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歐洲議會通過決議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後,引起各方議論。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貿易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他認為歐洲議會的決議是用來和中國進行“討價還價”的籌碼,所謂的“非標準”對待是否會真正實施還要走歐盟正式程序。
出此決議可見歐洲惶恐
“此項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在還要看歐盟委員會如何做出抉擇,如果決定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就需要經過歐洲議會批準通過。如果不承認,那麽事情就會非常複雜了。”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國際貿易政策部副主任朱利葉斯·森(Julies Sen)在倫敦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對於是否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這個問題,歐洲方面已經探討很久,然而由於歐債危機仍未完全消除,就業並未明顯改善(特別是在某些產業),加上對俄制裁造成俄國市場丟失、難民等各種內部問題凸顯以及全球貿易深陷寒冬等等這些現狀,都使得目前的歐洲承受巨大的壓力。從此次做出的決議可以明顯體會到歐洲方面的惶恐不安和擔憂。”
當記者問到此項決議傳出的“違約”信息毫無法律依據時,森提出:“歐洲議會有權對出現的問題進行考察,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是否自動生效進行考量,(違約)也是情有可原。但對於中國對‘自動’承認的理解,普遍認知是與中國方面一致的,認為有義務遵循加入WTO時簽訂的法律協議,這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森也坦言,在是否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歐洲不得不考慮自己可能遭受到的沖擊以及會給當地的產業和就業帶來的影響。
在5月12日的決議中,歐洲議會的議員們認為中國產能過剩,產品傾銷歐洲,給歐洲帶來了嚴重的社會、經濟和環保等問題。尤其是在鋼鐵行業,最近塔塔公司因巨額虧損出售其英國業務,可能會讓英國出現大量失業,這也被看做是中國鋼鐵產量過剩而以低價傾銷海外惹的禍。
歐盟將在今年夏天做出決斷
就在今年2月25日,歐盟貿易專員西西莉亞·麥爾姆斯特朗姆(Cecilia Malmstrom)在倫敦回答第一財經記者關於是否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提問時表示,這並非是承認不承認的問題。她解釋稱:“實際上這並不是關於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這個說法容易引起誤解。這是要決定如何或是否修正法律來核定‘反傾銷’問題。因為采用‘替代國’價格數據的做法年底就要失效。我們要不要有所行動?怎麽行動?是放寬政策還是采取過渡性的政策?現在我們正在各個國家對各個行業可能產生的沖擊進行估算。希望在今年夏天做出最後的決斷。”
目前,中國是歐盟第二大貿易夥伴,貿易爭端發生頻繁。歐盟的73項反傾銷案件中,有56項是針對中國進口產品的。“在這件事情上,歐洲方面看上去非常虛偽。實在有‘食言’之嫌。”森表示,“對於歐洲來說,目前這是一個討價還價的機會,他們希望通過出臺這樣一個決議,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由歐盟委員會與中國方面進行磋商談判。他們絕對希望從中獲得些什麽,具體是什麽還要拭目以待。”
在森看來,按照正式議程,當歐洲議會提出對中國對歐貿易實施“非標準”對待之後,歐盟理事會就會考慮歐洲議會的意見,在年底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自動”生效之前,以此為籌碼和中國方面進行磋商,希望中國能做出更多妥協,比如取消對一些行業的補貼或者調整關稅,以及穩定人民幣匯率、深化經濟改革從而進一步調整經濟結構等。
森預測稱:“歐洲方面可能采取的一種做法是在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同時,繼續從保護自身市場目的出發,不放棄反傾銷,比如加強調查或者采取其他的機制,但這會耗時耗力耗資,非常複雜的同時也是對現有法律的挑戰。”另外,歐洲方面也會寄希望於通過政治層面來解決:“歐洲目前存在很多問題,包括英國退歐,明年的德國大選、法國大選,還有持續已久的希臘危機。歐洲是希望與中國保持良好關系的,他們絕對不想失去這個夥伴,希望與之保持良好的貿易投資關系,但這並非各國外交家和商務人士能夠把持的事,因為這不是技術層面的解決方案,而是要上升到政治層面,比如在G20這樣的全球國家元首的高峰會議上來討論。”
入世15年,中國應得的市場經濟地位呢?
第一財經記者根據所獲得的材料發現,在中國應得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歐盟依舊很糾結。
美國和日本也緊隨其後,在世界貿易組織(WTO)21日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DSB)會議上表示對歐盟的支持,以及其“需持續在同中國相關的反傾銷過程中使用非市場經濟的方法論(進行計算)”的意見。
一方面,種種跡象表明,美國特朗普政府的貿易保護主義趨勢令以德國為首的歐盟國家希望加強與華合作,另一方面,受困於歐盟內部各種代表落後產能的遊說團體利益訴求,歐盟仍然無法做出快速決斷。
在中國要求WTO成立專家組,就歐盟、美國對華實施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作出裁決,且要求遭到歐盟反對的情況下,中方商務部近期表示,將要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會議再次考慮中方請求,屆時專家組將自動設立。
商務部發言人孫繼文表示,中方有信心世貿組織會作出公正裁決,也敦促歐方切實履行世貿義務,改變針對中國的歧視性反傾銷“替代國”做法。
美日歐拒絕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按照《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下稱《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規定,在2016年12月11日後,WTO成員應停止對中國使用“替代國”反傾銷調查措施,並以中國企業所上報的價格和成本為基礎,定奪傾銷幅度。
歐美等方早在2016年7月就表示,拒絕在12月自動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彼時中國表示,《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ii)到期並不要求成員自動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然而該到期要求各成員消除對中國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使用的具有歧視性做法的法律基礎。
隨後,在2016年12月12日,中國就歐盟反傾銷“替代國”法律措施,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
2017年1月,中歐雙方在日內瓦舉行了磋商。孫繼文在3月23日的例行發布會上表示,很遺憾磋商沒有解決中方關註。
3月9日,中方要求世貿組織設立專家組對本案進行審理。孫繼文表示,3月21日,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會議首次考慮了中方請求,但歐方反對設立專家組。
孫繼文解釋道,首次會議上反對設立專家組是歐方的權利,也是世貿成員被訴時經常采取的做法。
據第一財經記者所掌握的資料顯示,中歐雙方在此次WTO爭端解決機構會議(DSB)S上就歐盟反傾銷法,即通稱的《基本規章》中第2條第7項第(b)款規定的修訂展開了一番辯論,該條款修訂與今後如何在反傾銷中對待中國產品緊密相關。
在2016年11月9日,歐盟委員會向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正式提交修改其上述有關反傾銷法《基本規章》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規定所承擔的義務。不過在彼時歐方在提案中取消了“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但提出的新方法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和標準,並沒有從根本上取消“替代國”的做法,只是在變相延續原有做法,即便如此,從時間上而言,由於歐盟內部立法速度緩慢,歐盟也未能做到在2016年12月11日後,立即停止對中國使用“替代國”反傾銷調查措施的做法。
此次中方即提出,盡管存在著2016年12月11日的最後期限,歐盟繼續否認對中國施予WTO成員國同等待遇。因遭受歧視待遇而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出口商,有權得到其他WTO成員國出口商的同樣待遇。
歐盟方面的辯解主要同“時間節點”有關。
歐盟表示,已經同中方解釋過,歐盟的《基本規章》中第2條第7項第(b)款規定中的有關措施正處於立法程序之中,且最終有可能致撤出。
因此,在歐方看來,中國的行動是不必要的。
歐盟並補充說,對中國“持續打擊”歐盟正在進行的立法過程表示遺憾。中國的要求“顯然是過早了”,為此歐盟只能斷定,中國的目標就是幹涉歐盟內部的立法過程,這對WTO成員來說,應該是一個得到“嚴重關切的問題”。
美國隨後則提出對歐盟和其他國家在有關中國反傾銷問題上,繼續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論”方面的支持,並指出中國在諸如鋼鐵等方面仍對國際貿易系統構成扭曲。而WTO規則允許成員利用非市場經濟的方法來解決中方在價格和成本扭曲方面的問題,WTO爭端解決制度也不能改變這些權利。
此前,候任美國貿易辦公室代表萊特希澤(Robert Lighthizer)在其聽證會上亦表示,將繼續與歐盟和合作否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日本在此次則同樣表示,在普遍意義上支持歐盟和美國的立場,並分享他們的關切。
糾結的歐盟
糾結的歐盟舉棋不定。為預防美國特朗普政府在貿易上的保守立場,歐盟正在為與美國發生貿易戰爭的可能性做準備,並考慮同中國加強貿易往來的可能性。
然而歐盟也必須傾聽其區內包括鋼鐵業在內的利益群體訴求。此前德國慕尼黑經濟研究所(IFO)的數據指出:如果中國得到市場經濟地位,歐盟對華的反傾銷稅有可能降低17%~28%,這將直接影響到歐盟的生產和就業。
不過通過多份報告可以清晰看出,所謂中歐之間的反傾銷爭端並不廣泛,且僅僅集中在幾個特定領域和特定國家之中。在爭端出現的領域方面,在化學產品和金屬制品領域反傾銷案件十分集中;而反傾銷爭端較為集中的國家方面,又以法國、德國、意大利以及西班牙為主。
反對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由鋼鐵商等組成的遊說組織歐洲企業聯盟(Aegis Europe)已經痛斥歐盟太過軟弱,在面對中方的質疑時,不進行有力法律反擊,而只求“盡快改變歐盟的反傾銷立法”,並指出目前德國已經給歐盟委員會施壓,要求歐盟委員會加速立法過程。
歐洲企業聯盟並希望歐盟委員會認識到,在中國成為一個市場經濟體之前,不能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此類遊說團體為滿足既得利益需求,經常罔顧國際貿易法法律事實。歐盟無法進行有力反擊的原因在於歐盟在法律上存在軟肋。
此前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多位歐盟方面律師和學者都指出,《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中規定,“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一條非常重要,而在簽署該協議時,歐盟並沒有在國內法中對市場經濟標準有定義。但在美國,“非市場經濟國家”一詞最早已經出現在美國《1930年關稅法》對反傾銷的規定中,該法還制定了判定一國是否屬於“市場經濟國家”的6項標準。
歐洲外交關系委員會的中國問題專家顧德明(Francois GODEMENT)指出,在2001年簽署該《中國入世議定書》時,那些在國內法中沒有對如何決定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進行立法的國家,在該《中國入世議定書》到期後,對於來自中國的法律行動將很脆弱。”
歐盟貿易法專家百里斯(Jean Francois Bellis)則指出,即便是歐盟所提出的有關市場經濟地位的5項標準,哪個也不是正式法律文本里的。
百里斯所揭示的,是實際上中國可以以歐盟在中國入世前沒有關於“市場經濟地位”標準的國內法為由,要求歐盟全部放棄《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款的權利要求。
美國眾達律師事務所布魯塞爾合夥人安東尼尼(Renato Antonini)則對記者表示,中歐市場經濟地位之爭的最佳結果是:歐盟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並確保對歐盟重點行業的長期保護;而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的結果會提供一個明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