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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因朱國承的不當交易行為而暫時吊銷其牌照上訴審裁處確認有關紀律處分決定

1 : GS(14)@2010-07-06 23:00:4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6

證監會因朱國承的不當交易行為而暫時吊銷其牌照上訴審裁處確認有關紀律處分決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維持證監會紀律處分決定的裁決(註1)後,暫時吊銷朱國承(男)(註2)的牌照,由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為期18個月。

證監會早前對朱及其一名前任同事王康華(男)的可疑交易活動展開調查(註3)。證監會發現,兩人在2005年4月的三天內,使用稱為"搭棚"的交易策略(註4)進行三隻股份的交易,從而以較有利的價格賣掉有關股份。

證監會發現,兩人發出有關股份的沽盤後不久,會重覆發出、取消及再次輸入相同股份的多個買盤,從而大幅推高有關股份的表面需求。兩人在沽盤全數獲執行後,隨即取消所有或大部分仍未執行的買盤。

證監會認為兩人發出買盤的目的,是為了就有關股份供求營造虛假及具誤導性的印象。

證監會因此認為,兩人的交易活動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因此並非持有證監會牌照的適當人選,決定暫時吊銷朱的牌照。朱其後向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2010年6月30日,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暫時吊銷朱的牌照的決定(註5)。

上訴審裁處在這項重要裁決中確認,凡在紀律處分研訊程序中審核涉及市場交易活動的個案,有關方面無須證明個案涉及刑事罪行或《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違規行為。

上訴審裁處明確指出:"若個案涉及的行為可恰當地稱之為進行並非真正的交易,有關行為明顯必然構成失當行為,亦同樣明顯必然是監管制度下仍然符合適當人選資格者不會進行的行為。虛假交易永不可稱為誠實公平的行為,亦不可說其符合市場最佳利益。我們接納證監會陳詞中提出的理據,即如能證明有人進行虛假交易,則進行有關交易的人士,必須因其失當行為而接受紀律處分……。"(註6)。

上訴審裁處考慮到在本案大約同期發生的其他類似個案後,將朱被證監會暫時吊銷牌照的年期,由三年減至18個月。然而,上訴審裁處亦注意到,"……證監會目前以更嚴厲的態度看待這類交易行為,實為正確……"(註7)。



備註:
[ol][li]上訴審裁處的裁定理由登載於其網站www.sfat.gov.hk。[/li][li]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屬軟庫金?投資服務有限公司、軟庫金匯期貨有限公司及軟庫金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li][li]有關證監會早前對王作出的紀律處分,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2月25日的新聞稿。[/li][li]"搭棚"是一種市場操縱行為。一般來說,違規者透過輸入大量不擬執行的單一手買賣盤,企圖扭曲個別股份的供求情況。 這些虛假的買賣盤通常會在對盤前被取消。"搭棚"這種交易策略誤導投資者,並損害市場的廉潔穩健。[/li][li]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Justice Saunders)、關百忠先生及陳錦榮先生組成。[/li][li]請參閱上訴審裁處裁定理由第90段。[/li][li]請參閱上訴審裁處裁定理由第104段。[/li][/ol]
2 : GS(14)@2010-07-06 23:01:13

證監會禁止王康華重投業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軟庫金匯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軟庫匯港證券有限公司的前持牌代表王康華(男)重投業界,為期三年,由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註1)。

這項紀律處分源於證監會對王及其一名同事的可疑交易活動展開的調查(註2)。證監會發現兩人在三天內,連續發出多個買盤買入股票,但又隨即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自動交易系統進行配對前取消這些買盤。

證監會亦注意到王及其同事在取消買盤前,以略高於這些買盤的價格沽售有關股票。因此,證監會認為這些或不是真實買盤。證監會經仔細研究後,認為王及其同事進行交易活動時沒有盡力確保市場廉潔穩健,違反了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3)。



備註:

1.  王於2008年4月3日前一直隸屬軟庫金匯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軟庫匯港證券有限公司(現稱軟庫金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王現時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2.  王的同事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對其所作的裁決。上訴審裁處對申請作出裁定後,將公布證監會對該同事所作的紀律行動。
3.  根據法例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任何人士不得非法干預及操縱股票買賣,即所有買賣盤必須是真實並能反映市場供求。證監會《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及2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誠實、公平、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38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上市證券交易呈交報告

1 : GS(14)@2010-11-07 17:19:31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1/05/P201011050167.htm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麗寶)上市證券在二○○八年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間的交易完成研訊程序,並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

  審裁處由倫明高法官擔任主席及周陳文婉和黃芮菁為成員,該處裁定劉燕艷曾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70(1)(c)條的規定。

  劉燕艷在張必佳於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購買美麗寶的股份之前,向他披露百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將提出現金全面收購建議,以高於最後成交市價的價格收購美麗寶的股份,而劉燕艷身為與美麗寶有關連的人士,在明知消息屬該條例中內幕交易的有關消息,以及張必佳會利用該消息進行美麗寶的股份交易的情況下,仍向張必佳作出有關披露。

  審裁處同時裁定,張必佳曾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該條例第270(1)(e)條的規定。張必佳明知自己掌握劉燕艷所提供關於美麗寶的有關消息,也知道劉燕艷與美麗寶有關連並因該項關連而掌握該消息,但仍在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進行美麗寶的股份交易。

  審裁處裁定上述人士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為74,473.55元,並對兩人作出以下命令:

劉燕艷:

(i) 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須就政府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繳付1,021,493.16元;

(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須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向該會繳付137,184.93元;以及

(i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g)條,建議香港律師會對劉燕艷採取紀律行動。

張必佳:

(i) 根據該條例第257(1)(d)條,須向政府繳付他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74,473.55元;

(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e)條,須就政府的訟費及開支向政府繳付534,783.60元;

(iii) 根據該條例第257(1)(f)條,須就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向該會繳付107,401.13元;

(iv) 根據該條例第257(1)(g)條,建議證監會對張必佳採取紀律行動;以及

(v) 根據該條例第259條,須就74,473.55元這筆款項向政府繳付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起計算的複利息,利率按不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9條適用於判定債項的利率計算,結算期為一年。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美麗寶進行的研訊程序涉及兩名「指明人士」,並有四名證人提供口頭證供。聆訊日數共十二天。

  附件載有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2010年1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1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466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張小明進行虛假交易而禁止其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3:2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禁止張小明(男)
重投業界,為期12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至2012年2月17日止。張是工商東亞集團前任行政總裁及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
人員(註1、2及3)。
工商東亞融資於2004年擔任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保薦人
及牽頭包銷商,證監會調查工商東亞融資的相關行為後,決定對張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證監會發現,在該公司上市的首兩天,工商東亞融資透過本身的自營帳戶買入
該公司的股份,從而在市場上為該公司上市後的股價提供不恰當的支持(註4)。
證監
會的調查發現,張以本身在工商東亞集團任行政總裁的身分,決定為有關股份的市場提供支持並指示下屬執行購買股份的指示;這些買盤造成了減輕該公司股份沽售
壓力的效果,因而為這些股份的自然供求及價格營造虛假且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
條(虛假交易的罪行)。
證監會基於上述調查結果決定對張作出紀律處分,同時考慮到張以往從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以及完成本案執法程序所需時間,於是決定禁止張重投業界12個月。張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處分決定。

2011年2月18日,上訴審裁處駁回張的申請並確認證監會對張的紀律處分決定。上訴審裁處在裁定中表明:"……證監會完全有權裁定張的行為構成《證券及
期貨條例》第295條下從事虛假交易的罪行。在本案中,證監會無需先取得法院確認張曾犯罪的刑事裁決,方可裁定張曾作出等同上述虛假交易罪行的行為,並據
此對張作出紀律處分……"。
上訴審裁處拒絕接納張指稱虛假交易中沒有受害者的說法:"虛假交易的最主要受害者是那些誤信市場當前的交易活動是真實的,以為有關股份確有需求,因而入市購買的投資者……其他受損害的還有市場的廉潔穩健、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以及市場的股本資金成本。"

備註:
張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於2003年2月至11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融資,目前並非證監會持牌人。工商東亞融資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在2009年10月已不再是持牌法團。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Justice Saunders)、何炘基教授及胡經昌先生組成。上訴審裁處的網站www.sfat.gov.hk將登載有關裁定理由。請參閱證監會在2008年6月6日2009年11月17日2010年7月5日發出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148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岑碧茵操作秘密帳戶而暫時吊銷其牌照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5:0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暫時吊銷岑碧茵(女)的牌照七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註1及2)。

監會發現,岑在任職星展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星展唯高達)期間,透過本身在註冊機構上海商業銀行(上海商業)開立的證券帳戶進行大量個人交易活動。更重要
的是,證監會發現岑蓄意向僱主星展唯高達隱瞞自己在上海商業開立證券帳戶,亦沒有向上海商業表明本身受僱於星展唯高達。按照證監會《操守準則》的規定,上
海商業若得知岑受僱於星展唯高達,便須向星展唯高達取得書面同意,確認准許岑經上海商業進行證券交易(註3)。
由於岑操作秘密帳戶,證監會認為岑並非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證監會考慮到岑以往並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決定暫時吊銷岑的牌照七個月。岑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決定。
上訴審裁處於2011年2月18日駁回岑的覆核申請,同時確認證監會就秘密帳戶所採取的立場:
"
除非持牌僱員向僱主披露自己在其他機構開有證券交易帳戶並……提交有關交易詳情,否則該僱主根本無法監察有關僱員的交易活動。除非僱主能夠監察僱員的交易
活動,否則不能確保有關的監管規定已獲妥善遵從;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僱員與其客戶之間沒有利益衝突,並且僱員不會利用任何內幕消息獲利。"
證監會歡迎上訴審裁處所作出的裁決。
自2007年5月以來,證監會一直打擊持牌人操作秘密帳戶,證監會認為持牌人並無任何正當理由需要使用秘密帳戶。
自2007年起計,證監會向持牌人作出了最少17項類似的紀律處分行動(註4)。

備註:
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於2000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間隸屬星展唯高達,現時隸屬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ourable Mr Justice Saunders)、彭玉榮先生及鄧宛舜女士組成。有關裁定理由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www.sfat.gov.hk。《操守準則》第12.2(c)段規定,除非持牌人或或註冊人已接獲該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替另一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2007年5月17日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2007年8月28日2007年11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150

上訴法庭確認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禁止內幕交易者錢柏昌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6-18 14:13:3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67
上訴法庭駁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上訴,並重新確認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的決定,禁止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前任股票部銷售人員錢柏昌(男)重投業界,為期十年(註1及2)。

上訴審裁處早前決定,將禁止錢重投業界的處分由終身禁止改為只禁止十年,證監會就此提出上訴。根據上訴審裁處的決定,錢在十年內不得重投業界(註3)。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早前裁定,錢與兩名人士從事涉及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中國海外)股份的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其後決定對錢作出紀律處分,禁止其重投業界(註4)。



備註:
1.  上訴法庭由鄧國楨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司徒敬上訴法庭副庭長(Hon Stock)及夏正民上訴庭法官(Hon Hartmann)組成。
2.  錢在1988至2006年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隸屬摩根大通(或摩根大通先前收購的公司)。證監會於2006年4月撤銷錢的牌照,錢目前並無持有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3.  錢遭禁止重投業界達十年的決定於2010年9月22日(即上訴審裁處公布裁決理由後)生效。
4.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在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1月26日期間,錢向兩名人士披露關於摩根大通與中國海外洽談中國海外以先舊後新方式配股的內幕消息。該兩名人士認為中國海外股份的市價將於市場得悉上述有關消息後下跌,於是各自沽出其持有的中國海外股份,以免因股價下跌而招致損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報告可於其網站取覽(www.mmt.gov.hk)。
2 : GS(14)@2011-06-18 14:17:34

The SFC loses in its attempt to reinstate a lifetime ban after the SFAT reduced it to 10 years.

證監會原本應將其終身禁止,但最終失敗,上訴最終減少至禁止十年。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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