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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大地產84小時多空對決 中國房地產自衛反擊戰

http://www.21cbh.com/HTML/2012-6-27/2NNDA2XzQ2MTc2Nw.html

6月21日,如果不是美國研究機構香櫞(Citron)一篇長達57頁的調查報告,恆大地產(03333,HK)員工將進入端午節假期。

6月21日至6月26日上午的3個半交易日裡,恆大與香櫞,這兩個未曾謀面的對手開始了一場多空對決。

恆大員工不知道的是,這場對決並不只是恆大和香櫞之間的戰役。如果恆大失守,那麼接下去也許會有更多的地產公司被「做空」,6月可能會成為地產行業,尤其是在香港上市在「內房股」的噩夢。

端午節前的「炸彈」

雖然香櫞早在6月21日凌晨就發佈了一則長達57頁的「調查報告」,但如果不是恆大股價出現狂跌,恐怕很少有人會注意到這個只在一個「小網站」上發佈的報告。

6月21日上午10點半,恆大股價開始風雲突變,沽空大增,曾一度下跌19.64%至3.6港元。截至當日中午收盤,恆大股價下跌幅度達到17%,創下該股歷史跌幅之最,而成交則猛增至3.86億股。

香櫞的報告顯現了威力。這份用英文撰寫的,長達57頁的研究報告,即使翻譯成中文也要花上一番工夫。在這份報告裡,該機構拋出了一個極具「爆炸性」的結論:內房股中規模最大的地產公司恆大集團其實已經資不抵債。

資料顯示,發佈報告的機構香櫞沒有辦公場所,創始人萊福特一個人一支筆,在1998年曾被美國期貨協會禁入該行業三年,原因是他發佈虛假誤導性信息欺騙客戶,違背公平公正交易原則,並涉嫌多次欺騙留學生為其工作而拒絕支付工資。

香櫞的報告用大量所謂的「研究結果」證明自己的結論。

6月21日中午,恆大發佈簡短的澄清公告,這兩個素未謀面的對手開始了一場多空對決。

恆大在澄清公告中表示,「本公司謹此澄清該報告中的指控乃屬失實。本公司會稍後進一步發出澄清公告」,並告誡「股東及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21日下午1點30分,恆大董事局主席許家印緊急召開電話會議,並針對投資者關心的問題逐一進行了回應。隨後,許家印即從廣州趕往香港,為反擊香櫞作進一步的部署。

截至6月21日收盤,恆大的迅速反應讓股價止跌並逐步回升,最後收盤報3.97港元,跌幅收窄至11.38%,當日成交37.14億港元,創下其上市以來最大成交金額。

對於「進一步的澄清公告」,恆大的很多員工即使在深夜12點,依然在辦公室裡工作。

恆大第二波反擊

香櫞針對恆大的上述研究報告,觸發投資者恐慌性拋售恆大及其同業股票。八大內房股中有7家的平均跌幅達到了4.8%。

6月22日早間開盤,恆大繼續低開,開盤跌4.28%,報3.80港元。

當日午間,恆大的第二波反擊宣告來臨。相比前一日簡短的澄清公告,此次公告中,恆大逐條進行回應,這被外界看做是強有力且十分迅速的行動。

恆大股價開始出現起色,截至22日午間收盤,恆大微漲2.02%,報4.05港元。

伴隨著這份更為詳細的澄清公告的則是恆大於22日召開的全球投資者大會,一向幽默和儒雅的許家印顯得有些憤怒:「這是和平年代的戰爭!他們是侵略者,是土匪,是強盜!我們一定要徹底打垮這些掠奪者,捍衛東方企業的尊嚴!」

22日下午,恆大連續遭遇大手賣出,14點11分:成交量為300萬股,成交價3.9港元,涉資1170萬港元;15點41分:成交量為291.2萬股,成交價為港幣3.83港元,涉資1115.296萬港元。

在香櫞的報告突然「空降」的21日,投行們似乎顯得「措手不及」,但與前一日恆大「孤軍作戰」相比,來自多個投行6月22日的「力挺」則讓此番對決峰迴路轉。

包 括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美銀美林、摩根大通在內的九大行開始發出了自己的聲音。最新的聲音發自高盛,其認為香櫞做了很多不合邏輯的假設,且不瞭解會計準 則,對行業運作缺乏足夠的常識和調查。花旗認為香櫞的報告絕大多數觀點並不屬實,且「已經不是新聞」,同時呼籲外界深入觀察事情的本質。美銀美林則對該機 構報告中的會計誤解逐條進行了回應,認為恆大「有充足的流動性,無償付能力的問題」。信用與評級機構惠譽則指出,香櫞研究對於恆大地產集團的指控對於公司 的流動性或信貸評級不會產生影響。

有機構出面力挺,香櫞的「炸彈」效力開始下降。週末休市結束後,從6月25日開始,恆大股票在波動中保持上漲;6月26日,恆大股價呈現出止跌反彈態勢,當日微漲1.27%,連續兩個交易日上漲。

無人知曉恆大與香櫞的這場多空對決是否將告一段落,但多位業內人士表示,外資「做空」中國房地產可能還只是開始,如果不給予類似香櫞這樣的海外資本以更大打擊,未來還會有其他的「犧牲者」步恆大後塵。

事實上,此前海外機構「做空」中國地產公司已經嘗到甜頭。綠城中國去年9月被做空後,股價曾暴跌30%至3.2元/股。根據港股的做空機制,槓桿率高達4~8倍,做空帶給這些投行的收益可見一斑。即使跌幅並不大的恆大,其收益也足以讓那些投資機構賺得缽滿盆滿。

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香櫞也許不會繼續做空,但是其他的海外機構依然不會放過中國房地產這塊「香餑餑」。等待海外資本市場上中國房企的,依然是艱辛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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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721刑事法(二十四) 犯罪無能8自衛及防止罪行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5/07/21/%e6%b3%95%e5%be%8b150721%e5%88%91%e4%ba%8b%e6%b3%95%e4%ba%8c%e5%8d%81%e5%9b%9b-%e7%8a%af%e7%bd%aa%e7%84%a1%e8%83%bd8%e8%87%aa%e8%a1%9b%e5%8f%8a%e9%98%b2%e6%ad%a2%e7%bd%aa%e8%a1%8c/

法律150721

刑事法(二十四) 犯罪無能8自衛及防止罪行

蕭律師執筆

 

<自衛及防止罪行>

這種辯護一般指私人辯護,涵蓋保護自我及他人、保護個人財產、防止罪行及協助合法拘捕。 在上述情況下,被告如果使用有需要及合理的武力,他獲得辯護。

據此,如果P手抓D的臂彎欲將D拖向黑暗的後巷,D以雨傘擊P的頭部以抗拒之,D當時的反應如果合理,表面上是無罪的,因為她之所以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防止P繼續向她襲擊。她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同樣,如果P想搶D的手袋,D制伏P並以手鎖著他的手以待警察到來,D表面上是以武力去拘捕P。以上兩種情況,D並無任何罪行的刑責。

這種從前屬於普通法的「自衛原則」現載於香港《刑事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A條及英國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第三條(二者用字完全相同)。 此二法例容許使用合理武力以防止罪行,與及執行或協助合法拘捕。怎樣才算合理則是給與陪審團考慮的事實問題。***

A-G’s Reference (No.2 of 1983) 1984: D過去的行為良好。他製造了一些汽油彈,意欲在暴徒要襲擊他的啇店時使用,因他所處的地方經常有暴行發生。原審法官裁決他的自衛辯護適用,陪審團裁定D無罪。 上訴庭亦同意D可作自衛的辯護。D須令陪審團滿意(以相對可信的證供)他的武力使用,是對應於他所能理解暴徒可能使用的潛在暴力,以求保護自己及家庭與財產。

Martin (2001) : 夜盜破門進入D的農場,D射殺兩名夜盜。D被判謀殺及意圖傷人有罪。D上訴。上訴庭放行D,接受新的醫學證供,證明D當時患有妄想癥paranoid,而抑鬱使之加劇,在 “減責原則”下改判誤殺。

由於媒體及公眾議論經常涉及自衛中使用武力程度的問題,政府索性將普通法所賦與的權利納入法例:即是說,個人武力的使用應以當時環境下他能想到或理解的情況去量度;在危急下不能期望他作完全正確的判斷;他須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他直覺的想法或反應是誠實和合理的。***

但立法後仍留下不少疑難。

Kichens (2011) :受害人V的前男友反對被告遷入和V在一起。前男友曾於較早前進入V的居所恐嚇V。當前男友再來時,被告力勸V不要讓前男友進來。但V不聽,被告用掌摑打她的臉。法官在回應陪審團提問時表示,前男友並沒有意圖犯罪,而他可能會這樣做不足以構成掌摑的合理性。被告 “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成。

被告上訴失敗。上訴庭裁定:

《刑事法》第三條賦與的自衛及保護他人權利,的確可以申延到向無辜第三者使用武力以阻止罪行的發生。(但此案的第三者並無犯罪跡象。)普通法與成文法都有較大運作空間,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可以肯定,或接近肯定,罪行將會發生。本案的裁決可稱安全。

上訴庭列舉兩個例子,在自衛時武力可以引申加之於第三者:

  1. 警探可以猛推一個路人,使之僕向路邊一個想開槍或引爆炸藥的人。
  2. Y想將車匙交給Z去駕車,X相信Z由於醉酒不適宜駕車,強由Y手中搶過車匙。

自衛與防止罪行的辯護是‘成功或是失敗’。如果武力過分使用,那是否沒有折衷,像 “激怒provocation”可使謀殺改判誤殺?

Clegg (1995) :被告是駐北愛爾蘭的英兵,在1990年一個夜間巡邏中,一輛車子經過路上的檢查站沒有停下,而且加速經過被告身旁。(後來證據顯示車子是偷來兜風的。)被告喝停,但沒有得到回應,於是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斃車內一個乘客。 科學鑑證顯示致命的一槍是由汽車經過被告後發射的,當時汽車在五十英尺以外的路上。上議院裁定,被告過分使用武力,自衛辯護失敗而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但後來被告護得新證據,上訴庭下令重審,結果謀殺罪不成立,但意圖傷害汽車司機罪名成立。再上訴時連這一項也成功脫罪。)

<不明環境下自衛使用武力是否合適?>

Dadson (1850) :被告槍傷一名逃走的偷獵者。如果受害人犯了重罪,這樣的武力是容許的。被告罪成,因受害人只是一個偷獵者,槍擊是過分武力。

<保護私人財產>

DPP v Bayer (2003) :幾個被告走進一塊私人農地,將自己鎖在一臺用作播種的拖拉機,那是用來撒播改良基因玉米的種子。被告們的意圖是阻止播種。地院法官覺得他們確是誠懇真實相信播種改造基因種子的玉米是危險的,對鄰近的物業產生實際的恐懼,亦有良好理由相信那種驚恐,而所作所為是基於良好意圖,他們覺得絕對需要阻止播種。 地院法官的結論是被告在普通法下有‘保護物業’的權利而判全部被告無罪。DPP(公訴專員)不服上訴。

上訴得直。普通法的原則是,人可以使用適度武力去保護自己物業或他人物業免受襲擊或潛在襲擊的恐懼。 當普通法辯護被提出時,法庭須問自己被告是否已認為他是使用合理武力去保護財產,免財產遭受真實或潛在的損毀,而這種損毀是非法的。如果答案是否定,則辯護失敗;如果答案是正面的,法庭就須考慮一種事實,被告需誠實相信他的客觀決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播種改造基因玉米種子並沒有違法,即使種子會吹到鄰近的土地上。所以‘保護物業’的辯護不適用。

Jone et al(2006):幾個被告被控同謀作刑事毀壞。他們聲稱要毀壞一個空軍基地的一些設備,因為那是用來對付伊朗用的,並認為對伊的戰爭是不合法戰爭的一部分。在審訊時他們的辯護依據是1967年《刑事法》第三條,聲稱他們的行動是有需要和有合法理由的。所有這些辯護都失敗。

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撒銷上訴。1967年法例只聚焦於英國本土上面,國會完全未有考量《刑事法》第三條對“罪行”的看法會否涵蓋國際法所承認的罪行。 即使政府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行,準備向伊朗用兵,也不會使被告的非法行為變得合法。 違反和平的慣常國際法(侵略罪行)不是《刑事法》第三條所指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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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721刑事法(二十四) 無罪辯護8自衛及防止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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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721

刑事法(二十四) 無罪辯護8自衛及防止罪行

蕭律師執筆

 

<自衛及防止罪行>

這種辯護一般指私人辯護,涵蓋保護自我及他人、保護個人財產、防止罪行及協助合法拘捕。 在上述情況下,被告如果使用有需要及合理的武力,他獲得辯護。

據此,如果P手抓D的臂彎欲將D拖向黑暗的後巷,D以雨傘擊P的頭部以抗拒之,D當時的反應如果合理,表面上是無罪的,因為她之所以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防止P繼續向她襲擊。她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同樣,如果P想搶D的手袋,D制伏P並以手鎖著他的手以待警察到來,D表面上是以武力去拘捕P。以上兩種情況,D並無任何罪行的刑責。

這種從前屬於普通法的「自衛原則」現載於香港《刑事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A條及英國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第三條(二者用字完全相同)。 此二法例容許使用合理武力以防止罪行,與及執行或協助合法拘捕。怎樣才算合理則是給與陪審團考慮的事實問題。***

A-G’s Reference (No.2 of 1983) 1984: D過去的行為良好。他製造了一些汽油彈,意欲在暴徒要襲擊他的啇店時使用,因他所處的地方經常有暴行發生。原審法官裁決他的自衛辯護適用,陪審團裁定D無罪。 上訴庭亦同意D可作自衛的辯護。D須令陪審團滿意(以相對可信的證供)他的武力使用,是對應於他所能理解暴徒可能使用的潛在暴力,以求保護自己及家庭與財產。

Martin (2001) : 夜盜破門進入D的農場,D射殺兩名夜盜。D被判謀殺及意圖傷人有罪。D上訴。上訴庭放行D,接受新的醫學證供,證明D當時患有妄想癥paranoid,而抑鬱使之加劇,在 “減責原則”下改判誤殺。

由於媒體及公眾議論經常涉及自衛中使用武力程度的問題,政府索性將普通法所賦與的權利納入法例:即是說,個人武力的使用應以當時環境下他能想到或理解的情況去量度;在危急下不能期望他作完全正確的判斷;他須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他直覺的想法或反應是誠實和合理的。***

但立法後仍留下不少疑難。

Kichens (2011) :受害人V的前男友反對被告遷入和V在一起。前男友曾於較早前進入V的居所恐嚇V。當前男友再來時,被告力勸V不要讓前男友進來。但V不聽,被告用掌摑打她的臉。法官在回應陪審團提問時表示,前男友並沒有意圖犯罪,而他可能會這樣做不足以構成掌摑的合理性。被告 “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成。

被告上訴失敗。上訴庭裁定:

《刑事法》第三條賦與的自衛及保護他人權利,的確可以申延到向無辜第三者使用武力以阻止罪行的發生。(但此案的第三者並無犯罪跡象。)普通法與成文法都有較大運作空間,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可以肯定,或接近肯定,罪行將會發生。本案的裁決可稱安全。

上訴庭列舉兩個例子,在自衛時武力可以引申加之於第三者:

  1. 警探可以猛推一個路人,使之僕向路邊一個想開槍或引爆炸藥的人。
  2. Y想將車匙交給Z去駕車,X相信Z由於醉酒不適宜駕車,強由Y手中搶過車匙。

自衛與防止罪行的辯護是‘成功或是失敗’。如果武力過分使用,那是否沒有折衷,像 “激怒provocation”可使謀殺改判誤殺?

Clegg (1995) :被告是駐北愛爾蘭的英兵,在1990年一個夜間巡邏中,一輛車子經過路上的檢查站沒有停下,而且加速經過被告身旁。(後來證據顯示車子是偷來兜風的。)被告喝停,但沒有得到回應,於是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斃車內一個乘客。 科學鑑證顯示致命的一槍是由汽車經過被告後發射的,當時汽車在五十英尺以外的路上。上議院裁定,被告過分使用武力,自衛辯護失敗而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但後來被告護得新證據,上訴庭下令重審,結果謀殺罪不成立,但意圖傷害汽車司機罪名成立。再上訴時連這一項也成功脫罪。)

<不明環境下自衛使用武力是否合適?>

Dadson (1850) :被告槍傷一名逃走的偷獵者。如果受害人犯了重罪,這樣的武力是容許的。被告罪成,因受害人只是一個偷獵者,槍擊是過分武力。

<保護私人財產>

DPP v Bayer (2003) :幾個被告走進一塊私人農地,將自己鎖在一臺用作播種的拖拉機,那是用來撒播改良基因玉米的種子。被告們的意圖是阻止播種。地院法官覺得他們確是誠懇真實相信播種改造基因種子的玉米是危險的,對鄰近的物業產生實際的恐懼,亦有良好理由相信那種驚恐,而所作所為是基於良好意圖,他們覺得絕對需要阻止播種。 地院法官的結論是被告在普通法下有‘保護物業’的權利而判全部被告無罪。DPP(公訴專員)不服上訴。

上訴得直。普通法的原則是,人可以使用適度武力去保護自己物業或他人物業免受襲擊或潛在襲擊的恐懼。 當普通法辯護被提出時,法庭須問自己被告是否已認為他是使用合理武力去保護財產,免財產遭受真實或潛在的損毀,而這種損毀是非法的。如果答案是否定,則辯護失敗;如果答案是正面的,法庭就須考慮一種事實,被告需誠實相信他的客觀決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播種改造基因玉米種子並沒有違法,即使種子會吹到鄰近的土地上。所以‘保護物業’的辯護不適用。

Jone et al(2006):幾個被告被控同謀作刑事毀壞。他們聲稱要毀壞一個空軍基地的一些設備,因為那是用來對付伊朗用的,並認為對伊的戰爭是不合法戰爭的一部分。在審訊時他們的辯護依據是1967年《刑事法》第三條,聲稱他們的行動是有需要和有合法理由的。所有這些辯護都失敗。

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撒銷上訴。1967年法例只聚焦於英國本土上面,國會完全未有考量《刑事法》第三條對“罪行”的看法會否涵蓋國際法所承認的罪行。 即使政府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行,準備向伊朗用兵,也不會使被告的非法行為變得合法。 違反和平的慣常國際法(侵略罪行)不是《刑事法》第三條所指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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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自衛術

近期風大浪大, 我剛在hket.com撰文介紹兩韓局勢及其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另外, 頭條日報專欄周三提出我自創的3b自衛術, 供大家參考.
其實, 還是來自羅傑斯老師和股神巴菲特在實踐上的啓發, peter仔一半抄襲, 唔算是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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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回應安理會涉朝新決議:將采取更強有力自衛性措施

據新華社報道,朝鮮外務省發言人1日說,朝鮮將采取“更強有力自衛性措施”,應對聯合國安理會涉朝新決議。

發言人說,9月進行的核彈頭爆炸試驗,是朝鮮軍民做好準備一旦遭到侵犯就要反擊的超強硬意誌的體現。一旦朝鮮半島和地區形勢陷入失控狀態,策劃涉朝制裁決議的美國應對此負全責。

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譴責朝鮮9月9日進行核試驗,要求朝鮮放棄核武器和導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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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發的自衛

明報即時新聞報導西九龍裁判法院科技庭審理旺角暴動案, 這是屬於區域法院假科技庭審理的案件, 報導的標題這樣講:

【暴動罪審訊】10名被告同案受審 第七被告指有警員開槍故自衛 控方稱看不到兩者有關係 (12:55)

內文的相關報導是這段:

至於代表第七被告鄧敬宗的大律師庭上指,將爭議當日有警員開槍,使用不恰當武力,而鄧只是作自衛,但控方拒絕傳召當日開槍的警員。控方回應指,鄧面臨的控罪是於當日凌晨3時至5時,在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但警員是於凌晨2時5分在亞皆老街開槍,看不到警員開槍和鄧的自衛抗辯有什麼關係。法官稱暫時看來控方說法較為正確,押後再作決定。審訊繼續。

可能我生疏了, 這自衛的抗辯我真不明白。自衛嘛, 可以合法使用適當武力抗衡即時危險, 即不是過份的武力, 但需要有即時危險才可使用。撇開時間(時空交錯)不講, 在警察開槍之後一兩小時, 還可以講自衛? 我不懂。假設是同時, 即警員開槍, 被告自衛襲警? 搶槍來自衛抑或用飛鏢暗器去打開槍警員呢? 控方拒絕傳召開槍警員, 即是這警員一開始就沒有被列作證人, 也非控罪書裏所列的被襲擊的受害人, 那麼又怎自衛呢? 豈不是7警在暗角打曾健超一鑊, 其他人在街上找任何一個警員來打一鑊就可以稱之為自衛了?

當初警員裝備不足, 受到襲擊之下出於自衛鳴槍警告, 對着天空開槍, 要自衛的恐怕是天空的飛鳥, 鳥兒說: 阿Sir, 我又無放「炸彈」, 你做乜要打雀, 冤有頭債有主, 你拔槍都唔應該打上面嗰啲, 打下面先至啱吖嘛。

唔通條友想咗成個鐘先至想起當初唔記得自衛, 於是揾過另一個差人嚟自衛。Self defence起碼要proportional to the attack or imminent threat of harm, 後知後覺就沒有即時危險了, 仲自乜衛。這個有趣的抗辯理由, 當然開啓刑事法嶄新的一面了, 我拭目以待這件案的法律陳辭。

這不是jury trial, 我無禮地先講為快, 先向郭官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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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自衛術】遲到新藉口:「因為我太有創意!」

1 : GS(14)@2015-10-08 02:27:09

美國三藩市州立大學研究發現,有1/5人習慣遲到,一旦養成遲到習慣,那就如毒品般難戒。經常研究有關守時習慣的專家DeLonzor在他的著作《Never Be Late Again》中,提到守時的人和遲到的人在性格上的區別。



1.幻想vs實際

遲到通常是因為幻想自己預算的時間夠用,結果現實不如想像就遲到了;而守時的人除對自己能力估算得非常精準外,定必常常檢討自己使用時間的習慣,於計算時間時亦相當保守,才可保持不遲到紀錄。相對下,遲到的人生活比較混亂,但會比守時的人有創意。



2.愛規率vs求刺激

我們每天做的事,超過一半都是例行工作,上班、午膳、下班、晚餐都是有規律地被操控,守時的人相當地安份於有規律的生活;而遲到的人的遲到行為是在挑戰規律,他們更享受驚喜,有些人甚至享受最後一秒鐘抵達的刺激感,遲到的人一般難保持專注。



哈佛大學人類研究中心曾經發表一項研究報告,說經常遲到的人比習慣守時的人,幽默感和創意都高出70%,是因為經常遲到要構思好多創意理由,還是因為本身有創意令此人經常遲到,就真的是雞和雞蛋的深層次問題了。記者:顏美鳳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su ... t/20151007/1932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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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偽術:網絡自衛術

1 : GS(14)@2018-01-08 00:28:49

由半信半疑、趦趄不前,到殺到埋身、唔到你揀,今之品牌,泰半已作了全身投入社交媒體的準備。無事無幹,社交媒體確係幾好玩,出吓post、收吓粉絲、呃吓like,小編輕輕鬆鬆同網民互動engage吓,平平哋叫做有參與網絡宣傳。風和日麗梗係人人笑,但翻風落雨時呢,你又準備好未?不用說到危機咁嚴重,網絡乃開放平台,打開門口見人,百貨百客,點會話無人投訴針對你,所以開得fan page就要有所準備,隨時見招拆招。視乎閣下行業是甚麼,管理員或小編的定位如何,處理刁難網民,也有不同做法。識得玩、適合玩,又聘得高明小編的,面對批評,當然可以高招啲化解於無形。例如扮矮仔玩自嘲(當然也要承諾改過);笑笑口輕鬆否認(重點是真的冇錯,而且唔覺唔覺附以證據,以正視聽)。網絡年輕人主導,掌握到他們的脈搏和溝通方法,就可以四両撥千斤。若果嬉皮笑臉唔啱閣下品牌,就要走另一條路。首先冷靜啲,不要驚,也不要輕舉妄動。唔係有人爆你,你一定即時還拖的。幾嬲都好,深呼吸幾下,一邊揸吓壓力波,一邊諗清楚對方到底想點,end game係乜先?分析完才決定這人有否engage的必要,如果此刻未宜展開對話,不要勉強去馬。即使決定engage,也宜先試試以「線下」offline做,衝動的人最要面,眾目睽睽要佢軟化,並不容易。在線下,你要有offer畀對方都易啲。不過在公開平台,通常是禮多人不怪,無論對方多無理,總之千謝萬謝,保持儀態,等其他網民自己看清楚誰合理誰野蠻。彭瑪莉
[email protected]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71219/2024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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