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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安智能科技集團(專訊科技)(8379)專區

1 : GS(14)@2017-06-07 22:33:58

http://www.sebiotec.com.hk/en
website
2 : GS(14)@2017-06-07 22:34:22

http://www.sebiotec.com.cn/zh/company
公司简介
专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专讯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专讯科技集团创立于1999年, 集团在香港创立初期要从事软件程序业务。于2001年,集团开始开发其本身的生物特征识别解决方案。于2003年,集团扩展其软件业务,涵盖生物特征识别解决方案的硬件的分销及安装,以配合本集团有关生物特征识别解决方案的软件解决方案业务。
    
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两大业务范围
生物识别产品  生物识别解决方案
脸形识别
指纹识别
静脉识别
掌形识别
虹膜识别
访问控制
视频监控
入侵检测
RFID
门禁考勤软件
人力资源管理
智能卡软件
其它定制程序

    作为我们的总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我们提供完整的客户支持,整合我们的新系统与现有客户的系统无缝对接。这些包括:
培训——现场产品培训
实现——帮助客户实现最佳解决方案
数据移植 -——确保数据兼容性
定制——定制系统,以满足您的需求
IT 咨询——让我们的经验丰富的员工来帮助解决您的需求.

公司使命
    我们公司的使命是争取100%客户满意度。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完整的、集成的、硬件和软件解决方案。我们的任务是扩大完成安装和维护的概念,包括的步骤设计、建议、咨询和实施。我们把顾客价值的要素作为卓越的运营,客户的灵活性,技术领导。
    与项目客户关系继续完成后。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提供高品质、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维持一个高水平的责任,不断进步知识技术,来获取忠诚的顾客。
3 : GS(14)@2017-06-07 22:34:39

https://ec5.me/29911111
專訊科技有限公司

葵涌數碼電視安裝及保養


查詢

報價

專訊科技有限公司
葵涌, 數碼電視安裝及保養
2991 1111
葵涌 美適工業大廈
4 : GS(14)@2017-06-07 22:40:47

http://www.sebiotec.com.hk/en/news/details/4/
專訊科技有限公司(專訊) 於去年榮獲由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舉辦,香港貿易發展局及生產力促進局協辦的「星級品牌大獎2014」。是次獎項由大會的專業評判基於四大評審標準而篩選,分別為: 穩健企業基礎,優質產品及服務,良好的社會信譽及品牌形象和具持續發展優勢。該獎項進一步肯定了專訊於市場發展上的努力及貢獻。

優質產品及服務
多年來,專訊一直致力為客人提供最完善,最優越的門禁及考勤方案,希望為客人解決各種問題。憑著多元化的產品、快捷妥當的安裝、24小時的售後服務,與眾多客戶建立了長期合作的友好關係,以致專訊的業務穩定上揚。

為配合多變的市場需要,專訊提供多款生物識別產品, 如掌形機、指紋識別機、 人臉識別機等。當中最新產品 – 人臉識別機以外形吸引、衛生及辨識快速這三項特點而深受客戶歡迎。因人臉識別機能在無需接觸的情況下,以1秒內的時間便能辨識出使用者,做到既省時又衛生的效果


頒獎典禮及晚宴於2014年11月10日在香港洲際酒店舉行,當天由專訊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及項目部高級經理王嘉敏小姐及銷售及項目部經理文仕鋒先生代表領取奬項。
5 : GS(14)@2017-06-07 22:41:02

http://www.hkexnews.hk/APP/GEM/2 ... ls-2017052602_c.htm
招股書
6 : GS(14)@2017-12-03 00:11:15

http://www.hkexnews.hk/APP/GEM/2 ... ls-2017113002_c.htm
新招股書
7 : GS(14)@2018-01-30 09:33:1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LN20180130006_C.pdf
招股書
8 : GS(14)@2018-02-05 15:51:15

1. 本集團為香港、澳門及中國的生物特徵識別解決方案供應商。本集團以品牌「Solution
Expert」為 自 己 進 行 營 銷。根 據Ipsos報 告,本 集 團 為 香 港 及 澳 門2016年 按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分 銷 價 值 計 的 最 大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分 銷 商,市 場 份 額 約 為11.0%。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自 香 港 產 生 收 益 分 別 約46.2百 萬 港 元、49.6百 萬 港 元 及20.4百 萬 港 元,分 別
佔 相 應 年 度╱期 間 總 收 益 約78.3%、78.1%及83.5%。
2. 本 集 團 透 過 以 下 業 務 活 動 產 生 收 益:(i)產 品 銷 售,包 括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以 及 其
他 裝 置 及 配 件;及(ii)提 供 配 套 及 其 他 服 務。本 集 團 的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有 一 個 或 以 上
的以下功能:(i)人臉識別;(ii)指紋識別;(iii)指靜脈識別;(iv)掌形識別;及(v)虹膜識別。
本 集 團 並 無 製 造 活 動,而 出 售 的 所 有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乃 從 多 間 供 應 商 購 買。該 等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乃 為 透 過 識 別 用 戶 授 予 用 戶 進 入 場 所 的 權 限 而 設 計。本 集 團 亦 銷 售 其
他 裝 置 及 配 件,例 如 保 安 閘 門 系 統、智 能 卡 產 品、RFID裝 置、手 提 裝 置 或 掌 上 電 腦 及
監 視 系 統。
就 提 供 配 套 及 其 他 服 務 而 言,本 集 團 主 要(i)從 憑 藉 提 供 安 裝 服 務、解 決 方 案 服 務
及 維 護 服 務 所 得 的 服 務 收 入;及(ii)憑 藉 提 供 標 準 解 決 方 案 所 得 的 軟 件 許 可 收 入 產 生 收
益。標 準 解 決 方 案 指「Time Expert」的 標 準 化 及 即 用 模 塊,而 解 決 方 案 服 務 涉 及(i)指 根
據 客 戶 要 求 修 改「Time Expert」的 度 身 訂 造 的 修 訂 解 決 方 案;及(ii)指 根 據 客 戶 的 具 體 營
運 需 求 新 開 發 解 決 方 案 的 度 身 訂 造 的 解 決 方 案,例 如 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提 供 的 豪
華 轎 車 追 蹤 系 統。本 集 團 一 般 於 香 港 及 澳 門 為 所 出 售 產 品 提 供 交 付 後 最 多 一 年 的 免 費
保 養 及 標 準 維 護 服 務(附 註),並 自 提 供 維 護 服 務 產 生 服 務 收 入。於 中 國,本 集 團 一 般 向 客
戶 提 供 最 多 一 年 的 免 費 保 養 售 後 服 務。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i)從 提 供 安 裝 服 務 產
生 收 益 分 別 約5.4百 萬 港 元、6.9百 萬 港 元 及2.5百 萬 港 元;從 解 決 方 案 服 務 產 生 收 益 分
別約0.4百萬港元、1.6百萬港元、1.0百萬港元;及(iii)從提供維護服務產生收益分別約9.7
百 萬 港 元、10.5百 萬 港 元 及3.5百 萬 港 元。
3. 作 為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解 決 方 案 的 一 部 分,本 集 團 開 發「Time Expert」,通 常 透 過 使 用 本
集 團 的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或 其 他 卡 系 統 裝 置 應 用 於 門 禁 控 制 及 考 勤 管 理。
下表載列本集團於所示年度╱期間的按性質及產品類別分類的收益、毛利及毛利率: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收 益 毛 利 毛 利 率 收 益 毛 利 毛 利 率 收 益 毛 利 毛 利 率 收 益 毛 利 毛 利 率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產 品 銷 售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25,877 13,490 52.1 24,324 11,721 48.2 8,691 4,215 48.5 9,346 4,455 47.7
其 他 裝 置 及 配 件 14,352 8,040 56.0 16,501 9,426 57.1 5,208 2,520 48.4 6,758 4,558 67.4
提 供 配 套 及
其 他 服 務
服 務 收 入 15,459 10,844 70.2 19,009 13,245 69.7 5,228 3,409 65.2 6,919 4,861 70.3
軟 件 許 可 收 入 2,499 2,499 100.0 3,234 3,234 100.0 745 745 100.0 1,316 1,316 100.0
其 他 878 815 92.8 454 391 86.1 230 209 90.9 59 38 64.5
整 體 59,065 35,688 60.4 63,522 38,017 59.8 20,102 11,098 55.2 24,398 15,228 62.4
4.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台 數 千 港 元 台 數 千 港 元 台 數 千 港 元 台 數 千 港 元
(附 註) (附 註) (附 註) (附 註)
(未 經
審 核)
人 臉
— 三 維 人 臉 14 510 20 738 — — — —
— 二 維 人 臉 114 829 115 819 24 174 61 384
虹 膜 21 494 17 405 2 44 18 416
指 紋
— 有 觸 屏 功 能 23 216 17 179 8 91 4 32
— 無 觸 屏 功 能 2,433 9,495 3,000 11,071 1,351 4,974 1,235 5,355
掌 形 699 14,258 597 11,032 185 3,408 172 3,159
指 靜 脈 7 75 7 80 — — — —
3,311 25,877 3,773 24,324 1,570 8,691 1,490 9,34
5. 下 表 載 列 於 所 示 年 度╱期 間 的 本 集 團 按 功 能 分 類 的 每 台 主 要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的
平 均 售 價: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港 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人 臉
— 三 維 人 臉 36,437 36,917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 二 維 人 臉 7,269 7,121 7,234 6,292
虹 膜 23,501 23,831 22,277 23,112
指 紋
— 有 觸 屏 功 能 9,368 10,538 11,327 8,079
— 無 觸 屏 功 能 3,903 3,690 3,682 4,336
掌 形 20,397 18,478 18,424 18,364
指 靜 脈 10,824 11,452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6. 下 表 載 列 於 所 示 年 度╱期 間 本 集 團 來 自 銷 售 其 他 主 要 裝 置 及 配 件 的 收 益 明 細: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十 字 轉 門 3,935 4,548 1,725 501
手 提 裝 置 1,417 2,653 403 3,193
智 能 卡 讀 卡 器 及 智 能 卡 3,576 3,677 1,679 465
充 電 器 1,015 1,128 383 582
車 輛 閘 門 896 447 220 98
電 線 786 955 255 216
電 腦 設 備 785 665 22 127
閉 路 電 視 722 518 164 146
手 提 裝 置 配 件 — 769 55 1,141
其 他(附 註) 1,220 1,141 302 289
14,352 16,501 5,208 6,758
7. 下 表 載 列 於 所 示 年 度╱期 間 本 集 團 其 他 主 要 裝 置 及 配 件 的 銷 量 及 平 均 售 價: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台 數 港 元 台 數 港 元 台 數 港 元 台 數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銷 量 及 平 均 售 價
十 字 轉 門 225 17,491 219 20,766 67 25,743 35 14,321
手 提 裝 置 125 11,334 488 5,436 60 6,718 656 4,867
智 能 卡 讀 卡 器 753 2,745 705 3,119 259 4,713 53 3,487
智 能 卡 140,632 11 114,140 13 29,720 15 25,360 11
充 電 器 911 1,114 1,040 1,085 331 1,156 484 1,203
車 輛 閘 門 69 12,992 35 12,761 17 12,947 9 10,822
電 線 239 3,289 322 2,966 119 2,143 66 3,269
電 腦 設 備 36 21,794 24 27,699 1 22,080 23 5,536
閉 路 電 視 137 5,273 102 5,076 26 6,312 36 4,048
手 提 裝 置 配 件 — — 235 3,271 15 3,656 509 2,241
其 他(附 註)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8. 本 集 團 從 不 同 供 應 商 採 購 各 種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其 他 裝 置 及 配 件,該 等 供 應 商
大 部 分 為 裝 置 製 造 商。本 集 團 產 品 主 要 於 美 國、大 韓 民 國、法 國 及 中 國 生 產。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有 超 過100間 供 應 商。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
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本 集 團 五 大 供 應 商 佔 本 集 團 採 購 總 額 分 別 約80.4%、81.5%及72.3%,
而 最 大 供 應 商 則 佔 本 集 團 採 購 總 額 分 別 約36.3%、39.6%及33.1%。
9. 本 集 團 客 戶 分 類 為(i)終 端 用 戶;(ii)系 統 集 成 商;及(iii)轉 售 商。截 至2017年3月31
日 止 年 度 以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收 益 分 別 約43.2百 萬 港 元、44.6百 萬 港 元
及17.4百 萬 港 元 來 自 終 端 用 戶 客 戶,佔 本 集 團 收 益 分 別 約73.1%、70.3%及71.3%。本 集
團 不 少 終 端 用 戶 客 戶 為 香 港 及 澳 門 的 建 築 公 司。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的 收 益 分 別
約38.2百 萬 港 元、38.7百 萬 港 元 及15.6百 萬 港 元 來 自 香 港 及 澳 門 的 建 築 公 司,佔 本 集 團
總 收 益 分 別 約64.6%、60.9%及63.8%。
10. 載 列 於 所 示 年 度╱期 間 的 按 性 質 分 類 的 銷 售 成 本 概 要: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已 售 存 貨 19,179 20,683 7,473 7,265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解 決 方 案 折 舊 63 63 21 21
工 資 及 員 工 成 本 3,091 3,799 1,203 1,478
分 包 費 1,044 960 307 406
23,377 25,505 9,004 9,170
11. 本 集 團 預 期 上 市 開 支(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包 銷 佣 金)將 約 為21.8百 萬 港 元(按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0.31港 元,即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介 乎0.27港 元 至0.35港 元 的 發 售 價 範 圍 中 位 數 計 算
並 假 設 發 售 量 調 整 權 未 獲 行 使)。上 市 開 支 分 別 約1.2百 萬 港 元、1.8百 萬 港 元 及2.7百 萬
港 元 已 於 本 集 團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的 損 益
賬 中 扣 除。上 市 前 或 上 市 時 確 認 之 上 市 開 支 預 期 約 為16.1百 萬 港 元,其 中 約5.1百 萬 港
元 及 約11.0百 萬 港 元 將 分 別 確 認 為 權 益 及 於 本 集 團 截 至2018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的 損 益
賬中確認為開支。於2017年7月31日,約5.5百萬港元確認為與上市開支相關的預付款項。
董 事 認 為 行 政 及 其 他 開 支 將 因 上 市 而 增 加,連 同 確 認 上 市 開 支 將 對 本 公 司 截 至2018年
3月31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根據本集團的未經審核管理賬目,於業績記錄期間後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五個月,
本 集 團 錄 得 月 均 收 益 約6.0百 萬 港 元,有 關 收 益 較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的 月 均
收 益 的 約6.1百 萬 港 元 略 微 減 少 約2.0%。自2017年8月 起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集 團
已 獲 得 約32.6百 萬 港 元 的 銷 售 訂 單 及 維 護 合 約。
本集團的部分未經審核財務資料(包括本集團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五個月的收益、
本 集 團 於2017年11月30日 的 資 產 及 負 債)乃 摘 錄 自 董 事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4號「中 期 財 務 報 告」所 編 製 的 本 集 團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合 併 財 務 報 表,該 報
表 已 由 申 報 會 計 師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審 閱 工 作 準 則 第2410號「實 體 獨 立
核 數 師 對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的 審 閱」進 行 審 閱。本 集 團 於2017年11月30日 的 債 務 資 料 來 自
董 事 編 製 及 申 報 會 計 師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投 資 通 函 呈 報 委 聘 準 則 第500
號「有 關 溢 利 預 測、營 運 資 金 充 足 性 聲 明 及 債 務 聲 明 之 報 告」及 參 考 香 港 相 關 服 務 準 則
第4400號「接受委聘進行有關財務資料的商定程序」審閱的本集團債務及或然負債聲明。
除 上 述 者 外,董 事 確 認,本 集 團 自2017年7月31日(即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所 載 本 集
團 最 近 期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之 日)起 及 直 至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 的 財 務、營 運 或 交 易 狀 況 或
前 景 並 無 發 生 重 大 不 利 變 動。
12.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i)誠 威 於 截 至2016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宣 派 股 息 約26.5百 萬 港 元,
而 本 集 團 已 於2015年5月 至2016年7月 期 間 派 付;及(ii)本 公 司 於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宣 派 中 期 股 息8.0百 萬 港 元,該 等 股 息 已 由 本 集 團 於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以
內 部 產 生 資 金 派 付。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事 先 釐 定 的 股 息 派 息 率。過 往 派 息 紀 錄 未 必 能 夠
作 為 日 後 本 公 司 釐 定 宣 派 或 派 付 股 息 的 水 平 的 參 考 或 基 準。
13. 董 事 認 為 股 份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對 撥 付 本 集 團 業 務 策 略 的 資 金 至 關 重 要。有 關 集
團 的 公 司 策 略 及 業 務 計 劃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業 務 目 標 及 策 略 — 實 施 計 劃」。根 據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0.31港 元(即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介 乎0.27港 元 至0.35港 元 的 發 售 價 範 圍 中
位 數 並 假 設 發 售 量 調 整 權 未 獲 行 使),董 事 估 計 股 份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經 扣 除 本 公 司
就 股 份 發 售 應 付 的 包 銷 費 及 估 計 開 支)將 約 為40.2百 萬 港 元。現 擬 將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用 於
下 列 用 途: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 概 約 金 額
計 劃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0.27港 元 的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0.31港 元 的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0.35港 元 的
發 售 價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 百 萬 港 元
拓 展 華 南 地 區 業 務
— 推 出 可 負 擔 本 地 製 造 的 指 紋 識
別 裝 置 11.6 14.3 17.0
— 提 高 售 後 服 務 的 質 量 及 加 強 營
運 支 援 3.7 4.6 5.5
改 進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3.6 4.5 5.4
於 中 國 成 立 新 的 獨 立 軟 件 開 發
中 心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及 發 展 本 集 團
的 軟 件 11.1 13.7 16.3
營 運 資 金 2.5 3.1 3.7
32.5 40.2 47.9
14. 上 市 市 值(1)
: 216百 萬 港 元 至280百 萬 港 元
全 數 轉 換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可 換
股 債 券、股 份 發 售 及 資 本 化 發
行 完 成 後 將 予 發 行 的 股 份(並
不 計 及 發 售 量 調 整 權 獲 行 使 而
可 予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800,000,000股 股 份
發 售 規 模: 200,000,000股 發 售 股 份
發 售 價: 0.27港 元 至0.35港 元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10,000股 股 份
發 售 架 構: 配 售180,000,000股 發 售 股 份 及
公 開 發 售20,000,000股 發 售 股 份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經 調 整 合 併 每 股
有 形 資 產 淨 值(2)

0.10港 元 至0.12港 元
9 : GS(14)@2018-02-05 16:01:19

15. 風險:技術、依賴自宥技術、依賴少數供應商、存貨、無客戶長期採購承諾、建造業、牌照、知識產權、人、AR、未來發展、銀 行 、疫症、交付時間、產品、保險、匯率、分包、轉移定價、中國經濟
10 : GS(14)@2018-02-05 16:07:44

16. 1999年兩兄弟加一外人搞生意,2001年確定搞生物技術,2003年搞軟件及開深圳、次年開發澳門市場,2015年及2016年剝離保安業務,引入康健系投資者上市
17. 誠 威(作 為 發 行 人)、Super Arena(作 為 認 購 人)、Kor先 生 及 周 先 生(統 稱 為 擔 保 人)於
2015年7月27日 訂 立 認 購 協 議(「Super Arena認 購 協 議」),據 此,誠 威 按 代 價14,000,000港
元(經 參 考 誠 威 當 時 的 資 產 淨 值 釐 定)發 行 及 配 發390股 股 份 予Super Arena。有 關 股 份 配
發 已 於2015年7月27日(1) 完 成,於 完 成 後,誠 威 由Super Arena擁 有39%。Super Arena分 別
由Kor先 生 及 周 先 生 擁 有 約82.35%及17.65%。
於2015年9月30日,Super Arena與HF Fund訂 立 認 購 協 議,據 此,HF Fund同 意 認 購
Super Arena發 行 的 總 本 金 額 為4,000,000港 元 的8厘 息 票 可 換 股 債 券(「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可
換 股 債 券」),而Super Arena向HF Fund發 行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於2015年10月9
日(2) 完 成。於2016年9月30日,Super Arena與HF Fund就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可 換 股 債 券 到 期
日 由2017年9月30日 延 長 至2018年9月30日 而 訂 立 補 充 函 件。
於2018年1月26日,本 公 司 取 得 聯 交 所 原 則 上 批 准 上 市 後,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可 換 股
債 券 已 轉 換 為Super Arena股 份。於 全 數 轉 換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可 換 股 債 券 後,HF Fund已
擁 有Super Arena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中15%的 權 益。
Super Arena及 其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背 景
Super Arena為 於 塞 舌 爾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於 轉 換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可 換 股 債 券 前 分
別 由Kor先 生 及 周 先 生 擁 有82.35%及17.65%。於2018年1月26日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可 換 股
債 券 轉 換 後,Super Arena分 別 由Kor先 生、周 先 生 及HF Fund擁 有70%、15%及15%。Super
Arena為投資控股公司。除了其於本集團的投資外,Super Arena並無參與任何其他投資。
Kor先 生 為 從 事 物 業 及 證 券 投 資 的 投 資 者。Kor先 生 為 匯 富 金 融 集 團(中 國)有 限 公
司(前 稱 為 匯 福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的 總 裁,該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Kor先 生 乃
通 過 阮 國 偉 先 生 的 朋 友 介 紹 給 本 集 團,彼 因 被 本 集 團 的 發 展 潛 力 及 前 景 所 吸 引 而 決 定
投 資 於 本 集 團。
周 先 生 為 從 事 物 業 及 證 券 投 資 的 投 資 者。根 據 創 業 板 上 市 規 則 第5.24條,周 先 生
於2015年11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及 授 權 代 表,並 於2016年11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總 監。周 先 生 於2015年1月 至2016年7月 擔 任 匯 福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現 稱 匯 富
金 融 集 團(中 國)有 限 公 司)(及 其 後 轉 讓 予 匯 福 管 理(中 國)有 限 公 司)的 財 務 總 監。周 先
生 乃 通 過 阮 國 偉 先 生 的 朋 友 介 紹 給 本 集 團,彼 因 被 本 集 團 的 發 展 潛 力 及 前 景 所 吸 引 而
決 定 投 資 於 本 集 團。
HF Fund為 私 募 股 權 基 金,透 過 投 資 於 私 人 持 有 股 權 及╱或 投 資 組 合 公 司 的 股 權 相
關 投 資 提 供 長 期 資 本 增 值。 過 往,HF Fund已 投 資 於 香 港 若 干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如
Classified Group (Holdings) Limited(股 份 代 號:8232)及 安 悅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
8245)。其 由 匯 福 資 產 管 理 所 管 理,該 公 司 為 一 間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可 進 行 第9類(資
產 管 理)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持 牌 法 團,並 由 匯 福 金 融 集 團(香 港)有 限 公 司 全 資 擁 有。除Super
Arena於 本 公 司 的 投 資 外,HF Fund的 投 資 經 理 及 董 事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除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就董事所深知,Super Arena及其實益擁有人(即Kor先生、
周 先 生 及HF Fund)現 在 或 過 往 均 並 無 與 本 集 團、股 東、董 事、本 集 團 高 級 管 理 人 員、本
公 司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及 彼 等 各 自 之 任 何 聯 繫 人 有 任 何 其 他 關 係,且 彼 等 於 投 資 本 集 團 前
為 獨 立 第 三 方。上 文 所 述 的Super Arena認 購 誠 威 的 股 份 並 非 由 本 公 司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直
接 或 間 接 資 助。
根 據Super Arena認 購 協 議,Super Arena獲 授 權 提 名 一 至 兩 名 人 士 為 董 事,但Super
Arena已 放 棄 上 述 提 名 權。
除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者 外,就 有 關Super Arena或HF Fund於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並 無 向 彼
等 授 出 特 別 權 利。此 外,HF Fund並 無 亦 不 會 獲 授 予 任 何 認 沽 期 權 或 任 何 其 他 類 似 安 排
回售轉換首次公開發售前可換股債券後獲得的Super Arena股份(不論上市之前或之後)。
18.康健集團人
https://webb-site.com/ccass/cholder.asp?part=1378
19. Kor
https://webb-site.com/dbpub/natarts.asp?p=2481446
11 : GS(14)@2018-02-05 17:56:34

20. 下 表 載 列 本 集 團 於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以 及 截 至2016年 及2017年7月31
日 止 四 個 月 按 客 戶 類 別 分 類 的 收 益 明 細: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終 端 用 戶 43,187 44,649 12,187 17,389
系 統 集 成 商 12,127 15,202 6,289 5,743
轉 售 商 3,751 3,671 1,626 1,266
總 計 59,065 63,522 20,102 24,398
21. 鑑於業績記錄期間的轉讓定價,本集團並未遭受相關稅務機關的任何爭議、質疑及╱
或 查 詢。儘 管 不 能 保 證 香 港、中 國 及 澳 門 稅 務 機 關 不 會 根 據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作 出 任 何
轉 讓 定 價 調 整,根 據 上 述 分 析,ECOVIS認 為 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交
易 乃 在 公 平 的 基 礎 上 進 行,而ECOVIS並 不 知 悉 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進 行 的 任 何 交
易 不 符 合 有 關 司 法 權 區 的 適 用 法 律、規 則 及 法 規,故 該 等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交 易 受 到 各 稅
務 機 關 質 疑 的 機 會 甚 微。
22. 本 集 團 從 不 同 供 應 商 採 購 各 種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其 他 裝 置 及 配 件,該 等 供 應 商
大 部 分 為 裝 置 製 造 商。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有 超 過100間 供 應 商。本 集 團 並 無 獲 授
獨 家 權 利 以 出 售 其 產 品,惟 供 應 商B自2016年 起 授 出 以 於 中 國、香 港 及 澳 門 分 銷 其 產
品 的 獨 家 權 利 除 外。本 集 團 產 品 主 要 於 美 國、大 韓 民 國、法 國 及 中 國 生 產。本 集 團 供
應 商 一 般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為 期 一 至 兩 年 的 免 費 保 養 服 務。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本 集 團 五 大 供 應
商 佔 其 採 購 總 額 分 別 約80.4%、81.5%及72.3%,而 最 大 供 應 商 佔 其 採 購 總 額 分 別 約
36.3%、39.6%及33.1%。董 事 認 為,鑑 於(i)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有 多 於 一 間 供 應 商 提
供 其 大 部 分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及(ii)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及╱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集 團 就 本 集 團 全 部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與 其 主 要 供 應 商 以 外 的 供 應 商 進 行 交 易 或 獲 得
報 價。倘 本 集 團 與 其 主 要 供 應 商 的 關 係 遭 受 任 何 中 斷,則 可 選 擇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替
代 供 應 商。董 事 認 為,隨 著 與 該 等 替 代 非 主 要 供 應 商 的 業 務 關 係 年 期 越 來 越 長 及 其 訂
單 規 模 有 可 能 擴 大,本 集 團 將 能 夠 就 與 主 要 供 應 商 相 若 的 條 款 進 行 議 價。本 集 團 並 無
與 任 何 該 等 主 要 供 應 商 訂 立 任 何 長 期 供 應 協 議,惟 已 分 別(i)於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 及2017年1月1日 與 供 應 商B;(ii)於2015年6月26日 與 供 應 商A1;及(iii)於2016年2
月24日、2017年1月4日 及2018年1月23日 與 供 應 商E訂 立 總 協 議。
23. 專 訊 科 技 於2017年1月1日 起 兩 個 星 期 內 購 買 產 品 約2.4百 萬 港 元(約311,000美 元),
因 此 符 合 上 述 總 協 議 項 下 的 銷 售 目 標。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未 能 達 到 其 他 總 協 議
項 下 的 銷 售 目 標。總 協 議 並 無 列 明 未 能 符 合 銷 售 目 標 的 後 果。事 實 上,本 集 團 並 無 因
未 能 實 現 銷 售 目 標 而 遇 到 任 何 不 利 後 果,而 於2015年 至2017年,供 應 商B就 本 集 團 的 卓
越 表 現 向 其 頒 授 年 度 合 作 夥 伴 獎。
本 集 團 為 供 應 商B在 中 國、香 港 及 澳 門 的 獨 家 銷 售 分 銷 商,而 供 應 商B在 為 本 集 團
產 生 收 益 方 面 的 往 績 良 好。本 集 團 來 自 銷 售 供 應 商B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的 收 益 佔 本 集
團 來 自 銷 售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的 總 收 益 的 百 分 比 由 截 至2016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約35.5%
增 加 至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約40.5%。儘 管 本 集 團 的 存 貨 結 餘 於2017年3月31日 增
加 約5.3百 萬 港 元,其 中 約4.7百 萬 港 元 乃 來 自 供 應 商B。本 集 團 的 存 貨 結 餘 於2017年7
月31日 減 少 約2.5百 萬 港 元,其 中 約1.3百 萬 港 元 乃 來 自 供 應 商B。減 少 主 要 是 因 為 於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來 自 銷 售 供 應 商B的 產 品 的 收 益 約2.8百 萬 港 元 及 採 購 供 應
商B的 產 品 約1.5百 萬 港 元 的 淨 影 響。於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向 供 應 商B的 採 購
乃 為 確 保 供 應 商B各 產 品 型 號 的 存 貨 水 平 充 足。此 外,根 據Ipsos報 告 及 公 開 資 料,供 應
商B於2010年 全 球 指 紋 識 別 算 法 競 賽 的 指 紋 配 對(FMISO)組 別 中 排 名 第 一,並 在 美 國 獲
得FBI認 證。因 此,鑒 於(i)與 供 應 商B的 業 務 關 係 及 供 應 商B頒 授 的 獎 項;(ii)供 應 商B產
品 銷 售 帶 來 的 收 益;(iii)供 應 商B的 全 球 市 場 地 位;及(iv)本 集 團 未 來 計 劃 在 中 國 推 出
可 負 擔 本 地 製 造 的 指 紋 識 別 裝 置,其 指 紋 感 應 器 將 由 供 應 商B提 供(如 本 招 股 章 程「業
務 目 標 及 策 略 — 業 務 策 略」所 述),董 事 認 為,本 集 團 透 過 獨 家 總 協 議 與 供 應 商B維 持
穩 固 的 關 係 實 屬 有 利。
24. 與 供 應 商A1簽 訂 日 期 為2015年6月26日 的 總 協 議 於2016年12月31日 結 束,而 本 集
團 自 此 尚 未 與 供 應 商A1訂 立 任 何 其 他 總 協 議 或 其 他 供 應 協 議。儘 管 供 應 商 集 團A為 本
集 團 截 至2016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的 最 大 供 應 商,並 為 本 集 團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的 第 二 大 供 應 商,惟 由 於 採 購 數 量 承 諾 已 列 入 總 協 議 內,本 集 團 決 定 不 會 與 供 應 商A1
訂 立 另 一 份 總 協 議 或 其 他 供 應 協 議,以 便 在 從 市 場 上 其 他 供 應 商 採 購 替 代 產 品 方 面 保
持 靈 活 性。本 集 團 於2016年12月31日 完 成 總 協 議 後 繼 續 出 售 從 供 應 商A1採 購 的 產 品。
25.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供 應 商A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大 批 購 買 折 扣,並 於 本 集 團 每 個 曆 年 向
其 購 買700件 物 品 時,提 供2.8%折 扣。本 集 團 於2015年 向 供 應 商A購 買877件 物 品 並 取 得
2.8%折 扣。於2016年,本 集 團 向 供 應 商A購 買 少 於700件 物 品,並 無 取 得 折 扣。於2016年
6月,供 應 商A亦 提 供 一 次 性 優 惠,即 本 集 團 每 購 買150件 掌 形 產 品 將 可 免 費 獲 得30件
掌 形 產 品。
26. 本 集 團 的 存 貨 包 括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 及 其 他 裝 置。董 事 認 為,有 效 控 制 存 貨 水 平
對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盈 利 能 力 為 之 重 要。由 於 本 集 團 於 截 至2016年3月31日 及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以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自 供 應 商 集 團A及 供 應 商B作 出 其 購 買 分 別
66.4%、64.9%及39.2%,供 應 商 集 團A或 供 應 商B的 供 應 中 斷 相 比 其 他 供 應 商 的 供 應 中
斷 可 能 對 本 集 團 的 存 貨 控 制 造 成 更 重 大 影 響。因 此,為 確 保 來 自 供 應 商 集 團A及 供 應
商B的 貨 品 供 應,本 集 團 不 時 與 彼 等 討 論 截 至 未 來12個 月 的 採 購 計 劃。通 過 考 慮 近 期
銷 售 表 現 及 供 應 商 集 團A及 供 應 商B提 供 的 任 何 折 扣 或 優 惠 之 後,本 集 團 通 常 一 年 內
向 彼 等 下 達 數 次 訂 單。於2016年6月,供 應 商A向 本 集 團 提 供 一 次 性 優 惠,本 集 團 每 購
買150件 掌 形 產 品 可 免 費 獲 得30件 掌 形 產 品。因 此,本 集 團 於2016年6月 購 買150件 產 品
並 免 費 獲 得30件 掌 形 產 品。由 於 供 應 商B於2016曆 年 推 出9個 新 型 號,本 集 團 作 為 其 獨
家 分 銷 商 購 買 其 若 干 數 目 的 不 同 型 號 產 品,以 擴 闊 產 品 型 號 基 礎。然 而,由 於 舊 型 號仍 有 需 求,本 集 團 仍 維 持 及 購 買 舊 型 號。向 供 應 商B購 買 的 型 號 數 目 於 截 至2017年3月
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期 間 由40個 增 加 至50個。
就 其 他 並 非 採 購 自 供 應 商 集 團A或 供 應 商B的 產 品,本 集 團 一 般 基 於 銷 售 預 測、市
場、經 濟 狀 況 及 客 戶 的 預 期 採 購 訂 單 定 期 審 閱 存 貨 水 平,以 估 計 所 需 存 貨 數 量。本 集
團 通 常 應 其 客 戶 要 求 與 其 討 論 其 預 期 採 購 訂 單。於 釐 定 產 品 存 貨 水 平 時,客 戶 訂 單、
歷 史 記 錄 及 客 戶 銷 售 模 式 為 將 作 考 慮 的 因 素。本 集 團 不 少 供 應 商 位 於 海 外,本 集 團 訂
貨 與 海 外 供 應 商 送 貨 之 間 的 產 品 交 貨 時 間 介 乎 約8至12星 期。另 一 方 面,位 於 香 港 及
中 國 的 供 應 商 的 產 品 交 貨 時 間 一 般 少 於8星 期。就 相 對 昂 貴 及 客 戶 需 求 較 少 的 產 品(例
如 具 備 虹 膜 識 別 功 能 的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裝 置)而 言,為 維 持 低 存 貨 水 平,本 集 團 一 般 於 就
相 關 型 號 磋 商 或 從 客 戶 收 取 銷 售 訂 單 時 下 訂,並 僅 於 客 戶 確 認 其 訂 單 時 購 買。當 審 查
大 量 銷 售 訂 單 時,本 集 團 將 於 接 納 訂 單 後 檢 查 庫 存。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存 貨 周 轉 天 數(按 期 初 及 期 末 存 貨 結 餘 平 均 值 除 以 期 內
已 售 存 貨 成 本,再 乘 以 期 內 天 數 而 計 算 得 出)分 別 約 為171.0天、255.6天 及266.9天。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並 無 經 歷 任 何 產 品 供 應 短 缺。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本 集 團 作 出 的 存 貨 撥 備 分 別 為 零、約0.3百 萬 港 元 及 零。
下表說明(i)本集團於2016年3月31日、2017年3月31日及2017年7月31日的存貨;及(ii)
於2017年7月31日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存 貨 的 其 後 銷 售 情 況 之 賬 齡 分 析:
於3月31日 於7月31日
於2017年7月31日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2016年 2017年 2017年 存 貨 的 其 後 銷 售 情 況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0至180天 8,306 70.1 8,405 49.1 3,694 25.2 1,376 24.5
181至365天 2,292 19.3 4,618 27.0 6,438 43.9 2,453 43.7
超 過365天 1,255 10.6 4,097 23.9 4,533 30.9 1,783 31.8
11,853 100.0 17,120 100.0 14,665 100.0 5,612 100.0
27. 作為一般營運過程的一環,本集團負責安裝及維護生物特徵識別解決方案╱裝置。
自2013年10月 以 來,澳 門 現 場 安 裝 及 維 護 過 程 已 分 包 予 分 包 商A。分 包 商A主 要 從 事(其
中 包 括)於 澳 門 提 供 保 安 系 統 服 務、門 禁 系 統 及 監 視 系 統,其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為 本 集 團
最 大 分 包 商。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支 付 或
應 付 分 包 商A的 分 包 費 金 額 分 別 約 為0.9百 萬 港 元、0.9百 萬 港 元 及0.3百 萬 港 元,佔 本 集
團 分 包 費 總 額 分 別 約83.6%、92.4%及66.5%。分 包 商A概 無 正 式 授 出 信 貸 期。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分 包 商A與 本 集 團 有 約 四 年 的 業 務 關 係。
28. 於 香 港 安 裝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解 決 方 案╱裝 置 通 常 由 本 集 團 技 術 人 員 進 行。然 而,作
為 應 急 及 後 備 方 案,本 集 團 按 臨 時 基 準 分 包 若 干 安 裝 工 程 予 香 港 的 分 包 商B,有 關 工
程相對較簡單及標準化。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四個月,
支 付 或 應 付 分 包 商B的 分 包 費 金 額 分 別 約 為0.1百 萬 港 元、58,000港 元 及 零。
由 於 本 集 團 並 無 擁 有 相 關 專 業 知 識╱資 格 及 特 別 工 具,本 集 團 已 委 聘 分 包 商C於
香 港 安 裝 電 子 鎖。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支
付 或 應 付 分 包 商C的 分 包 費 金 額 分 別 約 為23,000港 元、15,000港 元 及8,000港 元。概 無 與
分包商B或分包商C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商B及分包商C按個別基準向本集團收取費用。
本 集 團 亦 已 於2017年5月 委 聘 分 包 商D在 中 國 珠 海 招 聘 人 手,以 研 究 及 開 發 基 於 網
絡 的 系 統(「基 於 網 絡 的 系 統」)。基 於 網 絡 的 系 統 毋 須 與「Time Expert」整 合,並 擬 通 過 網
絡 連 接 存 取 而 非 於 指 定 地 點 通 過 特 定 裝 置 存 取。基 於 網 絡 的 系 統 擬 包 括(i) EIMS &
RFID系 統,以 提 供 使 用RFID標 籤 及 手 持 裝 置 控 制 及 追 蹤 存 貨 及 設 備 狀 態 的 線 上 設 備
及存貨管理系統;及(ii)包括工資計算、報稅及員工表現評估功能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委 聘 分 包 商D有 兩 大 原 因。首 先,本 集 團 的 軟 件 開 發 部 門 被 高 度
利 用 以 支 援 其 日 常 營 運,例 如 向 客 戶 提 供「Time Expert」的 維 護 及 售 後 服 務。因 此 軟 件
開發部開發新系統及應用程式的能力有限。其次,基於網絡的系統開發屬一次性項目,並 預 計 將 於2018年 下 半 年 前 大 致 完 成,分 包 商D的 委 聘 在 不 計 及 人 員 增 加 所 涉 及 的 額
外 行 政 成 本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擴 展 性。
分 包 商D為 一 間 於2007年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私 人 公 司,主 要 從 事(其 中 包 括)提 供 不
同 軟 件 工 程 及 外 判 服 務。分 包 商D的 關 連 公 司 亦 提 供 其 他 服 務,例 如(i)中 國 及 亞 太 地
區 的 企 業 軟 件 產 品 及 支 援;(ii)軟 件 工 程 培 訓 和 教 育;及(iii)軟 件 行 業 私 人 公 司 的 諮 詢
和 融 資 服 務。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分 包 商D已 委 派 九 名 人 員 專 門 按 本 集 團 指 示 及 監 督 為 基 於
網 絡 的 系 統 開 展 工 作。基 於 網 絡 的 系 統 的 開 發 預 計 將 於2018年 下 半 年 前 大 致 完 成。由
於 與 分 包 商D的 委 聘 將 按 一 次 性 項 目 基 準 進 行,故 董 事 認 為 與 分 包 商D的 委 聘 將 於 項
目 竣 工 後 終 止。基 於 網 絡 的 系 統 建 成 後 將 由 本 集 團 的 軟 件 開 發 部 負 責 維 護。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已 付 或 應 付 分 包 商D的 分 包 費 金 額 約 為0.1百 萬 港 元,
佔 本 集 團 分 包 費 總 額 約31.5%。
29. 主 要 分 包 商 與 客 戶 重 疊
分 包 商A及 客 戶J為 關 連 公 司,由 若 干 共 同 股 東 持 有。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分 包 商A為
本 集 團 的 分 包 商 及 客 戶,而 客 戶J為 本 集 團 的 客 戶。分 包 商A實 質 上 為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分
包 商,而 來 自 分 包 商A及 客 戶J的 收 益 分 別 佔 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的 收 益 少 於0.5%及
3%。據 董 事 所 深 知,分 包 商A從 事 於 澳 門 提 供 保 安 系 統 服 務、門 禁 系 統 及 監 視 系 統,
而 客 戶J從 事 於 香 港 提 供 保 安 服 務。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分 包 商A向 本 集 團 於 澳 門 的 客 戶 提 供 安 裝 及 維 護 服 務。截 至2017
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已 付 或 應 付 分 包 商A的 分 包 費 金
額 分 別 約 為0.9百 萬 港 元、0.9百 萬 港 元 及0.3百 萬 港 元,分 別 佔 本 集 團 分 包 費 總 額 約
83.6%、92.4%及66.5%。分 包 商A並 無 正 式 授 出 信 貸 期。
截 至2016年3月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主 要 向 分 包 商A提 供 監 視 系 統 以 進 一 步 與 其 本
身 提 供 予 其 客 戶 的 保 安 系 統 整 合。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2017年7
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來 自 分 包 商A的 收 益 分 別 約 為190,000港 元、零 及 零,分 別 佔 本 集 團 的
總 收 益 約0.3%、零 及 零,而 同 期 向 分 包 商A提 供 的 產 品 的 平 均 毛 利 率 分 別 約 為37.4%、
零 及 零。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本 集 團 主 要 提 供(i)監 視 系 統 予 客 戶J以 進 一 步 與
其本身提供予其客戶的保安系統整合;及(ii)指紋識別裝置予客戶J以供其作內部使用。
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四個月,本集團為客戶J的客戶提供巡邏系統的度身訂造解決方案。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來 自 客 戶J的 收 益
分別約為0.1百萬港元、16,000港元及0.6百萬港元,分別佔本集團的總收益約0.2%、0.0%
及2.5%,而 同 期 向 客 戶J提 供 的 產 品 的 平 均 毛 利 率 分 別 約 為58.6%、53.1%及61.8%。
董 事 認 為,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與 重 疊 客 戶 進 行 的 公 平 交 易 產 生 的 溢 利 外,本 集 團 或 分
包 商A或 客 戶J並 無 獲 得 不 尋 常 利 益。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分 包 商B為 本 集 團 的 分 包 商 之 一 及 本 集 團 的 一 名 客 戶。來 自 分
包 商B的 收 益 約 為11,000港 元,佔 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收 益 的0.0%。據 董 事 所 深 知,
分 包 商B從 事 提 供 保 安 設 備 及 系 統 安 裝。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委 聘 於 香 港 的 分 包 商B按 臨 時 基 準 在 香 港 安 裝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解 決 方 案╱裝 置(有 關 工 作 相 對 簡 單 及 標 準 化)以 作 應 急 及 後 備 之 用。截 至2017年3
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已 付 及 應 付 分 包 商B的 分 包 費 金 額
分別約為0.1百萬港元、58,000港元及零,分別佔本集團分包費總額約14.2%、6.0%及零。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主 要 向 分 包 商B提 供 監 視 系 統。截 至2017年3月
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來 自 分 包 商B的 收 益 分 別 約 為 零、
11,000港 元 及 零,分 別 佔 本 集 團 的 總 收 益 約 零、0.0%及 零,而 向 分 包 商B提 供 的 產 品 的
平 均 毛 利 率 分 別 約 為 零、53.9%及 零。
董 事 認 為,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與 重 疊 客 戶 進 行 的 公 平 交 易 產 生 的 溢 利 外,本 集 團 或 分
包 商B並 無 獲 得 不 尋 常 利 益。
30.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就 產 品 銷 售 收 取 終 端 用 戶 的 毛 利 率 較 其 他 客 戶 類 別 的 毛
利 率 高 出 約55.0%至65.0%,主 要 是 由 於(i)終 端 用 戶 通 常 按 個 別 項 目 下 達 的 訂 單 涉 及 更
多 資 源 以 及 銷 售 及 行 政 活 動;及(ii)本 集 團 通 常 提 供 交 付 後 最 多 一 年 的 標 準 維 護 服 務,
而 並 無 提 供 予 系 統 集 成 商 及 轉 售 商。本 集 團 就 產 品 銷 售 收 取 系 統 集 成 商 的 標 準 毛 利 率
約為40.0%至50.0%,其通常按個別項目下達的訂單涉及更多資源以及銷售及行政活動。
本 集 團 就 產 品 銷 售 收 取 轉 售 商 的 毛 利 率 下 降 約30.0%至40.0%,乃 主 要 因 其 大 批 購 買 模
式 在 安 排 交 付、結 賬 以 及 銷 售 及 行 政 活 動 方 面 需 要 進 行 較 少 磋 商 及 時 間。本 集 團 僅 以
電 話 支 援 向 系 統 集 成 商 轉 售 商 提 供 遙 距 診 斷 服 務。
31. 下 表 載 列 於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以 及 截 至2016年 及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按 客 戶 類 別 分 類 的 整 體 毛 利 率(包 括 所 提 供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毛 利 率)明 細: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 % % %
(未 經 審 核)
終 端 用 戶 66.0 65.9 64.8 68.8
系 統 集 成 商 48.7 46.8 41.8 48.6
轉 售 商 34.3 39.8 35.0 37.2
整 體 毛 利 率 60.4 59.8 55.2 62.4
32.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所 有 產 品 均 在 香 港、澳 門 及 中 國 出 售,且 所 有 服 務 均 在
香 港、澳 門 及 中 國 提 供。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本 集 團 的 總 收 益 分 別 約78.3%、78.1%及83.5%來 自 香 港。下 表 載 列 於 截 至2017
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以 及 截 至2016年 及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按 地 理 位 置 分 類 的 收
益 明 細: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香 港 46,238 49,625 14,565 20,373
澳 門 5,916 7,064 3,043 1,340
中 國 6,911 6,833 2,494 2,685
59,065 63,522 20,102 24,398
33.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本 集 團 產 生 的 收 益 來 自 不 同 行 業 客 戶。下 表 載 列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按 其 終 端 用 戶 客 戶 的 行 業 劃 分 的 本 集 團 來 自 其 終 端 用 戶 客 戶 的 銷 售 明 細:
截 至3月31日 止 年 度
截 至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2016年 2017年 2017年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建 築 38,204 38,725 15,554
賭 場 1,129 2,405 499
製 造 業 688 381 296
金 融 服 務 59 492 254
酒 店 及 餐 飲 544 629 170
物 業 管 理 447 215 115
辦 公 室 租 賃 559 36 42
其 他(附 註) 1,557 1,766 459
43,187 44,649 17,389
34. 404是他的客:
根 據 客 戶 集 團D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作 出 的 公 佈,其 未 能 就 於2017年5月18日 到 期 的
300百 萬 美 元 優 先 票 據 支 付13.1百 萬 美 元(約102.4百 萬 港 元)的 半 年 利 息(「利 息」)。客 戶
集團D的最終控股公司隨後於2017年6月14日匯出資金以償付利息。此外,根據公開資料,
客 戶 集 團D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之 前 核 數 師 並 未 就 客 戶 集 團 D 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截 至
2016年12月31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發 表 審 核 意 見,乃 由 於 有 關 持 續 經 營 的 多 項 不
明 朗 因 素 之 間 的 潛 在 相 互 影 響 及 其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可 能 構 成 的 累 計 影 響。
於2017年7月31日,本 集 團 來 自 客 戶 集 團D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約 為1.2百 萬 港 元(「貿 易
應 收 款 項」),其 中 約0.4百 萬 港 元 已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償 付。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包 括(i)應
收 客 戶 集 團D的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款 項 約0.4百 港 元;(ii)應 收 客 戶 集 團D作 為 擁 有40.0%權
益 一 方 的 一 間 非 法 團 合 營 企 業(「合 營 企 業A」)款 項0.9百 萬 港 元;(iii)應 收 客 戶 集 團D作
為 擁 有22.5%權 益 一 方 的 另 一 間 非 法 團 合 營 企 業(「合 營 企 業B」)款 項23,000港 元;及(iv)
應 收 客 戶 集 團D作 為 擁 有65.0%權 益 一 方 的 另 一 間 非 法 團 合 營 企 業(「合 營 企 業C」)款 項
26,000港 元。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其 後 償 付 情 況 載 列 如 下:
於2017年
7月31日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的
其 後 償 付 情 況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應 收 客 戶 集 團D的 集 團 成 員 公 司 款 項 273 262
應 收 合 營 企 業A款 項 861 67
應 收 合 營 企 業B款 項 23 23
應 收 合 營 企 業C款 項 26 26
總 計 1,183 378
本 集 團 的 管 理 層 認 為,客 戶 集 團D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概 不 存 在 減 值 跡 象,且 並 無 就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的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撥 備,原 因 如 下:
(i)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本 集 團 每 月 收 取
客 戶 集 團D的 付 款,平 均 每 月 款 項 約0.3百 萬 港 元。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後 及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集 團 繼 續 向 客 戶 集 團D銷 售,總 額 約 為0.9百 萬 港 元。另
一 方 面,本 集 團 繼 續 每 月 收 取 客 戶 集 團D的 付 款 約0.8百 萬 港 元;及
(ii)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於2017年7月31日 的 應 收 客 戶 集 團D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未
償 還 結 餘 約0.8百 萬 港 元 來 自 合 營 企 業A。客 戶 集 團D於 合 營 企 業A擁 有40.0% 益,而 餘 下60%權 益 則 由 一 間 在 韓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其 他 參 與 者」)
擁 有。根 據 其 他 參 與 者 的 未 經 審 核 季 度 報 告,其 於2017年3月31日 持 有 約20億
港 元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香 港 法 律 顧 問 告 知,倘 客 戶 集 團D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轉 差,本 集 團 可 追 討 其 他 參 與 者 或 合 營 企 業A的 成 員 公 司,乃 由 於
非 法 團 合 營 企 業 內 的 每 名 參 與 者 或 成 員 公 司 須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對 合 營 企 業 所 招
致 的 一 切 債 務 及 責 任 向 其 他 參 與 者 或 成 員 公 司 負 責。因 此,董 事 相 信 本 集 團
能 夠 收 取 應 收 合 營 企 業A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未 償 還 結 餘。
根 據 上 述 情 況,董 事 預 期 本 集 團 不 會 因 財 務 困 難 及 未 能 及 時 支 付 利 息 而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或 來 自 客 戶 集 團D的 收 益 造 成 任 何 重 大 影 響。
此 外,董 事 認 為,客 戶 集 團D的 業 務 潛 在 虧 損 不 大 可 能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的 可 持 續 性
造 成 任 何 重 大 影 響,理 由 如 下:
(i) 本 集 團 對 客 戶 集 團D的 依 賴 並 不 重 大。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以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來 自 客 戶 集 團D的 收 益 僅 佔 本 集 團 的 總 收 益 分 別
約4.6%、7.9%及2.5%。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後,與 客 戶 集 團D的 交 易 金 額 減 少。客
戶 集 團D產 生 的 平 均 每 月 銷 售 額 由 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年 度 約0.4百 萬 港 元
減 少 至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 約0.1百 萬 港 元。客 戶 集 團D產 生 的 平 均 每
月 銷 售 額 由2017年8月 直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仍 約 為0.2百 萬 港 元。減 少 主 要
是 由 於2016年10月 大 幅 完 成 沙 中 線 項 目;及
(ii) 董 事 相 信,鑒 於 本 集 團(a)對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技 術 的 透 徹 了 解 及 專 業 知 識;(b)開
發 或 定 制 軟 件 以 整 合 其 客 戶 的 門 禁 控 制 及 工 資 系 統 之 能 力;(c)往 績 彪 炳;(d)
行 內 聲 譽;(e)業 務 網 絡;及(f)與 其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的 牢 固 關 係,本 集 團 將
繼 續 能 夠 獲 得 現 有 及 新 客 戶 的 新 訂 單;及
(iii) 本 集 團 於 業 績 記 錄 期 間 擁 有 約780名 客 戶 的 廣 泛 客 戶 基 礎,涉 及 賭 場、建 築、
酒 店 及 餐 飲、金 融 服 務、製 造、物 業 管 理 及 辦 公 室 租 賃 等 各 行 各 業。不 同 種 類
客 戶 使 本 集 團 的 產 品 能 接 觸 到 不 同 行 業 客 戶。董 事 認 為,其 產 品 的 用 途 多 樣
性 將 使 本 集 團 能 夠 於 上 市 後 招 攬 不 同 行 業 的 更 多 客 戶。
提 供 維 護 服 務
就 香 港 及 澳 門 客 戶 而 言,於 保 養 期 結 束 後,本 集 團 可 透 過 專 訊 工 程 於 香 港 或 透 過
委 聘 分 包 商A於 澳 門 提 供 維 護 服 務。香 港 及 澳 門 客 戶 可 就 每 年 重 續 維 護 合 約 與 本 集 團
進行討論,並可酌情決定與本集團就生物特徵識別解決方案╱裝置維護訂立維護合約,
通 常 為 期 長 達 一 年。本 集 團 一 般 維 護 協 議 的 服 務 簵 圍 概 述 於 本 節「服 務」分 節。
於2015年11月,本 集 團 與 客 戶 集 團D及 客 戶 集 團G的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訂 立 協 議,以 就
一項有關沙中線建造項目提供(i)沙中線東西線的隧道貫通控制系統的設計、供應及安裝;
及(ii)隧 道 貫 通 控 制 系 統 的 保 養 服 務。此 項 目 涵 蓋2015年12月 至2018年4月 期 間,包 括 保
養 服 務。合 約 金 額 約 為7.6百 萬 港 元(受 限 於 固 定 分 包 率)。截 至2017年3月31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17年7月31日 止 四 個 月,本 集 團 來 自 此 項 目 的 收 益 分 別 為 零、約6.1百 萬 港
元 及0.3百 萬 港 元。
33. 僱 員
於2017年7月31日,本集團聘用了63名全職僱員。下表載列按職能劃分的僱員總數:
職 能 香 港 中 國 合 計
董 事 3 — 3
財 務 及 行 政 12 5 17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2 — 2
物 流 及 倉 庫 4 — 4
營 運 及 服 務 12 — 12
項 目 及 銷 售 9 2 11
軟 件 開 發 4 5 9
技 術 支 援 4 1 5
合 計 50 13 63
12 : GS(14)@2018-02-05 18:04:05

34. 一家親
35. 阮美玲:289、383、1186(8)
36. 任超凡:8352、8129
37. 梅栢權:215、8
38. 鍾定縉:343
39. 許文浩: 909、335、428
13 : GS(14)@2018-02-05 18:07:06

40. 華普天健
41. 2017年增4%,至1,340萬,2018年4個月增36%,至450萬,320萬現金
14 : GS(14)@2018-02-11 18:31:49

如果呢隻畀上,我無野好講
15 : to10midnight(57269)@2018-02-12 12:47:13

去信搞佢其實都做到,太多垃圾上- -'
16 : GS(14)@2018-02-13 01:49:12

全部創仔都正仆街
17 : to10midnight(57269)@2018-02-14 12:19:01

策X王 X略X 今朝叫班人沖,沖完升都唔比賣0.55先比賣,又死哂一堆人XD
18 : 太平天下(1234)@2018-02-14 14:51:26

【名家搶先睇】4原因炒新股(周顯)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80213/57828537
19 : to10midnight(57269)@2018-02-14 17:03:39

太平天下18樓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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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顯靠得住,猪乸會上樹
20 : GS(14)@2018-02-14 23:46:43

to10midnight17樓提及
策X王 X略X 今朝叫班人沖,沖完升都唔比賣0.55先比賣,又死哂一堆人XD


真是仆街,呢隻一睇都知康健
21 : GS(14)@2018-02-14 23:47:10

to10midnight19樓提及
太平天下18樓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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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顯靠得住,猪乸會上樹


都唔知睇來做咩
22 : GS(14)@2018-06-23 11:48:10

盈利降7成,至6,700萬
23 : GS(14)@2018-06-23 11:48:10

盈利降7成,至6,700萬
24 : GS(14)@2018-10-31 14:57:14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根據目前
可得資料,本集團預期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將錄得淨虧損,而截
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則錄得淨溢利約5.8百萬港元。盈轉虧乃主要由
於銷售手提設備產生的收益較二零一七年同期減少逾25 %所致。
25 : GS(14)@2018-11-03 08:56:46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根據目前
可得資料,本集團預期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將錄得淨虧損,而截
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則錄得淨溢利約5.8百萬港元。盈轉虧乃主要由
於銷售手提設備產生的收益較二零一七年同期減少逾25 %所致。
26 : GS(14)@2018-11-09 18:30:17

虧,6,800萬現金
27 : GS(14)@2019-01-29 10:23:53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根據目前
可得資料,本集團預期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將錄得淨虧損,
而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則錄得淨溢利約9.0百萬港元。盈轉虧
乃主要由於銷售手提設備產生的收益較二零一七年同期減少逾25 %所致,與本公
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的盈利警告公佈中所述有關截至二零一八年九
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業績由盈轉虧的原因相同。
本公司目前正在定稿本集團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的未經審核
綜合業績。本盈利警告公佈僅為董事會基於董事會目前可得資料的初步審閱而作
出的評估,而有關資料尚未經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或本公司核數師審閱或審核。有
關本集團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的財務業績及表現的進一步詳
情將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或該日前後公佈。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務請細閱有關本
集團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業績的本公司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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