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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建築業鉅子梁振邦提出的5點意見

 

1973年2月15日,鑑於當年股市熾熱,且有大量暗箱的情況出現,這位從事建築業的梁振邦先生在香港專科市場演講中,對當時的股市提出5點意見,在此列出其意見如下:

1. 停止拍地,政府負責增建房屋

他 認為推高股價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某部分上市公司成功籌集資金,使得他們資金充裕,所以他們能以高價搶地,甚至有部分人士指出如果某部分人士不和他們合作,就 會故使他們以高價搶得地皮云云,就算降低拍賣價及付款方法也無補於事。他們高價搶得地皮後,股價就上升,導致有人以高價購得股票,導致損失,且建出來的物 業價格就會相應提升,使一般市民負擔不來,導致社會不穩。

故此,他認為政府應停止拍地,把所有屋宇改由政府興建,價格則由成本加上部分利潤而定,如此樓價則會大幅下降,亦安定民生,增加庫房收入。如果政府人士不足,私人公司可以承接該等工程。

2. 政府應多發行公共事業股票

他指出政府應該以高息多發行公共事業股票,計劃愈大愈好,越多越妙,並以資金多興建基建如水塘、跑道、住屋、廠房、天橋、行人隧道等,因為公共股票較少可操縱消息,如此即可避免投資者被愚弄,亦可以改變現時股票需要達百多年才能回本之弊。

3. 明令禁止股票市場人士作出損害公司行為

他在演講中講到,應禁止股票市場人士禁止擔任董事、並禁止內幕交易、甚至關連交易中低賣高買的行為,以達致他們暴利的目的,他認為,如此即像沙蟹中股票看不清底牌一樣,但是管理層可以看到股民的底牌,如此看來,投資者不輸才怪。

4. 上市公司購買資產估值工作應由政府處理

他提出,財政司(即現時的「財政司司長」)委任小組調查重估實際之估值供股民參考,這可杜絕部分因利益關係作出的估值師報告過分提高股值,以欺騙投資者的情況出現,但因為香港是一個自由市場,「假如市民仍願以十元購入一隻只值二角錢既舊且壞雞蛋,則無話可說。」

當年他更提及當年股票的情況,「一間虧蝕中而且沒有遠景和實際地權利益的股票,卻以龐大數字號召上市,實使人迷惘感概」。

5. 交易所負責人應對投資者負責

他對此有三個建議,第一為交易所負責人應解釋每日上市公司股價變化之理由,第二為交易所主席應提高透明度,且每年輪選,避免久任主席及權力過份集中。第三為四會應合而為一,使市價更為劃一,股市不會受旁門左道摧殘,且在互相監管下,不容易作弊或貪污受賄。

在看完他的說話後,現在我逐點給予一些評論。

1. 關於他提及的停止拍地,多興建類似居屋公營房屋,這是一項干擾市場的行為,況且上市公司高價購地是私人選擇,公司後來無論高低價售出物業導致獲利或虧損, 只是管理層的眼光的問題,股價上升下降已反映一切,如果以高價投資就是指他們不理性,要禁止投地,已和他第3點指出香港是自由市場,已是互相矛盾。

況且如果高價賣地,庫房收入增加,使政府可增加財源去作更多長遠的計劃,現時犧牲這個機會,把全部地皮改為公營建議,只能低價賣屋,未能盡情釋放土地的價值,會導致庫房流失更多。

何況,如不再推出地皮,導致物業供應斷層,樓價豈不是升幅更大,更多人買不起物業?何況不再拍賣,政府減少了一項收入,且要付出資金為未來物業投建,資金需求更大,政府如何平衡預算?

政府稅基一向狹窄,主要都是在薪俸稅和利得稅,如果增加該兩項稅款,只會使商業經營抑制,商人為減少稅項,導致瞞稅情況出現,收入下降,使得政府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因為政府當年沒有興建出售房屋的經驗,加上他提出可委任私營處理事項,故此在由此在權力集中於政府、配套不相符及沒有廉政公署的情況之下,將會滋生嚴重貪污的情況,將會較當年由私人建屋的情況更壞。

但是,如果任由物業價格上升,將會導致市民耗盡一生積蓄,亦不能購屋,這會導致社會不穩,我是非常認同,但不一定是政府停止拍地可以解決到的,政府在此處應扮演的是輔助的角色,不是主導的角色。

在數年後,他的建議演生成為公共居屋的計劃,以居屋補貼公屋,興建廉租的商場以方便廉租屋住戶低價購物,是一個良好的設計,可以為廉租屋建立資金來源,亦可保護社會上有流動階梯,亦可利用居屋來協調住宅供應,避免房價過高,以導致社會問題出現。

2. 關於他第2點建議,我想請問當年電力及煤氣已由私人經營,只剩下水務由政府經營,他的建議是否把其他業務國有化? 這又違反了第3點自由市場的原則了。

況且要派高息,先要有盈利來源,水務本身不能賺錢,橋樑、隧道、開發大嶼山投資資金龐大,且長時期未能回本,又如何確認高息呢?

況且,公營機構效率降低,且管理人員並不是產權的擁有者,會導致大量利益不相稱的問題出現,如果規模大了,會變成私人王國,造成大量暗箱操作,以自己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的情形出現,導致庫房資金流失。

這和他之前講的「因為公共股票較少可操縱消息,如此即可避免投資者被愚弄,亦可以改變現時股票需要達百多年才能回本之弊」,似乎只是轉變了另一個模式。

如果你想起1和2的建議,又想起他做甚麼,自己覺得他在這兩點上完全是把公司和自己利益置於公眾利益之上,所以幾乎只能部分接納,甚至完全不接納。

3. 其實這些東西一早應該有,因為這能避免管理層耗用公司資財的情況出現。現在上市規則亦已經有相關的關聯交易的細則出現,但仍是不能防止部分大股東出術的行為出現,但我明白他們只是不懂上市公司的原理吧。

如果他們能製造多年的盈利的話,將會較他們賺一時之利更好,如果以當年100倍P/E計算,只要他們持有10%的股權,製造多1元的盈利,將會多10元的財富,豈不是更好?所以節省公司開支,把開支多歸入自己,會有好處的。

但是他們知道這原理,也要這樣做,多數也是自己財務處理失敗導致的問題所致,但是如果是後者,我們為何要購買他們的股票?

4. 我認為到現在這問題仍未能完全杜絕,亦建議政府儘快實行類似的制度,就算財政司司長、證監會不能做,也應該給一個有足夠持股量的股東可以委任自己的估值師,自由為該資產進行估值,如估值過高,股東可召開股東大會,推翻收購。

5. 第一個交易簡直是不能接受,有時升跌哪能有原因呢,只能使上市公司發佈資料要及時讓公眾得悉,就已經是良好的制度。

至於第二及第三個提議,其實絕對不錯的建議,且是可以實行的。但是第二個建議要到1987年股災時,承著主席李福兆被控受賄,才能真正處理交易所是獨立王國的現象。

至於第三項,在1974年7月已經開始,但至1986年才正式合併,詳情可參考維基百科「香港證券及期貨交易史」。

總的來說,這位梁先生所談的東西,雖不乏擲地有聲之言,但是亦可以看見當年一部分人士對市場的不瞭解,亦摻雜了私人利益,不過第4點到現在仍適用,所以仍有一定價值,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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