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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浩被"雙開"  曾對抗組織審查

據中紀委網站消息,日前,經河北省委批準,河北省紀委對保定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浩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浩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用公款購買贈送禮品;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非法占有管理服務對象財物,長期占用公共財物,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經營謀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幹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等問題已涉嫌犯罪。

經河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張浩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簡歷】

張浩,男,漢族,1956年11月生,高陽人,1984年11月入黨,1976年8月參加工作,河北師範大學物理系物理專業畢業,大學學歷。

1976.08—1978.07高陽縣龍化中學教師

1978.07—1978.09高陽縣西演中學教師

1978.09—1982.07河北師範大學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2.07—1984.06高陽縣教師進修學校教師、副校長

1984.06—1984.10高陽縣舊城鄉副鄉長

1984.10—1985.11高陽縣高家莊鄉鄉長

1985.11—1988.06高陽縣高家莊鄉黨委書記

1988.06—1992.12高陽縣水利局局長

1992.12—1995.10高陽縣政府副縣長

1995.10—2000.05高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0.05—2002.03容城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1998.06—2000.06在河北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經濟專業學習結業。)

2002.03—2003.04定興縣委副書記、政協主席

2003.04—2007.05博野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7.05—2009.12定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9.12—2014.01容城縣委書記

2014.01—2014.02保定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廳級)

2014.02 保定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十屆市委委員

2016.01 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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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潘靜蘇被開除黨籍(圖/簡歷)

據中紀委網站12日消息,日前,經河北省委批準,河北省紀委對保定市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潘靜蘇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潘靜蘇違反政治紀律,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出入私人會所;違反廉潔紀律,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禮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參加賭博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潘靜蘇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和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月29日,河北省檢察院網站發布消息,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保定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潘靜蘇(副廳級)決定逮捕。

潘靜蘇簡歷

潘靜蘇,男,漢族,1958年6月生,河北安新人,1986年11月入黨,1975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

1975.12 省水利廳工程局汽車大修廠工作

1989.02 獲鹿縣公安局民警

1989.08 獲鹿縣公安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0.08 獲鹿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1.06 獲鹿縣公安局副局長(正科級)

1992.01 石家莊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正科級幹部

1992.05 石家莊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副局長(正科級)

1996.01 省公安廳金盾汽車修理廠廠長(正科級)

1998.09 省公安廳計劃財務裝備處主任科員

2000.04 省公安廳裝備財務處副處級偵察員、警官培訓中心主任

2003.04 省公安廳裝備財務處副處長

2003.08 省公安廳裝備財務處處長

2009.02 張家口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副廳級)

2011.04 保定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副廳級)

2012.04 保定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簡歷摘自保定市人民政府網站)

2016.04 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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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區樓市調控:外地人限購一套 本地人限購3套

4月5日,據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政府網站消息,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意見,暫停向擁有城區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暫停向擁有城區1套及以上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據意見,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城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城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二)暫停向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意見自2017年4月5日起實施。

以下為全文:

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意見

各鄉鎮政府、城區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維護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推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居民購房政策

(一)暫停向擁有城區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暫停向擁有城區1套及以上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城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城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二)暫停向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河北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委員會商定,對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城區戶籍居民家庭,在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在城區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城區戶籍居民家庭,在城區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二)在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在城區無住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三)對在城區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四)對引進的外來人才、取得居住證且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清苑地區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本區戶籍居民家庭購房信貸政策。

四、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一)商品房經營者在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手續前,對全部房源須向區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性價格(一房一價)備案。備案價格應科學合理,不可明顯高於周邊同品質、同類型在售商品住房價格,經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60日內不予受理上調備案價格的申請。區住建、統計部門配合提供不同區域的商品住房參考價格。

(二)商品房經營者持價格備案證明文件向區住建局提出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申請,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後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銷售過程中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

(三)商品房經營者實際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的,區住建局停止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區住建局先行暫停該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商品房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價格備案,並將備案證明文件報區住建局後,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

政策執行過程中涉及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時間,均以住房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本意見自2017年4月5日起實施,適用範圍為清苑區。

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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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周邊限購再添新軍:保定市徐水區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

4月5日,據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網站消息,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調整居民購房政策,(一)暫停向擁有本區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取得本區居住證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許在本區購買一套住房。暫停向擁有本區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三)在本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後,須在取得產權登記證書滿2年後方可進行交易。

意見指出,將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本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本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二)對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意見自2017年4月5日起實施。

以下為全文:

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維護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落實中央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指示精神,推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使房子回歸住房屬性,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居民購房政策

(一)暫停向擁有本區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取得本區居住證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許在本區購買一套住房。暫停向擁有本區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在本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後,須在取得產權登記證書滿2年後方可進行交易。

二、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本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本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二)對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在本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在本區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區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二)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區內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三)對在本區購買第3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禁止商業銀行向購房者提供“首付貸”。

(四)對引進的外來人才、取得居住證且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區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不含2017年4月1日後補繳情況),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本區戶籍居民家庭購房信貸政策。

四、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一)商品房經營者在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手續前,對全部房源須向區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性價格(一房一價)備案。備案價格應科學合理,經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60日內不予受理上調備案價格的申請。區住建、統計部門向物價部門提供不同區域的商品住房參考價格。

(二)商品房經營者持價格備案證明文件向區住建部門提出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申請,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後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銷售過程中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

(三)商品房經營者實際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的,區住建部門停止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區住建部門先行暫停該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商品房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價格備案,並將備案證明文件報區住建部門後,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

(五)本意見實施前,所有取得土地、規劃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售出的商品房,須於三日內向住建部門辦理預備案手續,辦理預備案手續後,所售出房源不允許更名,直到取得不動產證書2年後方可進行交易。未辦理預備案手續的房源視為未售出房源,按本意見執行。

(六)對未取得土地、規劃許可手續私自售房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

政策執行過程中涉及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時間,均以住房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本意見自2017年4月5日起實施,區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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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滿城區升級樓市調控政策:認購又認貸

4月5日,據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政府網站消息,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意見調整居民購房政策,(一)暫停向擁有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暫停向擁有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滿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據文件,實施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一)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我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我區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二)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滿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滿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三)對在滿城區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意見自2017年4月4日起實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 (滿政[2017]22號)

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維護我區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推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保政發〔2017〕6號)文件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居民購房政策

(一)暫停向擁有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暫停向擁有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滿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滿城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二)暫停向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河北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委員會商定,對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我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我區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二)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滿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滿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三)對在滿城區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四)對引進的外來人才,取得居住證且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保定市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本區戶籍居民家庭購房信貸政策。

四、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一)商品房經營者在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手續前,對全部房源須向區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性價格(一房一價)備案。備案價格應科學合理,不可明顯高於本區同品質、同類型在售商品住房價格,經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60日內不予受理上調備案價格的申請。區住建、統計部門配合提供商品住房參考價格。

(二)商品房經營者持價格備案證明文件向區住建部門提出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申請,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後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含車庫、車位、小屋)價格,銷售過程中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住建部門做好對開發企業公布的剩余房源與網簽情況檢查對比工作,每周發布一次信息,對弄虛作假、捂盤惜售的予以處罰。

(三)商品房經營者實際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的,區住建部門停止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區住建部門先行暫停該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商品房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價格備案,並將備案證明文件報區住建部門後,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

(五)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建部門督促開工並取得預售資格,規劃、國土、人防等部門全力配合,加快手續辦理進度,兩個月內達到開工條件,一年內全部達到預售條件。如達不到上述開發強度,由住建局提供證明,國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將涉及的開發企業列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得進入土地市場。

(六)沒簽定正式購房合同的,不得私自交易,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提供改名便利條件;一經查實,由出售者承擔購房加價部分,開發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並追究開發企業和中介的法律責任。

(七)滿城鎮、國土、住建、規劃、環保等部門通力協作,加大土地供應力度,加快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步伐,三個月內供應住宅用地300畝以上,年底前供應住宅用地600畝以上,改善供求關系,平抑房價。

(八)政策執行過程中涉及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時間,均以住房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九)本意見自2017年4月4日起實施。

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政府

2017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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