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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政府進修貸款主腦罪成判囚

1 : GS(14)@2010-06-17 22:45:00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3.html

一間教育中心(A公司)的一名股東兼董事串謀多人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詐騙「免入息審查貸款」合共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今日(星期四)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四十九歲,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裁判官蘇惠德在宣判時稱,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指,被告策劃一項詐騙計劃,與其他六名分別充當學生、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的人士,串謀詐騙由學生資助辦事處負責管理的「免入息審查貸款」。


上述六名人士早前已承認相關串謀罪名,其中三人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一百二十小時,另外三人將於稍後判刑。


案情指,「免入息審查貸款」向合資格的學生提供低息貸款,以資助他們入讀指定教育機構的合資格課程。


每名申請貸款的人士需遞交申請表格,表格需有一名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簽署,分別承擔倘申請人未能償還貸款,有關擔保人須負責清還貸款;而有關見證人則證明申請人及擔保人皆在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上簽署。


申請獲批後,貸款將以分期形式付予有關的教育機構以支付申請人的學費,最高的貸款額相等學費的全部。


案發時,A公司以B公司的名稱營運,被告為B公司的主管兼經理。B公司自二○○六年一月開始開辨一項專業管理證書課程,課程學員可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學費為七萬五千元。


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被告與分別充當學生及擔保人的兩名人士串謀,致使充當學生的人士報讀上述課程及申請貸款。


在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A公司在獲得有關貸款後,向上述學生支付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作為他在詐騙勾當中的報酬。


被告又於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與另一名充當學生的人士串謀詐騙七萬五千元的貸款。在申請獲批後,A公司支付四萬元的予有關學生作為他的報酬。


案情指,餘下款項由被告及其他詐騙勾當成員侵吞。而充當學生的兩名人士從沒有出席上述課程。


被告亦處理共八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A公司付予該兩名人士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何鎮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礎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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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安主任就聘請護衛員收賄被判囚

1 : GS(14)@2010-06-17 22:49:13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1.html

一名保安公司前保安主任向求職的護衛員索取及收受共一萬一千元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星期一)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被告,三十五歲,早前被裁定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兩項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裁判官文偉新並令被告賠償九千五百元予有關保安公司。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聘於上述保安公司,負責赤柱一個屋苑的保安工作,被告的職責包括招聘護衛員及監督他們的工作。


被告於二○○九年一月進行一次面試期間,向一名巴基斯坦籍的護衛員索取及收受一千五百元款項,以作為聘用他在上述屋苑當護衛員的報酬。


上述護衛其後介紹多名有意找工作的朋友予被告。


同年二月至四月期間,被告分別向六名求職的巴基斯坦籍人士索取及收受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茶錢」,作為聘請他們為護衛員的報酬。


案情指,有關保安公司在被告的推薦下聘用了其中六名人士,被告向他們收受了共九千五百元的賄款。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並由廉署人員龍浩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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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服務公司前經理行賄企圖競投合約判囚五個月

1 : GS(14)@2010-09-26 12:20:46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63.html
一名空運服務公司前總經理,提供逾十二萬元賄款,企圖競投一項合約,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早前承認控罪,並於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
劉德安,五十三歲,曾受僱於銀展國際有限公司(「銀展」),較早時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法官鮑理賢判刑時稱,貪污對社會造成損害,而商業貪污猶如涉及公營機構的貪污罪行同樣嚴重。法官續稱,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此外,法官亦命令充公被告的一萬三千元,而有關款項是被告用作行賄的部份款項。
案情透露,「銀展」是亞洲空運中心有限公司(「亞運」)的承辦商,而「亞運」在香港國際機場經營航空貨運站。
被告受僱於「銀展」,並於二○○八年七月離職。當時,被告及其相關人士計劃成立一間公司,以競投「亞運」一項貨運服務合約。
被告從「亞運」總經理馬亨照獲悉,馬獲推薦以填補被告在「銀展」的空缺。
馬向被告表示,鑑於「銀展」能提供更高薪金,他有意加入該公司。
被告擔心,倘若馬加盟「銀展」,他成功競投有關合約的機會會受到影響。
被告及其相關人士遂每月向馬支付二萬元至二萬二千元,致使馬不會離開「亞運」而加盟「銀展」。
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被告向馬提供賄款合共十二萬元至十三萬二千元。
被告於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在其居所搜獲一萬三千元,有關款項是被告預留於二○○九年六月支付馬二萬二千元的部份款項。
馬亨照,五十九歲,亦被廉署起訴,並於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他其後被判入獄六個月,並須向其僱主歸還十九萬八千元。
「亞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Prakash Daryanani,並由廉署人員黃學芹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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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騙九萬元非法接受貸款及妨礙司法公正判囚三年兩個月

1 : GS(14)@2010-09-26 12:21:07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65.html

一名警員詐騙一名被捕人士的妻子及另一名警方疑犯共逾九萬元,未經許可下接受三千元貸款,以及游說該名疑犯在廉政公署調查相關貪污案件時不要提供協助,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零兩個月。
劉振偉,三十三歲,較早時承認共十八項罪名,即十六項欺詐;一項身為訂明人員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一項意圖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暫委法官林嘉欣判刑時稱,被告的行為可恥,令警隊蒙羞。
法官亦斥責被告作為執法人員濫用權力,知法犯法。法官續稱,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加入香港警務處為警員。自二○○八年一月,被告駐守灣仔警署的刑事調查隊。
被告於二○○八年四月一日被委派負責調查一宗懷疑勒索案。被告拘捕一名與該案有關的疑犯後,告知該疑犯的妻子其丈夫將被通宵扣留,並要求她須給予他五千元作為疑犯的保釋金。
該疑犯的妻子其後給予被告所需的五千元現金,但其丈夫繼續拘留至四月三日,當日疑犯被押送往東區裁判法院就一項勒索罪答辯。疑犯其後獲准保釋,而保釋金則由其妻支付。自此,被告從未向她交還該筆款項。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六月六日至八月一日期間,先後七次向一名非禮案的疑犯訛稱其涉嫌觸犯的罪行嚴重,並聲稱疑犯須支付保釋金共三萬五千元。
被告亦於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至九月二十四日期間,先後四次向上述疑犯詐騙共四萬三千元,聲稱非禮案的受害人索取有關款項以撒銷其投訴。
事實上,受害人被揭發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她其後被起訴相關罪名,並承認控罪。但受害人從未有向疑犯索取金錢,而且亦從未有收取上述部份款項。
被告又於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至十二月十七日期間,先後四次誘使上述疑犯向他借出款項共七千四百元。被告聲稱他本人正受到廉署調查,並需該等款項以支付其保釋金。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八年十月九日未經許可下,向上述疑犯借了三千元款項,訛稱其本人曾借錢予朋友,並需要金錢籌備婚禮。
此外,被告於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知悉廉署人員曾要求上述疑犯在一宗貪污案件中協助調查,遂教導疑犯不要向廉署提供任何供詞,以及不要向廉署人員提及他們兩人之間的金錢瓜葛。
香港警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曾藹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譚厚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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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理詐騙「無铫收費電視」八十萬元採購訂單判囚九個月

1 : GS(14)@2010-09-27 22:01:40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68.html

一名無铫收費電視有限公司(「無铫收費電視」)前助理經理,詐騙該公司批出四十三項總值逾八十萬元的採購訂單予兩間由其控制的公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阮志偉,三十三歲,「無铫收費電視」行政及採購部前助理經理,承認兩項欺詐罪名。至於餘下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稱表示,香港作為一個商業社會,必須維護公平的招標制度。
裁判官稱,鑑於被告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入獄。裁判官續稱,本案並無特殊情況,故判處被告緩刑並不恰當。
李曉婷,二十七歲,接待員,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她承認一項欺詐罪名。至於餘下兩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將李的判刑押後至十月十八日,以待李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李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阮於二○○五年五月加入銀河衛星廣播有限公司。該公司其後改名為「無铫收費電視」。
阮於三年後獲晉升為助理經理,其中一項職責是替「無铫收費電視」尋找合適的供應商。
案情透露,二○○六年一月,李在阮的要求下成立利燊無線電行(「利燊」)。為了隱瞞他才是「利燊」的真正負責人,阮要求李成為「利燊」的商業登記人。李當時是阮的女朋友。
二○○六年一月至二○○七年九月期間,「利燊」取得「無铫收費電視」十三項共值三十五萬九千多元的採購訂單。根據有關訂單,「利燊」須向「無铫收費電視」提供電線、數碼影像光碟及其他辦公室用品。
案情又透露,阮於二○○七年十月成立另一間名為和聯行(「和聯」)的公司。
二○○七年九月至二○○八年十一月期間,「和聯」取得「無铫收費電視」三十項總值四十四萬六千多元的採購訂單。根據有關訂單,「和聯」須向「無铫收費電視」提供印刷服務、電線、文具和小型工程服務。
案情亦透露,「無铫收費電視」若知悉阮在「利燊」及「和聯」有財務利益,該公司不會容許阮參與有關採購工作。
「無铫收費電視」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方漢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呂珮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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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行前經理受賄二十七萬元以批出鑽石訂單判囚三年

1 : GS(14)@2010-09-30 22:26:04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70.html
一名珠寶行前經理,收受非法回佣共約二十七萬港元,作為向供應商批出購買鑽石訂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Isabel Jalbaud,別名Ellie Ho,五十二歲,寶國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寶國」)前出口經理,亦受命須向「寶國」及其鑽石供應商Schachter & Namdar Asia Limited(SNA)各支付十三萬港元。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稱,鑑於被告違反誠信,長時期觸犯嚴重罪行,故判處她入獄乃適當刑罰。
法官續稱,判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並無案底及其求情理由,故將刑期減至三年。
Jalbaud較早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一項串謀詐騙。
甘智怡,二十九歲,SNA前營業代表,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她較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另一項欺詐罪則紀錄在案。
法官將甘的案件押至十月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甘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寶國」於案發時是一間珠寶零售商,在尖沙咀經營兩間珠寶店。SNA是一間總部設在以色列的鑽石供應商。
二○○六年十一月,Jalbaud代表「寶國」經由甘向SNA批出購買鑽石訂單。
在最初數次交易,甘從「寶國」收取全數貨款。但當甘於二○○七年一月中向Jalbaud收取貨款及取回寄賣的貨品時,Jalbaud向她索取回佣。
Jalbaud向甘表示,若甘拒絕給予回佣,她不會支付仍未清繳的款項及延遲退回寄賣的貨品。甘其後答應Jalbaud的要求。
案情又指,甘按Jalbaud的建議,就每一宗交易準備兩份手寫發票,以詐騙「寶國」及SNA。較少折扣率的一份發票交給「寶國」,而另一份較多折扣率即約百分之四至七的發票則交予SNA。
「寶國」因而支付較高的款項,SNA卻少收了貨款,而差額成為了給予Jalbaud的回佣。
Jalbaud亦向甘作出威脅,若她停止支付回佣便會揭發她們之間的非法行為。兩人的貪污勾當一直維持至二○○八年Jalbaud離職時才終止。
二○○七年一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寶國」與SNA進行了合共三十七次鑽石交易。期間Jalbaud收受由甘提供的賄款合共約三萬四千七百四十八美元(約二十七萬港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麗明及尹穎茵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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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串謀詐騙三百多萬元收地賠償被判囚

1 : GS(14)@2010-11-07 17:02:14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90.html
三名人士,在大埔一項為渠務改善工程而進行的收地項目中,串謀詐騙政府及一間丁屋發展商的清盤人和債權人共三百三十多萬元賠償,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嚴東海,五十六歲,李雲晃,六十一歲,同為丁屋發展商東榮實業有限公司(東榮)前董事兼股東,各被判入獄三年。劉錦瑩,三十八歲,劉錦瑩律師行前律師,則被判入獄四年。
法官簡仕勳判刑時稱,三名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故法庭須判處他們入獄。
法官斥責劉濫用律師身份,與嚴及李串謀詐騙政府的收地賠償。劉亦為高尚的律師行業帶來恥辱,而且違反律師的誠信。
三名被告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東榮於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在大埔泰亨村購入兩幅相連土地,並其後將有關土地分割為十九幅細地,以興建十七間丁屋。
東榮於一九九五年尾將有關十九幅細地的業權轉讓予十七名稱為「男丁」的原居民,而他們已將其「丁權」賣予東榮作為發展用途。各人須在代表東榮的律師樓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地政總署於二○○○年接獲泰亨村村民的反對,遂暫停處理上述興建十七間丁屋的申請。
東榮於二○○一年六月被法庭頒令清盤,而有關十九幅土地的業權仍然以該等十七名「男丁」的名字註冊。
二○○四年,政府展開收地項目,在泰亨村等的多個地點進行渠務改善工程。根據有關項目,十九幅土地的註冊持有人有權收取政府支付的現金賠償。
案情指,嚴及李知悉有關項目後,決定將屬於東榮債權人的十九幅土地的登記業權,由該等「男丁」轉讓予一間新公司,以收取政府的現金賠償。
劉根據他與嚴及李達成的協議,於二○○六年八月安排成立中國集團環球有限公司(中國環球)。
二○○六年九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間,嚴成功安排其中十二名「男丁」在劉的律師行簽署文件,以三萬元至七萬元不等的價錢,轉讓十九幅土地中的其中十二幅的業權予中國環球。
中國環球於二○○七年三月致函大埔地政處,訛稱該公司曾以真正買家身份,以有值代價購入有關十二幅土地;以及該公司有權申索及收取根據該收地項目而支付的賠償金。
被告透過上述手法,誘使大埔地政處安排中國環球而非東榮的清盤人和債權人,獲得在收地項目下須繳付共三百三十多萬元的賠償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Graeme Macka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志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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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企圖盜竊客人款項判囚一年

1 : GS(14)@2010-11-26 16:26:55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02.html

一名大律師藉口為兩名外籍客人聘請御用大律師,企圖盜竊他們逾三萬港元款項,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一年。
林田鈿,四十三歲,昨日被裁定兩項企圖盜竊罪名成立。
同案被告何應彬,四十九歲,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張嚴律師事務所」)前法律行政人員,被裁定三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何早前涉及另一宗案件,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八項相類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六個月。法官彭寶琴命令其中三個月與今日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何須入獄十五個月。
法官於判刑時指出,林身為大律師應為客人提供專業意見,但她卻未有恰當履行職責,反而利用外籍人士對香港法律程序並不清楚而犯案。法官又斥責何違反專業行為及明顯地濫用懲教署的探訪制度。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林於案發期間為香港一名執業大律師,而何為「張嚴律師事務所」的一名法律行政人員。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Tochukwu Nwaneri 因與警方正在調查的一宗詐騙案有關而被扣押在荔枝角收押所。何在收押所與 Nwaneri 的妻子 Vickie Smith 女士會面,並表示可提供法律服務予Nwaneri。
林於七月二十五日在其大律師事務所與 Smith 女士會面,並建議可同時代表有關詐騙案的另一被告 John Ryan。
同年八月十五日,林以電郵通知 Smith 女士,指律政司已接受 Nwaneri 及 Ryan 承認控罪的請求。林遂建議為他們聘請一名御用大律師代為求情以獲減刑。
林其後向Smith女士表示,聘請御用大律師的費用為四千美元,由 Nwaneri 及 Ryan 平均分擔。Smith女士答應支付二千美元予林。
案情又透露,林於八月底要求在同一大律師事務所工作的一名大律師,負責為 Nwaneri 及 Ryan 求情。
該名大律師並非御用大律師或資深大律師。他答應免費提供服務,並於九月六日代表 Nwaneri 及 Ryan 出庭,二人最終承認一項詐騙罪名,各被判入獄二十四個月。
Smith 女士因對判刑不滿,拒絕支付曾答允的二千美元。Ryan早前已拒絕支付有關費用。
案情又透露,七月二十四日至八月二日期間,當何及林在荔枝角收押所探望 Ryan 及/或 Nwaneri 時,何曾經三次分別出示一封聲稱由「張嚴律師事務所」一名首席合夥人簽署的授權書。
該名「張嚴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表示,她對 Nwaneri 及Ryan 的案件並不知情,亦從未在上述的授權書上簽署。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黎雪姬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凌偉邦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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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就購股權及上市涉及詐騙判囚

1 : GS(14)@2011-06-18 14:18:35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72.html
三人就購股權及上市涉及詐騙判囚  15/06/2011

一名兩間上市公司的前主席及另外兩名人士,就購股權及公司上市涉及詐騙,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刑。

蔣麗莉,五十歲,前稱太平洋興業有限公司(「太平洋興業」)的上市公司及另一間上市公司環康集團有限公司(「環康」)的前主席,被判入獄三年半。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胡思聖,四十八歲,「太平洋興業」前執行董事,及包國平,五十七歲,「環康」前行政總裁,分別被判入獄兩年及十九個月。

法官黄崇厚判刑時稱,蔣是策劃有關詐騙勾當的主腦。

法官又指,被告所犯的罪行是蓄意而且經過精心策劃,損害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三名被告早前被裁定共三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詐騙、一項欺詐及一項批准發出一份載有不真實陳述的公司股份招股章程。

案情透露,蔣及胡於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即一間公司宣布有意收購「太平洋興業」前數天,同意發出一份公告,指「太平洋興業」董事局通過向十名職員批出二千三百八十八萬股購股權。

但該等購股權持有人均為基層職員,包括蔣的私人司機、一名人事行政主任,以及「太平洋興業」一間附屬公司的三名月薪一千元人民幣的內地員工。上述五名購股權持有人在蔣的指使下代她持有該等購股權。他們將購股權交予購入「太平洋興業」的公司後,蔣則向他們收取約三百萬港元。

蔣及胡從未有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透露,該等購股權持有人並不是購股權的實益擁有人。若「聯交所」知悉情況,會調查是否有違反上市守則。

案情又透露,「環康」於二○○一年六月申請在「聯交所」創業板上市。

蔣及包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准發出一份載有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聲稱向一名行政經理配發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作為對她的獎勵,而該行政經理與「環康」、其董事,行政總裁、主要股東或初次管理股東並無關連。

事實上,包於「環康」即將上市前,指使該行政經理以代理人身份持有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該行政經理其實是蔣的私人助理。

案情指「環康」於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完成上市及蔣的私人助理獲配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後,蔣指使其私人助理將八百萬股股份轉往另一間公司,並沽售餘下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股份,獲得三十七萬港元,而蔣則從中獲取三十四萬港元作為利潤。

若「聯交所」知悉有關事情,該等股份須受到十二個月禁售期的限制,因為根據創業板的上市守則,蔣被視為初次管理股東。

控方今日由資深大律師韋仕博及高級檢控官周天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賴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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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詐騙二百二十五萬元房津判囚十八個月

1 : GS(14)@2011-07-01 15:58:59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81.html
2 : GS(14)@2011-07-01 16:21:37

又一單無聊的薪金津貼官司。醫療管理局應該付給這些人應該享有的租金津貼,並且不需理會他們如何花掉。他應該可以租一個一樣的單位,並且把自已購買那個單位租出去,使他在不用觸犯條例下以達到同一樣的收入水平。

(按:Webb 在此教人點樣多騙租金津貼。)

Another silly housing allowance case. The Hospital Authority should pay people what they are worth and not be concerned about how they spend it. He could have rented an identical home, and let out the one he bought, putting himself in almost the same economic position without breaking the rules.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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