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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改革再開火 張華峯:應再諮詢 總結文件4月交財委會 證監:不急於下結論

1 : GS(14)@2017-02-07 04:56:24

【明報專訊】上市監管架構改革諮詢結束已逾兩個月,各界仍然爭議不斷,有議員提出,收集意見後應再作諮詢,直到達成共識。證監會主席唐家成昨表示,諮詢文件及意見將於4月提交立法會討論,但到時不會作出最終決定,而是「從長計議」。業內人士認為,分歧難以調解,證監會執行意欲不高,改革或遙遙無期。

明報記者 武君

昨日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證監會財政預算事宜時,地產及建造界議員石禮謙向證監會提出,新一屆政府對上市架構改革或有新想法,新特首上任前不宜有結論。金融界議員陳振英建議,證監會整理意見後不應直接作結論,應公開意見並做第二次諮詢,形成相對較具共識的方案。證監會主席唐家成回應稱,諮詢收到較多不同回應,對此持開放態度,證監會和港交所就意見作詳盡分析後,會於4月提交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適當時會再分享,但不急於下結論。

石禮謙:方案或不符現行法例

石禮謙又認為目前的上市架構改革方案和現行法例不符,要求證監提交書面報告解釋是基於哪一條法例,質疑證監會做法並非有利金融市場,而是為證監會集權。唐家成強調,諮詢文件的方案不涉及更改任何法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陳美寶補充,一切程序都會確保依例去做,而收到的意見中亦有關於修改法例的意見,會在4月一併向委員會交代和解釋。對是否有需要做第二次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主席、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峯表示,就目前收到的回應來看,業內分歧較大,所以有議員建議立法會討論前要對諮詢意見做總結,不過估計短期內無法完成分析,而證監會方面對做出結論的期限仍然沒有時間表。對改革諮詢是否會不了了之,他不予置評,只稱香港始終需要監管和發展達成平衡,形成良好市場,才能吸引投資者。

詹培忠:證監執行決心大減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稱,這問題爭論許久,離諮詢結束已兩個月,卻仍再拖延,反映證監會已成「無牙老虎」,執行改革決心可能已大減。他又稱,改革要公平合理,證監會、港交所若要修改遊戲規則,應向市場清晰闡明以後要秉持「披露為本」還是轉為「批准為主」,若是後者,證監會和港交所就要為出問題的上市公司負責,而非攬權卻又不承擔責任。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1645&issue=20170207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5738

同股不同權火速諮詢1個月 企業分拆稍後再諮詢 免惹混淆

1 : GS(14)@2018-02-25 03:05:49

【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昨日公布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諮詢,諮詢期為1個月,最快4月底可接受同股不同權企業申請上市,暫僅限個人持有特權股份。行政總裁李小加表示,雖然「市場上有強烈聲音」認為應開放讓企業持有特權股份,但經過討論後,認為「中間加入有關建議並不合適」,現時亦未有就這個議題的討論有充分準備,故決定就此在4月底新例實施後3個月內另設諮詢。

明報記者 余慕恩、李哲毅

港交所未有在諮詢文件內就企業是否能持有特權股份下定案,但稱「收到多方回應指聯交所應批准法團股東享有不同股票權」,最遲於新規行3個月內,就企業能否持特權股再作的市場諮詢,「探究允許公司享不同股票權是否可行」。

最快4月底同股不同權可申上市

李小加表示,贊成及反對企業持股的理據均存在,需要在「另一個場合及時間」作充分討論,他指上一輪至今的諮詢是為個人持股而設,「以肯定Steve Jobs(美國蘋果公司創辦人喬布斯)不會被炒」,但支持企業持股亦有其原因,需要再辯論。上市部主管戴林瀚表示,為免企業持股的爭議「騎劫」(hijack)是次細則諮詢,由於去年至今就「同股不同權」的討論均是圍繞個人持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企業持股與12月的總結亦存在極大差異,故另設諮詢較合適。

稱不會為創新產業畫線

就創新產業公司定義,李小加表示,將不會有「畫線測試」(見另稿),指難以用簡單客觀標準作衡量,他稱會就此發指引信解釋考慮因素,亦會隨着審批經驗增加而發有關指引信,相信超過九成的申請個案都不會有爭議,餘下則由上市委員會決定,與現時審批新股上市是否合適一樣。

李小加早前提及就新上市架構將增聘上市部人手,同時亦希望上市委員會衡量新加入人選時會考慮生物科技企業及創新企業人士,他亦表示就審批相關企業上市申請時,遇上「技術問題」可向外部專業小組查詢,港交所亦會定期與小組會面,但強調決定權仍在上市部、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手上。就是否將容許生物科技公司以外行業的未有盈利企業在港上市,李小加表示暫時未有計劃。

上市商會:反對放寬企業持股

上市公司商會行政總裁黃明偉表示,商會並未有向港交所提出放寬企業持股,市場聲音並非來自上市公司,他稱商會的立場是反對企業持股,因同股不同權的原意是讓企業創辦人持有多投票權的股份以作決策。

安永亞太區上市服務主管合伙人蔡偉榮認為,即使最終不容許企業持股,業界亦有方法應對,分拆的方法包括將股份先以實物分派形式分給個人股東,架構重組後在申請以同股不同權方式上市,並非難事。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1273&issue=2018022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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