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在其報導中稱,中國的兩大金融監管機構在人民幣和資本賬戶自由化方面爭奪激烈,而跨國公司們則被夾在兩者之間被迫選邊站。
分析師稱,這場發生在人行與外管局之間的矛盾可能損害中國進一步開放經濟的承諾。
超過十餘家大型企業正在參與一個試點計劃,這將允許人民幣和資本跨境流通,以應對外資企業普遍存在的在中國投資易,但收回利潤難的問題。
這個計劃給了企業更多運營的自由,也讓政府可以測試經濟如何在更開放的系統下運行。
但路透援引來自企業,銀行和許多外資協會的人士稱,負責管理該計劃不同部分的人行和外管局之間的矛盾已經影響了許多企業的決策。
一位大型歐洲跨國企業的財務人員表示:「我們認為現在的試點項目太多了。」
「外管局和央行都有自己的計劃,並且他們互相之間都不認同。如果你選了其中一個,你就不能選擇另一個。因此你不得不非常謹慎的選擇。」
這顯示出企業擔心被夾在兩大實權機構之間選錯邊,路透稱此前有傳言一些企業曾由於一些城市未能兌現的承諾而導致過度投資,而上述歐洲企業也被迫削減在試點項目上的投資。
其他四位消息人士稱他們也已被警告兩大管理機構的鬥爭,稱這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的金融圈幾乎已是公開的秘密。
一位大型跨國企業的財務高管稱:「我們得到的建議是我們應該參與其中一個試點或者另一個,因為央行和外管局正在互相競爭。」
兩大管理機構之間的鬥爭根源尚不清楚,一些分析師稱這是權力之爭,另一些則認為是不同的時間表所導致。
一家外企協會的首席代表向路透表示:「央行對(改革)持更開放的態度,而外管局則將自己看作看門人。」
人行管理著貨幣供給,並在一定程度上擁有對銀行的管理權。外管局則負責中國的外儲和跨境資本流動。從技術上說,外管局受央行管轄,但分析師表示實際上兩者之間的關係經常存在對抗,工作日程也存在矛盾。
但花旗中國的Pei Yigen認為企業不應過於關注外管局與人行之間的關係,試點計劃在範圍上存在足夠大的差異,因此企業可以選擇最合適的計劃。
然而摩根大通首席中國經濟學家朱海濱則認為更基礎的問題在於中國何時啟動更大範圍的改革。他表示:「我擔心的是,我們一遍又一遍的聽到改革的表態,但我們仍在等待更多的實際行動。」
其他人則認為這反映出政府機構之間的分歧。
謝國忠表示:「中國人玩政治鬥爭已經持續了2000年,太有經驗了。」
他認為:「真正有意義的是為整個國家,整個系統做點什麼。而不是打開一個口子,然後又去蓋上蓋子。」
但謝表示最重要的鬥爭並非發生在改革陣營內部,而是在改革派與既得利益群體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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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十一日這天,一堆專業投資機構與精打細算的投資人,都忙著搶兌換人民幣。「這是因為,從去年底以來,這次難得能以不到新台幣五元就買到人民幣一元。」合庫財務部協理黃鈴翠觀察。 以當天人民幣收盤價六.○九一四元兌一美元計算,人民幣當週貶值幅度,等於去年全年升值幅度的近一成五。累計從一月中高點至今,人民幣兌美元的波段跌幅高達約一%,只有二○一二年上半年美元兌亞幣狂暴升值時,差可比擬。 為什麼貶?總體經濟面雖有新興國家匯率弱勢、代表製造業需求的二月中國PMI(採購經理人指數)不佳等負面因子,但市場對大貶的共識就是:官方強力促貶。促貶的背後理由,竟反而更堅定了外界對人民幣長期穩步升值的看法。 錢荒解除警報,貶值嚇游資 理由之一,從史上罕見的急貶走勢來看,這明顯是對外匯高度管制的中國官方,想藉由放大升值、貶值幅度,逐步建立人民幣浮動機制。令外界對人民幣自由化進程更樂觀。 理由之二則是大陸錢荒現象解除警報。鉅亨網金融發展中心經理林洸興指出,當中國民間缺錢,中國人民銀行就放手讓人民幣升值,吸引熱錢流入;當游資過多,則促貶嚇走一些投機資金。 林洸興分析,去年十一月人民幣兌美元在六.○九元附近盤整好一陣子,之後才突破壓力,在今年初升值到六.○五元。由此看來,這次已經貶到堅實的支撐區,再往下也不會偏離盤整區太遠。 觀察這幾年人民幣走勢,也可發現固定模式。在五一、十一、農曆春節長假前,以及六月底、十二月底財報結算前夕,人民幣總會因為資金需求而升值,等假期與結算日過後,則明顯回貶。預估這波在五一長假前就可見到匯價起漲。「所以說,現在進場的確是個好主意。」林洸興說。 目前包括渣打、星展等外商銀行都預估今年人民幣升值漲幅將有二%水準,而且台灣各主要銀行也都推出三%以上的人民幣優惠利率定存,升值與利息兩者相加,報酬率至少五%。這也是為什麼此次急貶,成了專家眼中人民幣穩步升值途中,難得的進場好時機! | ||||||
中國央行副行長胡曉煉今天上午在出席“第十八屆國際銀行監督官大會”時表示,要辯證看待中國的影子銀行問題。
“一方面影子銀行存在經營不規範、監管套利等問題,另一方面,影子銀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經濟發展多元化背景下的多層次的融資需求。”
據國務院發布的監管銀子銀行的文件(107號文),中國給予影子銀行的官方定義是:影子銀行是金融發展“不可避免”地產生的“有益”後果。(見華爾街見聞網站相關文章)
“影子銀行的產生是金融發展、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作為傳統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在服務實體經濟、豐富居民投資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文件對銀行與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合作開展表外業務提出了新的限制規定,但並未全盤否定通道功能主體,而是指出:交叉產品及合作業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並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責任。
胡曉煉指出,從中國的情況看,近年來中國的影子銀行發展比較快,但是總體上中國的影子銀行資金運營方式比較簡單,與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基本類似,而利用衍生工具的金融創造比較小。特別重要的是,中國影子銀行的大部分都用於企業部門,而且主要是用於實體經濟。
“中國影子銀行發展較快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經濟的間接融資比例較高,對銀行信貸的依賴很大,所以在當前資本監管要求進一步嚴格的情況下,銀行要尋求其他金融中介來分擔其融資壓力。因而在對影子銀行業務的監管處理時,要重在因勢利導,在加強規範管理的同時,要引導其合理有序地開展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服務。”
證監會、人行今日下發滬港通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後,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滬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但該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滬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為順利實施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試點,規範相關資金流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可根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後,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滬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收支範圍如下:
(一)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
1.匯入滬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收取滬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因滬股通證券交易結算需要融入的資金,以及因償還該融資所匯入的本息;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
1.支付滬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匯出滬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支付因滬股通證券交易結算所融入資金的本息;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所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無法從香港匯入滬股通結算資金的,可以從境內開戶銀行融入人民幣資金用於資金結算。
香港中央結算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滬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按有關規定在香港的銀行開立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專門用於港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六、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無法從境內匯出港股通結算資金的,可以從香港開戶銀行融入人民幣資金用於資金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港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港股通業務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一)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
1.收取港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匯入港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
1.匯出港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支付結算參與人港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
八、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分別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開銷戶信息、資金收付信息,並在每月結束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信息的匯總報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報送滬港通相關資金信息,包括賬戶資金收付和賬戶融資信息等。
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開立、關閉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變更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的,應當在30日內將相關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銀行結算賬戶及辦理資金劃轉,並會同開戶銀行做好流動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資金結算風險。
十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及管理等業務。
十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義務,配合監管部門做好跨境資金監測管理工作。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和其境內開戶銀行的賬戶管理、資金匯出入和信息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證 監 會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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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人行今日下發滬港通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後,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滬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但該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滬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為順利實施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試點,規範相關資金流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可根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後,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滬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收支範圍如下:
(一)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
1.匯入滬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收取滬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因滬股通證券交易結算需要融入的資金,以及因償還該融資所匯入的本息;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
1.支付滬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匯出滬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支付因滬股通證券交易結算所融入資金的本息;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所開立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無法從香港匯入滬股通結算資金的,可以從境內開戶銀行融入人民幣資金用於資金結算。
香港中央結算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滬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按有關規定在香港的銀行開立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專門用於港股通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六、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無法從境內匯出港股通結算資金的,可以從香港開戶銀行融入人民幣資金用於資金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融入資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日港股通結算所需資金規模,融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天。
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港股通業務相關業務資金往來。
(一)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
1.收取港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匯入港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
1.匯出港股通證券交易應付結算資金、應付風險管理資金、應付稅款和應付費用;
2.支付結算參與人港股通證券交易應收結算資金、現金股利等公司行為相關資金、賬戶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風險管理資金;
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
八、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分別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的開銷戶信息、資金收付信息,並在每月結束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信息的匯總報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報送滬港通相關資金信息,包括賬戶資金收付和賬戶融資信息等。
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開立、關閉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變更港股通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的,應當在30日內將相關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銀行結算賬戶及辦理資金劃轉,並會同開戶銀行做好流動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資金結算風險。
十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幣港股通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滬股通專用存款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及管理等業務。
十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公司的境內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義務,配合監管部門做好跨境資金監測管理工作。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和其境內開戶銀行的賬戶管理、資金匯出入和信息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證 監 會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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