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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神股份起訴證監會竟贏了 律師稱贊賞其勇氣但不認可“結果”

上市公司因不服處罰決定起訴證監會,一審獲勝訴。故事的主角風神股份(600469.SH)因兩個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而遭到監管層處罰,但其並不服氣,遂申請行政複議將監管層告上法庭,經一年左右審理後翻盤。

“勇氣可嘉,應予肯定。”多位律師對風神股份此舉給予掌聲,但同時表態“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其中,律師們著重就法院判決風神股份行為不屬於虛假記載以及影響投資者投資判斷缺乏依據提出異議,認為“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都屬於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而一審判決以不屬於虛假記載、更符合重大遺漏為由撤銷處罰,很難令人信服”。

對此,多位律師表示,河南證監局、證監會若不服一審判決,可依法上訴。據了解,證監會自成立以來,也有數次被告上法庭,但有律師表示,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原告勝訴的例子也很少。

風神股份“翻盤”

“居然把證監會給告了,還勝訴了。”風神股份因翻盤一年前的行政處罰決定而備受市場關註。

《第一財經日報》從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鄭州中院”)行政判決書獲悉,於去年3月份遭到行政處罰的風神股份,因“不服氣”起訴河南證監局、證監會一案中獲得勝訴。

這事要追溯要2013年12月份,彼時風神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河南證監局立案調查。一年之後的2015年1月7日,河南證監局向風神股份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於當年2月5日舉行聽證會聽取風神股份的陳述申辯意見;一個月後的3月6日,風神股份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6個月後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風神股份被處罰的緣由在於,當時河南證監局查明,2011年、2012年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1年風神股份三包退賠、返利、三包優賠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從而虛減利潤759.31萬元;2012年風神股份再度出現上述問題,虛減利潤2212.47萬元;2012年風神股份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28億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1.03億元,從而虛增利潤2002.32萬元。

對此,河南證監局對風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萬元罰款處分,並對其相關負責人處以5-10萬元的罰款。

但是風神股份對於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表示不服,遂在2015年8月19日向鄭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近一年的審理中,風神股份和河南證監局、證監會圍繞著10多個處罰焦點進行爭論。

鄭州中院在聽取風神股份、河南證監局、證監會的意見之後,認為行政處罰案件由河南證監局管轄無不當,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合法、認定風神股份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存在違法行為並無不當、依據《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立案查處的行為也並無不當。

但是在肯定河南證監局及證監會的一些做法之余,也對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翻盤”。其中,針對風神股份年度報告會計信息屬於虛假記載是否正確一事,鄭州中院認為,風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賠等業務均為實際發生的業務,河南證監局對此也予以認可,故該業務金額不屬於不存在的事實,風神股份的行為不屬於虛假記載,“河南證監局認定的該事實更符合重大遺漏司法解釋的含義”。同時,鄭州中院就風神股份虛減利潤、虛增利潤一事,認定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相關事實不清。

對於河南證監局認定風神股份被處罰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產生實質影響,鄭州中院認為,此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證據,因為被處罰的期間內風神股份股價並未有明顯變化,且還有所上漲。此外,鄭州中院認為,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程序、證監會行政複議程序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最終,鄭州中院於6月24日宣布河南證監局和證監會敗訴,其認定“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判決撤銷上述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並責令河南監管局在此判決生效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此外50元訴訟費由河南證監局及證監會負擔。

律師界表示“不服”

對於風神股份起訴河南證監局、證監會之舉,多位律師予以肯定並支持,但同時就鄭州中院的一審判決持有異議,建議河南證監局、證監會依法上訴。

“勇氣可嘉,應予肯定。”多位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的律師表示,應當積極肯定風神股份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做法,風神股份把司法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依法監督證監會行政行為的行為,應予支持。

然而,對於法院一審判決的結果,律師們則並不認同,“鄭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判決結果明顯有錯”。

其中,鄭州中院認定風神股份行為不存在虛假記載這條便遭來異議。“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都屬於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在此前聽證時風神股份對認定信披違法行為並沒有異議、只是辯駁沒有虛假記載的主觀故意和違法情節輕微,證監局據此處罰當然正確,一審判決以不屬於虛假記載、更符合重大遺漏為由撤銷處罰,很難令人信服。”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律師表示。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也稱,重大遺漏也是虛假陳述的一種,不能由此推導出不存在虛假陳述行為,風神股份在聽證期間是承認存在信息披露違規的,動機故意與否,虛增或虛減利潤的合並與否,不影響虛假陳述行為的存在。在宋一欣看來,由於兩年年報中已作披露,風神股份行為不應屬於“不存在的事實”,是否應當處罰,應依據《證券法》規定的重大性的認定標準。

對於風神股份被處罰對投資者投資判斷不能認定為產生實質影響,律師們也是表示“不服”。“風神股份年報會計信息虛假記載、虛增利潤嚴重違反《證券法》規定之信披義務,必然影響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這是基本證券常識。”在厲健看來,鄭州中院出具的理由是置基本事實於不顧,有混淆行政訴訟和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之嫌。

宋一欣也表示,鄭州中院判決書中提到的“涉及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投資者損失之情形,至本案訴訟時也未有投資者主張損失之情形”不符合事實,當時已有投資者起訴風神股份,已要求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相關案件也恰恰在鄭州中院管轄。”厲健補充道。

此外,厲健還指出,一審判決作出時間是6月24日,上訴期為15天,一審判決目前尚未生效,鄭州中院在7月5日即發布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明顯違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承辦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人員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後七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要求完成技術處理,並提交本院負責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河南證監局、證監會若不服一審判決,應提起上訴,用司法手段維護行政監管機關的合法權益。”多位律師發出類似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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