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如果不是美國研究機構香櫞(Citron)一篇長達57頁的調查報告,恆大地產(03333,HK)員工將進入端午節假期。
6月21日至6月26日上午的3個半交易日裡,恆大與香櫞,這兩個未曾謀面的對手開始了一場多空對決。
恆大員工不知道的是,這場對決並不只是恆大和香櫞之間的戰役。如果恆大失守,那麼接下去也許會有更多的地產公司被「做空」,6月可能會成為地產行業,尤其是在香港上市在「內房股」的噩夢。
端午節前的「炸彈」
雖然香櫞早在6月21日凌晨就發佈了一則長達57頁的「調查報告」,但如果不是恆大股價出現狂跌,恐怕很少有人會注意到這個只在一個「小網站」上發佈的報告。
6月21日上午10點半,恆大股價開始風雲突變,沽空大增,曾一度下跌19.64%至3.6港元。截至當日中午收盤,恆大股價下跌幅度達到17%,創下該股歷史跌幅之最,而成交則猛增至3.86億股。
香櫞的報告顯現了威力。這份用英文撰寫的,長達57頁的研究報告,即使翻譯成中文也要花上一番工夫。在這份報告裡,該機構拋出了一個極具「爆炸性」的結論:內房股中規模最大的地產公司恆大集團其實已經資不抵債。
資料顯示,發佈報告的機構香櫞沒有辦公場所,創始人萊福特一個人一支筆,在1998年曾被美國期貨協會禁入該行業三年,原因是他發佈虛假誤導性信息欺騙客戶,違背公平公正交易原則,並涉嫌多次欺騙留學生為其工作而拒絕支付工資。
香櫞的報告用大量所謂的「研究結果」證明自己的結論。
6月21日中午,恆大發佈簡短的澄清公告,這兩個素未謀面的對手開始了一場多空對決。
恆大在澄清公告中表示,「本公司謹此澄清該報告中的指控乃屬失實。本公司會稍後進一步發出澄清公告」,並告誡「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21日下午1點30分,恆大董事局主席許家印緊急召開電話會議,並針對投資者關心的問題逐一進行了回應。隨後,許家印即從廣州趕往香港,為反擊香櫞作進一步的部署。
截至6月21日收盤,恆大的迅速反應讓股價止跌並逐步回升,最後收盤報3.97港元,跌幅收窄至11.38%,當日成交37.14億港元,創下其上市以來最大成交金額。
對於「進一步的澄清公告」,恆大的很多員工即使在深夜12點,依然在辦公室裡工作。
恆大第二波反擊
香櫞針對恆大的上述研究報告,觸發投資者恐慌性拋售恆大及其同業股票。八大內房股中有7家的平均跌幅達到了4.8%。
6月22日早間開盤,恆大繼續低開,開盤跌4.28%,報3.80港元。
當日午間,恆大的第二波反擊宣告來臨。相比前一日簡短的澄清公告,此次公告中,恆大逐條進行回應,這被外界看做是強有力且十分迅速的行動。
恆大股價開始出現起色,截至22日午間收盤,恆大微漲2.02%,報4.05港元。
伴隨著這份更為詳細的澄清公告的則是恆大於22日召開的全球投資者大會,一向幽默和儒雅的許家印顯得有些憤怒:「這是和平年代的戰爭!他們是侵略者,是土匪,是強盜!我們一定要徹底打垮這些掠奪者,捍衛東方企業的尊嚴!」
22日下午,恆大連續遭遇大手賣出,14點11分:成交量為300萬股,成交價3.9港元,涉資1170萬港元;15點41分:成交量為291.2萬股,成交價為港幣3.83港元,涉資1115.296萬港元。
在香櫞的報告突然「空降」的21日,投行們似乎顯得「措手不及」,但與前一日恆大「孤軍作戰」相比,來自多個投行6月22日的「力挺」則讓此番對決峰迴路轉。
包 括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美銀美林、摩根大通在內的九大行開始發出了自己的聲音。最新的聲音發自高盛,其認為香櫞做了很多不合邏輯的假設,且不瞭解會計準 則,對行業運作缺乏足夠的常識和調查。花旗認為香櫞的報告絕大多數觀點並不屬實,且「已經不是新聞」,同時呼籲外界深入觀察事情的本質。美銀美林則對該機 構報告中的會計誤解逐條進行了回應,認為恆大「有充足的流動性,無償付能力的問題」。信用與評級機構惠譽則指出,香櫞研究對於恆大地產集團的指控對於公司 的流動性或信貸評級不會產生影響。
有機構出面力挺,香櫞的「炸彈」效力開始下降。週末休市結束後,從6月25日開始,恆大股票在波動中保持上漲;6月26日,恆大股價呈現出止跌反彈態勢,當日微漲1.27%,連續兩個交易日上漲。
無人知曉恆大與香櫞的這場多空對決是否將告一段落,但多位業內人士表示,外資「做空」中國房地產可能還只是開始,如果不給予類似香櫞這樣的海外資本以更大打擊,未來還會有其他的「犧牲者」步恆大後塵。
事實上,此前海外機構「做空」中國地產公司已經嘗到甜頭。綠城中國去年9月被做空後,股價曾暴跌30%至3.2元/股。根據港股的做空機制,槓桿率高達4~8倍,做空帶給這些投行的收益可見一斑。即使跌幅並不大的恆大,其收益也足以讓那些投資機構賺得缽滿盆滿。
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香櫞也許不會繼續做空,但是其他的海外機構依然不會放過中國房地產這塊「香餑餑」。等待海外資本市場上中國房企的,依然是艱辛與挑戰。
法律150721
刑事法(二十四) 犯罪無能8自衛及防止罪行
蕭律師執筆
<自衛及防止罪行>
這種辯護一般指私人辯護,涵蓋保護自我及他人、保護個人財產、防止罪行及協助合法拘捕。 在上述情況下,被告如果使用有需要及合理的武力,他獲得辯護。
據此,如果P手抓D的臂彎欲將D拖向黑暗的後巷,D以雨傘擊P的頭部以抗拒之,D當時的反應如果合理,表面上是無罪的,因為她之所以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防止P繼續向她襲擊。她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同樣,如果P想搶D的手袋,D制伏P並以手鎖著他的手以待警察到來,D表面上是以武力去拘捕P。以上兩種情況,D並無任何罪行的刑責。
這種從前屬於普通法的「自衛原則」現載於香港《刑事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A條及英國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第三條(二者用字完全相同)。 此二法例容許使用合理武力以防止罪行,與及執行或協助合法拘捕。怎樣才算合理則是給與陪審團考慮的事實問題。***
A-G’s Reference (No.2 of 1983) 1984: D過去的行為良好。他製造了一些汽油彈,意欲在暴徒要襲擊他的啇店時使用,因他所處的地方經常有暴行發生。原審法官裁決他的自衛辯護適用,陪審團裁定D無罪。 上訴庭亦同意D可作自衛的辯護。D須令陪審團滿意(以相對可信的證供)他的武力使用,是對應於他所能理解暴徒可能使用的潛在暴力,以求保護自己及家庭與財產。
Martin (2001) : 夜盜破門進入D的農場,D射殺兩名夜盜。D被判謀殺及意圖傷人有罪。D上訴。上訴庭放行D,接受新的醫學證供,證明D當時患有妄想癥paranoid,而抑鬱使之加劇,在 “減責原則”下改判誤殺。
由於媒體及公眾議論經常涉及自衛中使用武力程度的問題,政府索性將普通法所賦與的權利納入法例:即是說,個人武力的使用應以當時環境下他能想到或理解的情況去量度;在危急下不能期望他作完全正確的判斷;他須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他直覺的想法或反應是誠實和合理的。***
但立法後仍留下不少疑難。
Kichens (2011) :受害人V的前男友反對被告遷入和V在一起。前男友曾於較早前進入V的居所恐嚇V。當前男友再來時,被告力勸V不要讓前男友進來。但V不聽,被告用掌摑打她的臉。法官在回應陪審團提問時表示,前男友並沒有意圖犯罪,而他可能會這樣做不足以構成掌摑的合理性。被告 “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成。
被告上訴失敗。上訴庭裁定:
《刑事法》第三條賦與的自衛及保護他人權利,的確可以申延到向無辜第三者使用武力以阻止罪行的發生。(但此案的第三者並無犯罪跡象。)普通法與成文法都有較大運作空間,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可以肯定,或接近肯定,罪行將會發生。本案的裁決可稱安全。
上訴庭列舉兩個例子,在自衛時武力可以引申加之於第三者:
自衛與防止罪行的辯護是‘成功或是失敗’。如果武力過分使用,那是否沒有折衷,像 “激怒provocation”可使謀殺改判誤殺?
Clegg (1995) :被告是駐北愛爾蘭的英兵,在1990年一個夜間巡邏中,一輛車子經過路上的檢查站沒有停下,而且加速經過被告身旁。(後來證據顯示車子是偷來兜風的。)被告喝停,但沒有得到回應,於是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斃車內一個乘客。 科學鑑證顯示致命的一槍是由汽車經過被告後發射的,當時汽車在五十英尺以外的路上。上議院裁定,被告過分使用武力,自衛辯護失敗而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但後來被告護得新證據,上訴庭下令重審,結果謀殺罪不成立,但意圖傷害汽車司機罪名成立。再上訴時連這一項也成功脫罪。)
<不明環境下自衛使用武力是否合適?>
Dadson (1850) :被告槍傷一名逃走的偷獵者。如果受害人犯了重罪,這樣的武力是容許的。被告罪成,因受害人只是一個偷獵者,槍擊是過分武力。
<保護私人財產>
DPP v Bayer (2003) :幾個被告走進一塊私人農地,將自己鎖在一臺用作播種的拖拉機,那是用來撒播改良基因玉米的種子。被告們的意圖是阻止播種。地院法官覺得他們確是誠懇真實相信播種改造基因種子的玉米是危險的,對鄰近的物業產生實際的恐懼,亦有良好理由相信那種驚恐,而所作所為是基於良好意圖,他們覺得絕對需要阻止播種。 地院法官的結論是被告在普通法下有‘保護物業’的權利而判全部被告無罪。DPP(公訴專員)不服上訴。
上訴得直。普通法的原則是,人可以使用適度武力去保護自己物業或他人物業免受襲擊或潛在襲擊的恐懼。 當普通法辯護被提出時,法庭須問自己被告是否已認為他是使用合理武力去保護財產,免財產遭受真實或潛在的損毀,而這種損毀是非法的。如果答案是否定,則辯護失敗;如果答案是正面的,法庭就須考慮一種事實,被告需誠實相信他的客觀決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播種改造基因玉米種子並沒有違法,即使種子會吹到鄰近的土地上。所以‘保護物業’的辯護不適用。
Jone et al(2006):幾個被告被控同謀作刑事毀壞。他們聲稱要毀壞一個空軍基地的一些設備,因為那是用來對付伊朗用的,並認為對伊的戰爭是不合法戰爭的一部分。在審訊時他們的辯護依據是1967年《刑事法》第三條,聲稱他們的行動是有需要和有合法理由的。所有這些辯護都失敗。
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撒銷上訴。1967年法例只聚焦於英國本土上面,國會完全未有考量《刑事法》第三條對“罪行”的看法會否涵蓋國際法所承認的罪行。 即使政府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行,準備向伊朗用兵,也不會使被告的非法行為變得合法。 違反和平的慣常國際法(侵略罪行)不是《刑事法》第三條所指的罪行。
法律150721
刑事法(二十四) 無罪辯護8自衛及防止罪行
蕭律師執筆
<自衛及防止罪行>
這種辯護一般指私人辯護,涵蓋保護自我及他人、保護個人財產、防止罪行及協助合法拘捕。 在上述情況下,被告如果使用有需要及合理的武力,他獲得辯護。
據此,如果P手抓D的臂彎欲將D拖向黑暗的後巷,D以雨傘擊P的頭部以抗拒之,D當時的反應如果合理,表面上是無罪的,因為她之所以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防止P繼續向她襲擊。她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同樣,如果P想搶D的手袋,D制伏P並以手鎖著他的手以待警察到來,D表面上是以武力去拘捕P。以上兩種情況,D並無任何罪行的刑責。
這種從前屬於普通法的「自衛原則」現載於香港《刑事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A條及英國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第三條(二者用字完全相同)。 此二法例容許使用合理武力以防止罪行,與及執行或協助合法拘捕。怎樣才算合理則是給與陪審團考慮的事實問題。***
A-G’s Reference (No.2 of 1983) 1984: D過去的行為良好。他製造了一些汽油彈,意欲在暴徒要襲擊他的啇店時使用,因他所處的地方經常有暴行發生。原審法官裁決他的自衛辯護適用,陪審團裁定D無罪。 上訴庭亦同意D可作自衛的辯護。D須令陪審團滿意(以相對可信的證供)他的武力使用,是對應於他所能理解暴徒可能使用的潛在暴力,以求保護自己及家庭與財產。
Martin (2001) : 夜盜破門進入D的農場,D射殺兩名夜盜。D被判謀殺及意圖傷人有罪。D上訴。上訴庭放行D,接受新的醫學證供,證明D當時患有妄想癥paranoid,而抑鬱使之加劇,在 “減責原則”下改判誤殺。
由於媒體及公眾議論經常涉及自衛中使用武力程度的問題,政府索性將普通法所賦與的權利納入法例:即是說,個人武力的使用應以當時環境下他能想到或理解的情況去量度;在危急下不能期望他作完全正確的判斷;他須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他直覺的想法或反應是誠實和合理的。***
但立法後仍留下不少疑難。
Kichens (2011) :受害人V的前男友反對被告遷入和V在一起。前男友曾於較早前進入V的居所恐嚇V。當前男友再來時,被告力勸V不要讓前男友進來。但V不聽,被告用掌摑打她的臉。法官在回應陪審團提問時表示,前男友並沒有意圖犯罪,而他可能會這樣做不足以構成掌摑的合理性。被告 “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成。
被告上訴失敗。上訴庭裁定:
《刑事法》第三條賦與的自衛及保護他人權利,的確可以申延到向無辜第三者使用武力以阻止罪行的發生。(但此案的第三者並無犯罪跡象。)普通法與成文法都有較大運作空間,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可以肯定,或接近肯定,罪行將會發生。本案的裁決可稱安全。
上訴庭列舉兩個例子,在自衛時武力可以引申加之於第三者:
自衛與防止罪行的辯護是‘成功或是失敗’。如果武力過分使用,那是否沒有折衷,像 “激怒provocation”可使謀殺改判誤殺?
Clegg (1995) :被告是駐北愛爾蘭的英兵,在1990年一個夜間巡邏中,一輛車子經過路上的檢查站沒有停下,而且加速經過被告身旁。(後來證據顯示車子是偷來兜風的。)被告喝停,但沒有得到回應,於是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斃車內一個乘客。 科學鑑證顯示致命的一槍是由汽車經過被告後發射的,當時汽車在五十英尺以外的路上。上議院裁定,被告過分使用武力,自衛辯護失敗而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但後來被告護得新證據,上訴庭下令重審,結果謀殺罪不成立,但意圖傷害汽車司機罪名成立。再上訴時連這一項也成功脫罪。)
<不明環境下自衛使用武力是否合適?>
Dadson (1850) :被告槍傷一名逃走的偷獵者。如果受害人犯了重罪,這樣的武力是容許的。被告罪成,因受害人只是一個偷獵者,槍擊是過分武力。
<保護私人財產>
DPP v Bayer (2003) :幾個被告走進一塊私人農地,將自己鎖在一臺用作播種的拖拉機,那是用來撒播改良基因玉米的種子。被告們的意圖是阻止播種。地院法官覺得他們確是誠懇真實相信播種改造基因種子的玉米是危險的,對鄰近的物業產生實際的恐懼,亦有良好理由相信那種驚恐,而所作所為是基於良好意圖,他們覺得絕對需要阻止播種。 地院法官的結論是被告在普通法下有‘保護物業’的權利而判全部被告無罪。DPP(公訴專員)不服上訴。
上訴得直。普通法的原則是,人可以使用適度武力去保護自己物業或他人物業免受襲擊或潛在襲擊的恐懼。 當普通法辯護被提出時,法庭須問自己被告是否已認為他是使用合理武力去保護財產,免財產遭受真實或潛在的損毀,而這種損毀是非法的。如果答案是否定,則辯護失敗;如果答案是正面的,法庭就須考慮一種事實,被告需誠實相信他的客觀決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播種改造基因玉米種子並沒有違法,即使種子會吹到鄰近的土地上。所以‘保護物業’的辯護不適用。
Jone et al(2006):幾個被告被控同謀作刑事毀壞。他們聲稱要毀壞一個空軍基地的一些設備,因為那是用來對付伊朗用的,並認為對伊的戰爭是不合法戰爭的一部分。在審訊時他們的辯護依據是1967年《刑事法》第三條,聲稱他們的行動是有需要和有合法理由的。所有這些辯護都失敗。
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撒銷上訴。1967年法例只聚焦於英國本土上面,國會完全未有考量《刑事法》第三條對“罪行”的看法會否涵蓋國際法所承認的罪行。 即使政府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行,準備向伊朗用兵,也不會使被告的非法行為變得合法。 違反和平的慣常國際法(侵略罪行)不是《刑事法》第三條所指的罪行。
據新華社報道,朝鮮外務省發言人1日說,朝鮮將采取“更強有力自衛性措施”,應對聯合國安理會涉朝新決議。
發言人說,9月進行的核彈頭爆炸試驗,是朝鮮軍民做好準備一旦遭到侵犯就要反擊的超強硬意誌的體現。一旦朝鮮半島和地區形勢陷入失控狀態,策劃涉朝制裁決議的美國應對此負全責。
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譴責朝鮮9月9日進行核試驗,要求朝鮮放棄核武器和導彈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