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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私權將有更權威保障

已經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8日下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對於開展已久的民法典編纂工作而言,無疑又往前推進了一大步,並將為中國社會的民事、商事關系確立更權威的準則。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傅瑩曾在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根據社會新形勢作出了不少調整、創新,比如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社會老齡化趨勢的社會新熱點,進一步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監護範圍,尤其關註到了對失能老人的保護問題。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此次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分11章共210條。

在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看來,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是中國民法典的靈魂。整個民商事立法都應當在民法總則的統轄下展開。因此,民法總則的制定將極大地推進民事立法的體系化進程,尤其是民法總則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了私權保障,使其真正成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

按既有規劃,民法典爭取將在2020年完成。王利明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盡管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已有明確的時間表,但仍應堅持進度服從於質量的原則,精心打磨,廣泛凝聚共識,編纂一部屹立於世界民法典之林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科學的民法典。

強調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權

去年多起網絡電信詐騙案件所釀成的悲劇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註,這也使得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權入法成為民法總則草案的亮點之一。

第一財經曾於去年8~9月報道了一組有關電信詐騙的報道,包括《精準“奪命”電話詐騙案背後利益鏈》《全國電信詐騙手法大揭秘》《冒充黑社會詐騙,電話竟然打給了中紀委官員》等,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

去年底公開征集意見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第110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與三審稿相比,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對這一條款進行了重要補充,明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

伴隨我國進入以互聯網、大數據為背景的信息社會,可供開發利用的數據也成為民事主體的重要財產。

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王利明已呼籲多時。他表示:“就整體而言,個人信息這一概念遠遠超出了隱私權的範疇,所以在民法典中個人信息權得以單獨規定,即應以私權保護為中心,將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加以保護,並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

王利明表示,互聯網時代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只有社會構建切實保護信息的法律機制,在民法典中明確承認個人信息作為基本民事權利,嚴格保護個人信息權,防止個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互聯網才會健康發展。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隱私權”在民法總則草案中也得到了確認。

“對於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在立法層面落後於司法實踐。在立法層面中,正式的民事基本法律中一直沒有出現並確認‘隱私權’,直到2009年12月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中才正式出現‘隱私權’這幾字。而此次擬在民法總則草案中明確提出來,無疑提升了其地位,其宣示意義比較大。”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

《人民日報》則稱,在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情況下,民法總則草案的這一規定,將為捍衛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後盾。

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提請審議

民法典凝聚了幾代法律人的期許和努力。我國曾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及2002年啟動過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卻均因條件不成熟而擱置。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這是黨中央文件首次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5家單位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組織工作專班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

2016年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此後,在2016年10月31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2016年12月19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又分別對草案進行了二審、三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每次審議之後,都會把民法總則草案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這一部與所有人息息相關的法律草案收到了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條意見。

編纂工作將分兩步走: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時表示:“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工作安排可做必要調整。”

李建國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負責人孫憲忠8日向第一財經表示,因為民法所規範的事務涉及社會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和組織,甚至涉及他們的時時刻刻,因此當代社會民法的規範群體十分龐大,民法典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基本工程。

孟強介紹:“對於下一步各分編的編纂工作而言,在學者層面,中國法學會已牽頭在去年就成立了5個課題組,分別研究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學者對於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哪些應該進行修改、應該如何修改進行了梳理,並交代了簡要的立法理由,形成了學者建議稿。這些建議稿在陸續完成後將提交給中國法學會。下一步,中國法學會將把學者建議稿提交給立法機關,再確定接下來的具體工作。”

另外,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使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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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審議 在滬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將普法內容加入課本

8日下午,已經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對於開展已久的民法典編纂工作而言,無疑又往前推進了一大步,並將為中國社會的民事、商事關系確立更權威的準則。

3月9日上午,在滬全國政協委員對民法總則草案展開了討論,大家都對民法總則草案給予了高度的贊同,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協原秘書長陳海剛認為,民法總則將進一步促進政府轉變職能和更好履行職能。“法律進一步清晰地厘定了權力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益與私益的關系,這將大幅度提升民事權利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地位,也為各級政府更好履行職能,尊重和保護民事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上海市政協副主席,市工商聯主席王誌雄認為,啟動民法典編纂是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政協討論民法總則草案是發揮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重要作用的一大進步,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段祺華認為,民法總則的制定是全面依法治國新的里程碑,特別在對財產權、胎兒權利的保護,以及下調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等方面,充分體現了對保護人格權利的高度重視。

同時,委員們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王誌雄提出,一是要通過民法典的編纂對相關民商事特別法中有沖突的條款作相應修改和調整;二是要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加大民商事案件的“庭前協調”工作。

全國政協委員、複旦大學教授葛劍雄表示,“我國制定的法典,現在就要考慮其可操作性。有些事情可以預留一些空間,不要只是從現在出發。當然民法不能規範的那麽具體,但應該把未來可能出現的人的行為,給與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局長、黨組書記徐金記建議,一是要在中小學課本中,加入普法內容,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二是要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加大對民法等相關法律的普法力度;三是要將法律知識納入公務員晉升及領導幹部提拔使用的考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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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特別報道】七個問題,讓你了解民法總則草案有多重要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465

民法總則草案五大變化,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再“加碼”。(視覺中國/圖)

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後,備受關註的民法總則草案8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涉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通過下面這七個人們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一起來了解一下其重要性。

問題一:出手救人造成損害要不要賠償?

“路見不平一聲吼,緊急關頭顯身手”。但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緊急救助時不慎給受助人造成傷害,是否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時說。

草案同時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馬瑞強表示,與三審稿相比,草案在原來規定的“救助人有重大過失”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作為需要救助人擔責的前提。這相當於進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擔責的條件,對救助人利益的保護更加完整、全面,同時,又兼顧了受助人的利益。

此外,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認為,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賦予見義勇為者一種請求權。

問題二: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您好,請問您是車牌號XXXX的車主X先生嗎?”“您好,您在XXX小區的房子考慮出售嗎?”接到陌生人來電,卻能準確報出你的個人信息,這里面就有問題。

對此,民法總則草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許多企業根據掌握的個人信息向客戶提供更加精準的服務,問題就在於要把正當使用和非法使用區別開來,並且嚴格界定使用個人信息的途徑。”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說,與三審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對合法和非法使用進行區別,強調要遵循合理使用與安全使用的原則。

問題三:民事訴訟時效能否延長?

訴訟時效,是一項提醒人們不要“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制度。根據現行民法通則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隨著社會發展,經濟交易方式和類型不斷創新,要求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對此,民法總則草案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覺得增加到三年是合適的。”韓德雲說,“如果訴訟時效進一步延長,對證據的保護要求也更高,讓訴訟難度增加,法院也會面臨更大壓力。” 

此外,草案還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李建國表示,這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問題四:胎兒能繼承遺產嗎?

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了這樣一起案例:女兒尚在娘胎中,父親因工傷不幸去世。家人獲得工傷保險金後,卻並未給女兒留存。幾年後,女兒一紙訴狀將母親等人告上法庭。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意味著胎兒只有在出生後才有民事權利。不過,現行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護?民法總則草案給出了明確答案: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國政協委員侯欣一認為,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將對胎兒民事權益保護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問題五:“熊孩子”亂買東西算不算數?

日前,一則“孩子偷用母親手機打賞網紅25萬”的新聞引發熱議。事實上,隨著現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平較以往有了新的變化。偷拿手機“發紅包”“買裝備”之類的事情越來越多,也讓人們開始重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問題。

現行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總則草案將這一標準降低至六周歲,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兒童買東西到底算不算數,一方面要看其年齡,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為與其年齡和智力是否相適應。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規定的“六周歲”提出了意見,社會各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底線究竟定在幾周歲,仍在討論中。

全國政協委員韓興旺認為,地處偏僻、經濟社會欠發達地區的青少年信息接收渠道窄、啟蒙教育起步晚,與東中部發達地區特別是大城市的同齡兒有差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調整應當充分考慮到地區差異等。”

問題六:網遊裝備被盜法律管不管?

一方面,互聯網改變人類生活,信息數據所承載的價值日益增大,另一方面也出現了諸如“QQ幣”“網遊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在這種背景下,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草案在“民事權利”一章中專門提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將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寫入民法典,一方面順應了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發展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也為虛擬財產多樣化後進一步加強民法意義上的保護奠定了基礎。”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表示。

問題七:村委會到底是什麽民事身份?

“我們村委會沒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組織機構代碼,就沒法簽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能給村委會一個法人身份。”這是來自寧夏銀川興慶區大興鎮新水橋村村支書王紹利的呼聲。近年來,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會在很多經濟活動中無所適從。

針對這些情況,民法總則草案專門設立了“特別法人”,其中就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認為,在民法總則草案中賦予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清晰的法律地位,有助於進一步確定其權、責、利,切實解決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幫助他們更好開展經濟民事活動。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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