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銀監會、教育部之後,面對亂象層出不窮的校園網貸,深圳行業協會開始出手整頓。
8月30日,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發通知,從風險提示、借款用途、資格審查、宣傳推廣等九個方面,對校園網貸進行整頓、規範,並要求從事校園網貸網貸的平臺,從即日起進行整頓,整頓期限為三個月。
根據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規定,企業開展校園網貸,必須提示風險,並披露借款成本,而且嚴禁委托學生、校園工作人員等,在校園內進行推廣宣傳。除了助學、創業等用途外,不得發放其他用途的貸款。
不得在校園宣傳推廣
“校園網貸亂象叢生,而且愈演愈烈,必須要及時規範。”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曾光說,對於校園網貸存在的問題,目前該協會正在摸排調查,但目前尚不便透露。
8月30日,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的《關於規範深圳市校園網絡借貸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稱,近期,部分分期、P2P、電商平臺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面向學生發展的校園網貸,出現了虛假宣傳、暴力催收、發放高利貸等亂象。
對此,《通知》通過九條內容,從風險提示、信息審核、借款成本、貸款用途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對校園網貸進行規範。
企業必須充分必要披露信息是《通知》首先提及的內容。根據規定,企業必須書面告知借款學生校園網貸業務的收費、計罰息政策,提示潛在風險,並確保借款學生已知曉、認同上述信息。
而借款成本亦在披露範圍。《通知》規定,企業要明確告知實際綜合借款成本,不得以服務費、手續費、催收費等各種名義變相收取高額費用。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業務提成等形式克扣借款資金。
對此,《通知》規定,企業不得在校園內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宣傳,不得使用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嚴禁委托學生、校園工作人員或校園商戶等在校內開展任何形式的線宣傳、推銷代理活動。
根據業內人士介紹,利用委托、代理等方式,通過學生推廣、向學生放款,是很多校園網貸平臺共同采用的做法。“學生尤其是學生幹部,活動接觸面比較廣,彼此了解比較深,知道對方的情況,這樣貸款就比較安全。”廣州某分期平臺管理層說,其委托推廣、營銷的學生,一般都是學生幹部。
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通知》中要求,在深圳開展校園網貸、深圳法人機構在外地開展的校園網貸業務,必須嚴格遵循規定,進行自查自糾和整頓規範。根據該協會介紹,目前,深圳地區涉及校園貸的企業共計27家,但具體存量金額尚沒有準確數據,目前深圳市下轄各區還在排查,統計數據預計將在9月15日左右得出。
限制借款用途
在保證信披真實的前提下,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還對校園網貸借款用途、借款人資格等也進行了嚴格界定,將其限定在助學、創業等範圍之內。
根據《通知》第四條規定,除了助學貸款、創業貸款等貸款業務外,企業不得向借款學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貸款。對於具有公益性質的助學貸款,沒有第二還款來源方的,必須取得學生所在學校的書面同意。
這將對現有的校園網貸業務產生明顯約束。第一財經記者此前獲悉,校園網貸中資金的一大用途,就是用於購物、消費。而深圳規定開始執行後,將會對當地校園網貸產生不小影響。
在借款資格方面,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必須對借款學生的資格條件、還款能力、借款用途、在其它機構的貸款信息、第二還款人或擔保人還款能力等信息,進行嚴格審查,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過濫、過度放貸,是校園網貸中一直存在的一大亂象。為此,《通知》規定,向未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放貸,必須取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面簽。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發放貸款,還必須獲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的書面同意,並對其真實性負責;而第二還款來源方,必須為具備還款能力的家長或其他擔保人。
此外,第二還款來源方為具備還款能力的學生,須由雙方學生的班主任或輔導員簽字見證,並通知雙方的家長或家屬。第二還款來源方出具有效證據,證明其書面意見為他人偽造,企業不得再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催收。
對於巨額土地收入的使用去向,由於較少有地方政府公布,公眾難以知曉詳細情況。加之近年來頻有政府官員在土地出讓環節上因貪腐涉案,有關“土地賬本”如何公開的討論從未間斷。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統計,從1999年至2015年,這17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約27.29萬億元,年均1.6萬億元。另據財政部統計,2016年1~7月全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累計約1.73萬億元,同比增長12.1%。
結合當前土地市場態勢,到今年年底,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累計有望超過30萬億元。
土地收入多歸地方政府
這筆巨額資金歸誰所有?答案也很直白:絕大多數劃歸了地方政府。
蔣省三、劉守英等著的《中國土地政策改革》提及,土地出讓金是1989年開始征收的,當時規定,在進行必要扣除後,中央與地方4:6分成。但是由於無法核實土地的開發成本,中央所得很少。從1994年至今,出讓金不再上繳中央財政,全部留歸地方,於是,土地出讓金收入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考慮到1994年我國開始推行分稅制,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分成比例調整,地方財力實際上受到擠壓,支出壓力開始加大,彼時將土地出讓收入劃歸地方也應是權衡之後的決定。
在1994年8月底召開的全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會議上,一位時任國務院高層指出,土地交易的收益分配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收益屬於國家……對國有土地收益一定要明確為國家所有,屬於資產性質,應由財政專管,專款專用。國有土地收益歸國家,但在土地收益的使用上,可以按有關規定,歸地方政府支配,以利於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和發展。
這種“收入全歸地方”的政策一直延續至今,並衍生出當下地方土地財政的問題。
前述《中國土地政策改革》一書中稱,地方政府對建設用地的出讓與資金使用支配余地大,土地出讓收入成為籌措城市基礎設施資金的重要渠道。地方政府不僅壟斷了建設用地的“賣地權”,而且對於越來越豐厚的土地收入有絕對的支配權。
朱镕基曾批示“賣地收入首先要用於安置拆遷戶”
錢歸了地方政府,但怎麽使用的?與收入數據較為公開透明相比,目前很少有地方政府公布這筆收入的支出詳情。
幾年前,某重點城市高層曾表示,將加大公開透明力度,土地出讓金等各界普遍關註的公共性資金必須公開。但時至今日,仍未見到相關舉措出臺。
更甚者,現在地方政府連這種“表態”都少見了。
其實,關於怎麽使用這些錢,中央也一直有相關政策和規定。
《朱镕基講話實錄》第一卷中曾披露,1994年6月,時任建設部部長侯捷向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朱镕基報送《關於請求解決城市拆遷安置住房建設專項貸款資金的緊急報告》,反映各地舊城改造規模大幅度增長,拆遷過渡周轉用房嚴重不足,希望中國人民銀行安排5億元的專項貸款,用於沈陽、哈爾濱、上海等10個問題比較突出城市的拆遷安置住房建設。
在該報告上,朱镕基批示:城市拆遷應該有計劃、有步驟,量力而行。現在有些城市不顧後果,大量賣地,大量拆遷,置拆遷居民於不顧,這樣搞下去會影響社會穩定。賣地收入首先要用於安置拆遷戶,要國家來背這個包袱是背不起的。
近年來,中央政府也不斷出臺規範地方土地收入支出的規定。如財政部早在2007年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就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
其他還包括不低於15%的比例用於農業土地開發,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以及10%用於教育資金等。如果按此執行,就意味著地方要拿出超過一半的土地收益來用於民生工作。
不過,上述規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也是一個問題。
不公開存隱患
2012年,現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曾在《農民日報》發表文章指出,土地收益的分配明顯向城市傾斜,2011年土地出讓金收入已超3.15萬億元,到2011年10月末土地出讓收益三農支出只有1234億元。
韓俊表示,在符合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要把更多的非農建設用地留給農民集體開發,要讓農民直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地方政府不公開賣地收入的具體去向,導致民眾乃至人大機關無法對其履行監督職責。可能產生的一個後果就是錯位:不應該支出的項目得到了錢,而本應該投資的項目可能沒有獲得資金。
2015年6月28日,審計署發布《國務院關於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指出,土地出讓支出中違規用於彌補行政經費、對外出借、修建樓堂館所等7807.46億元;征地拆遷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少支付補償17.41億元,編造虛假資料等套取或騙取補償10.57億元。此外,一些地方土地出讓收支核算不夠規範,有8358.75億元滯留在財政專戶或直接坐支;有的地方為支持經濟發展,減免或返還土地出讓收入7218.11億元。
12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方案》要求,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到2020年,全國濕地面積不低於8億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於7億畝,新增濕地面積30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複水平。
《方案》明確了擬建立完善的一系列濕地保護修複制度,包括完善濕地分級管理體系、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建立退化濕地修複制度、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等等。
其中,在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方面,《方案》還提出要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複,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幹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汙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遊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
濕地在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也是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濕地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國家生態安全,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生存福祉。為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立濕地保護修複制度,全面保護濕地,強化濕地利用監管,推進退化濕地修複,提升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全國所有濕地納入保護範圍,重點加強自然濕地、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複;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等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複;堅持註重成效、嚴格考核的原則,將濕地保護修複成效納入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幹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三)目標任務。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到2020年,全國濕地面積不低於8億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於7億畝,新增濕地面積30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複水平。
二、完善濕地分級管理體系
(四)建立濕地分級體系。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國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列入不同級別濕地名錄,定期更新。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重要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管理規則和程序,發布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發布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改革。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探索開展濕地管理方面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晰國家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六)完善保護管理體系。國務院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指導全國濕地保護修複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指導本轄區濕地保護修複工作。對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在生態敏感和脆弱地區加快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夯實保護基礎。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絡,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七)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確定全國和各省(區、市)濕地面積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範圍,明確濕地名錄,並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並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複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制定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從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的水量、水質、土壤、野生動植物等方面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水鳥種類不低於231種,全國濕地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四、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
(十)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複,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幹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汙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遊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規範濕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汙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砂、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區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複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複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探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或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濕地資源利用者的監督。(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建立退化濕地修複制度
(十三)明確濕地修複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複”的原則實施恢複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複或委托具備修複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複。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複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修複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多措並舉增加濕地面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近年來濕地被侵占情況進行認真排查,並通過退耕還濕、退養還灘、排水退化濕地恢複和鹽堿化土地複濕等措施,恢複原有濕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護、移民安置等方面,為增加濕地面積提供條件。(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實施濕地保護修複工程。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編制濕地保護修複工程規劃。堅持自然恢複為主、與人工修複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複和綜合整治,優先修複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通過汙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複、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植被恢複、野生動物棲息地恢複、拆除圍網、生態移民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複濕地生態功能,增強濕地碳匯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六)完善生態用水機制。水資源利用要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的水資源平衡,維護濕地的生態用水需求。從生態安全、水文聯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綜合治理方法,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明確技術路線、資金投入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水庫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慮相關野生動植物保護需求。(水利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七)強化濕地修複成效監督。國務院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制定濕地修複績效評價標準,組織開展濕地修複工程的績效評價。由第三方機構開展濕地修複工程竣工評估和後評估。建立濕地修複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複方案、修複成效,接受公眾監督。(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
(十八)明確濕地監測評價主體。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制定全國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重要濕地評價、退化濕地評估等規程或標準,組織實施全國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為10年。省級及以下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監測評價。加強部門間濕地監測評價協調工作,統籌解決重大問題。(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九)完善濕地監測網絡。統籌規劃國家重要濕地監測站點設置,建立國家重要濕地監測評價網絡,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濕地監測數據共享制度,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發生不良變化。(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統一的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制度,規範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全國範圍、跨區域、跨流域以及國家重要濕地監測評價信息。運用監測評價信息,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濕地保護責任情況提供科學依據和數據支撐。建立監測評價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七、完善濕地保護修複保障機制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施濕地保護科學決策,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複的目標任務。強化軍地協調配合,共同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二)加快法制建設。抓緊研究制訂系統的濕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好水、土地、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督促指導有關省份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濕地保護與修複的地方法規。(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研究給予風險補償。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率先在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國家重要濕地開展補償試點。(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撐體系。加強濕地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突出濕地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水資源安全等關系研究。開展濕地保護與修複技術示範,在濕地修複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加強宣傳教育。面向公眾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利用互聯網、移動媒體等手段,普及濕地科學知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樹立濕地保護意識。研究建立濕地保護誌願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每經記者 曾劍 每經編輯 宋思艱
減持套現是A股永恒的話題。對於減持理由的陳述,絕大多數股東給出的是“個人資金需求、周轉或者個人財務安排”,抑或是“為了改善生活”,然後不肯再透露更多玄機。
與之相比,曾有“白卷英雄”之稱的張鐵生再度展現出特立獨行的意味,其宣布減持禾豐牧業(603609,SH)不超過800萬股,除個人需求外,還要做公益。
張鐵生擬套現過億
2016年12月24日,A股上市公司禾豐牧業發布了一則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計劃的公告。據悉,持有禾豐牧業4836萬股股份(占比5.82%)的股東張鐵生,計劃自公告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後的六個月內減持,減持數量不超過800萬股(占比0.96%)。以禾豐牧業當時的股價14.78元估算,張鐵生此番減持最高可套現1.18億元。
這則減持公告很普通,但因為其主角張鐵生的特殊身份,而引起投資者們的關註。
公開資料顯示,張鐵生於1950年出生在遼寧興城縣,已經是一位年近70的老人。在四十多年前的1973年,當時只有20來歲的張鐵生參加高考時,理化考試近乎交了白卷,但其在試卷背面寫了“一封信”。這一封信讓張鐵生得到重視,最終被鐵嶺農學院畜牧獸醫系錄取,當時一度被稱為“白卷英雄”。
此後,張鐵生經歷了諸多變故,1991年開始在一家飼料廠打工。彼時他結識了禾豐牧業控股股東、董事長金衛東;1993年,他與金衛東等一道創辦了沈陽天地飼料廠;1998年,沈陽天地飼料廠被當做交易對價,成為張鐵生入股禾豐牧業前身沈陽和豐的資本。
2003年,金衛東、張鐵生等以沈陽和豐資產出資,發起禾豐牧業。新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張鐵生作為發起人股東,認購450.5萬股股份,持股比例為8.5%。其後數年間,經過多次股權轉讓和受讓,以及股份轉增等,到禾豐牧業上市前,張鐵生的持股數量已經達到3224萬股,占比6.8%。2014年8月,禾豐牧業以5.88元/股成功發行,張鐵生持股比例下降至5.82%,但“白卷英雄”身家暴漲至1.9億元。
昔日的“白卷英雄”張鐵生,憑借資本市場的力量“蝶變”為“億萬富翁”。隨著禾豐牧業股價的變化,張鐵生的身家已經水漲船高。以禾豐牧業5日收盤價計算,其持股市值高達6.4億元。其此番提出減持,無疑是將這份資本市場的福利部分的“落袋為安”。
上市前定下減持計劃
據禾豐牧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顯示,張鐵生持股鎖定期為12個月,將於2015年8月解禁流通。但在禾豐牧業上市前夕,張鐵生便曾早早的為其“紙上富貴”的落袋排定了時間表。
據禾豐牧業招股書顯示,張鐵生計劃在其持股鎖定期滿後兩年內將進行減持,減持股份數量不超過1500萬股,若因公司配售、轉增、送股等原因使總股本發生變動,則減持數量應作相應調整。
以禾豐牧業發行價估算,張鐵生套現金額上限便接近9000萬元。
實際上,鑒於上市公司在2015年中期實施了10轉5股的送轉方案,張鐵生當初的減持股份上限應該相應變更為2250萬股。之所以其此番宣布減持不超過800萬股,無疑源於上市公司股價已經大幅高於發行價,其只需要減持部分股票便可達成目標。
禾豐牧業:除去年12月公告外 未發其他公告
作為一名吃瓜群眾,在此事的背景之外,對於一位年近古稀之年的老人,拿到這巨額的金錢將作何用途,也是充滿了好奇之心。在減持計劃中,張鐵生稱減持源於:本人資金需求以及公益事業的捐贈。
不過,4日晚間,一張截圖在各私募投資微信圈中流傳。主題為:《關於張鐵生先生減持計劃的說明》。《說明》內容顯示,對於此番減持禾豐牧業持股以及資金的用途,張鐵生作出詳細的闡述。
具體來看,《說明》中陳述的張鐵生減持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張鐵生擬通過減持所得償還貸款;其二,支持親人改善生活;其三,欲完成一些公益項目。
對於上述截圖的真實性,《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今日下午致電禾豐牧業。公司證券代表楊國來表示,他已經看到一些網站轉了這個截圖。但楊國來認為,此事是股東自己的事情,其作為旁觀人員,對此沒有興趣。此外,其稱張鐵生此前提交減持計劃的時候和他有過聯系,但目前其個人聯系不上他。對於張鐵生的聯系方式,其表示不方便提供。
楊國來表示,這個事也就特殊在是張鐵生減持,如果換個人也不會這樣(引起關註)。減持也是股東的權利,有什麽善意的想法也是股東權利。
楊國來表示,無論是想做個人需求還是公益,說明張鐵生還是一個想回報社會的人。他本人在一起工作的人當中非常受尊重,對員工也很好。站在旁觀者的角度來講,一個接近70歲的老人,也有自己的各種需求,應該給予理解。
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聯系到張鐵生本人,暫時無法直接求證網傳截圖的真實性。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今日晚間,禾豐牧業(603609,SH)公告稱,最近媒體上流傳的各種關於張鐵生減持事宜的報道。張鐵生減持計劃的公告已於2016年12月24日在上交所網站公告。此後,公司未再就此事宜發布過其他公開公告。
股價遇挫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2006年度~2013年度,禾豐牧業一直都在進行現金分紅,金額分別為455萬元、455萬元、1142 萬元、1496 萬元、1250萬元、2693萬元、2500萬元、1896萬元。作為股東的張鐵生想必也能獲得不菲的現金收入。
上市後,禾豐牧業分別在2014年、2015年實施了10派0.5元、10派1元,以張鐵生的持股數量估算(未考慮稅費),兩年拿到的現金分紅大致在160萬、480萬元。累計算下來,單是分紅這一塊,張鐵生的身家已經遠遠超過普通人。
記者註意到,在張鐵生的減持計劃披露的首個交易日,禾豐牧業股價放量下挫6.70%。此後幾個交易日,公司股價繼續下跌。2016年12月26日~30日,禾豐牧業股價累計下跌12.52%。直到近兩個交易日才穩住局面。
楊國來認為,張鐵生的減持很正常,張鐵生本人已經退休,不在公司工作了,這是他個人的事情。張鐵生也不是控股股東,他的減持對公司基本面不會產生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很正常。參考其他案例就可以看到,在股票解禁後都會出現一些狀況,只不過因為他是所謂的名人,才產生了一定的反響。楊國來表示,其個人認為,參考其他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票也可能出現下跌。而且股東何時解禁,這是都是公開的信息,在這前後,股價出現波動,是正常現象。
央行北京營業管理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公告顯示,商辦類項目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對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附公告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
京建發[2017]第112號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公告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二、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三、開發企業新建的商辦類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建設、銷售,違反規定的,規劃國土、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四、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五、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
2、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對違規代理商辦類房屋銷售或者虛假宣傳商辦類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機構,依法註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七、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八、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發企業將新開工的商辦類項目違規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規劃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土地,商業銀行對該企業在本市所有項目暫停授信。
九、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反本公告依法受到處理的處罰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銀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7年3月26日
成都市規劃局、房管局等多部門4月21日聯合發文通知,要求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許可開發、建設、銷售、使用,嚴禁擅自改變為居住用途。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不得出現酒店式公寓、商務公寓等違規宣傳用語。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 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許可開發、建設、銷售、使用,嚴禁擅自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布局,不得設置外挑陽臺,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布局與功能設計。
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標準層辦公用房分隔的,層高不應大於4.2米;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標準層辦公用房不分隔的,層高不應大於4.6米。
三、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中的辦公用房(公共食堂除外),不得接入天然氣。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的水電氣,應按照商用標準收費,禁止按照非商用標準收費。
四、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不得出現酒店式公寓、商務公寓等違規宣傳用語。
五、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登記的基本單元是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具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特定空間。房屋測繪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審定的施工圖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進行測繪,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定的施工圖和已備案的測繪成果等制定預售(銷售)方案。禁止以任何虛擬、劃線等無實體墻的形式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進行分割和銷售。
六、開發企業、設計單位、中介機構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並納入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之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按原規劃許可執行。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4月21日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顧名思義只能用於看病、打針、吃藥等醫療消費,除此以外的任何項目的支出都是違規的。而醫保卡,則是百姓看病報銷、享受醫保待遇的重要工具。可你聽說過用醫保卡還可以用來買衣服、買食用油,甚至套取現金嗎?
近日,媒體報道稱,曝出深圳有部分三甲醫院醫生偽造病歷幫助不法分子套現醫保卡;還有山東東營部分商戶可以“刷醫保卡買衣服”的新聞也受到關註。對此,人社部回應表示:將加大打擊這種醫保欺詐、騙保的行為。
醫保套現究竟是如何操作的?這對醫保基金整體將產生怎樣的影響?而這種套現行為,是否也側面說明我們的醫保個人賬戶可以適當改進、加入更加靈活的使用方式?
近日山東東營市的部分百姓發現,某條地下商業街的不少商戶門口,都掛出了“可刷醫保卡”的提示。這些商戶有的是賣衣服,還有的是賣日用品。商戶老板紛紛表示,所謂的“可刷醫保卡”都是找人代刷,並不是在店里現場就能刷。“手續費20個點,有代刷的,給你個微信,加微信聯系他。”
在與這個醫保卡代刷人的聯系過程中,她解釋了代刷醫保卡的方式,先留下卡和密碼,代刷要收取10%到20%的手續費。“我每天下午4點左右過去拿卡。如果客戶在你那買了東西但是不想花現金,你就告訴他,把卡留下,把密碼留下。”
接到群眾舉報後,東營社保中心醫療稽查科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對於這件事他們也調查過,這些代刷人要麽與藥店勾結直接結算,要麽用醫保卡買藥出來再銷售。
東營社保中心最終查明,這個代刷人是山東奎源大藥房的員工,“藥店員工外出招攬生意,代刷醫保卡收取手續費”。目前,該藥店的刷卡資格已被叫停。
除了違規用醫保卡買生活用品,最近“深圳部分三甲醫院醫生幫助不法分子套現醫保卡”的消息,也引起不少關註。經調查,一批不法分子與多家三甲醫院的大夫勾結,形成“醫保套現”灰色利益鏈。大夫憑空開處方、不法分子刷卡拿藥轉手出售,套取現金後收取最高50%的手續費,再與醫生分賬。
其實此類醫保卡套現的情況,近年來極為常見。在江西南昌不少醫保定點藥店附近,也隨處可見“高價收藥、醫保套現”的小廣告。套現者表示,只要拿到醫保卡就可以在定點藥店拿藥,手續費三成。通常情況下,他們會刷醫保卡購買一些慢性病比如治療乙肝的藥品,這些藥品走量大、銷路有保障。“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的叫賀普丁。有時是顧客要買,有時會回售給廠里。”
那麽,醫保卡套現是種什麽性質的行為?按照我國現行政策,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由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的錢是實賬積累,包含全部的個人繳費,以及一定比例的單位繳費。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除了可用於門診看病拿藥之外,參保人突發死亡時也可以被繼承。但其他方式提現個人賬戶資金,都屬於違法違規行為。
這條醫保套現灰色利益鏈的源頭其實在持卡人那里。正因為很多持卡人有套現的需求,才催生出試圖從中牟利的不法分子和違規醫生。當記者百度輸入“醫保卡、套現”的關鍵詞,依然發現很多人對此提問。他們認為,即使要付出三成到五成的代價,也是把“死錢用活”。
百姓1:能換取現金當然更好。因為我們很少去藥店買藥。但畢竟交了醫保,錢放在那里不能用,覺得不劃算。
百姓2:主要覺得自己沒什麽毛病。套點現金出來好靈活地處理事情。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套現行為表面看能拿到現金、把錢用活,但提前消耗個人賬戶的錢,長遠看會損害自身利益。通過醫保,居民相互之間能起到“聯保”的作用,同時國家出一部分錢,使該保障能繼續下去。因此,醫保的錢是專款專用,決不能醫保卡也變成通用卡,錢多了就拿出來用在其他地方。從醫保本質來講,這樣會淡化和消解制度本身的保障功能。
也有觀點認為,正視和疏導醫保套現背後的需求才是對這一亂象釜底抽薪的辦法。的確有很多套現者因為工作和居住地改變,而辦理醫保轉移接續又有諸多麻煩,所以寧願損失一部分,也還是覺得把錢取出來更方便;還有部分百姓,生活拮據,又苦於賬戶內的錢用途有限。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申曙光認為,可以考慮適當拓寬個人賬戶的用途,比如有的地方已開始探索購買商業保險或允許家庭成員使用的方式。“改進應用方式是可以的,但不能挪作他用,還是應在醫保範圍內使用。”
近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對深圳“醫保套現”事件作出了回應:廣東和深圳人社部門已開展調查,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嚴肅處理。他強調,套現醫保賬戶資金屬於欺詐騙保行為,人社部將加強對醫保定點機構的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完善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強化定點退出機制。探索醫保醫生管理,逐步實現監管對象從醫療機構向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延伸。通過監控系統,強化對門診、住院、購藥等各類醫療服務行為的監控,規範醫務人員和參保人員的行為。”
盧愛紅還特別提到,下一步人社部將“研究改進個人賬戶的具體辦法”。從制度上進一步堵塞有關漏洞。促進醫保監管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欺詐騙保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今日有公司仍要求筆者刪除惠生控股(1340)為老千的文章,筆者會刪除,並謹此致歉,該文章內容並非正確。
但筆者仍然不會買這家公司,也奉勸各股民不會嘗試購入該公司。因為該公司在擁有巨額現金下,仍然因為收購及營運用途集資,並且借取一些和「康健系」有關的第一信用財務(8215)的高利貸,償還貸款目標也是他們。
另外,筆者再次對證監會、港交所、上市科進行投訴,對這間公司的集資用途予以關注。內容如下:
「各位好:
因為有人涉嫌利用律師信恐嚇我,希望我刪除惠生國際(1340)的文章,我會對公司的集資用途有誤導予以投訴,以證明該公司有部分行為是不恰當,為免被人誤導,我不會再用那兩個字了。
根據2016年6月21日的公告,公司配股目的為「董事認為,配售事項將加強本集團之財務狀況以能夠為本公司物色之任何潛在發展及投資機會提供資金。」
根據2016年12月28日的公告,「將約港幣52,710,000元(佔供股所得款項淨額之約37.5%)用作本集團之一般運資金及為本公司可能物色到之任何未來業務機會提供資金。」
但到現時,筆者留意到該公司仍然未有新的業務及投資機會,究竟該公司是否只是配股及供股集資製造理由,是否應該視作供股及配股取消,或是他們又在誤導股東,並引用是否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證券及期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
「如證監會覺得—
(a)
以下文件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i)在與證券於某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有關連的情況下發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招股章程、通告、介紹文件及載有關於法團債務安排或法團重組的建議的文件...
則證監會可藉給予有關的認可交易所的通知,指示該認可交易所暫停該通知指明的證券的一切
交易。」
謹此希望周總裁不要再hea,我已給人用律師信恐嚇,你如果不做事,上市公司的繼續騙錢計謀就會得逞,他們就會認為自己沒有錯,會繼續集資騙錢了,然後可不停要求我刪文章,阻礙香港及國內投資者認識正確的股票了。
湯財敬上」
在第一財經技術與創新大會上,區塊鏈再度成為嘉賓熱議的話題。不過相比前段時間暴漲的虛擬貨幣而言,區塊鏈在非金融行業的應用更受關註。
提升物流供應鏈可追塑性
上海區塊鏈獨角獸企業唯鏈首席財務官張傑在會上表示:“如何讓普通大眾更加直觀地感受區塊鏈,而不僅僅是比特幣或者數字貨幣,我們一直在想辦法找各種各樣的商業落地,吸引更多的商品、商業,以及合作夥伴,讓大家通過能夠接觸到的東西,感性地了解到什麽是區塊鏈。”
張傑表示,唯鏈正在結合已有行業,包括奢侈品、消費品、快銷品、酒類,以及汽車、醫藥商品,使得用戶能通過手機端和電腦,看到購買商品的信息。“它是由區塊鏈的頂層技術背書,提供信任的。這樣幫助區塊鏈在更多的商業中推廣普及。”張傑說道。
根據唯鏈及普華永道聯合發布的《2018中國區塊鏈(非金融)應用市場調查報告》,受訪者選出區塊鏈技術最有應用前景的領域前三名分別為物流、政府項目和醫療。盡管不同行業的關註點不盡相同,但“政策規範”是所有行業認為挑戰區塊鏈發展的關鍵因素。
調查顯示,分行業來看,傳統行業比新科技行業對待區塊鏈的態度更為積極。在調研中認為區塊鏈技術將產生重大影響並持樂觀態度的比例從高到低排序,名列前茅行業的依次是:零售、教育科研、制造、服務、IT或高科技、媒體。
在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應用方面,受訪者認為,“物流”作為區塊鏈技術應用最為天然和領先的行業,最有可能創造價值。其次,“政府項目”具有很強的示範和增信效應,能夠極大地提升區塊鏈技術的快速認知,也被看好。“醫療”排名第三,這個領域對於信息真偽辨別的需求遠大於其他領域。人們對於區塊鏈技術在醫療上的期待主要來自於對自身狀態信息、醫療信息和藥品信息的真偽驗證上。
唯鏈首席執行官陸揚此前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利用區塊鏈技術信息不可篡改和分布式存儲的特性,可以有效地提高物流行業、供應鏈管理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優化業務交易和貿易關系。隨著區塊鏈概念和知識的逐漸普及,非金融領域將極有可能最先出現‘殺手級’應用。”
能源區塊鏈實驗室創始合夥人,信達證券首席區塊鏈專家曹寅在第一財經技術與創新大會上說道:“現在我們要做的事情,就是通過我們追本溯源,在不同的場景里的應用,再對區塊鏈上應用的各種各樣的通證,進行開發和梳理,這是下一階段非常重要的。”
普華永道調查還發現,在已經采取了區塊鏈技術的公司中,公司自建區塊鏈研發團隊是主流,占比高達53.3%,遠超“與區塊鏈創業團隊合作”、“與知名大公司合作”、“投資或並購外部區塊鏈團隊”這三種方法。
普華永道中國合夥人張俊賢此前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涉及到業務模式的底層邏輯,因而公司更願意自建研發團隊。一方面便於系統維護、信息安全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很多公司也希望把業務模式的底層架構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張俊賢表示,進一步探究應用的方向可以發現,在目前已經采用了區塊鏈技術的公司里,應用比例最高的是“防偽溯源”,比例高達50%。區塊鏈還有望被用於信用評分體系,提升信息的真實性。
區塊鏈有望用於征信體系
聚焦征信體系的區塊鏈公司PTS創始人張佳辰介紹稱:“區塊鏈將成為中國信用評分體系更強大的引擎。過去幾年中,區塊鏈社區一直致力於開拓協議和基礎架構層的關鍵技術。今天,區塊鏈這一革命性的技術可將信用評分相關的數據協作提升到更高層面。基於區塊鏈的高性能、安全的信用數據交換網絡可以提升數據質量、降低數據采集成本、擴大數據覆蓋範圍,並最終通過人工智能打造更好的信用評分模型。”
張佳辰表示,以滴滴近期惡魔司機的行為為例,所涉及的犯罪記錄等信息是非常適合進行鏈上存儲的。“PTS在區塊鏈中設置的校驗機制可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在一個良性的校驗機制下,信息之間的校驗結果出現差異時,區塊鏈可以根據機制自動判斷並返回結果。”他說道,“區塊鏈的校驗機制獎勵提供正確信息的人,處罰提供虛假數據的人,甚至可以將假數據提供者的信用水平下調。這些機制可以使用於社會信用場景中其他風險的防範和管控。”
在美國,Uber正在積極與加州伯克利大學合作,將非對稱隱私(differential privacy)技術應用在用戶個人數據共享中,既能將Uber體系的用戶行為數據提煉出公共治理和商業上有用的洞察,又防範用戶家庭住址和出行習慣等敏感信息泄露所導致的個人風險。
張佳辰表示:“在安全機制有保障的前提下,通過區塊鏈的機制設計,我們可以期望大家會主動貢獻更多的、更準確的數據,打破數據孤島。”他認為,目前在滴滴司機的評價體系中,人們無法確認用戶評價是否有效,是因為用戶沒有動力提供真實、詳細的評價,且用戶的評價是否會被篡改和部分展示也不得而知。而一旦建立起基於區塊鏈的評價體系,負面評價被證實後無法刪除,永遠有據可查。在這樣的機制下,惡魔司機自然無處可躲。
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對區塊鏈抱有熱情。在德勤近期的一份針對1000名受訪者的調查中,在全球範圍內,39%的人認為區塊鏈被“誇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