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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不當、監管不周、測試草率 二十億買到「拼裝車」 戶政系統當機 凸顯政府效能「落漆」


2014-02-24  TWM  
 

 

造成全台大亂的戶政系統當機事件,看似因各廠商提供的軟硬體服務無法相容;但追根究柢,行政體系長期輕忽怠惰,才是民怨禍首。

撰文‧鄭閔聲

二月五日上午,各地戶政事務所陸續出現辦理戶籍地變更、換發身份證等業務的民眾,在這馬年開工第一天,比起平日多出幾許和樂氣氛。但隨著時間流逝,號稱能加速資訊處理、並提供多項便民服務的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始終無法正確讀取資料,民眾的不滿情緒逐漸爆發。

據內政部統計,光是開工前三天,全國就有逾五萬民眾權益,因戶政系統當機受到影響。民怨沸騰下,內政部緊急承諾,系統將於二月十日恢復正常,但這張支票卻未能兌現。

十日當天,台北、高雄、台中、彰化等地再度陷入無法製發身份證的窘境。雖然系統自十一日起,未再發生大規模當機現象,但就連長於資訊安全的政務委員張善政也直言,戶政系統尚未完全穩定,預期未來還有其他問題。

一項計畫 三廠商「拼湊」一項歷經七年規畫、花費近二十億元預算的戶政系統更新計畫,在上路第一天就出狀況,對一向自稱IT大國的台灣而言,實在是莫大諷刺。主管機關內政部至少有發包不當、監管不周、測試草率三大缺失,包括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在內的歷任部長,皆難辭其咎。

最新一波「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從二○○七年開始規畫,預期將強化跨機關資料流通服務,縮短作業等候時間;隨系統上路的新式戶口名簿,有線上登載、列印功能,民眾出具身份證明時,不須再申請實體戶籍謄本。

這項立意良善的政策,卻因新舊系統銜接出現大紕漏引發民怨,最大原因就在於,同樣一項計畫的硬體設備、軟體系統、硬體維護,竟由三家不同廠商承攬,導致系統上路時無法順利整合運作。內政部次長蕭家淇接受《今週刊》訪問時坦言,軟體設計與硬體設備未完全吻合,確實是造成系統塞車的主因之一。

回顧系統採購招標過程,○九年政府為擴大內需,編列四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內政部首先將戶政系統的電腦硬體設備公開招標。經三次流標後,於○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由大同公司以十億元得標;而資訊系統開發建置,卻直到一一年六月,才由資拓宏宇公司以五.六億元得標。立委段宜康質疑,資訊系統應該先於開發軟體,再依軟體的需求採購合適硬體;內政部作法卻恰好相反,十分不合理。

蕭家淇解釋,戶政系統升級是一項延續性的長期計畫,內政部是根據先前完成的「系統升級先期作業案」建議,採取「軟、硬體並行作業」方式,○九年先利用擴大內需特別預算採購硬體設備,同時也著手軟體系統設計。

然而,當一三年底資拓宏宇完成所有系統開發建置作業後,由大同公司承攬的硬體設備已屆四年保固期,結果顯然與預期的「並行作業」有極大落差。這時內政部只得再次招標硬體維護工程,最後由環安達公司以一○七一萬元得標,形成三家廠商「拼湊」出一項系統的奇特現象。就連公共工程專家、內政部部長李鴻源也深感不解,公開表示類似計畫應統一發包執行。

蠻幹? 便民政策成擾民除了工程發包零碎以外,內政部對於系統研發的監管及驗收機制,顯然也不夠嚴謹。段宜康指出,整起計畫的發包及驗收作業,全由不具資訊專長的內政部戶政司主導,排除專業的內政部資訊中心,「外行領導內行」的結果,就是完全未發現潛在的相容性問題。

立委陳其邁也質疑,資拓宏宇以「限制性招標」,在沒有競爭下取得軟體開發與驗證標案,交出的軟體卻有問題,政府應檢討是否有綁標情事。

此外,內政部宣稱新系統曾進行十次壓力測試,但段宜康爆料,德商迪悌(DTC)一三年底完成測試後指出,系統只要有二五○人同時上線即呈現不堪負荷,「報告明確告訴內政部系統不能上路,究竟是誰在蠻幹?」蕭家淇則解釋,系統測試後已將流量強度提升到二五○人以上,只是仍未達實際運作需求,也未顧及伺服器能否與資料庫同步更新,「這些不夠周延的地方,未來會釐清內部與廠商責任。」一套全新的資訊系統上線之初,為求謹慎,通常會讓新、舊系統平行運作(parallel run operation,或稱平行測試),若新系統在過渡期間發生障礙,原系統也能即時備援。內政部卻跳過這項步驟,顯然過度自信。對此,蕭家淇則說,因為硬體設備無法讓兩套系統同步運作,且新舊系統轉換需要七天時間更新資料,內政部不願造成民眾不便,才決定開春後直接啟用新系統。

從年初的eTag風波,到近期的戶政系統失靈,政府總是在民怨沸騰後,緊急進行危機控管,卻始終學不會發揮同理心,在事前以謹慎態度面對攸關民眾生活的各項政策措施。雖然內政部戶政司司長謝愛齡因此事件下台,但官僚便宜行事的心態不改,即使內閣改組,也難以博得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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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草率,我們謹慎 一只花蛤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9b8db20102vkys.html

    最近我在閱讀《鵬華傑出投資者文摘V》。這本書由《證券市場周刊》聯合鵬華基金管理公司編寫,它輯錄了一批全球頂級投資者的文章和訪談,他們是塞思·卡拉曼、傑里米·格蘭桑和霍華德·馬克斯等等,他們閃爍著的真知灼見,警示我在這狂熱的牛市里應保持著足夠的清醒。因為這本書所輯錄的投資大師較多,他們的文章或訪談精彩紛呈,因此我只取其中的一瓢水飲耳,於是我選擇了塞思·卡拉曼的《價值投資如何避險》一篇文章,讓我們窺一斑而見全豹。
    1、越是到牛市後期越要註意避險。牛市後期,被大幅炒高的股票通常都飽含著如罌粟花一般美麗之劇毒,彼時要特別註意回收現金以管理之。塞思·卡拉曼就是這樣:“我們只持有那些明顯被低估的股票,當找不到更好的替代品時,我們保有現金。”“我們的獨特之處在於:我們更願意持有現金結余,有時候實質上我們是在等待機會。”“我們不斷強調投資基本面,並且知道為什麽我們所做的每一個投資都能以一個相對便宜的價格達成,這樣可以降低風險。”
    2、牛市里更要重視持有現金的重要性,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滿倉穿越的。熊市里需將現金逐漸轉換為股票,牛市里也同樣地將股票逐漸轉換為現金。最重要的是,“持有現金能夠在投資遭遇風暴時提供保護,並為新的投資機會提供彈藥。”當然,“持有現金,放棄目前有吸引力的投資涉及相當大的機會成本。”是持有大部分現金等待市場的周期性的下跌,還是發現引人註目的投資機會?塞思·卡拉曼選擇了後者。當越來越少的投資者選擇不持有任何現金,甚至大幅杠杠時,“現金結余很有可能是最有價值的”,“現金為王的意義就顯現出來了”。
    3、價值投資不旨在超越牛市,因為“在牛市中,有沒有投資策略的人都可以做得很好,表現甚至優於價值投資者。只有在熊市中,價值投資策略才顯得尤為重要。實際上,在所有的投資策略中,只有價值投資策略能讓你在有限的下跌風險中享有向上的投資收益。”當公眾無法判斷市場的走向時,當所有令人放心的地標都不見時,價值投資可以“幫助你找到自己的坐標”。“價值投資策略會告訴你需要分析的到底是什麽,價格與價值,然後需要怎麽做,低價購買高價賣出,只有價值投資策略才能在一個完整的市場周期產生持續良好的投資結果。”
    4、價值投資通常購買的是折價的資產,“不是因為股價明顯低於凈資產,而是因為如果你的購買價格下行風險有限”。價值投資“面臨的挑戰是進行基本面分析,以及股價上漲下跌的原因,並且當別人變得情緒化時保持理性,不要對市場情緒盲從,雖然它一遍又一遍地制造美妙的機會,但我們永遠都不要遵從”。塞思·卡拉曼曾經在1999年跑輸大盤,但是他認為,不是因為他們摒棄了自己嚴格的投資準則,而是嚴格地遵守;不是因為他們忽視了基本面分析,而是切實地執行;不是因為他們拋棄了價值,而是苦苦地尋求;不是因為他們主觀臆斷,而是拒絕這樣做。
    還有一些話仿佛就像是在今天說的,讓我振聾發聵。“每一筆投資都應該具有淩駕於大眾之上的優勢”,“屈服於增長失控的牛市和互聯網科技很容易,但卻太莽撞了,而是是不負責任、不合情理的。隨大流是最容易的。”正如巴菲特所說的,別人越是草率,我們越要加倍謹慎。“有時候,你需要巨大的勇氣和信念脫穎而出。不過,與眾不同是一個人長期投資成功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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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華南銀草率輕忽存戶600萬

2016-04-21  TNM

案情 二〇一三年,張先生將他的公司賣給另一家公司,雙方於六月付定簽約,八月中買方由潘小姐出面,用公司帳戶匯六百萬元到他華南銀行左營分行的帳戶。過沒幾天張先生便出國旅遊,但月底他回國後要領出這筆錢卻領不出來,問華銀才知他的帳戶遭列警示帳戶凍結了。

原來是有位林小姐持報案三聯單及資金流向表等資料,向華銀稱自己遭詐騙一千萬元,而其中六百萬最後輾轉匯入張先生的帳戶。但對張來說,那筆錢是賣公司得來的,且他也不認識林女,他問買方的潘女,對方僅說是公司內部有糾紛。

因華銀未說明如何解除凍結,他請律師發函要求解除凍結,未料華銀竟回說,其實那六百萬元在他出國期間已匯給林女。他氣道:「華銀說他們打電話跟登門拜訪找不到我,但沒有法院判決、也沒有任何正式書面通知,就隨便把我的錢轉走,以後睢敢在華銀存錢!」他因此與華銀對簿公堂。

一敗審 華銀移辦法處理

根據資金流向表顯示,林女先是匯了一千萬元給潘女,潘將這筆錢匯人公司帳戶,之後再以公司名義分二天各匯三百萬元到張先生帳戶。結果第二筆三百萬元匯人張的帳戶當天,林就持公司存簿將之前匯給潘的其中四百萬元,重新匯回她自己帳戶。

華銀在訴訟中主張,當時接獲派出所通報張先生帳戶為警示帳戶,便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暫停該帳戶的交易功能,再依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多次電話聯繫並登門拜訪,伹聯絡不上張先生,而林女提出報案三聯單及資金流向表證明受詐騙,並願與銀行簽署切結書,故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錢還給林女,並非任意發還。

張先生委任律師則主張,林女與潘女等人的私人糾紛與他無關,且華銀未經判決、沒跟張先生連繫,也沒請警方協尋一個月,不應將錢轉出給他人。一審法官認定,案件發生於二〇一三年,當時的管理辦法未規定銀行在聯繫不到開戶人時,須請警方協尋,協尋的規定是隔年才新修訂上路,故以舊辦法來看,華銀的處理流程合理。判其勝訴。

二審勝 華銀逾越權限

張的委任律師二審主張。雖案件發生於舊管理辦法施行期間,但二〇〇五年金管會就已對舊辦法提出函釋,內容包含修正後新辦法中所提及的「銀行聯絡不到開戶人時應洽請警方協尋一個月」,但華銀卻在短短十二天內就將錢轉出給他人,顯然未依照金管會的建議處理。

根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的第二及第三項規定,銀行對交易異常帳戶的最高處理權限,僅限於暫停其所有交易功能,而其交易異常的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的作業程序及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該管理辦法母法的《銀行法》並未授權銀行可直接將錢轉出至第三人帳戶,華銀此舉已逾越權限。

而《民法》第六〇一之一條也規定,除非存戶被提起訴訟或扣押,否則銀行仍有將錢返回給存戶的義務。二審法官認同其律師主張,認為管理辦法若逾越母法規定,應屬無效,故判張先生勝訴,華銀應返還其六百萬元及衍生利息。且二審判決書也有說明,林女並未告張先生,而是對潘女等人提出刑事詐欺取財告訴,但最後不起訴。

華南銀表示,分行處理該案皆依金管會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處理,且一審取得勝訴,顯見公司主張也經法院採擇,本案將再上訴,靜待判決結果。

專家話 二審判決較合理

警界曾辦過多起類似案件的隊長說,詐騙案的處理流程,會先凍結該帳戶,待透過司法調查釐清之間資金流向後,依判決結果再由檢察署執行返還受害人金錢。在司法程序未完成前,恐難認定相關人等的關係,究竟是否為詐騙,而銀行自行把錢返還報案人的行為確實易有爭議。

廖芳萱、劉韋德及林李達三位律師皆支持二審判決,且認為該管理辦法條文確實有逾越《銀行法》的疑慮。廖芳萱認為,在《民法》、《銀行法》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皆有規定銀行對警示帳戶的處理方式及權限之下,華銀明明能以效力更大的《民法》及《銀行法》先保障存戶權益,再依法院判決處理其帳戶金額,但華銀卻僅依管理辦法就將錢轉出,確實不合理。

劉韋德則說,舊辦去規定「存款帳戶陘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人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但張先生帳戶的錢並非由被害人直接匯人,即便是舊辦法也不適用。

曾任法官的林李達更直言無法認同一審判決,上述條文中的「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要確認該案是否為詐財案件,不該只憑報案三聯單等資料,因為警方是受理案件、非偵查主體,應至少等到檢察官起訴,甚至法院判決有罪,才是較嚴謹的認定方式。再者,此案並非林女直接匯款至張先生帳戶,銀行卻直接將張先生帳戶中的錢還給林小姐,亦不符合金管會所訂定之管理辦法。

銀行局官員表示,辦法制定是因詐騙案猖獗,為避免銀行對警示帳戶的不作為,故在民眾檢附報案三聯單及切結書後,銀行可自行決定是否將警示帳戶內的錢返還,但若案件複雜者亦可待司法判決確定再處理,金管會函釋的作法是建議非強制。但銀行的決定仍須自負風險,若法院判決認定帳戶人為無辜第三人,銀行就應返還轉出的錢,並以切結書自行向當初申請的民眾求償。

立委籲 辦法應修正

立委籲黃國昌表示,依《民法》消費寄託之規定,寄存風險應由銀行來承擔,但金管會所制定的這項管理辦法,不僅逾越母法《銀行法》對銀行的授權,同時藉由不當行政命令改變了《民法》對風險負擔歸屬所制定的原則,該辦法應修正。

再者,當初辦法制定的原由應可理解為A遭B詐騙後,A報警後接著通報銀行將B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再做後續處理。即便先不談是否逾越母法,以此案為例,林女雖遭詐騙,但在她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張先生與詐騙案有任何關係的情況下,而張帳戶的錢又是透過正常交易取得,銀行卻單純依其通報,在沒有證據支持下將張的錢轉出,作法頗有疑慮。

此外,無論是否洽請警方協尋,銀行在未得到帳戶所有人同意之下,把錢轉給第三人,對帳戶所有人並不會發生清償效力,故當帳戶所有人要求銀行將戶頭原本金額還給他時,銀行沒有拒絕的權力。(陳奐宇、古韵婷)

華南銀僅依管理辦法就草率認定可轉走存戶的6〇0萬元,還是法官給你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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