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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轉機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1-11/100325206_all.html

「我們一起開始新的目標,相信你的女兒不會讓你和關心我的人失望。」2011年11月4日,吳英在看守所裡給她的父親遞出了一封信。這一天,距離她被拘,已經過去四年零九個月;距離她一審被判死刑後的二審開庭,也已經過去七個月。

  一起遞出的,還有八份申訴書和一份上訴狀。材料中,吳英針對其身負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系列事實及法律問題,作出陳述並提出質疑。

  昔日的浙江「億萬富姐」吳英身負系列訴訟,因涉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死刑;今年4月二審開庭,至今未判(參見本刊2010年第3期「吳英案未決」)。此外,吳英及其旗下本色集團,還有多宗房屋買賣糾紛、珠寶買賣糾紛和行政訴訟等案件纏身。

  讓吳英看到命運轉機的,是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已由浙江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這個消息觸動了各界神經,被解讀為吳英死刑改判有望的信號。

  吳英的代理律師認為,民事訴訟爭議事實的釐清,不僅可以佐證本色集團資產的流向,也可以澄清事實,揭出該案一些黑幕。「或許,答案就出來了。」

民案重審

  背負著「死刑犯」的名頭,吳英已經度過了23個月,從26歲到30歲。主審法官一直告訴吳英的父親吳永正:「慢比快好。」

  一審中,法庭認定吳英非法集資7.73395億元,實際集資詐騙3.84265億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1年10月中旬,被關押在浙江省金華市看守所的吳英,迎來了一個好消息:浙江省高院的法官通知她,本色集團的兩宗涉及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訴訟,確定發回重審。

  這兩宗民事案件,被吳英一方稱為「假案」,發端於引爆「本色帝國」垮塌的惡性索債事件「綁架風波」。

  據吳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吳英被楊志昂(吳英債權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隨身帶的現金支票330萬元、銀行卡、手錶、首飾都被擄走,並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紙上籤字。

  這些擁有吳英親筆簽名的空白紙,後來搖身變為三份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收條、吳英委託代理人證明等材料。三份轉讓協議的標的是本色集團名下的多處 房產,分別是位於東陽市白雲街道兩處房產、同一區域的12處房產,以及荊門市白雲大道豪景花園的13套商品房和兩層商業用房。協議上約定的價格分別是 1680萬元、1380萬元、1380萬元。

  吳英的父親吳永正表示,僅涉及東陽的上述房產,吳英當初的購入價已經超過1億元。「除非腦子壞了,才會這樣低價賣掉。」吳英則在自述材料中稱,即使是這樣的低價,也是子虛烏有,本色集團從來未收到過上述入款。

  吳英一方堅持這是系列假合同。資料顯示,合同中涉及的委託人、受讓人(除楊志昂),均為安徽省當涂縣籍貫。吳英表示根本不認識他們。

  2007年1月,楊志昂向荊門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荊門房產過戶。同年3月,楊被依法逮捕。楊志昂後來承認荊門房產買賣協議是其偽造。

  另外兩起發生在東陽的房產糾紛更為複雜。2006年12月,以吳英一方為原告的「要求購房者付清餘款」的訴訟,在金華市中院進行。法院後來主持調解,結果是購房者付清上述東陽房產轉讓協議中的210萬元、280萬元餘款,即可執行房產的過戶手續。

  然而,吳英及其家人對此不知情。持《授權委託書》代表吳英出面參與訴訟、調解過程的,是一個名叫畢健的安徽當涂籍男子。起訴日期為2006年 12月27日,而畢健持有的《授權委託書》和金華中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日期均為2006年12月28日,這一天正是吳英被綁架後釋放的日子。

  「『假合同』跟著『假訴訟』,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假案。他們串通一氣,想通過法院認定,形成既定事實,霸佔本色的資產。」吳永正認為。

  吳英正式委託其父吳永正,對這起「假訴訟」提起了「真上訴」。2008年5月20日,金華市中院裁定,撤銷上述《民事調解書》,並駁回前述的所謂本色的起訴,實際上否定了這場假訴訟。

  吳英認為這樁「假案」涉嫌偽造合同、綁架敲詐等違法行為,因此繼續申訴,要求辨明合同真假,追究其中的違法行為,並釐清房屋產權歸屬。吳英稱,就在不久前,有人勸她主動將該民事案件撤訴,這樣可以追究對方虛假合同的詐騙罪,與刑事案件併案處理。

  未等吳英主動撤訴,浙江省高院就做出了重審的決定。主審該民事案件的法官王軍沒有透露發回重審的具體原因。但在吳英一方看來,該案疑點重重,合同的真假、調解書的日期、委託人的身份等都應該追查。

  律師張雁峰認為,民案如改判,對刑事案件勢必有影響。「刑案一審宣判的罪責是集資詐騙,判定的依據之一是揮霍非法吸收的資金。如果能理清民事案件裡涉及的本色集團資產,就能給刑事案件的審判提供資金流向的證據。」

懷璧其罪?

  在對吳英的指控中,公訴方認為吳英採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

  「隨意處置投資款」成為確認吳英「詐騙」行為的重要依據。但吳英的辯護律師堅持認為,吳英集資所得的款項,一來非欺詐對方所得,二來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絕大部分都用於生產經營,如購置大量房地產、汽車(為了出租經營)、開辦十餘家公司等。

  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吳英未能償還的債務為3億8426.5萬元。而在吳英的自述材料中,她將公司運作以及一些投資項目所用款項和用途製作了一 個簡易表格,在表格末尾,吳英合計的金額是3億8154萬元,二者僅差270多萬元。吳英據此想證明,她借錢是為了辦企業,根本沒想騙錢不還,更沒想過攜 款潛逃。她在自述材料中說:「我即使真的想騙,要是背著這麼多沉重的房子(投資的房產),比蝸牛爬還慢。我借錢只是想經營企業,做自己的事業。」

  2005年,從美容院賺得「第一桶金」之後,吳英接觸到民間借貸資金,依靠不斷拆借的民間借貸,支撐起了一個光鮮的「本色帝國」:從2006年 3月開始,12家以本色命名的實業公司相繼註冊成立,涵蓋商貿、地產、酒店、網絡、廣告等眾多領域,其名下的產業幾乎佔據了東陽的黃金街道,僅本色網吧單 層門面就達20多間。

  2006年,吳英連續慈善捐款630萬元,列「胡潤慈善榜」第95位。2006年12月,吳英以本色集團名義,一次性申請註冊了「吳英」「巾幗英雄」「穆桂英」三個商標。「一夜暴富」的吳英,被外界質疑其資金來源,洗錢、走私、軍火、販毒、傍大款等傳聞紛紛。

  在吳英的家人看來,吳英的高調「暴富」和不懂人情世故導致了「地方權貴」的不滿。吳英的妹妹、曾為本色集團董事的吳玲玲認為,「如果我姐姐的公司不是開在東陽這個小地方,也不至於有這個下場」。

  前述的綁架風波,則被吳英認為是楊志昂與覬覦本色資產的「當地黑惡勢力」聯手導演,亦扯斷了吳英脆弱的資金鏈。

  吳永正透露,2006年底,綁架事件後不久,本色集團辦公室收到一封信,內含兩枚子彈。信的內容很簡單,稱吳英搶他們的生意和飯碗了,要求吳英給他們在指定的賬號上最少匯200萬元。

  吳英被綁架「釋放」後,隨即報案,東陽市公安局做了筆錄,但並沒有立案。吳永正說,他曾親手把這份恐嚇勒索信和子彈交到東陽市公安局相關辦案人員手中,並要求追查信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的戶主,「後來公安說查不到,這事也不了了之」。

資產疑團

  吳英案發後,本色集團資產價值幾何,成為一個謎團。辯護律師認為,吳英借款的準確金額、資金流向、資產價值等,直接關係到刑事案件的定性。

  根據東陽市公安機關的數據,吳英被查封和凍結的個人及相關公司財產和銀行存款總計1億7164萬元。但吳英一方認為這個數字明顯偏低。

  辯護律師對東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鑑定結論書》提出質疑,例如市場價30萬元的洗車機,舊機估價為1萬元,新機也僅為7萬元;市場價已高達6500元/平方米的房產估為3800元/平方米,街面房也縮水3000元/平方米。律師申請重新鑑定,遭到拒絕。

  東陽市公安局的一份十幾頁的材料,列明了本色的房產情況:103處房產(包括數百間住宅房及商舖),以及金華博大世紀公園55%的股權和浙江博 大新天地廣場100%的股權。吳永正介紹說,吳英被拘後,本色集團的資產就無人可守,在處置過程中遭遇一系列不透明、不公正、不合法待遇。

  早在吳英被一審定刑之前,東陽市公安局就將「本色概念酒店」以450萬元的價格拍賣其經營權。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場「封閉拍賣」,欲參與競購 的人很難介入。據吳永正介紹,450萬元拍得的「神秘買家」轉身就將該項目以800餘萬元的價格出手。吳英2006年、2007年期間花費2545萬元購 置的汽車也被打包拍賣,包括伊蘭特、馬自達、寶馬X5、克萊斯勒在內的數十輛車,拍賣款為390萬元。

  吳永正還透露,本色集團被查封時,公司財務室的75萬元現金及概念酒店的珠寶等資產去向不明。一位吳英的債權人提出質疑,「這些錢到哪裡去了?給債權人了還是上繳國庫了?」

  東陽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2011年5月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吳英和本色集團資產處理所得的錢專項保管在一個臨時指揮部,待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後再進行分配。

  至於為何在庭審前由公安負責拍賣本色資產,該負責人稱,為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在進行必要的證據固定後,及時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拍賣。拍賣價款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

未了博弈

  吳英一方堅持認為,本色集團的資產可以覆蓋債務,政府力量介入的違規清算導致本色集團無疾而終。2009年2月1日,吳英的妹妹吳玲玲代表本色 集團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東陽市政府解釋其2007年2月10日在媒體上發佈的查封本色集團財產的公告,尤其是庭審前拍賣吳英資產的行為。這一行政訴狀,如 泥牛入海,未獲法院受理。

  看守所裡的吳英,也經歷了從絕望到抗爭的轉變。據律師介紹,一審被判死刑後,吳英整個人「崩潰」了,絕望之下準備放棄上訴。她告訴律師,「法庭上辯得那麼好,可是法官一點沒聽進去,怎麼都是死,上訴有什麼用?」

  後來,在律師和家人的勸說下,吳英在上訴申請時限的最後一天,具名上訴。讓她燃起上訴鬥志的,是長達32頁的一審判決書。吳英認為,判決書上的一些內容和事實存在很大出入,如果據此定罪,有太多的漏洞。

  2010年3月,吳英先後書寫了四份材料——兩份《上訴材料》、一份《控告信》、一份《舉報信》。其中數萬字的自述中,吳英詳細介紹了案件查辦中的問題、借貸行為的來龍去脈以及自己被拘前後的經歷等。

  「這個上訴材料,我越寫越感到有話可說,越寫心情越好。」吳英說。

  而那封內部傳送的《舉報信》,則將涉案的十餘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悉數供出。農行麗水市分行燈塔支行行長梁驊、湖北省荊門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貴、農行荊門分行副行長周亮等人,紛紛因此「落馬」。

  「除了這三個人,其餘的官員大多是金華、東陽的,一個都沒有動。」吳永正說,其追問吳英檢舉信的進展時,被告知「檢舉內容作為線索,保留偵查」。正因為懾於此,二審開庭後,有十餘名地方官員聯名要求上級法院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此次民事案件的發回重審,更激起了吳英強烈的求生慾望。11月4日,看守所中的吳英委託律師帶出八份申訴書和一份上訴狀,分別列出其身負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問題。

  吳英親筆所寫的近萬字材料,主要針對本色集團房屋產權糾紛的「假案」部分,重申了遭綁架被迫簽署空白文件、訴訟主體虛假、證據偽造等情況,並指出案件在偵查、起訴、移送、處理等環節中存在一系列問題。

  此外,吳英還對《(2007)金中民二初字11號》《(2008)杭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表示不服,提出申訴。這兩個案件,分別涉及本色商貿城銷售合同糾紛和珠寶買賣糾紛。

  吳英對訴訟性質進行了她的解讀,認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時間、邏輯主體上具有關聯性。她還認為,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不合法,應迴避。

  根據材料傳遞出的信息,吳英在看守所內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了詳細的研究,並依此尋找一個又一個「突破口」。

  曾在11月4日會見過吳英的張雁峰律師告訴財新《新世紀》,吳英現在的狀態很好,從其「撒網式」的申訴舉動中不難看出,她很樂觀。

  吳英在給乾姐姐徐玉蘭寄出的明信片中寫道:「如果有機會重新讓我選擇,我會選擇做一個平凡的人,選擇平平凡凡過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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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能化工非法集資案再調查:涉案金額或超吳英案 潘潘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51bc6c0102dwvf.html

【潘潘按:民間集資,真難辦。不管,可能會有無數的投資者血本無歸;管了,正常運轉的民營企業可能就運轉不下去了。正如一位網友所說,「如果通過證監會上市了就是合法的上市融資,可以合法吸納民間財富,如果沒有上市就是非法集資,吸納民資就是詐騙。」】

 [提要] 2011年12月11日,青島齊能化工總經理劉迪因涉嫌非法集資被逮捕。據瞭解,在過去的5年內,齊能化工在全國範圍內吸引投資者達上萬人,其所吸收的民 間投資總額也遠超媒體之前所報導的30億元,而據公司投資者透露其集資金額為50億元左右,若數據屬實,涉案金額將遠超轟動一時的「吳英案」。[評論]

  劉潮山家族是近幾年內在山東迅速壯大起來的豪門之一,旗下資產涉足煉油、化妝品連鎖、超市、房地產等多個產業。

  2011年8月,鮮為媒體曝光的家族靈魂人物劉潮山去世,但這並未影響劉氏家族的整體運營,其大兒子劉迪隨後走馬上任,全面接手了家族旗下各路資產的管理大權。

  劉氏豪門此前曾對外宣佈,欲在未來兩三年內控制兩家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大舉增持ST長信和舉牌ST天宏後,其家族控制資產中的旗艦公司青島齊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能化工」)開始進入大眾視線。雖然試圖借殼上市的計劃最終流產,但劉迪覬覦資本市場的慾望並未消退。

  然而,轉折出現在2011年12月11日,下午三時左右,正在青島總公司與部分投資者召開股東會議的劉迪被破門而入的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的警員抓捕。隨後,ST長信發佈公告,宣佈公司股東齊能化工持有的ST長信437.02萬股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依法凍結。東昌府分局經偵大隊相關負責人也對媒體表示,劉迪被捕的罪名為涉嫌非法集資。

  截至目前,「劉迪案」仍存有諸多疑團,此前,媒體針對該案件的報導也均傾向於齊能化工的集資渠道。但本報記者深入濟南、青島、淄博等地多方調查發現,這起事件的涉案金額要比公開報導的數額要大。

  更為重要的是,就案件本身而言,其背後所隱藏的動機、利益關聯方的博弈等因素也極為複雜。

  本報記者獲取了多份獨家材料,以及數十位投資人提供的相關線索,對其進行梳理後,「劉迪案」以及齊能化工崩盤的詳盡脈絡也相繼浮現。

  3月8日下午,再三確認記者身份後,高岳雄終於答應見面,見面的地點臨時選在了聊城市興華路一家咖啡館的包間裡。

  高岳雄等人的謹慎不無道理,作為齊能化工的投資者,在劉迪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抓捕後,如高岳雄者的近四千餘名聊城投資者均選擇了低調態度,他們當前最關心的已經不僅僅是此前的投資能否追回,還有在警方的嚴密監控下,他們的言行也更為謹慎。

  此時,距齊能化工東窗事發已經三個多月,但對於案件的具體進展,包括高岳雄在內的所有投資人幾乎都毫無所知。

  在過去的5年內,齊能化工以青島為大本營,先後在淄博、濰坊、聊城、大慶等多個省內外城市設立分公司,吸收民間資金以推進家族旗下各個產業的擴張。

  多位曾前往齊能化工總部考察過的投資者向本報記者表示,截至案發,齊能化工在全國範圍內的投資者人數總計達上萬人,而吸收的民間資金總額也遠超過此前媒體報導的30億元人民幣。

  「在公司總部的電腦裡有集資的統計數據,有50億左右,這個(數據)是可以肯定的。」一名瞭解青島方面情況的投資者說。但最後數據還有待警方核實後公佈。如果這一數據屬實,涉案金額將遠超轟動一時的浙江「吳英案」。

  2月29日,山東省公安廳舉行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經偵總隊副總隊長郝建表示,齊能化工非法集資案已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統一組織指揮。

  截至目前,圍繞這起案件的諸多細節仍然尚未公佈,本報記者多次聯繫山東省公安廳經偵大隊,以及實施抓捕的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經偵大隊相關負責人,但對方均拒絕採訪。

  「這個案子比較複雜,媒體採訪需要經省公安廳同意。」東昌府公安局經偵大隊辦公室主任馮振宇回覆本報記者時說。

  並非空殼公司

  自2011年12月以來,媒體對齊能化工涉嫌非法集資的報導相繼見諸報端,但對於這起案件的幕後真相,以及來龍去脈則鮮有全面解讀。

  而在此前的輿論指向中,齊能化工被描繪成一家「旗下並無實體企業」「集資手段類似傳銷」空手套白狼的皮包公司。

  針對這類質疑,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諸多投資者則坦承,雖然在融資方式上齊能化工存在「打擦邊球」的嫌疑,但公司本身並非皮包公司,旗下投資的項目也皆為真金白銀。

  「有媒體說齊能化工沒有實業,這完全不符合事實,包括煉油廠、房地產項目、化妝品連鎖店現在都在,只是劉迪被抓後多數處於癱瘓狀態。」齊能化工聊城分公司總經理高士海的一名部下對本報記者說。

  本報記者瞭解到,齊能化工的前身為青島東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港投資」),該公司由劉潮山組建成立,2007年,齊能化工通過購買股權等方式進行了名稱變更。

  由於劉潮山早年供職於中石化旗下分公司,在石油系統積累了大量政商界人脈關係,齊能化工也以此為基石從事煉油業務逐漸發家。

  「劉潮山之前在齊魯石化銷售科,在業內有很多熟人,於是從大慶油田獲取油源後拉到淄博的煉油廠進行提煉,一步步發展起來。」齊能化工聊城分公司一名內部人士說。

  來自齊能化工官方網站的資料顯示,旗下資產包括數千家化妝品連鎖加盟店、數百家加油站和7處油品加工基地。而對於這些資產是否屬實,數名對齊能化工進行過考察的投資人表示,「繡購(齊能化工旗下化妝品連鎖加盟店品牌)店面的總數並不清楚,其他的基本屬實。」

  「繡購的法人代表是劉迪的妻子王亞楠,案發後也被東昌府抓了,之前全國的直營店總數有130餘家,其他還有加盟店,但出事兒後所有店面幾乎全部倒閉。」繡購在押高管的直系親屬對本報記者說。

  事實上,在劉迪被捕之前,齊能化工是青島的一家明星企業,當地多家主流媒體都曾對齊能化工進行過報導,並被青島市政府評為優秀民營企業,劉迪本人也被賦予了「青島十佳傑出青年」的殊榮。

  本報記者前往齊能化工位於聊城市陽谷縣、冠縣的煉油廠調查發現,位於陽谷的煉油廠已經被當地法院查封,冠縣的煉油廠也被法院進行了資產保全。當地知情 人士介紹,冠縣的煉油廠在案發前已經投產。目前,投資人以追回投資款名義強行霸佔該煉廠的爭奪戰也正值白熱化,本報將在後期對此進行進一步報導。

  除此以外,《中國證券報》2011年12月25日的報導中指出,齊能化工的融資方 式類似傳銷,投資者可兼職業務經理,並享有融資提成,及公司的豪車獎勵。針對該報導,聊城三十餘民投資者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絕大多數投資者都是以企 業入股分紅為由進行投資,「根本沒有傳銷。」

  本報記者查閱了數份投資者與齊能化工簽署的合同協議,並未提及享受集資提成等條款,而一部分投資憑證也僅僅是一張齊能化工旗下各投資公司開具的簡單收據。

  齊能化工內部人士向本報記者提供的一份內部材料中也指出,「公司內部實行業務盤點調整,只允許股東繼續發展業務,其餘人員暫停基金業務。」

  疑點重重

  齊能化工的頃刻崩盤背後似乎還隱藏著重重疑點,截至目前,涉及該案件的諸多核心問題也同樣未能公佈於眾。

  而圍繞這起案件的眾多疑問當中,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的角色則異常重要。齊能化工的總部位於青島,並在山東境內,及全國其他多個地區設有分公司或辦 事處,而就在東昌府分局將劉迪及公司核心高管羈押在案,並對聊城分公司進行查封時,包括青島、淄博等地的公安局卻並未對齊能化工在當地的分公司處以相同手 段。

  淄博一名投資者向本報記者證實,齊能化工在淄博市設有三個辦公地點,雖然三名負責人被淄博市公安局下屬派出所抓捕,但「公司辦公地點並沒有貼封條」,此外,三名負責人也並非在劉迪歸案後立馬抓捕的。

  「劉迪被抓後,淄博市的投資者代表曾先後三次到省公安廳、東昌府公安局反映情況,事後淄博市公安局才將這邊的負責人控制了。」上述淄博投資者說。

  「如果是非法集資,是不是也應該由青島市公安局抓人呢?但到目前為止,青島方面始終沒有針對這起案件正面表態。」知情人士說。

  事實上,本報記者在聊城市多方調查獲悉,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在該案件對外宣佈的諸多環節也同樣存有疑問。

  本報記者瞭解到,在劉迪被捕後,東昌府分局經偵大隊相關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曾透露,早在2011年9月就已經接到了齊能化工非法集資的舉報,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對外宣佈的對劉迪抓捕的時間則已是在2011年12月11日,且抓捕細節也與事實存在出入。

  多名擔保釋放人士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證實,東昌府公安局對齊能化工聊城分公司高管及劉迪等人的抓捕分兩批進行,且在青島實施抓捕時,青島警方並未參與。

  「公安局說抓劉迪時劉正和公司核心高管開會,事實上抓捕時劉迪正和近百名股東開會,並且遭到了股東的制止,近百名股東就是證人。」知情人士說。

  更為蹊蹺的是,在東昌府抓捕的包括劉迪等人在內的多名涉案人員中,曾擔任聊城分公 司主任會計的孔慶珍卻已釋放,數名投資者對本報記者透露,東昌府公安局先後抓捕了聊城分公司的四名會計,而「孔慶珍對聊城分公司的資金流向則最為清楚。」 「放出來後就消失了,沒有人能聯繫上她。」

  針對上述疑問,本報記者多次以短信、電話等形式聯繫東昌府公安局經偵大隊的相關負責人,但對方始終未能正面回應。

  「這個案子遠非外界想像的那麼簡單。」一名曾就職於機關單位的退休人士如此說道。但本報記者在調查中也同時發現,齊能化工的內部也存在諸多疑點,其集資方式極不規範,且公司高管之間的裙帶關係也極其明顯,本報將對此進行跟蹤報導。

  (應採訪對象要求,文中高岳雄為化名。)

    新聞回顧:

    在2月29日山東省公安廳舉行的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上,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副總隊長郝建說,這起案件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統一組織指揮,青 島、淄博、濰坊、聊城等地公安機關分別對青島齊能化工有限公司劉迪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公司總經理劉迪等20餘名涉案人員被抓獲。

    現查明,劉迪等人自2007年以來,以青島齊能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的天津鑫匯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青島萬家石化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為平台,在未 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公司上市及投資石化、商城等項目為名,在省內青島、淄博、東營、濰坊、濟寧、泰安、德州、聊城等地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代理人,以 3%-9%或以上的月息(分紅)為誘餌,通過開推介會、熟人之間口頭宣傳等方式,面向社會大肆吸收公眾資金累計數額達數十億元。[詳細]

   

評論:即使殺了吳英也難阻高利貸蔓延

 

   大午集團監事長孫大午近日撰文表示,回到吳英身上,即使殺了她也警示不了高利貸的蔓延,對社會沒有好處。現在我們是民事案上升到刑事案,刑事案又炒成了政 治案。涉及民間借貸的刑事案件本質上是讓她還債,如果把債還清了是不是能夠減輕處罰甚至不去處罰,這才是和諧社會的取向。我們想建設一個和諧的社會,提出 來少殺、慎殺,還應該提出少刑、慎刑。[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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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是與非、生與死的糾結

http://www.capitalweek.com.cn/article_23149.html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在進入司法程序5年後,吳英案峰迴路轉,但圍繞吳英案的爭議卻遠未結束。

吳 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宣判,裁定 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次,最高法院覆核認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 法。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 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 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在吳英案的定性上,吳英的辯護律師從一審到二審都堅持為吳英作無罪辯護;某著名刑辯律師也認為「吳英案不是該死不該死的問題,而是有罪還是無罪的問題」。然而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吳英犯有集資詐騙罪,最高法院死刑覆核也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

由於吳英是因集資詐騙罪而被判處死刑,在二審判決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爭議。雖然最高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但吳英罪與非罪的爭論並因此而消除。

因此,有必要對《刑法》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三個構成要素、吳英案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以及法院的認定作一分析,同時也對該案量刑問題作一點探討,這對釐清民間借貸合法性邊界以及考量如何制止非法集資將有積極作用。

爭論

爭論一:

吳英集資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檢察機關認為:吳英借貸利息高達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業最高盈利率也不過17.5%,因此本色集團不具有還貸能力。

辯 方律師認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要滿足是否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等條件。而吳英投資本色集團,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經營 就一定會失敗,不屬於「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另外,吳英購置大量高級轎車的行為是用於公司經營,不屬於肆意揮霍。

有人士認為:借新債還舊債,其目的性十分明確,就是借錢還債而不是非法佔有。「借雞生蛋」、「借船出海」,是典型的企業經營行為,與非法佔有並無邏輯推導關係。即使是銀行商業貸款,借款人也經常出現無力償還的情況,總不能因此推斷借款人在借款時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吧!

二 審法官認為:吳英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是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資。二是以高額利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三是並未將集資 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除了將少部分非法集資款用於註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並未用於生產經營。包括為了造成守信譽和巨富的假 象,騙取更多的錢款,將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以及肆意揮霍集資款。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 有的目的。吳英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巨額外債的情況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以高息(多為每萬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過 180%)不斷地非法集資。吳英將集資款部分用於償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於購買房產、車輛和個人揮霍,還對部分集資款進行隨意處置和捐贈。

爭論二:

吳英集資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

檢察機關認為:吳英明知本色集團的經營狀況不可能負擔如此高額利息,仍向債權人大量借貸用於償還利息,明顯屬於詐騙。

辯方律師認為:司法解釋中關於詐騙方法的定義是,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吳英將集資款用於歸還本色集團經營所欠債務,並沒有虛構集資用途,也沒有編造虛假證明文件,不構成使用詐騙方法。

有 人士認為:吳英並沒有偽造虛假的證明文件,也沒有編造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借款時只是聲稱做生意或者企業經營缺少資金。此外,吳英一案的債權人, 即高利貸掮客,他們借錢給吳英,是出於投機獲利的慾望,由此產生的風險自然應該由掮客們自己承擔。雖然吳英借款時承諾了高回報率,但高利貸掮客們本來就是 以高息為借款條件的,其目的就是為了追逐高回報率,可以說這是借貸雙方的合意,而且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非吳英一方拋出的誘餌。

二審法官認 為:吳英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併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的方法非法集資。包括集資時,均虛構投資商舖、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周轉等各種虛假理 由;在公眾面前製造暴富假象,矇騙集資對象及他們的下線;提供大堆虛假購買房地產協議和用詐騙款購買的房產證,從而使得為數眾多的受害人對吳英的財富信之 不疑,「自願」將巨額款項投給她。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吳英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為了進行集資,吳英隱瞞其資金均來源於高息集資併負有巨額債務的真相,並通過短時間內註冊 成立多家公司和簽訂大量購房合同等進行虛假宣傳,為其塑造「億萬富姐」的虛假形象。集資時,其還向被害人編造欲投資收購商舖、爛尾樓和做煤、石油生意等 「高回報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

爭論三:

吳英集資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檢察機關認為:吳英與大部分集資對象之前並不認識,應該歸入「社會公眾」的範疇。

辯方律師認為:起訴書認定吳英的集資對象只有11人,這些人有些是吳英的親朋好友,屬於特定人員,不屬於「社會公眾」。

有 人士認為:吳英只應對其從直接上家處借款行為負責,而不應對直接上家以外的其他人的借款行為負責。舉例說,如果商店店員收取的價款來自於毒品販子,商店是 否也要捲入毒品案而承擔責任呢?嚴格來說,掮客的下線人員本不應認定為吳英的集資對象。況且吳英的集資對象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為什麼要將吳英以 集資詐騙定罪呢?

二審法官認為:吳英案的直接受害人雖只有11人,但其中僅4名受害人的集資對象就有120多人,而這些人的下線就更多了,能認定為向社會公眾集資。況且吳英也是明知集資對象及下線的款項是從社會公眾吸收而來。

最 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吳英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吳英委託他人為其在社會上尋找「做資金生意」的人,事先並無特定對象,事實上,其非法集資的對象除林 衛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還包括向林衛平等人提供資金的100多名「下線」,也包括數十名直接向吳英提供資金因先後歸還或以房產等抵押未按詐騙對象認定的 人。在集資詐騙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2人在被騙之前認識吳英外,其餘都是經中間人介紹而為其集資,並非所謂的「親友」。林衛平等人向更大範圍的公眾 籌集資金,吳英對此完全清楚。

羅列上述三點爭論中不同角色的不同論點,是為了使大家能夠更全面地瞭解吳英案的是非曲直,能夠給出自己的獨立判斷,而不是人云亦云。

判斷

為了能對該案的分析更客觀些,在研判吳英案時,考慮以下兩個前提是必要的:一是吳英的身份。 對吳英集資行為的定性應當以其商人的身份為基礎,不能以非商人的心態去判斷吳英的集資行為。二是對集資行為目的性的認定應當以集資行為的外在表現為標準。 判斷某一行為的目的,不是對行為人心裡的揣測,而是從行為人客觀表現去推測,因為行為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外人是無法揣測到的,即使是行為人自己說出的想法, 外人也無法斷定其真假。所以說對目的性的認定只能是外在的,不可能是內在的。以這兩個前提為基礎,再分析上述三方面爭論的問題,可能相對客觀些。下面針對 上述三方面爭論的問題給出我的判斷。

判斷一:

吳英集資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特徵

我認為,解析該爭論主要應從集資款的用途去考量。吳英集資款中相當一部分是用於償還以前所欠的舊債,有人說借新還舊屬於正常的經營活動,不能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該說法值得商榷。

首 先,將新借來的錢用於歸還借債,那麼這部分新借來的錢就屬於舊債主了,借款人就失去了對這部分款項的控制權,也不可能再要回來。所以說用於還債的錢不可能 像投資那樣可以取得回報,不可能像放貸那樣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不可能像放在銀行或者公司賬戶上那樣可以隨時使用。當吳英準備用新借來的錢用於歸還借債的 想法產生時,她已經具有了把別人的錢當作自己的錢給處置掉的心態,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變相非法佔有。

其次,借新還舊的現象雖然在許多企業發生 過,但是多數情況下是舊債款用於投資後尚未產生預期的收益,如果在舊債到期時債務人突然終止投資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就產生了借新還舊的方式。這種方式 既可以避免因不能歸還舊債而產生的違約責任,還可以保證通過使用舊債的投資收益來償還新債。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借新還舊有個前提,那就是舊債的投資收益一 定要大於新債的利息,如果屬於這樣的情形,那麼借新還舊就是屬於可以理解的經營活動;反之如果舊債的投資收益少於新債的利息的話,那麼對於一個理性的商人 來說,他寧願對舊債違約,也不會花高於舊債收益的代價去舉借新債。如果一個商人花高於舊債收益的代價去舉借新債,那麼他肯定存有借債不還的念頭,這就是推 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外在標準。

綜上,認定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集資從事實上應當沒有問題,至於吳英集資款是否有用於個人揮霍的部分,主要看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如果證據確鑿,其目的性自然就顯現出來,無需再著墨分析。

判斷二:

吳英集資具有使用詐騙方法的特徵

通常來講,判定詐騙的標準應當有兩條,一是行為人直接提供虛假信息;二是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根據吳英的行為,再對照這兩條標準可以認定吳英是使用了詐騙方法集資。

其 一,作為一名商人,吳英應當知道自己所投項目的回報率不可能達到年化180%,她給出如此高的集資利率,本身就是一種假信息。儘管她沒有編造假項目,儘管 她可能不清楚她的投資是否會成功,但是她一定會知道她所投資行業的回報率;即使她不作盈利預測其實也是一種詐騙,你不測算怎麼會給出如此高的集資利率呢?

其二,吳英並未告訴集資對象集資款的一部分是用於償還以前的欠債,或者至少未如實告知集資對象她為什麼不能用以前的借款還債,而必須借新款還舊債。如果真是那樣的話,許多集資對象就會望而卻步。

其三,集資對象的自願上當並不能否定吳英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信息的事實。如果甲告訴乙,給我一筆錢我把月亮摘給你,而乙信以為真居然給了甲這筆錢,能說甲沒有騙乙嗎?

判斷三:

吳英集資具有非法集資的特徵

根據刑法 規定,是否屬於非法集資主要看集資對象是否是特定的。如果單從吳英是向11名特定對象的集資行為看,不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吳英十 分清楚這11名集資對象的經濟狀況,也清楚其中有的集資對象是採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籌集的資金,所以吳英的集資行為屬於間接非法集資。有人以買賣不 問來源的例子為吳英辯護,我覺得這種理由並不充分。因為買方可以不問賣方錢物的來源,但是如果買方知道了賣方的錢物是贓款、贓物的話,那麼在一定條件下, 買贓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上述判斷,我認為吳英案的一、二審判決在認定吳英犯有集資詐騙罪問題上沒有錯誤。那些認為吳英無罪的觀點, 至少在事實和法律上的理由並不充分。至於有人認為吳英無詐騙故意、無非法佔有目的、無肆意揮霍、無詐騙行為、無虛假宣傳、無公眾集資,其中前「五無」都屬 於主觀故意的範疇。主觀故意實際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造成社會危害是他內心願望(即他有意識的目標);另一種是在實施行為時明確知道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必定 會發生。就吳英案而言,認為吳英無罪的人主要是指以第一種類型為標準來判斷吳英是否屬於故意,而忽視了第二種類型的標準。實際上,任何一個理性的商人都會 判斷以吳英開出的高利率,肯定會出現不能償還借款的後果。吳英在明知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仍然大肆借款,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和詐騙故意是確定無疑的事實。

量刑

最高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的理由是基於吳英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及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但是假設如果吳英沒有上述情節,是否可以免除一死呢?能否根據《刑法》第37條規定,在法定刑下判處刑罰呢?我認為下面幾個因素需要考量。

考量一:

死刑的目的性因素

目前世界上關於死刑目的性有兩種理論,一種是威懾理論,也稱為功利理論,它強調的是預防,即對一個人處以刑罰是為了說服一般社會成員將來遠離犯罪行為;另一種是報應理論,它強調當有過錯者自由選擇違反社會規範的時候,刑法就是應得的。

就對死刑的態度而言,報應理論認為,對最嚴重的謀殺形式施以死刑是公正的,但是死亡對於沒有殺人的罪行來說是不相稱的。相反,威懾理論認為非謀殺的其他罪行也可以施以死刑,只要死刑的威懾價值與其人力和經濟花費相當。

回 到吳英死刑案來說,目前反對將吳英判處死刑的人的觀點,特別是那些非法律專業的人士的觀點大都是基於報應論,他們認為中國有句古話,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現在吳英既沒有殺人,為什麼要殺她。這就是典型的報應論。如果法院倚重於報應論,那麼吳英就不會被判處死刑,而且其他那些非暴力犯罪也不會被判處死刑。

看 來要判處吳英死刑,適用威懾理論是合適的。但是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死刑的威懾作用的效果如何呢?由於判處吳英死刑的威懾作用將死刑判決生效後才能顯現,那 麼只能先看一下先前已經生效的與吳英案相似死刑案的作用如何。我們可以通過一組數據進行觀察。僅浙江一省近幾年來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極刑的案件就不在少 數:2009年,麗水市的杜益敏因集資詐騙罪7億元被終審判決死刑,溫州市的高秋荷和鄭存芬均因集資詐騙1億多元被判處死刑;2010年,紹興市趙婷芝因 非法集資2.7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台州市的王菊鳳因非法集資4.7億元被判處死刑;溫州市的陳少雅因非法集資5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2011 年,麗水市的銀泰公司非法集資55億元,主犯被判死刑……重刑仍然阻擋不了非法集資的愈演愈烈,溫州最新版「吳英案」施曉潔又因涉嫌非法集資7億元、非法 承兌匯票5億元,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溫州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最終走進了司法程序,董事長被刑拘,涉案額可能達22億元。雖然殺了不少人,但是非法集資類 案件仍呈現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年,浙江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達206起。上述情形表明,對非法集資者處以死刑的威懾作用其實並不明顯。非法集資屢 禁不止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根據上面分析的死刑目的性的理論和實際效果,我認為在考量死刑目的性因素時,既要考慮報應理論與威懾理論兩種選用的取捨,同時也要預測威懾理論的實際效果。

考量二:

加重與減輕因素

在考量是否要判處罪犯 死刑時,除了要考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死刑標準外,還有兩個因素應當考慮:一是罪犯是否有加重情節;二是罪犯是否有減輕情節。就非法集資犯罪而言,所謂加 重情節是指擬要判處死刑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否屬於比那些不適合判處死刑的非法集資行為更為嚴重。當然在考量是否判處死刑時惡意不能作為加重情節,因為所有的 死刑犯罪都有惡意;所謂減輕情節,就是可以不判處死刑的理由。一般來講,被告人的生平和生活環境在考慮是否應判處死刑的過程中應當得到審查。此外,像美國 著名的洛基特死刑判例確定的免於死刑的原則中就包括:凡是被害人教唆或幫助實施罪行的,屬於減輕情節,不適用死刑。

雖然我國刑法未明確規定 將被害人的過錯作為減輕處罰罪犯的情節,但是我國的民事立法已有關於被害人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規定,如《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 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具體到吳英案,其實一些被害人過錯是很明顯的,他們想方設法托門子、找關係主動要求吳英向他們集資。他們是 一些要求吳英對他們實施「詐騙」的集資對象。從這個角度講,吳英案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

考量三:

財產權與生命權比較因素

前面提到,死 刑的目的之一在於威懾,也就是說是為了預防他人在未來實施同樣的犯罪。具體而言,判處像吳英那樣的集資詐騙犯罪死刑是否具有威懾作用,有兩個問題值得深 思:一是判處吳英死刑能否對其他集資犯罪產生威懾?二是,為了威懾是否必須採用死刑?如果能用其他方法能夠制止住集資犯罪的話,那麼是否還有必要採用最為 嚴厲的刑罰——死刑呢?

就威懾作用而言,前面通過數據分析已經得出明確的結論,即死刑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實際上並不明顯。那麼就 替代以死刑制止集資的方法而言,許多人給出了有價值的建議,如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給民間資金合法的理財渠道等,如果有了正當渠道,那麼非法集資的生 存空間就會被大大壓縮,犯罪行為會大大降低。據瞭解,浙江台州民間融資總額達1000億元,溫州民間資本估算大概超過8000億元。在吳英集資過程中,有 的集資者為了把錢送到吳英手中,還要開後門、托關係,這也是眾多集資詐騙案中司空見慣的情節。所以僅用死刑是堵不住集資犯罪的,對民間資本的運用不能採取 堵的辦法,而要採用疏的辦法,給以正當的渠道。因此判處吳英死刑,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集資問題。

綜上,假使吳英沒有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及賄賂 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吳英也不應判處死刑。因為保護人的財產權是一種價值取向,保護人的生命權也是一種價值取向。當財產權與生命權相衝突時,生命權應當優 先於財產權,這正是人類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在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裡,應當將生命權放在優於其他任何權利的地位。具體到吳英案,一、二審的判決過多地考慮 了對財產權的保護,而對人的生命權的考量並未放到應有的高度。當制止集資犯罪措施有多種選項時,將剝奪人的生命作為最後的選項,體現的是一種人道的選擇。 眾多的人呼籲免於吳英死刑,是一種人道的呼籲,是一種破除金融壟斷給予民間資本以出路、給予中小企業以正當融資來源的呼籲。而最高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的裁 定正是順應了當前社會大多數人認同的價值觀。

作者為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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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白藥等涉郭劍英案 藥品定價灰幕曝光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6-25/1016174.html

曹、劉、郭三人東窗事發後,包括雲南白藥、千金藥業、浙江正大青春寶、雅安三九藥業等在內的58家藥企涉案,這些企業曾先後向本次被提起公訴的郭劍英行賄,郭劍英累計受賄1064萬元。

樹欲靜而風不止。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副巡視員郭劍英貪腐一案持續發酵。近期郭劍英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2006年,劉振秋、郭劍英以藥品零售限價虛高為由,將原來政府管制藥品最高零售價的政策轉變為15%藥品加價率管制政策,該政策沿用至今。曹、劉、郭三人東窗事發後,包括雲南白藥、千金藥業、浙江正大青春寶、雅安三九藥業等在內的58家藥企涉案,這些企業曾先後向本次被提起公訴的郭劍英行賄,郭劍英累計受賄1064萬元。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醫療管理與政策研究主任蔡江南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近年來醫藥領域頻發的行賄受賄腐敗案件,充分說明我國醫藥改革的滯後,“政府應減少對醫療資源的控制,逐步從各個領域退出,將定價權交還市場”。

灰色利益鏈

近年來,藥品生產企業向政府工作人員、醫療機構管理人員行賄的案件屢見不鮮,不少涉案人員及企業遭到重罰。

早在200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鄭筱萸即因受賄649萬多元,擅自降低審批藥品標準致人死亡等犯罪行為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2013年,英國制藥公司葛蘭素史克(GSK)的中國公司為開拓藥品銷售渠道,提高藥品價格,向非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免費旅遊及有償講座,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商業賄賂罪處以人民幣30億元的巨額罰款,部分高管被判處2至3年有期徒刑。

上述大案、要案充分暴露出醫藥領域廣泛存在的巨大尋租空間與腐敗土壤。知名經濟學家張曙光在《發改委貪腐案背後的醫藥利益鏈》一文中指出,順價加價率15%和零差率政策會“徹底打亂和破壞了藥品的生產、銷售、處方、使用體系和規範,如果同一種藥品三個廠商進行生產,其價格分別是10元、20元和30元,按加價15%和零差率計算,醫院的銷售價格分別是11.5元、23元和34.5元。在目前的體制下,醫院自然選擇報價30元的廠家進貨,該廠商必然會打敗另外兩個廠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勝利。這就給生產廠商一個強烈的信號:千方百計提高藥品價格。”

在他看來,這一政策將逼迫藥企在尋租公關與賄賂主管官員上付出比研發新藥,提升自身競爭力更多的精力與資源,同時醫院為了增加自身收入也樂於銷售價格高昂的藥品並從中獲取提成,三者由此形成“閉環”,組成利益共同體。

定價機制爭議

醫療機構是藥品市場的最大買家,從供求關系上來說,其對藥品定價有著很大影響力。

但藥價高企,絕非醫療機構一人之罪。上海某公立三甲醫院某主任醫師向記者表示,藥品與檢查費用高,也與藥品特殊的流通渠道及“物貴人賤”的傳統觀念有關。由於監管機構對藥品的流通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因此醫院是不能直接從市場拿藥的,只能通過有限的特定渠道獲得藥品。流通的限制在客觀上催生了多級市場和層層中間商,造成了藥品流通成本的上升,從而推高了藥品的整體價格。

此外,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患者願意為CT這樣價格不菲的設備與檢查埋單,卻不願給予醫生腦力與體力勞動以應得的報酬。“在我讀博士那會兒,江蘇一省的CT設備數量就已經比英國全國還要多了,”上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醫院在追求現代化發展的同時,往往會不惜重金購入大量高精尖設備,這些設備的成本回收均要求較高的檢查與服務費用。

同時,缺少政府財政支持的醫院亦不得不鋌而走險,從灰色地帶中填補本來應該從醫療服務或公益性財政補助中取得的收入。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自2017年起,郭劍英等人主導的15%藥品加價率管制政策即將終結。但對於如何彌補藥品價差收入,醫療機構們可能有不同的對策。“已經有部分醫院提高了檢查服務費用,來彌補這塊損失,羊毛出在羊身上。”

蔡江南向記者指出,近年來,中國醫療衛生領域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許多問題,反映出醫療改革本身的艱難,同時也表明,該領域的改革已經滯後。受制於體制之困,尤其是政府高度的行政壟斷,醫療資源幾乎全部集中於公立醫院,醫療服務的價格受到人為抑制,根本不符合市場規律。

上述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企業行賄的違法成本太低,加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這也是醫藥領域腐敗無法根除的原因之一。對此,本報記者向雲南白藥、浙江正大青春寶等多家涉案企業發去采訪傳真,但到截稿時為止未能收到任何回複,均不約而同地采取了沈默的態度。

  • 中國經營報
  • 陳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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