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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公司及基金公司有望從事部分證券類業務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7820

大智慧通訊社援引一位新《證券法》修改小組成員稱,新《證券法》擬規定:符合條件的金融公司可以從事部分證券業務。此類金融公司主要指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可以從事的證券業務範圍包括證券經紀業務、投行股票代銷業務等。(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該小組成員向大智慧通訊社表示,新《證券法》對於資管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公司可以從事哪些證券業務不會有詳細論述,具體的業務範圍證監會後續會有相關的配套細則。除此之外,其表示,證券公司經營範圍也有望擴大,券商也可以拓展更多創新業務。該人士認為,證券公司擴大經營範圍將是一個趨勢。

大智慧通訊社查詢資料發現,以海通證券為例,今年6月5日,海通證券公告稱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擴大外匯業務經營範圍的批複》,同意海通證券增加外幣有價證券承銷業務。公司《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的外匯業務範圍原為: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現變更為: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外幣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證券法》的決定。此次《證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制度。修改後的《證券法》取消了要約收購人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制度,取消了中國證監會對收購報告書的審核權。

上述小組成員表示,這只是對《證券法》進行了小範圍修改,真正的大範圍修改應該在今年年底左右,新《證券法》屆時有望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表示,未來改革方向包括再融資、定向增發等有望實行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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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個人買入分級基金需日均持有30萬元證券類資產

深交所9月9日發布公告,就《深圳證券交易所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顯示,個人投資者及一般機構投資者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需滿足,最近二十個交易日其名下日均證券類資產合計不低於30萬元;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參與分級基金交易的情形。

其中,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個人投資者及一般機構投資者開通分級基金權限後才能進行A類份額和B類份額的買入,基礎份額分拆操作。

此外,專業機構投資者無須進行分級基金相關權限申請,會員可以為其直接開通。

深交所指出,分級基金是帶有杠桿特性的複雜金融產品,投資風險較高,前期有些中小投資者對分級基金產品運作機制及其風險缺乏了解,盲目買入而蒙受了損失。為規範分級基金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制訂了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

《指引》正式實施後,對於存量個人投資者及一般機構投資者,必須向會員申請開通分級基金的子份額買入和基礎份額分拆的權限。存量個人投資者及一般機構投資者若不滿足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可以自主選擇繼續持有、賣出或者合並贖回當前持有的分級基金份額。

考慮到《指引》出臺需證券公司進行技術系統改造,並為合格投資者開通交易及相關業務權限,為確保分級基金交易正常進行,《指引》從發布到實施將預留一段時間的過渡期。

此外,分級基金發生份額折算的,深交所根據基金管理人申請暫停、恢複申購贖回業務及停複牌業務。分級基金下折期間的申贖、拆分合並業務,交易停複牌業務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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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大對涉自貿區證券類糾紛處理力度

過去一年,上海一中院每季度平均受理涉自貿區案件420件,與往年上海自貿區擴容後每季度平均收案188件相比,上升了123.4%。

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自貿區司法保障白皮書(下稱“白皮書”)。上海一中院副院長湯黎明說,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涉自貿區案件數量較大、增長較快的特點。

白皮書顯示,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上海一中院共受理涉自貿區案件1765件。而在這些涉自貿區金融糾紛案件中,證券類糾紛數量持續高位攀升,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也呈上升趨勢。

隨著資本市場監管處罰力度的不斷加大,證券類糾紛數量持續高位攀升,其中尤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為主。在涉自貿區金融糾紛案件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占比高達92.59%。

這其中,涉大智慧公司集團的案件共計1012件,占上海一中院受理涉自貿區案件總量的57.34%,其案由均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證監會此前曾依法對大智慧案件作出行政處罰,處以60萬元罰款。原因在於大智慧此前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營銷方式,以“打新股”、“理財”等為名進行營銷,利用與相關公司的框架協議等多種方式,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億余元。

白皮書稱,從原告來看,投資者維權多以單獨訴訟的方式起訴,其損害呈現小額、分散的特點。爭議的問題涵蓋虛假陳述揭露日的確定、市場因素對投資者損失的影響程度以及損失計算方法等多個方面,審理難度較大。

另外,白皮書稱,股民們是否有權以證券公司實施內幕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雖明知情況卻未及時發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為由,要求證券公司、交易所賠償損失?對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白皮書中同時發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就是郭秀蘭訴光大證券、上交所、中金所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上證綜指突然上漲5.96%,50多只權重股均觸及漲停。造成當天市場異動的主要原因是光大證券自營賬戶大額買入。經核查,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存在設計缺陷,連鎖觸發後生成巨額訂單。

2013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認定光大證券違規進行內幕交易。對楊劍波在內的四名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此事被稱為光大證券“烏龍指”。

原告郭秀蘭認為,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證券出現異常交易及內幕交易情況下,未及時發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亦未適當履行監管職責且有誤導之嫌,應與光大證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最終的裁判結果,是光大證券公司賠償郭秀蘭相應損失,上交所、中金所無需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定,無論交易所在行使其監管職權過程中作為或不作為,只要其行為的程序正當、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觀惡意,則交易所不應因其自主決定的監管行為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否則其監管職能的行使將無從談起。從當日交易情形來看,光大證券公司錯單交易後,市場已在短時間內恢複正常,不存在之後另行臨時停市的必要;光大證券公司之後采取的內幕交易行為,在數量及金額上亦未達到限制交易的法定條件,上交所、中金所未采取原告所主張的緊急處置措施,應屬合理,並未影響證券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

上海一中院方面表示,該案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理樹立了裁判規則,案件中體現的新類型金融糾紛相關審判理念,也融入到該院修訂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案件審判指引》中。

隨著金融改革系列措施的推進,新類型金融糾紛案件持續湧現,且出現了與自貿區金融改革政策相關的案件。比如在推動自貿區利率市場化改革背景下,涉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合理性爭議的糾紛產生。

白皮書稱,因為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均未對銀行貸款利率上限做明確規定,因此如何審查貸款利率合理性面臨一定的司法困境。

此外,隨著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融資租賃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融資租賃產業是上海自貿區金融創新和擴大開放的重點領域。該類案件中,糾紛集中發案於少數融資租賃企業,由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出資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涉案日益增多。

白皮書也表示,由於自貿區內企業融資需求大量增加,導致當前融資租賃業務偏重於“融資”功能,以融資租賃之名掩蓋資金借貸實質等的現象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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