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這句話對於被長期羈押的企業家來說,無疑是一種鑽心的疼痛。長期羈押的企業家在等待審判結果過程中往往焦灼無比,身心疲憊。無論審判結果如何,他們似乎難以逃脫「家破」,甚至是「人亡」的命運。
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翻盤 被拘15月後無罪釋放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而被檢察院拘留長達15個月的李途純,最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發出不予起訴的文件。只是,15個月過去,曾經一手創辦的太子奶已易手他人,與他已沒有任何關聯。以近乎生命的代價,他沒有能夠阻止太子奶的破產重組。
張克強被羈押900多天 嚴重超期
從2011年1月14日失去自由算起,身陷鹽湖股權案的福布斯富豪、華美集團總裁張克強已經在云南省看守所度過了900多天,如果不出意外的話,他住在看守所的日子將達到4位數。據看守所通報,一審宣判可能還要拖到10月份,且不排除會繼續延長。律師稱,「這已是嚴重的超期羈押了。」
企業家投資失敗從人大代表變階下囚 自稱湖北李途純
2003年,浙江商人李家巨受隨州市招商引資邀請,聯合出資5000萬元收購了湖北鐵樹紡織印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樹集團);2008年,鐵樹集團以8122萬元的價格被隨州市國資委回購;2010年,隨州市轉手將鐵樹集團廠區186畝土地以3.6億元賣出,成為當時轟動一時的「地王」。此後,李家巨相繼因合同詐騙、職務侵佔的罪名被調查拘留,等到200多天后李家巨「無罪釋放」從看守所出來,他的10年隨州行也幻化成了「竹籃打水」。
企業家賣廠房被指詐騙 承諾交4600萬換無罪釋放
作為煙台匯和絲綢公司老闆,邱照軒6年來一直陷身於新橋集團的糾葛,並付出不菲的代價:在看守所被關了整整21個月,被煙台芝罘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在承諾放棄新橋4600萬元拆遷補償之後,邱照軒在2008年12月被煙台市中院二審宣告無罪。邱照軒案被網友稱為「中國首例綁票判決拆遷案」,是透視失范的地方公權力「圍追堵截」民營企業家的典型樣本。
女企業家喬紅霞奇案:被羈押5年重獲自由
甘肅女企業家喬紅霞案件更可謂是一波三折。喬紅霞與青島澳柯瑪銷售公司之間因貨款及返利等問題產生糾紛,澳柯瑪先在青島起訴了喬,喬隨後在甘肅起訴了澳柯瑪。蘭州中院、甘肅高院很快兩審審結,均判喬紅霞勝訴。青島中院在甘肅高院對喬紅霞的民事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仍然對該案進行審理,並以詐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兩高」在兩地「議員」的壓力下,撤銷了兩地的判決,並指定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經補充偵查,天津檢方認為該案不構成犯罪,將該案退回青島市公安局。此時,喬紅霞已經被羈押三年多。而按照法律程序,青島市公安局應當立即撤銷案件,無罪釋放被長期羈押的喬紅霞,但青島市公安局在已經作出取保候審的情況下,「委託」澳柯瑪方面繼續把喬「關」在青島某賓館內,將其變相羈押。一直到2007年6月13日,喬紅霞才被無罪獲釋。
鐵本集團十年一夢 戴國芳中年待業
戴國芳,原鐵本公司董事長,經歷了漫長的近四年羈押。其於2004年4月被捕。2009年4月17日,戴國芳被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刑期剛好與其被羈押時間一致。據公開披露的信息,2004年當中央檢查組還沒有完全開展工作,戴出「破財消災」的天真想法,向檢查組遞交了一份「自查報告」,報告中承認「我公司虛開發票近2億元,抵扣稅額近2000萬元。」,第二天他又馬上將抵扣稅款補繳給當地國稅局。而法院最後認定戴的犯罪事實也基本上就是戴的自查報告,還認定其因積極補繳稅款,有立功表現,因此減輕處罰。最初外界對戴國芳和鐵本的未來曾有多種想像:有的說他打算繼續辦鋼廠,還有的說當地政府會給他幾千萬幫他重振旗鼓,後來證明都是空穴來風。一位匿名的當地銀行負責人說,「事情都過去五年了,因為鐵本的事銀行行長都換了幾任,他要東山再起比較難,誰還敢給他貸款?」
顧雛軍被羈押超兩年 多次提取保候審未獲批
顧雛軍,科龍前董事長,2005年7月28日被羈押,該案自2006年12月在佛山市中院結束庭審後,2008年1月30日才作出一審判決。而包括顧雛軍在內的該案九名被告已被羈押逾兩年半。通過知情人提供的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瞭解到,被告人劉義忠、嚴友松、張細漢、晏果茹、劉科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而被告人曾俊洪更是被判無罪。也就是說,這些被告的羈押期限已經遠遠超過法院判處的刑罰期限。該知情人透露,在羈押期間,顧和其他的被告曾經多次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但是未獲批准。
趙新先與三九的興衰:成也蕭何 敗也蕭何
趙新先,原三九集團的掌門人,2005年11月21日以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直到2007年2月14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才開始開庭審理。2007年8月1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趙新先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此時,趙新先的刑期將近結束,一個多月後,趙新先就出獄。
投資鹽湖集團是否存在「國企門檻」,是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鹽湖集團原話:「優先選擇國有企業」。辯護律師:「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
公訴案件一審的審限最長為三個月,延長需得到批准。張克強被羈押超過三年,此案一審程序超過兩年。昆明中院:「法院不可能做違法的事。」
「1135天。」
福布斯富豪、廣東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精準地記得失去自由的每一天,一字一頓。
2014年2月21日上午9點30分,「鹽湖股權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晚上10點45分,審判長楊忠敲響法槌,宣告庭審結束,擇日宣判。
一審程序,走了足足兩年。此案2011年12月30日第一次開庭,2012年1月4日戛然而止。
這起案件被定性為重大經濟詐騙案件。公訴方稱,「鹽湖集團」的股東只能是國企,張克強等人通過信託方式,入股云南國企「興云信投資」,以認購青海國企「鹽湖集團」股權,構成詐騙,受害者是國家。此言一出引發外界爭議。
兩年的漫長休庭後,檢方這次新追訴單位行賄罪。
2014年2月21日晚上7點半,昆明中院第二審判大廳依然燈火通明。庭外的大堂沒有照明,身影模糊的旁聽者和辯護律師三三兩兩聚在一起,十幾袋麥當勞全家桶堆放在大堂的入口處。
一小時前,審判長楊忠在徵詢訴辯雙方意見後,決定加班夜審。
同案被告人、原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先撐不住了,他患有糖尿病,法警不得不前往10公里之外的云南省看守所取胰島素。開庭時間又推遲了30分鐘。
檢方稱,董曉云涉嫌受賄,而首次開庭時他們又發現了單位行賄的「漏罪」。呈堂的直接證據是一份A4紙打印的協議。
2007年6月的一天,在昆明翠湖賓館,廣州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豐收」)法定代表人宋世新將夾著協議的牛皮紙信封交給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
這紙由宋世新草擬、加蓋華美豐收公章的協議書約定,在深圳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信投資」)股權變更相關手續辦理完後,乙方將享有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集團」)500萬股的收益權。
協議書還限定:在鹽湖集團股權上市並獲得流通權一年後中止;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華美豐收」是廣東華美集團控股的一家資產投資公司,後來為收購鹽湖股份與他人組成三方聯合體。
「興云信投資」是興云投資在深圳的一家子公司,董事長為曾擔任過興云投資總會計師的楊承佳,不過,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才是真正的決策者。
檢方認定,「乙方」指的就是董曉云,其收受了華美豐收贈送的500萬股鹽湖股票收益權,參考價值約1億餘元;檢方進而指控「甲方」華美豐收構成單位行賄罪,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集團5名高管作為直接責任人,應予追責。
華美豐收和5名高管的律師,對單位行賄罪均作無罪辯護。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擔任華美豐收的辯護人。他指出,這其實是一份無效的協議:只有甲方簽章,乙方是空白;且該協議早已自動終止,並未履行。因此,華美豐收客觀上沒有實施行賄行為。
趙秉志同時認為,華美豐收主觀上也不存在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的行賄故意,因為將興云信股權轉讓給華美豐收本身是正當的,不是「不正當利益」。他還指稱這份協議書是為了盡快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應董曉云的索要「被迫無奈而採取的手段」,「謀取」的是有效的民事合同約定的利益。
張克強的律師朱征夫則以沒有策劃、組織、批准或參加所謂「行賄行為」,甚至「毫不知情」等理由,為張克強辯護。
國企幹部董曉云和民企大佬張克強的交集,據後者在法庭上陳述,只有唯一的一次。「2007年他們來廣州,請他吃過一頓飯。不是後來在看守所裡看材料,連他的名字都想不起來。」
在興云系與華美系多年的生意往來,華美豐收法定代表人宋世新是關鍵的中間人。
宋世新是張克強的湖南同鄉,1998年應聘為華美集團投資部經理,因「天才」的出色業績受到張克強賞識。後來華美豐收的日常管理也由其一手操持,張克強很少過問。
2000年前後,通過朋友介紹,宋世新結識興云投資的高層,並幫助後者的證券業務扭虧為盈,賺得上億元利潤。這也俘獲了董曉云的信賴。
上述受益,全部來自一隻叫「鹽湖鉀肥」的股票。
投資嗅覺敏銳的宋世新在大學時代就盯上了鹽湖鉀肥。或許也因為這只股票,鹽湖鉀肥的母公司鹽湖集團也進入他的視野。在上世紀90年代末,鹽湖集團曾有高達57%的股權被作為不良資產劃撥到信達和華融。宋世新曾主動上門去購買鹽湖集團被處置的股權,但被拒之門外。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宋當時被拒是否有類似國企門檻的因素。
在成功幫忙興云投資理財後,2004年年中,宋世新說服了後者去認購57%鹽湖集團股權。董曉云後來在筆錄中佐證:「如果不是對宋世新投資能力的信任及其與鹽湖集團的私人關係,我們不會去投資鹽湖集團。」
興云投資的母公司——云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中煙」)也派人一同去鹽湖集團所在地格爾木做前期考察,並達成投資意向。
然而,2005年11月,國務院發文控制煙草企業對非主業的多元化投資,一夜之間,鹽湖股權項目被云南中煙否定。
興云投資不甘心。「我覺得項目很有潛力,放棄很可惜。」第一次開庭時,董曉云說。
此後,興云投資的子公司興云信投資「替父上陣」,承續認購鹽湖任務。
2006年6月20日,興云信投資與青海省國資委簽訂了優先認購信達持有的鹽湖股權的協議。十天後,青海省國資委下發「118號文」同意鹽湖集團向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13157.89萬股。7月8日,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簽訂了增資擴股的框架協議。
簽了字,麻煩到。因為該項目已被否定,偷偷單干的興云「父子」不可能尋求母公司云南中煙的資金支持。找錢的任務,交給了幫他們理財的宋世新。宋世新把項目書遞給了自己的老闆張克強。
此後,代表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接觸的,實際上就是宋世新。後來他在庭審時辯稱,青海方面其實知道他的真實身份,「他們都叫我廣東華美的老宋。」
2006年9月18日,興云信投資與鹽湖集團簽訂增資擴股協議,約定出資2億元收購那13157.89萬股股權。加上「青海國投」轉讓的3818萬股,興云信投資的持股量逾1.69億股,佔鹽湖集團增資後總股本的7.56%。
認購這1.69億股,耗資達3.69億元。興云系的實際出資僅4000萬元。佔大頭的3.29億元,來自華美豐收、宋世新之妻王一虹和深圳禾之禾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禾之禾」)組成的三方聯合體(以下簡稱「華美聯合體」)。
在成功入股鹽湖集團後,為保障資金安全,華美豐收決定收購興云信投資這個「殼資產」。
2006年11月24日,華美聯合體與興云信投資的股東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前者以7030萬元(剔除華美聯合體的信託資產和興云信投資自己出資的4000萬元鹽湖股權收益)收購興云信投資全部股權。
不過,第一次股權轉讓失敗。興云信投資總經理崔偉向董曉云匯報稱,出售由國資持有的興云信投資需要云南中煙的批文,辦理工商變更時卡在了批文上。
折中的辦法是,2007年2月12日,華美聯合體與受託人興云信投資、擔保人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了一份信託協議,將其出資及投資所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作為信託財產,委託興云信投資代持和管理。
收購計劃暫且受阻,好消息先從天而降。2007年初,A股開始了氣勢如虹的上漲歷程,這時,又傳來鹽湖集團積極上市的消息。傳言雖有不確定性,但華美系和興云系共同持有的7.56%鹽湖股權賬面價值已大幅上升。也正從此時起,它們原本堅固的盟友關係開始出現裂縫。
宋世新在筆錄中稱,2007年5、6月份,在深圳,他曾與興云信投資董事長楊承佳有過一次暢談。「楊承佳說,他很清楚,他有權力處置華美豐收公司、禾之禾公司和王一虹三家託管在興云信投資名下的股權,還說他曾經做過賣掉和別人合作取得的東西,獨自取得收益的事情,但他會保證本金安全。我聽了他的話很擔心。」
宋世新還表示,興云信投資的子公司深圳興云誠實業公司(以下簡稱「興云誠實業」)總經理潘捷也向他表達過類似態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宋世新曾在一次宴會上拿啤酒瓶欲追打潘捷,「打了潘捷,也就是得罪了楊承佳。」興云誠實業的董事長也是楊承佳。
在得罪潘捷、楊承佳之後,宋世新直接去找這倆人的頂頭上司董曉云,於是,有了其在翠湖賓館拿出贈送500萬股鹽湖鉀肥股權收益協議書的一幕。
儘管董曉云沒有在協議書上籤字,但似乎不影響股權轉讓手續在被擱置一年後順利重啟。
2007年12月20日,華美集團、華美豐收和興云信投資的股東興云投資、云煙展銷部簽訂協議,約定以8050萬元的價格收購興云信投資100%股權,華美集團佔30%,華美豐收佔70%。
2008年2月29日,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工商過戶手續後,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正式成為了興云信投資的股東。這家國有企業也變為民營企業。
一顆「地雷」也悄悄埋下。
根據興云信投資總經理崔偉的供述,當他再次表達工商變更需要云南中煙的批文時,董曉云說,「我們生活在農業社會,深圳是一個商業社會,你們會有辦法的。」
最終,興云信投資的員工找到一家辦理工商登記的中介機構,在支付23萬元之後完成工商變更手續。日後云南省公安機關查明,該中介機構在向工商部門提供的全套文件中,轉讓協議、云南中煙的批覆文件及產權交割單均為造假。
張克強剛剛將鹽湖集團股份穩穩地收入囊中,僅過了一個星期,2008年3月6日,鹽湖集團成功借S*ST數碼的殼登陸上交所,更名作「ST鹽湖」。興云信投資持有的鹽湖集團1.69億股,折為2.25億股ST鹽湖。
此時正趕上中國牛市高峰的尾巴。2008年5月7日,以收盤價31.87元/股計算,興云信持有的ST鹽湖股票已升值至七十多億元。
不過,隱身的出資人還沒有來得及分享不斷翻紅的賬面帶來的驚喜,媒體曝光和內部舉報接踵而至。
2008年5月13日,《證券市場週刊》刊文《ST鹽湖重組幕後:70億國資以7000萬賤賣》披露,持ST鹽湖股權市值超過70億元的國企興云信投資實已被民企買下,買主僅付近7000萬,「這個價格低得讓人難以置信」。報導稱,新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及其親信是最大的受益者。
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2008年6月6日,興云信投資通過ST鹽湖發佈公告,為其先前未如實披露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系信託財產,向廣大投資者道歉。
與此同時,2008年5月左右,一封舉報信寄往云南中煙,控告其曾孫公司興云誠實業董事長楊承佳和總經理潘捷低價賤賣國有資產股權、侵吞國有資產、挪用公款炒股等違法違紀行為。據南方週末記者核實,舉報人為興云誠實業的合作夥伴,一位周姓深圳地產商。
2008年7月,云南中煙等上級企業進駐深圳調查,初步查明興云投資「國有資產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跡象明顯」。2010年12月20日,昆明市中級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和受賄罪判處潘捷有期徒刑20年,楊承佳因受賄罪獲刑11年。兩人上訴後均維持原判。
潘、楊二人被查,已涉及國資變賣議題,楊承佳更曾親自參與認購鹽湖股權工作。但總之案件到了這裡似乎未再繼續深入,董曉云一度安然無恙。
「云南中煙同意給我們善後,畢竟我們這筆投資有10多倍的收益。」時隔三年之後,董曉云在庭審時陳述。
2009年3月,形勢突變。云南中煙再次收到三封舉報信,由云南省紀委轉來。舉報直接引爆之前埋下的「地雷」:稱楊承佳等人偽造上級機關文件和批覆,賤賣70億元鹽湖集團股權。
此後,審計署昆明特派辦進行審計,中央領導批示要求查處相關責任人。
2010年4月11日,時任華美豐收總經理宋世新被云南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濫用職權。
2011年1月12日,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在北京被云南警方控制,從此失去人身自由。按照代表法,除非是現行犯,刑拘人大代表須報請人大批准後方可實施。
據張克強在法庭上敘述,他當時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要求和律師通電話,但手機被搶走。「直到半夜兩點鐘,公安都在要求我辭去全國人大代表。」
張克強堅稱自己沒有犯罪,拒絕辭職。第二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罷免張克強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云南警方隨即作出刑拘決定。三個月後,董曉云落馬。
鹽湖股權案路徑和關鍵三人 (李伯根/圖)
2011年12月30日9點半,昆明市中級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鹽湖股權案。
庭審持續整整三天。控辯雙方激烈交鋒,火力點集中在詐騙罪名上。辯方打出「借腹生子」的比方,「孩子長大了,就不是爸爸的兒子了?」公訴方立即拋出「狸貓換太子」的典故予以還擊。
公訴人首先擺出立論前提: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然後認定:不具備鹽湖集團股東資格的張克強等人,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並不甘心,「產生了非法佔有國有股權的目的」。在興云信投資股權轉讓及後來工商變更手續中出現的偽造批覆文件等行為,則被歸為具體的詐騙手段。
據此,檢方指控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系高管利用深圳興云信的國有企業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高達44.66億元國有資產,構成詐騙罪;而董曉云、崔偉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華美豐收謀取「不正當的非法利益」,被訴以受賄罪。
「國企門檻」是否存在,是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
檢察院在開庭一週前才獲得相關證據,即2011年12月23日鹽湖集團出具的《關於2006年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函件中有如下原話:「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都重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鹽湖集團的戰略投資者,我們優先選擇國有企業。」
對於被公訴方當做證據的同一句話,辯方有不同理解:「優先選擇」國企,並不排斥民企。
「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說,我國當時的法律和政策層面均未對鹽湖集團或鹽湖鉀肥項目的投資設置門檻。「退一步講,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違法的。」
律師還揪住了控方的兩處「硬傷」:一是找不到受害人,二是各方其實都賺了錢。
自第一天開庭,7位辯護人便輪番追問公訴人:本案的被詐騙對象到底在哪裡?直到2012年1月4日,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公訴人終於拋出「謎底」——國家。旁聽席一片嘩然。
時隔兩年,庭審氣氛遠不如第一次劍拔弩張。在長達數十個小時內,除開法律程序規定的發問,三名年輕的女性公訴人未追問過被告人。到了晚上,旁聽席上不少人頭枕椅背睡著了。
10點45分,審判長宣告庭審結束,擇日宣判。被帶離法庭時候,張克強頷首微笑,一臉平靜。
2011年12月31日,同樣的地點,走出審判庭時,張克強曾仰天高喚,「我的2011年終於結束了。」他的家屬和同事甚至也跟他道「元旦快樂」。他或許未料到,2012年、2013年也結束了。
按照新刑訴法規定,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一審,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上級法院可批准延長三個月,需要再延長的,只能報請最高法院批准。張克強第一次受審時,新刑訴法尚未實施,當時的審限是一個月(最多不超過一個半月)。
張克強的另一位辯護律師劉麗娟認為,不管是按照新刑訴法,還是舊刑訴法計算,司法機關對張克強已超期羈押。
南方週末記者曾發短信給昆明中院院長羅朝峰,詢問此案審理期限,羅請記者聯繫該院辦公室主任王翁陽,王當面表示,「法院不可能做違法的事。」
在等待判決的3年裡,瑜伽是張克強每天的必修課。羈押他的云南省看守所與著名的海埂體育基地僅一路之隔,基地每週末對外開放,在靜得令人發慌的看守所大院,可聽到球場上的笑聲和呵斥一陣蓋過一陣。監舍位於航線上,天氣好的時候,抬頭還可見銀色的飛機飛翔。
對於張克強而言,投資鹽湖集團,令其失去的不僅是自由。
離開張克強的華美陷入停頓狀態。在庭審中,張克強稱,3年裡,華美及其旗下學校、企業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0億元。2013年,張克強在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排名落到了第177位。6年前與其並肩的馬化騰高居第5位,許家印排第13位,王傳福也跑到了第27位。
「我不是暴發戶,更不是土豪。」張克強說。他行伍出身,1993年由辦學起家,逐步建立起龐大的民營教育集團。2007年,因參與發起併入股保利地產,張克強初登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就排到了第41位,緊隨馬化騰,排在王傳福和許家印之前。那時,鹽湖集團還未上市。
此次開庭時,那部分「騙來」的鹽湖集團股權(2011年ST鹽湖與鹽湖鉀肥合併為鹽湖股份)的賬面價值,已從最高時的70億縮水至7億左右。
在最後的陳述中,張克強說,如果能被無罪釋放,他將在國內外宣傳云南、推廣云南、投資云南,為云南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釋放正能量,「這是我的中國夢。」
0月17日,頂新集團涉嫌采購“飼料油”混摻食用油終於有重大進展。據臺灣媒體消息,剛剛辭去味全、頂新制油、正義公司三家公司董事長職務的魏應充被臺灣檢方列為被告,從檢方掌握的證據顯示,魏應充對旗下公司采購進口不法油品知情,並涉嫌毀滅證據。目前魏應充以“重要共犯”身份被臺灣檢方羈押禁見。(更多獨家財經新聞,請加微信號cbn-yicai)
魏應充或知曉公司非法采購飼料油
彰化地檢署偵辦頂新制油公司涉嫌“以劣質進口動物飼料油制成食用豬油不法案”時,在提訊代董事長陳茂嘉等四名在押嫌犯後,案情取得重大突破,檢方從頂新員工意圖毀滅的資料中發現,魏應充對采購進口相關不法油品都有批閱、裁示或用印;根據涉案人員供述,頂新對不合格油品也照單全收,顯示魏應充早知進口的是“飼料油”等級。檢方指控魏就是“黑心油”的幕後操盤者。
臺灣檢方透露,在所有罪證齊全後才把魏應充與頂新屏東制油廠廠長曾啟明,以涉及違反“刑法”詐欺取財罪和“食安發”摻偽等罪嫌同列為被告,經連夜偵訊,魏應充在庭訊時失口否認犯行,並辯稱沒直接插手油品進口業務,所有油品都合法進口,經檢方提出大批罪證,仍以涉案情節重大、並有串供滅證之嫌,將兩人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聲押庭上,3名法官評議達成共識,認為魏應充、曾啟明涉嫌重大,且滅證事實明確,很快就做出“準押”裁定。
頂新制油公司產制不法油品案,在彰化地檢署積極偵辦下,已分別將代理董事長陳茂嘉、前總經理常梅峰、品管組長蔡俊勇、越南臺商楊振益等四人先行收押,加上魏應充和曾啟明共有六名重要嫌犯到案。
在檢方調查以及民眾抵制頂新集團的重壓下,臺灣頂新集團16日晚在臺北舉辦新聞發布會,會上魏應充宣布了三項措施,第一,頂新將全面退出臺灣的油品市場;第二,由尹衍梁出面成立食品安全革新委員會;第三,捐款30億元新臺幣成立食品安全基金,並由“臺灣食品相關部門”指定的社會人士組成基金委員會,重塑食品安全。
在這場發布會結束不久,彰化檢察機關就在16日晚傳喚了魏應充和頂新制油屏東廠廠長曾啟明。對於檢方訊問是否指示進口飼料油來混充食用油販售的事情,魏應充都一概否認,審訊持續到16日淩晨。檢方認為魏應充涉嫌重大,擔心其串供逃亡,將魏應充羈押。
飼料油潛在危害或致命 成本低於食用油50%
10月初,剛剛有旗下公司卷入臺灣地溝油事件的頂新集團,又被發現旗下制油公司涉嫌采購動物飼料油摻混到食用油中出售。由於動物飼料油價格遠低於食用油,不法商販不顧動物飼料油可能對人體產生的危害,鋌而走險將動物飼料油摻混入食用油。
飼料油就是動物飼料中所添加的油脂,主要混入飼料供牲畜食用,可提高牲畜食用的口感,達到增肉的目的。飼料油的原料是生產動物、植物油的副產物,以屠宰加工副產品為主,主要包括腸油、下腹肥膘、邊角肉等。食品專家董慶利告訴記者,一般來說,動物油的飽和脂肪酸含量高於植物油,對人類健康的負面影響較大。我國在2005版食用動物油脂衛生國家標準中指出動物油脂一般指的是以獸醫衛生檢驗認可的生豬、牛、羊的板油、肉膘、網膜或附著於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單一或多種混合煉制成的食用豬油、羊油、牛油。而動物飼料油應符合植物油料衛生標準中對農藥殘留、重金屬、黴菌毒素等限量的要求。
事實上,在我國,動物飼料油原料來源較為混亂,甚至有地溝油混入其中。山東曾破獲一起特大地溝油混制飼料油案件。雖然山東地溝油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規定,禁止低品位動物油進入食品行業。相關專家指出,目前動物飼料油依舊面臨原料來源複雜,可溯性差,產品質量不穩定等問題,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因此,動物飼料油對動物尚存有一定安全風險,如果被人食用則安全風險更大。
在臺灣,豬油屬動物性油品,雖可用植物油取代,但不少食品下遊業者嫌植物油不夠香,不願改用植物油。業內人士指出,由於油脂提煉技術進步,廠商生產豬油時小比例混入飼料油,透過脫酸、脫色與脫臭,可達到檢測食用豬油的標準。用飼料油混入豬油的現象在臺灣存在,大陸食用油以植物油為主,動物油很少,將飼料油摻混入食用油的事件還未曾被發現過。
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朱毅對比了臺灣飼料用油與食用油標準發現,食用油有很多更詳盡、更為嚴格的標準,其中最主要的差別就是在原料的差別,食用油原料必須要有健康的沒有病的豬肉熬制,而且不能用某些器官諸如皮、尾部、骨頭等熬制,對熬制采用的豬肉部位來源有清晰的界定,飼料用油就沒有這麽嚴格的規定限制,此外,飼料用油對重金屬檢測也沒有標準。從危害角度來說,如果只是少量摻入,量就微乎其微,不會產生立竿見影的危害,如果食用得過多會產生危害。雖然這個危害是潛在的,並且對身體的危害風險還是很低,但是政府以及消費者對於這個做法必須是零容忍的。
雖然一般而言動物飼料油對人體危害風險較低,但由於動物飼料油存在諸多潛在的危害,並且管控上相對食用油不夠嚴格,長期食用對人可能產生致命的危害。臨床毒物科專家顏宗海表示,飼料用油與食用豬油的檢驗與衛生標準不盡相同,食用豬油若混摻飼料用油,可能有微生物、黃麯毒素、赭麯毒素等危害,甚至可能有重金屬或其它未知毒素。尤其若受到黃麯毒素汙染,長期食用可能會傷肝、肝硬化,尤其B肝患者會有肝癌風險;若有重金屬鉛,可能對大腦及周邊神經產生神經毒性,甚至傷腎、增加心血管疾病風險。
(編輯:羅懿)
(新華社/圖)
80%的人犯罪屬於一時失足,對於這些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加區別的羈押,反而可能導致交叉感染;有時,他們還會感到被社會拋棄,轉而對抗社會。
“蘇州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審前羈押率為38.3%。”
2017年6月1日,在中央政法委組織的“專家和媒體記者走進司法體制改革第一線活動”中,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閔正兵透露的這一數字,引起了多名刑事訴訟法學專家的興趣。
據《法制日報》報道,最高檢理論研究所研究員但偉曾對全國20家基層檢察院進行統計,2004年至2009年間,上述檢察院羈押率全部超過90%。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目前,全國檢察機關的平均羈押率約在70%左右,“蘇州的犯罪人員結構中,85%都是外來人口,不羈押的話管理起來難度更大。他們的羈押率可以降得這麽低,讓我很意外。”
依據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顧永忠表示,在尚未確定有罪的情況下,嚴格限制羈押,才能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保障人權。
據蘇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勇介紹,蘇州不到40%的羈押率,部分歸因於刑法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修改。一次是《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一次是盜竊罪的量刑標準上調。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由檢察院批捕羈押,而醉駕和小額盜竊只能判處拘役,不符合批捕標準,不能進行審前羈押。“尤其醉駕,蘇州每年大約有3000人,擴大了基數,讓羈押率一下降下來十幾個百分點,”王勇說。
但相同的法律法規之下,為什麽蘇州的羈押率明顯低於其他地區?王勇認為,這與近年來公安、檢察機關多年磨合、理念漸趨統一有很大關系。“我們覺得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影響刑事訴訟進程,盡量取保。”
“80%的人犯罪屬於一時失足,主觀惡性不強。”王勇舉了一個例子,有人為了幫妹妹籌措學費,盜竊了兩名室友的30000元人民幣。“雖然盜竊金額很高,但是主觀惡性很低,還不如扒竊了500元的慣偷,”王勇說。對於這些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加區別的羈押,反而可能導致交叉感染;有時,他們還會感到被社會拋棄,轉而對抗社會。
據統計,2010年,蘇州市的羈押率為73%,2011年為63.9%,2012年為50.8%,2013年為42.5%。“這說明他們不是一天之間做到的,是一點點努力的結果,以後還可能更往前推進。”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王敏遠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這種漸進的努力需要觀念上的突破,必須勇敢邁出第一步。
蘇州市政法機關還與兄弟省份簽訂互助協議,以保證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到案。他們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開手機微信定位功能,且每天至少發送一次語音信息。
在許多公安、檢察機關人員看來,審前羈押不僅方便訊問,並且不可能出現嫌疑人脫逃的情況。而取保候審則有脫逃的風險。盡管進行了多方努力,蘇州每年仍有不足1%的取保候審嫌疑人脫逃。
“必須承認,脫逃肯定有社會危害性。但取保候審時,一部分損害修複的社會功能就已經完成了。比如盜竊的已經賠償了,降低了被害人的損失。”王勇認為,取保候審脫逃的社會危害性不會很大,不能因噎廢食。
對此,專家們還表示,2014年啟動的刑事速裁程序和2016年啟動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都會對降低羈押率帶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