年前單判辭, 答晒電郵咪揾單嘢出嚟睇囉, 只不過60段有幾難明吖! 唔信我講咪自己睇囉, 尤其是第55段:

55. It was submitted that a narrow construction of “displayed” would lead to anomalous results in that a salesperson like the respondent could escape liability for a bill or poster whilst the person who physically set it up and whose goods were being advertised would not.[42] In his oral submissions, Mr Hui submitted that this would be “a problem” in that it would d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offence.  However, it is questionable whether this is an anomaly or problem as submitted.  In the present case, for example, it is not clear why i-CABLE was not prosecuted under s.104D(1)(b).  Had this occurred,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osters in question would, subject to the proviso in s.104D(1), have been placed on the entity which would appear to have most benefitted from their unauthorised posting.  It may be that it would be of greater prosecutorial convenience to be able to issue a fixed penalty ticket on the spot to the person conducting the perceptive display, but this does not compel the construction contended for by the prosecution.  In any event, regardless of the offence provisions, the Government retains the ability to remove an unauthorised bill or poster under s.104C.

我連睇連寫都係用咗兩粒鐘, 有粮出嗰啲點解唔做嘢?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3093

街頭展示易拉架的檢控之二

在上一篇有警察留言, 說很討厭告公司, 因為在學堂沒有教有關的概念。我用上一篇的案例來作討論, 展示怎樣去告一間公司, 在法律上要甚麼證據。

上一篇講易拉架的海報展示有線寬頻的廣告, 不論告營業員或公司, 都涉及這一條:

104A.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1)在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

(a)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

(b)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2)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可見第104A(2)條的字眼是用「任何人……犯罪」, 如果是個營業員當然容易理解「人」是甚麼, 索取營業員的個人資料, 便可以返辦公室處理申請傳票程序。那麼法例訂明是「任何人」又怎告公司呢? 那就要看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對「人」的釋義:

人、人士、個人、人物、人選(person)包括法團或並非法團組織的任何公共機構和團體,即使這些詞語出現於訂出罪行或與罪行有關的條文內,或出現於追收罰款或追收補償的條文內,本定義亦適用;
有線寬頻是個法團組織的上市公司, 符合法律上「人」的定義, 所以違法可以被檢控。有線寬頻的正確名字是「有線寬頻通訊有限公司」, 所以先要在公司註冊處索取有關登記的正確名稱, 以免搞錯了「人」名, 也要找出登記註冊地址, 才可以確保法庭寄出傳票地址是正確的。這些檢控手續當然就會比檢控個人麻煩得多, 也可以解釋前線執法人員取易不取難, 樂於找個職員/負責人攬上身的道理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3168

深近視咪亂做護眼操眼球亂郁易拉扯受傷

1 : GS(14)@2016-05-24 10:39:39

近視達600度以上的深近視者,因為有出現視網膜脫落等併發症的危機,日常更不能忽視眼睛護理。眼科醫生指出,有深近視的人最重要是每年檢查眼晴一次,也不要亂做健眼操或護眼操,因為眼球亂動產生的拉扯力量可能傷眼,若發現短期內近視不斷加深,更應及早求醫尋找原因。記者:嚴敏慧眼科專科醫生羅智峯表示,醫學上沒有確切界定深近視的度數,但一般而言近視達600度或以上,患不同併發症機率大增,故600度近視以上人士應特別留意眼晴健康。遺傳及環境影響都會令人出現近視,例如父母均有過千度近視,子女沒有近視機率相當細,日常經常近距離低頭看手機、看書,或室內活動多於戶外活動,均會增加近視加深風險。近視的原因是眼球過長,令遠方景物焦點落在視網前,而近視越深眼球也越長,眼球組織如視膜網等不斷被拉長及拉薄,出現視膜網穿孔或脫落的機率就會大增。羅指,因深近視導致的視膜網問題,臨床上最年輕在20歲左右就出現,至於近視性黃斑點病變30至40歲可以出現,青光眼則多見於40歲以後的深近視人士。近年不少深近視者也會進行激光矯視,令視力回復正常,但其實並不會減少出現深近視併發症的機率,「矯視完度數減少,但眼球仍然係長,視膜網被拉扯都係繼續」,故要真正預防深近視併發症出現,羅建議應在30歲起每年接受眼科檢查,及早發現問題進行治療防止惡化。另外,深近視人士護眼方面也有別於一般人,例如不少人推介護眼要做護眼操,將眼球上下左右移動,但深近視人士這樣做可能會有反效果,因為深近視人士視網膜本身已較弱,如果眼球快速左右轉動,會產生拉扯力量有機會傷眼,「晚上有閃光就更加要留意,代表玻璃體退化,更加唔可以做」,羅補充用手指在眼皮上按摩眼球也不行,亦要避免高台跳水、拳擊等撞擊性活動,因為振動亦會影響眼睛組織。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523/1962396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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